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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人不交付竣工材料(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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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施工人不交付竣工材料(共9篇)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可否拒绝交付工程?  【典型判例46】  XX年7月20日,顺捷建筑与经典置业订立承包合同,约定由顺捷建筑承建经典小区工程,开工日期按《开工通知书》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按《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竣工日期为准,工期为580天;当顺捷建筑未能按约竣工时,按经典置业总投资额的日万分之二进行补偿;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交接的期限。  8月5日,顺捷建筑进场施工。580天工期之后,顺捷建筑未能竣工。之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约定:经典置业支付1000万进度款,顺捷建筑保证于6月10日竣工。XX年11月24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经典置业与业主约定的交房时间为XX年9月底,工程竣工前,顺捷建筑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经典置业支付工程款,并拒绝在经典置业付款前与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经典置业因此不能与业主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业主就将情况反映到相关政府部门。后经政府部门协调,双方就工程交接问题达成意向,即经典置业向顺捷建筑支付250万元,顺捷建筑向经典置业交付住宅及商铺钥匙。12月24日,双方就系争工程办理了交接手续。  后经典置业起诉请求判令顺捷建筑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和赔偿法院已经判决、调解确认和根据该院司法建议书签约确认并已公证的经典置业因逾期交房向小业主支付的违约金335万元。【上海二中院XX一审判决】  【律师解答】  这个案件涉及三个问题:  1、以未支付工程款为由不交付工程有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没有法律依据,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不付款就不交房”,否则,不交房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是违约赔偿责任。  2、双方没有约定工程交付时间的,如何确定应交付时间?  按照《合同法》第62条第4款来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按照约定交房是施工方的合同义务。双方没有约定交房时间,施工方也不能无期限的拖延不交房。就这个案件,实际竣工,【业主催告后就应该交房】,否则就是违约了。本案施工方已构成违约。  3、关于违约赔偿问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施工方的违约分成两段:一是逾期完工,二是逾期交房。预期竣工违约金和逾期交房导致小业主的租金损失都要施工方承担。本案小业主的损失,已经法院判决支付,已经实际发生应该由施工方承担。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施工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为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工程的竣工验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而且《建筑法》第61条、《合同法》第279条均规定: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此可见,建筑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强制义务,验收与否决定了应由哪一方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但实践过程中,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便提前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使用后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谁承担责任而引发的诉讼也屡见不鲜。本文现就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有关法律后果的承担作一简单探讨:  一、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的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同时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建设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但前述规定,仅是规定了工程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就建设工程提前使用的原因及建设工程提前使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关于工程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后质量问题责任承担的不同观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针对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建设工程所出现的质量问题责任划分,目前法律实践中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发包人未经工程验收,提前使用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具体理由是:我国立法上已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验收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规定既是对发包方权利的限制,也是维护发包方的最终利益,发包方在明确法律、法规禁止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的情况下,仍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属于发包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主观存在过错,随之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应自工程使用之时起,由发包人自行承担工程质量责任风险。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确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体理由是:《合同法》及《建筑法》只是规定了禁止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并没有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对未经验收的原因及提前使用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便投入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发包方的原因,也有承包方的原因,如在承包方以必须付清全部工程款为要挟拒不进行验收,发包方为履行与别人的购房合同避免损失的扩大而提前使用工程的情况下,仍将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全部由发包方承担,有失公平,应根据过错原则,确定双方责任,而不能完全由发包方承担。  三、分析前两种两点,笔者认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不能完全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应根据质量产生的原因、以及未经验收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尽管现有法律已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不得提前使用,但笔者认为: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是错综复杂的,并不能单纯地以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或者以发包方是否提前使用作为确定质量责任风险承担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工程未进行验收的原因、以及具体的质量类型、质量产生原因等情况来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对于下列几种情况,则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1、对于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建筑物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荷载的土体或岩体。