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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解析研讨班(结构专业)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田敏2010年5月21日西安市建筑工程
一.设计依据二.荷载三.地基基础四.砌体结构五.混凝土结构目录六.轻钢厂房
一.设计依据序号1设计文件没有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专用章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没有参加实际工作而盖章。未执行建设部[1998]229号文件《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与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对未加盖与单位证书编号相符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的设计文件,设计审查部门不予审查。6
一.设计依据序号2设计依据未标明规范的有效版本,过期的规范、规程仍出现在结构总说明中。未执行建设部建质[2008]216号文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规定。应将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编号、版本在设计依据中列出。
一.设计依据序号3未采用地质勘察报告的成果进行地基处理,自行采取别的方案,而且未取得勘察单位的同意,无文字依据。未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3条对勘察报告的权威性认识不足,当有疑义时应与勘察单位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后,勘察单位应出具补充勘察报告,以作为设计依据。第21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第63条(二)款: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计依据序号4送交审查的施工图中,地质勘察报告未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即用于施工图设计。未执行陕建发[2006]182号文、市建发[2005]12号第十五条和陕建发[2007]255号文第三.2条规定。应查看地质勘察报告是否盖有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专用章。无审查合格专用章时不能用于施工图设计。
一.设计依据序号5外地驻陕设计单位承担的西安地区的设计项目,未见到在西安市建委办理注册登记的相关文件。违反西安设计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审图单位应及时向甲方索取注册文件,否则不予通过。
一.设计依据序号6混凝土结构旧房改造工程,如加层、扩建或改变原有用途,缺少对原有建筑结构的可靠性鉴定文件。不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第1.0.3条规定。混凝土结构加固前,应根据建筑物的种类进行可靠性鉴定。应按《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第1.0.3条规定执行。
二.荷载序号7高层建筑其高度超过60m,基本风压取值有误,基本风压仍按重现期50年采用。违反《高规》JGJ3-2002第3.2.2强条规定。对于特别重要或对风荷载比较敏感的高层建筑,其基本风压应按100年重现期的风压值采用。高度超过60m的高层建筑,基本风压可按100年重现期取值。10
二.荷载序号8高层建筑的楼电梯公用前室及公共走廊楼面活荷载标准值取值2.5kN/m2。违反《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1.1强条规定。走廊、门厅和楼梯的活荷载标准值一般应按《荷载规范》表4.1.1中的规定或相连通房屋的活荷载标准值采用,但对有可能出现密集人流的情况,活荷载标准值不应低于3.5kN/m2
二.荷载序号9当按《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表4.1.1取值时,设计基础时未进行活荷载折减。违反《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第4.1.2强条第2款规定。会造成基础设计过于保守,应按《荷载规范》表4.1.2对活荷载标准值进行折减。第1(1)项应按表4.1.2规定的层数采用折减系数;第1(2)~7项按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时取0.9;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取0.5,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取0.8;第9~12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二.荷载序号10大、中、小学校的各类建筑,考虑到人流密集,对阳台、楼梯、看台、外廊及屋面拦板或栏杆的顶部未进行水平承载力验算。违反《荷载规范》第4.5.2强条规定。在栏杆顶部施加规定的水平荷载,并对构件进行强度验算。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应取1.0kN/m
二.荷载序号11地下室挡土墙是一种以承受水平土压力为主的受力构件,基本组合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应取1.35。违反《荷载规范》第3.2.5强条第1款规定。当土压力引起的效应参与组合时,还应考虑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情况,通常情况下由永久荷载效应控制的组合是最不利组合。
二.荷载序号12车辆荷载、消防车荷载标准值考虑不周,计算梁、板的等效均布活荷载取值不规范。不符合《荷载规范》表4.1.1第8项次及注3款的要求。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荷载规范》4.1.1条的条文说明或附录B确定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客车活荷载只适用于停房载人少于9人的客车;消防车活荷载是适用于满载总重为300kN的大型车辆
二.荷载序号13对于隔墙布置和装修做法较为灵活的公共建筑,未考虑隔墙荷载,或未注明隔墙材料和装修荷载的限值。不符合《荷载规范》表4.1.1注5款要求。应按《荷载规范》表4.1.1注5款的要求补充验算。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恒荷载考虑;当隔墙位置可灵活自由布置时,非固定隔墙的自重应取每延米墙重的1/3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计入,附加值不小于1.0kN/m2
二.荷载序号14不上人的低跨裙房屋面未考虑施工检修堆载。不符合《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结构》第2.1.2条第4款要求。高低层相邻的屋面,在设计低层屋面构件时,宜适当考虑不小于4kN/m2的临时荷载,并在施工图中注明。
二.荷载序号15对位于山区山峰、山坡,谷口、山口(顺风向时)等特殊地形环境的结构未考虑风荷载地形地貌修正系数。不符合《荷载规范》第7.2.2条要求。对于山峰、山坡按公式7.2.2计算。ηB=[1+κtga(1-z/2.5H)]2山间盆地、谷地等闭塞地形η=0.75~0.85。对于与风向一致的的谷口、山口η=1.20~1.50。
二.荷载序号16对雪荷载较为敏感的多跨、高低跨不上人轻型屋面,基本雪压较大(如≥0.3kN/m2)时未考虑积雪分布系数及雪荷载组合。不符合《荷载规范》第6.2.1条要求。应按《荷载规范》第6.1.4条和6.2.1条采用。山区的雪荷载应通过实际调查后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按当地邻近空旷平坦地面的雪荷载值乘以系数1.2采用。8种典型的屋面:单跨单坡、单跨双坡、拱形、带天窗、带天窗有挡风板、多跨单坡(锯齿形)、双跨双坡或拱形、高低屋面。其他屋面形式,如天沟处及下沉式天窗内建议μr=1.4,其长度可取女儿墙高度的1.2~2倍
三.地基基础序号17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根据试桩检测结果和设计经验认为西安地区没有必要进行变形验算,也就不提供沉降计算结果。违反《地基规范》GB50007-2002第3.0.2强条第2款规定及《桩基规范》第3.1.4强条规定。《地基规范》第3.0.2条第2、3款对建筑物地基变形验算范围有明确规定,设计应严格遵守。经验不能代替法规,应按规定进行沉降计算。45
三.地基基础序号18对基坑开挖未提出安全要求。违反《地基规范》第9.1.6强条要求。应按《地基规范》9.1.6强条规定在结构总说明或基坑开挖图中写出具体要求。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止水浸和暴露;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
三.地基基础序号19高层剪力墙结构,采用筏形基础的地下室,将上部结构剪力墙的分布钢筋沿用到地下室,忽略了筏形基础地下室墙身分布钢筋的要求,导致地下室内墙配筋偏小。不符合《地基规范》第8.4.4条要求。采用筏形基础的地下室,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厚度不应小于200mm。墙体内应设置双面钢筋,竖向和水平钢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300mm。
三.地基基础序号20地基处理采用换填垫层方案,但未进行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验算。未按《地基规范》第5.2.7条执行。应按5.2.7条要求进行下卧层承载力验算。pz+pcz≤faz
三.地基基础序号21高层建筑筏形基础与裙房基础之间设置沉降缝,未考虑主楼的侧限。未按《地基规范》第8.4.15条执行。当主楼一侧或两侧无侧限时,在水平地震力作用下,对高层建筑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在沉降缝地面以下处应用粗砂填实。
