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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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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编制说明《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审查要点》)自2005年发布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的不断修编,原《审查要点》部分内容已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规范的要求,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推进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更好地开展,由省建设厅设计处组织,以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编单位,会同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水建筑设计院联合对《审查要点》进行修编。新版《审查要点》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确定的审查范围和审查内容,以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为依据,吸收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抗震、隔震要求,结合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3年版)的要求编制而成。本次修编摒弃了2005年版《审查要点》原文摘抄规范及规程条文的形式,针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规范及规程的情况和多年来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普遍问题,规定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和审查要求,具有较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新版《审查要点》编写过程中,编写组向我省各甲级设计院、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和消防主管部门多次131 征求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完善后,经省建设厅设计处组织专家审查定稿。《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5年版)除总则外,按各专业分别编写,共计6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由总则、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组成。《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2015年版)由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编委会2015年7月9日131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编委会主任委员:梁文钊副主任委员:火宏冯立平雷永勤编写组组长:冯立平副组长:刘胜主编单位:甘肃建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参编单位: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甘肃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兰州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水建筑设计院编写组成员:《建筑》:刘胜李锋冯志涛王春好姜玉光《结构》:冯立平黄锐师杰王毓麟陈斌张敬书杨杰廖彦海《给排水》:庹惠斌胡斌东王今《暖通空调》:张晓亚毛明强靳振东《电气》:何卫平田宏福主要审查人:宁崇瑞金光辉吕小静邓辉杨忠平郑川贾全义刘育璞王克林朱晓西131 目录1、总则2、建筑2.1建筑设计说明2.2总平面图2.3建筑防火2.4节能设计2.5相关规范3、结构3.1结构设计总说明3.2结构计算3.3地基与基础3.4多层和高层混凝土结构3.5砌体结构3.6单层钢结构工业厂房3.7多高层民用钢结构房屋附录A附录B4、给排水4.1设计总说明4.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4.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131 4.4固定灭火设施4.5气体灭火系统4.6建筑灭火器的配置4.7其他4、暖通空调5.1一般规定5.2采暖设计5.3空调通风设计5.4防排烟设计5.5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5.6动力站房设计5.7消声与隔振设计5.8节能设计5.9环保5、电气6.1设计总说明6.2电气总平面图6.3变配电系统6.4接地系统6.5照明动力配电箱(控制箱)系统6.6照明、动力平面图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31 6.8综合布线系统6.9有线电视系统6.10安全防范系统6.11建筑电气节能6.12绿色建筑电气设计131 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1总则1.0.1为规范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规定,在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实际,编制《甘肃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1.0.2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时使用。除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要求。有关绿色建筑的审查内容见《甘肃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试行版)。1.0.3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审查时提供以下材料:1该项目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3拟建工程建设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4全套施工图(含各专业计算书)。5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前期资料。1.0.4施工图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国家和我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强条)的执行。131 2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3年版)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3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4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5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编制要求。6作为设计依据的项目有关批准文件要求。1.0.5本要点所涉及内容均以现行国家和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内容为准。131 2建筑2.1建筑设计说明2.1.1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面积、基底面积、建设规模及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屋面防水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防火分类、耐火等级、主要结构类型、抗震设防烈度以及能反应建筑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2.1.2项目设计依据的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设计、工程建设规范、规程等应齐全、正确,且为有效版本。2.1.3建设、规划、消防、人防、防洪、初步设计等管理部门对本工程的审批文件应齐全、正确、落实。2.1.4用料说明与室内外装修。2.1.5对于新技术、新材料及特殊建筑构造、造型的必要说明。2.1.6门窗表、幕墙工程的性能及做法要求。2.1.7无障碍设计说明。2.1.8建筑防火设计说明。2.1.9建筑节能设计说明。1设计依据;2项目所在地的气候分区及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限值;3节能设计的各项指标等。4围护结构的构造做法。2.1.10工程所需要的安全防范、防盗具体要求;隔声减震、防污染等要求及措施。2.1.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2.2总平面图131 2.2.1场地及周边的地形、地物的名称、功能、层数、定位等。2.2.2定位坐标及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等相关控制线。2.2.3指北针或风玫瑰图。2.2.4无障碍设施、道路、围墙等,明确消防车道及扑救场地。2.2.5场地设计、竖向设计内容、建筑基地地面坡度。寒冷地区机动车道不应大于8%,非机动车道不应大于3%,步行道不应大于8%。严寒多雪地区机动车道不应大于5%,非机动车道不应大于2%,步行道不应大于4%。2.2.6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2.2.7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3建筑防火2.3.1设计说明1建筑防火分类及耐火等级1)厂房和库房建筑应明确火灾危险性分类。2)民用建筑应明确建筑防火分类和防火属性。对于住宅下部设有其他功能时(除商业服务网点),应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确定防火分类。3)对于多功能建筑应说明功能分隔部位的防火隔离构造措施及耐火极限。2防火和防烟分区1)应说明建筑内部主要部位防火和防烟分区的划分原则。131 2)防火分区示意图中应注明是否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3)说明防火和防烟分区的隔离措施。3疏散和避难设计1)对于商业、餐饮、娱乐、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型场所应有人员疏散设计的内容。2)对于设有避难层、避难间的建筑应有避难空间的设计内容。4防火措施1)应说明防火墙、管道井、内部变形缝、通风管道等容易引起火灾蔓延部位的防火隔离构造措施。2)说明建筑保温层的防火构造措施和材料的燃烧性能。3)钢结构部位应说明主要构件所对应耐火等级的防火构造措施。4)说明消防电梯的设置部位、数量、速度、载重并应在示意图中标示等。2.3.2民用建筑1竖向交通及疏散系统无联系的数栋建筑贴邻布置时,相邻部位应满足防火间距和防火隔离的要求。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楼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小时。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防火间距在满足规范允许减小条件时,仍不应减小。4高层建筑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500m2,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至3000m2,局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局部面积增加一倍。131 5地下室内的设备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000m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面积可增加一倍。6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进行分隔,防火隔墙两侧的外窗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每个分隔单元内的最远点至安全疏散口的距离不应超过22m。7当商业服务网点内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200m2后,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8位于两个安全疏散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以下情况可设置一个疏散门:1)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2)医疗、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3)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9位于袋形走道尽端的房间以下情况可设置一个疏散门:1)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2)房间内任一地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3)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10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隔离。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一个。3)131 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同时各层总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计算总净宽度。4)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的商业建筑,当利用相邻防火分区作为安全出口时,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大于本防火分区总安全出口数量的50%。11高层公共建筑内当使用剪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任一房间疏散门至最近的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应小于10m。2)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3)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隔墙。4)楼梯间前室应分别设置。12高层住宅单元内当使用剪刀楼梯作为疏散楼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任一户门至最近的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0m。2)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3)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隔墙。4)楼梯间前室不宜共用。确有困难需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5)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确有困难需合用时,与一个楼梯间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与两个楼梯间的共用前室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且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4m。131 13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设计同时应符合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1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15高层病房建筑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并应满足规范的相关要求。16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当设有电梯时,与电梯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户门如果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17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18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在一层应直接通向室外,或在一层设置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19住宅建筑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户门的直线距离,当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不应超过22m,大于27m时不应超过20m。当户门直接开向敞开式外廊时,距离可增加5m。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长度水平投影距离的1.5倍计算。2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个房间符合以下规定:1)应靠外墙布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131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该房间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小时。21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对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在外墙应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300m2。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并宜采用实体墙,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小时,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131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在首层可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6)步行街的顶棚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7)步行街顶棚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排烟口。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或自动开启。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每隔30m应设置DN65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2.3.3厂房和仓库1甲、乙类生产场所和甲、乙类仓库不应设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131 2变、配电站不应设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泄压设施。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4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5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2.3.4可然液体、气体储罐和可燃物堆场1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2储罐和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相关要求。2.3.5建筑构造1建筑外墙:1)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小于0.8m。当上、下层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小时,单层和多层建筑不应低于0.5小时。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2)住宅建筑同层相邻户外墙窗洞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且应采用实体隔墙。当距离小于1m时,应在窗洞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实体防火隔板。131 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防火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2宿舍、公寓建筑内的公共厨房和公共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隔墙,墙上的门和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它设备房间开向建筑内部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公共建筑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墙上除开设出入口和外窗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安全出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敞开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区域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3)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雨棚不应封闭,四周敞开部位应均匀布置,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该室外开敞空间面积的25%,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0m;敞开部分采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4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31 1)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2)隔间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3)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作安全出口,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4)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5)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5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避难走道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小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小时。