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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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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施工图审查要则重庆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则2002年3月18日1.总则1.1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为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定本审查技术规定。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及公众利益方面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条文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查。1.3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如有突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应按照建设部第81号部长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1.4送审文件的清单如下:1.4.1勘察、设计合同;1.4.2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初步设计文件;1.4.3签署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4.4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提供的经审查认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1.4.5结构设计计算书,包括:计算软件名称,计算输入总信息,各层荷载平面,各层几何平面,各层配筋平面,各层柱轴压比平面,各层超筋超限信息等计算机计算资料以及必要的人工手算资料。1.4.6设计方如将工程设计中的某部分设计(如网架、环保、燃气、变配电等)转包给另外的单位分包设计,分包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经由总包单位技术审查后并由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加盖公章方可送审。2.建筑专业2.1一般规定根据建筑工程项目规模、平面功能、建筑高度、层数、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审查建筑分类、耐火等级、材料选用等是否正确;是否满足各类建筑专项设计标准、规范在安全、消防方面的要求。2.2首页(包括设计说明)2.2.1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及批文要求。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文要求。2.2.2建筑规模、性质、建筑类别、耐火等级、抗震设防烈度、屋面防水等级、人防工程等级的确定是否准确。 2.2.3材料做法说明是否交待清楚。2.2.4门窗表是否交待清楚。2.2.5防火设计说明是否符合相应的防火规范。2.2.6图例是否交待清楚。2.2.7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交待清楚。2.2.8有关建筑节能设计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情况是否交等清楚。2.3总平面2.3.1总平面布置图一、设计依据应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的内容及批文的要求,检查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控规或详规)所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否与设计任务及上级批文等相一致。二、用地红线是否与规划局审批的相一致。三、建筑布置是否满足规划规定的建筑红线(后退)要求,建筑与边界,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间距是否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如防火、防爆、卫生、安全间距等)。 四、建筑场地出入口数量、道路宽度、内部通道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规划要求。是否考虑无障碍设计。五、建构筑物定位是否准确,建构筑物外形尺寸是否与建筑单体一致,有无洪水、滑坡等的影响及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注:凡黑体字标志的条文对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六、交通组织是否顺畅、合理,车行道及停车库(场)出入口是否影响地面交通及人行安全,并符合我市的相应规定。七、基地是否考虑了室外排水措施。八、图例是否交待清楚。九、消防车道宽度、净空高度、消防车道布置、回车场尺寸、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3.2竖向布置图一、竖向设计是否符合规划控制标高,场地外围的城市道路等关键性标高是否标注。二、竖向设计方案是否合理,场地标高与城市道路标高的关系是否合理,场地地面及道路的标高是否有利于排水。 三、各设计标高标注是否齐全,道路坡长、坡度、地面坡度是否交待清楚。(工程简单时,本图可与总平面布置图合并绘制,当路网复杂时应单独绘制道路平面图。)2.3.3管道综合图一、场地范围、建构筑物位置是否与总平面布置图一致,各种管线的位置是否与各专业图纸一致。二、各种管线之间的间距,管线与建构筑物间距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施工要求。三、与市政管线的接管点位置是否与外部市政条件所确定的一致。2.3.4绿化布置图一、绿化布置是否符合总平面布置图,是否与管线的布置有矛盾。二、图例是否交待清楚。2.3.5技术经济指标检查容积率、绿地率、停车位等各项设计项目所要求的指标是否符合规划及有关规范等的要求。2.4平面图2.4.1总的要求一、各标高层的平面图是否齐全。 二、平面柱网尺寸(或开间、进深尺寸)是否满足使用的要求。三、平面布置是否满足功能、安全、防火、卫生、节能等方面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房间是否符合其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四、有关防火分区图或说明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五、建筑内灭火器的配置是否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要求。六、上、下层平面布置图的房间,相互关系有无不适应,例如:卫生间不应位于餐厅的上部等。2.4.2地下室平面一、地下室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隔耐火极限,人行疏散出入口位置、数量、疏散距离及宽度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二、当地下室与地面共用楼梯时,有无防火分隔、明显区分标志。三、地下室大房间(>50m2、>15人)门的数量及总宽度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四、地下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等设备用房是否满足防火规范条文要求。 五、当地下室为停车库时,人员安全出口和车辆疏散口的数量、位置、宽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六、当地下室为人民防空地下室时,其平面布局、出入口、辅助房间及相关构造等,是否符合专项设计规范的要求。2.4.3各楼层平面一、根据建筑物规模、使用功能、内部公用设施配置情况,是否需设消防控制室。设消防控制室的位置、面积是否恰当,对内、外出入是否直接、方便。二、各层平面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防火(烟)分隔构造及当有中庭、开敞楼梯、自动扶梯、回廊等时,其上下层叠加防火分区面积,相邻房间防火门及防火卷帘设置位置、耐火极限等是否符合防火规定。三、各层平面疏散出入口数量、走廊、楼梯及门的宽度、疏散距离、袋形走道长度、退台式建筑等,是否满足防火规范的要求。四、采用无障碍设计的建筑,各层安全出入口、坡道坡度、宽度、平台尺寸、防护措施等是否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五、大空间建筑(商场、展厅等)楼梯的位置、形式、数量、疏散宽度、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出口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所在楼层的位置、座位排列方式、排距、每排座位数,其安全出入口数量、疏散宽度及门的开启方式与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七、当建筑物两侧设有不同高差消防车道,且以较高消防车道一侧作为室外地面计算建筑高度时,应检查与上层路面相平的室内楼面及其室外四周挑檐等能否将上下部分严格进行耐火分隔,其疏散楼梯间、自动扶梯等在此层能否分隔、转换或移位。各类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并齐全完善。八、当消防车道布置在屋面上时,其屋面水池、绿化等设施布置是否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及扑救要求。九、超高层建筑(>100m)避难层设置的位置、净面积是否满足容纳人数要求,疏散楼梯是否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等,大型公共建筑标准层超过1000m2,若有直升机停机坪时,其相应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5立剖面2.5.1立面高度尺寸是否符合城市规划部门的限高规定。2.5.2各向立面及主要剖面(包括楼梯处剖面)是否齐全,各部位尺寸、标高、索引等标注是否达到深度。2.5.3 高层建筑的体型处理、消防扑救面宽度及楼梯出口等是否符合防火要求。2.6构件安全与防火性能2.6.1楼梯一、楼梯的踏步级数(≯18步,≮3步)、出入口平台下(梁下)尺寸(≥2.0m)、梯段净高(≥2.2m)、梯井尺寸(儿童使用≯0.20m)等是否符合规范规定。二、平台净宽及踏步高、宽尺寸,疏散用弧形楼梯的内侧踏步宽度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三、高层建筑防烟前室面积(独用:住宅4.5m2,其它6.0m2,合用:住宅6.0m2,其他10m2)防火防烟措施,以及前室和楼梯间内的设施等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规定。四、前室和楼梯间门的防火等级、开启方向、宽度等是否符合规定。五、疏散楼梯在首层是否有直通室外的出口。底层楼梯间前室扩大时,从楼梯到出入口的距离,以及与其他部分的防火分隔等是否正确。六、塔式高层建筑采用剪刀梯时,各楼梯是否有独立防烟前室,梯段净宽中间隔墙耐火极限等是否满足要求。 七、当有室外疏散楼梯时,梯宽、楼梯坡度、扶手栏杆高度、平台耐火极限及细部构造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八、儿童使用场合的栏杆有无防攀登的措施,栏杆高度及垂直杆间的净距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6.2电梯一、对不同类别的建筑,必须设置电梯时,电梯的数量、位置、载重量等设置是否正确。二、根据建筑的类别、层数和高度,是否需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数量、前室、面积等是否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三、消防电梯与普通客、货梯井道并列时,井道及电梯机房有无防火分隔与通风措施。四、消防电梯前室宜设挡水设施,井道底应设排水设施。五、有自动扶梯时,上下起步处距墙柱的缓冲距离等是否正确。2.6.3通道一、高层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规定时的防排烟措施是否正确。二、各类建筑坡道设置及相关的构造处理等是否符合安全使用的要求。有消防车通过的门洞高、宽是否符合要求。2.6.4建筑构配件 一、墙体及吊顶的性能是否满足隔音、安全与防火要求。二、防火墙上门窗的耐火等级、门窗位置以及与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距离等是否正确。三、各种管井是否独立设置,管道穿墙时孔洞是否有堵塞措施,管井是否作了防火分隔,管井洞口门是否符合防火门要求。四、不同部位及不同功能用房的防火门等级或卷帘设置等是否正确。防火墙及防火卷帘是否跨越沉降缝。五、根据不同建筑部位防火门的启闭方式和开启方向是否恰当。六、窗的开启形式,窗台高度等是否恰当。中庭、雨蓬等玻璃顶的玻璃性能、连接构造、防水、排烟设施等,是否满足安全第一规定。七、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面的栏杆(板)、女儿墙的安全防护性能、扶手高度、栏杆竖杆间距等是否正确。八、幕墙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幕墙上下贯通时,每层间有无高度≮0.8m的实体裙墙及封填缝隙措施。无内窗台的幕墙,有无防护栏杆等安全措施。 九、屋面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是否正确。其防水做法与措施是否满足《屋面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十、高低跨、大跨度(>18m)和上人的卷材防水屋面的构造作法是否合理。十一、卫生间是否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防水措施是否恰当。3结构专业3.1一般规定3.1.1施工图审查是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3.1.2对符合需作抗震设防评价的工程项目应取得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抗震评价。3.1.3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的内容应有可靠依据(试验研究、技术鉴定、专题论证等)。3.1.4对处于山区地基的建设项目,应注意地勘资料中对场区内有无滑坡、崩塌、岩溶等不良地质现象的描述以及是否对建设工程造成危害的明确评价。3.2结构设计总说明(首页) 3.2.1着重审查设计依据条件是否正确,结构体系选型、结构材料选用、统一构造作法、选用标准图等是否正确合理,对涉及使用、施工等方面需作说明的问题是否已作交代。3.2.2设计基准期,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烈度、建筑抗震设防分类、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抗震等级、基本风压值、人防工程防护等级等的确定是否正确。3.2.3地基概况描述:+0.000相应的绝对标高、地基持力层的选定及相应的持力层承载力、基础选型以及地下水类型及标高、场地和地基抗震性能、不良地质现象等。3.2.4结构设计荷载、风载取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2.5结构材料及连接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强度等级、安全等级、裂缝控制等级和质量要求(如焊缝质量等级,摩擦型高强度螺栓的摩擦面处理方法)等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2.6本工程各类结构的统一做法和要求如混凝土构件的钢筋保护层厚度、纵向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箍筋作法等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2.7建筑物耐火等级和构件耐火极限、钢结构的防火、防腐、防护、施工安装要求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2.8采用的标准图目录和构件的选用。3.2.9施工注意事项,如后浇带、施工顺序、楼面允许施工荷载、预应力结构、钢结构专项施工说明、各类地基的施工、验收要求等。