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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借款间接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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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合同借款间接交付  篇一:借款协议  借款协议  甲方::身份证号:  甲方配偶::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情因修建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占面积罚款超层面积罚款和“国土、城建、城管”等执法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年月日签字的合伙建房协议内容约定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方案,但甲方暂无力自出现金支付应该承担的部分。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根据甲方支付所需以转账和现金预借的方式向甲方预借罚款和相关费用全部。由甲方交付和支出,房屋竣工后凭票报算,为明确权利同义务,避免纷争,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  号》”到手时,开支了元,甲方承担了许可证费用的贰万元。乙方承担了元,《注:年月日的借条为凭》双方该项支出已结算清楚。  二、结止五楼主体完工、乙方通过转账和现金预借的方式向甲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预借了用于“国土,城管,城建”等执法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共计:元。(元整)(注:乙方以现金借条汇款存根、于年月日同甲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对明细清单鉴字为凭)。根据合伙建房协议内容约定,乙方承担整(元整)甲方承担,  (整),乙方替甲方垫付的元,甲方夫妻自愿用同乙方合伙修建分割所得靠垃圾转运场边四楼住房一套抵押担保。  三、乙方替甲方垫支付的元,在乙方向甲方交接清水房装修使用的一月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在未付清垫付款前乙方保存甲方四楼住房进户防盗门钥匙,直至还清垫支款全部,而交接钥匙。  四、如甲方失信,乙方有权变卖四楼住房一套,收回垫付款,全部多余部分售房款归甲方所得,并无任何条件协助乙方和第三方签写房屋买卖协议提供所有相关合法建房手续。否则承担乙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立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以及执行费及垫付款全部资金利息,和直接的间接的损失费用。  五、另借罗国荣现金百元,帮上自来水的上户费。  甲方:  乙方:  年月日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篇二:民间借贷为什么不要直接交付现金(尤其是大额借款),你知道吗?!  民间借贷为什么不要直接交付现金(尤其是大额借款),你知道吗?!来源:法律讲堂  来源:法律顾问工作室  【导读】:民间借贷案件中,常常会有大额现金交付,然而借款人在诉讼中往往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在出借人不能补强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败诉。若是真实的借贷关系,那么你的钞票可能就打水漂了!!!  那么在民间借贷中大额现金交付该如何认定?且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关倩的文章-----《民间借贷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案情概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原告刘某诉称借款2170万元给东升公司、徐某(东升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借款人签字确认的122张借条为据,借条均载明:“今向刘某借款现金×元;在约定借款期限届至时,应于归还本金当日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商业经营性贷款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人在借期内定期向刘某出具《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此后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约定借款人应于同年7月19日前还清借款。东升公司、徐某另出具《承诺书》,承诺就占用资金给刘某造成的投资损失,另支付补偿款253万元。XX年7月19日,约定还款期限届至,刘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至借款人公司取款,在复印借条原件时,徐某将封存借条原件的档案袋扔出窗外,后无法找到。刘某因要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东升公司、徐某还本付息。  被告东升公司、徐某共同答辩称:案涉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刘某主张的借条金额均为其他借款(已形成另案诉讼)滚动计算而来的高额利息,因另案诉讼查封东升公司的土地、设备,其于无奈之下被迫签订系列书面文件,请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借款人抗辩未实际收到款项的情况下,刘某就该节事实仅作口头陈述,未能提交其他证据加以证实。据其陈述,其在另案借款未还的情况下,又将2170万元出借给东升公司、徐某,案涉金额较大且均以现金方式交付,该行为本身与常理不符。刘某起诉主张业已发生的借款事实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仅凭《结算协议书》、《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承诺书》及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等主张权利依据不足。该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释明,出借人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用以补证其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  二审法院认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一,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借款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本案中,122张借条除签字以外的内容均由出借人事先打印提供、大额借款均以现金交付缺少银行转账凭证,且款项交付方式与另案大额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交易习惯不符,此外刘某承认借条金额中还存在将利息预先计入本金的情况。因此,仅凭借条或借款人徐某丢弃借条的行为,尚不能认定出借人已将2170万元借款本金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同时,刘某在东升公司、徐某未归还另案借款的情形下又继续出借大额款项,行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条所载本金数额中包含高额利息的可能性。刘某提交的《结算协议书》、《保证按时还款承诺书》虽形式完备,但该两份证据中的结算数额系依据借条数额计算而来,并不能证明借款本金交付的事实。因此,出借人应补充提交证据证明出借款项的来源、其具有支付大额借款的能力等,以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二,在出借人在二审中补充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的情形下,对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本金的数额,应从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首先,刘某提交的银行提现凭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出借大额款项的支付能力。其次,经审查,刘某在另案中提交的证据系两份借款协议,而本案借款均以借条方式形成,应认定两案所涉借款法律关系彼此独立。再次,银行提现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刘某向东升公司、徐某交付借款,仅能证明刘某在当日支取现金,对于款项支取后的去向,还应有借款人出具的借条予以印证。此时借条的性质类似于“收条”,如出借人支取款项的时间、金额与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时间、借条所载金额均能一一对应,则能形成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链,证明出借人刘某在支取现金后,将该笔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第三,案涉122张借条约定的利率未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保护。