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应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米。3)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4)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5)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6)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131 6建筑保温:1)设置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应符合:住宅建筑(1)住宅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住宅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3)除设置人员密集型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保温材料应符合:(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2)建筑高度大于24m,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131 (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按消防法的解释为准)2.3.6灭火救援设施1消防车道和救援场地1)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2)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和展览馆等单、多层公共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该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3)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4)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尺寸不应小于15×10m,对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建筑场地的尺寸不应小于20×10m。131 6)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入口。2消防电梯1)设有消防电梯的建筑,消防电梯应到达该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应设消防电梯。2)消防电梯应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一台。3)住宅建筑下部设有其他功能的建筑,如果下部建筑高度超过需要设置消防电梯时,消防电梯应独立设置,不应与住宅建筑的客梯兼消防梯共用,专用消防电梯除外。4)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单向向外开起。2.4节能设计2.4.1基本要求1建筑面积不超过500㎡的采暖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允许不提供节能计算书、节能备案表,但是各部位围护结构应参照类似建筑采取保温、节能措施。2建筑节能审查文件应包括节能设计说明、节能计算书、相关图及节能备案登记表。3节能计算书应采用建设部认可的软件或EXCEL表格进行计算,内容应齐全。4气候分区、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应正确。131 2.4.2设计图纸1檐口、墙身、地下室等部位的详图中应标明保温层的厚度、材料、做法。2工程做法表中各部位的构造、保温层厚度必须与节能设计一致。门窗表中,外窗(玻璃幕墙及居住建筑的户门、阳台门)做法应与节能设计一致。3围护结构的节能审查要点1)外墙应计算全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防火要求。2)外窗(透明幕墙)应按照不同方向窗墙比选用框料型材、中空玻璃做法,明确传热系数、气密性能、开启面积比例;公共建筑另外应注明外窗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3)分隔采暖与非采暖空间的隔墙、楼板应采用不燃保温材料,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必须采暖。2.4.3甘肃省公共建筑的气候分区1严寒B区:金昌市以西地区(敦煌市除外)包括张掖市;民乐县山丹县临泽县高台县肃南县、酒泉市、嘉峪关市;玉门市;金塔县阿克塞县瓜州县、合作市;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舟曲县宕昌县天祝县2寒冷地区:金昌市以东地区(乌鞘岭及成县以南除外)包括:兰州市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131 定西市陇西县会宁县岷县临洮县漳县通渭县天水市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秦安县白银市靖远县景泰县平凉市静宁县泾川县崇信县华亭县张家川县庄浪县庆阳市庆城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镇原县正宁县宁县临夏市临夏县东乡县和政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积石山县武威市民勤县敦煌市金昌市永昌县陇南市徽县成县西和县两当县礼县3夏热冬冷地区:武都区文县康县2.4.4居住建筑节能设计1甘肃省居住建筑的气候分区划分:1)严寒B区:合作市:夏河县临潭县卓尼县迭部县玛曲县碌曲县舟曲县宕昌县天祝县2)严寒C区:金昌市永昌县张掖市民乐县山丹县临泽县高台县肃南县酒泉市嘉峪关市玉门市金塔县阿克塞县瓜州县岷县3)寒冷A区:兰州市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131 定西市陇西县会宁县临洮县漳县通渭县天水市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秦安县张家川县白银市靖远县景泰县平凉市静宁县泾川县崇信县华亭县庄浪县庆阳市庆城县华池县环县合水县镇原县正宁县宁县临夏市临夏县东乡县和政县康乐县永靖县广河县积石山县武威市民勤县敦煌市陇南市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礼县4)夏热冬冷地区:陇南市:武都区文县康县2严寒地区除南向外不应设置凸窗;寒冷地区北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得设置凸窗。凸窗凸出外墙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比普通窗降低15%。凸窗不透明的上、下和侧板的传热系数不应低于外墙的传热系数的限值要求。3窗墙面积比应按开间计算。“北”代表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代表从东或西偏北小于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代表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等于30°的范围。131 4当建筑物设有不采暖地下室时,应在地下室顶板部位设置保温层,其导热系数应符合非采暖地下室顶板和要求;当建筑物设有采暖地下室时,应在地下室外墙部位设置保温层,其热阻应符合地下室外墙的规定;无地下室的建筑,应在地面构造中设置保温层,周边地面和非周边地面热阻应符合相应的规定。2.5各类建筑审查内容2.5.1住宅建筑1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凹廊上部有外窗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时,该入口雨棚的宽度应超出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外沿至少1m;也可采取其它有效的防护措施。2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其轿厢净尺寸不应小于1.5m×1.6m,电梯门洞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9m。3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m。4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其相邻部位应设置双层分户墙或采取同等隔声、减振效果的构造措施。设计中将卧室标注为书房时,同样不应与电梯紧邻。5凸窗的防护栏杆应设在贴邻窗洞处,防护高度从窗台面算起不应低于0.9m;凸窗若采用向内平开窗,可将护栏设在窗洞外侧。6当阳台设有用水设备时,应设置防排水设施。2.5.2宿舍建筑1每栋宿舍应设置管理室、公共活动室和晾晒空间。宿舍内应设置盥洗室和厕所。2公共厕所及公共盥洗室与最远居室的距离不应大于25m,附带卫生间的居室除外。131 3严寒和寒冷地区宿舍不应设置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其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2.5.3老年人建筑1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其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m×1.5m的轮椅回旋面积。2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户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m。3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4老年人公共建筑的卫生间,应设便于轮椅回旋的前室,男女各设一间方便轮椅进出的无障碍厕位小间,男卫生间应设立式小便器。5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m。2.5.4无障碍设计1除平坡出入口外,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无障碍坡道上沿与最近门扇之间应有不小于1.5m的缓冲距离。2无障碍出入口的轮椅坡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2m。3公共厕所内的女厕所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一个无障碍厕位和一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一个无障碍厕位、一个无障碍小便器和一个无障碍洗手盆。4无障碍专用厕所的面积不应小于4m2;内部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多功能台、挂衣钩和呼叫按钮。131 2.5.5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幼儿园、托儿所施工图设计审查重点是采光、日照、通风及安全防护。1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可设于其它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2托儿所、幼儿园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乳儿室、配乳室、喂乳室、音体教室应满足日照要求。其它生活用房尽可能满足日照要求。幼儿卫生间应临近活动室和寝室,明确厕所和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应有直接的自然通风。3扶手、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2.5.6中小学校建筑中小学校施工图设计审查重点是满足采光、日照、疏散及安全防护。1明确各类教室的外窗与相对的教学用房或室外运动场地边缘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5m。2学生用的男女卫生间应分设前室。3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m。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131 4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5当走道有高差变化应设置台阶时,台阶处应有天然采光或照明,踏步级数不得少于3级,并不得采用扇形踏步。当高差不足3级踏步时,应设置坡道。6楼梯两梯段间楼梯井净宽不得大于0.11m,大于0.11m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7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8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0h。9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每个梯段可增加不超过0.15m的摆幅宽度。2.5.7综合医院建筑综合医院施工图设计审查重点是使用功能、无障碍设施、采光及安全疏散。1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2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3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4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满足应急需要。5病房日照非常重要,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131 6卫生间尺寸、卫生器具设置、门的开启满足规范要求。7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8护士站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9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2个。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10传染病房的出入口设计及与其它建筑的卫生间距应满足卫生要求。11手术室的间数及平面尺寸符合规范要求。12洁净手术室和无菌手术室的洗手设施要求,不得和一般手术室共用。每间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洗手水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2.5.8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1洁净手术室的用房分级标准,要符合医院规模、性质的要求。2洁净手术部内设置的辅助用房应符合洁净等级的要求。2.5.9体育建筑体育建筑重点应满足使用功能、安全疏散、卫生及体育活动等方面的基本要求1不同等级体育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体育建筑等级的要求。131 2强调体育建筑疏散的要求。出入口布置应明显,不宜少于二处并以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观众疏散道路应避免集中人流与机动车流相互干扰。观众出入口处应留有疏散通道和集散场地。3应考虑残疾人运动项目特点和要求并应满足残疾观众的需求。4场地的对外出入口应不少于二处,其大小应满足人员出入,方便疏散安全和器材运输的要求。5看台安全出口和走道。安全出口宽度不应小于1.1m。主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1.1m。次要纵横过道不应小于0.9m。活动看台的疏散设计应与固定看台同等对待。6看台栏杆高度不应低于0.9m,在室外看台后部危险性较大处严禁低于1.1m。栏杆形式不应遮挡观众视线并保障观众安全,当设楼座时栏杆下部实心部分不得低于0.4m。当看台坡度较大前后排高差超过0.5m时其纵向过道上应加设栏杆扶手。采用无靠背座椅时不宜超过10排,超过时必须增设横向过道或横向栏杆。栏杆的构造做法应经过结构计算以确保使用安全。7看台应进行视线设计。8体育场标准方位。9比赛场地和观众看台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10体育馆利用自然采光时应考虑项目比赛和多功能使用时对光线的要求,设置必要的遮光和防止眩光措施。11采取良好的防腐蚀性能围护结构及外墙,门窗等必须从节能的要求出发解决好隔汽防潮保温隔热等要求,防止产生结露现象。2.5.10办公建筑131 1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办公建筑应设电梯。2电梯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按办公建筑面积每5000㎡至少设置一台。超高层办公建筑的乘客电梯应分层分区停靠。3根据办公建筑分类,办公室的净高应满足:一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70m,二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60m,三类办公建筑不应低于2.50m。办公建筑的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间净高不应低于2.00m。4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还需执行住宅设计规范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条文。5公共厕所的设计:1)对外公厕应设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设施;2)距离最远工作点不大于50.0m;3)应设前室。6办公建筑中开放式、半开放式办公室,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0m。7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8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2.5.11文化馆建筑、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131 1文化馆一般应由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及行政管理部分组成,各类用房在使用上应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2五层及五层以上设有群众活动、学习辅导用房时应设置电梯。3各类用房的窗地面积之比不应低于表5.2.2的规定。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之比表5.2.2房间名称窗地比展览、阅览用房美术书法工作室、美术书法教室1/4游艺、交谊用房文艺、音乐、舞蹈、戏曲等工作室站室指导、群众文化研究部普通教室、大教室、综合排练室1/54各类用房的室内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表5.2.3的规定。室内允许噪声级表5.2.3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录音室(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教室、阅览室游艺、交谊厅3050555文化馆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规范表5.2.4的规定。走道最小净宽度表5.2.4部分双面布房单面布房群众活动部分学习辅导部分专业工作部分2.101.801.501.801.501.206展览厅、舞厅、大游艺室的主要出入口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镇(乡)村文化中心宜为开展文学、艺术、娱乐、体育、健身、科技、教育、展示和宣传等活动配置多种空间和设施。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宜包括专业活动用房,展览、阅览用房,娱乐活动用房,健身活动用房,办公管理用房,服务附属用房等。7建筑物的走廊、楼梯间和电梯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31 1)建筑内的同一层走廊,宜采用同一标高;2)楼梯间不得设一跑楼梯和扇形踏步;3)建筑层数大于或等于4层的,宜设公众电梯;暂时不能安装电梯的,应预留电梯间。8观演、展览、乒乓球、台球等公众活动密集的用房的设置,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宜设直接通往建筑外部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2.5.12商店建筑1大型商店建筑应按当地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停车位。在建筑物内设置停车库时,应同时设置地面临时停车位。2步行商业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利用现有街道改造的步行商业街,其街道最窄处不宜小于6m;2)新建步行商业街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通道;3)车辆限行的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4)当有顶棚的步行商业街上空设有悬挂物时,净高不应小于4.00m,顶棚和悬挂物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相关规定,且应采取确保安全的构造措施。3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防盗要求的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外门窗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防雨、遮阳、保温等措施;131 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主要出入口应设门斗或采取其它防寒措施。