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是指在建筑中,由若干构件连接而成的能承受作用的平面或空间体系。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础和主体,如果一项建筑工程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建筑的工程质量。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从该规定可知,确保地基基础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不能出现问题,是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工程质量保证义务,如果出现问题,承包人必须承担民事责任。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再一次明确,即使发包人提前使用建设工程,承包人也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合理使用寿命”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统一规定,具体各类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所处的自然环境等因素,由相关技术部门作出判断。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耐久年限即为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筑单位如有地基和主体结构发生质量缺陷,是否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引起争议,应首先确定该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已有确定年限的,以该年限为准;无确定年限的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权确认的部门确定,并按此确定的年限为准。  2、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系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欺诈等行为造成时,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第5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  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前述法律、法规规定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最基本的质量保证义务和施工义务,就是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对于需检测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使用。由于房屋建筑是较永久性性的建设项目,建筑质量问题错综复杂,因此,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工程所产生的质量问题也是多方面的。对于施工企业严格按设计规范及施工规范施工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如并非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对其提前使用房屋这一过错承担责任。但如质量问题是内在的质量瑕疵,是因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使用不合格产品、劣质材料、假冒伪劣产品等欺诈行为而导致,则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虽然前述《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笔者认为不得偷工减料、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使用合格产品系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承担的基本义务,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承包有违背该基本义务,即使发包人有提前使用的行为,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决不能因发包人未经验收提前使用工程,就将原来依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部转嫁到发包人身上。笔者曾办理过一个案件,施工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门窗工程配件中的执手使用纯德国诺托件,后由于某种原因,发包人未经验收便提前使用了该工程,  工地施工人员十个严禁事项  一、严禁弄虚作假,降低施工质量。  二、严禁投机取巧,克扣材料用量。  三、严禁浪费材料,增大损耗。  四、严禁故意旷工,迟到、早退。  五、严禁酗酒、打架、骂人。  六、严禁工作中事事落后,甘于一无是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七、严禁违反操作规程。  八、严禁违反上级工作指令。  九、严禁偷窃客户或他人财物。  十、严禁行为不端、举止失礼,损害公司形象。  对违规人员处理办法:  一、违规行为一旦由工长、经理发现认定后,扣罚一日工资。  二、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另行处理。  宗楼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  XX-8-5  工程质量十个关键事项  一、基础妥当处理。  二、尺寸和图纸一致。  三、混凝土配比正确。  四、混凝土养护及时。  五、配筋正确。  六、砌筑灰浆饱满,及时滤缝。  七、墙面垂直不超过1厘米  八、圈梁横平、立柱竖直、无变形。  九、房间得方。  十、屋顶排水良好。  对失误人员处理办法: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一、失误行为一旦由工长、经理发现认定后,扣罚一日工资。  二、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另行处理。  宗楼建筑有限公司办公室  XX-11-3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为完善工程建设程序,从严把关工程建设质量和档案资料,使项目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合法地交付使用,特制定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第一篇竣工验收的法律法规要求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施工方和监理方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检查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竣工档案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  (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验收的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节能、环保、卫生、交警、防雷、人防、绿化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XX)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防雷装置专项验收  防雷装置专项验收应按照《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操作和实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6、人防工程专项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关于工程款争议占据绝大多数。就审判实践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工程款主要通过银行账户、承包人有关人员或特定的第三方来支付,也有部分款项是通过以房屋抵偿或与应扣款项相抵销而视为支付。这些支付方式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问题,应当引起审判人员以及承、发包双方的足够重视。  一、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较多。除了实际施工人以外,承包人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托授权的其他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个人收款常见的第一个问题是没有委托授权手续或手续不规范。