该约定利率为借期内利率,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偿还期限为XX年7月19日,故利息起算的时间应为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即XX年7月20日。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四,《承诺书》未记载253万元补偿款的计算依据,对约定补偿款253万元的性质,应认定为借款人东升公司、徐某承诺的对于逾期偿还借款所承担的违约金。本案中,刘某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已经达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超出的部分,不应予以保护。  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改判: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东升公司、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刘某借款本金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XX年7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企业和个人之间借贷;二是有组织的借贷,包括合会、标会、地下钱庄、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基金等。近年来,民间借贷融资总量不断上升、单笔发生额不断扩大,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重要渠道,尤其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涌入各地法院,立法相对滞后导致大量疑难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澄清和解决,特别是针对该类案件具有的隐蔽型较强的特点,还需要法院进行审查甄别。主要体现为:主体隐蔽,即以自然人出面诉讼,以私人借贷形式掩盖有组织借贷;约定内容隐蔽,隐性利率大量存在、利息预先计入本金,还有以假买卖掩盖真借贷的情形等。由于协议起草多由专业的法律人士参与,书面文件格式齐备、约定内容规范,审查难度较大。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案例引出的问题与困惑  就本案的审理而言,至少带来以下问题的思考。  问题一:借条具有何种程度的证据效力。一般而言,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款协议且已以借条等书面方式确认收到款项,即应认定借款事实已实际发生,借款人应对由其本人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按承诺还本付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出借人不仅提交了借条,还提交了结算协议、保证还款承诺书、结算协议书等大量书面证据,为何法院未直接判决借款人按约归还本息  问题二:在出借人主张出借款项全部是以现金方式交付、不能提交汇款凭证的情形下,是否有必要审查,以及如何审查确认借款交付事实  问题三:在双方当事人既约定以四倍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又约定另外支付补偿款、律师费用、综合管理费等以加大对逾期还款的惩罚力度时,法院应否予以支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问题四:在涉及非法集资的情形下,刑民交织的问题应如何解决。XX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如发现符合非法集体资犯罪特征、涉嫌犯罪的,应如何处理  二、对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事实审查的思路与步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一)在存疑案件中借条仅具有推定性的证据效力  传统民间借贷的主体均为个人且通常彼此熟识,借款习惯为小额现金当场交付,因此“钱据两讫”即告交易完成。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一般依据借款人出具的借条即可认定借款事实已经实际发生。  在借款人一方为企业的民间借贷中,通常涉及大额款项的交付,在此情形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七条的要求,对主张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由于我国尚未有类似于国外现金交易法的规定,并未强制要求大额款项支付必须以银行走账的方式进行,因此在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形下,审查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存在较大难度。在大量民间借贷案件中还出现制式性借条,借条均由出借人事先统一印制提供给借款人,借款人不能随意更改借条的内容,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即可。制式借条的用词造句一般都很严谨,本金、利息的表述均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此外,出借人还与借款人之间定期结  算,签订结算协议、还款协议等书面文件,用以佐证借条内容的真实性。因此,一旦出借人以借条为据要求还款,借款人以借条本金包含隐性高息抗辩时,法院很难查证出借本金的实际数额。在此情形下,应初步判断出借人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形下,应要求出借人进一步举证。  以本案为例,至少存在以下引致合理怀疑的事实:  其一,122张借条所载除签字以外的内容均由出借人事先打印提供、大额借款均以现金交付缺少银行转账凭证,且款项交付方式与另案大额借款通过银行转账的交易习惯不符,此外刘某亦承认借条金额中还存在将利息预先计入本金的情况。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其二,出借人在借款人未归还另案大额借款的情形下,继续出借大额款项给同一借款人,其行为不合常理,不能排除借款人所称借条所载本金数额中包含高额利息的可能性。  因此,在存在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事实时,应认定此时借条仅具有推定性的证据效力。出借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款事实的实际发生。  (二)出借人负有补强款项来源、排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  借条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在对借款事实发生合理怀疑时,出借人应首先举证证明借款交付的事实。本案中,二审法院释明要求出借人补充提交款项来源等证据,以合理解释前述可疑事实。本案中,出借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依其证明目的分为两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其一,能够证明借款现金交付的证据。包括从银行调取的银行卡提现凭证,以及银行取现标识说明,用以证明出借款项提取的时间、方式。因出借人称其交付大额现金均为独来独往,与借款人均为单独接触,因此并无直接证据证明现金交付事实,前述取款证据均为间接证据。经审查,其中:1、从银行调取的银行卡提现凭证107份,均由提现银行盖章确认。时间、金额与借条内容完全吻合的共有66笔,金额合计万元;时间、金额略有误差的共有11笔,金额合计万元;以上提现凭证金额合计万元。时间吻合、提现金额少于借条金额的共有7笔,金额合计万元;金额吻合、时间不吻合的共有6笔,金额合计107万元。另有17笔提现凭证,金额合计万元不能与借条对应。2、银行取现标识说明一份,印证款项来源均为提取现金。如《交通银行交易凭条》记载“实付现金”,《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记载“CWD1:本行ATM取款”、“WDCS:柜台取现为柜台提取现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记载“现金取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回单》记载“现金清讫”,《深圳发展  篇三: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XX)06019  出借人:长治市科森商品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借款人:张国华(简称乙方)担保方:山西尧泉冰晶水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开发冰晶水项目事宜,经甲方(出借人)审定确认对该项目给予全额借款,用于乙方项目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管理,自愿负债责任经营的原则下,丙方自愿把山西尧泉冰晶水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品给乙方借款担保,并共同制定如下借款合同条款:  一、借款单位:张国华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担保单位和担保物:沁水县沁民乳业专业合作社以及沁水县张庄村集体林权(1400亩)  三、开发项目:沁水县沁民乳业专业合作社肉牛养殖项目  四、项目批准机构: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  五、项目地址:沁水县龙风镇张庄村  六、借款使用年限:伍年  七、借款金额、性质、方式及其它:  1、借款总额:根据乙方申请项目资金需求,甲方同意为该项目借资金额为壹仟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性质:股份合作企业  甲方根据乙方(借款人)取得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情况,甲方自愿向乙方出借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万元),由乙方(借款人)全权对沁水县沁民乳业专业合作社肉牛养殖项目进行建设、经营、管理。