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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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合同法,交付  篇一: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  买卖合同交付时间的推定  我国《合同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61条、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这是关于买卖合同未约定标的物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当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根据该条可知,按照合同法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本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出卖人就可以随时履行,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出卖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为了使买受人有一个合理的准备接收标的物的时间,如准备仓库等,出卖人应当在交付之前通知买受人。即使法律对此不作规定,这也是出卖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合同原则应当履行的义务,因为通知一下对出卖人来说并不是多大的负担,却可以使买受人免受可能的损害。至于这段准备时间应当多长,则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的确定,难以一概而论。  篇二: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兼谈合同法立法技术缺陷  买卖合同中的交付——兼谈合同法立法技术缺陷  1.本文写作动因和导入案例  引发问题的案例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侵权责任】甲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卖给乙,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接着甲又将房屋卖给丙,登记但未交付,随后乙不慎使房屋失火焚毁,乙应向丙承担因房屋被焚毁的侵权责任吗?  本文的目的  上述案例(以下称案例)在微博上提出后,参与讨论者各抒己见,各种见解纷呈。笔者提出基本看法后,引发混乱。虽有理解、思考者,但,几无认同者。根据以往微博讨论经验教训,发现:问题最终又回归到语言和逻辑上来——自说自话。故草就短文,以期就“交付”的含义达成基本共识,进而构建理性交流平台,为最终高质量地分析案例打下坚实的基础。  2.《合同法》相关规定中“交付”的含义  《合同法》法条研读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阅读理解】案例中,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受《物权法》调整。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十四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案例中房屋归属】丙(理由无需赘言)。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阅读理解】交付是风险转移的界限。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  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中乙之责任】(1)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2)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3)乙对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之为恶意占有。故,乙须向丙承担赔偿责任(作为诉讼策略,丙有选择,另文详述)。[注1]  法律本意上的“交付”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现实交付与常识概念一致,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是指转移实际占有的标的物的交付。  观念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至于拟制交付,与案例无关,故此处暂不论)。上述三种观念交付方式中,转移的权利就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观念交付,是且仅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  法律上,观念交付用来“替代”现实交付。因此,逻辑上,“替代者”既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那么,被替代者也应该具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内容,即无论现实交付还是观念交付在法律效果上均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不能将“交付”仅仅理解为“转移占有”。  尤须注意的是,“转移所有权”对于交付的意义大于“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而不“转移占有”可以完成交付,但如果仅“转移占有”而不“转移所有权”,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就没有履行完毕,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占有始终只是他主占有,不能实现买卖合同的目的。  综上,合同法上述条文中之“交付”的法律意义,不能仅从字面上理解为“转  移占有”,还应该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含义。  不动产交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动产和不动产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基本划分,划分依据是标的物物理特性和法律特征的不同。该两类标的物在交易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但在没有区分的情况下,理应适用同一规则。  依《物权法》,动产所有权变动公示方式就是占有,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同时完成。  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所有权转移以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为必要。因此在不动产交付的过程中,【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并不能完成交付】。  《合同法》第133条并未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即动产与不动产应该适用同一规则,即交付、所有权转移和占有转移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不动产的交付必须转移所有权。  需要强调的是,对动产而言,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之中分离出去;但对不动产,逻辑上而言,由于登记的效力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当事人不能通过意思自治将“所有权转移”从交付中分离出去。也就是说,不动产的交付绝对不能缺少“所有权转移”的内容。  