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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楼房迟迟不交工,合同中并未提约定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 ——“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 周江洪 【学科分类】合同法 【出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XX年第3期 【关键词】合同解除;违约金责任 【写作年份】XX年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1} 一、案例梳理 案情概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3月12日,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签订《定向开发协议》,委托泳臣公司为桂冠电力建设办公综合楼和商品住宅小区。XX年3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合同条款进行了重新约定。其中,在交付和违约责任方面约定了以下内容。(1)当泳臣房产无法按期交付时,则桂冠电力可以选择通知泳臣房产解除协议或继续等待。如果桂冠电力选择继续等待,则等待时间由桂冠公司决定,等待后仍然可以解除协议。(2)未经桂冠电力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土地使用权给第三方。泳臣房产违反土地抵押约定,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标准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桂冠公司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3)泳臣房产不能按本补充协议工作周期规定的时间完成有关工作的,视为违约,泳臣房产每天应向桂冠电力支付已收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如逾期 30天则视为泳臣房产无力继续履行协议,桂冠电力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4)如泳臣房产无法按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桂冠电力有权要求泳臣房产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如果泳臣房产无法按时取得定向开发建设房产的《南宁市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利证书,则应当按日支付违约金,每日违约金为基本建设开发费的万分之三,并且赔偿桂冠电力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银行的贷款利息、银行的罚息、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装修费用、误工费用、交通费用、因重新购建而产生价格上涨的损失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补充协议》签订后,至XX年9月7日,桂冠电力向泳臣房产以分期支付的方式,总共支付11050万元用于办公楼建设。XX年12月5日,泳臣房产完成办公楼四层楼面结构工程。XX年12月10日,工程全部停工。XX年5月23日,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财富国际广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上明确认定:该工程存在的安全和质量问题,属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泳臣公司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XX年2月29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处于停工状态,至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XX年7月30日,桂冠电力起诉称,签约后由于泳臣房产存在工期延误、质量不合格等多处严重违约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协议;(2)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已付投资款及利息;(3)判令泳臣房产支付工期逾期违约金5187万元;(4)判令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办公楼项目损失万元。 一审法院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本案合同的性质及效力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履行合同中哪方当事人违约,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问题以及合同应否解除问题。{2}关于第二个争点,法院认为,泳臣房产在建设过程中每期工期均有迟延,至合同约定交付之日已根本无法实际交付,且该工程至今因质量事故仍未能复工,致使桂冠电力购买办公综合楼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泳臣房产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是基于泳臣公司的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主要表现为包括不当得利返还和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97条,判令由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购房款11050万元及赔偿桂冠电力重置办公综合楼的损失万元。 关于逾期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合同本质上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施工工期和抵押土地的内容约定不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特征,并且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一审法院不支持违约金请求。 泳臣房产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争点 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若合同解除,本案该如何处理。 判决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关于合同是否应当解除,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本案事实,现泳臣房产并未按期交工,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桂冠电力有权解除合同”。 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桂冠电力诉请泳臣房产返还购房款、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办公楼重置费损失。 关于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应由泳臣房产返还桂冠电力购房款和利息。 关于违约金,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因此,法院不支持违约金请求。 关于办公楼重置费用,二审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合同解除后桂冠电力另行购买办公楼等需要支付费用,而泳臣房产专门按照桂冠电力的要求定向建设的住宅楼和商品住宅小区,合同不履行后也会给泳臣房产造成一定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泳臣房产赔偿桂冠电力损失1000万元”。 二、案例评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本案判决表面上与目前多数学说和司法实践很不一致。从案例研究角度言,此种情形,既可以对判决本身展开批评,也可以在承认结论本身合理性的基础上,对判决理由进行重构,当然也可以通过各种论证主张该案确立了全新的规则。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传统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存在较大的不同,其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且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不仅如此,综观《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并没有条文涉及指导性案例的废除。