有的案件中,虽然发包人能够提供承包人有关人员收款的凭证,但是不能提供收款人的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授权不明,由于施工队伍构成复杂、人员流动性大,较难找到收款人进行核实,甚至根据无法得知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则增加了发生纠纷的几率。第二个问题是没有收款凭据或收款收据不规范。个人收款,一般是收取现金或票据,然后出具收条、收据或经签字的票据复印件。如发包人收款后没有出具收条,显然会导致承包人举证困难。如收款凭据不能如实、完整地记载收款日期、金额、事由、方式等信息,也容易引发纠纷。收款日期与实际不符、收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事由未明确与工程的关联性等现象在审判实践中都有所反映,但发生几率相对较小。收款人向发包人出具借条而非收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实际上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出具  借条的真实目的是预收工程款。但即使通过书面证据只能认定为借款,也可以通过抵销而计入已付的工程款范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票据支付引发的纠纷亦不少见,除签发空头支票较为常见外,其他的不规范现象也在案件中有所反映。一是签发转账支票时不填写收款人,几经流转后容易出现问题。实务中还发现最终的收款人不仅不是支票存根中记载的企业,而且与原被告也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支票上的内容根本无法如实反映支付情况。二是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未进行背书。如一起案件中,发包人未经背书,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承包人的经办人员,此后汇票多次流转也未背书。背书内容上反映出的仅是该发包人将支票背书给最终的收款单位,既没有如实反映支票的流转过程,也无法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三是收取票据的凭证内容有失完整。实践中有的采用收条形式,载明票据编号、金额或者附票据复印件;有的采用格式化的收款收据。在一些收条和收据中,仅记载收款的事实,而未载明是采用票据支付的方式,从而引发关于票据与收条或收据是否指向同一笔款项的争议。参考资料:徐州律师/xuzhou  二、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而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或应当认可的,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支付给约定的第三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供水供电单位、审计单位、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料检测单位、规费征收单位等,承包人对上述第三方有债务,或发包人按约垫付了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实践中还出现过发包方提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基于某种考虑而通过第三方过账的情况。在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支付的凭据不完备的情形较多。有的发包人在代付费用后,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应费用与工程的关联性。在一起涉及代付规费的案件中,由于政策原因,发包人在立项后即缴纳了工程规费,而后才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时规费缴纳标准已作调整,部分规费取消或减少,双方没有明确此前多缴纳的规费如何处理,因此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2、支付给法定第三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一般只对承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据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应予以认可。此外,在转包、分包或挂靠施工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所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债务,符合代理或表见代理特征的,相应债权人可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实际施工人也应予以认可。  3、支付给基于其他因素确定的第三方  在实践中,个别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债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会介入协调,由发包人代承包人履行相应债务。发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包人代为履行后,即对承包人享有无因管理之债权,与工程款债务可作抵销。常见情形一是垫付工人工资,二是垫付工伤赔偿款。但发包人垫付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及垫付款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发包人在向第三方付款时,首先必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协调下进行,不能擅自向第三方付款,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结算。其次,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身份,且付款额度控制在第三方的债权范围内。最后,还要妥善保留证据,同时寻求相关机关的见证。  三、以房屋抵偿  一些房地产企业会用其开发的房屋抵偿部分乃至全部工程款。但实际操作中,受房地产交易法规和政策的约束,这种抵偿并不能和一般意义上的以物抵债一样通过转移所有权来完成,而是需要承包人联系购房人、商谈价款后,由开发商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开具发票,但房款实际由承包人收取。这种操作方式本身不规范,也容易产生纠纷。一方面,从手续上看,虽然购房人由承包人指定、价格由承包人确定、房款由承包人收取,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发包人与购房人签订,发包人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对购房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必须举证证明房款已经由承包人收取的事实。另一方面,抵偿时的房屋价款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款之间存在差额部分如何处理,必须先作出明确约定。  四、抵销应扣款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扣款本身并不属于支付工程款范畴,而是基于一定事由,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负有的债务,该债务与工程款债权相互抵销,具体主要体现为四种情形。  1、扣除发包人供材料款  在合同约定部分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下,工程造价需扣除该部分材料款,双方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形下,有的是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直接扣除,有的则是在既定造价的基础上,将发包人供材料款计入已付工程款。后者产生争议的情况较多,材料进场后发包人没有及时要求承包人签收确认,导致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供材料的数量、价款。在一起桩基工程分包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钢材,由钢材供应商直接将钢材运输至制桩的单位,但签收人又非制桩单位员工。从建设单位开始,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桩基工程分包单位、制桩单位,最后到钢材签收人,都没有就建设单位供钢材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致建设单位供钢材的规格、数量、价款无法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  2、扣除违约金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主要是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也有少数是因未交付竣工材料而产生的违约金。延误工期违约金的核心问题是竣工日期及交付日期的确定。在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同承包人,但仅对工程作整体验收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如认为实际竣工日期早于整体竣工日期,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作出书面确认的证据。