3.2.10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和连接,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构造措施。3.3地基、基础设计3.3.1地基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和设防水位标高的确定是否合理。3.3.2基础选型和平面布置是否正确、基础底面不同标高时的结构处理是否合理可行。3.3.3软弱下卧层的验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3.4人工地基的处理方案和技术指标要求,施工、检测及验收要求等是否明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3.5位于斜坡上的地基,是否满足稳定的要求;平整场地中,是否考虑了大量的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边坡稳定性的影响。3.3.6 土质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埋深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基础埋深较小时,是否验算建筑的稳定性、倾复、滑移。3.3.7扩展基础底面积是否按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确定;基础高度和变阶处的高度,是否满足抗冲切、抗剪切的要求;基础底板的配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3.8箱、筏基础的上部竖向荷载重心与基础平面形心的偏心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箱、筏基础是否满足结构承载力、刚度和防水的要求。3.3.9桩基竖向承载力和水平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单桩承载设计值是否注明,承载力检测要求是否明确;桩身混凝土强度等级、主筋保护层厚度要求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承台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端持力层为软弱土的一、二级建筑桩基以及桩端持力层为粘性土、粉土或存在软弱下卧层的一级建筑桩基,是否验算沉降。对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其承载力验算是否满足要求。坡地、岸边的桩基是否满足稳定性要求。当桩周土层沉降较大时是否考虑了桩侧负摩擦力对桩基承载力的影响。3.3.10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地基是否按规范进行计算,变形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高层与裙房间沉降差异控制和处理是否合理可行。3.3.11 需进行抗震验算的地基及基础,其验算及构造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3.12工程边坡或基坑开挖和支护方案是否合理可行,是否保证施工安全、满足规范要求,高边坡是否经过论证。3.3.13当基础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有影响时,对基坑开挖、工程降水的施工要求是否明确,是否安全。3.3.14地面水、地下水对建筑地基和场区的影响是否考虑,处于江河岸边、低洼地带的建(构)筑物底层地坪位于室外地坪之下时是否考虑和采取了建(构)筑物及其构件的抗浮措施。3.3.15处于特殊性土层(湿陷性黄土及膨胀土地区)上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是否满足有关规范要求。3.4多层与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3.4.1结构选型及设计、重点审查内容:一、结构类型是否满足最大高度限值规定要求,超限高层建筑是否经过论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平面形状和外形尺寸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结构体系是否为双向抗侧力结构,其布置、刚度、质量分布是否均匀对称,主体结构是否避免了铰接;对非规则平面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抗侧力构件截面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三、竖向布置高宽比控制、结构竖向构件的上下连续性及截面尺寸、强度等级的变化是否合理,竖向局部水平外伸或内缩及出屋面部分的结构处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四、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楼板是否现浇,其厚度及配筋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五、框架—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布置、形式及间距是否合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落地剪力墙和落地筒体是否加强,落地剪力墙间距、落地剪力墙数目与全部剪力墙数目之比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框支梁是否按偏心受拉构件设计,转换层楼板是否采用双向上、下层配筋。筒中筒结构的高宽比,内筒与外筒间的距离,外筒柱距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六、主楼与裙房的连接处理是否正确。结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的设置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当不设缝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七、转换层上下结构刚度变化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转换结构选型是否合理可靠。八、异形柱框轻结构(框架结构、框架—斜撑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选用是否符合《重庆市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DB50/5019-2001的要求。 九、地下室结构构件如地下室底板、侧墙、柱、顶板的设置和选用是否能保证高层建筑埋深的有效性,是否有利于水平力的传递;其强度及裂缝宽度能否满足规范要求。十、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梁、柱、剪力墙、板采用混凝土强度等级、截面尺寸、配筋,配筋率、配箍率及配箍特征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抽查),柱、墙轴压比控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十一、一般民用建筑局部采用小型钢网架、钢屋架、钢雨蓬等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是否安全可靠。3.4.2计算和构造重点审查内容:一、应列出所有计算采用软件的名称、版本和编制单位。二、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是否符合工程实际。三、计算输入的结构总体信息是否正确;输入的荷载是否正确(抽查)。四、时程分析对地震波和加速度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是否正确。五、薄弱层部位判别验算及处理措施是否正确。六、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结构的计算模型和采用的软件是否正确。 七、结构计算分析判断:结构周期、振型、底部总剪力与总质量的比值是否属于正常范围之内,层间位移和结构顶点位移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八、当高层建筑由于高宽比超限、岩石地基上基础埋深不足等情况下必须进行抗倾复验算时,计算倾复力矩和抵抗倾复力矩是否按规范要求取值。九、高层建筑钢结构在风荷载作用下的侧移值和顶点最大加速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钢结构梁、柱的强度、整体稳定性、局部稳定、刚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受压构件计算长度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梁与柱及柱脚连接节点的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定。十、框架—抗震墙结构中,抗震墙承受的地震倾复力矩是否大于结构总地震倾复力矩的50%,如不满足,框架抗震等级的确定是否考虑了这一因素。十一、转换层上下层的侧移刚度比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上下结构的连接、转换层结构的截面、配筋和构造是否安全可靠。十二、对计算输出的超筋超限信息以及其它异常信息的特殊处理措施是否恰当。 十三、梁、柱、剪力墙、支撑、钢结构连接节点,组合楼板的计算和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抗震措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结构薄弱部位在构造处理上是否采取加强措施。采用预应力结构是否遵守有关规定,保证设计、施工质量。当按一、二级抗震等级设计时,框架结构中纵向受力钢筋是否注明钢筋强度实测值的具体要求。十四、房屋顶层、楼电梯间及剪力墙底部、框支层上二层楼板以下的落地剪力墙等是否符合加强部位的要求。3.5多层砌体结构3.5.1结构布置和设计一、房屋总高度、层数、高宽比及各层层高,是否满足规范限值规定;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的设置位置、间距及宽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二、平面布置是否简单对称,非简单对称平面是否有加强措施。三、纵横墙上下是否连续,传力路线是否清楚,抗震横墙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是否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当墙体被竖向管道削弱时或开洞率过大时是否采取了加强措施。四、对有错层、空旷大房间的特殊处理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楼梯间位置是否合理。 五、楼屋盖圈梁和构造柱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六、承重窗间墙宽度、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尺寸,无锚固女儿墙高度等局部尺寸是否满足规范限值要求。若未满足是否有特殊构造处理。3.5.2计算与构造一、多层砌体房屋的静力计算和抗震验算是否符合规范有关规定,抗震验算是否按二个主轴方向分别验算;计算程序选用是否正确。二、是否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墙体及其控制截面按规范要求进行砌体构件的高厚比、受压、受剪、局部受压承载力及抗震抗剪强度验算。三、圈梁、构造柱的构造和连接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现浇坡屋面及檐口受力是否明确。四、悬挑构件是否满足抗倾覆计算并采取可靠的锚固措施,是否明确要求了施工中悬挑构件拆除底模支撑的条件;女儿墙选型是否合理,构造是否可靠。五、承重墙梁中托梁混凝土强度等级、纵向配筋率,墙梁支承长度、托梁纵向钢筋锚固、托梁上墙体材料、厚度等构造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六、预制构件标准图选用是否正确,支承部位是否满足计算和构造要求。七、局部薄弱部位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3.6底部框架—抗震墙砖房3.6.1结构布置和设计一、房屋总高度、总层数、高宽比是否满足规范限值规定。二、底部纵横两方向的抗震墙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规定,转换层上下层侧移刚度的比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质量中心与刚度中心是否一致。三、转换层以上墙体是否上下对齐,纵横墙是否竖向连续。四、底部框架及剪力墙结构的抗震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五、底部框架楼盖是否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六、底层框架的梁、柱、剪力墙、板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截面尺寸、柱轴压比,配筋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七、上部砖房的结构布置、圈梁、构造柱及墙体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以及本文件第3.5的要求。3.6.2计算与构造 一、结构抗震计算是否按规范规定进行,底层纵向、横向地震剪力设计值是否按规范要求乘以增大系数并全部由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结构的总体受力分析计算软件是否适合底框结构计算。二、底层框架砖房的框架部分设计、计算和构造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7大跨度房屋钢结构3.7.1结构体系的选型是否合理,支撑系统的布置是否能保证整个结构体系的稳定性,挠度及侧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7.2网架、网壳结构的杆件及配件材料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焊缝金属材料与母材金属材料是否相匹配,防腐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7.3网架、网壳结构的杆件计算长度取值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节点连接构造是否能保证传力的可靠。3.7.4网架、网壳结构采用的支座节点形式是否与力学模型相符,支座节点的构造是否合理,连接焊缝或锚栓是否可靠。3.7.5工业厂房及门式刚架结构体系中檩条、拉条、墙架系统的设置以及与主框架连接节点的构造是否合理,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规定。 3.7.6工业厂房及门式刚架结构体系中框架梁、柱计算长度的选取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构件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计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柱脚及连接节点的构造是否合理,连接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7.7工业厂房钢结构中吊车梁系统(包括制动结构、辅助桁架及支撑)的设计是否合理,多台吊车作用时吊车荷载的取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吊车梁截面设计及连接节点设计是否采用减少动力影响及防止疲劳破坏的构造措施。3.8幕墙结构3.8.1一般规定一、材料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二、材料是否具备出厂合格证。三、材料的物理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技术指标、耐久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3.8.2幕墙横梁、立柱的强度、整体稳定、局部稳定、刚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幕墙主要受力构件及其截面受力部分的壁厚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结构硅硐密封胶中的应力计算是否考虑短期或长期荷载和作用计算。3.8.3 隐框或半隐框幕墙玻璃与骨架间结构密封胶的粘结宽度及厚度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计算。