三.地基基础序号22地面以上两栋建筑物相互独立,地面以下采用整体基础,未进行地基的变形验算。违反《地基规范》第5.3.10强条规定。各栋建筑物在施工过程中,上部结构可能分别作用在各自的地基上,而投入使用后上部各建筑物则通过基础与地基共同工作,因此应按照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的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8.4.15条第3款: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不允许设置沉降缝和后浇带时,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验算时需考虑地基与结构变形的相互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三.地基基础序号23天然地基上,主楼与裙房的基础连成整体,主楼地基承载力深度修正值直接按主楼地下室埋深进行深度修正。不符合《地基规范》第5.2.4条的条文说明。当超载宽度大于基础宽度两倍时,可将超载折算成土层厚度作为基础埋深,基础两侧超载不等时,取小值,即按此折算厚度来进行深度修正。?当超载宽度小于基础宽度两倍时,执行“对于地下室,如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基时,基础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
三.地基基础序号24采用筏形基础时,不验算偏心距是否满足要求,也不调整筏板的外伸尺寸。不符合《地基规范》第8.4.2条规定。为防止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建筑物出现倾斜,应按《地基规范》第8.4.2条要求计算偏心距;当不满足要求时,应调整筏板的外伸尺寸。条件:对单栋建筑物,在地基土比较均匀的条件下,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下:e≤0.1W/A
三.地基基础序号25梁板式筏形基础,基础梁底部贯通钢筋不足支座配筋的1/2~1/3。不符合《地基规范》第8.4.11条规定。梁板式筏形基础的底板和基础梁的配筋除满足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的底部钢筋尚应有1/2~1/3贯通全跨,且其配筋率不应小于0.15%,顶部钢筋按计算配筋全部连通。
三.地基基础序号26高层建筑筏形基础与裙房基础之间设置后浇带,但忽略了后浇带的浇注时间及实测沉降值和后期计算沉降差之间的关系。不符合《地基规范》第8.4.15条规定。按《地基规范》第8.4.15条要求,应注意后浇带混凝土宜根据实测沉降值并计算后期沉降差能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浇注。
三.地基基础序号27不验算桩身混凝土强度是否满足试桩要求。违反《地基规范》第8.5.9强条规定。应按《地基规范》第8.5.9条要求验算桩身混凝土强度。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Q≤Apfcψc[ψc工作条件系数:预制桩取0.75;灌注桩取0.6~0.7(水下灌注桩或常装饰用低值)]
三.地基基础序号28三桩承台未按三向板带均匀配筋,且最里面的三根钢筋围成的三角形不在柱截面范围内。不符合《地基规范》第8.5.15条规定。应按《地基规范》第8.5.15条要求配置三桩承台的钢筋。
三.地基基础序号29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未设置沉降观测点,未提出变形观测要求(8、9层建筑物此类问题较多)。违反《地基规范》第10.2.9强条规定。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必须按《地基规范》10.2.9强条要求对建筑物在施工期间和使用期间进行变形观测。1.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基的建筑物;2.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3.加层、扩建建筑物;4.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5.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三.地基基础序号30未说明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以后应进行基槽(坑)检验。违反《地基规范》第10.1.1强条规定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提出处理意见。
三.地基基础序号31矩形独立基础,台阶的宽高比>2.5较多,不符合底板受弯计算公式的适用条件。不符合《地基规范》第8.2.7条第3款要求。应加大矩形独立基础根部高度使其符合应用公式的适用条件。双控条件:台阶的高宽比≤2.5,偏心距≤1/6基础宽度
三.地基基础序号32对地质条件的考虑“重单体,轻环境”,对于山区建、构筑物可能遭受滑坡、崩塌、泥石流、强降雨等不利影响考虑不足。违反《地基规范》第6.1.1强条和6.4.1强条要求。选址定位合理避让,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适当加强。在受山洪影响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排洪措施。对具有发展趋势并威胁建筑物安全使用的滑坡,应及早整治,防止滑坡继续发展。
三.地基基础序号33独立基础、剪力墙下条形基础高度不大时,未区分框架柱或暗柱纵筋规格,基础内插筋下端直钩水平长度统一取定值100、200mm,或示意总锚固长度为La。不符合《地基规范》第8.2.3条和8.2.4条要求。现浇柱的基础,其插筋的数量、直径及钢筋种类应与柱内纵向受力钢筋相同。插筋锚固在基础顶面下La或LaE(有抗震设防要求时)处。柱为轴心受压或小偏心受压,基础高度≥1200mm;柱为大偏心受压,基础高度≥1400mm;可仅将四角的插筋伸至底板钢筋网上
三.地基基础序号34基底标高与勘察报告及建筑图中的高程关系不清(不少勘察报告中采用假定的相对高程),难以判断地基处理深度与勘察报告中所述土层分布及地下水位的关系。未执行建设部建质[2008]216号文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规定。地质勘察报告、总图、建筑、结构施工图均应采用统一的黄海系高程。建施图应注明本子项的相对标高与总图绝对标高的关系;结施图应注明±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
三.地基基础序号35条形基础或锥形独立基础顶面坡度太陡,难以保证混凝土的浇捣质量。不符合《混凝土结构构造手册》(第三版)第十章基础部分第三、四节要求。墙下条形基础和柱下条形基础宜取坡度i≤1/3,或改用台阶式。锥形独立基础顶面的坡度可根据浇灌混凝土时能保持基础外形的条件确定,一般情况下α≤30o。
三.地基基础序号36忽略梁板式筏基底板受冲切承载力、受剪切承载力的验算。违反《地基规范》第8.4.5强条规定。按《地基规范》第8.4.5条验算,注意底板受剪的部位取距梁边缘ho处。
三.地基基础序号37沉降观测点之间的距离偏大。不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第5.5.2条要求。应按《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第5.5.2条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1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3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4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三.地基基础序号38人防地下室顶板上有覆土,上部建筑范围内的地下室顶板未采用防水混凝土。不符合《防水规范》GB50108-2008第3.1.4条、第4.1.1条及《人防规范》GB50038-2005第3.8.3条要求。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的钢筋混凝土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得小于P6,当有条件时宜附加一种柔性防水层。
三.地基基础序号39地下室设置变形缝,缝两侧板厚取250mm。违反《防水规范》第5.1.3强条规定。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三.地基基础序号40地下室防水结构外挡墙未进行裂缝宽度计算。不符合《防水规范》第4.1.7条第2款规定。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三.地基基础序号41地下车库基础采用独立基础加防水板方案,防水板厚只取200mm。不符合《防水规范》第4.1.7条第1款规定。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三.地基基础序号42采用砂石垫层处理地基时,未注明砂石级配比例(重量比)。不符合《地基处理规范》JGJ79-2002第4.2.5条要求。应按《地基处理规范》第4.2.5条第1款要求注明。对具有排水要求的砂石垫层宜控制含泥量不大于3%。对湿陷性黄土地基,不得选用砂石等透水材料。
三.地基基础序号43CFG桩复合地基上的建筑物未进行地基变形验算。不符合《地基处理规范》第9.1.3条要求。应按《地基处理规范》第9.1.3条要求进行地基变形验算。验算方法按9.2.8~9.2.9条采用。
三.地基基础序号44CFG桩桩顶褥垫层压实质量采用压实系数要求。不符合《地基处理规范》第9.3.5条要求。应按《地基处理规范》第9.3.5条采用夯填度指标要求褥垫层的压实质量,以确保桩土协同工作。夯实后的褥垫层厚度与虚铺厚度的比值称为夯填度,其值不得大于0.9。
三.地基基础序号45CFG桩未提出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要求,仅要求通过试验确定。不符合《地基处理规范》第9.2.5条要求。应按《地基处理规范》第9.2.5条给出估算值,并通过现场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确定。
三.地基基础序号46地基处理后忽略必要的变形验算;或以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沉降估算代替地基变形验算。违反《地基处理规范》第3.0.5强条要求。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的范围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3.0.2强条要求。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级建筑物仍应作变形验算:1)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30kpa,且体型复杂的建筑;2)在基础上及其附近有地面堆载或相邻基础荷载差异较大,可能引起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时;3)软弱地基上的建筑物存在偏心荷载时;4)相邻建筑距离过近,可能发生倾斜时;5)地基内有厚度较大或厚薄不均的填土,其自重固结未完成时。
