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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常见、疑难问题分析与研讨(建筑专业)2012.08
目录第一章建筑设计1、住宅建筑设计及其新规范1.1面积指标的执行1.2住宅与公寓的区别1.3关于术语的变化1.4技术经济指标的新概念1.5安全防护的相关问题1.6对“电梯”的新要求1.7住宅的采光和通风1.8住宅厨房的烟气排放1.9分户防护门的要求2、公共建筑设计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若干新规定2.2若干公建设计中的共性问题3、无障碍设计3.1规范的适用性3.2无障碍卫生间3.3无障碍住房如何设置3.4无障碍门的设计
第二章建筑节能1、住宅建筑的建筑节能问题2、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问题3、共性问题探讨3.1保温构造有关问题3.2保温材料使用的选用第三章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与定性2、总平面及防火间距3、防火分区4、安全疏散5、防火分隔及建筑构造
第一章建筑设计1住宅建筑设计及其新规范1.1面积指标的执行1.1.1住宅建筑设计中某些具体的面积指标是否要不折不扣达到?各种类型住宅的面积指标是不相同的,新规范中明确“中小套型住房建设”是我国的国策,取消了原规范对住宅的套型分类。原规范的套型分类和套型使用面积标准的内容基本已经失去了对商品房市场中大面积住宅套型的约束力,同时,又不能适应当前社会刚性购房对小面积住宅套型的需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对住宅套型严格按面积或居室数量进行分类显然已不再适宜,经过对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的论证和适当减小,重新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由原来的34㎡下调为不应小于30㎡。住宅的组成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四个基本功能空间。但明确了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提出可以采用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不应小于22㎡。新规范对四个基本空间提出了最小的面积标准,卧室:双人≮9㎡,单人≮5㎡,起居室(厅)≮10㎡,厨房≮3.5~4.0㎡,卫生间≮2.50㎡。1.1.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对房间有最小面积要求,但今年新的《住宅设计规范》对于这块要求有所放松,由于今后一段时间内根据市场形势有相当多的小面积的住宅(包括小面积的保障房),目前是否仍需按照《省标》严格执行规定还是有变通的办法。按照新版住宅设计规范的精神,我省的“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已在修订,应在短期内会发布和执行。目前除有政府文件规定的外(如《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等),尚应执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1.2住宅与公寓的区别1.2.1现在很多房地产商跨界开发,混淆住宅与公寓的概念,使设计部门无法适从?住宅与公寓究竟有何具体不同点?住宅与公寓在各个层面上有如下不同:1、居住人群不同。2、居住空间要求不同
3、基本单位不同4、日照要求不同5、用地性质不同。6、应执行的规范不同。7、建筑构成模式不同。8、建筑节能设计不同。1.3关于术语的变化1.3.1回避使用“塔式高层住宅”、“通廊式高层住宅”等定义不准确的词语。1.3.2增加了“附建公共用房”的概念。1.4技术经济指标的新概念新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1.5安全防护的相关问题1.5.1新住宅设计规范中的要求,阳台栏板或栏杆的防护要求。1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盒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2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3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4应注意的要点:1)用层数来划分栏板或栏杆的高低,不再用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2)即使在设计阶段就确定为封闭阳台,在净高控制上应按阳台栏杆的要求来设计。不允许按窗台高度来设计。
1.5.2窗台与凸窗的防护要求。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2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起算不应低于0.90m;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1.5.3住宅的共用部分的防护要求新住宅设计规范中要求:1楼梯间、电梯厅等共用部分的外窗、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且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2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3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小于0.11m。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1.5.4如室内临落地玻璃窗处900高以下部位玻璃、窗挺均已采用安全措施并满足安全防护要求,内侧是否可不设护窗栏杆?新规范的实施指南中“专题”第12篇——“住宅设置凸窗有关分析”的论文中不认同此做法。引述如下:“采用安全玻璃固定窗扇的做法,其玻璃、框材及连接构造强度不够,不能达到防护措施要求”。该论文中认可防护栏杆做成钢化夹胶玻璃护栏。这样与落地窗脱开,构造上合理容易实施。立柱与窗框二杆件可垂叠同样通透,对立面也不会造成影响。1.6对“电梯”的新要求·住宅设计规范(2011版)8月份实施,其中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问题,希望尽早有统一要求。·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2条应设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而一般设计中住宅电梯轿箱较小,请问该如何把握设计尺度。目前还没有一个成熟的可直接应用的电梯,这要电梯厂家、担架生产厂家和相关设计单位三结合后才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还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但原则是:轿厢净尺寸应能满足容纳1850×500的普通担架和至少四个救护人员。1.7住宅的采光通风现有很多高层住宅,厨房或卧室对着深凹(或内天井)槽内采光通风,窗地比满足要求,但采光系数不能满足要求;住宅窗口外有阳台或大于一米的挑檐,采光生活经验数是否要乘0.7折减生活经验数,这一类问题均为强制性条文,审查时差别较大宜统一。1.7.1住宅的天然采光1、新规范中对天然采光的要求是由二个指标来衡量1)采光系数: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2)窗地面积比: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楼梯间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12(不同光气候地区略有不同)。