4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表5.3.4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楼梯类别梯段最小净宽(m)踏步最小宽度(m)踏步最下高度(m)营业区的公用楼梯1.400.280.16专用疏散楼梯1.200.260.17室外楼梯1.400.300.152)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0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当高差不足两级踏步时,应按坡道设置,其坡度不应大于1:12;3)楼梯、室内回廊、内天井等临空处的栏杆应采用防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栏杆的高度及承受水平荷载的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规定;4)人员密集的大型商店建筑的中庭应提高栏杆的高度,且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玻璃栏板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规定。5)商店建筑内设置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31 (1)自动扶梯倾斜角度不应大于30°,自动人行道倾斜角度不应超过12°;(2)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下两端水平距离3m范围内应保持畅通,不得兼作他用;(3)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以防对人员造成伤害。5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5.3.6的规定。表5.3.6营业厅的净高通风方式自然通风机械排风和自然通风相结合空气调节系统单面开窗前面敞开前后开窗最大进深与净高比2:12.5:14:15:1—最小净高(m)3.203.203.503.503.00注:1设有空调设施、新风量和过渡季节通风量不小于20m³/(h·人),并且有人工照明的面积不超过50㎡的房间或宽度不超过3m的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2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障碍物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6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内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3.7的规定。表5.3.7连续排列的商铺之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通道名称最小净宽度(m)通道两侧设置商铺通道一侧设置商铺主要通道4.00,且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03.00,且不小于通道长度的1/15次要通道3.002.00内部作业通道1.80—131 注: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算。7供顾客使用的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前室,且厕所的门不宜直接开向营业厅、电梯厅、顾客休息室或休息区等主要公共空间;2)宜有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不允许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措施;中型以上的商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小型商店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厕位;3)当每个厕所大便器数量为3具及以上时,应至少设置1具坐式大便器;4)大型商店宜独立设置无性别无障碍公共卫生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8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9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2.5.13图书馆(档案馆)建筑1图书馆宜独立建造。文献资料防护的内容应包括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度和湿度要求,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2设有少年儿童阅览区的图书馆,该区应有单独的出入口,室外应有设施较完善的儿童活动场地。少年儿童阅览室应与成人阅览区分隔,131 3电梯井道及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不宜与阅览室毗邻。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减小其对整个馆区的影响。4阅览区不得被过往人流穿行,独立使用的阅览空间不得设于套间内。5报告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300座位以上规模的报告厅应与阅览区隔离,独立设置。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厅堂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2)报告厅宜设专用的休息处、接待处及厕所;3)报告厅与阅览区毗邻独立设置时,应单独设出入口,避免人流对阅览区的干扰;4)报告厅应满足幻灯、录像、电影、投影和扩声等使用功能的要求;5)300座以下规模的报告厅,厅堂使用面积每座位不应小于0.80㎡,放映室的进深和面积应根据采用的机型确定。6档案馆建筑应根据其等级、规模和功能设置各类用房,并宜由档案库、对外服务用房、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60m,母片库不应设外窗。珍贵档案存储应设特藏库,档案防护内容应包括温、湿度要求,外围护结构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和安全防范等。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131 7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8档案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2.5.14铁路旅客车站建筑1铁路旅客车站的流线设计应满足:旅客、车辆、行李、包裹和邮件的流线应短捷避免交叉;进、出站旅客流线应在平面或空间上分开。站房的进出站通道、换乘通道、楼梯、天桥和检票口应满足旅客进出站高峰通过能力的需要,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5m/百人;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0m/百人。2旅客站房厕所和盥洗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设置位置明显,标志易于识别。2)厕位数宜按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2个/百人确定,男女人数比例应按1:1、厕位按1:1.5确定,且男、女厕所大便器数量均不应少于2个,男厕应布置与大便器数量相同的小便器。3)厕位间应设隔板和挂钩。4)男女厕所宜分设盥洗间,盥洗间应设面镜,水龙头应采用卫生、节水型,数量宜按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1个/150人设置,并不得小于2个。131 5)候车室内最远地点距厕所距离不宜大于50m。6)厕所应有采光和良好通风。7)厕所或盥洗间应设污水池。3特大型、大型站的厕所应分散布置。4疏散安全出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站房楼梯净宽度不得小于1.6m;2)安全出口和走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m。2.5.15汽车库建筑1特大、大、中型汽车库总平面应按功能分区,由管理区、车库区、辅助设施及道路、绿化等组成。库址车辆出入口与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口的距离应大于50m,距离道路交叉口应大于80m。汽车库内最小净高、通车道的最大纵坡和坡道上、下端的缓坡应满足规范要求。2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5.6.2的规定。汽车库内通车道的最大坡度表5.6.2通道形式坡度车型直线坡道曲线坡道百分比(%)比值(高:长)百分比(%)比值(高:长)微型车小型车151:6.67121:8.3轻型车13.31:7.50101:10中型车121:8.3大型客车大型货车101:1081:12.5131 绞接客车绞接货车81:12.561:16.7注: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3汽车库的楼地面应采用强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非燃烧材料,并应设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和相应排水系统。4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5多层停车库的汽车坡道数量应符合规范。6每个防火分区人员疏散口数量应满足要求。2.5.16特殊教育学校1特殊教育学校校舍的组合,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校园道路的设计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及使用学生的身体残疾特征确定。教学及生活用房在无电梯情况下,盲学校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三层以上;聋学校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四层以上;弱智学生用房不应设置在二层以上。食堂、厨房、多功能活动室等用房宜为单层建筑。教学楼的门厅、走廊、楼梯的设计应满足规范要求。2校舍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1)必须利于安全疏散;2)盲学校、弱智学校校舍的功能分区、体部组合、水平及垂直联系空间应简洁明晰,流线通畅,严禁采用弧形平面组合;3)盲学校、弱智学校的主要建筑物之间应用廊道或建筑体部联系。3教学用房的平面,宜布置成外廊或单内廊的形式。4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31 1)各种类型学校的普通教室应采用单人课桌椅。2)盲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80m×0.50m,桌的左右及前缘应设高度为0.015m的凸缘;弱智学校普通教室的单人课桌平面尺寸不宜小于0.60m×0.42m;聋学校单人课桌平面应为梯形,其尺寸宜为上宽0.50~0.55m,下宽0.60m,深度0.42m;5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合理地规划校园内交通路线及消防车通道;2)道路宽度、形状及路面铺装材料应根据学校的规模及使用学生的身体残疾特征确定;3)盲学校校园内应设置盲道;4)校园内的道路应创造无障碍通行环境,道路有高差变化时,应设坡度不超过1:12的坡道;高差超过0.60m时,坡道两侧应设高度为0.60~0.65m的扶手。6教学楼的门厅和走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盲学校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上,应设有引导学生通道楼梯或有关房间的触感标志;走廊沿墙宜做踢脚线,颜色应与地面相区别;2)教学用房走廊的净宽度:外廊不应小于1.80m,内廊不应小于2.40m(指扶手间的净距离);行政及教师办公用房走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0m;131 3)盲学校的走廊,沿内墙两侧均应设置与墙牢固连接的连续扶手,距地面高度宜为0.80~0.90m;扶手端部应向墙方向做成弧形连接;教学及生活用房的门厅或走廊、所设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8,供轮椅使用的坡道不应大于1:12;4)兼作轮椅使用的坡道两侧应设置高低扶手,高扶手高度应为0.90m,低扶手高度应为0.65m,扶手应沿坡道及休息平台连续设置。7楼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教学楼楼梯间应有直接天然采光;2)宜采用双跑楼梯,盲学校、弱智学校不得采用直跑楼梯;3)不得采用螺旋形或扇形踏步,踏步板边缘不得突出踢脚板;楼梯坡度不得大于30°;4)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应大于0.20m;当超过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5)盲学校楼梯梯段的净宽度(指扶手间的净距离)不应小于1.80m;6)盲学校楼梯间沿墙应设扶手,此扶手应与走廊墙面扶手相连接;8盲学校楼梯间上下起步处的地面及扶手均应设触感标志。2.5.17电影院建筑1综合建筑内布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明显标识。当观众厅屋面工程采用轻型屋面时,应采取隔声、减振措施。131 2各类用房应按其噪声等级分区布置。有噪声的用房不宜与观众厅贴邻设置。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消声、隔声及减振措施。3观众厅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众厅的设计应与银幕的设置空间统一考虑,观众厅的长度不宜大于30m,观众厅长度与宽度的比例宜为(1.5±0.2):1;2)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应取3kN/㎡;3)观众厅体形设计,应避免声聚焦、回声等声学缺陷;4)观众厅净高度不宜小于视点高度、银幕高度与银幕上方的黑框高度(0.5~1.0m)三者的总和;5)新建电影院的观众厅不宜设置楼座;4观众厅内走道和座位排列应符合下列规定:1)观众厅内走道的布局应与观众座位片区容量相适应,与疏散门联系顺畅,且其宽度应符合规范规定;2)两条横走道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设置座位时,横走道与后墙之间的座位不宜超过10排;3)小厅座位可按直线排列,大、中厅座位可按直线与弧线两种方法单独或混合排列;4)观众厅内座位楼地面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前后两排地坪相差不宜大于0.45m;观众厅走道最大坡度不宜大于1:8。当坡度为1:10~1:8时,应做防滑处理;当坡度大于1:8时,应采用台阶式踏步;走道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6m且不应大于0.20m。131 5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有候场需要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2)疏散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楼梯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20m,转折楼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楼梯宽度;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1.20m;3)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梯和扇形踏步;当踏步上下两级形成的平面角度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4)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下行人流不应妨碍地面人流。7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中间纵向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m;2)边走道净宽不应小于0.8m;3)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0m。2.5.18隔震建筑1地下室楼梯段必须与地上部分断开,在断开处设置不小于20mm的隔离缝。2地下室墙体与上部结构之间应设置不小于20mm的隔离缝。3电梯井应与地下部分完全脱离,并在周边和下部设置缓冲间隙。当采用支撑式电梯井时,下部缓冲距离不应小于800mm。131 4所有的设备管道在穿越隔震层时必须采用柔性管或接头进行过度。3结构3.1结构设计总说明3.1.1工程概况1建设项目名称及子项名称。2详细的工程建设地点(具体到行政规划的区或乡镇)。3建筑物的地上和地下层数、房屋总高度、高宽比、长宽比。4*高层建筑的超限及不规则判定。5结构单元的划分或结构缝(防震缝、沉降缝、伸缩缝)的设置。6*工业或仓储建筑应说明开间、跨度、跨数、层高、吊车及吨位等。7±0.000标高所对应的绝对高程。3.1.2设计依据主要审查采用国家和地方设计规范、规程的有效性、准确性和适用性。甘肃省以外的地方标准不应采用。设计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各项:1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适用于本工程的现行国家和地方规范、规程、标准。其中以下标准、规范、规程为必列项:《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131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以下简称《基础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以下简称《荷载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以下简称《混凝土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甘肃省《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B62/T25-3055(以下简称省《抗震规程》);住建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下简称《深度规定》)。说明:高层建筑则必列《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以下简称《高规》)或《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钢规》)等;采用组合结构则必列《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以下简称《型钢规程》);采用钢结构则必列《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以下简称《钢规》);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则必列《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抗震设计规程》JGJ140(以下简称《预应力规程》);采用消能减震结构则必列《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以下简称《减震规程》);采用砌体结构则必列《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131 (以下简称《砌体规范》)和甘肃省《砖砌体结构抗震设计规程》(以下简称省《砌体抗震规程》);采用网架结构则必列《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以下简称《网格规程》);采用箱形或筏形基础则必列《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以下简称《筏箱规范》);采用桩基础则必列《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以下简称《桩基规范》);对地基处理者则必列《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以下简称《地基处理规范》);位于湿陷性黄土地区者则必列《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以下简称《黄土规范》);设有人防地下室者则必列《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以下简称《人防规范》);设有地下室者则必列《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以下简称《地下防水规范》。以此类推。3拟建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名称应与建设项目名称一致。4*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结构体系和基础型式及持力层选择应与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一致。131 5*对于超限高层建筑应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3.1.3设计标准1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一、二、三级)和结构重要性系数。2设计使用年限(100、50、25年或临时建筑)。3人防地下室的设计类别(甲、乙类)及抗力等级(核4、4B、5、6、6B级;常5、6级)。4地下室的防水等级(一、二、三、四级)。5混凝土的环境类别(一、二a、二b、三a、三b、四、五类)。6各类结构构件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7*高层建筑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8*钢结构应说明主要构件的耐火极限。3.1.4抗震设防标准1抗震设防类别(甲、乙、丙、丁类)。2抗震设防烈度(6、7、8、9度)。3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05g、0.10g、0.15g、0.20g、0.30g、0.40g)。4设计地震分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5设计特征周期(0.35s、0.40s、0.45s、0.55s、0.65s)。6结构阻尼比。7地震影响系数。131 8结构抗震等级(特一级、一*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当多层地下室的抗震等级不同时应分别说明。抗震等级为一*级时应说明按《平法》图集中一级要求施工。9*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抗震等级。10*结构抗震性能目标。3.1.5结构体系及形式1结构体系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与我省现行设计规范、规程的规定。超出规范、规程范围的结构体系必须进行专门论证并报请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采用。2部分或局部采用钢结构者应说明所采用钢结构的部位及结构形式。3部分或局部采用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者应说明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的部位及形式。4*采用基础隔震设计、消能减震设计等特殊结构形式时应予以说明。3.1.6地基与基础1概述拟建场地的地质条件、层序及名称。对特殊的地质情况应详细说明。2当建设场地自然地面高差较大时,应说明场地的填挖方情况。3当所选择的持力层低于基础底面设计标高者,应说明处置要求。4建设场地抗震地段的划分(有利地段、一般地段、不利地段、危险地段)。131 5场地类别划分(Ⅰ、Ⅱ、Ⅲ、Ⅳ类)。