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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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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简报2008年第3期总第18期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编印二○○八年九月十日目录□政策文件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3、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8]225号)4、《关于印发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执行新版建筑节能报审表的通知》(苏建科〔2008〕221号 )5、《关于公布2008年第二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结果的通知》(苏建科[2008]250号)4、《2008年第一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摘要(摘自苏建质〔2008〕245号) □行业动态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今年9月为质量月2、国务院法制办就《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答问3、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4、建设领域多项标准施行□管理信息1、省建设厅举办四川汶川地震震害报告会2、2008年全省施工图审查部分专业技术研讨会分期在宁召开3、施工图审查分会举办“施工图审查与防震减灾”主题征文活动 4、《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已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各地简讯1、常熟市审图中心网站试运行2、淮安市举办汶川震害分析及建筑抗震新技术讲座□工作交流1、关于施工图审查资料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政策文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八年八月一日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指导下,编制全国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九条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一条 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在建筑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第十八条 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第十九条 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等部位,应当安装、使用节能灯具和电气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 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测评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能设备。本条例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第二十三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保温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由有关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制定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第二十七条 居住建筑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第二十八条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第二十九条 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居住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国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第四章 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三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工作予以配合。第三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供热单位应当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并对供热系统进行监测、维护,提高供热系统的效率,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设计方案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设计方案出具合格意见的;(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已经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四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六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九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节能规划第十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第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公共机构应当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第三章 节能管理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九条 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一)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三)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四)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五)查找存在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或者部位,提出合理使用能源的建议;(六)审查年度节能计划、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核实公共机构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说明;(七)审查能源计量器具的运行情况,检查能耗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第四章 节能措施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第二十八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第三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对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的公务用车应当按照标准配备,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对于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第三十七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二)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三)未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或者未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的;(四)未按照要求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的;(五)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六)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七)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八)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三十九条 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共机构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第四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第四十二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8]22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有关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抗震防灾法律法规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要求,我部组织对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了修订,并已正式发布实施。