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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合同出借人未交付 篇一: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出借人如何应对? 借款协议没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如何应对? 在借款中,常出现没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协议,给出借人的生活、工作带来较多的困扰。那么,如出现上述情形时,出借人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途径予以解决: 1、就还款期限与借款人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不能通过交易习惯确定还款期限时,双方可以协议补充,即可就还款期限签订《补充协议》。 2、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因此,出借人在和借款人协商签订《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未果的情况下,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予以返还。 为了便利出借人及时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出借人应当在出借款项时及时与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协议并明确约定借款人的有关信息、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 篇二:借款合同(我方为出借人)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1条借款金额:【】元【大写元】,币种:人民币。 第2条借款用途:【】。 第3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借款实际交付时间提前或延后,借款起始及终止时间相应提前或顺延。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如乙方提前还款,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提前还款时,借款期限自乙方实际收到款项的当日计算至甲方收到还款的当日。 如借款到期乙方不能如期归还,需要展期时,乙方须在借款期限届满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同意的,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展期合同。 第4条借款利率及利息 双方商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自乙方收到借款的当日起计息;如乙方提前归还借款,利息按借款实际使用期限计算; 如乙方未能如期还款,逾期期间利息按年利率【】%计算; 结息方式:□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最后一日; □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最后一日; □按年结息,结息日为每年12月31日; □借款期满一并还本付息。 第5条借款支付 乙方提供如下帐户为借款支付帐户并保证真实有效,甲方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将借款支付到乙方提供帐户,款项转入如下账户后的资金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帐户名:【】 开户行:【】 帐号:【】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如乙方提供的担保为抵押或质押,须按甲方要求办理完抵押、质押登记,质物的背书记载、核押等质押手续,甲方在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抵押、质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保单(如甲方要求对抵押物、质押物办理保险)后支付借款。 第6条担保条款 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 【】,担保人:【】; (二)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担保人:【】; (三)编号:【】的【】(合同名称),担保方式【】,担保人:【】; 第7条甲方义务 对于在签订、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乙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乙方提前还款的,在接到乙方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同意。 第8条乙方义务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期间,乙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乙方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监督。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当提供真实反映借款使用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乙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部分,应至少提前三十个日历日书面通知甲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借款,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 借款还清前,如发生影响乙方合同履行能力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乙方在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乙方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担保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事件,或者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时,乙方应提供甲方认可的新担保。 乙方对在签订、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期间,乙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住所、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日历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9条违约责任 出现下列情形的,构成乙方违约事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 息及其他费用,甲方要求乙方偿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乙方没有按期偿还任一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私自处分名下的固定资产、有价证券,或涉嫌转移资产的;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 违反本合同约定且不按甲方要求纠正的; 担保人出现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重大事件,或者出现作为本合同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出现权利瑕疵,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无效等情形时,乙方未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甲方未要求乙方提供新担保的; 甲方认为的乙方出现的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其他情形。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按合同条约定支付利息,乙方未按期偿还借款利息,未偿还部分利息自应还之日起纳入本金计算复利。 乙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使用期间利率按逾期还款利率执行。 第10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1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自各方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且借款交付给乙方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以外,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12条其他 任何一方变更地址、电话号码,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发生变更的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另一方按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向对方发出通知,即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并自发出之日起三日视为已送达对方。