6基础持力层的选择。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或桩基设计等级(甲、乙、丙级)。8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和压缩模量(变形模量)。采用桩基时应说明桩的极限端阻力标准值和极限侧阻力标准值。9进行地基处理时,应说明对地基处理的设计、施工、检测及复合地基承载力的静载试验要求。地基处理方式应符合《地基处理规范》JGJ79的规定。10建设场地位于湿陷性黄土场地且选择地基处理时,应说明建筑物类别(甲、乙、丙、丁类)、湿陷性类别(自重湿陷性、非自重湿陷性)及等级(Ⅰ(轻微)、Ⅱ(中等)、Ⅲ(严重)、Ⅳ(很严重)级)、场地最大湿陷深度,明确对剩余湿陷量的控制要求。11场地土和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以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强、中、弱、微腐蚀)。12地下水埋深及抗浮设计水位。说明:3.1.6的内容也可在地基基础设计图纸中说明。3.1.7主要荷载取值150年一遇的基本风压值和基本雪压值。2楼屋面活荷载标准值。3*人防地下室主要结构构件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4单建地下室顶面恒荷载、活荷载限值。5*特殊设备荷载。131 6*厂房吊车数量、吊车吨位和工作级别、楼屋面吊挂荷载。7*温度作用及相关设计参数。8主要结构材料的容重。3.1.8主要结构材料选用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C20~C60)和抗渗等级(P6、P8、P10、P12)。2钢筋(HPB300、HRB400、HRB500)、钢绞线及符号。3钢材牌号(Q235、Q345、Q390、Q420)、类型(B、C、D、E级)。4砌块强度等级(MU30、MU25、MU20、MU15、MU10、MU7.5、MU5、MU3.5)。专用砂浆应在M后加“s”或“b”。5砂浆强度等级(M15、M10、M7.5、M5、M2.5)。6各类构件的钢筋锚固及连接要求。8*锚栓、焊缝质量、等级及检测要求。8*预应力构件的锚具质量、等级及检测要求。3.1.9结构分析计算软件的全称、版本号(年号)、编制单位名称。3.1.10标准图集选用1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适用的标准图集。甘肃省以外的地方标准图集不得采用。2所选用标准图集的名称、图集号(年号)。3标准图集中选用的型号、详图、节点、编号应符合选用要求。131 4选用《平法》图集、《抗震构造》图集时,抗震等级、抗震构造措施、节点拉结及详图的选用应准确、合理、完整。3.1.11*对超限高层建筑应有超限抗震设计的专项章节说明。说明针对超限所采取的主要抗震加强措施以及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中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3.1.11其它1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2*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要求。3收缩后浇带和沉降后浇带的设置以及相应的防裂措施。4结构超长时所采取的设计和施工措施。5*特殊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6腐蚀环境下对混凝土的防腐要求和耐久性设计指标(最大水胶比、最低强度等级、最大氯离子含量、最大碱含量、钢筋阻绣剂等)。7钢结构的防火、防腐及涂装要求。8*拟建场地周边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及整治要求和实施情况。9*对沉降观测的设计要求。10对建筑物使用和维护的特殊要求。11对配合设计的幕墙、钢构件、预埋件等提出设计及施工要求。12*对深基坑及建筑周边条件复杂的应说明基坑开挖要求及支护要求。13*建筑周边存在上下高边坡时,应有边坡专项设计要求。131 14*建设场地地下水位高于基础底面时,应有降水措施和抗浮设计。说明:以上带*号者,当结构设计未涉及时可省略。3.2结构计算3.2.1计算书的完整性1结构计算书应包括电算软件形成的计算书和必要的手算计算书。其中电算软件形成的计算书包括整体分析计算书和局部构件计算书。2电算软件形成的计算书包括:结构总体计算信息、自振周期、振型、多遇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下的位移、规定水平力作用下的倾覆弯矩比、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计算结果(根据规范要求确定应必要)、结构几何尺寸平面简图、荷载平面简图、配筋(应力比、强度比)平面简图、特殊构件定义、轴压比简图、超筋超限信息;地基基础计算的整体信息、基底(桩)反力、基础沉降图、基础配筋平面简图、基础冲切计算结果;挡土墙计算书;水池(包括室内地下室水池)计算书;设防烈度地震或罕遇地震下的性能设计计算书等。3手算计算书包括:楼(屋)面、墙体荷载计算书;电算软件无法提供的经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桩基承载力计算书;电算软件无法提供的构件计算书等。3.2.2软件的适用性1所使用的软件应通过有关部门的鉴定。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131 3.2.3计算数据输入1结构平面简图和荷载平面简图应正确。2结构电算总信息参数应正确。3需进行时程分析时,地震波和加速度有效峰值等计算参数的取值应正确。4抗震验算和舒适度计算时,结构阻尼比的取值应符合相应规范、规程的要求。3.2.4一般计算内容和方法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情况。2所采用软件的计算假定和力学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情况。3地震作用的计算原则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4根据《抗震规范》的要求,是否需要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验算,计算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5多、高层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应按省《抗震规程》的要求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6体型复杂、结构布置复杂以及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结构,应采用至少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结构分析软件进行整体计算。7性能设计应满足规范及有关审查意见的要求。131 8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建造丙类及丙类以上建筑时,应根据《抗震规范》的要求进行边坡在地震作用下的稳定性验算,并对结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乘以增大系数。3.2.5一般计算结果1所有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2楼层平均质量应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3楼层侧向刚度比、带转换层结构的等效侧向刚度比应符合《抗震规范》和《高规》的要求。4自振周期、扭转系数和平动系数应在工程设计的正常范围内,周期比、振型参与质量系数应符合规范要求。多层结构的周期比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5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满足《抗震规范》的规定,不满足时的处理方法应符合有关要求。6弹性层间位移角和弹塑性层间位移角应满足《抗震规范》的要求。7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扭转位移比应满足《抗震规范》的要求。8薄弱层和薄弱部位的判断、验算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9首层墙、柱轴压比、混凝土强度等级及截面变化处的墙、柱轴压比应符合规范要求。10层高较大时,剪力墙的稳定性计算应符合《高规》的要求。11柱计算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穿层柱的计算长度应符合柱长实际情况。131 12采用两种软件进行计算时,应对其模型、荷载、主要计算参数、自振周期、位移、扭转位移比、剪重比、楼层质量、配筋等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二者的误差应在合理的范围内。13结构构件及节点的承载力和稳定性应符合规范要求。构件配筋应满足计算结果及构造要求。3.2.6地基基础的计算1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高层建筑高层部分与裙房间差异沉降的计算应符合《地基规范》的要求。2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基础底面形心(桩基的竖向刚度中心)与永久作用重力荷载重心间的偏心距应符合规范要求。3天然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4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对下卧层进行了强度和变形验算。5单桩承载力的确定是否正确,群桩的承载力计算是否正确;桩身混凝土强度应满足桩的承载力设计要求;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按《桩基规范》考虑桩侧负摩阻力。6基础的抗弯、抗冲切和剪切验算应符合规范要求。7筏形基础的计算方法应符合《地基规范》和《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的要求。框架柱和筒体的冲切、剪切验算应满足规范要求,筏板外边和角部的框架柱、筒体的冲切面应符合实际情况。8地下室顶板和外墙计算,采用的计算简图和荷载取值(包括地下室外墙的地下水、土131 压力及地面荷载等)应符合实际情况,计算方法应正确;楼板局部开洞造成地下室外墙无侧向支承时,外墙应按实际支承情况补充计算;地下室顶板覆土荷载应符合实际情况。9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荷载取值、计算应符合规范要求。3.2.7混凝土结构的计算1框架—剪力墙结构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震等级和轴压比限值应按框架结构确定。2框架—剪力墙结构和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框架剪力调整应分别符合《高规》的不同要求。3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时,设置伸臂桁架的楼层以及楼板开大洞的楼层应考虑楼板平面内变形的不利影响。4剪力墙连梁超筋、超限时,应按《高规》的要求进行调整和处理。5转换层上下部结构和转换层结构的计算模型和所采用的软件应正确。6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条件进行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应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验算。7无地下室的结构,如采用独立基础、条形基础或筏基,在地面处设地梁相连时,结构整体计算模型和方法应符合省《抗震规程》的要求。3.2.8砌体结构的计算131 1砌体墙段应进行进行静力计算和抗震验算。2悬挑构件应进行抗倾覆验算、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3应验算梁端支承处砌体的局部受压承载力。4在砌体墙中留洞、留槽、预埋管道等使墙体削弱较大时,应验算削弱后墙体的竖向和水平承载力。3.2.9普通钢结构的计算1钢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单面连接的单角钢及施工条件较差的高空安装焊缝,应按《钢规》要求将强度设计值进行折减。2钢结构轴心受压构件、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应进行强度、平面内和平面外的稳定性验算。3钢结构受弯构件,应进行强度、平面外的稳定性和挠度验算。4构件平面内和平面外的侧向支撑情况不同时,计算长度应采用不同数值。杆件被节点分割为多段时,程序是否可自动准确识别计算长度,是否需要人工调整。5钢结构轴心受压构件稳定性验算时,截面分类应根据杆件的制作方式符合《钢规》的要求。6钢结构构件拼接时,拼接设计弯矩的取值应符合《钢规》的要求。7钢管结构,主管与支管的连接焊缝计算和节点承载力计算应符合《钢规》的要求。3.2.10薄壁型钢结构的计算1131 钢结构刚架、屋架、檩条和墙梁的强度、稳定性计算时,应考虑了由于风吸力作用引起构件内力变化的不利影响(如檩条自由翼缘的稳定性等),此时永久荷载的分项系数不应大于1,且应符合实际的永久荷载数值。2钢结构构件或连接计算时,应按《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要求对强度设计值进行相应折减。3构件端板连接应采用高强度螺栓,端板厚度应进行验算。4钢天沟应考虑积水荷载,按檩条进行强度和稳定性验算。3.2.11空间网格结构的计算1网格结构计算时,支座约束刚度应符合支座构造。支座下部水平刚度较大时,应考虑实际构造和施工顺序对其的不利影响。2网格结构应按《网格规程》的规定进行竖向和水平抗震验算。3网格杆件的计算长度应符合《网格规程》的规定。4空心球节点的受压和受拉承载力计算应符合《网格规程》的规定。5螺栓球节点(包括高强度螺栓、锥头等)的计算应符合《网格规程》的规定。3.2.12多、高层钢结构的计算1框架—支撑结构中,框架部分的地震层剪力调整应符合《抗震规范》和《高钢规》的规定。2钢结构重力二阶效应计算应符合《抗震规范》和《高钢规》的规定。3钢结构构件计算长度应符合《钢规》的规定。131 4钢结构抗侧力构件的节点及连接计算,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3.2.13隔震结构的计算1计算书应包含专项《隔震设计分析报告》,明确水平向减震系数β和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1、罕遇地震下隔震层的最大位移、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有关力学性能参数等内容。2隔震分析所采用的模型应与上部主体结构设计所采用的模型一致。3隔震分析时,隔震支座所采用的性能参数指标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当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减震系数时,地震加速度水准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4风荷载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与结构总重力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隔震层的抗风设计应符合《叠层橡胶支座隔震技术规程》CECS126的规定。5橡胶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下的竖向压应力和罕遇地震下的水平极限位移、竖向拉应力、竖向压应力应符合《抗震规范》和省《抗震规程》的规定。6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等级及有关抗震措施的降低标准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7隔震层以上结构的计算中,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1应符合《隔震设计分析报告》的计算结果,竖向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131 8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抗震规范》对本地区设防烈度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规定。9隔震层以下结构的计算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按相应设防烈度进行承载力计算。隔震支墩的截面尺寸应符合省《抗震规程》的规定。3.2.14消能减震结构的计算1计算书应包含专项《消能减震设计分析报告》,明确消能减震的方式、消能器的布置、不同抗震设防水准下的附加有效阻尼比、节点做法和消能器的有关力学性能参数等内容。2减震计算所采用的模型与主体结构设计所采用的模型应一致。3消能部件在罕遇地震下的极限位移、极限速度、最大阻尼力等设计参数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4摩擦消能器、金属消能器和屈曲约束支撑的抗风设计应符合《减震规程》的规定。5消能减震结构的结构抗震等级及有关抗震措施的降低标准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6主体结构计算所采用的附加阻尼比应符合《消能减震设计分析报告》的要求。7与消能器相连接的支撑、支墩、剪力墙的刚度应符合《抗震规范》和《减震规程》的规定。8与位移相关型或速度相关型消能器相连的预埋件、支撑和支墩、剪力墙及节点板的作用力取值应符合《抗震规范》131 和《减震规程》的规定。3.3地基与基础3.3.1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的场地高程应与建筑总平面互相符合,地基处理方案、持力层与基础形式选择应符合地质条件和上部结构需求。3.3.2拟建场地的地层岩土特征、各主要土层的压缩(变形)模量及承载力特征值、地下水、场地冻结深度和场地土的腐蚀性、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等,应详细说明。3.3.3设计采用的基础持力层、基础类型、地基处理方案及措施,应详细说明。3.3.4设计采用的基础持力层压缩(变形)模量、承载力特征值,以及其层面高程等设计参数,应与勘察报告或现场静载荷试验报告一致。3.3.5人工地基处理、基础底面达不到设计持力层标高时的局部地基处理,应说明地基处理方案和设计要求,应提供处理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变形或压缩模量以及对施工、检测的要求,应符合《地基处理规范》的规定。3.3.6有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采取相应的措施,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3.3.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以及深基坑开挖、降水施工影响范围的建筑,应要求进行变形测量,应提供观测点布置简图并说明设计要求。131 3.3.8在建设场区内,对建筑物周边的边坡以及有可能形成滑坡的地段,应采取综合整治措施、进行专项设计。3.3.9地下室抗浮设计水位、抗浮措施、施工期间终止降水的设计要求应详细说明。3.3.10桩基础的承载性状和成桩工艺方法以及桩径大小分类、桩的长度和桩端进入设计持力层的深度、桩的布置、设计采用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试桩数量和检测要求应详细说明。3.3.11框架柱或剪力墙下桩承台范围内的桩基平面形心应与竖向永久荷载中心基本重合。3.3.12框架结构的嵌固端部位,当框架柱下为单桩且仅一个方向有基础梁时,另一个方向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嵌固端的要求。3.3.13基础埋置深度、基础的防冻胀措施,应符合《地基处理规范》的规定。3.3.14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以及人工处理地基,应要求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压缩或变形模量,依据载荷试验报告复核或确认地基基础设计。3.3.15地下室存在上浮问题时应进行抗浮设计,采用抗拔桩时,应通过现场静载荷试验确定单桩抗拔极限承载力标准值。3.3.16拟建场地位于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时,桩基础应考虑负摩阻力,静载荷试验桩的承载力特征值取值应同时考虑扣减湿陷性黄土层在试桩过程中的正摩阻力。人工地基处理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类别、湿陷性类别及等级,控制剩余湿陷量,应符合《黄土建筑》131 的规定。3.3.17建筑物的地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地基变形允许值,相邻基础之间的沉降差应符合规范规定。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置沉降后浇带时,应符合《筏箱规范》的规定。3.3.18高层建筑在地震作用下基础底面的零应力区,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规定。采用桩基时应进行地震作用下抗压或抗拔承载力验算。3.3.19建造在斜坡上或边坡附近的建筑物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应符合《基础规范》、《筏箱规范》的规定。3.3.20地下钢筋混凝土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规定,如不满足则应说明采取的结构措施和对施工的要求。采用沉降、收缩后浇带时应分别说明设计要求的后浇带混凝土浇筑时间。3.3.21基础截面设计1无筋扩展基础,基础高度和台阶高宽比应符合《基础规范》的规定。2地下室底板、顶板和外墙的厚度和防水等级应满足《高规》、《筏箱规范》、《人防规范》、《地下防水规范》的规定。3.4多层和高层混凝土结构3.4.1结构体系和适用高度1结构体系和适用高度应符合《抗规》和《高规》的规定,采用的结构体系超出现行规范的规定或房屋高度超限时,应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审查意见。131 2经过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结构体系应符合初步设计批复。变更结构体系时,应通过原批准部门的重新审批。3在钢筋混凝土框架中设置钢支撑时,应按《抗规》规定的钢支撑-混凝土框架体系进行设计。3.4.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高宽比超过《高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时,应按本审查要点附录B的规定进行设计。3.4.3结构布置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力途径,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2结构平面及竖向布置不规则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3.4.4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及甘抗发[2011]15号文的规定判断是否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专项审查意见的要求。3.4.5伸缩缝间距应符合《混凝土规范》和《高规》的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规范的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和施工措施,减少温度和混凝土收缩对结构的不利影响。3.4.6结构的防震缝1抗震设计的结构应合理设置防震缝。131 2一般建筑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抗规》和《高规》的规定。