为做好标准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发布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标准)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指导灾区恢复重建,提高我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新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强组织学习和宣贯培训,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确保建筑工程质量。二、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标准的有关要求,其中,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三、对于建设项目,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必须按照新标准修改设计;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鼓励按照新标准调整设计;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并已开工的,可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和验收。四、地震灾区因灾受损的既有建筑工程,其建筑抗震鉴定、修复和抗震加固,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鉴定加固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标准规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八月四日 关于印发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执行新版建筑节能报审表的通知苏建科〔2008〕221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为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审查工作,我厅制定了《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并对建筑节能报审表进行了修改,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报审内容。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自2008年9月1日起,全省所有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项目,设计单位一律填报新版建筑节能报审表,审查机构应按《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的要求,将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情况作为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严格执行审查。 新版建筑节能报审表下载网址:www.jscin.gov.cn(科研设计-施工图审查-资料下载栏目)附件1: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附件2: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节能报审表(公共建筑)(略) 附件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节能报审表(居住建筑)(略) 江苏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附件1: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一、建筑专业:1、在施工图中应标明太阳能热水装置的位置;2、满足安装及检修太阳能装置的构造详图及安全措施。二、结构专业:1、在施工图中应画出预埋件。2、应考虑太阳能热水系统荷载。三、给排水专业:1、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充分利用屋面面积,节能设计说明中应注明太阳能热水系统设置范围、系统类型和集热面积。2、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须符合《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住宅建筑太阳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安装与验收规程》(DGJ32/TJ08)和《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住宅每户热水管道的设置标准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执行。3、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选型由建设单位或用户自行选定,施工图中给排水管线设计必须到位,并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第10.2.4条及第10.5.3条的规定。四、电气专业:1、屋面太阳能热水器装置金属部件应和防雷装置相连,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相关条文的规定。 2、太阳能热水器如自带辅助电加热装置,电气管线应配置到位,且配电线路的保护开关应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具体按《民用建筑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第5.6节的规定执行。关于公布2008年第二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结果的通知苏建科[2008]250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34号部令)、《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以及我省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厅对申报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重新认定、增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布。此次公布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认定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提出申请,并按隶属关系报我厅认定。审查合格者由我厅换发认定书,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收回认定书。有关认定书发放事宜另行通知。凡有效期届满而未申报重新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审查范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施工图审查专用章》自行作废。