甲方对乙方以前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责任,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3、还款方式:甲方借给乙方资金以年结息,到期还本方式收回所有利息和本金。  4、使用借款条件:①一次性贴息13%,在甲方拔付借款时扣除;②借款利息按年利率9%执行,结息时间按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末日为结息日。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息后,出具书面凭证并载明本息内容,用款时间从XX年7月6日至XX年7月6日止,到期乙方本息全部一次结清。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八、乙方(借款人)应具体借款条件:  1、必须有项目、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项目简介、地税、国税正副本、开户许可证、企业贷款证、开户银行开出的专项专款监督使用书。  2、该借款人的项目已取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同意,由乙方(借款人)独资并以借款人的项目,筹借资金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项目确认资产等相关原本文件。  九、借款人项目应该具备的相关资料:  该项目经由县、市、省厅或中央部委的批复红头文件及立项报告,国土、环保、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料原件,复印整理完整一套盖红印公章交付甲方工作存档。  十、乙方自审论证评定项目经济收益下列报告书:  该项目实际投资预算动态与静态和现行市场材料等级借款投资总额报告书,资产使用计划报告书,还款计划报告书,施工组织计划报告书,该项目降低财务成本措施方案,该项目市场经济成本效益核算论证评估书,年产值、年利润,投资年限收支利效分析,季度回报计利,缩减工期报告书等款到乙方(借款人)帐户后补齐。  十一、借款抵押物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乙方必须将项目建造的全部资产以及张庄村村委会集体林权作为抵押物品,待借款本、利、贴息付清之日,项目拥有权归乙方(借款人),并与甲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撤销锁定资产担保权,未支付清项目借款资金的本金、利息、贴息款以前,此项目的资产不得再转让抵押投资贷款或转卖等。  十二、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达成一致共识签订本借款合同,本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在30个银行工作日内负责给乙方借款人项目首期资金,按借款总额的50%划入乙方帐户,所剩部分在45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拔付到位。甲方借款给乙方项目款全部到位后,确保前期取得项目业主权相关手续,并向甲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人)项目无任何外债法律追索。  十三、甲方借给乙方的投资项目款,乙方必须专款专用,每季度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接受甲方(出借人)财务总监监督。  十四、借款人郭修民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十五、甲方责任:  1、甲方在此以法律责任保证,所借给乙方资金真实、合法。  2、出具真实有效,可查询的银行坐标及资金证明,进帐单,对帐单。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借出款项按本合同第十二项条款执行,将借款划入沁水县沁民乳业专业合作社帐户。  4、甲方负责按本合同要求确定借款资金按期到位,并协助与乙方地方政府搞好协调关系等。  5、甲方协助乙方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项目法人制,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对项目和借款资金的全程监督、管理。  十六、乙方责任:  1、乙方(借款人)在此以法律责任保证,在接款银行的监督下确保甲方(出借人)借款安全,做到专款专用。用好建设资金,保质保量按期建成项目,早日投产。  2、乙方(借款人)接受甲方(出借人)委派财务总监负责监督借款人的财务及资金流动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给予甲方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3、乙方以项目资产以及张庄村村委集体林权(1400亩)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乙方保证按照本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否则,甲方有权处置乙方借款所建项目。  4、乙方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三(13%)一次贴息共计壹佰叁拾万元人民币。该贴息款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时同台交割,并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5、乙方负责承办当地政府对项目的审批、施工设计、土地使用、开工报告、项目资产抵押的评估报告、施工安排等多种手续,理顺当地政府及项目所在地的周边社会关系。对借款人项目公司员工要进行全面素质教  育,技术培训实行聘用上岗。  十七、丙方责任:  1、在丙方自愿以公司全部财产为乙方的该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和丙方对上述保证范围的财产进行抵押登记时,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  2、如果到期乙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付息,丙方公司的全部资产甲方有权无需要乙方和丙方的书面授权自行处置丙方财产,以收回借款本息。  3、本借款合同生效后,丙方应当配合乙方严格执行,如出现故意行为除应当按合同规定执行外,还得向甲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4、丙方作为担保方提供公司所有法律文本,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带来负面影响丙方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法律依据及违约责任:  1、本《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2、有关税款由各方收益人自行依法缴纳,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从三方签定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必须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条款,否则,视为违约,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无限制追索权益。  4、若甲方没有按期借款给乙方,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乙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若乙方没有能力支付甲方的本金、利息、贴息资金或把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处置或接管乙方业主权,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篇四: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年第号  借款合同  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甲方因本合同条的需要,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明确  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中期或短期)流动资金借款。  第二条借款用途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第三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实际放款日以甲乙双方办理的资金收付凭证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息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在借款发放次日起每季度支付一次。  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甲方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资金来源于但不限于:  经营收入;  。万元(小写)万元(大小写。