3.8.4幕墙与主体结构是否采用预埋件连接,预埋件的计算和构造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9玻璃屋顶结构3.9.1是否采用安全玻璃,是否根据上人或不上人屋顶的使用要求按规范要求进行采光顶玻璃内力计算,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的设计许用应力的要求。3.9.2半钢化夹层玻璃和钢化夹层玻璃的夹层胶片厚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9.3骨架是否根据使用要求进行内力分析和强度、稳定、刚度设计,结果是否正确;采光顶玻璃与骨架的连接是否可靠,传力是否直接。3.9.4骨架与主体结构连接是否可靠,予埋件的计算和构造是否满足规范要求。4给水排水专业4.1一般规定4.1.1 设计总说明是否包括了设计依据、设计范围、各系统主要设计数据、大型复杂工程各系统的设计简述、施工安装及验收要求、以及防腐、防伸缩、防沉降、防污染、保温等内容。4.1.2设计深度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中对给水排水施工图设计的要求。4.1.3设计是否杜绝了国家和重庆市建设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淘汰产品。4.2建筑给水排水4.2.1给水一、水质和防回流污染1.饮用水及生活洗涤、沐浴、游泳池及娱乐池用水水质是否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其他用水的水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2.设计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不得因回流而被污染,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给水管配水出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2)给水管配水出口高出用水设备溢流水位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于配水出口处给水管径的2.5倍。3)特殊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不可能设置最小空气间隙时,应设置防污隔断器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隔断措施。 3.是否严格做到了生活饮用水管道不与大便器(槽)直接连接。4.埋地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与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净距是否做到了不应小于10m,当净距不能保证时,是否采取了生活饮用水贮水池不被污染的措施。5.是否做到了生活或生活用水与其他用水合用的水池、水箱的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池的池壁和水箱的箱壁。6.生活、消防给水合用的水箱(池),是否采取了防止水质变坏的措施。7.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水箱溢流管的排水不得排入生活饮用水贮水池。8.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以饮用水作为工业备用水源时,两种管道的连接处,是否采取了防止水质污染的措施。在连接处,是否做到了生活饮用水的水压必须经常大于其他水管的水压。9.生活饮用水贮水池(箱)的溢流管是否采取了防污染措施。二、给水系统的选择1.建筑给水系统的选择是否满足《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建水规》)的规定。 (2.建筑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是否满足《建水规》的规定。三、管道布置1.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做到了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面通过。2.设计是否做到了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3.设计是否做到了档案馆库区内不得设置配水点。给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4.医院下列用房的洗涤池是否均采用了非手动开关,并防止了污水外溅。1)诊查室、诊断室、产房、手术室、检验科、医生办公室、护士室、治疗室、配方室、无菌室。2)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用房。3)厕所前室的洗手盆。5.给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做到了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6.给水管道是否做到了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内,生活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排水沟内。并不得穿过大便槽与小便槽。当给水立管距小便槽端部小于及等于0.5m时,是否采取了建筑隔断措施。7.建筑物内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最小净距是否做到了平行埋设时应为0.5m时;交叉埋设时应为0.15m,且给水管在排水管的上面。8.给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9.给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是否有保证建筑物沉降不破坏管道的措施。10.是否做到给水管不得穿过变配电间。四、管道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建设部和重庆市建委的有关规定。五、管道附件及水表的选用和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有关规定。六、水泵装置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七、吸水井、贮水池和水箱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八、气压给水设备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4.2.2排水 一、排水系统1.是否正确地选择排水系统(分流或合流)。2.建筑物雨水管道是否单独排出。二、卫生器具及附件1.卫生器具和工业废水受水器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是否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存水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2.下列设备和容器是否做到了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而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2)厨房内食品制备及洗涤设备的排水。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4)蒸发式冷却器、空气冷却塔等空调设备的排水。5)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间、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3.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是否设水封装置。4.厕所、盥洗室、卫生间及其他房间需经常从地面排水时,是否设有地漏。 5.医院建筑内门诊、病房、医疗部门等卫生器具是否满足不得共用存水弯的要求。三、管道布置1.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引起燃烧、爆炸或损坏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2.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食堂、饮食业的主副食操作烹调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是否采取了防护措施。3.是否做到了图书馆书库内不得设置配水点,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生活污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书库相邻的内墙上。4.是否做到了档案馆库区内不得设置配水点,且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库区。5.是否做到了架空管道不得敷设在生产工艺或卫生有特殊要求的生产厂房内,以及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和变配电间内。6.是否做到了排水管道不得穿过沉降缝、烟道和风道,并不得穿过伸缩缝。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过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技术措施。 7.是否做到了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应与有关专业协商处理。8.是否做到了生活污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要求较高的房间。9.排水管穿过承重墙或基础处,是否有保证建筑物沉降不破坏管道的措施。10.排水管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是否采取了防水措施。四、排水管道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建设部和重庆市建委的规定。管道连接和室内排水检查井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五、是否按《建水规》的规定设置通气管。六、污水泵和污水集水池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七、局部污水处理1.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设有除臭系统。2.生活污水处理构筑物机械运行噪声是否超过现行的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要求。在建筑物内运行噪声较大的机械是否设了独立隔间。 3.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选用环保部门推荐的处理装置,并不得采用化粪池。处理后的污水是否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4.为截留公共食堂和饮食业污水中的食用油脂,是否设有除油装置。5.为截留洗车台、汽车修理间和其他少量生产污水中的油类,是否设置了隔油池。隔油池内是否考虑了沉淀部分容积。6.是否做到了粪便污水和其他污水,不得排入隔油池内。八、医院污水处理1.医院污水是否进行了消毒处理,经处理后的水质是否符合《医院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2.含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当不符合排放标准时,是否做到了单独进行专门处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排水管道的要求。九、雨水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4.2.3热水及饮水供应一、热水系统1.热水供应系统的选择,是否根据使用要求、热源、耗热量及用水点分布情况,按《建水规》的要求确定。 2.高层建筑热水供应系统的分区是否与给水系统的分区一致。各区的水加热器、贮水器的进水是否均由同区的给水系统供应。二、加热和贮热设备1.加热设备和贮热设备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2.加热和贮热设备附件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3.冷水补给水箱的设置高度(以水箱底计算),是否做到了保证最不利处的配水点所需水压。三、管材的选用和附件的设置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四、管道敷设和保温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要求。五、医院洗婴池的热水供应是否设有控温、稳压装置。六、饮水供应的设计是否符合《建水规》的规定。4.2.4室外给水排水管道一、总体要求1.管线的平面位置、竖向位置是否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2.室外给水管、排水管与城镇的给水管、排水管连接时,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3.给水管道、排水管道之间以及它们与其他管线、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净距以及管道交叉的垂直净距,是否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二、室外给水管道及附属构筑物的设计,是否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三、室外排水管渠及其附属构筑物的设计,是否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四、室外给水和排水管材的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3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4.3.1消防水源一、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其天然水源(江、河、湖、水库等)是否能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是否有可靠的取水设施。二、利用市政低压给水管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在满足最大用水量的情况下,其管道内的水压是否不小于0.10MPa。三、利用市政高压给水管作为室内消防供水水源时,在满足用水总量的情况下,其管道内的水压是否能保证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对水压的要求。4.3.2消防用水量一、多层建筑消火栓系统用水量 1.城镇、居住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经计算确定。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是否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的规定,根据其城镇、居住区的人数确定。2.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经计算确定。同时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基地面积、附有居住区人数确定同时火灾次数;根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类别及建筑体积确定一次灭火用水量。3.堆场、储罐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堆场、储罐的总储量或总容量确定。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用水量是否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水量之和计算;灭火用水量及冷却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经计算确定。5.厂房、库房、公共建筑、住宅等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高度、层数、体积或座位数确定。二、停(修)车库(场)的室内、外消火栓用水量是否按《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根据停(修)车库(场)的防火分类确定。