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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3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11关于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的通知12转发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关于印发《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16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目录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2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3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5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6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7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8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11关于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的通知12转发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3关于印发《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15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16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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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力度,采取了一系列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一些城乡居民的饮水安全问题。但是,饮用水安全形势仍十分严峻,不少地区水源短缺,有的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加重,一些农村地区饮用水存在苦咸或含有高氟、高砷及血吸虫病原体等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把以人为本真正落到实处的一项紧迫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二、认真组织规划编制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防治并重、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通过合理保护和配置水资源、大力防治水污染、开展城乡供水工程建设、建立合理水价形成机制、推行节约用水和加强监督管理等措施,优先满足饮用水需求,确保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各地区要根据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和任务,并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要依法严格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禁止破坏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因地制宜地进行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要大力治理污染,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定期开展对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整治并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停建并限期治理整顿或拆除;对排污超标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或搬迁。要积极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合理施用化肥、农药,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推进畜禽粪便和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 四、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 进一步加大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工作力度,采取集中供水、分质供水、分散供水以及农村卫生环境整治等工程措施,重点解决高氟、高砷、苦咸和污染水以及严重缺水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问题。中央继续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投资,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扶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东部较发达地区要率先解决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尽早实现城乡统筹区域供水。要强化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管理,切实做好前期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程序实施。要建立良性循环的供水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五、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各地区要加快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提高供水能力,扩大供水范围。要按照多库串连、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原则,加快城市供水水源的建设,提高城市供水安全的保障水平。凡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提出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订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要把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作为重点,优先改造漏损严重和对供水安全影响较大的管网,改善供水水质。各地区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逐步实现污水深度处理,不断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六、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各地区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厂供水和用水点的水质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实施全过程管理,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供水水质状况,并定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供水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督促限期整改。各供水单位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严格的取样、检测和化验制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操作规程检测供水水质,并完善检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表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饮用水水质国家标准,积极开展相关检测方法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七、建立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各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旱年的供水安全储备,规划建设城市备用水源,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置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供水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发改农经[2007]1752号)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以及近期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批示精神和要求,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规划目标,落实规划任务和责任“十一五”期间,国家计划解决全国1.6亿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其中,重点解决严重影响农民身体健康的水质问题以及局部地区的严重缺水问题,优先解决部分特殊困难群众的饮水安全问题。到“十一五”末,要使现已查明的中重度氟病区村、砷病区村、血吸虫疫区、以及其他涉水重病区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人口较少民族、水库移民、华侨农场以及项目区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各地要按照《规划》确定的这一总体任务和要求,修订省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把各项任务分解到县;县级规划进一步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具体工程,经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地要以落实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进一步加强领导,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等方式,逐级落实责任,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质检测和监测以及水源保护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规划》任务。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二、多方落实工程建设投资要创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入机制,在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同时,鼓励和引导多种形式的直接和间接融资,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积极组织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加快建立以政府投资为导向、农民投入为基础、其它各方积极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多方筹措资金,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步伐。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整合力度,以批准的工程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逐步形成按规划统筹项目、按项目安排资金的机制,切实解决资金分散和可能重复投资的问题,提高投资效益。三、因地制宜确定技术路线,确保工程质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要特别加强对水源的可靠性论证,因地制宜地选择工程类型和技术方案,确保方案技术适用、经济合理、便于建设和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适度规模的集中供水,促进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长效解决;优质水水源缺乏或工程成本高的地区,为了节水或降低工程成本,提倡实行饮用水和其他生活用水分质供水,优质水主要用于饮用和做饭,洗涤以及其他生活用水仍可利用原有供水设施或其他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和技术责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