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合同签署页) 甲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络地址:联系电话: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络地址:联系电话: 年月日 篇三:借款合同(公司作为出借人)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第号 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 丙方(保证人):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借贷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整。 第二条借款用途:乙方借款用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合法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借款期限为【】月:自甲方将上述数额的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起算。借款利率为月利率‰,从甲方实际向乙方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金结清之日止(资金到达甲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利息)。借款到期日为法定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法定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第四条还款方式:乙方按月付息,于借款到期日归还本金。出借人将出借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打入借款人指定帐户;借款人归还本息时,将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交付于出借人指定账户。 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 第五条乙、丙双方同意接受甲方对上述借款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后期跟踪服务。 二、担保条款 第六条丙方为乙方的上述借款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的款项偿还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在借款期间,乙方承诺以为该笔借款向甲方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担保并办理登记,且向甲方提供有关财产或权利的所有权证书原件作为担保组成手续,由甲方保管。 三、权利义务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1、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向乙方交付合同约定的出借款项。 2、甲方有权对乙方、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有权对乙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2)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发生重大风险或纠纷、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乙方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或未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或者有证据表明乙方存在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可能的; (4)甲方认为乙方发生足以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的其他情形的。 4、甲方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在乙方足额还本付息前,丙方作为保证人的担保义务不得免除,丙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的,甲方在通知乙方后三日内,乙方仍不偿还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6、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甲方应当在借款结清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乙方、丙方办理结清等相关手续。第九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2、乙方自愿以其名下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经销代理权或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等)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就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与义务向甲方提供担保。 3、乙方应根据甲、丙双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文件及资料或做相关陈述,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所做相关陈述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乙方保证提供的抵押物合法、有效、无产权纠纷;乙方或乙方投资经营的企业发生住所、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项目负责人等事项变更情形,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及丙方;借款期间,如果乙方投资经营的公司欲发生任何的经营决策改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甲方、丙方权益的情形,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丙方并取得甲、丙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否则视为无效。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丙方对其经营状况及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如乙方或乙方投资经营的企业发生对本合同的债务履行有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诉讼、仲裁、刑事追究、行政处罚、停业、歇业、解散、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财务状况恶化等,乙方应在上述事件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丙方。 4、乙方在借款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如实向甲方告知以往向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担保。 5、甲、乙、丙三方应就本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乙方支付有关费用;甲方向乙方交付借款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与履约保证金。 6、乙方须接受甲方、丙方的借后管理与风险监控,如违反本合同及其签订的其他相关文本的约定,应向甲方、丙方支付相关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对甲、乙双方履行合同义务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并对乙方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对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偿债能力进行调查,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自愿向甲方支付乙方应付款项。 四、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同意由公证处就本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宜进行公证。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或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义务情形、或丙方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丙方均应无条件地接受法院裁决和执行。 第十二条因甲方原因未及时向乙方支付借款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协商赔偿相应损失。甲方因自身原因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须经乙方同意。 