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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竣工交付争议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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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竣工交付争议解析[摘要]文中对商品房交付条件的现状及争议进行分析,试图找到解决商品房交付条件争议,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约定与认定的方法,为司法实践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有利借鉴。[关键词]商品房;交付条件;争议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278-01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购买商品房已经成了关乎到人们一生的大宗商品。但在交房的时候存在着诸多争议,争议问题的核心是交付条件是否具备,主要集中在交付验收的标准、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和地位、专业验收是否属于交付条件等问题上。(一)关于验收合格的争议与见解商品房交付实践中,是否验收合格具备交付条件应该根据有关的法规。《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为调整工程建设活动的特别法,已经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经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即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可以交付使用。另外,《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有相关的规定。其中,《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上“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的法规和合同依据,对其作为交付条件的事实本身已无争议。但是对判定“验收合格”的标准本身却存在争议。争议的主要表现是对于“验收合格”的概念与内容理解不同,只是列举说明了相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够认为作为交付条件的“验收合格”工作已经完成,现有法律法规对于是否“验收合格”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针对争议,笔者认为“验收合格”应是指房子竣工验收合格,即紧密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五家单位验收合格。因此,开发商将这几个单位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条件约定到合同中,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是有法可依的。实践中也认可了五家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可作为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并且示范文本允许当事人自行作出约定也是可行的。(二)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争议与见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二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该法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这两个法律里面产生的文件就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在上述两个法规规定中,并不能看出竣工验收备案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关系,对于未办理或者未获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法律后果如何,是否影响到商(Ki房交付条件的构成,以及条件是否完备等问题在此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并明确界定,这也是对《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性质与地位存在争议的主要方面好需要完善的内容。(三)关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关系的争议与见解关于何为竣工验收,最权威的是建设部在2001年7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这样解释.•“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分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备案仅指报告事由、以备考查,不包含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的意思;竣工验收的主体为参与建设活动的所有有关单位,而非政府行政职能部门。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物者,对此主要争议在于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是否是商品房交付的必要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是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前提。对 此又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经验收合格就说明已经具备了交付的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只是对交付条件具备的一种确认,而这样的确认没有强制性的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是以工程验收合格为依据,只有取得该表才能够证明这个工程(商品房)具备了交付的条件。在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工程验收合格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同时视为工程(商品房)交付的?I件,因为,尽管后者并没有强制性的效力规范,但却是商品房所有权证书取得的条件,也就是说是完成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交付手续的必要条件。对以上争论的分析,说明我国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实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只有正视这些现实问题,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与司法解释,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自行约定的内涵,才能促进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