三.地基基础序号47未区分不同规范、不同条件、不同用途的垫层、回填土等具体情况,压实系数取值不当;有的误认为下层压实系数应大于上层;基坑回填土压实系数要求偏高。不符合《地基处理规范》第4.2.6条要求。注意与《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6.3.4条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第6.2.3条的区别。针对土(或灰土)垫层按轻型标准击实实验设备(2.5kg,落距305mm)进行了规定,对重型(4.5kg,落距457mm)标准击实试验未作规定针对压实填土按结构类型和压实填土所在的主要受力层部位进行了规定针对各类垫层按施工方法(碾压、振密或夯实)和换填材料(砂石、粉质粘土、灰土、粉煤灰、矿渣、工业废渣、土工合成材料)的类别进行了规定
三.地基基础序号48换填垫层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详。违反《地基处理规范》第4.4.2强条要求。应在图中注明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三.地基基础序号49CFG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检验要求不准,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检测要求按修正后的承载力特征值fa提出。违反《地基处理规范》第9.4.2强条要求。应按深度、宽度修正前的复合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spk提出检验要求。
三.地基基础序号50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建筑物,结构总说明中未提出使用、维护和检修要求。不符合《黄土规范》GB50025-2004第3.0.4条规定。应按《黄土规范》第9章提出建筑物在使用期间的维护和检修要求。第9.1.1强条: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三.地基基础序号51管沟穿越基础,洞边与承重外墙转角处外缘的距离不足1m,未设置钢筋混凝土框进行加强。不符合《黄土规范》第5.4.5条规定。应按《黄土规范》第5.4.5条要求设置钢筋混凝土框进行加强。或引用相关标准图集上的节点详图。
三.地基基础序号52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甲类建筑物,试桩未提出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通过静载荷浸水试验方法确定。不符合《黄土规范》第5.7.4条规定。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越大,湿陷产生的危害也越大,特别是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上的桩基静载荷试验,必须在浸水条件下进行。在湿陷性黄土层厚度等于或大于1Om的场地,在现场通过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浸水试验测定的结果确定。当单桩竖向承载力静载荷试验进行浸水确有困难时,其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有关经验公式和本规范5.7.5条的规定进行估算。
三.地基基础序号53湿陷性黄土场地上采用整片垫层处理地基,垫层每边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净宽度小于2.0m。不符合《黄土规范》第6.1.2条第2款规定。整片处理地基超出建筑物外墙基础外缘的宽度,每边不宜小于处理土层厚度的1/2,并不小于2m。
三.地基基础序号54挤密桩法,未注明挤密填孔后桩间土的平均挤密系数、最小挤密系数和桩身填料的压实系数。不符合《黄土规范》第6.4.2条、6.4.4条和6.4.5条规定。应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挤密桩的质量控制参数,以确保既提高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又消除地基湿陷性。挤密填孔后,3个孔之间土的平均挤密系数不宜小于0.93。对甲、乙类建筑土的最小挤密系数不宜小于0.88;丙类建筑不宜小于0.84。孔内填料宜分层回填夯实,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7。
三.地基基础序号55乙类和丙类建筑消除地基部分湿陷量的最小处理厚度不足,剩余湿陷量偏大。不符合《黄土规范》第6.1.4条和6.1.5条规定。应按《黄土规范》第6.1.4条和第6.1.5条要求确定地基处理厚度,且下部未处理湿陷性黄土层的剩余湿陷量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同时可参照2006年9月5日“对《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的补充意见”执行。
三.地基基础序号56未验算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后地基下卧层的承载力。不符合《黄土规范》第6.1.7条规定。应按《黄土规范》第6.1.7条要求验算下卧层承载力是否满足要求。
三.地基基础序号57地下室外围或基础底面标高以上的回填土厚度大于1m,其压实系数按0.94要求。不符合《黄土规范》第8.4.2条规定。地下工程施工超出设计地面后,应进行室内和室外填土,填土厚度在1米以内时,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3;填土厚度大于1米时,其压实系数不得小于0.95。
三.地基基础序号58设计文件未注明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分类和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设计文件表达深度不够。不符合《黄土规范》第3.0.1条规定。对建筑物分类的目的是为采取设计措施时加以区别对待,避免不论工程大小采取同一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物分类的划分可按附录E的建筑举例进行类比确定。
三.地基基础序号59桩基计算书不全面。如桩基水平承载力计算;锚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计算等。违反《桩基规范》JGJ94-2008第3.1.3强条规定。应按《桩基规范》第3.1.3条要求的计算项目提供计算书,以便审查桩基设计是否安全、合理。
三.地基基础序号60非挤土灌注桩和挤土桩平面布置的最小基桩中心距不满足要求。不符合《桩基规范》第3.3.3条规定。应按《桩基规范》第3.3.3条要求布置基桩,使绝大多数基桩中心距不小于本条规定,尽可能充分发挥每根桩的效能。
三.地基基础序号61抗震设防区的灌注桩顶部箍筋加密长度不满足5d要求;未注明孔底沉渣厚度要求。不符合《桩基规范》第4.1.1条第4款和第6.3.9条规定。按《桩基规范》第4.1.1条第4款要求,桩顶以下5d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间距不应大于100mm。对摩擦型桩,灌注混凝土之前,孔底沉渣厚度不应大于100mm。
四.砌体结构序号62忽略了砌体强度设计值的调整系数γa。如采用水泥砂浆砌筑的墙体、烧结普通砖砌体上梁跨≥9m时、烧结多孔砖砌体上梁跨≥7.5m时。违反《砌体规范》GB50003-2001第3.2.3强条规定。当砌体采用水泥砂浆砌筑时γa=0.9。当烧结普通砖砌体上梁跨≥9m时、烧结多孔砖砌体上梁跨≥7.5m时γa=0.9。19
四.砌体结构序号63梁跨>9m,设置与墙体同厚的整浇梁垫,忽略了考虑刚节点约束弯矩对墙体承载力的补充验算。不符合《砌体规范》GB50003-2001第4.2.5条第4款和《多孔砖规范》JGJ137-2001第4.1.11条规定。当楼盖梁、板伸入墙体全厚并与梁垫整浇时,宜按梁两端固定计算梁端弯矩,再将其乘以修正系数0.2后,按墙体线刚度分配到上层墙底部和下层墙顶部复核墙体的承载力。
四.砌体结构序号64砌体结构的顶层挑梁末端下墙体灰缝内未加筋。不符合《砌体规范》第6.3.2条第6款规定。顶层挑梁末端下墙体灰缝内设置3道焊接钢筋网片或2φ6,布置在挑梁末端下二皮砖灰缝内,并伸入两边墙体不小于1m。
四.砌体结构序号65不受水、汽影响的钢筋混凝土地下室或人防地下室室内砖砌体隔墙、填充墙也要求必需采用烧结普通砖。违反《砌体规范》第6.2.2强条规定。钢筋混凝土地下室或人防地下室室内砖砌体隔墙不受水、汽影响,应允许采用烧结多孔砖或空心砖。
四.砌体结构序号66两个洞口之间的距离较近,所形成的较短墙体作为现浇过梁的支座,应考虑连续过梁在中间支座处的顶部负弯矩钢筋。不符合《砌体规范》GB50003-2001第7.1.5条第4款规定。过梁中间支座处的顶部负弯矩钢筋宜按两跨连续梁计算。
四.砌体结构序号67多层砌体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不满足要求。不符合《抗震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第7.1.6条规定。局部尺寸不满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可采用增设构造柱、洞口钢筋混凝土边框或墙体配置水平钢筋等措施。且局部尺寸不满足者不宜小于规范限制的0.8,该墙段应同时满足抗震验算要求。
四.砌体结构序号68多层砌体结构中,下层无承重墙而上层有承重墙。不符合《抗震规范》GB50011-2001(2008年版)第7.1.7条第2款规定。结构方案未采取任何措施,竖向抗侧力构件缺失,导致上层承重墙体的内力无法通过水平转换构件向下传递。如下层确需布置大房间而无承重墙,宜将上层对应位置的承重墙改为非承重墙,并增加钢筋混凝土梁承重。
四.砌体结构序号69多层砌体房屋,楼梯间布置在端部或转角处。不符合《抗震规范》第7.1.7条第4款规定。楼梯间墙体缺少各层楼板的侧向支承,震害一般较严重,因此,在建筑布置时尽量不设在端部或转角处。
四.砌体结构序号70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执行较大洞口两侧设置构造柱的标准不一致。与《多孔砖规范》JGJ137-2001第5.3.1强条和《抗震规范》7.3.1强条相关。《多孔砖规范》5.3.1条认为2.1m以上为大洞口。《抗震规范》7.3.1条没有给出解释,但《强制性条文实施导则》解释为内墙2.0m为大洞口,外纵墙可有所放松。
四.砌体结构序号71砖砌体结构采用预制板方案,未交待板端连结构造。违反《抗震规范》第7.3.5强条第4款规定。8度时房屋的屋盖,当圈梁设在板底时,钢筋混凝土预制板应相互拉结,并应与梁、墙或圈梁拉结。详图见陕02G09页91~96。