银行贷款  甲方不得与其他任何人签订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合同或其他文件;无论甲方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其他任何合同对甲方的还款资金来源有任何约定,该约定均不能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甲方都不得援用本合同任何条款拒绝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甲方应按本合同之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六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应收款质押担保(应收款明细详见《供货合同》)。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如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经乙方通知,甲方应按要求另行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义务: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自觉接受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并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事项的费用;  对乙方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在1日内将回执寄出;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30日通知乙方,并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2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承担本合同项下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乙方披露其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本条中的关联方是指:  甲方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甲方的其他企业,以及与甲方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  甲方的合营企业;  甲方的联营企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甲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受甲方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本条中的其他词语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相同词语具有  同样含义。  乙方的权利、义务:  要求甲方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甲方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甲方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对甲方逃避乙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违约责任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乙方已收取的借款利息不予返回。  甲方到期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限期清偿,有权对甲方开立的所有帐户资金行使抵销权,同时对逾期借款按每日千分之七计收违约金。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2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令乙方满意的补  救措施,否则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每日千分之七计收违约金:  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资料的;  不配合或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借款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或处分、或者威胁转让或处分其资产重要部分的;  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乙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未经乙方同意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资、股权变动、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乙方权益实现的行动而危及乙方债权安全的;  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或对外发生重大投资等情况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使乙方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  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甲方及其关联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并可能对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不利影响的:  甲方的关联方财务状况恶化;  甲方或其关联方被司法机关或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甲方与其关联方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甲方的关联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  甲方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  甲方的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乙方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赔偿损失:  甲方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乙方债权的变化,且甲方未能按乙方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担保的;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甲方如要求贷款展期,应于本合同到期日前2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及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经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本合同项下借款才相应展期;在双方签订展期协议前,本借款合同继续执行。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之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执行。  第十条转让  甲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乙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任何机构或个人(“贷款受让人”)转让其在本合同以及任何其他与借款有关的文件(“融资文件”)项下或因本合同和任何其他融资文件产生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权益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签署、交付和实施所有必要的转让书、让与书、财产转让书、行动和事项,以完成上述权利、权益和义务的转让。任何上述转让生效时,乙方应被完全免除上述义务,甲方只能要求贷款受让人履行该等义务,而且本合同或任何其他融资文件所提及的贷款人应相应地解释为贷款受让人。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  由/进行仲裁;  在乙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附则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日乙方(公章):/(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篇五:借款合同1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XX)06019  出借人:长治市科森商品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借款人:张国华(简称乙方)担保方:山西尧泉冰晶水有限公司(简称丙方)  三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友好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开发冰晶水项目事宜,经甲方(出借人)审定确认对该项目给予全额借款,用于乙方项目开发建设、生产、经营、管理,自愿负债责任经营的原则下,丙方自愿把山西尧泉冰晶水有限公司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品给乙方借款担保,并共同制定如下借款合同条款:  一、借款单位:张国华  二、担保单位:山西尧泉冰晶水有限公司所有资产  三、开发项目:山西尧泉冰晶水项目  四、项目批准机构:临汾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  五、项目地址:临汾市  六、借款使用年限:(伍年)  七、借款金额、性质、方式及其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借款总额:根据乙方申请项目资金需求,甲方同意为该项目借资金额为伍仟万元人民币(5000万元)  2、公司性质:股份合作企业(有限公司)  甲方根据乙方(借款人)取得项目的实际投入资金情况,甲方自愿向乙方出借人民币伍仟万元(5000万元),由乙方(借款人)全权对山西尧泉冰晶水项目进行建设、经营、管理。