附件:2008年第二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认定结果汇总表江苏省建设厅二○○八年九月一日附件:2008年第二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认定结果汇总表序号机构名称认定类别审查范围认定内容证书编号有效期1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中心一类市政工程(限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增加隧道、燃气、风景园林)市政工程(隧道、燃气、风景园林)增项10021至2010年2月5日 2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一类建筑工程(不含超限高层)重新认定10191至2009年7月31日3无锡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一类市政工程(限道路、桥梁;增加给水、排水)市政工程(限道路、桥梁)重新认定;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增项10031至2009年7月31日4徐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一类建筑工程(不含超限高层)重新认定10041至2009年7月31日市政工程(限道路、桥梁)新申请单位名称变更5昆山开发区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二类建筑工程单位性质、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10322至2009年7月31日6淮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处二类市政工程(限道路;增加小型桥梁、排水管网)市政工程(限道路)重新认定;市政工程(限小型桥梁、排水管网)增项10141至2009年7月31日7溧阳市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二类建筑工程重新认定10072至2009年7月31日8宜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有限公司二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限道路、桥梁)市政工程(限道路)重新认定;市政工程(桥梁)增项10052至2009年7月31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9江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二类建筑工程法定代表人变更10042至2009年7月31日10淮安市华达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有限公司二类建筑工程重新认定10332至2009年7月31日市政工程(限道路)11泰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二类市政工程(限道路)市政工程(限小型道路)10292至2009年7月31日12射阳县建设工程设计审查中心二类建筑工程法定代表人变更10202至2009年2月28日13高邮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二类新申请限小型建筑工程10212至2009年7月31日2008年第一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摘要) 2008年7月8日至15日,我厅组织7个检查组共56名专家进行了2008年第一次全省工程质量监督巡查暨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共抽查了13个省辖市和13个县(市、区)的78项工程,建筑面积141.56万平方米,竣工、在建项目各占50%。其中,省辖市52项,县(区)26项;居住建筑41项,公共建筑37项;本次检查的范围为2007年1月1日以来竣工的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住房工程和在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检查的内容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以及建筑节能实施情况。二、建筑节能工作稳步推进。在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方面,68项工程合格或基本合格,占受查工程总数的87.2%,比2007年提高3.2个百分点。从对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检查考核情况看,各地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建筑节能闭合监管体系日益完备。继《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55号)出台之后,苏州市发布了《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3号),明确了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了民用建筑节能6项制度;无锡、淮安、盐城3市召开了全市建筑节能工作会议;南通、扬州、盐城等市制定了“建筑节能登记”、“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加强了建筑节能技术应用和质量管理;镇江、泰州等市全面推行建筑节能现场检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 各地积极出台政策,并通过培训班、技术产品推广会,推动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徐州、连云港、宿迁等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新建居住建筑中得以普遍应用。三、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建设单位擅自变更设计。有的建设单位随意变更设计,尤其是建筑节能设计,且未按规定重新审图。有的擅自取消公共建筑的新风系统;有的擅自改变中空玻璃厚度;还有的擅自将原设计的外装饰面砖改为花岗岩石材幕墙,无设计图纸,无设计变更,无施工图审查。2 、部分工程建筑节能设计深度不够。检查发现,仍有部分工程设计人员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理解不准确,不能熟练掌握节能技术标准,节能设计的深度不够,热工计算不规范,局部热桥部位处理交待不清楚,有些地区节能计算书、节能专篇和报审表仍不够规范。 行业动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今年9月为质量月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的统一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于今年9月开展以质量安全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为主题的质量月活动。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门发出通知,强调质量月的主要任务是:切实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参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管理,严格遵守基建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以及抗震和重建要求,大力推行“四节一环保”技术,注重防灾减灾和保护传统居民特色,精心勘察、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切实保证恢复重建工程的技术质量水平。积极行动起来以优质服务迎接奥运会。已建设完成的奥运会场馆和配套工程不仅体现了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的3大理念,而且集中展示了我国工程建设者的聪明才智和技术水平,在项目组织实施、工程管理、质量控制、技术创新等多方面也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建设系统要积极开展相关总结、学习和交流活动,营造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以饱满的精神和旺盛的斗志,努力提高建设和管理水平,提升技术和服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以优质服务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进一步推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各地要及时总结住宅分户验收工作取得的经验,从减少质量通病、抑制质量问题,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满意度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分户验收的标准和内容、程序和方法,强化市场主体质量意识,落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全面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同时要注意结合实际,不断探索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新制度、新方式,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工作。在继续抓好建筑节能设计的同时,进一步完善施工许可、施工、监理、监督、检测、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的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制度,强化建筑节能施工质量监管。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确保节能工程质量和提升技术水平的能力。要继续开展节能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着力抓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贯彻执行,力争2008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工作。