也就是说,即使学界激烈批评,要废除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有相当大的难度,与多数学说和现有审判实践不一致的指导性案例也“应当参照”。此种情形,分析其是否确立了全新的规则还是仍然从属于原有的学说及实践框架,对于各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参照”就显得十分重要。也就是说,在今后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过程中,如何在与现行学说、审判实践的对比过程中发现各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和“指导效力范围”,是案例指导制度研究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基于这样的考虑,本评析过程并不是简单地否定案例本身,而是假设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若与多数学说和审判实践存在较大不一致时,学界该如何应对的问题,本文拟提供一种较为温和的解决思路,试图促进学说和实务的互动,即如何通过判例识别技术发现和限定判例中的先例规范。不仅如此,鉴于《公报》案例的指导作用,本文选取的该案例本身也可以在某种意义上被称之为“指导性”案例。在正式的指导性案例发布以前,以《公报》刊载的案例为切入点,也是目前可能的方法之一。{3} 本案判决思路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4}案情较为简单,但问题是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解除合同的后果,违约方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为由否定了合同解除权人的违约金请求。该判决理由的基本逻辑如下:(1)违约金责任属于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故违约金责任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2)合同关系因合同解除而消灭;(3)既然合同关系已消灭,合同关系不再存在,是故,违约金责任也不复存在。 本案的这一逻辑思路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能否并存,本文拟围绕该点作一简要评析。 现行法律及学说状况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法律仅规定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对合同解除是否影响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未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其他文件中的规定涉及了违约金与合同解除之间的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中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出租人在解除租赁合同时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 我国多数学说认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5}其论证理由多从《合同法》第98条出发,认 房屋虽无竣工验收报告实际交付使用即为交付日期:XX-06-1108:20:28 减小字体增大字体 摘要:房屋买卖合同未将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交房条件,开发商实际交付时间即为合同交付时间。购房人以房屋未经竣工验收,要求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不予支持。 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买主也签收并装修入住。买主却以开发商无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凭据为由,诉请法院判决开发商交付经过验收合格的房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谁是谁非?日前,此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纷争有了最终结果。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签约购买预售房 6年前,在宾阳县黎塘镇工作的黄之朋与在县城工作的女友陈芳兰喜结良缘。虽一时无法解决两地分居的状况,两人还是决定在县城购买一套商品房安家。 宾阳县广场是县城的繁华中心地带,寸土寸金,新开发的楼盘价格昂贵,还是十分抢手。XX年4月21日,黄之朋和陈芳兰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商在宾阳县广场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第6栋302号房,房屋总价款为万余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按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XX年9月30日前,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黄之朋、陈芳兰。其中第6条第2款规定:“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一是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买受人的;二是施工时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三是其他非卖方能控制的因素(如政府行为)等造成工期延误的。”如逾期交房,从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2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不超过90日的,开发商按日支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超过90日的,则要按日支付房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黄之朋、陈芳兰在亲友的帮助下,将筹措到的房款共计万余元一次性交清给开发商。小夫妻等待房子的交付,高兴地筹划着如何装饰新家。 逾期交房起纷争 约定的交房期届满后,却未见开发商通知交房,黄之朋、陈芳兰着急了,找到开发商询问,对方答复说,本来是可以按时竣工交房的,因施工期雨天多,而且物价上涨,工人叫涨工资需要协调,这些不可预见的因素才导致延期竣工,希望能予以谅解,很快就可以交房。 XX年11月1日,开发商通知黄之朋、陈芳兰交付新房,同时出具了《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某小区装修标准》。在《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最后一页的上栏均注明“房屋交接日期为XX年11月1日”的字样,下栏则标明“对于某小区第6栋302号房屋已经双方核验,产权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接收”字样,陈芳兰在产权人栏签了名。 黄之朋夫妇随后对新房进行了装修,并在乔迁新居时宴请了亲朋好友。可有件事还是让他们难解心结,开发商不愿承担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且一直没有出示过楼房验收合格的备案材料,交付的《房屋质量保证书》也是开发商自己承诺的,不是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凭据。如果房屋未经验收合格就交付,万一以后出现质量问题怎么办?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XX年2月5日,黄之朋夫妇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按合同约定交付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报告的房屋,并支付XX年10月1日起至XX年2月5日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无验收凭据不算交房? 黄之朋、陈芳兰认为,我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也规定开发商交付房屋必须进行验收,因此,房屋交付的前提必须要求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是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开发商将没有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购买人,不能认定为真正的交付。