管理。小微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规划建卡、社会公示、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因地制宜地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供水标准。工程建设完成后,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商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信息化建设,着力提高工程建设和管理水平,降低管理成本。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保证工程长效运行进一步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取股份制形式或企业、私人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在不改变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形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形成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要持续巩固工程建设成果,确保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对工程经营权招标、承包、租赁,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村水费财政补贴制度。各地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研究制定工程建设用地、运行用电、税费征收等方面相关优惠政策,降低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成本。五、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各级水利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行业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者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管理机构,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快完善工程养护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尤其要注重为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单户、联户工程提供维修、技术咨询等服务。编制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责任制,建立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的检测、监测,优化检测指标和监测频率,有效评价供水水质。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督促经营管理单位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保障群众饮水安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知识,提高农民的饮水安全和健康意识。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价格的调查核算以及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要积极落实水价决策听证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及广大用水户对水价制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经营管理者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同时,根据上述意见,我们修订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附后),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二OO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农村饮水管理通知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国家决定在中央建设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加强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各项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范围内的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团场和连队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投资支持。中央补助投资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第四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第五条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卫生部门负责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程序和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按单项工程编制或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续。在不突破中央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及政府补助投资。第八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编制初步设计,其他工程可编制实施方案,按现行规定分级审批。第九条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第十条市(地)、县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和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向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申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尽可能在一个年度内申报计划。第十一条每年7月底前,在征求省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下一年度的省级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3、省级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4、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第十二条中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投资优先安排地方建设投资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全国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并下达。全国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商有关部门及时转下达。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建设投资,其中省级安排的投资不低于全部地方投资30%。同时,各级政府都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前期工作、项目管理,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等工作。第十四条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第十五条
解决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解决农村安全饮水以外其他问题所增加的工程投资由地方从其他资金渠道解决。中央补助投资已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受益区内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的社区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第十九条各地要根据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第二十条
国家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要全部进行社会公示。省级公示可通过政府网站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市(地)、县两级的公示方式和内容由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确定。乡、村级公示在施工现场和受益乡村进行,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完成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省级验收总结报送水利部。验收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和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第五章建后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涉及防病改水的,应有卫生部门参与。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和办法的制定、项目进度、工程质量、投资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卫生部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部水农[2003]503号) 为了保证村镇供水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村镇居民对水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村镇供水工程指的是为解决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在村庄(含居民点)、乡集镇、建制镇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跨村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包括单户工程和联户工程)。 