甲方对乙方以前的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责任,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  3、还款方式:甲方借给乙方资金以年结息,到期以还本方式收回所有利息和本金。  4、使用借款条件:①一次性贴息13%,在甲方拔付借款时扣除;②借款利息按年利率9%执行,③另支付资金移动手续费(3‰),结息时间按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末日为结息日。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本息后,出具书面凭证并载明本息内容,用款时间从XX年月日至XX年  月日止,到期乙方本息全部一次结清。  八、乙方(借款人)应具体借款条件:  1、必须有项目、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法人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项目简介、地税、国税正副本、开户许可证、企业贷款证、开户银行开出的专项专款监督使用书。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该借款人的项目已取得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同意,由乙方(借款人)独资并以借款人的项目,筹借资金开发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的项目确认资产等相关原本文件。  九、借款人项目应该具备的相关资料:  该项目经由县、市、省厅或中央部委的批复红头文件及立项报告,国土、环保、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料原件,复印整理完整一套盖红印公章交付甲方工作存档。  十、乙方自审论证评定项目经济收益下列报告书:  该项目实际投资预算动态与静态和现行市场材料等级借款投资总额报告书,资产使用计划报告书,还款计划报告书,施工组织计划报告书,该项目降低财务成本措施方案,该项目市场经济成本效益核算论证评估书,年产值、年利润,投资年限收支利效分析,季度回报计利,缩减工期报告书等款到乙方(借款人)帐户后补齐。  十一、借款抵押物品:  乙方必须将项目建造的全部资产以及张国华家里所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品,待借款本、利、贴息付清之日,项目拥有权归乙方(借款人),并与甲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即可撤销锁定资产担保权,未支付清项目借款资金的本金、利息、贴息款以前,此项目的资产不得再转让抵押投资贷款或转卖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十二、经甲方、乙方、丙方三方达成一致共识签订本借款合同,本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在30个银行工作日内负责给乙方借款人项目首期资金,按借款总额的50%划入乙方帐户,所剩部分在45个银行工作日内一次拔付到位。甲方借款给乙方项目款全部到位后,确保前期取得项目业主权相关手续,并向甲方郑重承诺乙方(借款人)项目无任何外债法律追索。  十三、甲方借给乙方的投资项目款,乙方必须专款专用,每季度向甲方提供财务报表,接受甲方(出借人)财务总监监督。  十四、借款人张国华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  十五、甲方责任:  1、甲方在此以法律责任保证,所借给乙方资金真实、合法。  2、出具真实有效,可查询的银行坐标及资金证明,进帐单,对帐单。  3、借出款项按本合同第十二项条款执行,将借款划入山西尧泉冰晶水项目开立的帐户。  4、甲方负责按本合同要求确定借款资金按期到位,并协助与乙方地方政府搞好协调关系等。  5、甲方协助乙方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项目法人制,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加强对项目和借款资金的全程监督、管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十六、乙方责任:  1、乙方(借款人)在此以法律责任保证,在接款银行的监督下确保甲方(出借人)借款安全,做到专款专用。用好建设资金,保质保量按期建成项目,早日投产。  2、乙方(借款人)接受甲方(出借人)委派财务总监负责监督借款人的财务及资金流动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给予甲方积极的支持与配合。  3、乙方以项目资产以及张国华的所有资产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乙方保证按照本借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及利息,否则,甲方有权处置乙方借款所建项目。  4、乙方自愿承担借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三(13%)一次贴息共计陆佰伍拾万元人民币(650万元)。该贴息款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时同台交割,并将款项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5、乙方负责承办当地政府对项目的审批、施工设计、土地使用、开工报告、项目资产抵押的评估报告、施工安排等多种手续,理顺当地政府及项目所在地的周边社会关系。对借款人项目公司员工要进行全面素质教育,技术培训实行聘用上岗。  十七、丙方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在丙方自愿以公司全部财产为乙方的该借款行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和丙方对上述保证范围的财产进行抵押登记时,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任何理由拒绝和拖延。  2、如果到期乙方借款人未按时还款付息,丙方公司的全部资产甲方有权无需要乙方和丙方的书面授权自行处置丙方财产,以收回借款本息。  3、本借款合同生效后,丙方应当配合乙方严格执行,如出现故意行为除应当按合同规定执行外,还得向甲方支付100万元的违约金。  4、丙方作为担保方提供公司所有法律文本,必须真实有效,否则,带来负面影响丙方自己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法律依据及违约责任:  1、本《借款合同》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2、有关税款由各方收益人自行依法缴纳,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从三方签定合同生效之日起,各方必须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条款,否则,视为违约,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守约方有权无限制追索权益。  4、若甲方没有按期借款给乙方,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乙方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的与间接的经济损失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5、若乙方没有能力支付甲方的本金、利息、贴息资金或把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处置或接管乙方业主权,按借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  6、受不可抗力的影响而造成的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受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篇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3000字)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  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试行))第163条、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间因借贷外币、台币发生纠纷,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参照偿还时当地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利息的,可参照偿还时中国银行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借贷外汇券发生的纠纷,参照以上原则处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十三、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  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十四、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十五、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十六、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无法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期届满,债务人未偿还欠款,借、贷双方未征求保证人同意而重新对偿还期限或利率达成协议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  对保证责任有争议的,按照《意见》(试行)第108条、109条、110条的规定处理。