四.砌体结构序号72底层框架--抗震墙砖砌体房屋的层侧向刚度比值不满足规范要求。违反《抗震规范》第7.1.8强条第3款规定。底层框架--抗震墙砖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8度时不应大于2.0,且不应小于1.0。宜调整抗震墙的长度或在抗震墙上开洞调整墙体的侧向刚度使其满足要求。
四.砌体结构序号73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过渡层构造柱配筋偏小。不符合《抗震规范》第7.5.1条规定。过渡层构造柱设置应符合《抗震规范》第7.3.1条规定,尚应在底部框架柱对应位置处设置构造柱。8度时过渡层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616。
四.砌体结构序号74底框结构抗震墙通过基础拉梁支承在两端的柱下基础上。违反《抗震规范》第7.1.8强条第5款规定。底框结构抗震墙应设置自己的基础,如果抗震墙两端柱下为桩基,应沿墙下布桩,用条形承台连接两端柱下承台形成整体。如柱下为独立基础,墙下可设条形基础连接两端成为整体。此外,设计中也可采用筏基解决问题,总之,应让抗震墙直接传力于基础。
四.砌体结构序号75楼、电梯间四角及楼板上下端对应墙体处应增加构造柱。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凸角)处应设置构造柱。违反《抗震规范》第7.3.1强条规定。《抗震规范》2008年版对楼梯间抗震构造措施予以加强,楼梯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增加的构造柱与楼梯间四角设置的构造柱合计有八根构造柱,再与楼层半高处设置的混凝土配筋带构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四.砌体结构序号76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设置2φ6@500通长钢筋,7~9度时其它各层楼梯间墙体未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违反《抗震规范》第7.3.8强条第1款规定。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
四.砌体结构序号778度区6层砖砌体结构,房屋进深尺寸大于层高的2倍,横墙内漏设构造柱。不符合《抗震规范》第7.3.2条第5款要求。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限值时,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层高的2倍,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
四.砌体结构序号78砖砌体结构的高度和层数接近限值,房屋开间尺寸较大,纵墙内漏设构造柱。不符合《抗震规范》第7.3.2条第5款要求。房屋高度和层数接近限值时,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
四.砌体结构序号79多层砌体房屋存在较大错层时,未采取措施。违反《抗震规范》第7.1.7条第3款规定。当错层高度不超过梁高时,该部位的圈梁或大梁应考虑两侧上下楼板水平地震力形成的扭矩,采取抗扭措施,当错层高度超过梁高(或楼板高差在500mm以上)时,应按规范要求在错层处设置抗震缝将房屋分为两个结构单元。
四.砌体结构序号80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各层均未设圈梁,仅在楼板沿墙体周边设置加强筋。不符合《砌体规范》第7.1.3强条规定。对楼层圈梁的设置,当满足《抗震规范》第7.3.3条的同时,应满足《砌体规范》第7.1.3条的要求,两规范的功能不同,前者是抗震功能要求,后者是长期使用功能要求,二者都要满足。1.宿舍、办公楼等多层砌体民用房屋,且层数为3~4层时,应在檐口标高处设置圈梁一道。当层数超过4层时,应在所有纵横墙上隔层设置。2.多层砌体工业房屋,应每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3.设置墙梁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在托梁、墙梁顶面和檐口标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他楼层处应在所有纵横墙上每层设置。1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或木楼、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应按表7.3.3的要求设置圈梁;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设置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内要求适当加密。2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与墙体有可靠连接的房屋,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钢筋可靠连接。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81电算计算简图与实际施工图不符,如剪力墙的布置与数量、混凝土强度等级、梁截面尺寸等。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5.2强条第1款和第3.6.6条第1款规定。计算简图与实际施工图不符会给结构安全带来隐患,各专业与结构专业要密切配合,及时修改主体计算,做到计算简图与实际施工图相一致。79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82存在角度大于150的斜交抗侧力构件,未进行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违反《抗震规范》第5.1.1强条第2款规定。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考虑到地震可能来自任意方向,为此要求计算相交角度大于150的抗侧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83电算结果一般会输出最大地震作用方向的角度,其值较大时,未进行该地震作用方向的地震作用计算。不符合概念设计要求。地震作用是多方向性的,总有一个方向的地震作用效应最大。当大于150时,建议沿该方向做一次最大地震效应计算,但该方向计算并不能保证每根构件的配筋都为最大值,故对每根构件应取两种计算结果的较大值绘制施工图。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84抗震设防烈度8、9度时,对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未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不符合《抗震规范》第5.1.1强条第4款规定。9度和9度以上时,跨度大于18m的屋架、悬挑1.5m以上的阳台或走廊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8度时,跨度大于24m的屋架、悬挑2m以上的阳台或走廊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85短肢剪力墙较多时,未判断短肢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是否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违反《髙规》第7.1.2条第2款规定。高层建筑结构不应采用全部为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应合理布置一定数量的一般剪力墙或筒体,形成短肢剪力墙与一般剪力墙或筒体共同抵抗水平力的剪力墙结构。只有符合《髙规》第7.1.2条第1、2款规定后,才能对结构体系中的短肢剪力墙执行第3~8条要求。1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4.2.2-1中剪力墙结构的规定值适当降低,且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分别不应大于100m和60m;2抗震设计时,筒体和一般剪力墙承受的第一振型底部地震倾覆力矩不宜小于结构总底部地震倾覆力矩的50%;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86采用砖砌体隔墙的框架结构和框剪结构计算自振周期折减系数取值偏大。不符合《高规》第3.3.16强条和第3.3.17条规定。考虑砖砌体填充墙对结构侧向刚度的贡献,必须按《高规》第3.3.17条对计算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1框架结构可取0.6~0.7;2框架-剪力墙结构可取0.7~0.8;3剪力墙结构可取0.9~1.0。对于其他结构体系或采用其他非承重墙体时,可根据工程情况确定周期折减系数。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87框架结构中布置有少量剪力墙,仍按框架结构进行分析计算,未按剪力墙与框架协同工作分析计算。不符合《髙规》第6.1.7条规定。框架结构中,布置了少量剪力墙就改变了原有框架的受力特性,使框架的上部受力增加,应按剪力墙与框架协同工作分析计算。设置少量剪力墙的框架结构,因剪力墙承受的底部倾覆力矩较小,因此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仍应按框架结构采用。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88抗震验算时,任一楼层的剪力系数应符合《抗震规范》第5.2.5条要求,对出现多个楼层不满足时,仅靠调整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是不妥的。与《抗震规范》第5.2.5条相关。若多个楼层剪力系数不满足,说明结构的抗侧刚度不足,应增加结构体系的抗侧力刚度。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89电算总信息中楼板刚性假定填“否”,则输出的位移值及其比值不能用于判断楼层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是否满足要求。与《抗震规范》第3.6.4条相关。地震作用计算是在刚性楼板假定条件下的多遇地震作用,规范未给出弹性板假定条件下的位移控制限值。仅用于查看位移角限制及其比值时楼板必须作刚性假定,总信息应填“是”。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90对于楼板形状复杂的结构体系,在进行内力配筋计算时仍然采用楼板刚性假定是不合适的。