1.车库是否设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最大的一座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计算。2.车库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不小于:Ⅰ、Ⅱ类车库20L/S;Ⅲ类车库15L/S;Ⅳ类车库10L/S。3.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防用水量是否不小于: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10L/S;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5L/S。三、高层建筑消火栓用水量1.高层建筑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的规定,根据不同建筑的防火分类及建筑高度或每层建筑面积确定。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是否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2.高层建筑群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是否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用水量计算。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用水量 1.闭式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喷淋规范》)的规定,按最不利处作用面积内喷头同时喷水的总流量确定2.雨淋系统,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雨淋阀控制的喷头流量之和确定。多个雨淋阀并联的雨淋系统,其设计流量是否按同时启动雨淋阀的流量之和的最大值确定。3.建筑内同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时,其设计流量是否按启用两者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并取二者之和中的最大值。4.建筑内设有不同类型的系统或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场所时,其系统的设计流量是否按其设计流量的最大值确定。五、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流量是否根据每个水雾喷头流量,水雾喷头同时开启的数量经计算确定。六、建筑室内有数种消防给水灭火设备时,其消防用水量是否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设备用水量之和计算。4.3.3消防水池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是否设置消防水池:1.市政给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时(且多层建筑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者;二类高层居住建筑除外)。二、 消防水池容量是否按不同类型建筑及不同的灭火设备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及《建规》或《高规》有关确定消防水池容量的规定,经计算确定其容量。三、火灾延续时间1.消火栓系统1)居住区、工厂和丁、戍类物品仓库是否按2h计。2)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可燃液体储罐等是否按3h计。3)高层建筑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挡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是否按3h计;其余高层建筑是否按2h计。4)汽车库、修车库是否按2h计。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按1h计。四、多层建筑消防水池容量超过1000m3、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容量超过500m3时,是否分设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五、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时,是否设有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是否采取了防冻措施。 六、设置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是否设有取水口(井);其水深能否保证消防车的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m;其取水口(井)距被保护建(构)筑物的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七、利用其它水池(如游泳池、观景水池、冷却循环水池等)作为消防水池时,其利用的水池是否具备消防水池应具备的全部功能。八、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池时,其水池容量是否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4.3.4消防水泵一、选用的消防水泵的流量和扬程是否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的用水量和压力要求。二、消防给水系统是否设置备用消防泵,其备用消防泵的工作能力是否按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选定。三、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是否不少于两条,当一条吸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吸水管能否通过全部消防流量。四、消防水泵的供水管是否不少于两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一条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供水管能否供给全部消防流量。五、消防水泵是否采取自灌式吸水方式。 六、高层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是否采取防超压措施;是否设消防水泵的试验和检测用的设施。七、高层建筑群共用消防水泵时,其消防水泵的工作能力是否按最大的一幢建筑计算。4.3.5室外消防给水一、多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室外消防用水量是否超过15L/S确定布置成枝状或环状,超过15L/S时是否布置成环状。二、高层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是否布置成环状管网。三、室外消防给水环状管网从市政给水管接入的进水管是否不少于两条,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能否满足全部消防用水量。四、室外消防给水环状管道是否设置检修阀门,并将环网分成若干独立段。五、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是否根据规范规定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和每个消火栓流量按10-15L/S经计算确定。六、室外消防给水管管径是否按规范规定的室内、外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且最小管径是否不小于100mm。七、室外消火栓是否沿消防车道并沿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5-40m;距道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m。 八、室外消火栓与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距离是否在15-40m范围内。4.3.6高位消防水箱一、多层建筑及高层建筑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是否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二、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1.多层建筑消防水箱是否设置在建筑屋顶最高部位。2.高层建筑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是否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是否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低于0.15MPa;是否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不低于0.1MPa(或0.05MPa)。三、消防水箱的储水量1.多层建筑消防水箱的储水量是否按室内10min的消防用水量经计算确定,且是否满足当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经计算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采用12m3;当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储水量超过18m3时,仍采用18m3。 2.高层建筑消防水箱的储水量是否满足: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18m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12m3;二类高层居住建筑不小于6m3。3.高层建筑采用并联给水方式的分区消防水箱容量是否与高位水箱容量相同。四、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高位水箱时,是否设有确保消防用水不作它用的技术措施,有无防止消防水泵供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技术措施(串联系统除外)。五、高层建筑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不能满足规范规定的消防压力时,是否设置增压设施。4.3.7室内消火栓系统一、设置室内消火栓条件1.多层建筑设置或不设置室内消火栓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根据各类型建筑的层数,体积或座位数确定。厂(库)房是否根据建筑耐火等级、生产或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及建筑体积确定。2.一、二、三级港口客运站和各级公路汽车客运站候车厅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3.超过5辆的汽车库和Ⅰ、Ⅱ、Ⅲ类修车库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4.高层建筑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 二、室内消防给水管道1.多层建筑室内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管道时,当其它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合用管道能否供应全部消防用水量。2.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是否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成独立的供水系统。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否分开设置,若有困难,两个系统合用消防泵时,两个系统的管道是否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分开设置。4.室内消火栓栓口处静水压力大于0.80MPa时,消防供水系统是否进行竖向分区。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是否在栓口处设置减压装置或采用减压稳压消火栓。5.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消防用水量大于15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是否不少于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将室内管道接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能否供给全部消防用水量。6.汽车库、修车库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时,室内消防管道是否布置成环状,并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管道相连接。 7.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是否布置成环状,环状管网的进水管或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的引入管是否不少于两条,当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引)水管能否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要求。8.多层建筑中超过六层的塔式和通廊式住宅、超过五层或体积超过10000m3的其它民用建筑,其室内消防竖管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是否至少两条竖管连成环状。9.高层塔式住宅只设一根消防竖管和双阀双出口消火栓时,是否符合《高规》规定的塔式住宅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及设两根竖管有困难时的限定条件。10.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竖管的布置是否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充实水柱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11.多层建筑、汽车库及修车库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道是否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当某段发生故障时,是否在一层中停止使用的消火栓不超过5个。12.高层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道是否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管段,是否能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的竖管不超过一条。13.多层、高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给水每条竖管的管径是否按《建规》、《高规》所规定的每条竖管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高层建筑竖管管径是否不小于100mm。 14.设有消防管网的住宅及超过五层的其它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地下汽车库等是否设置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的数量是否按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和每个接合器按10-15L/S流量经计算确定。15.超过四层的厂(库)房、高层工业建筑、特大型及铁路站站房是否设置水泵接合器。三、室内消火栓的设置1.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多层建筑是否各层均设有消火栓(无可燃物的设备层除外),消火栓的布置能否保证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2.