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  本帖最后由红雀珊瑚于XX-3-2516:17编辑  建筑施工企业常见法律问题的处理  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事宜相当广泛。本文,主要同大家交流讨论:业主—承包人—分包人—农民工这一链条,每两个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问题如何处理?而且在业主—承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每个法律关系中,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前者占有优势地位。因此有必要站在后者的角度,从维护后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分析如何处理相关法律问题,这是  本文的角度。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其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是三大核心问题。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将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有权取得工程款;相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无权取得工程款。工程质量合格是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工期往往被发包人用来对付承包人达到少付、拖付工程款的惯用手段。价款是承包人从事一切经营活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特别是到了每年末,施工企业处境相当为难,一头面对的是业主,拖延不给工程款,另一头面对的是农民工,政府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越来越严,并给予绝对保护。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在  年末非常困难。因此,清理拖欠工程款是施工企业面临的中心课题。  一、业主故意拖延不进行竣工结算,承包人如何处理?  1、业主故意拖延竣工结算的情形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往往催促交付工程。业主实际占有建设工程后,通常采用各  种方法故意拖延结算。  ①有的业主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故意不签收,包括不接收结算书,虽接收结算书但不签字、盖章,或派一个普通职员只签字,不盖章,让承包人无法证明签字人的身  份;  ②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的结算报告后,派员假装与承包人对帐,但故意拉长对帐过程,  不给承包人任何书面答复;  ③有的业主收到承包人结算报告后,回复一个很低的结算价方案,有意扩大双方的结  算价差距。  2、案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大兴某施工企业给一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一批别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就交付了工程。承包人及时提交了单方结算报告,但开发公司只收不签字。后开发公司在承包人催促下,派员与承包人对帐。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一周只出面一次,讲工作忙,  任务多,没时间,而且对帐人员频繁变动,帐没有核对一半,开发公司的对帐人员又换岗了。结果,工程交付了两年多,竣工结算事宜双方也没有一个结论,当然工程款更无法给  付了。  3、处理方案  、承包人应该坚持工程不结算,不交付工程的策略。  合同依据示范文本第32条竣工验收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给付结算价款→交付工程四个步骤的先后顺序。示范文本第条规定:承  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建设部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21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  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279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  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议在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及时审  核,并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示范文本的缺陷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共有6个条款,但没有言明: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单方竣工结算报告28日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竣工结算价。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6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该文件规定,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审查时间为:20天至60天,根据工程规  模大小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结论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主动约定相关内容: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28天  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含蓄的表达方式见上。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的递交  应当是书面形式,由发包人签收,留下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凭证。  递交结算报告不适用留置递交的方式。  发包人不签收结算报告怎么办?邮寄递交。注意邮寄文件清单、邮寄送达回执的保存。  可以公证。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擅自使用的,如何处理?  1、案例  某建筑公司,为某工厂改扩建厂房,将厂房改造成集贸市场用房。建筑公司施工范围是二次结构、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业主在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形下,单方面直  接启用工程,招商入场,开张营业。显然摆出了不与承包人结算的架势。承包人还要等待  发包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吗?  律师视点:承包人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主动启动结算程序维  权。  《建筑法》第61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  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2、处理方案  首先,承包人应当立即用数码器材固定业主启用工程的时间和状况。业主擅自使用该工程的时间,就是实际竣工日期。业主启用工程的行为,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免除了承包  人部分质量保修责任。但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仍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  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第14条:当事人对建筑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其次承包人主动启动结算程序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不要再等业主组织工程验收了;或直接启动法律维权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合同阅读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  三、如何运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来保护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1、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合同法》第286条最顶: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力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  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通过打破债权平等受偿的局面,优先  保护承包人的工程款。  