3采用隔震设计时,上部结构的周边应设置竖向隔离缝,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水平隔离缝,缝的宽度应符合《抗规》的规定。3.4.7结构的抗震等级1抗震等级应符合《抗规》和《高规》的规定。抗震设防类别乙类的建筑及特殊结构(单跨框架、剪力墙结构角窗部位、井字梁楼盖部位、单边梁和穿层柱、托柱局部转换部位、连体结构、多塔楼结构、悬挑结构、中小型影剧院结构)的抗震等级尚应符合省《抗震规程》的规定。2超限高层建筑应符合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的要求。3.4.8框架结构1框架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抗规》和《高规》的规定。2局部单跨框架、半框架、宽扁梁框架结构、少墙框架结构、异形柱框架结构、钢支撑-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混合框架结构及框架结构楼梯间的设计尚应符合省《抗震规程》的规定。3框架结构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部分由砌体墙承重的混合形式。框架结构中的楼、电梯间及局部突出屋顶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应采用框架承重,不应采用砌体墙承重。4单边梁和穿层柱、短柱的配筋构造应符合省《抗震规程》的规定。3.4.9剪力墙结构131 1剪力墙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抗规》和《高规》的规定。2剪力墙结构应具有适宜的刚度,平面布置宜简单、规则,剪力墙应沿两个主轴方向或其他方向双向布置。3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范围应符合《抗规》和《高规》的规定。4在高层建筑结构中布置短肢墙时,短肢墙的数量、截面厚度、轴压比、底部加强部位的剪力调整、边缘构件的设置、全部竖向筋的配筋率及截面形状应符合《高规》的规定。5当剪力墙与其平面外的楼面梁刚接时,应按《高规》规定沿梁轴线方向设置与梁相连的剪力墙、扶壁柱、暗柱。楼面梁的水平钢筋应伸入剪力墙或扶壁柱,伸入长度应符合钢筋锚固要求,当锚固段的水平投影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措施。6剪力墙结构角部开洞时应按省《抗震规程》的规定采取加强措施。7剪力墙端和洞口两侧应按《抗规》和《高规》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或构造边缘构件。结构高宽比超过《高规》的规定时,边缘构件的设计尚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超限高层建筑结构边缘构件的设计,尚应符合专项审查意见的要求。8顶层、长矩形平面的楼梯间和电梯间,端开间纵墙及端山墙的剪力墙竖向和水平分布筋的配筋率和间距应符合《高规》的规定。9剪力墙的连梁截面因抗剪不足超限时,应按《抗规》和《高规》规定的方法采取处理措施。131 3.4.10框架-剪力墙结构1应设计为双向抗侧力体系。抗震设计时,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应布置剪力墙。2抗震设计的框架-剪力墙结构,应根据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底层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与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比值,按《高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设计方法。3抗震设计时,应按《抗规》和《高规》的规定进行对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各层框架总剪力的调整。4单片剪力墙底部承担的水平剪力不应超过结构底部总水平剪力的30%。5框架-剪力墙和板柱-剪力墙结构中,边框柱和暗梁的设计应符合《高规》及省《抗震规程》的规定。3.4.11筒体结构1核心筒墙体设计应符合《高规》的规定。2楼盖主梁搁置在核心筒或内筒的连梁上时,应采取相应的结构加强措施。3框架-核心筒结构中,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4内筒偏置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扭转位移比和周期比应符合《高规》的规定。5筒中筒结构的外框筒的布置应符合《高规》的规定。6抗震设计时,筒体结构的框架部分按侧向刚度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高规》131 或专项审查意见(为超限高层建筑时)的要求。3.4.12复杂结构19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2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1)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应符合《高规》的规定。2)转换层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的侧向刚度的变化应符合《高规》的规定。3)转换梁与转换柱的截面中心线应重合,配筋构造应符合《高规》的规定。4)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高规》的规定。3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1)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核心筒应采取加强措施。2)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楼盖的刚度和配筋应采取加强措施。3)应在施工顺序及连接构造上采取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和轴向压缩差的措施。4错层结构1)7度和8度抗震设计时,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应符合《高规》的规定。2)当房屋不同部位因功能不同而使楼层错层时,尚应符合省《抗震规程》的规定。5连体结构131 1)连体结构布置应符合《高规》的规定。2)连接体应按《高规》的规定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刚性连接的连接体楼板应按《高规》的规定进行受剪截面和承载力验算。3)连接体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尚应符合省《抗震规程》的规定。6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1)多塔楼结构、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的设计应符合《高规》的规定。2)悬挑结构应按《高规》的规定考虑竖向地震影响。3.4.13混合结构1房屋高度应在《高规》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以内;超限高层建筑应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2为减小柱子尺寸或增加延性而在混凝土柱中设置型钢,而框架梁仍为钢筋混凝土梁时,该体系不宜视为混合结构。此外体系中局部构件采用型钢混凝土梁柱也不应视为混合结构。3对刚度变化较大的楼层,应采取可靠的过渡措施。4抗震设防烈度8、9度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混凝土筒体四角墙内设置型钢柱。5框架—核心筒结构中,外围框架平面内梁与柱应符合刚性连接的要求。6楼板与钢梁间应可靠连接。7伸臂桁架应与核心筒墙体刚接,上、下弦杆均应131 延伸至墙体内且贯通。8型钢混凝土柱的纵筋配筋率、箍筋体积配箍率应符合《高规》的要求;对剪跨比不大于2的柱,其体箍率应符合《高规》的最小限值要求。9型钢混凝土梁柱节点处,型钢柱应在梁水平翼缘部位设置加劲肋,其构造不应影响混凝土浇筑密实。10结构设计图纸中应绘制梁柱节点连接构造和钢筋锚固、搭接或贯通构造。3.4.14隔震及消能减震结构(I)隔震结构设计1隔震结构应满足《抗震规范》的有关适用条件。高宽比大于4或非隔震结构相关规定的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进行专门研究。2隔震结构的设计图纸应包括隔震设计说明、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平面布置图、上下支墩详图和有关支座连接详图。3隔震设计说明应注明以下内容,有关数据应与《隔震设计分析报告》一致:1)专项《隔震设计分析报告》的名称和完成单位。2)有关隔震结构设计、检验和施工的专门标准:《建筑橡胶隔震支座》JG118、《橡胶支座》GBT20688、《叠层橡胶支座隔震技术规程》CECS126、《建筑隔震施工与验收规程》,配置阻尼器时尚应包括《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建筑消能阻尼器》JG/T209。131 3)水平向减震系数β和隔震后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1。4)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的性能目标。5)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类型以及有关力学性能参数。隔震支座应包括屈服前刚度、屈服力、屈服后刚度、竖向刚度、形状系数、橡胶层总厚度、等效刚度、等效阻尼比等参数。6)隔震支座应根据《建筑橡胶隔震支座》JG118和《橡胶支座》GBT20688的要求进行检验。配置阻尼器时,阻尼器应根据《建筑消能阻尼器》JG/T209的要求进行检验。7)在经历相应设计基准期的耐久试验后,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超过初期值的±20%;徐变量不超过支座内部橡胶总厚度的5%。8)罕遇地震下隔震层的最大水平位移及相应隔离缝的宽度要求。9)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定期检查和更换要求。10)工程所采购的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力学性能参数应与设计文件一致。4隔震装置和阻尼器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5图纸中隔震装置和阻尼器的布置及型号应与《隔震设计分析报告》一致。6隔震结构应采取不阻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131 构造措施,其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图纸应包括隔震沟平面布置图、隔震沟做法、上部结构(包括隔震支座的上支墩)与下部墙体或构件间的隔离构造,穿越隔震层的门廊、楼梯、电梯、车道等部位的隔离构造,条件相符时可引用有关图集。7图纸中应注明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以适应隔震层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8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生产厂家,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力学参数应具有通用性。隔震支座的名称代号应符合《建筑橡胶隔震支座》JG118或《橡胶支座》GBT20688.3的规定,阻尼器的名称代号应符合《建筑消能阻尼器》JG/T209的规定。(II)消能减震结构设计1消能减震结构的设计图纸应包括消能减震设计说明、消能器的布置方式、位置和消能部件连接详图。2消能减震设计说明应注明以下内容,有关数据应与《消能减震设计分析报告》一致:1)专项《消能减震设计分析报告》的名称和完成单位。2)有关的消能减震结构设计、检验和施工的专门标准:《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建筑消能阻尼器》JG/T209。3)不同抗震设防水准下结构的附加有效阻尼比等设计参数。4)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的性能目标。5)消能器的类型和有关力学性能参数。6)消能器应根据《建筑消能阻尼器》JG/T209131 的要求进行检验。7)消能器的使用环境、定期检查和更换要求。8)工程所采购的消能器的力学性能参数应与设计文件一致3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4消能器的布置和型号应与《消能减震设计分析报告》一致。5设计图纸中应对消能器尺寸、变形、连接位置及角度、螺栓孔位置及直径、高强度螺栓、焊接质量、表面防锈漆等进行规定。6消能部件的相关部位设计应符合《抗震规范》和《减震规程》的规定。7设计文件中不得指定消能部件的生产厂家,消能部件的力学参数应具有通用性。消能器的名称代号应符合《建筑消能阻尼器》JG/T209的规定。3.4.15预应力混凝土结构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条件进行承载力计算及变形、抗裂、裂缝宽度、应力及端部锚固区局部承压等验算;应按具体情况对制作、运输及安装等施工阶段进行验算。2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采用部分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时,应符合《混凝土规范》、《抗震规范》以及《预应力规程》的有关规定,并配置足够数量的非预应力钢筋。3预应力构件的配筋和构造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规定。4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混凝土规范》的有关规定。3.4.16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混凝土规范》和131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的规定。3.4.17楼盖结构1高层建筑房屋的顶层、结构转换层、大底盘多塔楼结构的底盘顶层、平面复杂或开洞过大的楼层、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的地下室楼层的顶楼盖楼板应采取加强措施,板厚及配筋应满足《抗规》和《高规》的规定。2防空地下室顶板厚度应符合《人防规范》的规定,战时抗力等级乙类和甲类核6级、核6B级厚度不应小于200mm,且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250mm的要求。3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框支转换层的楼板厚度、板内配筋、板内筋的锚固、楼板留洞等应符合《高规》的规定。4连体结构中,当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刚性连接时,连接体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50mm,板内应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向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5多塔结构、体型收进和悬挑程度超过《高规》的高层建筑结构,竖向体型突变部位大底盘屋面板的楼板,其厚度不应小于150mm,板内应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向的配筋率不应小于0.25%,体型突变部位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造措施。6楼面开大洞后剩余的楼板及细腰结构平面狭窄部分的楼板厚度应适当加大,板内应双层双向配筋。7楼板上开洞时,应根据洞口尺寸的大小、洞边有无集中荷载等情况,在洞边加筋或加梁。131 3.4.18配筋与构造1构件的配筋应满足计算及构造要求。2剪力墙开洞形成独立小墙肢按柱配筋时,其箍筋配置除符合框架柱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剪力墙水平筋的配筋要求。3受力预埋件的锚筋、预制构件和电梯机房等处的吊环,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4考虑地震作用的预埋件,应符合《混凝土规范》的要求。5混凝土结构构件的钢筋锚固、连接应满足《混凝土规范》及其它有关规范、规程关于钢筋锚固、连接的规定。3.4.19抗震设计的结构材料应符合《抗规》的规定。3.4.20房屋局部采用钢网架、钢桁架、钢雨蓬等钢结构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结构计算、构造、加工制作及施工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3.4.21填充墙、女儿墙和其他非结构构件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规范规定,安全可靠。3.5砌体结构3.5.1多层砌体房屋应按规范、规程要求严格限值房屋层数、房屋总高度和房屋层高。3.5.2三层及以上的幼儿园的教学和生活用房、中小学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学生食堂、医院和乡村卫生院的诊疗建筑、社会福利院的居住建筑及单面悬挑外廊建筑均不应采用砖砌体结构。3.5.3131 多层砌体房屋应从严控制建筑物竖向和平面的不规则,不应采用纵墙承重的结构布置,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布置。3.5.4建筑平、立面应布置成规则矩形,纵、横墙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平面内宜拉通对齐。除楼梯间外,内、外纵墙和外横墙应拉通、对齐,不得整开间取消内纵墙。应根据房屋层数和设防烈度,按省《砌体抗震规程》规定保证住宅建筑纵墙拉通对齐的数量,严格控制住宅建筑内横墙错位的数量。3.5.5不应采用大部分楼板错层的结构布置;不应采用底部抽墙而上部为小开间砖墙或顶层大量抽墙形成较大空间的结构布置;不应在底层设置车库、过街通道和在底层采用局部钢筋混凝土柱和楼板开洞形成高大建筑空间的结构布置;外墙转角部位不应设置角窗和角阳台。3.5.6纵横墙门窗洞口竖向应上下对齐、成列布置,形成明确的墙肢,不应布置错洞墙;洞口平面布置应均匀,应严格控制纵横墙的开洞面积。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层数,按省《砌体抗震规程》规定严格控制纵、横墙的洞口宽度。3.5.7构造柱、圈梁的设置应满足《抗规》、省《砌体抗震规程》的要求。3.6单层钢结构工业厂房3.6.1门式刚架轻型钢结构厂房1应同时满足以下规定:主要承重结构为实腹门式刚架;具有轻型屋盖;无桥式起重机或有起重量不大于20t的A1~A5工作级131 别桥式起重机或3t悬挂式起重机。2设计文件中应分别注明刚架、屋面和墙面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注明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3刚度要求:钢架柱顶位移设计值、受弯构件的挠度与其跨度的比值应符合《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以下简称《门式刚架规程》)的规定。4构件长细比:应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的规定。5支撑、刚性系杆设置和构造:应符合《门式刚架规程》的规定。6屋面檩条的构造:当檩条跨度大于6m时,应在檩条跨度三分点处各设一道拉条或撑杆。7主刚架构件的连接应采用高强度螺栓。8隅撑设置:在檐口位置,刚架斜梁与柱内翼缘交接点附近的檩条和墙梁处,应各设置一道隅撑。在斜梁下翼缘受压区应设置隅撑。9在腐蚀环境下,构件选型、截面形状及尺寸、焊缝、连接构件、除锈、柱脚等应131 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要求。10高强度螺栓连接应符合《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性能等级、规格、连接类型及摩擦型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等要求。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得用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且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构件连接,以及连接变形对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等影响敏感的构件连接。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每一杆件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端,其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11焊接连接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构件采用焊接材料的牌号或型号、性能及现行相关标准;结构构件相交节点的焊接部位、焊接方法、有效焊缝长度、焊缝坡口形式和尺寸、焊脚尺寸、部分焊透焊缝的焊透深度、焊后热处理要求;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确定的焊缝质量等级;工厂制作单元及构件拼装节点的允许范围。12应注明防火和除锈、涂装的要求。13柱脚构造应符合计算假定。3.6.2单层普通钢结构厂房131 1设计文件中应分别注明主体结构、屋面和墙面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注明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2支撑:屋盖应设置完整的屋盖支撑系统。柱间支撑的布置、型式、长细比限值应符合《抗规》及《钢规》的要求。3砌体围护墙应贴砌并与柱拉结。4框架柱的长细比、框架柱梁的板件宽厚比应符合《抗规》和《钢规》的要求。5在腐蚀环境下,构件选型、截面形状及尺寸、焊缝、连接构件、除锈、柱脚等应符合《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的要求。6应注明防火和除锈、涂装的要求。7高强度螺栓连接应符合《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性能等级、规格、连接类型及摩擦型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等要求。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131 不得用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且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构件连接,以及连接变形对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等影响敏感的构件连接。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每一杆件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端,其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8焊接连接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构件采用焊接材料的牌号或型号、性能及现行相关标准;结构构件相交节点的焊接部位、焊接方法、有效焊缝长度、焊缝坡口形式和尺寸、焊脚尺寸、部分焊透焊缝的焊透深度、焊后热处理要求;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确定的焊缝质量等级;工厂制作单元及构件拼装节点的允许范围。