第十三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最终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或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的,乙方除结清全部借款本息(计算至结清日当天)外,乙方应另行向甲方支付借款总额按照合同约定利息标准六个月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按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另向甲方支付十五天的利息作为违约金。 第十四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乙方应每日向甲方另行支付本合同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违约金。甲方催收后,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甲方采取相关措施的,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拍卖费、变卖费等)。 第十五条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如果乙方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资产、负债等情况发生变化,必须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甲方,否则,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元/项(次)的违约金。 五、其他约定 第十六条若有需要通知乙方的事项,甲方无法通知到乙方,丙方有义务代为通知甲方。甲、丙方就本合同向乙方发出的任何通知或信件,包括但不限于快递、传真、电传、电邮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完成送达行为送达乙方,邮政信件于挂号邮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被视为已送达给乙方。 第十七条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的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第十八条补充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丙三方已注意本合同项下各方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以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各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补充说明。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抵触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自甲方、乙方、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篇四: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 这个借条上面实际签名的“借款人”为什么不要还钱 发表时间:XX-1-1118:41:00阅读次数:515所属分类:代理案件经典回味民间借贷应当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 XX-1-10作者:姜燕来源:东方法眼 重点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外,尚需要实践的交付借款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借贷关系才成立生效,形成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XX年9月5日,顾某以保证人身份从许某处取得15万元出借款,当日中午,李某在事先打印好的“今有借款人李某因事向许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约定于XX年10月5日日终前归还,如若逾期进行相应罚息处理”借据上的“借款人”后签名并捺印,顾某在“保证人”后签名并捺印。签完字,顾某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当即将余款交付,并在借据上注明“息已付一个月”。 另查明:许某于XX年3月20日出具证明一份,写明其于当日“收到保证人顾某为借款人李某担保的借款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该笔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及产生的利息人民币捌仟贰佰伍拾元正,均由保证人顾某归还本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3月20日,顾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已代李某偿还借许某款,要求判令李某归还顾某代垫款本金元以及利息8250元。 李某辩称,对借据本身无异议,但借据上的钱并非其所借,而是原告自己向许某借的钱,其仅是在借款人处签名而已,现原告已将钱款归还许某,故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不能再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其主张权利,该款其也并未拿到,而是实际由他人所借,且原告在给付借款时,已将其中7500元作为利息扣下。 南京市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许某的借款关系,以及原告顾某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有借据证实。许某出具的证明证实顾某作为保证人已将借款及利息代垫给付了许某。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某偿还代垫款。现顾某、李某的争议在于,该款是否是由李某所借以及借款的数额。李某对借据、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该款实际是顾某向许某所借,而后再由顾某实际借与了邹松林。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李某虽提供了与许某、顾某的电话录音,但根据电话录音的内容,顾某认可许某将15000元给了顾某;许某陈述借款先交给了顾某,后顾某直接拿给了李某,并觉得该款被邹某拿走,以上两录音证据均不能证实李某关于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该借款是顾某自己向许某所借”,以及“该借款实际由邹某使用”的辩称意见。而证人邹某、庞某的书面证词,未经两证人出庭作证,且顾某对两证人的证词也未予认可,故法院对证人邹某、庞某证词不予采信。李某的上述辩解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顾某、李某双方均认可,在给付借款时,“息已付壹个月”。但利息给付的过程及数额,双方陈述不一:顾某陈述,在借款给付李某当时,李某同意利息按每月1500元计算,并主动扣除了1500元,当场退还了顾某;李某陈述,在顾某给付借款时,顾某自己扣除了7500元,称算作第一个月的利息。法院认为,顾某、李某双方虽对利息给付过程及数额陈述不一,但可以确认在给付借款当时,其中部分款项作为利息给付了顾某。对该利息的给付过程是扣除还是主动给付,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但李某实际并未收到15000元的借款,故法院认定,利息已在给付借款时从借款中扣除,故借款的实际数额应将利息的数额予以扣除。关于利息的数额,李某虽辩称为每月7500元,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现顾某自认为每月15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确认为每月1500元,借款本金为元。现顾某主张自XX年10月5日起至XX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合计8250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XX年8月20日,该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顾某本金元及利息8250元,合计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理由是:上诉人虽然向案外人许某出具了借款为元的借据从而在表面上存在借贷关系,但事实上上诉入并未实际得到元借款,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上诉人不负有向许某还款的义务。对于借据上只注明己扣除一个月利息,并未明确利息的数额,被上诉人陈述利息为每月1500元,而证人证实是每月7500元,一审法院判决有失公正。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是否是直接受益人或直接使用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无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审判决客观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本案所讼争的元借款,是顾某从许某处借来扣除一个月利息7500元后,又直接转借邹某,故申请邹某出庭作证。证人邹某出庭作证陈述,我跟顾某周转元,他说利息要高一点,后他打电话给我,说利息5分(即每月7500元),中午的时间我跟李某、庞某到他办公室,顾某说我是外地户口,他自己来做保证人,李某和顾某在借条上签了字,当时就扣了7500元的利息,顾某将元直接给我了。