2、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7.1.2条之“2”,侧窗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m以上的外廊,阳台等外挑遮挡物,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3、深凹天井或内天井设计虽满足窗地比要求,但由于遮挡严重,难以满足实际采光系数的要求,应尽量避免此类设计。如果必须这样设计时,应有采光系数的计算,并应满足规范的要求。1.7.2住宅的自然通风新规范的要求如下:1、明确住宅各功能空间中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自然通风。2、强调“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并定为强条,每套住宅的地面面积就是套型总建筑面积,包含了过道、贮藏空间。3、每间要求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做了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并不得小于0.6m2;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m2;3)对1);2)条的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在计算天然采光要求时也应是同样的原则和要求,这样是更为合理。1.8住宅厨房的烟气排放可否规定厨房不设烟气排放竖井的条件限定。厨房应设置排烟气竖井。新规范的8.4.4条明确规定“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应予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该条是强制性条文。《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中4.3.4条,厨房应设置油烟气排放的竖井,也有同样的要求。我省厨卫烟气道标准图集苏J32-2008及苏J19-2009已废止,设计时应采用国标。1.9分户防护门的要求新规范的5.8.5条“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在《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中对户门提出了传热系数的要求,所以户门不是单一的防护门,除了具有防盗功能处,同时应具备隔声、保温的功能。在消防设计中有的条款还要求户门采用防火门,防护门有防盗功能但防盗不等于防火,这种情况又要求有防火门的特性。2公共建筑设计2.1《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的若干新规定2.1.1在学校场地选择中对学校教学区的声环境质量有何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学校主要教学用房设置窗户的外墙与铁路路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高速公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用有效的隔声措施。
2.1.2教室与运动场之间的距离,教室与其他教学用房的距离在新规范中与原规范有什么不同?新规范4.3.7条: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同时普通教室尚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小于2.0h所需的日照间距要求。2.1.3在保障建筑环境安全上主要有什么新规定?1、为保障学生安全、新增设:“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中小学生身高增加,重心上移,窗台也应随之相应升高,将临空窗台的最小允许高度确定为0.90m,这一高度比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提高了0.10m。2、上人屋面栏杆的高度应从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通则”上规定临空高度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中小学一般均低于24m)只有高于24m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该栏杆高度也提高了0.05m。3、规定了防护栏杆取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中规定了栏杆顶部水平推力的荷载为1.0KN/m。由于学生平日嬉闹或应急疏散时,集中挤压、推搡栏杆的人数常超过2人/m,所以加大为1.5KN/m,并应加强防跌落栏杆的构造及安装设计,以防拥挤时跌落。2.1.4在安全疏散方面有什么主要的新的规定?1、中小学校内,疏散走道、楼梯每股人流的宽度应按0.60m计算,而“通则”中楼梯宽度计算时按每股人流为0.55m,也提高了。并明确中小学校建筑疏散通道宽度最小应为2股人流,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疏散通道的宽度。2、中小学校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的摆幅宽度。3、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4、规定了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及房门的百人疏散净宽度的要求,高于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5、教学用房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开启扇不能外开。2.1.5《中小学校设计规范》第8.5.5条:“教学用建筑物的出入口……应采取防止上部物体坠落……的措施”。问:一楼外走廊出入口通常会多处设置,是否需要另外设置措施?需采取何种形式的措施?一楼外走廊可用花坛等种植池限制在几处出入,在这几处上空应设置牢固的有效的雨蓬,其他部分不让随便出入。地面防滑的措施应采用毛面、防滑的建筑材料,如毛面花岗岩,防滑而且表面粗糙的地砖、斩假石、面色砖等等。2.2若干公建设计中的共性问题2.2.1餐厅的厨房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经常因不能明确其内部布置而需待定,但施工图审查时又要求按《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第3.3.3条要求作布置设计。遇到厨房、餐饮等存在需要二次设计的内容时,施工图中需要表达的深度及必须明确的内容是那些?这是经常会遇到的有关设计深度的问题,饮食建筑有设计规范,应该是建筑师的设计内容和设计范围。在厨房配置的设备种类、数量、规格等烹饪专业性很强的内容可以由更专业的人员来配置,建筑师应设计出几大功能区的布置:如生活辅助区(更衣、卫生间、管理间等)——仓库区(主食库、副食区、冷库)——粗加工区——主食加工区(面点、蒸饭)——副食加工区(冷菜、热炒)——备餐(成品)——洗涤(一洗二清三消毒)这样一个基本流程建筑师应该掌握好,在这过程中要贯穿冷热、生熟、洁污,人货等众多流线的清晰、分离和相互不干扰,确保全过程满足卫生防疫要求。餐饮功能往往是综合建筑的一部分,处理这些流线时建筑师更了解与建筑物其他部分的关系,在工程技术上粗加工区、热加工区应设排水沟,对专业工种的配合也容易协调。2.2.2住宅设计中下部为厨房或餐厅时卫生间采用降板同层排水是否可行?首先是应避免,如发生也应是在同一户内,下部为厨房或餐厅时,卫生间可采用降板和同层排水的办法,但要特别加强降板部分的防水设计。排水立管应尽可能不穿降板部分,而是设在其旁边的专用管道井内,不要把排水立管穿透降板部分,破坏防水层,增加隐患。2.2.3落地窗的护栏高度应按窗户护栏高度设计还是按临空处护栏高度设计?