3.7多高层民用钢结构房屋3.7.1 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钢材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应大于20%;钢材应有良好的可焊性和合格的冲击韧性。3.7.2 最大高宽比:6、7度为6.5,8度为6.0,9度为5.5。131 3.7.3 防震缝的缝宽:不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倍。3.7.4 屈曲约束支撑的形式不应采用K形或X形。3.7.5 闭口截面构件应沿全长和端部焊接封闭。3.7.6 应注明所要求的钢材除锈等级和所要用的涂料(或镀层)及涂(镀)层厚度。3.7.7 构件的防火保护层应根据建筑物的防火等级对各构件所要求的耐火极限进行设计。3.7.8 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应延伸至基础。3.7.9 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承。3.7.10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500mm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3.7.11 框架柱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100mm范围内,工字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型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3.7.12 刚接柱脚应采用埋入式或外包式。3.7.13 偏心支撑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2支撑杆件长细比不应大于120。3消能梁段的腹板不得贴焊补强板,也不得开洞。消能梁段与支撑连接处,应在其腹板两侧配置加劲肋。131 3.7.14 消能梁段与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能梁段与柱连接时,消能梁段翼缘与柱翼缘之间应采用坡口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2消能梁段两端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3偏心支撑框架梁的非消能梁段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撑。3.7.15 高强度螺栓连接应符合《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用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性能等级、规格、连接类型及摩擦型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等要求。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得用于直接承受动力荷载重复作用且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构件连接,以及连接变形对结构承载力和刚度等影响敏感的构件连接。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每一杆件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端,其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3.7.16 焊接连接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的规定。设计文件中应明确规定以下内容:构件采用焊接材料的牌号或型号、性能及现行相关标准;结构构件相交节点的焊接部位、焊接方法、有效焊缝长度、焊缝坡口形式和尺寸、焊脚尺寸、部分焊透焊缝的焊透深度、焊后热处理要求;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确定的131 焊缝质量等级;工厂制作单元及构件拼装节点的允许范围。附录A 多层混凝土结构抗扭控制补充规定A.0.1多层混凝土建筑结构单向地震作用下扭转效应计算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具体按《高规》第4.3.3条规定执行。A.0.2多层混凝土建筑结构抗扭控制,一般应按《高规》第3.4.5条执行。但当层数在五层及以下或高度在15m及以下时,按以下规定执行:1位移比控制可不考虑偶然偏心影响,应不大于1.5。2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t与平动为主的第一自振周期T1之比不应大于0.95。附录B高宽比超限高层建筑结构的设计B.0.1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超过《高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时,按本附录要求设计。B.0.2超过《高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不大于1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控制弹性层间位移角,宜满足表B.0.2的要求。表B.0.2楼层层间最大位移与层高之比的限值结构类型∆u/h限值框架1/600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柱-剪力墙1/850筒中筒、剪力墙1/1050框支层1/10002验算结构整体稳定,应满足《高规》要求。3验算结构重力二阶效应,当满足《高规》要求时,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如不满足者应进行重力二阶效应计算。4多遇地震作用下控制基础底面不出现零应力区。131 5控制纵向外边柱和外纵墙轴压比,其限值应分别比《高规》中所对应的数值降低0.05。6框架结构底部两层纵向外边柱和其余结构体系剪力墙底部加强区部位纵向外边柱的纵筋最小配筋率按《高规》中的角柱采用,箍筋应全高加密。B.0.3超过《高规》适用的最大高宽比1时,按甘抗发[2011]15号文及《甘肃省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高宽比超限抗震措施暂行规定》设计。4给排水4.1设计总说明4.1.1设计依据1应列出本专业设计所执行的主要的国家及地方设计规范、标准,其名称应正确,并为有效版本(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版本号);2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文件(注明文号)。4.1.2工程概况:工程项目所在地区、位置(包括是否存在湿陷性)、气象条件(主要指冻土深度),建筑功能组成(包括地下及地上层数、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及体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住宅应明确总户数及用水人数,公寓应明确用水人数,旅馆应明确床位数,医院应明确住院部床位数,剧院、体育馆等的座位数。同时应说明建筑定性。4.1.3设计范围:本专业设计的内容和由本专业确定主要设计参数、控制原理(或流程图)的分包给专业公司的专项设计内容。4.1.4生活给水系统131 1水源:由市政或小区管网供水时,应说明供水干管的方位(道路名称)、接管管径及根数、市网或小区管网所能提供的水压;2给水系统1)给水系统的分区方式、分区界限,并应充分利用市政供水管网供水压力;2)主要的技术指标:不同使用性质的用水量标准、最高日用水量、最大时用水量;3)分质、分压供水要求和采取的措施,计量方式;4)当市政供水管网不能满足工程用水需要时所采取的设计措施,如为变频供水或水泵水箱联合供水时,应说明加压设备设置位置、吸水箱或高位水箱材质及容积、水泵性能参数以及防水质污染措施等;5)采取的节水措施。4.1.5生活热水系统1说明热水系统设置位置、采取的热水供应方式、供水时间、系统选择、水温、水质、热源、加热方式及最大小时热水量、耗热量。当利用余热或太阳能等热量时,尚应说明采用的依据、供应能力、系统形式、运行条件及技术措施等;2说明设备选型(机组供热量、换热设备换热面积等);3生活热水分区形式应与给水系统一致;4计量方式及采取的节水措施。4.1.6生活排水系统1应说明市政排水干管的方位(道路名称);131 2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1)排水系统选择、生活和生产污(废)水排水量;2)生活污水处理形式(须经化粪池处理方可排放);3)有毒有害污水的局部处理工艺流程及设计参数。3雨排水系统1)屋面雨水的排水系统选择及室外排放条件2)采用的降雨强度和重现期。4.1.7消防给水系统1消防灭火设施种类;2消防水源的说明:包括消防水池及消防泵设置位置、水池有效容积、消防泵性能参数;屋顶水箱设置位置及有效容积,系统是否设置稳压泵;3消火栓系统1)应明确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及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2)室外消火栓系统(1)当以市政供水管网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说明市政供水条件(包括市政供水管网形式、供水干管方位、市网所能提供的水压、接管管径及根数);(2)当以地下消防水池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除按第一款说明外部条件外,尚应明确消防水池设置位置、有效容积,消防泵及稳压泵性能参数。131 3)室内消火栓系统(1)水源情况当以市政供水管网作为室内消防水源时,应说明市政供水条件(包括市政供水管网形式、供水干管方位、市网所能提供的水压、接管管径及根数);②当以地下消防水池作为室内消防水源时,除按第一款说明外部条件外,尚应说明消防水池设置位置、有效容积,消防泵性能参数;③屋顶水箱设置位置、有效容积、是否设置稳压泵、稳压泵启停泵方式及控制压力。(2)室内消火栓系统分区界限;(3)室内消火栓布置原则、选型、充实水柱参数、报警方式。栓口压力超过0.5MPa时采取的减压措施;(4)水泵接合器布置原则。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空水炮系统及水喷雾灭火系统参照执行)1)说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位置、各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设计参数、设计流量、火灾延续时间及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2)说明消防水池设置位置、有效容积,消防泵性能参数;3)屋顶水箱设置位置、有效容积、是否设置稳压泵、稳压泵启停泵方式及控制压力;4)配水管道工作压力超过1.20MPa和水流指示器前压力超过0.4MPa时采取的减压措施;湿报阀前工作压力不应超过1.2MPa。131 5)喷头选型及布置原则;6)湿式报警阀设置位置、组数及每组控制喷头数;7)水泵接合器布置原则。5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说明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及不同场所火灾类别、危险等级、配置参数、灭火器选型。6气体灭火系统:说明气体灭火系统设置位置、系统形式、设计参数、计算结果、控制原理。7各系统设施及设备运行、构筑物水位显示等对电气专业的设计要求。4.1.8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1说明空调循环冷却水系统设置位置、设备布置地点、机组进出水温度;2工程所在地的气象参数(湿球温度)、机组台数及循环水量;3循环系统制式、循环泵配置及性能参数;4旁滤系统流量占总循环量比例、处理措施;5冷却塔选型及设计参数,与机组、循环泵控制方式;6冷却塔补水水源、补水量、计量措施。4.1.9游泳池给排水系统:1游泳池规模、使用性质、池水温度、池水循环方式、循环周期;2游泳池充水及补水时间、水量、水源;补水量占池水容积比例;计量方式;3循环水处理设施(处理设备、加药量、消毒剂)、控制原理;131 4池水加热热源、热源供热温度、耗热量、换热设备;5绘制工艺流程图。4.1.10节水、节能减排措施:说明高效节水、节能减排器具和设备及系统设计中采用的技术措施等。4.1.11具有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项目,尚应有绿色设计相关内容;4.1.12对施工的一般要求及特殊要求;对有隔振及防噪声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说明给排水设计所采取的技术措施。4.1.13应有图例、主要设备材料表及所选用的标准图集号。4.2建筑给水排水设计4.2.1埋地给水管道敷设时在管道伸出阀门井、水池池壁等构筑物外0.3米~0.5米处,应设柔性接头。4.2.2室外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3m,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火材料封闭。4.2.3设计排水管道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4.2.4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渗透设施必须设置于建筑物防护距离以外,并不影响小区道路路基。4.2.5给排水、消防系统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应有相应的抗震措施。4.2.6水泵房中131 当每台水泵单独从水池吸水有困难时,可采用单独从吸水总管上自灌吸水,吸水总管应符合下列规定:吸水总管伸入水池的引水管不宜少于2条,当一条引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引水管应能通过全部设计流量。水泵吸水管与吸水总管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高出管顶连接。4.2.7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生活给水泵房不应毗邻居住用房或在其上层或下层,水泵机组宜设在水池的侧面、下方,单台泵可设于水池内或管道内,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4.2.8高层建筑卫生间在下列情况下的排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1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不满足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流量时;2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卫生间的生活污水立管。4.2.9在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吸气阀替代通气管。4.2.10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地下室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4.2.11建筑屋面各汇水范围内,雨水排水立管不宜少于2根。4.2.12热水系统中:上行下给式系统配水干管最高点应设排气装置,下行上给式配水系统,可利用最高配水点放气(除住宅类建筑)。4.2.13用蒸汽作热媒间接加热的水加热器、开水器的凝结水回水管上应每台设备设疏水器,当水加热器的换热能确保凝结水回水温度小于等于80℃时,可不装疏水器。蒸汽立管最低处、蒸汽管下凹处的下部应设疏水器。4.2.14131 为住宅小区业主服务的物业办公用房等生活用水性质等同住宅用水。4.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设计4.3.1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4.3.2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4.3.3当单座建筑的总面积大于500000m2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为设计取值的两倍。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均应按公共建筑确定。4.3.4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保证至少有两座水池,且水池不能同时检修或清洗。每格(或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水泵吸水管布置应满足每组消防水泵不应少于两根吸水管的要求。4.3.5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消防水泵宜采用卧式泵。4.3.6消防水泵房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同时当地下消防水池储存有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外消防水量或供消防车取水时,应保证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131 2独立消防水泵房的抗震应满足当地地震要求,且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采取抗震措施,但不宜做提高1度抗震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有关规定。4.3.7消防水泵1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变频泵;并不应设置自动停泵功能;2独立的室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稳压泵维持系统的充水和压力。4.3.8建筑室内消火栓栓口处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分区。稳压泵压力应计入静水压力总量;4.3.9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消防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宜采用减压阀、分区水泵等给水系统形式;4.3.10消防水泵接合器1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2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操作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4.3.11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该水箱应高于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131 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当室内设有自动灭火设施时,不应小于18m3;二类高层住宅建筑不应小于12m3;4.3.12室内消火栓系统及自喷系统的消防转输泵应分别设置。消防转输水泵至消防转输水箱供水管上不应设浮球阀;转输泵宜在消防泵启动后再启动,且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4.3.13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低标准建筑物,当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一种及以上),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可在规范要求基础上减少5L/S。4.3.14消火栓设置位置1除无可燃物的管道层外(一般按层高不超过2.2m控制,同时除管道外无其他使用功能),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包括设备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且可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2跃层住宅和商业网点的室内消火栓应至少满足一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并宜设置在户门附近。3消防竖管及消火栓箱不宜明设于公共通道内。当必须明设于人员疏散通道上时,应请建筑专业核算疏散通道宽度;4.3.15单层建筑可在水力最不利点处设置带压力表的消火栓兼做试验消火栓。严寒和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当在顶层设置试验消火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顶层出口处或水箱间内。4.3.16下列建筑物和场所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131 1消防水泵房;2设有消防给水系统的地下室;3消防电梯的井底;4仓库。4.3.17地下建筑消防水量的确定原则:1地下建筑仅为汽车库及为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应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的设计参数,但系统设计应执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有关规定;2当地下室不仅有汽车库及为小区服务的设备用房,还有如地下商业等其他功能时,应按《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的地下建筑确定地下室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4.3.18 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室内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但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即该楼应按公共建筑分类、灭火设施可按功能分别配置。设计原则:1室外消防设计流量:除住宅建筑外(包括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应依据表3.3.2条取值规则,并按公共建筑整体规模取值;131 2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除住宅建筑外(包括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应依据3.5.2的取值规则,并按公共建筑整体规模取值;3火灾延续时间:住宅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及设有商业裙房时按2h,其余依据表3.6.2的取值规则确定;4高位消防水箱容积:住宅底部为商业服务网点时按住宅建筑设计,其余按公共建筑设计;5小于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的建筑,除住宅外均应设自喷系统。4.4固定灭火设施4.4.1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物,火灾延续时间内自喷消防用水量应储存于消防水池内,并应设置加压设施。4.4.2环境温度低于4℃的场所,宜采用预作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干式系统。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4.4.3湿式系统的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喷头;2吊顶下布置的喷头,应采用下垂型喷头或吊顶型喷头;3顶板为水平面的轻危险级、中危险级I级居室和办公室,可采用边墙型喷头;4易受碰撞的部位,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喷头或吊顶型喷头。4.4.4131 报警阀组宜设在安全及易于操作的地点,并建议相对集中布置以利维护管理。