与《抗震规范》第3.6.4条相关。与SATWE用户手册相关。采用刚性楼板假定其含义是“假定楼板平面内刚度无限大,平面外刚度为零”。每块刚性楼板有三个公共自由度。当楼板面内刚度削弱较大且不均匀,楼板的面内变形会使楼层内抗侧刚度较小的构件的内力和位移加大,采用刚性楼板假定的分析是不合适的,其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无法保证。下列情况不宜采用刚性楼板假定计算内力配筋:1)楼板有效宽度较窄的环形楼面、大开洞楼面;2)有狭长外伸段的楼面;3)局部变窄产生薄弱连接的楼面;4)连体结构的狭长连接体楼面;5)板柱体系楼面;6)厚板转换层结构楼板等。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91个别楼层局部采用无梁楼盖结构,不宜采用楼板刚性假定。与《抗震规范》第3.6.4条相关。与SATWE用户手册相关。弹性楼板6假定是采用壳单元真实地计算楼板的面内刚度和面外刚度,是最符合楼板的真实情况,但实际上,采用弹性楼板6假定时,部分竖向楼面荷载通过楼板的面外刚度直接传递给竖向构件,导致梁的弯矩减小,相应的配筋也会减小。弹性楼板6对应的是无梁类构件的板柱结构体系和板柱-抗震墙结构体系,它既可以较真实地模拟楼板的面内刚度和面外刚度,又可以将所有的竖向楼面荷载通过楼板的刚度传递给竖向构件,不存在梁配筋安全储备减小的问题。以往的个例计算表明,对7~8米跨的梁配筋最大相差40~50%;对20~30米跨的梁最大相差70~80%。鉴于这一点,建议不要轻易采用弹性楼板6假定进行主体结构的分析计算。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92厚板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厚板计算未采用弹性楼板3假定计算。与《抗震规范》)第3.6.4条相关。与SATWE用户手册相关。弹性楼板3假定是“楼板平面内刚度无限大,而平面外刚度是真实的,采用中厚板弯曲单元计算楼板的平面外刚度”。这一假定与厚板转换层结构的厚板特性是一致的,故这一计算假定主要用于厚板转换层结构的转换厚板计算。(详见与SATWE用户手册配套的《多层及高层结构CAD软件的高级应用》一书)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93空旷房屋及体育场馆等大空间结构未采用弹性膜假定。与《抗震规范》第3.6.4条相关。与SATWE用户手册相关。弹性膜假定是“采用平面应力膜单元真实地计算楼板的平面内刚度,同时忽略楼板的平面外刚度,即假定楼板平面外刚度为零”。这一假定主要用于以下类型的主体结构计算:1)空旷的工业厂房;2)体育场馆等大空间结构;3)楼板局部开大洞的结构;4)楼板平面较长的结构;5)平面有较大凹入的结构;6)平面弱连接结构等。在进行这类结构分析时,弹性膜假定考虑了楼板面内刚度削弱的影响,克服了弹性楼板6假定下梁配筋不足的影响,应用范围较为广泛。弹性楼板6、弹性楼板3和弹性膜假定的楼板均称为弹性楼板。弹性楼板可以定义在整层楼板上,也可以仅在需要的局部区域上定义。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94框架结构柱子计算长度系数在总信息里填“否”是不合适的。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第7.3.11条的应用条件。《混凝土规范》表7.3.11—2只是一种经验系数,仅适用于一般多层房屋中的规则框架结构。不规则框架或高烈度区框架不宜采用经验系数来确定框架柱的计算长度,宜按第7.3.11条第3款计算公式中的较小值确定框架柱计算长度。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95在总信息中同时考虑偶然偏心和双向地震作用。不符合《髙规》第4.3.5条要求。与《髙规》第3.3.3条相关。高层建筑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与层平均位移的比值,层间位移与层平均位移的比值,其应用条件是在偶然偏心影响下的地震作用下的限制规定,虽然SATWE程序具备这种同时计算的功能,且按最不利输出,但其输出结果不能判定是那种情况下的计算结果。《髙规》第3.3.3条的本意是当高层建筑计算单向地震作用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当计算双向地震作用时,可不考虑质量偶然偏心的影响。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96大跨度梁、悬臂梁未计算挠度、裂缝是否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要求。与《混凝土规范》第3.3.2条、3.3.4条、8.1.2条、8.2.1条相关。应按《混凝土规范》第8.1.2条规定计算构件的裂缝宽度,按第8.2.1条要求计算挠度,以满足构件的正常使用要求。悬臂构件易发生事故,设计时对其挠度需从严掌握。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97主体结构抗震分析时,计算模型未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6.6条第1款规定。梯板对结构的整体刚度有较明显的影响,在主体结构计算中,应考虑梯板具有斜撑的受力性能。梯板自身在地震时处于压弯或拉弯受力状态,建议梯板上表面钢筋适量拉通配置(如大于0.15%)。08版SATWE具有考虑梯板对结构整体刚度影响的功能。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98施工图审查资料中,经常漏送框架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结果。送审资料不全。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拱全套审查资料。设计单位应主动向建设单位提拱全套审查资料。1下列结构应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1)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高大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横向排架;2)7~9度时楼层屈服强度系数小于0.5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3)高度大于150m的钢结构;4)甲类建筑和9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5)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结构。2下列结构宜进行弹塑性变形验算:1)表5.1.2-1所列高度范围且属于表3.4.2-2所列竖向不规则类型的高层建筑结构:2)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乙类建筑中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3)板柱-抗震墙结构和底部框架砖房;4)高度不大于150m的高层钢结构。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99计算主体框架结构时,底层柱的计算高度取值未考虑地面以下高度。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6.6条第1款规定。底层柱计算高度应取基础顶面至一层楼盖顶面的高度,该值对底层位移及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位移有较大影响。当柱间设有双向基础系梁时,可取基础系梁顶面至一层楼盖顶面的距离;当有刚性地坪时,可取地坪以下500mm处至一层楼盖顶面的距离。刚性地坪一般指有一定厚度的钢筋混凝土地坪,对框架柱起横向约束作用,其厚度一般≥150mm。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00主体框架结构计算简图未考虑顶部网架或钢屋架的整体作用。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6.6条规定。对顶部采用网架或钢屋架的钢筋混凝土多层框架结构,顶部框架柱变为排架柱,仍可按框架结构的有关要求进行抗震设计。计算时,屋盖系统可采用空间或平面有限元杆系模型,或简化为连杆与排架柱铰接模型。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01结构总说明缺项较多,如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简述,设计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标高值,钢筋强度标准值的保证率,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允许的施工堆载,混凝土耐久性基本要求,基坑、承台坑回填土要求,基础大体积砼的施工要求,防雷接地要求等。未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建质[2008]216号文要求执行。宜组织设计人员熟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并按此文件执行。宜不断完善结构设计总说明的内容。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02对非承重墙体,装饰构件、大型储物架和附属机电设备(如巨大的高位水箱、出屋面的大型塔架)等非结构构件均未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未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7节和13.2节的有关规定。非结构构件的震害同样会造成人员伤亡和次生震害,设计易于忽视,应按《抗震规范》要求进行必要的验算或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03带大底盘的高层建筑,当底部几层为大型超市,且符合大型商场的标准,抗震设防类别未定为重点设防类(乙类);或将整幢建筑都定为乙类;或虽下部几层为商业建筑但达不到大型商场标准的却定为重点设防类。不符合《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6.0.5条规定。应严格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第3.0.1条、第3.0.2条和第6.0.5条及其条文说明执行。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04框剪结构和剪力墙结构防震缝净宽取框架房屋的70%或50%,而框架房屋是由高度不超过15m时的70mm和超过15m的两部分之和。