落地窗如是外墙的围护结构,护栏应按外窗的要求与窗台一样高;如是封闭阳台的落地窗应按阳台的要求与临空栏杆要求一样高,多层建筑1.05;高层建筑1.10;中小学建筑如外廊是封闭的落地窗应按临空栏杆一样高并应是1.10m高。2.2.4设计中经常遇到室内或室外有大台阶的情况,《民用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6.7.6条“楼梯……,达四股人流时宜加中间扶手”,事实上室内外在台阶也是人员疏散的必须之路,也应计入楼梯,是否应设中间扶手,如按四股人流(每股按700计)加栏杆又太密,影响室内外观感和使用,经常遇到甲方需要取消的问题,请问是否执行。这个问题有多种处理手法,如中山陵室外大台阶,这么宽的台阶没有中间扶手,但用花坛、斜平台等作分割,某种意义上也有此功能,从中也有启发,建筑师还是应正视面对,对踏宽踏高的选择很有讲究,要人性化的处理。规范上用词也是留有余地,是用了“宜”,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当条件不许可时,也可以不这么做。2.2.5如果一个房间,一部分在地上,一部分在地下或半地下,作为一个整体,这个房间应属于地上还是地下?或是满足一定的比例才可定为地上或地下(如地上不小于三分之二者或算地上)?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H: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间净高
h: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2.2.6小区内地下车库出入口坡道与小区道路是否是保证7.5米缓冲距离?《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5.2.4条明确规定。建筑基地内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地下车库出入口距基地道路的交叉路口或高架路的起坡点不小于7.50m;2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垂直时,出入口与道路红线应保持不小于7.50m安全距离;3地下车库出入口与道路平行时,应设不小于7.50m条的缓冲道汇入基地道路。2.2.7若建筑物均满足小型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但其中有若干部间商铺有自己的地下室,功能为储藏,通过一部楼梯与地面商铺相通,问否是还可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不可以认定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中8.2.8条商务服务网点、商业并联店不应设置在半地下室和地下室。虽然不是营业面积,但是有一部楼梯与地面商铺相通,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商铺组成的防火单元只能是一至二层,并且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这个组成的基本要求不能突破。所以商业服务网点不能与地下空间相连通,就是等于自己的一部分也不可以。2.2.8办公、酒店、公寓三功能竖向组合在一栋建筑中,楼梯踏步宽度以何种功能确定或可否为专用疏散楼梯?对这个问题首先要研究这三个功能能否共用垂直交通,《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中3.2.3条,“当办公建筑与其他建筑共建在同一基地内或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办公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分区明确,宜设置单独出入口”。有条件时应三者分别设置单独出入口,这是最有利于今后的物业管理,也有利于形成各部分的安全环境,规范上规定为“宜”,如没有条件时可以酒店和公寓共用一套垂直交通系统,而办公独自使用一套垂直交通系统,再没有条件时三者全部合在一起共同使用一套垂直交通系统,但为今后的物业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当讨论楼梯踏步的踏宽和踏高按何种功能来确定时,应分为高层和多层二种不同情况:1高层建筑:虽然因其平时均用电梯作为主要的垂直交通,但在底层区或跃层时也会作为平时日常使用的疏散和上下联系的楼梯,所以应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中6.7.10条按有关使用功能来选择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2多层建筑:应按各类建筑要求选用(GB50352-2005中6.7.10条)如果要作为无障碍楼梯应选用(JGJ50-2001中7.5.2条)来确定。2.2.9若地下两层汽车库,每层大于500辆汽车还是总和大于500辆汽车设置三个汽车坡道?应认为是各层总和大于500辆汽车时,就要设三个直通地面的车辆出入口,每层超过500辆应设三个上下层的连通口。可详见《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3.2.4条要求。2.2.10门窗洞口是否应规定完成后净尺寸(土建完成面或门扇,目前大部分图纸都按结构尺寸在设计)。目前在设计图纸上标注的门窗洞口尺寸全部为结构毛面尺寸,而净尺寸指门窗按装后可通行的尺寸,而要改变这个约定俗成的做法会带来许多不便和新问题。2.2.11地下室汽车库所用的风井出地面与住宅之间是否有间距要求。所提问题中“风井”较为笼统,汽车库的风井按其功能可分为“进风竖井”、“排风竖井”、“采光井”、“补风井”,分别叙述如下:1进风竖井——集气室——进风机房,这是供机械通风排烟系统进风所用,其竖井的进风口百页下口应离地面>500高。对地上建筑没有间距要求。2排风竖井——集气室——排风机房,这是供机械通风排烟系统排风所用,其竖井的排风口百页下口应离地面>2500高。为减少废气对建筑物的影响,应尽量远离,因其室内空间与风井之间设有防火阀,与建筑物之间距离没有要求。3采光井、补风井——设计生态、绿色地下汽车库时供地下车库提供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所用,这些“风井”的显著特点是与地下车库处于同一空间内,这类“风井”不论大小与地面建筑均有防火间距的要求,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4.2.1条要求有10.0m的防火间距。2.2.12上悬窗通风面积的折算。由于平开窗对于高层建筑不能使用(多层建筑仍然可以使用),所以多种形式的开启方式的外窗均有使用,这些“窗”的通风面积如何计算?分述如下:
1)平开窗、中悬窗、下悬窗按其开启投影面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Fp=Fc×Sinα式中Fp—自然排烟的有效开启面积(m2);Fc—窗的面积(m2));α—窗的开启角度。下悬、中悬、上悬窗开启角度表示意图2.2.13倒置式屋面的构造层次和相关要求?1倒置式屋面——将保温层设置在防水层之上的屋面。2倒置式屋面工程的防水等级应为I级,防水合理使用年限不得小于20年,保温层使用的年限不宜低于防水层使用年限。3对保温材料的要求a、导热系数不应小于0.080W/(m·k);b、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50KPa;c、体积吸水率不应大于3%;d、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e、设计厚度应按计算厚度增加25%取值,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25mm。2.2.14有关老年人建筑设计中应考虑的主要问题的设计要求。老年人建筑设计中在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且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理水平的前瞻性。具体的设计要求可参见:《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3、无障碍设计3.1规范的适用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第5章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过于笼统,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2003对建筑物无障碍实施的分类较细,也更接近残疾人的实际使用状况,建议是否可参照执行。这要分几个不同的情况:1、如果江苏的设计院设计在上海地区的工程,可以执行上海的地方规范、规定、规程、标准等等。2、如果江苏的设计院设计非上海地区的工程就应遵照执行国家编制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等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国家是允许各地编制相关问题的地方标准,但不能去制约其他地区。当地没有地方标准那就执行国家标准。3.2无障碍卫生间3.2.1问题提出1、高层建筑是否需要每层设置无障碍卫生间?2、无障碍卫生间是否要层层设。考虑到实际使用的情况,是否可以选择性的在首层和某些楼层设置或隔层设置,而不必每层设置?3、未设置电梯的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无障碍卫生间等无障碍设施仅于首层设置的情况下,是否必须设计无障碍楼梯。4、教育建筑内无障碍厕所的设置是否设首层就行?5、无障碍卫生室内外的高差15与普通卫生间高差30有矛盾。3.2.2无障碍卫生间的设计按照规范要求公共厕所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或厕位1、设有无障碍电梯的各类建筑,无障碍卫生间在有困难时可以间隔若干层设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和设有公共功能空间的层次一定要设计。2、各类建筑对无障碍设计是有要求的,详见JGJ
50-2001中5.1公共建筑;5.2居住建筑。其中“水平与垂直交通”不论何种建筑均有要求。所以当某一建筑不设无障碍电梯时必须设置无障碍楼梯。在这种条件下,为便于残疾人的使用,应在首层设置无障碍卫生间。3、教育建筑人流集中,学生多而且下课时间短暂,设置电梯时应尽量多设或每层设置无障碍厕位,适应其使用特点。无电梯时,可在首层设置。4、无障碍卫生间有二种形式:1)无障碍专用厕所: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面积应≥2.00m×2.00m;应设放物台其大小长、宽、高为0.80m×0.50m×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2)无障碍专用厕位:除上条以外的建筑可设在男、女公共卫生间内,其无障碍厕位的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5、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卫生间入口处的门室内外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这是“规范”JGJ50-2001中7.4.1条之“6”要求的,应执行。至于普通卫生间室内外高差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20~30高,这不能说有矛盾,而是因使用对象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3.3无障碍住房的设置3.3.1无障碍住房如何设置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5.2.1条明确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中设计部位之“6”无障碍住房。也就是在上述之范围内必须要设计无障碍住房,这是强条。2、在“1”的前提下设置的数量是每50套住房宜设两套,用了“宜”字即是可以2或2套以上,也可是1套,但不能不设。3.4无障碍门的设计无障碍门对于其窗玻璃又高的商铺门能否满足无障碍要求?(门很重,需双手推动)按照“无障碍规范”中7.4.1条之“1”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这样设计再重的门也能满足残疾人的使用要求,在有条件时,可在自动门旁设一单扇的平开门,满足消防疏散的需要。
第三章建筑节能1住宅建筑的建筑节能问题1.0.11)住宅建筑层数界定,因3层和4层热阻要求差别较大,部分夹层能算一层否;2)高大空间的围护节能设计。凡能符合正常使用功能的层次应该计入自然层数。高大空间的围护节能计算时首先要认定是住宅还是公建,对于住宅建筑屋面、墙体的传热阻限值均是按层数分段给出限值,所以夹层应计入层数。公共建筑中屋面、墙体的传热系数限值不是按层数分段给出限值,不论多少层就是这个限值,所以夹层计不计层数不影响计算结果。1.0.2住宅的户间楼板节能计算能否将未知的装修(木地板层)计入保温层来计算?居住建筑分户楼板作节能计算时,可将装修后的状态引入计算(即含有木地板层),但据现场情况,住宅验收时需有此层,如设计为毛坏房,装修住户自理,此矛盾如何解决?应分二种情况:精装修房交付可以按实际装修材料如实计算各围护结构其热阻值,只要大于设计限值就可以满足。毛坏房交付不可以按假设的装修材料来计算各围护结构的热阻值,因施工验收时还没施工无法验收,而必须另设分户楼板的保温材料,近几年建设部节能检查时老提这个问题,也应设置。这是因为在《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中4.0.4条把分户楼板列入其中,其传热系数K限值为2.0W(m2·k),并列为强制性条文。如不满足必须进行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而“省居住建筑节能标准”中5.5.1条:分户墙、分户楼板的传热阻在夏热冬冷地区对照后发现国标要求高于省标,所以我们均应执行国标,其限值要求是相同的,R===0.5(m2·k)/w。1.0.3根据省节能标准要求,优先采用“规定性指标”进行设计。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标准中的围护结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则按规定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但很多甲方为了达到最大化节约,一开始就要求采用“性能性指标”