充实水柱长度是否按《建规》的规定:一般不小于7m;超过六层的民用建筑、超过四层的厂(库)房、甲、乙类厂房、汽车库、修车库不小于10m;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不小于13m。3.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是否每层均设有消火栓,消火栓的布置能否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充实水柱长度是否经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是否不小于10m水柱;建筑高度超过100m是否不小于13m水柱。4.消防电梯前室是否设置消火栓,消防电梯井的底部是否设有排水设施。 5.高层建筑的高级旅馆、重要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和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是否设置消防卷盘。6.高层公共建筑设有避难层时,避难层内是否设置消火栓和消防卷盘。7.高层建筑屋顶设有停机坪时,是否在停机坪设置消火栓。8.消火栓是否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等明显且易于取用的地点。9.平屋顶是否设置装有压力显示装置的检试消火栓。10.建筑内是否采用同一型号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11.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每个消火栓处,是否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12.室内消火栓的间距是否经计算确定,且高层工业建筑、高架库房、甲、乙类厂房是否不超过30m,其它多(单)层建筑是否不超过50m。13.高层建筑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30m,其裙房不应大于50m。4.3.8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一、设置部位 1.多层建筑闭式喷水灭火设备的设置部位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执行。2.设置水幕、雨淋喷水灭火设备的建筑物和设置部位是否按《建规》的规定执行。3.高层建筑闭式喷水灭火设备的设置部位是否按《高规》的规定执行。4.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超过10辆的地下车库,Ⅰ类修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及采用垂直升降梯作法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是否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5.特大型、大型铁路客车站的地下行包库是否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二、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轻危险级、中危险级(Ⅰ级、Ⅱ级)严重危险级(Ⅰ级、Ⅱ级)、仓库危险级(Ⅰ级、Ⅱ级、Ⅲ级)的确定,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系统、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等,其系统的选型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 四、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仓库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及水幕系统等的设计基本参数是否符合按《喷淋规范》的规定确定。五、喷头的选型和设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及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六、各类喷头的布置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七、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管材的选用、管道的连接方式、配水管两侧每根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及轻、中危险级场所各种管径的配水管和配水支管控制的标准喷头数等,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八、系统中喷淋水泵、消防水箱及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是否符合《喷淋规范》的规定。4.3.9水喷雾灭火系统一、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是否按《建规》或《高规》规定的部位。二、设计喷雾强度、持续喷雾时间、保护对象的外表面积的确定是否符合《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水喷雾规范》)的规定。三、水雾喷头工作压力当用于灭火时,是否不小于0.35MPa;当用于防护冷却时,是否不小于0.20MPa。 四、水雾喷头的流量是否根据喷头的工作压力、喷头流量系数的确定;水雾喷头的数量是否根据保护面积、喷雾强度经计算确定。五、水喷雾系统的计算流量是否根据水雾喷头的流量、水雾喷头同时开启数量经计算确定。六、水雾喷头的选型、雨淋阀及给水管道等的设置是否符合《水喷雾规范》的规定。七、水雾喷头的布置是否按《水喷雾规范》执行。4.3.10气体灭火系统一、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是否按《建规》或《高规》规定的部位。二、有管网气体灭火剂的设计浓度、灭火剂设计用量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三、有管网的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是否按不小于最大的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灭火剂的备用量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四、有管网系统的储存装置、管道、阀件及喷头等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规范的规定。 五、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的灭火剂用量是否根据单位容积灭火剂用量,防护区净容积和有关系数经计算确定。六、气体灭火系统的安全措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5电气专业5.1一般规定5.1.1根据工程的规模及其使用性质,首先应审查施工图是否满足设计深度要求,所有图纸中各系统是否齐全,能否满足施工要求。5.1.2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文件政策和技术规范、规程,是否符合初步设计的审批意见及有关文件。5.1.3重点审查设计文件中涉及安全、公共利益的内容,以及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5.2供配电设计5.2.1供配电系统一、负荷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二、供电电压、供电电源的可靠性考虑是否合理。三、电源进线、变压器、配出出线回路、电容器、母线联络等的保护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四、电气测量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五、电气计量及收费方式是否符合全国《供电营业规则》及当地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六、负荷计算应用的方法及计算结果是否合理。七、电源引入方式是否与建筑场所环境相配合,是否安全、合理。八、高低压配电系统图是否合理和安全可靠。九、无功功率补偿是否安全、合理,补偿后的功率因数是否达到要求。5.2.2配变电设备一、配变电所所址,位置确定是否合理。二、变压器的配置和选择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三、配变电所的形式及设备布置是否合理,各部分的间距尺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四、设备安装(包括平、剖面)图是否齐全。五、高、低压配电主要元件的选择是否安全(符合防火、防爆、防潮等安全技术条件)、可靠、经济,是否选择了淘汰和不合格产品。 六、配电所的控制方式,操作电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七、应急柴油发电机组的设置和选择(内容之一是柴油发电机组的容量是否满足重要负荷同时运行的需要和负载中单台最大容量电动机起动条件的要求)是否合理。八、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机房设备布置、机组布置、各种间距、进排风及排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九、柴油发电机房储油的油量和储油的方式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十、柴油发电机的起动及投入运行的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十一、不间断电源:不间断电源的设置、选型、容量是否合理。5.3电气安全5.3.1供电、用电一、电气设计与建筑场所环境要求是否配合。二、电气设备的供电电源,供电方式是否满足负荷级别和配电可靠性是否符合相关规范。三、配电线路与建筑分区(沉降、伸缩缝等)是否安全。四、配电线路导线选择及导线敷设。 1.供配电线路导线或电缆的材质、防护结构及敷设方式,是否符合所使用的额定电压对绝缘等级、机械强度,载流量和电压损失及动、热稳定性对导线截面积大小,负荷性质对导线结构的要求;是否符合导线或电缆敷设环境条件及防火的要求。2.架空线路的路径,与建筑物、其他管线和对地的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3.架空入户的高度及位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4.电缆线路敷设的路径,敷设方式与各种设施管线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电线、电缆保护管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6.N、PE、PEN线选择及敷设是否正确。7.线路敷设是否符合相应的防火要求。8.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相应防爆等级的要求。9.电缆在车道下敷设时,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否合理。10.电气人孔、手孔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五、开关装置及控制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方式和接地故障保护措施。 1.用电设备的保护开关及控制设备选择是否符合防护等级、环境特点、起动及运行等要求。2.配电线路的保护方式与配电系统的特征、负荷性质、接地系统类型是否相适应。3.配电系统的接地故障保护的设置及其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4.保护开关的整定值是否正确(包括速断、短延时、长延时、漏电保护等),上、下级之间有无选择性。5.配电系统各级之间配合是否满足规范要求。6.保护开关整定与配电线路导线配合是否合理。7.防灾、救援等重要负荷及系统的供电和控制,是否符合供电可靠及相关的信号、相关的装置设施配合动作的联锁控制要求和备用电源切换、备用设备自投等自动控制的要求。六、照明1.各种场所和房间照度选择是否满足功能和标准。2.照明光源、电气附件及灯具的选择,照明系统的设计及控制方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绿色照明”的要求。3.照明系统及照明配电箱的设置,灯具及照明附件的安装是否安全、合理。 4.应急照明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5.是否按规范设置了航空障碍照明。6.道路照明、庭院照明、泛光照明等室外照明管线选择及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室外水池水下照明及泵类配电和接地是否安全可靠,符合规范要求。七、移动电器装置、儿童活动场所、潮湿及特殊装置易发生人身电击的场所的后备保护,和配电系统中防止电气火灾的线路剩余电流保护(漏电保护),是否符合规范。5.3.2防雷、接地及安全一、建筑物的防雷类别等级、防雷措施、防雷设备的选择。1.建筑物防雷类别和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规定。2.防雷保护措施做法是否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类别等级相适应。3.防雷设施的选择是否可靠、实用、技术先进。二、防雷引下线的设置,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1.建筑物防雷引下线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高低压配电系统及各种弱电系统是否按规范要求采取了防止大气过电压或危险高电位反击的保护措施。 三、接地电阻、接地装置及防跨步电压和接触电压的措施。1.防雷接地做法及接地电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高压及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低压配电系统的直接接触保护和间接接触保护措施是否合理。4.是否按规范设置总等电位联接及辅助等电位联接。5.4防火安全5.4.1建筑物的防火分类、消防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置和选择。一、建筑物的防火分类和防火分区、防烟、排烟分区是否与主导专业一致,是否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二、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等级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三、感烟、感温等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是否合理。四、在消防报警及控制系统中,必要的联动控制是否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和相关专业所提的控制程序和控制逻辑关系的要求。 五、重要的消防设备(消防泵、喷淋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是否具有除联动还有在消防控制室(或消防控制中心)和被控设备及装置的现场直接手动控制功能。5.4.2消防报警及消防设备的供电方式,末端双电源切换措施,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的设置和电源配电方式。一、消防设备的供电是否满足该建筑防火类别对电源的要求,消防报警系统的电源是否符合主电源是消防电源,备用电源是直流电源的要求。其供电方式是否合理、可靠。二、消防设备(消防泵、喷淋泵、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消防控制电源等)是否按规范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进行电源自动切换。三、应急照明、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和电源切换配电及控制方式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5.4.3消防电气线路的防火要求和措施。一、消防电气线路所用导线、电缆、管材的选择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二、消防电气线路敷设是否满足防火、防爆、防潮等要求,并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三、跨越楼层及防火分区的电气线路通道,是否按规范作了防火阻隔措施。 