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各方主体增强质量意识,进一步落实质量责任,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拟于今年下半年对部分地区开展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工作。各地要结合质量月活动,开展对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检查工作,抓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特别是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要求的贯彻执行。                                 (摘自省厅网站)国务院法制办就《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答问中新网8月11日电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国务院通过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条例精神,记者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高达18-20亿平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目前,建筑能源消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国务院领导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曾多次作出批示,要求研究制定节能规划、措施和制度。尽管我国的民用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但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在保障新建建筑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对实现我国节能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 一是,新建建筑尚未全部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原建设部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调查,全国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建造的民用建筑项目,2004年仅为20%,2007年为71%,仍有近30%的新建建筑尚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二是,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由于既有建筑存在产权形式多样、结构形式复杂、改造标准不一、改造费用筹集困难等诸多因素,从全国来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展缓慢。三是,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大型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耗电量是普通公共建筑的4倍。四是,供热采暖系统运行效率低。目前,我国集中供热采暖综合利用效率大约为45%-7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五是,缺乏有效的民用建筑节能激励措施。目前,对民用建筑节能在补贴、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非常有限,民用建筑节能工作推进十分困难。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确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问:为什么条例在适用范围上只调整民用建筑节能,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和行为节能?答:我国房屋建筑分为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能源消耗,是指民用建筑在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因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其中,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为大型公共建筑。本条例不调整工业建筑节能。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工艺密切相关,一般都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属于工业生产用能的组成部分。由于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与产品的生产成本密切相关,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和提高利润,在工业建筑节能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据计算,工业建筑的能源消耗占工业生产用能的比例很小,不足10%。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工业建筑不制定统一的节能标准,工业建筑节能主要是依靠企业自身节能的积极性和市场机制来调节。 本条例不调整行为节能。行为节能属于个人日常行为,如"随手关灯"、"在冬季采暖和夏季空调期不宜频繁开窗或长时间开窗"等,与建筑使用权人的节能意识密切相关,可以通过建筑节能意识的培养来实现。同时,也可以通过价格杠杆的调控作用来实现。如用电缴纳电费,供热实行"多用热,多缴费"的制度,以此遏制浪费能源的行为。行为节能与建筑物本身没有直接关系,且在建筑节能中所占比例较小。据专家估算,行为节能占建筑节能的比例不到10%。目前,《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问:针对新建建筑节能管理的问题,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是如何实现全过程监管的?答:加强对新建建筑的节能管理,是从源头上遏制建筑能源过度消耗,防止边建设高能源消耗建筑、边进行节能改造的有效途径。为此,条例在不增加新的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对新建建筑节能实施全过程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在规划许可阶段,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于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是,在设计阶段,要求新建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三是,在建设阶段,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不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及时报告。四是,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将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作为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五是,在商品房销售阶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六是,在使用保修阶段,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对发生质量问题的保温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针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举步维艰、改造费用筹集困难、改造进展缓慢等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一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原则。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分类改造。本条例所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二是,强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组织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三是,明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既有建筑围护结构的改造和供热系统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四是,确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的负担方式。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负担;居住建筑和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问:针对公共建筑耗电量过大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答:一是,建立分项用电量报告制度。