计算,是否就此所有节能计算均采用“性能指标法”计算。建筑节能计算必须先按规定性指标要求计算各围护结构的热阻值或传热系数值,对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总判定是否满足,如有不满足的围护结构项目,则必须按照《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专篇)编制深度规定》(2009年版)中2.3.3条要求判定能否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如不满足要求则不能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必须调整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增加、改善节能措施来满足要求,这样才能进行性能性指标设计。1.0.4住宅节能计算中,如果北向角大于120度,节能软件中就没有南向窗户了,也就是说对遮阳没有是否符合规范?不能这样简单理解。不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省居住建筑节能标准”中5.4.1条之“注:1”对适合的范围提出了要求,南、北向的建筑当墙面法线超过南偏东30º到偏西30º时就没有南、北向的窗户,全部变成东西向的窗户,这时“遮阳”不会没有要求,相反其要求比南向时要更严格,就要取用东西方向的遮阳系数,从表5.4.1-1~4看到其遮阳系数东西向均比南向要求高。可采用活动遮阳等措施来满足规范要求。1.0.5东西向遮阳规范要求应为活动遮阳,如东西向为阳台如何处理?“省居住建筑节能标准”中5.4.2条:……东西向外窗宜设置外遮阳设施,设置时应为活动式外遮阳。东西为阳台时可在阳台外侧设置活动式外遮阳,当前可选择的遮阳产品可为面板复合卷帘;面板百页帘;面板织物卷帘等。详见《建筑外遮阳》苏J33-2008中6项—80页。外遮阳设计应满足DGJ32/J123-2011《建筑外遮阳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注意不同类型遮阳的适用范围和要求。1.0.6寒冷地区18层住宅的体型系数0.37,超过0.26,是否按四-五层体型系数0.38取相应屋面外墙等标准?这样处理会增加屋面和外墙的热阻,屋面热阻由1.67上升到2.4;外墙热阻:南向由0.69上升到0.83,东西向由0.80上升到1.00,北向由0.83上升到1.00,可先算作体形系数不满足,然后按18层高的屋面、外墙算出热阻,来做权衡判断,如不满足时再调整屋面、墙面的热阻一直到权衡判断被通过,这样可能会经济些。1.0.7
在小高层住宅(12层以下)一般设计太阳能热水时,常规只设计上部5-6层的太阳能热水,对于底部5-6层住宅的热水是否要考虑,如何考虑?按苏建科[2008]353号文要求一般应满足60%住户使用,若屋面已经全部加以利用,可认为基本满足要求。2、公共建筑的建筑节能问题2.0.1公建节能65%,仅仅靠围护结构的保温是达不到的(根据省标第1.0.4条的解释),现节能计算软件的结果能算到65%,是否两者脱节?不矛盾也不脱节。公共建筑节能先有国标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我省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下文均简称为“省公建节能标准”)中有关节能50%的各项指标的限值与国标是相同的,而节能目标65%是在国标的基础上提高约15个百分点,由四个方面来分担:1、适当改善围护结构性能(约提高20%左右)贡献2%~3%;2、提高空调采暖设备效率,空调采暖系统贡献6%~7%;3、提高照明设备效率,电气系统节能1%~2%;4、增加热回收和自然能源利用,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地热能等)可降低2%~3%。节能软件计算达到65%节能目标时相当于围护结构各项指标已经完成节能目标提高15%中的2~3%,并不是整体建筑达到了节能65%的目标,其余12~13%就由空调采暖;电气照明;综合利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这三部分来完成,所以说二者没有脱节。只有完全按甲类公建的各项要求节能设计时,整体建筑才能达到节能65%的目标。2.0.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3.3.4条:“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问:当“窗墙面积比”不满足(在于或小于)“第3.3.2条”所规定的限值(即窗面积过大或过小)时,可开启面积的比例依据是否仍以实际的窗面积为准?对的。这条规定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是为了做好自然通风气流组织设计,保证一定的外窗可开启面积,可以减少房间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提高舒适性。外窗可开启面积为开启部分洞口面积。
2.0.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第3.3.8条:“……夏季自然通风条件下外墙与屋面内表面的温度不应大于35摄氏度”。问:在节能计算时,此条件不满足,能否作权衡计算?现阶段可暂不执行。2.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2010”还是“《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执行: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按“《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08”还是“《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执行?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应按“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那个要求严格就应执行那个标准。2.0.5全玻璃幕墙建筑,梁柱为幕墙外包,梁柱面积在设置窗墙比时如何取值?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相关条款的要求,无论是梁还是柱,幕墙均在每层楼板、柱、隔墙处的缝隙采用防火封堵。形成垂直(不小于800高)和水平的防火分隔。凡是梁柱、隔墙封堵处均构成不透明幕墙,即为墙体的部分。其他部分就是算作窗的面积,同样可以算出窗墙比。2.0.6教学楼底层架空,二层教室部分架空楼板下铺贴岩棉板,那卫生间等辅助用房下面是不是也需铺设?按“省公建节能标准”DGJ/J96-2010中3.5.3条执行。从构造设计来讲,一起铺贴是好的。2.0.7根据省标节能标准,非地下室地面应与国标一致,有何明确要求?非地下室地面那就是一层的地面要不要做保温?省标与国标是有差异,省标不要,国标要做。如是采暖空调的房间应设保温层为好。2.0.8公建窗户开启扇需满足30%是否包括玻璃幕墙,幕墙规范中只需要满足15%、30%的开启扇不太现实?
公共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是不包括幕墙,幕墙部分只要求在每个独立开间应该有可开启部分,也是为了保证室内有一定的自然通风和换气。3、共性问题探讨3.1保温构造有关问题3.1.1建筑外墙挑出的雨蓬等构件作为冷桥,保温节能做法究竟怎样?应把保温材料围着挑出的雨蓬包一圈与墙面相交闭合,如果挑出的雨蓬很大,则可以计算,对住宅来讲冷桥的热阻是0.52,公共建筑必须满足建筑内表面不结露的要求按钢筋砼计算要多长保温材料就可以到此为止,其外就可不保温处理,但要合理解决其构造处理,便于施工操作。3.1.2各朝向遮阳系数工程很难推算出准确数值?1、居住建筑(住宅)计算遮阳系数应分朝向来计算。东西向外窗遮阳系数,当无外遮阳时,取玻璃的遮阳系数;有外遮阳时,取玻璃的遮阳系数与外遮阳系数的乘积。外遮阳分为固定遮阳和活动遮阳,固定遮阳可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中附录A建筑外遮阳系数计算方法来计算,活动遮阳按有关规程和图集确定其遮阳系数,二者的乘积就是外遮阳系数。综合遮阳系数=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系数南向外窗遮阳系数不应计算玻璃的遮阳系数,仅计算外遮阳系数(固定遮阳和活动遮阳的乘积)。南京地区的项目尚应执行宁建科【2008】702号文的规定,东、西、南向起居室、卧室、书房等主要房间均不应计算玻璃的遮阳系数,外遮阳系数不应小于0.5.2、公共建筑的遮阳系数与住宅的东西向外窗遮阳系数的计算方法相同。3.1.3在节能规范中对外墙和冷桥的热阻要求是不同的,但在节能计算中用外墙与冷桥的加权平均热阻值与外墙的要求热阻值来作比较,这是不是有些不合理,把冷桥的热阻也按外墙的热阻要求来对待了?