5.4.4消防通信及广播一、是否按规定设置了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消防专用固定电话机与消防专用对讲电话塞孔的布置是否满足防火设计规范要求。二、是否按规定设置了火灾事故广播系统,广播主机的容量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广播扬声器的选型及容量是否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广播扬声器的设置是否合理,火灾事故广播输出分路的控制及配线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规范规定。三、兼用的广播系统,是否满足消防广播系统的要求,是否有火灾广播优先和强制切换的功能。5.5其他弱电系统5.5.1设计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设备选择是否合理。5.5.2设备布置、线材选择及管线敷设是否满足规范要求。5.5.3接地保护做法及接地电阻值是否合理、安全可靠。5.5.4 重要机构(政府重要机关或军事部门的机要室、银行及金融机构的金库、重要文物或重要科研单位的珍贵成果资料档案库等)或某些公共场所的安防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等的设施或装置,其设计配置、系统或设备选型、装置布局是否合理、安全、可靠,供电及各种线路的敷设走向及抗干扰、抗损伤、抗人为破坏的能力等,是否符合专项设计规范或满足专职机构的要求(注:除一般防盗监控系统外,专职管理部门已负责专项审查并认为不宜扩大知情范围的此类系统设计可不提交送审)。5.6专项设计5.6.110KV以上的变配电工程设计是否满足相关的规程、规范要求。5.6.2智能建筑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GB/T50314-20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5.6.3建筑工程的专项设计是否满足相关的规程、规范要求。5.6.4建筑工程的专项设计单位,是否具有与其工程内容和规模相当的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合同责任是否与工程总体设计单位划分明晰,设计文件深度是否达到统一的深度规定,与相关专业之间是否会签完善。6采暖、通风和空调工程6.1一般规定6.1.1 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使用要求、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会同有关专业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6.1.2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位置设置必要的检测,调节和计量装置。6.1.3在采暖、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考虑必要的操作和维修的空间以及设备、管道及配件的安装条件。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及运输通道,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6.1.4在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中,应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6.1.5在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中,应考虑施工及验收要求,并执行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6.1.6采暖、通风和空调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及配件应择优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6.1.7设置集中采暖的系统,室内计算温度和系统用热媒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6.1.8设置舒适性空气调节的建筑,根据其用途,其冬、夏室内设计参数(包括温度、相对湿度和风速)是如何确定的,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 6.1.9有采暖空调要求的居住建筑,其室内计算温度是否符合有关设计规范或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6.1.10不设置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每套住宅内是否留有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位置和条件。6.1.11燃油、燃气的热水机组及直燃机组的机房,是否采取了防爆、泄爆措施。6.2采暖6.2.1采用煤气红外线辐射采暖的房间,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火、防爆和必要的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6.2.2蒸汽采暖系统,当供汽压力超过室内采暖系统工作压力时,为保证系统的安全工作,是否设置了减压装置,其装置的组成和设置的位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6.2.3穿过建筑物基础、变形缝的采暖(包括空调用冷、热水)管道,是否采取了由于建筑物下沉而损坏管道的预防措施,措施是否合理可靠。6.2.4为了保证防火墙的防火和密封性能,采暖(包括空调冷、热水)管道穿过防火墙时,设计中是否采取了固定和密封措施,其方法和使用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6.2.5 为保证使用安全,设计中不应有供暖管道同输送蒸汽燃点低于或等于120℃的可燃液体或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的情况。6.2.6采用集中采暖和空调系统的居住建筑,其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设施的位置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6.2.7热水采暖系统中,排气是否通畅,是否考虑泄水装置。6.2.8幼儿园、澡堂的散热器设置是否考虑防止人身伤害。6.3通风6.3.1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调新风系统)的风管,其横向和竖向分区是否合理,是否采取了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其采用的方法和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6.3.2为保证敷设风管的安全,设计中是否有可燃气体、液体管道和电线穿越风管或者沿风管外壁敷设的情况;是否有可燃气体、液体管路穿过通风机房及空调机房的情况。6.3.3为防止火灾及爆炸危险,有没有热媒温度高于110℃的供热管道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物质或可燃物质的风管,或沿上述风管敷设的情况。6.3.4 输送气体温度高于80℃的风管,在穿过建筑物的可燃及难燃烧体结构处,是否设置有隔热层,其材料和表面温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6.3.5通风和空调系统使用的风管、保温及其消声材料,是否正确;当风管内设有电加热器时,其前后0.8m范围内的保温,是否采用的是非燃烧材料。6.3.6住宅建筑中,为防止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排气的回流及泄漏,设计中采用了什么措施,其采用的系统、设备和排风量是否可靠,是否是淘汰产品。6.3.7住宅建筑无外窗的卫生间,是否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道。6.3.8有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其通风设计应符合人防设计的有关规范和重庆市人防主管部门的要求。6.4空调6.4.1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值不应大于超过50Pa。6.4.2空调房间的夏季冷负荷是如何确定的;在计算空调系统的冷负荷时,是否考虑了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是否计入了新风冷负荷及风机、风管、水泵、冷水管和水箱等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6.4.3 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房间功能,空调系统的新风量是如何确定的,是否满足规范中所规定的最小新风量要求。6.4.4对无窗建筑物和过渡季节要求大量使用新风的空调系统,是否设计了排风出路;其排风量是如何确定的,能否满足新风量变化的要求;新风口的面积是如何确定的,能否适应季节新风量变化的需要。6.4.5无特殊情况,设计中不应采用盐水作为水冷式表面冷却器的冷煤;不能采用氨作为直接蒸发式表面冷却器的制冷剂。6.5制冷6.5.1闭式空调水系统是否设计了膨胀水箱和排气、泄水装置,其位置及配管是否合理。6.5.2为了保证制冷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和有较高的制冷效率,风冷式冷凝器空气进出口温差,不应大于8℃;对于选型的风冷式冷水(热泵)机组,可根据机组名牌(或性能曲线)的排热量与风量进行校核计算,计算结果是否满足上述要求。6.5.3选择的压缩式冷水(热泵)机组,是否带有能量调节装置,其额定工况的能效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6.5.4对有冷却水套的水冷式制冷压缩机,其冷却水进出口温度是如何确定的,出口水温会不会高于45℃。 6.5.5所有贮存制冷剂且在压力下工作的制冷设备和容器(如冷凝器、贮液器等)是否设置有安全阀;氨制冷系统的排氨口位置及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6.5.6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氟利昂压缩机的制冷系统,其制冷剂器管路是否设计有并联回路。6.5.7设计氨制冷机房时,是否具备如下安全要求:一、机房是否有两个出入口,一个出口直接对外;二、是否设计了事故通风,通风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三、配电是否设置了事故电源,电源开关位置是否正确;四、机房内是否设有必要的消防和安全器材;五、机房内严禁有明火或用明火采暖设施。6.6自动控制6.6.1设计中采取了哪些自动控制内容和方法,是否经过了一定的技术经济比较。6.6.2设置电加热器的空调系统,设计中是否与送风机进行了联锁;是否设置了无风断电保护装置;其金属风管是否采取了接地措施。6.6.3设计或选用的压缩式制冷装置(包括冷水机组、热泵冷热水机组)是否具有如下安全保护装置: 一、排气压力过高和吸气压力过低保护;二、润滑油系统油压差保护;三、电动机过载及缺相保护;四、冷却水套断水保护;五、离心式压缩机轴承温度过高保护;六、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七、水冷冷凝器冷却水断水保护;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事故保护。6.6.4设计或选用的吸收式制冷装置(包括热水、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热)水机组)是否具有如下安全保护设施:一、冷水或冷剂水的低温保护;二、溴化锂溶液的结晶保护;三、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四、冷剂水的液位保护;五、冷却水断水保护或流量过低保护;六、停机时防结晶保护;七、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 八、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九、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6.7消声和隔振6.7.1空调房间的噪声标准要求是多少;设计中是否设置了消声器或其它消声措施;系统消声效果能否满足空调房间噪声标准要求,是否经过了计算。6.7.2管道穿过机房围护结构处,是否做了防止噪声传递的处理;处理方法是否合理。6.7.3通风、空调制冷设备是否设置了隔振器或其它隔振措施,选择的隔振器是否符合规范及产品性能要求。6.7.4布置在室外或屋面的空调制冷设备及冷却塔等,是否进行了消声和防振处理,其产生的噪声和振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6.8消防6.8.1设计范围、内容是否满足有关规范及地方法规的要求。6.8.2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是否设有排烟设施。一、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二、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三、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四、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桑拿浴室等娱乐游艺场所是否按现行《高规》、《建规》上的要求设置必要的防排烟设施。6.8.3机械加压送风和机械排烟的风速,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一、采用金属风道时,不应大于20m/s。二、采用内表面光滑的混凝土等非金属材料风道时,不应大于15m/s。6.8.4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是否采取了防火、防烟措施。6.8.5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否≥2.00m2,合用前室是否≥3.00m2。6.8.6采用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是否≥2.00m2。6.8.7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道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否≥走道面积的2%。6.8.8采用自然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是否≥该房间面积的2%。6.8.9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采用自然排烟时,其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是否大于或等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6.8.10下列部位是否设置有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一、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二、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三、封闭避难层(间)。6.8.11高层建筑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是否按计算或按《高规》GB50045-95中表8.3.2-1至表8.3.2-4的规定确定的。当计算值和其表中值不一致时,是否按两者中较大值确定的。6.8.12层数超过32层的高层建筑,其加压送风系统及送风量是否分段设计。6.8.13剪刀楼梯间合用一个风道时的风量是否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是否分别设置。6.8.14封闭避难层(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是否按避难层(间)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30m3/h计算。6.8.15 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和合用前室设计为共用一个送风系统时,在通向合用前室的支风管上是否设置有压差自动调节装置。6.8.16机械加压送风机的全压,除计算最不利环管道压头损失外,是否还有余压,其余压值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防烟楼梯间为40Pa至50Pa。