开发商至今没有向他们出示任何验收合格的备案材料,就意味着至今还没有向他们交付合格的房屋。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仅要依约交房,还要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开发商辩称,他们已将竣工建好的楼房交付买主黄之朋和陈芳兰,有陈芳兰签字接收为凭,两人也实际居住,而且并没有出现质量问题。因此他们称没有交房不是事实。 开发商也承认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但认为是由于天下雨和物价、工人工资上涨等原因造成,属于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第6条第2款规定的出现不可抗力或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形,因此符合合同约定的延期交房的条件,不能算是违约,不应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违约担责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官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开发商是否已依约将房屋交付黄之朋、陈芳兰?什么时候交付?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之朋、陈芳兰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XX年9月30日将房屋交付给黄之朋、陈芳兰,但从开发商出具的《房屋使用说明书》和《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最后一页,已明确标明房屋交接日期为XX年11月1日,陈芳兰也同意接收并签了名,且黄之朋、陈芳兰入住房屋的事实说明他们已经占有该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确认开发商于XX年11月1日已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给黄之朋、陈芳兰使用。虽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开发商交付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符合合同的约定,但至今没有证据证明黄之朋、陈芳兰占有和居住的这套商品房存在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也没有其他住户因质量问题提出主张权利。而且,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以交付竣工验收报告作为交付房屋的前提条件或交付房屋必须同时交付竣工验收报告,所以,黄之朋、陈芳兰以开发商未交付房屋竣工验收报告而认为至今未交付房屋的理由不成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院指出,开发商辩称延期交房是因下雨及物价、工人工资上涨等原因造成,这些情况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因出现不可抗力或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问题不能及时解决的情形,可以延期交房。但是,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下雨是常见的自然现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并应该把因(来自:写论文网:楼房迟迟不交工,合同中并未提约定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下雨不能施工的因素列入交房期限考虑,既然已经预见到下雨可能出现工期延长,且会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的风险产生,那么事先就应该做好应对可能出现风险的防范措施。因此,开发商认为下雨是延期交房的不可抗力因素,理由不成立。 那么,出现物价、工人工资上涨的情况是否属于合同所约定的异常困难及重大问题?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合同中对什么是异常困难及重大问题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具体标准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确定。在当事人事先不明确,事后又不确认的情况下,开发商单方主张“物价、工人工资上涨”就是合同约定的异常困难及重大问题,这一辩解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如何认定开发商的违约时间,是支付违约金的依据。根据黄之朋、陈芳兰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于XX年9月30日前交付房屋给黄之朋、陈芳兰,但至XX年11月1日开发商才交付房屋,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违约时间从XX年10月1日起计至XX年11月1日止,共32天。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依照黄之朋、陈芳兰支付房价款的日万分之二计算支付违约金,即元。 今年2月,宾阳县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第107条、第114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开发商向黄之朋、陈芳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元,驳回黄之朋、陈芳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黄之朋、陈芳兰不服一审判决,请求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南宁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黄之朋、陈芳兰提起诉讼是要求开发商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而非房屋质量问题的诉讼,且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交付竣工验收报告的时间为交付房屋的时间,故黄之朋、陈芳兰认为开发商未交付房屋竣工验收报告而应认定其至今未交付房屋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开发商延期至XX年11月1日交付房屋给黄之朋、陈芳兰,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给黄之朋、陈芳兰违约金876.48元,符合双方约定,应予以维持。黄之朋、陈芳兰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日前,中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违约处理 采购违约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采购违约的形式主要有供应商拒绝交货、不适当交货以及拒绝或迟交单证及资料,交货义务是供应商的主给付义务。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将使企业的采购合同目的落空或受挫。因供应商不履行交货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而引起的违约,是采购中的主要违约形式之 一。供应商违反交货义务的表现主要包括:拒绝交货,交货时间、地点、方式、数量、质量、包装有瑕疵,拒绝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交付提货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时间、地点、方式、有瑕疵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采购违约的种类 采购部长在签订采购合同后会遇到对方违约的情况。采购违约的种类有重大与非重大违约、实际与预期违约、违反其他义务、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等。 重大与非重大违约 重大与非重大是依违约所造成损害的程度为标准的分类。 1、重大违约。重大违约是指供需双方不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供需双方违约的后果致使对方的采购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重大违约是对方当事人取得单方面解约的法定事由。 2、非重大违约。非重大违约是指除重大违约以外的违约。 非重大违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上的非根本违约有相似之处。在一方仅有非重大违约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对方不能因此取得 解约权。 