然后我就装进包里带走了,我自己用了。10月13日我将50000元还给了顾某,我跟李某一起去的,余下的钱还未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对于邹某的证言,顾某质证意见认为李某跟邹某有直接利害关系,邹某的好多贷款是通过李某办理的,故对邹某的证言不予认可。李某则当庭陈述:“他(指邹某)跟顾某要借15万元周转,第二天他(指顾某)说准备好了,让我签个字,就可以给他了。邹某想让朋友的房产证做担保,顾某说太麻烦,他(指顾某)来做担保,然后说许某不相信邹某,所以让我写借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主张本案讼争的元借款,是顾某从许某处借来扣除一个月利息7500元后,又直接转借邹某,为此申请证人邹某出庭作证,被上诉人顾某对邹某的证言不予认可。因邹某与李某有直接利害关系,邹某的证言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推翻李某出具的借条的效力,故对邹某的其向顾某借款元以及顾某预扣利息7500元的证言,本院不予采纳。贷款人许某出于对借款人李某和保证人顾某的信任才实际交付借款,至于该借款最终实际由谁使用并不影响贷款人许某和借款李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李某应承担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某偿还代垫款并无不当。关于利息,因双方意见不一,一审法院根据顾某的自认认定为每月15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XX年8月20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年7月11日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称,其虽然向许某出具了15万元的借据,但许某并没有实际履行交付15万元的义务,顾某和许某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向其交付了15万元的借款,其也就没有义务归还借款,保证人也就没有追偿权可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对其诉讼请求。顾某认为,李某向我借款,我则向许某借款,三方立据后,许某将款打到我的银行卡上,我再把款给了李某,李某给我一个月利息1500元,我在借据上写上“息已付一个月”字样。原判决正确,请求驳回其申请。高院复查过程中,李某向本院提供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监察室与许某的谈话笔录,许某陈述:“顾某与我讲,李某要借点钱,我将15万元转入顾某卡上,由顾某做担保,借给李某15万元,借期一个月当时没说到利息问题,我也不知顾某与李某是如何谈的,当时没给我利息。一个月到期后,顾某还给我钱的,当时借钱时,是我在电脑中打印的,李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某中午来签字”。证人庞某来本院陈述“那天是邹某请我陪他去的,可能是开的我的车,我们二人接上李某一起去顾某办公室,李某坐在靠门的地方,顾某坐在里面办公桌后面,顾某从办公桌抽屉中把钱拿出来放在桌子上,并拿出一张条子说,钱已到位,你签个字,就把条子扔给李某,李某就签了字,李某签字后,把条子还给顾某,邹某就把桌子上的钱放在包中。钱是元,顾某说利息扣了下来了,但是几个月的利息,我不晓得。”“他们事先怎么讲的,我不清楚”。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省高院复查认为,许某为出借人、李某为借款人、顾某为保证人三方是以借据形式确立的借款、担保合同,从原审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看出,是顾某向许某转达李某欲借款的意思表示,许某即将款直接给付顾某,许某与李某并没有协商借款,也没有协商利息等具体事宜,许某与李某之间并没有借款的合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而本案中,许某作为出借人并没有把款交付给李某,现有证据证明许某将款交付给保证人顾某,顾某又交给了邹某,虽然李某仍在借条上签字,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确委托邹某代收所借款,李某亦没有实际得到款项。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的权利义务法律均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人的义务是在借款逾期未归还后,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顾某作为保证人从出借人许某处取得借款,没有法律依据,其取得款后,已改变了其作为保证人的法律地位,其取得款后,对该款即具有完全的支配权,又未交付李某,而是转交给邹某。因而原判决李某承担还款责任,显属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裁定: 一、本案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评析] 一、从本案民事借贷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及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来看,本案中民间借贷的出借人系许某,借款人系李某,担保人系顾某,双方是以借据形式确立的借贷合同、保证合同关系,借贷合同系主合同,担保系次合同,民事借贷行为应当发生在出借人许某和借款人李某之间。我国合同法、担保法对借款人、出借人及担保人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出借人的首要义务就是将所借款项按照约定交付借款人,借款人按约定使用款项及按期偿还所借款本息,而保证人的义务是在借款逾期未归还后,应当承担还款的责任。现有证据显示许某作为出借人没有按规定向借款人李某交付借款,而作为担保人的顾某没有权利和义务从出借人许某处取得借款,借款人李某对是否受到所借款又提出异议。双方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从本案借贷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合意来看,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协议。本案中,出借人许某与借款人李某并没有直接接触,对该得笔借款15万元,双方之间对借款数额、期限、用途、利息等进行过协商,并没有合意;而是顾某以李某借款为由,从许某处取得借款,再由顾某从中确定借款期限、利息的标准等,并当扣一个月利息,该当扣利息也没有返还给出借人许某,因而本案李某与许某之间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仅是顾某分别与许某、李某进行了借款的意思表示,而后又是顾某提供打印好的借条,由李某签字。许某与李某之间不符合合同订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 三、从本案所借款资金流向看。许某与李某人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双方达成借款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许某应当按法律规定,将所借款交付于李某,完成合同法规定的交付义务。本案中,是出借人许某按保证人顾某的要求,将款交付于顾某,并没有直接交付于借款人李某。顾某作为法律上的保证人,除借款人明示委托之外,没有代借款人直接接受借款的权利和义务。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顾某接受借款后,转手将借款交付给了第三人邹某,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更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顾某接受借款后,改变了其作为借款保证人的法律地位、保证人的性质,其作为从许某处的实际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其完全有支配权、处分权,其未按许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履行交付给李某借款的义务,又将款转交他人。没有证据显示李某是明确委托第三人接受款项,李某没有还款的法律义务。 四、从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生效条件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该案中,实际接受借款人邹某到庭陈述认可,证人庞某证实是邹某接受了借款,李某又否认接受了借款,李某未实际接受所借款的事实,应当可以认定。因而许某未将借款实际交付给李某,双方间虽有借据,但民间借贷合同并不生效。原审中,仅注重“借条”合同的签字订立,而忽视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需要实际交付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属性,显然有违合同法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出借人许某与借款人李某之间,并没有借款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的合意行为,许某亦未将所借款实际交付于李某的交付行为,因而,许某与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不成立,亦不生效。