要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将分项用电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二是,确立公共建筑用电限额与公布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确定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况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问: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条例对民用建筑节能规定了哪些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答:条例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政策扶持和经济激励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金支持。要求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二是,金融扶持。规定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提供支持。三是,税收优惠。明确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问: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为了鼓励和扶持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条例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二是,明确有关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引导金融机构对可再生能源应用等项目提供支持。三是,要求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摘自中国新闻网)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近日,建设部发布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此办法将于7月15日起实施。 办法定义了民用节能建筑的范围,并且指出信息公示相关程序。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包括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相关节能措施包括:围护结构、供热采暖、空调制冷、照明、热水供应等系统的节能措施及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办法强调建设单位公示的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相一致,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内容必须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摘自省厅网站)建设领域多项标准施行6月1日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家标准《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小单元建筑幕墙》,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无负压给水设备》正式开始施行。8月1日起,《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四项规范将作为国家标准开始施行。(摘自《中国建设报》) 管理信息省建设厅举办四川汶川地震震害报告会7月29日,省建设厅在南京举办了四川汶川地震震害报告会。省建设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同志以及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和勘察专业审查人员共计370人参加了本次会议。会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工程抗震研究所原所长王亚勇教授作了题为“对汶川大地震建筑震害的思考”的报告。王亚勇教授重点分析了地震断层机制、地质灾害、道路桥梁的震害、建筑震害和抗震设计、建筑抗震加固等方面的问题,并结合抗震规范讲解各类结构体系在施工图审查中应重点把握的问题。江苏省建设厅顾小平副厅长参加会议并讲话。他指出,地震是对人类影响最大和破坏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应高度重视抗震设防工作;他要求牢记建设工作者的责任,从四川汶川大地震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认真研究建筑抗震技术和措施,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2008年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建筑和给排水专业)技术研讨会在南京召开2008年7月3~4日、29~30日,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建筑和给排水、结构和勘察专业技术研讨会在分期南京召开。全省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592名审查人员参加了研讨活动。建设厅科研设计处陈继东处长、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谈小华主任委员到会并讲话。会议讲解了《江苏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规定》和相关的施工图审查工作要点,以及《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介绍了《建筑太阳能热度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相关内容;分析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及工程案例;交流研讨了建筑(含节能)、给排水专业、结构、勘察等专业施工图审查中的有关技术疑难问题。 我省每年均举办建设工程各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题研讨会,促进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审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查能力,保证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审查质量的稳步提高。施工图审查分会举办“施工图审查与防震减灾”主题征文活动为了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增强社会公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建设工程防震减灾的能力,切实承担好施工图审查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把关之责,维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江苏省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分会6月份开展了“施工图审查与防震减灾”征文活动。要求结合施工图审查工作,围绕宣传抗震救灾事迹、抗震设防措施和办法、研究施工图审查的技术方法和管理措施撰写征文。该活动得到广大会员单位的大力支持,会员单位积极组织人员撰写稿件。目前稿件征集工作已结束,施工图审查分会正在组织有关专家对收到征文进行评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已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已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本书是江苏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暖通专业、勘察专业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发现的常见和疑难问题,加以分类、筛选,并进行讨论和解答。本书可以帮助建筑设计人员在工作中避免发生同类问题,并能加深对规范条文的认识和理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本书可供土木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使用,也可作为大专院校土建专业师生的教学参考书。 各地简讯常熟市审图中心网站试运行“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网”于08年7月1日正式开通,网址:www.csstzx.com。“常熟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网是展示审图中心工作的一个信息窗口,暂设“政策文件”、“行业动态”、“建筑节能”、“技术交流”、“抗震设防”、“统计分析”、“党建园地”、“办事指南”等栏目,以期及时让社会各界了解施工图审查、抗震设防审查的政策法规、操作流程,及时发布建设行业特别是施工图审查行业的发展动态、勘察设计单位情况、阶段性的审查情况(可供下载“审查意见”)等。