2、案例  XX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和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自己开发建设的2#高级公寓发包给原告施工,施工范围是在其它单位已完成的大楼主体结构基础上进行装修。原告按约进行了装修,XX年9月16日双方个确认装修工程总价为万元,被告已付387万元,下欠万元。另外,被告未告知原告该大楼已于XX年1月被法院因银行借款纠纷诉讼查封。原告于XX年1月初诉至法院,要求:1、责令被告给付工程欠款万元;2、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告就自己施工完成的装修部分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第2项确认之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因为本案中被告的中大财产已被人民法院因银行提起的借款纠纷诉讼二实际查封,如果原告的优先受偿权能得到确认和保护那么原告的工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程款债权就能实现。如果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得不到法院的确认和支持,那么,原告的第一项工程款诉讼请求,即使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无法实际执行,因为被告可供执行的财产有  限!  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万元。法院认为,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其就所施工工程价款现有优先受偿  权,其请求不违反法院的相关规定,理应得到支持。  3、建议方案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或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内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理由有二,一是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了6个月期限;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目前只能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是,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  人的优先受偿权就不得对抗买受人。  在仲裁或起诉程序中,在请求给付工程款的同时,提出确认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的请  求,并配合查封房产的保全措施。  四、黑白合同内容冲突,依据哪份合同结算工程款?  1、案例: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某建筑公司为开发商承包施工了高档商品房工程,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备案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款5000多万元;其后,开发商称其是中外合资企业,要与国际惯例接轨,要采用FIDIC条款,与承包人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是4000多万元。工程  竣工后,双方产生结算纠纷。  在建设工程承发包市场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时常发生。其中一份是双方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合同;另一份则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被称为“黑合同”。这两份合同往往在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方面有不同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承包人与业主,双方各持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要求结算,那么,如  何确定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呢?  2、律师视点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  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司法解释》第21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承包人应重视备案合同的严肃性,避免以低价的、虚假的合同送建委备案。在中标合同备案后,如果出现业主强行要求承包人让利、并签订新的承包协议的情  形下,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承包人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以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注意划清正常的合同变更与黑白合同的界限。例如,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的情形较大,导致工程价款重大变化,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不属于签订黑白合同。变更  的协议最好补备案。  五、承包合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  1、案例  北京某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承包协议,承包建筑一批别墅。其后,北京公司又将其中的几十幢别墅包给江苏某建筑公司施工,双方共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别墅工程由江苏公司承包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江苏公司提供。合同采取固定价,每平方米包干价。现工程已经施工完毕,结算中产生矛盾。江苏公司主张: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较多,但签证手续不全,如按劳务分包合同中的包干价结算亏本,故要求调高价款。  2、分析  合同性质是无效合同。上述《劳务分包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实质是北京公司转  包、违法分包行为。该《劳务分包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合同。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按折价补偿方式处  理。  根据什么标准结算工程款?  选择方案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了;  选择方案二,要求据实结算。  试用工程定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标准,进行价格鉴定。  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未完工的工程,或者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大规模该面设计的  情况,往往委托鉴定。  工程造价中: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四部分的划分。  同步哦测算比较,往往方案二的工程结算价高于无效合同的约定价。  江苏公司可以起诉谁?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吗?  方案一:江苏公司起诉北京公司。  理由:双方之间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方案二:江苏公司起诉开发商,并把北京建筑公司列  为共同被告;或由法院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  理由:突破了建筑承包合同的相对性。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开发商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到哪个法院起诉?  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的,到约定的仲裁机构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司法解释》规定,以施  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是并列的,在概念的内涵上不应当关于总承包人、分包人  概念重复,而是指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一、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建筑法》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归档要求制定统一目录,有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要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安排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工作,最后再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审核、汇总。