建筑物的围护结构主要有屋面、外墙、外窗,各自均有一定的热阻要求才能满足建筑物节能50%或65%的要求。外墙在承担节能目标时是由二部分组成,大部分是外墙承担较多的节能任务,小部分冷桥承担较小的节能任务,冷桥给出的热阻要求是满足其在室内不结露而要求的最低热阻,不能低于它,如低于了露点温度室内冷桥处就会结露,影响使用(如发霉、受潮损害室内装饰材料)和室内的生态环境状况。冷桥所占的这部分面积其对完成节能的总指标是欠缺的,就要通过加权平衡让其他非冷桥部分墙体来增加点负担平均完成这欠缺,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3.1.4对于玻璃贴膜的保温措施是否有具体的规范执行?玻璃贴膜要明确贴的什么“膜”,如贴的是LOW-E膜,则等效于LOW-E玻璃。3.1.5按照现行的规范和各种地方法规,LOW-E玻璃是否不允许使用包括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这个结论是不对的,可以使用,就是住宅建筑的南向不建议使用使用。住宅为满足传热系数而采用LOW-E玻璃时,应采用高透光型玻璃,以保证室内的自然采光条件。住宅南向采用LOW-E玻璃时,不计算玻璃的遮阳系数(南京地区尚包括东西向主要房间)。3.2保温材料的选用3.2.1发泡水泥板、陶瓷保温板用于屋面时修正系数的取值不明。《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41-2011中P13,发泡水泥板I型、II型修正系数取1.20,用在屋面时应采用I型、修正系数为1.3。《发泡陶瓷保温板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42-2011中P16发泡陶瓷保温板修正系数取1.10。3.2.2希望能及时明确可以使用的外保温材料。自从2011年3月公安部下发65号文以后A级保温材料有了较快的发展,各类产品日益增多,促进了无机保温材料的发展,现把常用的有关A级保温材料的技术参数汇集于后,以供参考。
常用A级外保温材料技术数据表序号保温材料名称型号干密度Kg/m3(或面密度kg/m2)导热系数w/(m·k)蓄热系数w/(m2·k)吸水率%修正系数燃烧性能资料来源备注1发泡陶瓷保温板W型L型≤280≤2500.100.081.41.2≤5%≤5%1.10A级发泡陶瓷保温板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42-2011可用于屋面、外墙薄抹灰(L);贴面砖(w);干掛石材2岩棉外墙外保温板岩棉板岩棉带用于幕墙≥100用于薄抹灰≥140≥800.0400.0480.751.30不低于A2(A)岩棉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46-2012非透明幕墙外保温、岩棉薄抹灰外保温(不得采用面砖面层,不得用于屋面及地下室外墙)3复合发泡水泥板I型II型≤300≤2500.080.061.331.07≤10%≤10%1.20(用于屋面时为1.3)1.20不低于A2(A)复合发泡水泥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41-2011用于外墙,可采用涂料、干掛石材I型可用于正置式屋面4复合材料保温板≤3500.071.56≤10%屋面1.3外墙1.2不低于A2(A)复合材料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45-2011可用于正置式屋面、外墙(涂料、面砖、干挂)5HX隔离式防火保温板1型(EPS蕊板)A系统≤12kg/m2B系统≤25kg/m20.0410.36≤8%1.20A2级HX隔离式防火保温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50-2012可用于外墙(涂料、面砖、干挂)2型(XPS蕊板)A系统≤25kg/m2B系统≤28kg/m20.0300.54≤8%墙1.15屋面1.25A2级可用于正置式屋面、外墙(涂料、面砖、干挂)6膨胀玻化微珠保温板A型≤5500.091.9≤8%1.1A级膨胀玻化微珠砌块非承重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43-2011可用于外墙B型≤6007发泡玻璃板1500.0620.751.2A级建筑围护结构节能工程做法及数据09J908-3可用于屋面8泡沫砼分7级350~9500.07~0.2220~23%屋面、地面1.5楼面1.3A级现浇轻质泡沫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苏DGJ32/TJ104-2010可用于地面、楼面、屋面9粉刷石膏保温砂浆5000.0854.001.15A级SGF粉刷石膏及无机砂浆内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苏JG/T015—2012可用于墙面、楼板等处内保温注:以上数据仅供参考。不得直接引用,应依资料原件为准。
第三章建筑防火1建筑分类与定性1.1关于综合楼、商住楼的定性问题。《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7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8商住楼: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建筑。商住楼有非商业配套的办公功能部分时,应按综合楼进行消防设计。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包括为商业配套的办公、非歌舞娱乐放映场所性质的公共娱乐场所、无名火餐饮等场所。(苏公消[2010]55号)1.2住宅下部为商业并联店,该建筑是否为商住楼。住宅底部为商业并联店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商住楼。住宅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第8.1.4条规定时,其防火设计可按住宅要求进行。1.3高层建筑中宿舍、公寓的定性及消防设计问题。高层建筑中,公寓应定性为公共建筑,学生宿舍、员工宿舍应结合建筑形式和使用功能进行定性。建筑高度不超过60m的公寓、宿舍公共部分应设置自动喷火灭水系统。单元组合式或塔式宿舍、公寓,当每层(每个单元)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部疏散楼梯(楼梯形式可按高层住宅建筑执行)。(苏公消【2010】55号)1.4厂房、仓库所生产、贮藏物品危险性界定问题。厂房、仓库所生产、贮藏物品火灾危险性分类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3.1.1条表3.1.1、第3.1.3条表3.1.3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进行界定。1.5厂房和汽车库的建筑防火要求是否也能用在民用建筑中执行。厂房建筑防火设计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汽车库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规定。厂房、汽车库内有民用建筑功能时,该部分应按民用建筑的相关防火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2总平面及防火间2.1高层住宅为单元拼接是否设一块登高场地就能满足要求。根据《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的要求,应每单元设置一块登高场地。如下图:2.2《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3.7条规定了消防登高面的设置,其中第8.3.7.3条:消防登高面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室外楼梯间的出口;第8.3.7.4条:消防登高面应与住宅楼层的电梯厅、公共楼梯或阳台、窗同侧,一般北入口的住宅,虽然南向无楼梯出入口,但南向有阳台,是否可以认为消防登高面及登高场地也可以设置在南向。当建筑底部南侧无通道或架空层至楼梯间时,消防登高面不可以布置在南侧。如图:
2.3多层建筑消防车道距建筑有无距离要求,《高规》中第4.3.4条:“…高层建筑距消防车道外墙宜大于5米…”,如小于5米是否可行且可减小到何数值为宜,特别是穿越架空层时如何执行。苏公消【2010】55号规定: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其转弯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外墙宜大于5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作业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登高车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宽度不小于8m,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5m;…2、…;3、…;4、…;5、…;6、…。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FGJ32/J67-2008第4.3.2-1条中规定:消防车道距离商业建筑外墙应大于5.0m,小于10.0m。消防车穿越建筑物(包括架空层)时,应满足消防车道的最小净宽、净高要求,同时应考虑人员安全疏散等必须的空间。2.4高层住宅的南北两侧室外地面高差相差一层(南低),北侧有门厅出入口、消防车道及登高场地,此建筑的消防总高度及总层数是否可以从北侧算起?现行防火设计规范未有规定。新《建规》(报批稿)关于阶梯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812)中也有类似表述。
2.5规范要求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或门厅均不应高于5m,进深不大于4m,可否限定一下其长度或与主楼的长度比例,以使挑空的门厅具备可行性。当裙房或门厅高度不大于5m,进深不大于4m时,裙房长度与主楼长度的比例无要求。2.6低层独栋别墅是否也必须保证6米防火距离?仅防火设计而言,低层住宅的最小防火间距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3条执行。即“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低层住宅之间平行及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0米,山墙两侧设有门窗时,山墙之间最小间距不应小于6.0米。同时应满足日照要求。2.7与主楼不相邻的地下汽车库顶板采光井与主楼的间距有何要求?地下汽车库顶板采光井与建筑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即不小于10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4.2.1条。2.8对于消防间距是否可规定一种两栋塔式无限接近拼接的情况,解决两个单元高差较大或坡屋面时屋面联通的问题。当按两栋塔式建筑贴邻布置时,应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4.2.2条的规定:“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或《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5.2.3条注1的规定。3防火分区3.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7条规定了民用建筑防火分区的面积,其中“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放宽的范围有无具体数值?