李某没有据此取得借款,当然也不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作者单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篇五: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 这个借条上面实际签名的“借款人”为什么不要还钱 发表时间:XX-1-1118:41:00阅读次数:515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所属分类:代理案件经典回味 民间借贷应当以借款实际交付生效 XX-1-10作者:姜燕来源:东方法眼 重点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系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外,尚需要实践的交付借款行为,当事人之间产生民事借贷关系才成立生效,形成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情] XX年9月5日,顾某以保证人身份从许某处取得15万元出借款,当日中午,李某在事先打印好的“今有借款人李某因事向许某借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约定于XX年10月5日日终前归还,如若逾期进行相应罚息处理”借据上的“借款人”后签名并捺印,顾某在“保证人”后签名并捺印。签完字,顾某扣除一个月利息后,当即将余款交付,并在借据上注明“息已付一个月”。 另查明:许某于XX年3月20日出具证明一份,写明其于当日“收到保证人顾某为借款人李某担保的借款资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该笔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及产生的利息人民币捌仟贰佰伍 拾元正,均由保证人顾某归还本人”。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年3月20日,顾某向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已代李某偿还借许某款,要求判令李某归还顾某代垫款本金元以及利息8250元。 李某辩称,对借据本身无异议,但借据上的钱并非其所借,而是原告自己向许某借的钱,其仅是在借款人处签名而已,现原告已将钱款归还许某,故该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不能再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其主张权利,该款其也并未拿到,而是实际由他人所借,且原告在给付借款时,已将其中7500元作为利息扣下。 南京市某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许某的借款关系,以及原告顾某作为保证人的身份,有借据证实。许某出具的证明证实顾某作为保证人已将借款及利息代垫给付了许某。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某偿还代垫款。现顾某、李某的争议在于,该款是否是由李某所借以及借款的数额。李某对借据、证明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辩称该款实际是顾某向许某所借,而后再由顾某实际借与了邹松林。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李某虽提供了与许某、顾某的电话录音,但根据电话录音的内容,顾某认可许某将15000元给了顾某;许某陈述借款先交给了顾某,后顾某直接拿给了李某,并觉得该款被邹某拿走,以上两录音证据均不能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证实李某关于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该借款是顾某自己向许某所借”,以及“该借款实际由邹某使用”的辩称意见。而证人邹某、庞某的书面证词,未经两证人出庭作证,且顾某对两证人的证词也未予认可,故法院对证人邹某、庞某证词不予采信。李某的上述辩解意见,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顾某、李某双方均认可,在给付借款时,“息已付壹个月”。但利息给付的过程及数额,双方陈述不一:顾某陈述,在借款给付李某当时,李某同意利息按每月1500元计算,并主动扣除了1500元,当场退还了顾某;李某陈述,在顾某给付借款时,顾某自己扣除了7500元,称算作第一个月的利息。法院认为,顾某、李某双方虽对利息给付过程及数额陈述不一,但可以确认在给付借款当时,其中部分款项作为利息给付了顾某。对该利息的给付过程是扣除还是主动给付,双方均无证据予以证实,但李某实际并未收到15000元的借款,故法院认定,利息已在给付借款时从借款中扣除,故借款的实际数额应将利息的数额予以扣除。关于利息的数额,李某虽辩称为每月7500元,但并无证据予以证实,现顾某自认为每月15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确认为每月1500元,借款本金为元。现顾某主张自XX年10月5日起至XX年3月20日止的利息合计825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据此,XX年8月20日,该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顾某本金元及利息8250元,合计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称,理由是:上诉人虽然向案 外人许某出具了借款为元的借据从而在表面上存在借贷关系,但事实上上诉入并未实际得到元借款,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上诉人不负有向许某还款的义务。对于借据上只注明己扣除一个月利息,并未明确利息的数额,被上诉人陈述利息为每月1500元,而证人证实是每月7500元,一审法院判决有失公正。被上诉人答辩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是否是直接受益人或直接使用人,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无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审判决客观公正,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级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主张本案所讼争的元借款,是顾某从许某处借来扣除一个月利息7500元后,又直接转借邹某,故申请邹某出庭作证。证人邹某出庭作证陈述,我跟顾某周转元,他说利息要高一点,后他打电话给我,说利息5分(即每月7500元),中午的时间我跟李某、庞某到他办公室,顾某说我是外地户口,他自己来做保证人,李某和顾某在借条上签了字,当时就扣了7500元的利息,顾某将元直接给我了。然后我就装进包里带走了,我自己用了。10月13日我将50000元还给了顾某,我跟李某一起去的,余下的钱还未还。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对于邹某的证言,顾某质证意见认为李某跟邹某有直接利害关系,邹某的好多贷款是通过李某办理的,故对邹某的证言不予认可。李某则当庭陈述:“他(指邹某)跟顾某要借15万元周转,第二天他(指顾某)说准备好了,让我签个字,就可以给他了。邹某想让朋 友的房产证做担保,顾某说太麻烦,他(指顾某)来做担保,然后说许某不相信邹某,所以让我写借条”。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某主张本案讼争的元借款,是顾某从许某处借来扣除一个月利息7500元后,又直接转借邹某,为此申请证人邹某出庭作证,被上诉人顾某对邹某的证言不予认可。因邹某与李某有直接利害关系,邹某的证言又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推翻李某出具的借条的效力,故对邹某的其向顾某借款元以及顾某预扣利息7500元的证言,本院不予采纳。贷款人许某出于对借款人李某和保证人顾某的信任才实际交付借款,至于该借款最终实际由谁使用并不影响贷款人许某和借款李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李某应承担其作为借款人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一审法院认定顾某作为李某对许某债务的保证人,在李某未能按约定归还欠款后,为李某偿还了欠款,李某应该向顾某偿还代垫款并无不当。关于利息,因双方意见不一,一审法院根据顾某的自认认定为每月1500元亦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XX年8月20日,该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篇六:出借人能否依据借款合同中以房抵债的约定诉请判决该房产归其所有 出借人能否依据借款合同中以房抵债的约定诉请判决该房产归其所有 案例:XX年10月12日,张任与王华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王华向张任借款26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了借款利率;另约定王华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折抵所欠借款本息。借款到期后,王华未依约归还张任借款本息,张任遂诉请法院判令王华以房抵债,房屋归其所有。 张任的诉请能否支持,关键在于如何看待当事人在《借款协议》中以房抵债约定的性质和效力。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房抵债的约定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认定这一约定的性质是否属于流质抵押?依照《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规定,认定流质抵押,首先当事人之间必须有抵押的约定,其次预先约定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显然,本案当事人以房抵债的约定,并非抵押条款的性质。