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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附件1BSZN-111002—2017砚山县环境保护局2017年6月30日发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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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砚山县行政区域内除环保部、省、州审批权限外,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机构编制的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2.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项目已申报并联选址并取得各部门同意选址的书面意见;(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项目要取得立项备案文件,并从云南省投资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附码成功;(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是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完成的。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报件不齐全的;(2)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使用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三、实施机关本许可实施机关为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条件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达不到予以批准条件的情况;2.多次补正达不到审批条件;3.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五、受理地点受理地点: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地址: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林业局一楼。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办理人:文儒兴。联系电话:0876-3138142(环保窗口)3120965(环境影响评价股)。-3-
六、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材料形式份数是否必须备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文件原件纸质版、电子版1是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稿)原件纸质版、电子版6是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信息公开承诺文件原件纸质版、电子版1是七、审批时限受理时限:1.通过网上预审符合要求的,纸质材料和网上提交材料核对无误的,当场受理;2.未进行网上预审的,受理期限为5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八、审批收费收费项目:不收费。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无。十、中介服务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办理时限:按委托合同执行。收费及标准:按委托合同执行。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无。十二、资质资格无。十三、审批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2)网络提交。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zxjg.yn.gov.cn/zxjg/home,网站首页→申报事项→按区域分类→文山州→砚山县→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我要申报。2.提交时间窗口提交: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网络提交:时间不限。(二)受理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收到企业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准予受理的决定。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受理意见书-3-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行政许可不予受理意见书》。 (三)审查窗口受理后转交给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股组织审查并草拟审批文书。(四)审批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在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作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决定。予以批准的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送同意通过审批的意见文书,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十四、审批服务(一)咨询方式1.窗口咨询。地址: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1-3138142(环保窗口),3120965(环境影响评价股)。(二)咨询回复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三)办理进程查询网上申报成功的,可在申报网站上查询进度。(四)获取办理结果审批文书为:《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XXX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书有效期为长期有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制作完成后,由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文书时,通过网络或电话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审批结果将在砚山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信息公开行政审批专栏中进行公示。(五)监督投诉窗口投诉: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电话投诉:0876-3132168(砚山县政务管理局),3056395(砚山县委编办)。(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砚山县人民政府或文山州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依法向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下载地址:云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zxjg.yn.gov.cn/zxjg/home,网站首页→申报事项→按区域分类→文山州→砚山县→砚山县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办事指南。直接领取:砚山县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3-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办事流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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