可放宽的面积应根据建筑功能的实际要求,并应有消防部门组织论证或认定。3.2地下室防火分区,设备机房等能否划入汽车库防火面积,是否需4倍面积加权计算?为非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3.3开敞走廊是否须计入该层防火分区面积内?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3.4建筑为三层的办公楼,每层面积2000平方米,在满足疏散距离的条件下,设置敞开楼梯间是否可行?防火分区如何划分?可设置开敞楼梯间,防火分区可按楼层进行划分。3.5多层公共建筑防火分区面积是按每层面积考虑还是按各层面积叠加(楼梯未封闭)考虑?一般情况下按楼层划分。但下列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楼梯间不得开敞):(1)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旅馆;(3)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4)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5)超过5层的其它公共建筑。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及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3.6现今城市综合体较多,商业建筑规范明确高层防火分区按4000m2,但在这个综合体内,主要是高层24m小于H小于32m,餐饮、娱乐等功能的防火分区面积仍可按商业的4000m2来控制吗?还是应按《高规》第5.1.1条?高层建筑中的餐饮、娱乐等功能的防火分区应按《高规》第5.1.1条条规定执行。即:一类高层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1000M2,二类高层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1500M2,当全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面积增加1.00倍。3.7五层的商业建筑基本超过24m,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多层商业厅,是否按4000m2防火分区设防?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为高层建筑,其防火设计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可执行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4安全疏散4.1地下汽车库两个安全出口是否必须独立,还是参照普通地下室,一个独立,一个借用相邻防火分区出口。除IV类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其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因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及疏散距离均远大于普通地下室,因此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的门不能作为第二安全出口。4.2住宅地下车库两个安全出口可都利用住宅楼梯吗?现行规范未有明确规定根据新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的精神,仅供住宅使用并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地下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汽车库内最远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得超过60米(设置自动喷淋时),否则应增加疏散楼梯。设计时宜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对大型地下汽车库,建议设置一些直通室外的楼梯,以方便疏散和使用。4.3若地下室地下一层为商业,地下二、三层为汽车库(地下三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同差大于10m),地下一层商业的疏散楼梯为剪刀梯,因首层均有直接对外的门窗,此楼梯可视为两个封闭楼梯间。那么在地下二、三层采用该剪刀梯的一部楼梯作为疏散时,此楼梯在地下二、三层应该是封闭楼梯间还是防烟楼梯间?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地下三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汽车库是否设置防烟楼梯间表达不明确,造成误解。新版《建规》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均已明确规定,地下三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室应设置防烟楼梯间。4.4地下汽车库中设备用房防火分区,有独立的直通室外的楼梯,能否在防火墙上开设防火门,借用汽车库为第二安全出口,还是必须设置安全走道至另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
地下汽车库中设备用房按现行《建规》及《高规》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且设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4.5高度超过32m的11层单元式商住楼,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和防烟楼梯间?当该商住楼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26-2006第8.1.5条的规定,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按住宅建筑的要求进行设计。同时商住楼的层数按《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26-2006第8.1.3条注3的规定进行折算后,建筑层数不超过11层时,可不设消防电梯和防烟楼梯间。4.6十一层单元式住宅,设非封闭楼梯间,其地下室(或非地下室)的非机动车库或储藏室是否要设防火门与楼梯间隔开?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与楼梯间隔开。1、地下室、半地下室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地下室达三层及三层以上或地下室地面与室外设计地面高差达10m以上应采用防烟楼梯间。2、十一层单元式住宅虽可以采用非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必须为防火门,因此其他功能开向楼梯间的门同样应为防火门。3、无论地上部分楼梯间采用什么形式,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4.7《高规》第6.1.3条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4.7条也是如此规定,但条文解释为每单元每层不应超过3户。若设计中,每单元每层户数≤3户,是否每单元每层户门都可以设为乙级防火门开向前室。按现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可以。4.8小型商业用房是否可以将底层楼梯敞开并将底层整个空间定为扩大封闭楼梯间。小型商业用房当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时,不可以将底层商业空间作为扩大封闭楼梯间。小型商业用房楼梯间形式应按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8.3节的规定执行。4.9两层连通(共享)的空间,上层面积较小,是否也需要两个安全出口?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2条的规定: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4.10《商业建筑设计规范》DGJ32/J67-2008第8.3.1条:“小型商业用房所采用的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靠外墙设置,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5米,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超过10米”。请问“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是指敞开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吗?能否可以理解为底层楼梯口距离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超过10米时,敞开楼梯间和封闭楼梯间可以不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风,不用考虑做防烟楼梯间?