换言之,王华并无以该房抵押担保到期归还张任借款本息的意思表示,也就遑论流质抵押。 张任能否依照以房抵债的约定,诉请直接取得该房,关键在于认定这一约定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基于法律行为即《物权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登记或交付引起的物权变动;另一类是基于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公用征收、继承、赠与以及事实行为等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物权变动。以房抵债的约定,既不是登记或交付的法律行为,也不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条规定的能引起物权变动的非法律行为。以房抵债的约定既然不能引起物权变动,张任当然不能据此约定直接诉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尽管有学者主张当事人协议以物抵债是准物权变动的行为,但依照物权法定原则,法官不应承认这一物权变动方式。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综上,当事人以房抵债的约定既不能认定为流质抵押,又不能认定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有的人据此得出该约定条款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的结论。笔者认为此观点犯了非此即彼或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澄清这一问题,关键在于认定以房抵债约定的性质,而性质的认定又决定以房抵债约定的效力。笔者认为这一约定属债权行为,应定性为合同履行中的代物清偿行为。详言之,张任借款给王华,目的是为了取得借款利息(也许还有资助王华的目的,但不在法律分析范围之内),并非为了取得王华的房产,其同意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王华在借款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时以房抵债,可以理解是张任对王华借款到期无款可还所作出的无奈之举。因为,假如王华自动履行以房抵债的约定,交付该房产给张任,张任为实现合同目的,还得变卖该房产以取得现款,实现借款合同签订的目的。为此,张任除支付变现成本外,还要承担替代物房产的各种价值或者自然风险。既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以房抵债,就应按照代物清偿的法律规定履行。可惜的是《合同法》没有代物清偿的一般规定,在此只能寻找法理依据。 依照民法原理,代物清偿,又称债的代物给付,为清偿债务的方法之一,是指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也即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以负担新的债务作为履行原来债务的方法,在新债务未履行前,原债务并不消灭,当新债务履行后,原债务同时消灭。其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有原债务存在;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3、必须有当事人双方关于代物清偿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的合意(笔者注:基于代物清偿协议并非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仅变更原协议的履行标的或履行方法,因此这一合意一般在原协议签订后履行期限届满时另行作出,但也不限制在原协议中预先作出);4、必须有债权人等有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根据其中第4个构成要件,代物清偿协议应属实践性合同,必须有当事人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果,仅有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代物清偿协议成立,但并不生效,不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一样。结合本案,张任与王华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王华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的,则以其所有的一套房屋折抵所欠借款”这一内容,只有在以房抵债约定条款签订后,王华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张任,该约定条款始发生法律效力。否则该约定成立但仍未生效。换言之,在王华借款到期后未实际交付房屋的情况下,张任不能依照未生效的以房抵债的约定条款,诉请直接取得该房的所有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根据张任与王华以房抵债的约定和张任的诉请,作出类似“确认张任与王华以房抵债的约定合法有效,王华逾期不归还借款,应以所有的房屋折价低债,房屋产权归张任所有。”这样的判决主文,显然与上述分析的代物清偿的构成要件不符。而且这样的判词容易让当事人或执行员误认为确权判决(参见范向阳:《对执行程序中已查封不动产另案确权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人民司法》XX年第21期,第20页)。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非所有法院的法律文书均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一般仅限于两类法律文书:一类是形成判决。即依据形成之诉或变更之诉(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之诉)所作出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判决。形成之诉的法律特征一般包括三个:1、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只是对这一法律关系是否变更或如何变更存有争议;2、当事人只要求法院对某一法律关系加以变更,不要求解决权利的承受或义务的承担问题;3、在法院的变更判决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保持不变。比如法院根据原告解除借款合同的诉请而作出解除借款合同的判决。结合本案,王华虽确实有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时以房抵债的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但在以房抵债约定条款签订后,并没有主动交房给张任并协助张任办理该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等实际交付行为,说明王华并未放弃或处分该房屋的所有权。基于上述关于以房抵债协议仅成立而未生效的分析,张任不能根据以房抵债的约定就可以行使形成权,从而不能提出变更该房所有权的请求,法院也不能强制王华以物抵债,判决该房归张任所有。另一类是对不动产和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裁定和以物抵债裁定。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XX]16号《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的规定。 结论:当事人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只有在债务人实际交付房屋,始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不能据此约定诉请直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篇七: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证明出借人已履行合同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证明出借人已履行合同 民间借贷案件的借贷事实发生非常复杂,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大额款项的交付,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借条记载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以及对借条本身真实性的审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特别是在当事人双方和证人的证言存在诸多相互矛盾的时候,要进一步调查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及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贷的起因及用途、出借人交付款项的时间、地点以及交付的形式。综合考量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证人证言的可信度等因素予以认定,同时,还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5条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般而言,借条是当事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的证明。单从字面上的文义理解,“借”仅指的是双方形成了借贷的合意,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本身就是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法律关系。