有些工程设计取值误将70mm乘以70%或50%。与《髙规》第4.3.10条相关。防震缝净宽度原则上应大于两侧结构允许的地震水平位移之和。防震缝净宽度偏小时,地震容易造成互相碰撞而损坏,适当加大净宽度是有必要的。正确的算法是高度小于15m时的70mm不应乘以70%或50%,这个理解与4.3.10条第一款2)小条“两者均不宜小于70mm”相对应。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05地下室结构超长是目前工程设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有些设计未设缝,也未采取其它抗裂措施。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第9.1.1条规定。地下室结构不设缝或不采取其它抗裂措施,很容易出现裂缝。若按超长结构设计,除了设置后浇带外,其它主要措施有:采用收缩小的水泥、减少水泥用量和水灰比、保湿养护、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提高配筋率等减少裂缝的措施,并提出各项措施的具体设计要求。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06按超长结构设计的施工后浇带宜在两个月以后浇灌混凝土,有一些工程设计不符合此要求。不符合《髙规》第4.3.13条第3款要求。后浇带应从受力影响小的部位通过(如梁、板1/3跨度处,连梁跨中),不必在同一截面上,可曲折而行,只要将建筑物分开即可。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07环境类别笼统定为±0.000以上为一类,±0.000以下为二b类;或±0.000以上为一类,±0.000以下与土壤接触的为二b类,地下室室内为一类。当地下室有人防时,地下室室内定为一类就不满足《人防规范》第4.11.5条关于钢筋保护层厚度的要求。与《混凝土规范》第3.4.1条、第9.2.1强条和《人防规范》第4.11.5条相关。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最小厚度除了满足《混凝土规范》外,还应满足《人防规范》第4.11.5条要求。分析两本规范的不同要求,地下室室内环境宜定为二a类,能同时满足两本规范对保护层最小厚度的要求。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08建筑场地为Ⅲ类,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结构构造措施未按8度(0.20g)采用。不符合《抗震规范》第3.3.3条要求。建筑场地为Ⅲ类,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宜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09梁、柱中心线偏心距大于该方向柱截面尺寸的1/4时,未交代采取何种措施。不符合《抗震规范》第6.1.5条规定。当偏心距超过1/4柱宽时,在地震作用下可能导致节点核心区受剪面积不足,对柱带来不利的扭转效应。应采用水平加腋梁及加强柱箍筋等有效措施。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10人防地下室外墙水平分布筋不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违反《人防规范》第4.11.7强条规定。有防护要求的受弯构件的配筋率与一般受弯构件的配筋率不同,设计时应区别对待。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11人防顶板框架梁的受拉钢筋配筋率大于1.5%,未验算允许延性比[β]值。不符合《人防规范》第4.10.3条规定。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时,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率不致大于按弹性工作阶段设计时的配筋率。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12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其板的配筋率小于0.25%。不符合《抗震规范》第6.1.14条要求。嵌固部位应能将上部结构的地震剪力传递到地下室结构,受力较为复杂,对板的要求也较高,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13四边支承板其长宽比在2~3范围时,按单向板计算,但其长向构造配筋不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第10.1.2条要求。当长短边长度之比在2~3之间时,板虽可按沿短边方向受力的单向板计算,但沿长边方向板的配筋率宜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148度地区,一些大专院校的学生公寓楼与教学楼之间的连廊采用单跨多层框架,有安全隐患。不符合《抗震规范》第6.1.5条规定。连廊人流集中,又是紧急疏散通道,为保护人身安全,不宜采用单跨多层框架。高层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15抗震设计时,一级框架梁端截面的底面配筋与顶面配筋的比值小于0.5,二,三级小于0.3。违反《髙规》第6.3.2强条第4款规定或《抗震规范》第6.3.3强条第2款规定。一级应大于0.5;二、三级应大于0.3。梁端底面和顶面纵向钢筋的比值,对梁的变形能力有较大的影响,能防止在地震中梁底出现正弯矩时过早屈服或严重破坏,从而影响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正常发挥。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16抗震设计时,框架梁端纵向钢筋配筋率大于2%,箍筋最小直径未增加2mm。违反《髙规》第6.3.2强条第5款规定或《抗震规范》第6.3.3强条第3款规定。试验与震害表明,梁端的破坏主要集中在1.5~2倍的梁高范围内,限制梁端箍筋加密区长度、箍筋的最大间距和最小直径可以获得较好的延性。当框架梁端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大于2%时,箍筋的要求也相应提高。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17一、二级抗震等级时,框架梁通长钢筋不足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筋较大配筋的1/4。不符合《髙规》第6.3.3条第1款要求或《抗震规范》第6.3.4条第1款要求。框架梁通长钢筋应大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较大配筋的1/4。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18一级抗震等级时,框架梁纵筋采用16或14时,箍筋间距若配成@100不满足6d要求。违反《髙规》表6.3.2-2规定或《抗震规范》表6.3.8-2规定。试验与震害表明,当箍筋间距小于6d~8d时,混凝土压溃前受压钢筋一般不致压屈,延性较好。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19抗震等级为一级和二、三级时,框架梁端加密区范围内箍筋的肢距大于200mm和250mm。不符合《髙规》第6.3.4条第3款要求或《抗震规范》第6.3.5条要求。限制梁端箍筋加密区范围内的箍筋肢距,同样可以获得梁端较好的延性。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20裙房与主楼相连的高层建筑,主楼结构在裙房顶层及相邻上、下各一层未采取适当加强的抗震构造措施。不符合《抗震规范》第6.1.3条第2款或《高规》第4.8.6条要求。裙房屋面部位的主楼上下各一层受刚度与承载力突变影响较大。若裙房层数不多,可按条文说明将其划入底部加强区部位。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21与一般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底部加强区部位的高度取值不同,对带有大底盘的高层剪力墙结构和裙房与主楼相连的剪力墙结构,其底部加强区部位的高度仍按1/8墙肢总高度取值。不符合《抗震规范》第6.1.10条及其条文说明。对带有大底盘的高层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区部位的高度除了按1/8墙肢总高度取值外,尚应在大底盘顶板以上至少包括一层。对裙房与主楼相连的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区部位的高度除了按1/8墙肢总高度取值外,宜高出裙房顶至少一层。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22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腰筋采用φ8。跨高比≤2.5时,腰筋配筋率小于0.3%。不符合《髙规》第7.2.26条第4款规定。连梁截面高度大于700mm时,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对于跨高比≤2.5的连梁,梁两侧腰筋的面积配筋率不应小于0.3%。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23一、二级抗震等级时,对连梁截面宽度≥200mm、跨高比≤2的连梁未另加斜向交叉构造钢筋。不符合《抗震规范》第6.4.10条规定或《混凝土规范》第11.7.8条规定。跨高比小于2的连梁,难以满足强剪弱弯的要求。配置斜向交叉钢筋作为改善连梁抗剪性能的构造措施,不计入受剪承载力。对一、二级抗震等级的筒体结构,连梁截面宽度≥400mm时,宜设置斜向交叉暗柱配筋,全部剪力由暗柱承担。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24送审的计算结果显示,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较多。不符合《高规》第7.2.23条及第7.2.24条要求。连梁的抗震等级与剪力墙相同。应在计算中采取《高规》第7.2.25条措施或开缝双连梁等有效措施调整结构方案,尽量减少超限连梁,并对超限梁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25剪力墙结构中,楼面梁支承在墙肢平面外方向上,对墙肢未采取加强措施。不符合《高规》第7.1.7条要求。设计时应控制墙肢的平面外弯矩,宜沿梁方向布置剪力墙或增设扶壁柱。跨度较小的梁下可设暗柱加强,但要注意满足梁端钢筋的锚固要求。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26剪力墙分布钢筋不满足要求。违反《抗震规范》第6.4.3强条或《高规》第7.2.18强条要求。