施工单位一般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是:(1)工程技术档案资料;(2)工程质量保证资料;(3)工程检验评定资料;(4)竣工图等。  三、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规定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1)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希赛网答疑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2)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  1)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在检验批、分项工程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实体检验,严寒、寒冷和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  气密性现场检测,以及系统节能性能检测和系统联合试运转与调试,确认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达到验收的条件后方可进行。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遵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XX)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工程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与施工员参加;  (2)节能分项工程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设计单位相关专业的人员参加;(3)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主持,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施工员参加,施工单位的质量或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设计单位节能设计人员应参加。  3)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程序  (1)施工单位自检评定。  (2)监理单位进行节能工程质量评估。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4)施工单位按验收意见进行整改。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节能工程验收结论。  (6)验收资料归档。  4)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1)建筑节能工程验收重点是检查建筑节能工程效果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和重视节能验收工作,对验收希赛网答疑发现的工程实物质量问题及时解决。  (2)工程项目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监理单位不得组织节能工程验收:①未完成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内容的;②隐蔽验收记录等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不完整的;③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提供进场检验报告的,未提供相关的节能性检测报告的;④工程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质量问题而未整改完毕的;⑤对监督机构发出的责令整改内容未整改完毕的;⑥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未处理完毕的。  (3)工程项目验收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重新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①验收组织机构不符合法规及规范要求的;②参加验收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③参加验收各方主体验收意见不一致的;④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⑤各方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毕的。  (4)单位工程在办理竣工备案时应提交建筑节能相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5)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工程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编审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2)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d;(2)500万元~XX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d;(3)XX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d:(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d。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d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d内审查完成。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3)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4)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d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d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希赛网答疑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d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7)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希赛网答疑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其常见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关于工程款争议占据绝大多数。就审判实践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工程款主要通过银行账户、承包人有关人员或特定的第三方来支付,也有部分款项是通过以房屋抵偿或与应扣款项相抵销而视为支付。这些支付方式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问题,应当引起审判人员以及承、发包双方的足够重视。  一、支付给承包人的有关人员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较多。除了实际施工人以外,承包人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托授权的其他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个人收款常见的第一个问题是没有委托授权手续或手续不规范。有的案件中,虽然发包人能够提供承包人有关人员收款的凭证,但是不能提供收款人的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授权不明,由于施工队伍构成复杂、人员流动性大,较难找到收款人进行核实,甚至根据无法得知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则增加了发生纠纷的几率。第二个问题是没有收款凭据或收款收据不规范。个人收款,一般是收取现金或票据,然后出具收条、收据或经签字的票据复印件。如发包人收款后没有出具收条,显然会导致承包人举证困难。如收款凭据不能如实、完整地记载收款日期、金额、事由、方式等信息,也容易引发纠纷。收款日期与实际不符、收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事由未明确与工程的关联性等现象在审判实践中都有所反映,但发生几率相对较小。