十七、审理借贷案件时,对于因借贷关系产生的正当的抵押关系应予保护。如发生纠纷,分别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意见》(试行)第112条、113条、114条、115条、1l6条的规定处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十八、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物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十九、对债务人一次偿付有困难的借贷案件,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分期偿付。根据当事人的给付能力,确定每次给付的数额。  二十、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以债务人劳务或其他方式清偿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应予准许,并将执行和解协议记录在案。二十一、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其他财物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双方可以协议作价或请有关部门合理作价,按判决数额将相应部分财物交付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无钱还债,要求以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予准许;要求以其他债权抵偿债务的,须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通知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办理相应的债权转移手续。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四)批复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9/02/11法释(1999)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99)第3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篇七: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含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利息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关于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而现实生活中,公民之间的借款往往没有约定得如此明确。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双方最终仍不能确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3.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日益增多。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着高利贷、纠纷多等问题。为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制止民间借贷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的需求,公证机关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当事人的要求,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就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签订借贷合同,申请公证的,公证机关可根据《民法通则》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给予公证。  二、公证机关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应帮助当事人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罚则,做到合同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证据齐全。  三、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四、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含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过去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与此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  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一、公民之间的借货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二、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  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五、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  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六、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八、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篇八:个人之间借款借据3篇  个人之间借款借据3篇  借款费用的资本化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水平以及资产的入账价值。因此正确的核算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对企业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之间借款借据,仅供参考。  个人之间借款借据篇一:  个人借款合同  出借人:余晖身份证:  借款人:身份证:  担保人:身份证:  经出借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出借人同意在年日至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壹拾万元整。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出借人、借款人根据当笔借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放出借款时即期扣除。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  第五条借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出借人、担保人同意后,由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利率按前约定利率计。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含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__%/天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借款人可提前归还借款,借款利息按借款时商定的利率执行,未满一月按整月计算。在收到借款本金后,出借人按双方当时约定的利率予以返息。3、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1)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的;(2)不接受或不配合出借人对其借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3)未按期向出借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4)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5)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4、借款人所提供的担保应在本合同贷款人权利消灭前保持应有的担保信用能力。