另:上述规范所指是否包括敞开楼梯?包括敞开楼梯,设置敞开楼梯时应符合《商业建筑设计规范》DGJ32/J67-2008第8.3.3条的规定。4.11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但根据《建规》幼儿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门宽度不应小于1.20,设计中按何标准执行;且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的两个疏散门仅一个满足要求是否可行?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3.6.6条规定: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两个疏散门宽度均不应小于1.20m。4.12安全出口是到前室门还是楼梯间的门。当安全出口为封闭楼梯间时应为楼梯间的门,当安全出口为防烟楼梯间时应为前室的门。4.13关于各使用功能疏散人数计算的依据和取值问题。各使用功能疏散人数计算应依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商业建筑可按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4.14关于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问题。当地下室防火分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进行划分时,相邻防火分区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安全出口,但该防火分区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地下商业应执行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每个防火分区设置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当个别防火分区疏散距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可作为安全出口,但其宽度不计入该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疏散总宽度。(苏公消【2010】55号)4.15关于共用楼梯间的问题。地上公共建筑中相邻防火分区分别有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其他的疏散楼梯间设置确有困难时可以共用。当2个及2个以上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间时,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m2的前室,通向前室及疏散楼梯间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此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宽度可分摊计入各防火分区的疏散宽度。(苏公消【2011】121号)4.16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下沉式广场、避难走道的疏散方式是否适用于其它类型建筑。一般情况下可以,宜提前征求消防部门的意见。4.17自行车库的防火是否可套用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不可以。4.18根据《建规》第5.3.8条和《高规》第6.1.8条,位于袋形走道非尽端房间,需设两个门,房间无法满足5m时如何处理。对房间设置一个疏散门时《建规》和《高规》对房间的面积有不同要求。4.19尽端式房间是指走廊尽头正对走廊的那个房间,还是袋形走道两侧的所有房间。尽端式房间应是走廊尽头正对走廊的那个房间。5防火分隔及建筑构造5.1按《高规》第2.0.1条,裙房的定义“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裙房能否包含高层建筑主体的下部?根据《高规》第5.1.3条,裙房应不包含高层建筑主体下部,所以高层建筑主体下部的楼梯间应设防烟楼梯间;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高层建筑中位于其底部高度小于24M的商业空间内独立使用的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其它公共建筑(如办公等)其24m以下高层建筑正下方的独立空间是否要设防烟楼梯间?高层建筑中位于其底部高度小于24M的商业空间内独立使用的楼梯,可按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采用封闭楼梯间。其他性质的高层建筑楼梯形式应执行现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
5.2《建规》中有关于“扩大防烟前室”的说法,但《高规》中没有,是否可等同于《建规》的做法?现行《高规》未明确扩大扩大防烟前室的要求,新版《建规》(报批稿)中已增加了扩大前室的内容。5.3关于住宅用房与楼梯间与窗间墙宽度,不存在转角时,不应小于1.0m;存在转角时,水平距离要不应小于2.0m,因厨房或卫生间开间小而较难做到。应按现行国家《住宅建筑规范》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的规定,满足上述要求。5.4采用网架体系的钢结构屋面跨越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时,防火墙顶部如何有效封堵?分隔钢结构屋面的防火墙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1.1条、第7.1.2条的规定。因构造复杂,应尽量避免在网架下部设置防火墙。5.5《商业建筑设计规范》DGJ32/J67-2008第7.2.1条:此条中提到综合性建筑的商业部分与其它功能的建筑部分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米,当确有困难时可否在落地窗内侧紧贴玻璃窗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短墙使得梁高加矮墙高大于等于1.2米?可以,但必须做好玻璃与矮墙间空腔开口部位及楼层间的防火封堵,以防止火灾通过空腔向上蔓延。5.6如何掌握公共建筑楼梯间外窗与前室的外窗之间的距离,以及它们与相邻房间外墙的距离要求。现行《建规》及《高规》均未有明确规定,新版《建规》已增加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要求。5.7《高规》第6.3.3.7条规定:建筑物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防火挑檐,实际某些高层建筑的一层门厅入口也是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而门口上方做的是轻钢玻璃雨蓬,是否必须在夹胶安全玻璃的基础上再采用防火玻璃。防火挑檐无论采用什么形式和结构,应满足耐火极限不低于1.0小时的不燃烧体的要求。5.8厨房操作间窗口上方设1m宽的防火挑檐,可否用1.2高层窗槛墙代替。
可以。5.9居住建筑中凹天井、封闭天井的防火设计问题。住宅中小面宽大井深的凹天井及封闭天井对建筑防火十分不利,极易造成火灾蔓延,同时难以满足房间的天然采光要求,应尽量避免。5.10商业建筑封闭通廊、开畅通廊的防火设计问题。商业建筑封闭通廊、开畅通廊的防火设计按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4条规定执行。5.11单元式高层住宅凹廊式前室外墙洞与相邻房间外窗水平距离是否要求不小于1米?应满足与相邻房间外窗水平距离不小于1.0米的要求,内转角距离应满足不小于2.0米的要求.5.12住宅疏散楼梯或消防电梯前室采用凹廊时面积如何计算,省标中对于凹廊缩小了面积,但另有说明按前室设计。《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第8.4.10.1条规定了防烟楼梯前室采用阳台、凹廊形式时面积不应小于2.0平方米。但开向阳台、凹廊的门应满足前室的要求,即应为乙级防火门。5.13如大部分楼层的前室自然排烟,对于个别楼层前室无法开窗是否可以。采用自然排烟时,前室每层应有满足规范要求的可开启外窗。5.14关于外保温材料防火的问题(1)外保温材料的防火要求应满足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文件规定。(2)保温材料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我省有关标准规范及文件规定要求,没有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应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意见。(3)屋面、地下室外墙不得采用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如岩棉、玻璃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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