收款人向发包人出具借条而非收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实际上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出具借条的真  实目的是预收工程款。但即使通过书面证据只能认定为借款,也可以通过抵销而计入已付的工程款范围。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票据支付引发的纠纷亦不少见,除签发空头支票较为常见外,其他的不规范现象也在案件中有所反映。一是签发转账支票时不填写收款人,几经流转后容易出现问题。实务中还发现最终的收款人不仅不是支票存根中记载的企业,而且与原被告也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支票上的内容根本无法如实反映支付情况。二是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未进行背书。如一起案件中,发包人未经背书,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承包人的经办人员,此后汇票多次流转也未背书。背书内容上反映出的仅是该发包人将支票背书给最终的收款单位,既没有如实反映支票的流转过程,也无法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三是收取票据的凭证内容有失完整。实践中有的采用收条形式,载明票据编号、金额或者附票据复印件;有的采用格式化的收款收据。在一些收条和收据中,仅记载收款的事实,而未载明是采用票据支付的方式,从而引发关于票据与收条或收据是否指向同一笔款项的争议。  二、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而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或应当认可的,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支付给约定的第三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供水供电单位、审计单位、材料检测单位、规费征收单位等,承包人对上述第三方有债务,或发包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按约垫付了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实践中还出现过发包方提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基于某种考虑而通过第三方过账的情况。在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支付的凭据不完备的情形较多。有的发包人在代付费用后,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应费用与工程的关联性。在一起涉及代付规费的案件中,由于政策原因,发包人在立项后即缴纳了工程规费,而后才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时规费缴纳标准已作调整,部分规费取消或减少,双方没有明确此前多缴纳的规费如何处理,因此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2、支付给法定第三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一般只对承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据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应予以认可。此外,在转包、分包或挂靠施工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所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债务,符合代理或表见代理特征的,相应债权人可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实际施工人也应予以认可。  3、支付给基于其他因素确定的第三方  在实践中,个别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债务,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会介入协调,由发包人代承包人履行相应债务。发包人代为履行后,即对承包人享有无因管理之债权,与工程款债务可作抵销。常见情形一是垫付工人工资,二是垫付工伤赔偿款。但发包人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垫付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及垫付款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发包人在向第三方付款时,首先必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协调下进行,不能擅自向第三方付款,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结算。其次,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身份,且付款额度控制在第三方的债权范围内。最后,还要妥善保留证据,同时寻求相关机关的见证。  三、以房屋抵偿  一些房地产企业会用其开发的房屋抵偿部分乃至全部工程款。但实际操作中,受房地产交易法规和政策的约束,这种抵偿并不能和一般意义上的以物抵债一样通过转移所有权来完成,而是需要承包人联系购房人、商谈价款后,由开发商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开具发票,但房款实际由承包人收取。这种操作方式本身不规范,也容易产生纠纷。一方面,从手续上看,虽然购房人由承包人指定、价格由承包人确定、房款由承包人收取,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发包人与购房人签订,发包人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对购房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必须举证证明房款已经由承包人收取的事实。另一方面,抵偿时的房屋价款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款之间存在差额部分如何处理,必须先作出明确约定。  四、抵销应扣款项  扣款本身并不属于支付工程款范畴,而是基于一定事由,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负有的债务,该债务与工程款债权相互抵销,具体主要体现为四种情形。  1、扣除发包人供材料款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在合同约定部分材料由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下,工程造价需扣除该部分材料款,双方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形下,有的是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直接扣除,有的则是在既定造价的基础上,将发包人供材料款计入已付工程款。后者产生争议的情况较多,材料进场后发包人没有及时要求承包人签收确认,导致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供材料的数量、价款。在一起桩基工程分包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钢材,由钢材供应商直接将钢材运输至制桩的单位,但签收人又非制桩单位员工。从建设单位开始,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桩基工程分包单位、制桩单位,最后到钢材签收人,都没有就建设单位供钢材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致建设单位供钢材的规格、数量、价款无法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  2、扣除违约金  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主要是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也有少数是因未交付竣工材料而产生的违约金。延误工期违约金的核心问题是竣工日期及交付日期的确定。在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同承包人,但仅对工程作整体验收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如认为实际竣工日期早于整体竣工日期,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作出书面确认的证据。  3、扣除质量瑕疵的修复费用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 为了适应公司新战略的发展,保障停车场安保新项目的正常、顺利开展,特制定安保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及个人素质的培训计划  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如双方能够协商确认金额,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减。如不能确认,还需要发包目的-通过该培训员工可对保安行业有初步了解,并感受到安保行业的发展的巨大潜力,可提升其的专业水平,并确保其在这个行业的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