对行业发展的热点将设专栏作重点介绍,重点报道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勘察设计单位的相互交流以及其他技术交流、学术讨论活动等。淮安市举办汶川震害分析及建筑抗震新技术讲座7月3日,淮安市建设局举办了汶川震害分析及建筑抗震新技术讲座。先期赴川救灾的省抗震办裴友法主任应邀作了《总结5.12特大地震经验,抓好全省抗震防灾工作》专题报告、市质监站刘思岩站长作了《绵竹震害的警示》专题报告;南京工业大学李延和教授就灾后房屋鉴定和加固作了《建筑结构鉴定与加固新技术》的讲座。全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人员、质量监督人员;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专业人员;施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市抗震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共380余人参加了学习。讲座由淮安市抗震办主任从卫民主持,市建设局赵家涛局长参加并讲话,他指出:汶川大地震这一惨痛的血的教训告诉我们,抗震防灾,责任重于泰山;警钟长鸣,质量高于一切。要确实加强对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视和管理,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的综合抗震能力,实现“大震不倒、中震可修、小震不坏”和把人员伤亡降到最低的设防目标。 工作交流关于施工图审查资料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在整个施工图审查工作中,施工图审查质量的控制一向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整个施工图审查制度设计的要义所在。通常意义上,人们在谈论、关注审图质量时,更多注重的是施工图审查人员从专业技术层面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提审查意见的质量和水平问题,而对施工图审查资料的管理这类看起来具体、琐碎、繁杂的工作往往容易忽视。本文从施工图审查的行为管理角度,对施工图审查资料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思考,以期实现审查资料保存完整、摆放有序、查询便捷之目标,供同行商榷。一、重新审视施工图审查资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如果将审查人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比喻为一颗颗珍珠,那么对施工图审查流程化的行为管理则可比喻为一条穿珍珠的绳子,而施工图审查资料管理就是这“绳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资料管理有序、规范,则“绳子”更为坚固。从广义上理解的施工图审查质量应该是由“珍珠”和“绳子”共同构成的“项链”,其质量的好坏不仅取决于“珍珠”是否颗颗珠圆玉润,也有赖于“绳子”是否结实牢固。近年来随着施工图审查制度的推广和普及,无论是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还是建设工程产品的真正用户等,越来越多的人知晓了施工图审查制度,认识到了施工图审查的重要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对该工作寄予了很高的期望和要求,其间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问责于施工图审查,会追根溯源地查找有关施工图审查的原始资料,如果施工图审查机构无法找出足够完整、清晰的资料,就难以为自己的工作质量进行合理合法地辩解,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质量的质疑之声会有意无意地被放大。因此,无论是从提高施工图审查整体工作质量,还是从维护审查机构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信誉,乃至维护起步不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声誉,施工图审查机构都有必要重新审视施工图审查资料管理工作,并给予足够的重视。二、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便捷的资料管理体系在认识了审查资料管理的重要性后,更关键的是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来加强资料管理工作的问题。 1、构建合理的资料分类管理框架施工图审查资料根据其来源及用途可分为三类: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审查过程中形成资料和为规范审查流程而设置的管理性表格及相关资料。从资料管理的角度可分为两类:流转性资料和存档性资料,流转性资料主要是指建设单位送审的、经审查完毕后须返还建设单位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存档性资料是指除流转性资料外,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08】186号)规定需要长期或阶段性保存的资料。资料分类管理的原则:以项目为主线,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其他三大类,同一类型项目又细分为不同的审查阶段,如工程勘察报告审查、施工图审查、专项工程审查、设计变更审查等,不同项目不同审查阶段赋予相应的项目编号(包括项目总编号和分阶段号),作为管理该项目审查阶段相关资料的统一标识。2、实施贯穿于项目审查全过程的程序化资料管理改变传统的、将审查资料管理简单看成审查工作结束后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的做法,实施从项目接审、审查到图纸盖章、资料存档立卷、直至建立检索秩序的全过程的动态资料管理模式。因为一个项目审查某阶段相关资料往往来自于不同时间,有不同来源,有不同的流向,还有着的表现形式,既有几页纸的文件,又有装订成册的文本,更有大量幅面尺寸大小不一、或卷或折样式不一的蓝图,要将这些琐碎而庞杂的资料管理得秩序井然、查询便捷,就必须从接审这个源头着手,实施该项目本阶段审查周期内程序化的动态管理。由此,为便于实施这样的全过程跟踪式的资料管理,可根据不同类型项目不同审查阶段实际情况,分类建立相应流程化管理资料目录和临时档案,综合反映该项目审查阶段所有资料的动态流向,包括何时接审(及份数)、何时安排人员审查(分配资料份数)、何时递交建设单位(及份数)、何时移交存档(及份数)以及责任人等信息。在此期间还应注意做好建设单位送审的、正在审查之中的施工图等技术资料的临时性保管工作,同样要做到加以项目编号等标识、有序存放。这样操作的更大益处在于进一步规范了施工图审查行为的管理流程,对促进施工图审查工作整体质量的提升将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待项目审查周期结束,则立即办理资料移交手续,转入资料的存档整理、建立正式档案阶段。该阶段的工作重点是按照规定要求对资料进行梳理和查漏补缺。为规范该阶段的工作,可根据不同类型项目不同审查阶段需要存档资料的规定要求,分类建立存档资料管理目录(分长期和阶段性两类),与前述的流程化管理资料目录相衔接,全面反映归档的资料内容、份数、责任人、立卷时间、检索号(或存放地点)等信息。最后,应建立方便快捷的秩序。根据存档资料的保存期限、资料的不同表现形式,分类实施保存并建立检索规则,包括检索号的赋予等。如需要长期保存的文档性资料可以存入档案盒,工程勘察报告因其多为文本形式可单独编码存放,施工图表现形式众多、可单独存放、并加以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立卷时间等醒目标识有序存放。3、持续性做好存档资料的后期日常维护立卷归档的资料,应做好借阅管理。原则上所有归档资料的调阅必须经过资料管理员,若为外单位调阅、则须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同时做好登记,用毕及时归还。4、明确相关管理人员职责因审查资料使用和保管等事项涉及接审人员、审图管理人员、审查专家以及资料管理员等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因此,在资料管理工作中明确相关人员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有利于他们各司其职,完成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而不出现扯皮推诿的现象。在项目接审和审查阶段,项目临时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主要由接审人员和负责管理审图的行政人员负责管理,审查人员有责任保证自己所审查资料的完整和及时交还,这样有利于强化整个审图流程的管理;在审查结束后正式档案立卷、建立检索秩序以及日后的维护使用管理工作,则应由资料管理员全面负责。三、试行施工图电子化存档 在资料存档方面,大量施工图纸的存放始终是众审图机构比较棘手的一件事情,因为即使现在省建设厅苏建函科【2008】186号规定全套施工图纸只要阶段性保存,其图纸的存放量也还是比较大的,而审图机构的办公场所往往有限。因此要处理好这个问题,除增加档案室面积外,不妨尝试对施工图进行电子化处理,即通过扫描将经过施工图审查并盖章的图纸转化为电子文档保存,这样可极大的节约存储空间,但需要增加设备和人工成本,如果能选择到一个能认真负责从事量大、但颇为单调机械的扫描和电子文档管理的人员,应该是一个很不错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核中心陆湛秋杨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