二、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为25Pa至30Pa。6.8.17楼梯间每隔二至三层是否设有加压送风口;前室的加压送风口是否每层设置。6.8.18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是否设置有机械排烟设施:一、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二、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三、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四、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m2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6.8.19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其排烟风机的风量是否符合下列规定:一、担负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00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二、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不小于120m3/h计算;三、中庭体积大于17000m3时,其排烟量按其体积的4次/h换气计算;但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m3/h。6.8.20排烟风机的入口处是否设有280°熔断的排烟防火阀。6.8.21排烟口是否设在顶棚上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而且与附近安全出口沿走道方向相邻边缘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是否不小于1.50m。设在顶棚上的排烟口,距可燃构件或可燃物的距离是否大于等于1.00m。排烟口平时是否关闭,是否设置有手动和自动开启装置。6.8.22排烟管道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安装在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其隔热层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而且是否与可燃物保持有不小于150mm的距离。6.8.23机械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是否采取了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排烟系统要求。 6.8.24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是否同时设置有送风系统。6.8.25剧场建筑内的观众厅屋顶或侧墙上部是否设有通风排烟设施。6.8.26舞台上部屋顶或侧墙上是否设置有通风排烟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时,排烟窗的净面积是否大于等于主台地面面积的5%,排烟窗是否考虑了避免因锈蚀或冰冻而无法开启的措施。在设置自动开启装置的同时,是否设置有手动开启装置。7燃气设备7.1一般规定7.1.1本节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城镇燃气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燃气用户引入和室内燃气系统设计施工图的技术审查;7.1.2城镇居民住宅、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的燃气供应设计,是否符合国家能源政策、环保政策,是否满足建筑物用途和使用要求,是否满足安全和消防的要求。7.1.3燃气供应系统设计中所选用的调压、计量、燃烧等设备及管道、阀件是否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规定;7.2室外燃气设备 7.2.1燃气供应系统设计中,户外设置箱式调压装置的场所,是否通风良好、不易被人为损坏、能有效防止被雨水浸湿并便于维护和检修;7.2.2燃气供应系统设计中,从中压管道引入时,是否已设置室外燃气总阀,总阀是否能方便进行快速切断操作;7.2.3进入室内的燃气管道从地下或地面引入时,在外墙穿越处是否采用了套管敷设并考虑了消除建筑沉降的影响;7.2.4带有安全放散装置的箱式调压装置,是否能有效放散燃气并没有排放燃气进入室内的危险;7.2.5从低压燃气管道上引入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7.3室内燃气设备7.3.1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是否符合规范规定;7.3.2室内燃气管道是否穿过不宜敷设的区域;7.3.3室内燃气管道需要暗设的特殊场所是否便于安装、检修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7.3.4室内燃气管道穿越室内障碍物时是否已设置套管;7.3.5室内燃气管道布置时,与其它电气设备和管道之间是否符合间距和位置要求;7.3.6室内管道系统中需要设置阀门的地方是否遗漏; 7.3.7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敷设的燃气管道是否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通风、照明、实墙隔断、放散管、燃气自动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检测报警等装置,放散口是否安全;7.3.8高层建筑室内燃气立管(包括设立在外墙上的立管)是否进行了锚固和采用了热应力补偿措施,是否采取了附加压力消除措施;7.3.9高层建筑室内立管末端是否设置了超压放散阀和超压放散管,超压放散阀是否方便检修,放散口是否安全;7.3.10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管道井是否能保证通风良好,或者是否已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自动切断装置和检修门,与其他设备和管道同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3.11需要计量的用户或设备是否已设置燃气计量装置,计量装置的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范要求。7.4大中型用气设备7.4.1建于室内的建筑物大中型用气设备如燃气锅炉房、燃气中央空调机房等地点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采取了相应的防火隔断和泄爆措施;7.4.2大中型用气设备房间是否设置了燃气泄漏报警器,设备供气管线上是否设置了自动切断系统,需要联动的场合两者是否能够联动; 7.4.3设置在室外的专用配气设施(专用调压室、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系统等)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7.4.4大中型燃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是否设有放散管,放散管的高度是否符合要求,放散管口是否有防止雨雪杂物进入的措施并确保放散物不会进入室内,是否有防雷措施;7.4.5管道与设备的连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7.4.6大中型用气设备房间内的消防设施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8.1人防建筑8.1.1建筑一、设计依据是否齐全、正确二、防空地下室距易燃、易爆和有毒、害物建(构)筑物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三、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的布置是否符合平战结合的要求。四、防护单元的面积划分、层高、隔墙厚度及门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抗爆单元面积是否恰当,两相邻单元之间,连通口的设计是否正确,墙体厚度是否符合要求。六、防护单元内不应设变形缝。当两相邻防护单元间设置变形缝,且开设门洞时,其防护密闭门的等级和设置方式是否正确。七、管道穿密闭隔墙时,采取的密闭措施是否恰当。八、防空地下室各类出入口设置的数量、位置及布置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九、出入口通道、楼梯和门洞等的数量、尺寸大小及有关技术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当有电梯时,电梯的位置是否恰当。十、主要出入口是否按规定设置了防护密闭门、密门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竖井、扩散室、除尘室、滤毒室等设施。其中:1.防毒通道、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滤毒室、进风机室等的面积大小、布置方式及门的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2.扩散室(箱)的净长、净宽、净高及风管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及有关技术要求。4.5级、6级防空地下室通风采光窗的设计,能否满足战时加设可靠防护措施的要求。十一、防空地下室中,设置的辅助房间(如:开水间、盥洗间、贮水间、厕所、发电机室、控制室等)是否符合规定。十二、防空地下室的装修材料,是否符合防火、防潮、防腐、抗震及其它特殊功能的要求。8.1.2建筑防火一、总平面布局是否符合人防工程防火的要求。二、防火间距,防火、防烟分区的划分方式,不同性质用房防火分区的面积大小及有关技术要求是否符合规定。三、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墙上门窗的耐火等级、防火门的形式及开启方向,装修材料及细部构造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四、每个防火分区,或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有防火门时,安全出口的数量;房间内最远点距房门的距离、及房间门距安全口的距离等是否符合规定。五、安全出口、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的防火门、楼梯和疏散走道等,是否符合最小净宽的规定。六、楼梯间的性质、前室面积大小是否符合要求。七、各部位避难走道的宽度,出口位置、数量,装修材料及有关技术措施是否符合规定。 8.2人防结构8.2.1人民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是否符合要求;人防地下室的位置范围是否明确。8.2.2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是否合理;采用平战兼顾设计时临战加固能否达到战时防护要求,当防空地下室有上部结构时,是否综合考虑上部建筑在平时使用条件下对防空地下室结构的要求。8.2.3防空地下室的荷载取值、材料强度取值是否符合人防规范要求;承载能力是否满足人防地下室设计规范的要求8.2.4当有侵蚀性地下水时,所采用材料是否采取防侵蚀措施。8.2.5结构构件的最小厚度、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构造配筋、箍筋、拉接筋、钢筋锚固、保护层厚度、门洞加强筋、圈梁、构造柱设置等是否满足人防规范要求及其它现行规范要求。8.2.6平战兼顾设计的计算书是否正确,计算简图是否理;被加固构件是否满足临战加固前、后两种不同受力状态的各项要求,对加固部位、方法及具体实施要求是否在设计图中注明。8.3人防给水排水 8.3.1人防工程给水排水一、防空地下室的水源、水质、用水量标准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人防规范”)的规定。二、防空地下室的贮水池(箱)容积、位置及其附属设施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规定。三、防空地下室内部的给水管道布置,是否做到严禁跨越通信和变、配电设备。四、防空地下室的给水管道,当从出入口引入时,是否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是否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五、防空地下室的排水系统以及透气管系统的设计,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规定。六、采用污水泵排水的污水集水池,其容积是否包括有调节容积和贮备容积。七、压力排出管在穿越外墙或顶板处的内侧是否设有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防爆波阀门。八、透气管如需穿越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时,在其内侧是否设有公称压力不小于1MPa的阀门。 九、防空地下室的自流排出管设置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规定。十、扩散室是否设有防爆波地漏或集水坑。十一、洗消用水量、水温和洗消间内淋浴器数量设计,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规定。十二、需冲洗的房间及通道是否按《人防规范》的规定设有防爆波地漏。十三、防空地下室排水设计是否有清洁区不被污染的措施。十四、柴油发电机房的给水排水设计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规定。十五、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是否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防爆波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是否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防爆波阀门,其抗力不应小于1MPa。十六、燃油贮存量、贮存位置、贮存方式以及供给方式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规定。十七、给水、排水管材的选用是否符合《人防规范》的规定。8.3.2人防工程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一、消防水源、消防用水量的设计,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人防防火规范》)的规定。二、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及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和部位是否符合《人防防火规范》的规定。三、消防水池的设置条件、火灾延续时间及消防水池容积的确定是否符合《人防防火规范》的规定。四、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条件、数量及两者之间的距离是否符合《人防防火规范》的规定。五、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及消防水箱的设置是否符合《人防防火规范》的规定。六、消防水泵的设置是否符合《人防防火规范》的规定。七、设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是否设有消防排水设施。8.4人防电气8.4.1供电一、防空地下室电力负荷等级的确定是否考虑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二、防空地下室常用设备战时电力负荷的分级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三、防空地下室电力负荷是否按平时和战时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四、防空地下室是否引接电力系统电源,平战结合的工程是否满足平时电力负荷等级的需要,其供电容量是否满足平时和战时总计算负荷的需要。五、供电电压,供电电源的可靠性考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六、供电系统图是否安全合理,各级之间配合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七、引接10KV电力系统电源的降压变压器的位置确定是否合理。