而“借到”则不仅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借贷已经形成合意,而且也可以认定借款人已经从出借人处得到了款项本金,这也就意味着出借人履行了提供款项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借”与“借到”所相对应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同样都是借贷合同纠纷,持有记载“今借”借条的出借人,还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提供了款项的义务,而持有记载“今借到”借条的出借人,一般情况下可以此记载作为其提供了款项的有力证据。然而,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出借人仅凭载有“今借到”的借条起诉,再无别的证掘证明其已交付了款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是否必然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均对该原则进行了规定。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持有记载“今借到”的借条,既能证明双方之间成立了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又能初步证明其已经实际交付所借款项给借款人。但问题是,出借人仅持有“今借到”这一唯一的证据,而借款行为又存在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此种情形下能否支持出借人的诉讼主张?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对此问题,出借人仅持有记载“今借到”的借条这个唯一证据的,如果借款本身容易使人产生合理怀疑,譬如,对于大额款项的交付没有其他直接证据或者间接证据佐证;借款人对于借款不作任何答辩或者抗辩;双方都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对款项来源及其走向难以说明等,遇到诸如此类情形,人民法院通过其他手段无法查明借贷事实究竟是否发生的,汇法---您身边的法务专家 应当注意经验法则的运用。 就经验法则而言,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当事人之间的现金交易,往往都是在一定背景下进行的,出借人或者从银行提取了款项,或者通过其他形式交付款项;借款人收到借款后或者存人银行,或者转入其他用途。如果当事人双方仅有借条这个唯一的证据,再无其他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及其经过,则与一般生活经验不相吻合,容易使人产生合理怀疑,而这个怀疑并非是借条本身所能够解释清楚的,它无法达到确信对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因此,在双方当事人确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很难使人确信借贷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在借贷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息的诉求不能得到满足,这也是对经验法则另一种形式的具体运用。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汇法---您身边的法务专家 篇八: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出借人:借款人:身份证号:出借人与借款人因人民币借贷事宜,经自愿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履行。 一、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叁拾陆万元人民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二、借款期限: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3月1日止。 三、借款利率为月息二分五。 四、借款人向出借人交付价值壹拾玖万元物品(黄花梨圈椅王一对、红木圈椅王一对、红木小圈椅一对、黄花梨料头20公斤、红木曲尺床一个、血檀顶箱柜三对、血檀书柜五对、草花梨书柜两对、血檀字台三个、草花梨字台一个、白金钻石项链一条、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三条、手镯一个、手链一条、玉手镯一个、项链一条、银砖)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质押物。借款人逾期不能偿还借款,上述质押物归出借人所有,对质押物不足清偿叁拾陆万元的部分,借款人仍负有偿还壹拾柒万元的义务。 五、出借人与借款人对上述借款合同条款内容均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捺手印合同生效。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出借人与借款人各执一份备查。 中间人:出借人: 借款人: XX年1月1日 篇九:个人借款 NO:XX0202个人借款合同 借款人:王一 身份证件号码:住址: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云中北路18号小二楼东3号邮编: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出借人:李二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健康西路 邮编: 借款人、出借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 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出借金额及期限 1、本合同项下出借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百元 整,(小写)100元。 2、本合同项下出借期限为1个月,自出借人实际付 款之日起算;若为分期付款,则自第一个实际付款日起算。 第二条出借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出借用途为:经营周转。 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出借利率与计结息 1、本合同项下出借利率为: 固定利率,出借月利率为2%。出借期限内合同利率不变。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 利息从借款人实际提款日起算,按实际提款额和用款天数计算。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利息计算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日利率计算基数为一年360天,换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 3、结息和付息 每月的18日为结息日和付息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不在付息日,则该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期清偿日为付息日,借款人应付清全部应付利息。 4、罚息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从逾期之日起除按本合同约定的出借利率计算利息外,另按日加收3‰的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 罚息=(本金+应付利息)×逾期天数×3%。 第四条借款交付的条件 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以满足下列条件为前提: 1、本合同已生效; 2、相应的担保合同已生效,担保已有效设定; 3、借款人已向出借人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借款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出借人要求的其他凭证、证明和资料等; 4、截至借款交付日,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仍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借款人资格及其他借款交付条件;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5、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拟将借款转入交易对手账户信息的《借款资金划账授权书》; 6、如借款人需要出借人分期向交易对手划转款项的,借款人还应提交付款进度表; 7、出借人要求提供其他条件:无。上述条件未满足,出借人有权拒绝向借款人交付借款,但出借人同意付款的除外。 第五条借款的交付 出借人在同意借款人付款申请后,按以下方式交付借款: 借款人同意并授权出借人将出借款划入借款人指定的交易对手账户: 户名:李二; 开户行:建行忻州分行长西分理处; 账号:XX。借款人必须在收到借款当日向出借人提供书面借据做 为借款的凭据。借据与本合同记载的借款起止日期不一致的,以借据为准。 借款人应定期向出借人报告或告知借款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还款 1、本合同项下借款按以下方式偿还: 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为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借款人应在出借人指定的账户中还款(户名王一;开户行:工行忻府支行,账号:12),该账户作为本合同项下指定的还款账户;借款人不得向指定账户以外的其它账户还款;若出借人指定还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在最近一个约定还款日之前10日书面通知借款人。 