报警阀距地面的高度应为1.2m。安装报警阀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4.4.5除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4.4.6净空高度大于800mm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内有可燃物时,应设置喷头。4.4.7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定。配水管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衡。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中各配水管入口的压力均不宜大于0.40MPa。4.4.8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L/s计算。4.4.9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参数应依据被保护对象、灭火机理确定。4.4.10水雾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4.4.11水喷雾灭火系统雨淋阀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4°C、并有排水设施的室内,其安装位置宜在靠近保护对象并便于操作的地点。4.4.12当保护对象的保护面积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表5.0.1规定值或保护对象的数量较多时,水喷雾灭火系统宜设置多台雨淋阀,并利用雨淋阀控制同时喷雾的水雾喷头数量。4.4.13131 凡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类别为A类,但由于空间高度较高,采用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的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4.4.14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当喷头或高空水炮为边墙式或悬空式安装,且喷头及高空水炮以上空间无可燃物时,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可不受限制。4.4.15水喷雾灭火系统、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当火灾时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同时动作时,地下消防水池应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各系统消防用水量,且宜单独设加压泵。4.5气体灭火系统4.5.1高层建筑地下变配电室,重要的设备用房应设气体灭火系统。且不宜采用热气溶胶气体灭火系统。4.5.2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4.5.3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小时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4.5.4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4.6建筑灭火器的配置4.6.1应明确灭火器设置场所、等级、种类、布置点设置数量、保护间距;4.6.2核查非组合柜的灭火器的安放形式及高度;4.6.3电气用房、机房等部位应布置手提式灭火器或其它灭火设施。4.6.4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少于2具且不宜多于5具。131 4.7其他4.7.1审查单位提出审查意见、设计人员认可后,需重新出修改图的内容:1需调整设计说明中消防设计水量、火灾延续时间等重要设计参数以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内容;2生活及消防给水系统分区界线调整;3增加自喷系统、自喷系统喷头布置调整;4消火栓布置位置调整及增加。4.7.2对于气体灭火系统、压力(虹吸)流排水系统、游泳池循环系统、水处理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外委项目,以及洗衣房等专项设计,需要再次深化设计时,应明确相关设计参数及控制原理要求,涉及预留孔洞、管道接口位置均应标注于平面图中。4.7.3对于抗震设防地区的管道设计应满足《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的相关规定。4.7.4穿越隔震层的给排水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同时应考虑检修空间。5暖通空调5.1一般规定5.1.1131 设计室外气象参数的基础资料应正确可靠,采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附录A的数据,规范中未列出地区的气象参数应参照气候相近地区参数,或按上述规范附录B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5.1.2设计所采用的室内设计标准及参数应符合《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及相关规范和使用要求。5.1.3施工图设计说明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对设计说明编制的要求;同时民用建筑施工图审查应遵循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质【2013】87号)要求。5.1.4设计说明中应说明工程总体概况、设计范围,设计依据应列出设计依据的主要设计标准、规范,其名称应正确,并为有效版本。应有节能设计、消防设计专项说明,具有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项目,尚应有绿色设计专项内容。5.2采暖设计5.2.1采暖工程设计应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的要求,编制设计计算书;当采用计算机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并附上相应的计算简图和输入数据。采暖工程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围护结构耗热量计算。2采暖系统的水力计算。3管道热膨胀计算。5.2.2设计说明131 1应说明工程设计室内外设计参数、总热负荷(存在采暖热负荷之外的其它分项热负荷如生活热负荷等,则应分别说明各分项热负荷)、热源状况及热媒参数(供回水温度、定压方式及定压压力、供热资用压头等)。2采暖系统的设计说明按本要点5.2.3的规定说明。3对施工特殊要求及一般要求。4应有主要设备材料表。5.2.3采暖系统1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供热计量、分室温控的节能设计要求:1)新建和改扩建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的室内散热器采暖系统,应安装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或其它自动温度控制阀进行室温调控。2)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3)公共建筑集中采暖系统,应具有分室(区)控温调节装置,并应充分考虑能实行分区热量计量的可能性。4)地面辐射采暖应设自动控温装置,且应按环路分别设置。2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设安全防护罩。3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或关断阀。4居住建筑室内供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系统;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系统也可采用垂直或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可采用双管或单管跨越式采暖系统。5集中采暖系统中,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设施,不应设置于住宅套内。131 6住宅建筑计量供热系统,一个共用供、回水立管所负担的层数不宜超过12层,不应超过16层。超过12层时宜根据水力平衡需要设置水力平衡阀,超过16层时应进行竖向分区。7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连接层数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6组。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优先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即使某些地区具备设置燃油或燃用天然气分散式采暖方式的条件,但除较分散的低层住宅以外,仍推荐采用集中采暖系统。当采用户式燃气炉做热源时,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的系统。户式燃气系统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远离人群和新风口。9集中供热系统中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的供水、回水管道上设置温度计、压力表、过滤器,并应依据设计条件在回水管道上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其它水力调节装置。5.2.4管材、阀门、保温材料1供暖干管和立管上阀门的设置应遵循下列规定:1)供暖系统的各并联环路,应设置关闭和调节装置。2)供水立管的始端和回水立管的末端均应设置阀门,回水立管上还应设置排污、泄水装置;3)共用立管分户独立循环供暖系统,在共用立管与进户供回水管的连接处应设置关闭阀。2当室外管网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规范要求时,应在热力站和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131 3供暖管道的种类应根据其工作温度、工作压力、使用寿命、施工与环保性能等因素,经综合考虑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地面辐射供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5为减少设备与管道的散热损失、节约能源、保持生产及输送能力,改善工作环境、防止烫伤,设备、管道(包括管件、阀门等)应进行保温6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厚度应按《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必要时也可按允许表面热损失法或允许介质温降法计算确定。7当设计要求查选标准图确定保温厚度时,应说明保温管道的敷设技术条件。5.3空调通风设计5.3.1计算书1采用计算程序计算时,计算书应注明软件名称,打印出相应的简图、输入数据和计算结果。2空调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空调冷热负荷计算(冷负荷按逐项逐时计算)。131 2)空调系统末端设备及附件(包括空气处理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盘管、变制冷剂流量室内机、变风量末端装置、空气热回收装置、消声器等)的选择计算。3)空调冷热水、冷却水系统的水力计算。4)风系统阻力计算。5)必要的气流组织设计与计算。6)空调系统的冷(热)水机组、冷(热)水泵、冷却水泵、定压补水设备、冷却塔、水箱、水池等设备的选择计算。3通风设计计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通风风量计算。2)通风系统阻力计算。3)通风系统设备选型计算。4计算参数1)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采用。2)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录A采用。5冷热负荷计算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2)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6空调水系统的水力平衡应符合下列要求:131 1)应通过系统布置和管径选择,减少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2)当异程系统并联环路的计算不平衡率大于15%时,应设置必要的流量调节或水力平衡装置。5.3.2设计说明1冷热源方案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物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等,按下列要求通过综合论证确定:⑴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厂余热的区域,热源应优先采用废热或工厂余热。当废热或工厂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⑵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优先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时刻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⑶夏季室外空气设计露点温度低于14℃的地区,应优先采用间接蒸发冷却系统作为空调系统的冷源;但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地区,不应采用直接水冷式系统。⑷天然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热、电、冷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并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应优先采用分布式冷热电联供技术。⑸131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谷电价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时,可采用蓄冷系统供冷。⑹有天然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水且保证能够100%回灌时,可采用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2)空气源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⑴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1.80的地区,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风机组。⑵冬季设计工况时机组运行性能系数(COP)<2.00的地区,不宜采用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⑶在冬季寒冷、潮湿的地区,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或对于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的空调系统,应设置辅助热源。3)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设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⑴地下水的持续出水量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最大吸热量或释热量的要求;地下水的水温应满足机组运行要求,并根据不同的水质采取相应的水处理技术措施。⑵应对地下水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2监测与控制131 1)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2)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3)全空气空调系统新风量应采用变新风比控制方式。3环保要求:选择电动压缩式制冷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保的规定。4室内空气品质,应符合:1)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3.0.8条的规定。2)设有机械通风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第3.0.8条的规定。人员经常停留的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时,应具备自然通风条件。5.3.3空调通风系统1系统设计的合理性1)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不宜采用空气调节系统进行冬季采暖,冬季宜设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对于寒冷地区,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置热水集中采暖系统。2)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131 3)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4)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不得已而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5)厨房、卫生间宜设竖向排风道,竖向排风道应具有防火、防倒灌及均匀排气的功能,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露的措施。顶部应设置防止室外风倒灌装置。6)公共厨房通风应满足以下规定:⑴宜设直流式机械通风系统。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送风宜考虑加热措施。⑵排风应设全面通风和局部通风系统。全面通风系统通风量宜按热平衡法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用换气次数法估算。局部通风量宜按罩口吸入风速计算。⑶通风应考虑风量的匹配,使厨房保持负压。通风系统送风量宜小于排风量的90%。⑷机械排风系统必须设置油烟净化设施,其油烟排放浓度及净化设备的最低去除效率不应低于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蒸煮间排风可不用净化装置,直接排出。7)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中的送风、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通风设备,送风机如设置在单独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止回阀时,可采用非防爆型通风设备。131 2消声与减振1)通风与空调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衰减不能达到允许噪声标准时,应设置消声设备或采取其他消声措施。系统所需的消声量,应通过计算确定。2)当通风、空气调节、制冷装置以及水泵等设备的振动靠自然衰减不能达标时,应设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3)受设备振动影响的管道应采用弹性支吊架。5.3.4主要设备、材料选型1设备材料表1)设备表应列出主要设备的名称、性能参数、数量等。性能参数应注明详细的技术数据。2)设备表中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2管道绝热措施1)绝热材料及其制品的主要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的规定。2)绝热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5.4防排烟设计5.4.1防排烟设计应在工程设计说明中有专项说明,其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排烟设计计算参数。2防、排烟系统的服务范围、系统划分及系统控制措施。131 3各防、排烟系统的加压送风、排烟设计风量(含需要设置补风系统的补风设计风量)。4防排烟系统风管材料选用及防烟、防火风阀的设计选用。5.4.2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1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2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3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5.4.3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2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库房。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它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5.4.4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131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5.4.5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5.5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设计5.5.1防火措施1在散发可燃封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3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4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道敷设。5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6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131 7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⑵穿越防火分区处;⑵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⑶穿越重要的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⑷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⑸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8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厨房排油烟管道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5.5.2管道材料和保温材料1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2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1)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131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3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4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5.6动力站房设计5.6.1设计说明:动力站房应编制专项说明,其说明的内容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4.8节热能动力设计的要求。