八、变压器的配置和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九、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设置柴油发电机组数量和容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原则规定。十、防空地下室柴油发电站的选址、电站的型式、电站的构成及其设施的组成、布置、各种间距、进排风及排烟、排水与冷却等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十一、柴油发电站的起动、投入运行的方式及监控方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十二、移动柴油电站的设置及其设施组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十三、防空地下室采用蓄电池作内部电源的条件、范围,以及蓄电池容量、连续供电时间、蓄电池的种类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8.4.2电力线路及敷设一、电缆和电线是否采用铜芯导线。二、电缆、电线芯线截面的选择是否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及《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相关规定。三、防空地下室内电缆、电线敷设的路径、敷设方式与各种设施管线的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四、电线、电缆保护管的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五、电线、电缆共管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六、进出防空地下室的电气线路导线的选择、路由、敷设方式,备用穿线管的预留等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七、穿越围护结构、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的电气管线及预留备用穿线钢管,是否进行了密闭处理,管材是否选用镀锌钢管。 8.4.3电力、照明一、电力、照明系统是否安全、可靠,动力、照明配电屏(箱)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二、设有清洁、滤毒和隔绝三种通风方式的防空地下室,是否按规范设置了显示通风方式的声光信号装置。三、防空地下室呼叫音响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要求。四、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照明种类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各种场所和房间照度选择是否满足功能和标准的要求。五、照明光源的选择是否合理。六、照明灯具的选择是否安全。七、应急照明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8.4.4接地一、防空地下室接地方式是否采用TN-S系统。二、接地装置的设置及接地电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电力系统低压电缆进线处是否设置重复接地。四、是否按规范设置了过电压保护接地和燃油设施的防静电接地。 8.4.5防火安全一、火灾报警及消防设备的供电电源是否满足消防电源要求,其供电方式是否合理、可靠,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二、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是否按规范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三、火灾疏散照明、火灾备用照明的设置和电源配电方式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四、人防工程内的消防配电设备、配电线路所用电线、电缆、管材,照明灯具及备用蓄电池的防护是否满足防火要求。五、人防工程内消防配电线路敷设及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及灯具、开关插座等的安装是否满足防火、防爆、防潮等要求,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六、防空地下室柴油发电站储油的油量和储油方式是否符合防火要求。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是否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应急广播的设计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8.5人防暖通及防排烟8.5.1一般规定一、防空地下室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必须确保战时防护要求,并应满足战时及平时的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是否采取了功能转换措施。二、设计中是否按使用要求的不同划分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其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通风与空调系统是否按防护单元分别设置的。三、专供平时使用的进风口、排风口和排烟口,战时是否采取了防护密闭措施,其措施是否满足国家规范要求。四、所有设备及材料的选用,是否均满足防火、防潮及卫生要求,且便于安装和维护。五、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人员掩蔽所的战时通风方式,应包括清洁通风、滤毒通风和隔绝通风。设计中各类工程采用的战时新风量(包括清洁通风时的新风量和滤毒通风时的新风量)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平时通风时的人员新风量是否大于或等于30m3/p.h。 六、防空地下室战时隔绝防护时间,以及隔绝防护时室内CO2的容许含量,设计中是否进行了计算,其数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七、有消声要求的通风和空调系统,其送风、回风和排风是否采取了消声措施和必要的减振措施。8.5.2防护通风一、防空地下室防护通风的进风系统及排风系统形式和防护设备的组成是否符合规范规定。二、选用的消波设施是否满足抗力、清洁通风量以及防护通风设备的允许压力等要求。平战通风合用消波设施时,是否按规定采用的是门式防爆波活门。三、进、排风系统选用的防护通风设备及阀门等抗冲击波的允许压力是否满足规范表规定。四、设置在染毒区的进、排风管,是否由2~3mm厚的钢板焊接成型,并具有0.5%的坡度坡向室外。五、穿过密闭墙的风管和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人防围护结构时,是否采取了防护密闭措施。六、自动排气阀门的选用数量,是否满足滤毒通风的排风量要求,其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七、滤毒通风时,防空地下室内是否保持有30~50Pa的超压。 八、毒通风设计中,如有防化要求,应按规范规定执行。九、战时主要出入口防毒通道的最小通风换气次数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十、防空地下室滤毒通风的新风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8.5.3通风一、防空地下室机械通风的进、排风口,是否设置在空气流畅、清洁的位置,其风口下沿是否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m。二、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其新风量是否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并按规范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三、对于战时电源无保证的防空地下室,是否采用的是电力、人力两用通风机。8.5.4空气调节一、防空地下室采用一般通风不能满足温度、湿度要求时,应进行空气调节设计。二、空调房间的热湿负荷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规定。三、过渡季使用大量新风或全新风的空调系统,其进风和排风的控制是否适应新风量变化的需要。 四、新风和回风是否设置了符合卫生要求的除尘装置。8.5.5采暖一、防空地下室温度有一定要求,并冬季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采暖系统设计。二、防空地下室采暖热负荷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三、引入地下室的采暖管道是否采取了防护密闭措施,是否在其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了阀门。8.5.6柴油发电站和蓄电池室的通风一、发电机室利用其它房间内部空气进行通风时,是否存在有蓄电池室和厕所等房间的有害气体进入发电机室。二、发电机室采用清洁式通风时,其进、排风量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规定。三、隔绝通风时,柴油机所需的燃烧空气量是否单独引入室外空气燃烧。四、柴油发电站的贮油间等附属房间,是否设计有排风装置,在其排风管上是否设置有防火阀。五、柴油机的排烟系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六、蓄电池室的排风系统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5.7防烟、排烟一、人防工程下列部位是否设有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2.避难走道的前室。二、人防工程下列部位是否设置了机械排烟设施:1.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易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2.长度大于20m的疏散通道;3.电影放映间、舞台等。三、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四、机械加压送风机全压值的选择,除满足最不利环路的压头损失外,是否还有余压,其余压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五、当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是否在送风支管上设置了压差自动调节装置。六、避难走道的前室、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排风是否设置了余压阀,其调定的余压值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七、避难走道的前室送风口位置,是否正对前室入口门,且宽度大于门洞宽度。八、设计的机械排烟系统,其排烟风机和风管的风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九、排烟区是否设计了补风措施,其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十、当设计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与工程排风系统合并设置时,是否设计了当火灾发生时能将排风系统自动转换为排烟系统的措施。十一、排烟口的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十二、排烟口的开闭状态控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十三、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排烟管道的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十四、排烟风机的选用和控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十五、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及其辅助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十六、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上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了防火阀。十七、火灾发生时,防火阀的温度熔断器或与火灾探测器等联动的自动关闭装置一经动作,防火阀能否自动关闭。 十八、当通风、空调系统中设置有电加热器时,是否采取了如下安全措施:1.通风机与电加热器联锁;2.电加热器前、后0.8m范围内,未设置有消声器、过滤器等设备。9高边坡工程9.1一般规定9.1.1本章为针对由于工程活动可能诱发的H≤30m的岩质边块、H≤15m的土质边坡、H≤10m的新填土边坡失稳而需采取支挡结构的施工图设计文审查内容。审查依据的规范主要为重庆市地方标准“建筑边坡支挡技术规范”。9.1.2边坡及支挡结构设计施工图审查资料(地勘资料、环境资料及相应的边坡评估报告等)是否齐全、内容正确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要求。9.1.3设计基准期、边坡工程安全等级、抗震设防烈度的确定是否正确。9.1.4场地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相邻建筑及基础概况、边坡高度及其岩土层分布的简要描述是否与地勘资料及实际情况相符。9.1.5结构材料的组成与选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9.1.6支挡结构及构件的一般构造要求如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连接与锚固、挡墙伸缩缝、锚杆(钉)及锚索的防腐防锈处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范、规程及强制性条文要求。9.1.7填料的选用、填土的压实要求是否明确和符合规范要求。9.1.8边坡及其支挡结构的防排水措施(设置泄水孔、排水沟、坡顶地面防渗等)、坡顶的安全护栏设计是否满足规范要求。9.1.9施工要求及注意事项是否明确,适当和符合规范要求。9.1.10对锚杆(钉)及锚索进行性能试验的锚杆试验荷载值试验方法和数量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9.1.11是否根据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地质及支挡结构情况对边坡工程提出了符合规范规定的监测要求。9.2计算要点9.2.1边坡岩(土)体及结构面的抗剪强度指标是否考虑了时间效应和含水状况并满足有关规范的取值要求。9.2.2坡顶荷载取值是否恰当,是否考虑了坡顶建筑物基础传来的荷载(水平作用、竖向作用及力矩作用)对边坡的不利影响。 9.2.3支护结构承受的侧向岩(土)压力计算与边坡地质情况是否相符,是否符合规范相应要求。9.2.4当坡顶有重要建(构)筑物时是否按规范要求对支护结构的侧压力进行修正并控制建(构)筑物变形。9.2.5对边坡塌滑区内有建(构)筑物基础、土质边坡下卧基岩表面外倾坡度大于20%且在坡面出露和处于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整体或局部稳定性验算。9.3支挡结构审查要点9.3.1是否根据边坡地质及周边环境条件、边坡等级、坡高及变形特殊要求按照规范合理选用适宜的支挡方案。9.3.2支挡结构计算简图是否合理,传递水平力、竖向力的途径是否明确、可靠,是否传递至稳定的岩(土)层中,是否满足承载能力及正常使用的要求。9.3.3对稳定性较差、坡高较大的边坡若采用分阶放坡时水平台阶是否有足够的宽度,若不满足是否考虑上阶边坡对下阶边坡的荷载作用。9.3.4对于坡顶已有建(构)筑物的挖方工程边坡,设计中是否避免了由于切坡使建(构)筑物基础处于可能失稳破坏的边坡地基上,是否按规范要求对建(构)筑物基础外边缘到支护结构外边缘间水平距离作了必要的控制和验算。 9.3.5支护结构构件如锚杆、锚索在柱(桩)内的锚固等抗震构造措施是否符合抗震规范要求。9.3.6通过计算的锚杆(钉)及锚索截面及配筋、锚筋长度(自由段长度及锚固长度)、锚杆(钉)及锚索间距,锚杆上覆岩(土)层厚度、倾角是否满足规范的构造设计要求。9.3.7支挡结构中的立柱(桩)面板、墙顶连梁、基础等构件设计和构造作法是否满足有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