村镇供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政府和广大受益群众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兴建了大批村镇供水工程,村镇居民的用水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健全、水价不到位、水费计收难、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经费不足等,这些问题导致大量工程管理不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有些工程甚至过早报废,给村镇居民的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因此,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是当前村镇供水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村镇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村镇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符合村镇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二、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体制 (三)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四)村镇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责任制。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由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管理委员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乡镇水利管理站负责组建,成员由水利部门和受益乡、村代表组成。村级代表应通过用水户大会选举产生。 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新建的单村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用水合作组织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 原有集中供水工程要明确权责,实行规范化管理。 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分散供水工程由受益户负责管理。
(五)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方式由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或业主确定。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应由供水站管理。单村工程和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村工程的入村管道及附属设施,要由专人管理。 集中供水工程较多的县(市),可以组建县级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供水工程管理总站,对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和跨村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其他集中供水工程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委托管理总站管理。 (六)县、乡两级可以组建由供水站自愿参加的供水协会。供水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总结推广管理经验,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等。 三、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建立灵活有效的村镇供水工程运行机制 (七)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或因地制宜地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实行承包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八)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供水站负责人由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或业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任,定期考评,优胜劣汰。供水站其他职工按照供水站岗位要求,公开条件,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岗位和人员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 (九)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十)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站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十一)供水站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十二)供水站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水资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十三)供水站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站批准,由专业人员实施。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站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十四)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五、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和管理 (十五)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要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十六)水费由供水站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供水站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十七)供水站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六、加强水源与工程保护,严格水质检测 (十八)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十九)供水站要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配水水质等进行必要的检测,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达到《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 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可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七、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二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供水站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业务和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从业资格注册制度,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二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本标准与GB5749-8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水质指标由GB5749-85的35项增加至106项,增加了71项;修订了8项;其中:——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增加了大肠埃希氏菌、耐热大肠菌群、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修订了总大肠菌群;——饮用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增加了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增加了溴酸盐、亚氯酸盐、氯酸盐、锑、钡、铍、硼、钼、镍、铊、氯化氰;并修订了砷、镉、铅、硝酸盐;
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增加了甲醛、三卤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三溴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六氯丁二烯、二氯乙酸、三氯乙酸、三氯乙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2,4,6-三氯酚、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丙烯酰胺、微囊藻毒素-LR、灭草松、百菌清、溴氰菊酯、乐果、2,4-滴、七氯、六氯苯、林丹、马拉硫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莠去津、呋喃丹、毒死蜱、敌敌畏、草甘膦;修订了四氯化碳;——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增加了耗氧量、氨氮、硫化物、钠、铝;修订了浑浊度;——放射性指标中修订了总α放射性。——删除了水源选择和水源卫生防护两部分内容。——简化了供水部门的水质检测规定,部分内容列入《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增加了附录A。——增加了参考文献。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为准备水质净化和水质检验条件,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三卤甲烷、微囊藻毒素-LR等4项指标延至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浙江省卫生监督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银龙、鄂学礼、陈昌杰、陈西平、张岚、陈亚妍、蔡祖根、甘日华、
申屠杭、郭常义、魏建荣、宁瑞珠、刘文朝、胡林林。本标准参加起草人:蔡诗文、林少彬、刘凡、姚孝元、陆坤明、陈国光、周怀东、李延平。本标准于1985年8月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GB17051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T17218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9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CJ/T206城市供水水质标准SL308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