规定配置竖向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是为了防止混凝土墙体在受弯裂缝出现后立即达到极限抗弯承载力。规定配置水平分布筋的最小配筋率是为了防止斜裂缝出现后发生脆性剪切破坏。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27短肢剪力墙未按墙体水平筋计算值配筋。管道夹层高度较低的墙体水平筋不满足计算要求。剪力墙结构的顶部楼层构造边缘构件、连梁实配钢筋远小于计算值要求。违反《高规》第4.7.1强条和第7.1.2条要求。应按计算值配筋并满足最小配筋率的要求。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28构件(如梁、板、墙、柱)的最小配筋率不满足,尤以肥梁、胖柱、厚板出现的概率较大。违反《混凝土规范》第9.5.1强条规定。构件的最小配筋率是区分素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的临界点,是防止构件开裂的最低要求,必须保证。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29剪力墙开洞形成的连梁,当跨高比不小于5时,未按框架梁进行设计。不符合《高规》第7.1.8条要求。当跨高比不小于5时,宜按框架梁进行设计。计算时在特殊构件中定义为与剪力墙抗震等级相同的框架梁。在剪力墙结构中,若该框架梁编号为KL,则应在总说明中规定该类框架梁的抗震等级与剪力墙抗震等级相同。在框剪结构中,若该类框架梁编号为KL,应注意该类框架梁的抗震等级不致于降低一级,必要时仅编号使用LL。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30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未设置暗梁,或暗梁构造不符合要求。不符合《高规》第8.2.2条第4款要求。暗梁截面宽度同墙厚,高度取墙厚的2倍或与相邻的框架梁截面等高,其配筋应符合一般框架梁相应抗震等级的最小配筋要求。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31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架柱形成超短柱,未采取有效措施,未报超限高层审查。违反建设部建质[2006]220号文、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6]163号文和《高规》第6.4.2条注3要求。应报送陕西省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剪跨比小于1.5的柱,其轴压比限值应专门研究并采取特殊构造措施。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32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钢筋一致。不符合《高规》第4.8.5条或《抗震规范》第6.1.14条要求。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满足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钢筋面积的1.1倍。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33短柱箍筋未全高加密。不符合《高规》第6.4.6条或《抗震规范》第6.3.10条要求。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因填充墙形成的柱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一级和二级框架的角柱、框支柱、需要提高变形能力的柱需全高范围加密箍筋。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34框架柱纵向钢筋的配筋率小于最小总配筋率要求。违反《高规》第6.4.3强条第1款或《抗震规范》第6.3.8强条第1款规定。框架柱全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表6.4.3-1执行。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35框架柱纵筋根数过多,纵筋净距小于50mm。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第10.3.1条第3款或《高规》第6.4.4条第2款要求。当纵筋根数较多时,宜采用较大直径钢筋或采用HRB400级钢筋减少根数。截面较大时可采用双排布筋方式。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368度设防区,采用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3层转换,房屋高度大于80m,建筑初步设计(施工图)未申报超限审查。不符合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2006]163号文要求。不符合《抗震规范》第6.1.3条第4款要求。应报送陕西省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37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转换梁在设防烈度为8度时,未考虑竖向地震影响。不符合《高规》第10.2.6条要求。8度抗震设计时转换构件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转换构件的竖向地震作用,可以采用反应谱方法或动力时程分析方法计算;也可近似将转换构件在重力荷载标准值作用下的内力乘以增大系数1.1。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38三、四级框架柱的柱根处,加密区箍筋间距取150。不符合《抗震规范》第6.3.8条第2款或《高规》第6.4.3条第2款要求。柱根处箍筋加密区间距取100。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39高层住宅采用艹字形或井字形平面,中部楼电梯间对板削弱较大,而又未采取加强措施。不符合《高规》第4.3.7条要求。应将楼电梯间周边剩余的板加厚,并加强板配筋。宜在每层平面凹槽处均匀设置拉梁或拉板。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40一、二级框架柱非加密区箍筋间距大于纵向钢筋直径的10倍。不符合《抗震规范》第6.3.13条或《高规》第6.4.8条第3款要求。为避免柱子非加密区的受剪能力突然降低很多,规定柱子非加密区箍筋的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加密区的一半;箍筋间距不应大于加密区箍筋间距的2倍,且一、二级不应大于10倍纵向钢筋直径。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41高层剪力墙结构,将楼面梁支承在连梁上。不符合《高规》第7.1.10条要求。尽量避免将楼面梁支承在剪力墙之间的连梁上。无法避免时,支承在连梁上的次梁可按铰接处理。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42按简支梁计算的楼面梁,支座配筋不及跨中配筋的1/4。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第10.2.6条要求。当梁端实际受到部分约束但按简支梁计算时,应在支座区上部设置纵向构造钢筋,支座配筋面积不应小于跨中计算配筋面积的1/4。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43剪力墙底部加强区范围内的墙体双排分布钢筋之间的拉筋间距取600mm。不符合《高规》第7.2.3条要求。在底部加强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以外的拉筋间距应适当加密。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44剪力墙约束边缘构件纵向钢筋不满足要求。不符合《高规》第7.2.16条规定。一、二级抗震设计时,约束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最小截面面积不应小于阴影面积的1.2%和1.0%,并分别不应小于616和614。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45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中,箍筋的无肢长度大于300mm。不符合《高规》第7.2.17条第3款规定。抗震设计时,构造边缘构件中箍筋的无肢长度不应大于300mm,拉筋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纵向钢筋间距的2倍。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46现浇楼盖中的圆弧梁或不与楼板相连的弧梁,未按受扭要求配置抗扭箍筋。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第10.2.12条要求。在弯剪扭构件中,箍筋的配筋率ρsv=Asv/bs不应小于0.28ft/fyv。当采用复合箍筋时,位于截面内部的箍筋不应计入受扭所需的箍筋面积。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47屋面板、长廊顶板等未考虑混凝土收缩及温度应力的构造钢筋。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第10.1.9条要求。在温度、收缩应力较大的现浇板区域内,板的上、下表面沿纵、横两个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1%。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48楼板分布钢筋(含楼梯梯板)不分板厚一律采用φ6@200。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第10.1.8条要求。当按单向板设计时,应在垂直受力方向布置分布钢筋,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不宜小于受力钢筋面积的15%,且不宜小于该方向板截面面积的0.15%。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49抗震设计时,框支柱截面高度小于框支梁跨度的1/12。纵向钢筋间距小于80mm。不符合《高规》第10.2.12条第2、7款规定。抗震设计时,框支柱截面高度不宜小于框支梁跨度的1/12。纵向钢筋间距不应小于80mm。