实际与预期违约 实际与预期违约是依违约合同的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为标准的分类。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履行合同的期限已到,而当事人却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实际违约,一般即简称违约。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即明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当事人的行为表明他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满之前即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准备在履行期限满之后,视预期违约方是否实际违约,再决定是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他就必须承担一个风险,即如果预期违约方在履行期限满之前遭遇不可抗力,以致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就不能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预期违约方是否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可将预期违约分为预期重大违约和预期非重大违约。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即当事人在履行期限满后才履行其主给付义务。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前,违约方明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他仍将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仍将不该合理期限内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违反其他义务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即除迟延履行主要债务以外的其他违约。包括迟延履行非主给付义务、提前履行、部分履行、不按约定的质量履行、不按约定的方式履行等等。 二、拒绝交货识别 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将对货物的占有权移转于企业。供应商为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的,也属交货。 交货可分为现实交货和拟制交货两类: 1、现实交货 现实交货也称实际交货。是指供应商将货物交由企业实际占有、或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合理地放弃对货物的占有,将货物交由承运人、仓储保管人等第三人占有。 供应商为向企业交货的目的而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应当有合同、习惯或法律上的依据,或得到企业的要求或同意时,才具有合理性,才构成现实交货,并在企业不知情且没有理由知情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适当通知义务。 2、拟制交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指供应商将对货物的占有权转移于企业,但并不在合同生效后实际交货。由于拟制交货情况下,供应商移转对货物的占有权即具有交货的效力,而供应商并不实际交货,故拟制交货应当有合同依据或法律依据。拟制交货又可分为简易交货、指示交货和占有改定三种。 简易交货。指在合同成立前,货物已经由企业实际占有,供应商不可能于合同生效后再向企业实际交货,因而法律推定供应商在合同生效时即已完成交货。 指示交货。也可称为象征性交货,是指在货物已由第三人实际占有时,供应商将提取货物的单证等占有权凭证,甚至所有权凭证交付给企业以转移占 有权,或将对于第三人的返还物的请求权让与企业以替代实际交货。 占有改定。也可称为供应商保有占有权的货物买卖,是指企业同意供应商在货物出售后的一定时间内继续占有、使用货物,仅需将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卖人,因而推定出供应商在将所有权移转于企业时完成交付。 供应商拒绝交货的表现形式如下: 1、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交货,以致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依约取得解除权的,属拒绝交货。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仍未交货的,不一定属于拒绝交货,而可能属于迟延交货。区别拒绝交货和迟延交货的关键,是看供应商不交货的后果是否构成重大违约,或企业是否依约取得解除权。若答案是肯定的,则属拒绝交货,否则属迟延交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将不交货的,属拒绝交货。 但是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之前预期拒绝交货时,如果企业尚未因此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尚未实际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采取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预期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然而,企业因供应商预期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后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或其状况、行为已显著表明他不交货的,如果企业尚未就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采取实质性行动,或实质性地改变交易安排,则供应商可以以适当的交货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责任,但仍应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企业因供应商明示或默示拒绝交货而未履行相应义务的,不构成违约。 不论供应商在何时明确表示他将不交货,如果企业已因此通知供应商解除合 同的,则供应商不得再以交货的方式除去其拒绝交货的违约事实。 3、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内未交货,经企业催告要求在合理宽限期内交货的,如果供应商在该合理宽限期内仍未交货,或明确表示他将不在该合理限期内交货,则属于拒绝交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4、供应商在交货期限届满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虽然向企业交货,但所交货物或所交提单证上记载的货物根本不是或实质上有别于合同项下货物,且拒不交付替代物或替代单证的,属于拒绝交货。 应当注意的是,拒绝交货应当与自始不能交货及利用合同诈骗相区别。供应商自始不能交货,却仍与企业订立合同的,应按侵权行为予以处理;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则应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 三、不适当交货识别 采购部长在识别不适当交货之前先要了解什么是适当交货。 1、在适当时间交货。在适当时间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约定交付期间的,供应商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合同未约定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协议补充的期限交付。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能确定的期限交付。交付期限不能由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供应商可以随时交付,企业也可以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约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所谓必要的准备时间,应自供应商将收取货物的通知送达买受人时起计算,或自企业将催告交付的通知送达供应商时起计算,其长短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所谓在适当的地点交货,是指供应商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提取货物的单证。合同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