借款人保证在每月的18日前在还款指定账户中存入当期应付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将应还本金及利息足额存入还款指定账户。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出借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同意(有担保人的还应当经担保人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 2、提前还款申请一经出借人确认即不可撤销。 第八条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债务采用以下担保方式担保: 由中汇国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署相应的担保合同。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出借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借款人、担保人经济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出借人有权要求,且借款人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等。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九条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一:个人借款合同通用条款(双方确认:各方当事人在本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即视为对本通用条款的确认,无需另行在本通用条款上签字或盖章)。 附件二:借款借据 第十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篇十:《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 借字〔2014〕第号 甲方(借款人): 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住)地址: 乙方(出借人): 营业执照号码: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经营(住)地址: 丙方(担保人):营业地(住)址:身份证号码: 经自贡金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合同各方提供居间服务,各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种类、用途 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向乙方借入短期流动资金用于。 第二条借款金额、期限、利率 甲方向乙方借入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期限个月,月利率%;借款期内为固定利率。 第三条还款担保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按照以下第4项作为还款担保: 1.甲方承诺:愿以下表或本合同所附《抵(质)押清单》资产为本笔借款提供担保: (1)、房屋 (2)、股权 2.丙方承诺:愿以下表或附件所列资产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及其衍生债务提供一般担保,担保资产履行担保责任后不再承担其他担保责任。 (1)、房屋 (2)、股权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3.借款人或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愿以个人及夫妻共有财产(含货币资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股权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担保责任的范围 担保责任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载明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其它相关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 (三)担保期间 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止。第四条借款交付 4.其他担保约定: 各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完善还款担保措施(含抵押或质押物登记)后,乙方须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将借款资金一次或分次交付到甲方指定。 开户行:户名:账号: 甲方(借款人)收到借入资金后,应向乙方(出借人)出具《借款交付凭据》。 第五条借款期限、利息起息日 借款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具体期限以首笔资金转账日为合同借款期限起始日,到期日顺延。 出借人向甲方转账当日即为利息起息日(以银行回单为准)。第六条利息支付与本金归还 (一)甲方每月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日(节假日可顺延)向出借人支付上月借款利息(首月利息数额按实际使用借款金额和天数计算),并转入出借人指定的利息账户。 (二)借款到期时,甲方应将结欠利息和借款本金一次性全额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得逾期。 第七条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不得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2.按时足额付息、还本,并划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3.借款人之股东、股权发生变化,以及自然人个人家庭情况发生变更,涉及影响借款安全因素的,须在变更前及时通知乙方(或居间人)。 4.保证为乙方提供的抵(质)押物真实、完好、足值,如有毁损、灭失等应予补足。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提前收回借款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关损失。6.当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不足值时,应当按照乙方和居间人的要求提 供补充担保。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第二、四条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指定的账户足额放款。借款人无违约行为,出借人应保证借款使用期满,不得要求提前还款。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有权在借款期内随时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如发现甲方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和不接受乙方(包括居间人)监督,有权停止未执行完结的放款,并提前收回已到账的借款和终止合同。 3.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出现影响出借人资金安全因素时,可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收取违约金。 4.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清偿到期借款债务时,有权要求丙方履行连带清偿责任。 5.甲方发生逾期拖欠本金、利息的情形,乙方有权将违约事实录入到甲方征信记录。无须经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向媒体披露甲方的违约事实。 6.对丙方提供的担保有权进行监督,当担保不足值时,有权会同居间人要求甲方提供补充担保。 7.出借人代表受出借人委托,有权参与对借款人的情况了解和对担保措施的评估论证;对因特殊原因要求借款展期的,出借人代表可会同居间人征得出借人、担保人同意才能做出展期决定,出借人代表个人做出的展期决定无效。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使用、管理抵(质)押物,并在担保期内随时了解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
XX年的机关后勤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丙方应无条件承担清偿义务。若担保不足以清偿甲方的债务时,应当按照乙方和居间人的要求对不足部分的担保进行补充。 3.在甲方未全额清偿本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前,未经乙方同意,丙方不得对本合同项下的担保物做出租、转让或调换等任何形式的处分。 按照“三个贴近”的要求,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平安区”、“充分就业区”创建活动,着力提高市民素质,弘扬城市文明精神,为实现全区城市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