如物的担保失去担保作用或保证人发生本合同第六条(一)之3中相同或类同情形之一,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借款,如借款人不能归还借款担保人应承担还款责任。  (二)出借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出借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七条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应提供最少二个账户,出借人将借款划入该账户之一时即视为出借人履行了发放借款之义务,借款人当即签写借款收据。  第八条合同的成立、生效: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2、借款人应为出借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担保。若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借款人未为贷款人债权提供适格的抵押担保,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附则: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出借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5、本合同一式__份,出借人持一份,借款人持一份,效力同等。  出借人:借款人:  (签字、手印)(签字、手印)  担保人:  (签字、手印)  个人之间借款借据篇二:  甲方(贷款人):  身份证复印件: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复印件: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在_____年__月___日至_____年__月__日期间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借款种类与用途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三条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由贷款人、借款人根据当笔贷款时国家利率政策商定,具体以当笔借款借据为准.  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付息方式为按月预付息,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  第五条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日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担保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另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利率按前约定利率计。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含展期),从逾  期之日起按借款借据所约定的利率另加收__%/天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_3_%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4、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对未超半个月的借款提前归还的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按实际天数加收5日的利息。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篇九:借款及担保协议  借款及担保协议  证件号码:3606**********3913  联系方式:150****4174  丙方(担保人):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110*********206  法定代表人:*敏  身份证号:3625**********0018  丁方(居间方):上海夸氪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3391  地址:上海市伟德路6号901  联系电话:021-  鉴于:  借款人希望通过丁方运营的融资平台以及产品想出借人借款,出借人亦同意借款,且担保人自愿在本合同项下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1.借款基本信息  风险准备金:居间方用于保证还款,对可能发生的逾期先行偿付投资人对应该笔债权的本金以及相应的收益而收取的费用,金额(大写:伍元贰角捌分),由第三方银行监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资金划拨费:3元/笔。  应还总额:金额=+++(大写:伍仟捌佰陆拾叁元捌角壹分)  2.还款资金来源  还款资金来源:借款人自有资金。  3.还款保证  担保人就借款人向出借人及居间人负有的全部债务(“全部债务”定义请见第条第3)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各方权利和义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在担保方按照本协议第条第2)款的约定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后,  出借人应将借款本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代收人账户,借款本金到达代收人相应的电子虚拟账户或银行账户时,视为出借款项向借款人交付完毕,且该日期将被视为借款期限的起始日期,若因担保方未支付保证金导致借款人未及时收到款项或本协议终止履行的,出借人和居间人免于承担任何责任。  2)出借人免于承担因借款人与代收人之间因款项交付问题而引致的风险以及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若代收人或其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借款人应在借款期限起始日期开始之前或还款日期到期前至少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出借人、担保人和居间人,否则,因此造成的款项错误交付风险概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各方确认代收人信息如下:  3)出借人应主动缴纳因利息所得产生的税费。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应在约定的还款日将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通过代收人账户打入出借人的账  户,出借人相应电子虚拟账户或银行账户收到借款人款项后,视为借款人完成还款,借款人履行了还款义务。  2)若由于借款人或代收人原因导致借款不成功,则借款人和/或代收人应在收到借  款24小时内将已收到的出借人借款无息返还对应的银行账户,借款人、代收人及担保人应就该等款项返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款项全部返还为止。  3)借款人承诺所借款项用于本协议约定之用途,不用于任何违法目的。  4)借款人应确保其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不得提供虚假信  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5)当借款人出现危及借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日内书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面通知出借人和担保人,出借人和担保人有权要求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保证出借人资金安全。  6)借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证照、凭证、证明和其他资料,出借人有权了解信息和经  营情况,在有关方审查其资信材料、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借款使用时予以积极配合。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担保人就其向居间人支付的保证金额及其全部资产为本协议项下借款人对出借  人及居间人负有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人应当遵守其与居间人签署的相关在先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项目合作  协议》及后续签署的其他协议)中约定的由担保方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应在在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款项之前,针对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率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并维持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充足率。  3)保证担保的范围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保证人保证范围为借款人对出借人及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居间人负有的“全部债务”,即: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入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其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以及借款人应向居间人支付的借款管理费、交易通道费、风险准备金等费用及居间人实现该等费用债权的全部费用。