柱内全部纵向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大于4.0%。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50高层住宅采用剪力墙结构,两部电梯之间的剪力墙未采取抗震加强措施。与《高规》第8.2.2条第4款相关。两部电梯之间的剪力墙两侧无楼板约束,宜在各楼层标高处剪力墙内设置暗梁,其配筋同与之相邻的连梁或框架梁端部配筋。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518度设防区,高层住宅采用剪力墙结构,建筑方案设置角窗。与《抗震规范》第3.4.2条相关。应尽量避免布置角窗,无法避免时角窗处构件布置及加强措施如下:1)洞口不应过大,挑梁截面不宜过小,窗台高度合并在拐角梁截面高度内,并应上下对齐;2)洞口附近应避免采用短肢剪力墙和单片剪力墙,墙厚宜适当加大;3)转角窗房间的楼板宜局部加厚,配筋宜适当加大,并配置双层双向受力钢筋;4)必要时,可于转角窗处板内设置连接两侧墙体的暗梁或板内加筋;5)转角窗处两向挑梁的箍筋不小于φ10@100,挑梁截面高度范围宜另加腰筋,两向挑梁纵筋取计算大值“拐角型”连通配置;6)角窗两侧的墙肢沿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7)加强角窗窗台连梁的配筋与构造;8)抗震计算时应考虑扭转耦联影响;9)宜提高角窗两侧墙肢的抗震等级,并按提高后的抗震等级满足轴压比限值的要求。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52高层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其它部位的剪力墙构造边缘构件的配筋采用一般剪力墙结构的构造措施。不符合《高规》第7.2.17条第4款规定。对一般剪力墙结构和框架-剪力墙结构中的剪力墙配筋要求认识不全面,降低了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的安全度。抗震设计时,框架-剪力墙结构中构造边缘构件纵向钢筋最小配筋应以0.008Ac、0.006Ac、0.004Ac替代表中数值;箍筋的配筋范围为构造边缘构件阴影部分,切记配箍特征值λv不宜小于0.1。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53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采用普通钢筋时,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未提要求。违反《抗震规范》第3.9.2强条第2款规定。抗震等级为一、二级的框架结构,采用普通钢筋时,在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该指标是控制钢筋延性的重要性能指标,其取值依据《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2007规定的钢筋抗震性能指标提出。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54剪力墙结构中,顶层塔楼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3倍,箍筋没有沿全高加密。不符合《抗震规范》第6.4.9条规定。对墙肢长度不大于墙厚的3倍时,要求按柱设计,箍筋应沿全高加密。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55钢筋混凝土梁的下部纵筋配置三层,第三层纵筋中距小于下二层纵筋中距的2倍。不符合《混凝土规范》第10.2.1条要求。梁的下部纵向钢筋配置多于两层时,两层以上钢筋水平方向的中距应比下面两层的中距大一倍。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56高层建筑阳台栏板采用单面配筋构造,且受力钢筋配置在外侧。违反基本构造规定及荷载组合工况。为保证人员安全,受力钢筋必须配置在栏板内侧,且要可靠锚固。尚应根据风荷载标准值及作用方向验算栏板外侧受弯情况,必要时采用双面配筋。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57在8度地震区采用竖向悬臂砖砌体女儿墙。与《抗震规范》第3.7.3条相关。在地震作用下极易发生墙平面外倒塌,应充分保证女儿墙平面外稳定。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女儿墙或钢结构。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58框架梁配筋因考虑裂缝宽度验算增加较多或实配纵筋较计算值提高较多,框架柱配筋未适当增加。抗震概念设计问题。当框架梁实配钢筋增加较多时,需保证强柱弱梁和强剪弱弯的抗震设计概念,框架柱的配筋亦应适当提高。
五.混凝土结构序号159对于大跨度的框架结构,梁截面为了满足挠度和裂缝要求做得很大,而柱截面做得太小。抗震概念设计问题。忽视了框架柱的线刚度与框架梁的线刚度比值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此线刚度比建议值为1.1倍。
五.轻钢厂房序号160结构计算书内容不全。未执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工程设计中不同程度存在的较为普遍的问题。应按《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执行。15
五.轻钢厂房序号161单层钢结构厂房与生活间砌体结构之间未设置防震缝。不符合《抗震规范》第9.2.2条要求及第9.1.1条第3、6款规定。两者结构材料不同,结构形式不同,不设缝时改变了主体结构的工作性状,加大地震反应,导致应力集中,故应设防震缝分开。
五.轻钢厂房序号162大跨度钢屋盖结构未考虑温度变化对结构内力的影响。不符合《钢结构规范》第8.6.2条要求。对跨度≥60m的大跨度钢屋盖结构应考虑温度变化对结构内力的影响。同时可根据结构的具体情况采用能适应变形的支座以释放附加内力。
五.轻钢厂房序号163厂房内设有起重量50t的桥式吊车,单层厂房设计仍全部按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设计。不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第1.0.2条规定。《门式刚架规程》第1.0.2条的适用范围中,有吊车时的使用范围为起重量不大于20t的A1~A5工作级别桥式吊车。该工程应按照《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规定计算,并选用相应的节点构造,尚应符合《抗震规范》第9.2节规定。
五.轻钢厂房序号164对受荷水平投影面积大于60m2的刚架构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取不小于0.3kN/m2。计算门式刚架檩条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也取0.3kN/m2是错误的。违反《门式刚架规程》第3.2.2强条规定。本条中,屋面构件和钢架构件是不同的名称。檩条属于屋面构件,计算时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0.5kN/m2。一般来说,屋面构件计算时的活荷载取值大于刚架构件计算时的取值是合理的。
五.轻钢厂房序号165门式刚架厂房计算风荷载时漏掉女儿墙风荷载。违反《门式刚架规程》第3.2.3强条规定。对于门式刚架房屋,垂直于建筑物表面的风荷载应按《门式刚架规程》附录A计算。
五.轻钢厂房序号166门式刚架外围护墙在1.200m以下采用砖砌体,且砖砌体的总长度超过100m,在砖砌体内未设伸缩缝。与《门式刚架规程》第4.4.3条相关。与《砌体结构设计规范》第6.3.1条相关。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时,门式刚架外围护墙可采用轻型钢墙板或非嵌砌砌体。当外围护砖砌体长度超过100m时宜设置伸缩缝。
五.轻钢厂房序号167门式刚架设有起重量不小于5t的桥式吊车,柱间支撑采用热轧圆钢。不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第4.5.5条规定。设有起重量不小于5t的桥式吊车时,柱间支撑宜采用型钢支撑。
五.轻钢厂房序号168门式刚架变截面工字型梁翼缘宽厚比超限。不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第6.1.1条规定。应按《门式刚架规程》第6.1.1条要求对翼缘厚度适当加大。
五.轻钢厂房序号169门式刚架厂房上部设置通窗,墙梁布置在窗下漏设斜拉条。不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第6.4.3条规定。应按《门式刚架规程》第6.4.3条要求设置斜拉条,将拉力传至承重柱或墙架柱。
五.轻钢厂房序号170门式刚架斜梁与柱之间采用端板竖放形式连接时,柱顶未设置斜向加劲肋。不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第7.2.1条规定。应按《门式刚架规程》第7.2.1条图示要求设置柱顶斜向加劲肋,按第7.2.10条要求验算节点域的剪应力,以确保节点域的抗剪强度满足要求。
五.轻钢厂房序号171门式刚架斜梁与柱之间采用端板竖放形式连接,未验算柱顶设置有斜向加劲肋节点域的剪应力。不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第7.2.10条规定。应按《门式刚架规程》第7.2.10条要求验算节点域的剪应力。
五.轻钢厂房序号172在檐口位置,钢架斜梁与柱内翼缘交接点附近漏设隅撑或隅撑设置不符合规程要求。不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第7.2.14条要求。斜梁下翼缘与钢柱内翼缘连接处是出现屈曲的关键部位,在该处设置隅撑很重要。因故不能设置时,应采取增大构件截面或设置刚性撑杆等有效措施。
五.轻钢厂房序号173门式刚架柱脚底未设置抗剪键。不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第7.2.20条要求。设置抗剪键的目的是承受柱脚底部的水平剪力,抗剪键不应与基础表面的定位钢板接触。是否采用抗剪键方案,应按跨度大小、刚架高度及荷载大小区别对待。
五.轻钢厂房序号174对门式刚架构件表面除锈方法、除锈等级、涂层结构、涂层厚度、涂装方法、使用状况及预期耐蚀寿命要求不到位或缺失。不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第9.2.2条及《钢结构规范》第8.9.1条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除有特殊需要外,设计中一般不应因考虑锈蚀而再加大钢材截面的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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