5.6.1动力站房安全性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2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3燃油、燃气和煤粉锅炉烟道和烟囱的设计,其烟囱宜单台炉配置。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时,除每台锅炉宜采用单独烟道接入烟囱外,每条烟道尚应安装密封可靠的烟道门;在烟气容易集聚的地方,以及当多台锅炉共用1座烟囱或1条总烟道时,每台锅炉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防爆装置,其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当爆炸气体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时,防爆装置上应装设泄压导向管。4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131 5锅炉房烟囱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和所在地的相关规定。5.6.2动力站房防火设施1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3)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⑷供锅炉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2燃油、燃气锅炉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该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5.6.3锅炉房采暖通风设计中:1锅炉间、凝结水箱间、水泵间和油泵间等房间的余热,宜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排除。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2锅炉间锅炉操作区等经常有人工作的地点,在热辐射照度大于等于350W/m2的地点,应设置局部送风。313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⑴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干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⑵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⑶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⑵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3次的换气量。⑸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注:换气量中不包括锅炉燃烧所需空气量。4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5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2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通风装置。5.6.4锅炉房设计的环保要求:1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131 2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3锅炉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4位于城市的锅炉房,其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规定。锅炉房噪声对厂界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5锅炉房排放的各类废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的规定,并应符合受纳水系的接纳要求。6蒸汽供热系统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但加热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油槽和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5.6.5锅炉水处理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水处理设计,应符合锅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2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表压)的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5.7消声与隔振设计5.7.113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消声与隔振设计计算应根据工艺和使用的要求、噪声和振动的大小、频率特性、传播方式及噪声振动允许标准等确定。5.7.2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噪声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噪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等标准的要求。5.7.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振动传播至使用房间和周围环境的振动级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等标准的要求。5.8节能设计5.8.1节能设计文件1节能设计文件包括下列部分:1)节能设计说明。2)节能设计计算书。3)主要设备表。4)节能设计图纸。2节能设计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设计说明应在暖通设计总说明中以专项条目列出。节能设计说明包括下列内容(总说明的条目已有的内容可省去):⑴工程概况介绍,包括工程所在地点、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功能、建筑类别等。131 ⑵节能设计依据的标准,规范名称及代号。⑶由建筑专业提供的建筑物体形系数、各向窗墙面积比及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值。(4)室内外设计参数。(5)采暖空调冷热源、冷热媒及参数,设计冷热负荷及负荷指标。(6)采暖空调系统形式、调控方式及系统总阻力。(7)选用锅炉额定热效率及空调冷源设备性能系数。(8)建筑入口(或系统分支)监测、调控、计量方式及采用的标准图。(9)采暖空调管道保温材料、厚度及结构。(10)设计结论:是否达到了节能标准,规定性指标达不到限值要求的,应按所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并应说明权衡判断计算结果。(11)其他需要说明的节能设计措施。3节能设计计算书应符合下列规定:1)节能设计计算书包括冷热负荷计算书、水力计算书及冷热水循环泵输送能效比,应书写清晰、装订成册、签字齐全,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2)冷热负荷计算书应包括下列内容:⑴工程所在地点。⑵室内外设计参数。⑶131 由建筑专业提供的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墙提供平均传热系数)。(4)计算负荷所采用的软件名称。⑸空调负荷计算时,应提供新风量标准、室内人员密度、照明功率密度、电器设备功率等。(6)空调冷负荷计算时,应逐项逐时计算。⑺冷热负荷计算有汇总过程。⑻负荷计算时房间编号,应与图纸相对应。3)水力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⑴计算管路的负荷。⑵计算管路的供回水温差。⑶各环路管径、流量、摩阻及阻力。⑷末端设备阻力。4)冷热水循环泵输送能效比按相关条文要求进行计算。5.8.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1设计审查依据为《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审查范围为甘肃省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与采暖系统的节能设计。居住建筑主要包括住宅、公寓式住宅、别墅、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宿舍、托儿所及幼儿园等。住宅楼底部商业营业网点应按公共建筑节能标准设计。2节能设计所依据的标准、规范、建筑热工设计参数及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与建筑专业设计一致。131 3甘肃省严寒和寒冷地区各市县采暖居住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不应超过《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A所规定的数值;夏热冬冷地区各市县应按照《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设计:1)采暖负荷计算应按《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第5.2节的规定计算。2)采暖设计室外计算温度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附录A及第4.1.1条的规定。3)采暖负荷计算用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应与建筑专业提供的数据一致。4)楼梯间采暖时,应有楼梯间的负荷计算,楼梯间不采暖时应有无采暖楼梯间隔墙、户门的负荷计算。5)夏热冬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当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中有不符合节能标准规定性指标时,必须依据《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5节“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的规定进行判定。4采暖系统形式、分室调温装置及入口装置的节能设计要求:1)住宅采暖系统宜采用共用立管的分户独立系统形式。2)采暖系统每组散热器(或环路)应具备室温自动控制装置。3)建筑热力入口,入户装置应装有调控阀、热量表及过滤器。4)楼内采暖系统的共用立管及入户装置应设在户外公共空间管道井内。131 5散热器安装要求:1)散热器宜明装。2)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涂料。3)采用铸铁散热器时其水流通道内应为无粘砂型。6水力平衡设计要求:1)采暖系统是否对主要环路进行水力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计算压力相对差额应小于15%。2)室外各环及建筑物入口采暖管路应安装平衡阀。3)入口平衡阀应与采暖系统相匹配。4)不同类型用户宜考虑不同时间供热。7热源端的设计要求:锅炉房,热力站和建筑物入口应说明进行参数监测与计量的要求。锅炉房和热力站的总管上,应设置计量总供热量的热量表(热量计量装置)。集中采暖系统中建筑物的热力入口处,必须设置楼前热量表,作为该建筑物采暖耗热量的热量结算点。1)锅炉房总装机容量应与锅炉负担的设计热负荷相匹配。2)锅炉额定效率应符合节能产品的规定。3)锅炉房热力站出口和每个独立建筑物入口应设监测,计量装置。4)锅炉房补水应设有水表单独计量。5)单台容量超过7.0MW的锅炉应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131 6)在选配供热系统的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7)供热管道保温厚度不应小于《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附录G的规定值,当选用其他保温材料或其导热系数与附录G的规定值差异较大时,最小保温厚度应进行修正。5.8.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1采暖、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1)采暖、空气调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是否正确。2)采暖、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3)空气调节系统主要空间新风量取值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4)冷、热负荷计算用围护结构传热系数与建筑专业提供数据应一致。5)提供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书(注明计算所用软件名称),并且设计图纸应与计算书一致。2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1)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2)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补水应有单独设置的水表计量。3集中热水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131 1)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能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可采用下列任一制式;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量。⑴上/下分式垂直双管。⑵下分式水平双管。⑶上分式垂直单双管。⑷上分式全带跨越管的垂直单管。⑸下分式全带跨越管的水平单管。2)每组(或每个房间)散热器应设置自动温度控制装置。3)地板辐射采暖每个环路应设置自动温度控制装置。4)散热器外表面应涂刷非金属涂料。5)在选配热水循环泵时,应计算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并应标注在施工图的设计说明中。4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1)空调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调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进行过冷、热处理的新风送风道;当条件受限确实需要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止漏风和绝热措施。2)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节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⑴两管制空调冷热水系统的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⑵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131 3)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4)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⑴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⑵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大于或等于8℃。⑶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5)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应计算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并不应大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表5.3.26中的规定。6)空调冷水机组及电机驱动压缩制冷机组的设计选用,应选用节能产品,其要求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5.4节的规定。7)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5.9环保5.9.1废气排放要求:1燃煤、燃气、燃油设施废气排放应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要求设计。2131 饮食建筑厨房油烟排放应按《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要求设计。5.9.2各种区域的环境噪声设计,不应超过《城市区域环境标准》GB3096的有关要求。5.10穿越隔震层的暖通空调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同时应考虑检修空间。6电气6.1电气设计总说明:6.1.1程概况,设计依据,设计范围,负荷等级,供电方案。6.1.210kV或0.4kV/0.23kV供电进出线回路数,发电机单台功率及台数。6.1.3主要参数应有计算负荷,计算电流。变压器容量及台数,自然功率因数,补偿后的功率因数等。6.1.4接地型式及接地体选用何种类型,接地电阻值。6.1.5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联结端子的安装位置和联结对象。6.1.6強弱电敷线方式:管线配合,明敷设或暗敷设,桥架或线槽的吊高,与其他管线平行和交叉的防护距离。6.1.7建筑物防雷等级,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雷电防护等级。6.1.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等的主要内容及指标的简介。6.1.9电气节能及绿色建筑电气专业所采用的技术措施。131 6.1.10电气专业图纸子目录,主要电气设备表,套用标准图集的编号名称及页次。6.2总平面图:6.2.1建筑群总平面图应标注楼号、层数、每个单体建筑物的分类计算负荷。6.2.2应标注变电所的位置,变压器容量和台数,发电机的位置,容量和台数。6.2.3室外照明灯具的布灯位置。6.2.4线路走向、回路编号、敷设方式、人(手)孔井型号、位置。6.2.5应有比例尺、指北针。6.3变配电系统施工图审查要点:6.3.1应有(高)低压配电系统图。6.3.2应有变配电室的平剖面图。6.3.3应有继电保护的说明。6.3.4应有竖向干线系统图,各层各处配电箱的编号,从低压系统引出回路的编号。6.4接地系统:6.4.1接地体应优先采用基础接地体。6.4.2強、弱电及防雷接地应优先采用共用接地体。6.4.3计算机系统应设防静电接地。6.4.4柴油发电机储油箱应采用防静电接地。6.5照明动力配电箱(控制箱)系统图:131 6.5.1应有照明动力配电箱(控制箱)系统图,且应标注配电箱编号、型号、进出线回路编号;应标注各元件的型号、规格、整定值;应标注出线负荷名称、相序。6.6照明、动力平面图:6.6.1应有建筑门窗、墙体、轴线、主要尺寸、应标注房间的使用功能、比例尺,应绘制配电箱、灯具、开关、插座、安装位置,应标注干线、分支线回路的编号。6.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6.7.1应有施工图设计说明,报警及联动控制要求,线缆防火及阻燃性能的说明。6.7.2应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含水炮、气体灭火、超细干粉……子系统)。6.7.3各层平面图应有元器件布点,线路功能的代号。6.7.4线缆敷设芯数与管线配合要求。6.7.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系统图,剩余电流采集器的安装的位置、型规等。6.7.6应图示和说明消防控制室的位置和设备布置平面图。6.8综合布线系统:6.8.1应有系统图,应有进出线线缆的标注,设备间子系统、电信间子系统、配线间子系统的系统图。6.8.2应图示数据插座的安装位置。6.8.3应标注设备间、电信间、配线间的位置和面积。131 6.8.4应图示或说明线缆管径的配合要求。6.9有线电视系统:6.9.1应有有线电视系统图。6.9.2应图示用户终端的安装位置。6.9.3应说明用户终端电平的参数。6.9.4应图示和说明线缆管径的配合要求。6.10安全防范系统审查要点:6.10.1应有安全防范系统图。6.10.2应图示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位置。6.10.3应标注安防值班室的位置。6.10.4消防通道上的安防门应有消控室自动解锁的联动控制。6.11建筑电气节能:6.11.1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型。6.11.2三相不平衡负荷应大于三相平均负荷的85%、应小于三相平均负荷的115%。6.11.3无功补偿应采用集中补偿或分散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应大于0.9。6.11.4导体载流量应采用小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载流量。6.11.5照明灯具应采用节能高效光源的灯具。6.11.6大面积照明应采用计算机控制,公共照明、走道照明应采用声光控或自熄开关控制。6.11.7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能源管理系统。131 6.12绿色建筑电气设计:6.12.1变压器应选用低损耗、低噪声节能产品型,漏磁通和电磁辐射、噪声(A声级)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6.12.2.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联结组别的变压器。6.12.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设置感应传感器。6.12.4集中布置的客梯超过2台时应采用群控。6.12.5对照明、电梯、空调、给排水等系统应分别进行电能计量。6.12.6大型公共建筑应采用能源管理系统。6.12.7对于三相非对称负荷应采用分相自动补偿装置。6.12.8谐波超过国家规定值时,应采用滤波装置。6.13减隔震技术推广应用电气设计:6.13.1穿越隔震层的电气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6.13.2穿越隔震层的电缆竖井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柔性连接。6.13.3变压器应固定在基础型钢上,母线穿越隔震层附近的位置处应设伸缩节。6.13.4调相机、电动机、柴油发电机母线穿越隔震层附近的位置处应设伸缩节。6.13.5蓄电池、电力电容器应固定在支架上,穿越隔震层的连线应采用软导线。6.13.6开关柜应固定在基础型钢上,直列应设屏间紧固件连接,柜顶母线或桥架穿越隔震层附近的位置处应设伸缩节。131 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