前述“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鉴定费、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税金等。  4)如借款人未能如期履行部分或全部债务,则担保人在一(1)个工作日内向出借  人代偿全部债务。  5)在借款人向出借人清偿全部应付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之前,担保人所负有的连  带保证责任不得解除。  6)出借人和借款人变更本协议主要内容或转让债权或债务的,必须书面通知送达担  保人,取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7)担保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借款人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归  还担保人代偿的全部款项及担保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8)担保人承诺其有资格且有能力提供本协议项下担保,且该担保已经过其内部合法  决策程序决策,不会造成担保无效等不利于出借人债权实现的情形。若英雌造成出借人相关损失的,担保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因担保人原因而给出借人和/或居间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继续履行担保责任的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前提下,担保人应向出借人和/或居间人分别支付借款协议项下借款金额10%和1%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出借人和/或居间人损失的,借款人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丁方提供信用咨询,交易撮合和信息服务。  2)款项代偿:如乙方未能如期履行债务,且丙方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则丁方在借款  期限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小金理财》“保证金保障计划”的约定通过其风险准备金账户,向甲方代偿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  3)丁方代乙方偿还相应债务的前提是:担保人应在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款项之  前,针对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居间人支付约定比例的保证金,  4)  5)  6)  7)  8)  9)并维持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充足率。丁方代乙方偿还相应债务后,取得甲方在本协议中对乙方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甲方授权丁方在有必要时,丁方有权代甲方对乙方进行关于本协议借款的违约提醒及催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通知、上门催收提醒、发律师函。甲方在此确认委托丁方为其进行以上工作,并授权丁方可以将此工作委托给本协议外的其他方进行。乙方对前述委托的提醒、催收事项已明确知晓并积极配合。丁方接受甲、乙丙三方的委托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乙方或甲方或其他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丁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丁方应对甲方、乙方和丙方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如任何一方违约,或因相关权力部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仲裁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丁方有权披露。甲方、乙方和丙方在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丁方乙方同意丁方将其提交给丁方的信息、资质、协议、质押物等信息公示。  5.违约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十(10)日内为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求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非经各方协商一致,任何乙方不得解除本协议。  未经出借人及担保人的共同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其他地方。  任何乙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  若逾期还款,借款人同意除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利息外,每逾期一天按1%支付罚息。若严重逾期,累计达到60天(含)以上的,出借人或担保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借款人需支付约定的全部借款利息及相关费用。  6.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取得出借人书面同意并提前十(10)个工作日通知担保人方可提前偿还剩余借款。但是,若下列情形中的一项或几项出现时,借款人应在出借人和/或居间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且应在该合理期限内将应付居间人的全部费用一次性支付完毕;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责任条款。  2)借款人发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之疾病、事故等影响借款人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与责任能力之情况。  3)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人涉入诉讼、监管等由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宣布的对其财产的没收及其处  分权的限制。  4)担保方违反其与居间人之间签署的相关在先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融资项目合  作协议》及后续签署的其他协议),未按照该等在先协议向居间人支付本协议第条第2)款保证金和/或未维持约定的保证金充足率的。  提前偿还全部借款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当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借款时,除按全部借款天数计息外还应支付提前还款补偿(补偿金额为借款本金的10%),并应向居间人支付全部费用。  提前偿还部分借款  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当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几款,扔应向出借人支付全部借款利息,且仍应向居间人支付全部费用。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借款,如确需提前收回借款的,应提前三十(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7.争议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履行而发生的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8.附则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而无效或不可执行时,不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的效力。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使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本协议各方以符合《电子签名法》要求的数据电文形式确认文本内容及签署身份,并以电子文本形式永久保存在居间人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各方均认可该数据电文的签署形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认可该形式的合同效力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承诺将不会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本协议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有代为签署本协议情形的,则代签人应出示合法有效完备的《授权委托书》做为本协议附件。  【以下无正文】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