案例中,由于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根据物权法,因没有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法律上不能),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根据合同法,标的物的所有权因标的物未交付而未发生转移。殊途同归:甲对乙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至乙。  常识意义上的“交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再读法条,发现问题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矛盾】依该条文义,“交付”与“转移所有权”被明确区分,即“交付”并不包括“转移所有权”的内容。明显与上述分析相矛盾。  2问题分析  显然,本条的两个“交付”概念,立法者只是按其字面含义“转移占有”,即常识意义而使用的,不同于上述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即此“交付”不同于彼“交付”。  (1)“词汇的匮乏”是常态,一如不能指责“非法合同”之说违背形式逻辑——尽管表面上确实自相矛盾;  (2)此条涉及“拟制交付”特殊情况:A法律上,交单等同于交货;B单据的转让需满足相应要求,如:提单的转让通常须以背书方式实现,即单纯的转移单证的占有,没有转移所有权的行为是不能完成交付的。又如,在买卖仓储货物的交付时,若出卖人仅转移记名仓单的占有,不在仓单上背书,则仓储货物也是无法完成交付的。  (3)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相分离的买卖情形,如“保留所有权买卖”(可用“物权法定缓和说”解释)。因此,在《合同法》中对此专门做出规定,也是有其现实意义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案例中,甲只是向乙转移了房屋的占有,故案例中“交付但未办理登记”之“交付”,实乃常识意义,或曰词汇上的“交付”——只产生占有的转移效果,而没有所有权转移的发生。故甲的交付义务并没有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合同法中,“交付”既有单纯“转移占有”的常识意义,也有“转  移所有权”的内涵;换句话说,“转移所有权”是法律意义“交付”不可或缺的内容,纯粹的“转移占有”是例外:买卖中,允许“转移占有”与“转移所有权”短暂分离,且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3.改进之道  问题归纳  《合同法》在不同条款中所使用的“交付”一词意义不同。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既有法律本意上的“交付”——包括“转移占有”和“转移所有权”两方面内容;也有词汇意义上的“交付”——仅指转移现实占有。  不利影响  立法在不经说明的情况下,使用同一词汇表达法律内涵不尽相同的概念,严重影响公众对法条的准确把握,极易造成理解上的混乱。通过案例讨论,发现在法律人之间亦各自表述。由此,讨论的基础不再,自说自话、鸡同鸭讲在所难免。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因分析  根本原因在立法技术  大陆法系,在立法用语选择问题上,通说有两种指导思想: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所谓“平民主义”:主张法律的用语应通俗易懂,能为社会一般公众所理解、把握;另一种是所谓“学术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学术主义”主张立法应体现学术成果,在立法表述上应运用法律术语,以求精炼。  在中国,学者多推崇学术主义;但,通过考察立法成果,不难发现,立法整体而言仍因循平民主义。是为问题产生的根源。因此,《合同法》沿袭平民主义表述方式当属正常。另一方面,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广泛介入且掌控  篇三:民法合同法部分  合同法部分  第一章债的分类  第二章买卖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标的物的风险责任承担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甲乙约定卖方甲负责将所卖货物运送至买方乙指定的仓库。甲如约交货,乙验收收货,但甲未将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明文件交给乙。乙已经支付80%的货款。交货当晚,因山洪暴发,乙仓库内的货物全部毁损。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应当支付剩余20%的货款  2  B.甲未交付产品合格证与原产地证明,构成违约,但货物损失由乙承担  C.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80%货款  D.甲有权要求乙支付剩余的20%货款,但应补交已经毁损的货物  三、一物数卖中的特殊问题  (1)买卖普通动产的  先受领→先付款→合同成立在先  (2)买卖特殊动产  先受领→先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2.@张无忌有秦朝玉石一块,于XX年11月1日卖于周芷若,只是签订了买卖合同,尚未付款与交付,于XX年11月5日卖于小昭并付款约定10天后交货,于XX年11月15日卖于灭绝师太并完成交付,关于该玉石的法律归属,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玉石归周芷若所有,因为其先签订的买卖合同  B该玉石归小昭所有,因为其最先付款  C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该玉石的所有权仍归张无忌所有,因为该玉石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D该玉石归灭绝师太所有,因为动产的所有权以交付为转移要件  四、特种买卖合同  3  3.某商场在促销活动期间贴出醒目告示:"本商场家电一律试用20天,满意者付款。"王某从该商场搬回冰箱一台,试用期满后退回,商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100元。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王某不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双方没有约定使用费  B.王某应支付使用费,因为其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  C.王某应支付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D.王某应与商场分摊按冰箱平均寿命折算的使用费  第三章赠与合同  一、合同特征  双方行为、单务行为、诺成行为、不要式行为  4.甲欠丙800元到期无力偿还,乙替甲还款,并对甲说:“这800元就算给你了。”甲称将来一定奉还。事后甲还了乙500元。后二人交恶,乙要求甲偿还余款300元,甲则以乙已送自己800元为由要求乙退回500元。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应再还300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B乙应退回500元  C乙不必退回甲500元,甲也不必再还乙300元  D.乙应退还甲500元及银行存款同期利息  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二、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  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不承担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例外:  (1)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4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赠与合同的撤销  7.甲曾表示将赠与乙5000元,且已实际交付乙XX元,后乙在与甲之子丙的一次纠纷中,将丙殴成重伤。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5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