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活饮用水drinkingwater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3.2供水方式typeofwatersupply3.2.1集中式供水centralwatersupply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3.2.2二次供水secondarywatersupply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3.2.3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smallcentralwatersupplyforruralareas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3.2.4分散式供水non-centralwatersupply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3.3常规指标regularindices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3.4非常规指标non-regularindices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4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4.1.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4.1.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1.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4.1.5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4.1.6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表1和表3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要求。4.1.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4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表1、表2和表3执行。4.1.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4.1.9当饮用水中含有附录A表A.1所列指标时,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指标限值1、微生物指标①总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耐热大肠菌群(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大肠埃希氏菌(MPN/100mL或CFU/100mL)不得检出菌落总数(CFU/mL)1002、毒理指标
砷(mg/L)0.01镉(mg/L)0.005铬(六价,mg/L)0.05铅(mg/L)0.01汞(mg/L)0.001硒(mg/L)0.01氰化物(mg/L)0.05氟化物(mg/L)1.0硝酸盐(以N计,mg/L)10地下水源限制时为20三氯甲烷(mg/L)0.06四氯化碳(mg/L)0.002溴酸盐(使用臭氧时,mg/L)0.01甲醛(使用臭氧时,mg/L)0.9亚氯酸盐(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氯酸盐(使用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时,mg/L)0.7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15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1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3
臭和味无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无pH(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8.5铝(mg/L)0.2铁(mg/L)0.3锰(mg/L)0.1铜(mg/L)1.0锌(mg/L)1.0氯化物(mg/L)250硫酸盐(mg/L)250溶解性总固体(mg/L)1000总硬度(以CaCO3计,mg/L)450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3水源限制,原水耗氧量>6mg/L时为5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0.002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0.34、放射性指标②指导值总α放射性(Bq/L)0.5总β放射性(Bq/L)1①
MPN表示最可能数;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当水样检出总大肠菌群时,应进一步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水样未检出总大肠菌群,不必检验大肠埃希氏菌或耐热大肠菌群。②放射性指标超过指导值,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消毒剂名称与水接触时间出厂水中限值出厂水中余量管网末梢水中余量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mg/L)≥30min4≥0.3≥0.05一氯胺(总氯,mg/L)≥20min3≥0.5≥0.05臭氧(O3,mg/L)≥12min0.30.02如加氯,总氯≥0.05二氧化氯(ClO2,mg/L)≥30min0.8≥0.1≥0.02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指标限值1、微生物指标贾第鞭毛虫(个/10L)<1隐孢子虫(个/10L)<12、毒理指标锑(mg/L)0.005钡(mg/L)0.7
铍(mg/L)0.002硼(mg/L)0.5钼(mg/L)0.07镍(mg/L)0.02银(mg/L)0.05铊(mg/L)0.0001氯化氰(以CN-计,mg/L)0.07一氯二溴甲烷(mg/L)0.1二氯一溴甲烷(mg/L)0.06二氯乙酸(mg/L)0.051,2-二氯乙烷(mg/L)0.03二氯甲烷(mg/L)0.02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该类化合物中各种化合物的实测浓度与其各自限值的比值之和不超过11,1,1-三氯乙烷(mg/L)2三氯乙酸(mg/L)0.1三氯乙醛(mg/L)0.012,4,6-三氯酚(mg/L)0.2三溴甲烷(mg/L)0.1七氯(mg/L)0.0004马拉硫磷(mg/L)0.25
五氯酚(mg/L)0.009六六六(总量,mg/L)0.005六氯苯(mg/L)0.001乐果(mg/L)0.08对硫磷(mg/L)0.003灭草松(mg/L)0.3甲基对硫磷(mg/L)0.02百菌清(mg/L)0.01呋喃丹(mg/L)0.007林丹(mg/L)0.002毒死蜱(mg/L)0.03草甘膦(mg/L)0.7敌敌畏(mg/L)0.001莠去津(mg/L)0.002溴氰菊酯(mg/L)0.022,4-滴(mg/L)0.03滴滴涕(mg/L)0.001乙苯(mg/L)0.3二甲苯(mg/L)0.51,1-二氯乙烯(mg/L)0.031,2-二氯乙烯(mg/L)0.051,2-二氯苯(mg/L)1
1,4-二氯苯(mg/L)0.3三氯乙烯(mg/L)0.07三氯苯(总量,mg/L)0.02六氯丁二烯(mg/L)0.0006丙烯酰胺(mg/L)0.0005四氯乙烯(mg/L)0.04甲苯(mg/L)0.7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mg/L)0.008环氧氯丙烷(mg/L)0.0004苯(mg/L)0.01苯乙烯(mg/L)0.02苯并(a)芘(mg/L)0.00001氯乙烯(mg/L)0.005氯苯(mg/L)0.3微囊藻毒素-LR(mg/L)0.001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氨氮(以N计,mg/L)0.5硫化物(mg/L)0.02钠(mg/L)200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指标限值
1、微生物指标菌落总数(CFU/mL)5002、毒理指标砷(mg/L)0.05氟化物(mg/L)1.2硝酸盐(以N计,mg/L)203、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铂钴色度单位)20浑浊度(NTU-散射浊度单位)3水源与净水技术条件限制时为5pH(pH单位)不小于6.5且不大于9.5溶解性总固体(mg/L)1500总硬度(以CaCO3计,mg/L)550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mg/L)5铁(mg/L)0.5锰(mg/L)0.3氯化物(mg/L)300硫酸盐(mg/L)3005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要求5.1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要求。5.2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应符合GB/T14848要求。
6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6.1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要求应按照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执行。7二次供水卫生要求二次供水的设施和处理要求应按照GB17051执行。8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要求8.1处理生活饮用水采用的絮凝、助凝、消毒、氧化、吸附、pH调节、防锈、阻垢等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8要求。8.2生活饮用水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和水处理材料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应符合GB/T17219要求。9水质监测9.1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供水单位的水质检测应符合以下要求。9.1.1供水单位的水质非常规指标选择由当地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9.1.2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CJ/T206执行。9.1.3村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的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率、合格率计算按照SL308执行。9.1.4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水质检测结果的内容和办法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商定。9.1.5
当饮用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9.2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应符合以下要求。9.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对各类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9.2.2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饮用水监督、监测方案。9.2.3卫生监督的水质监测范围、项目、频率由当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10水质检验方法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应按照GB/T5750(所有部分)执行。
附录A(资料性附录)表A.1生活饮用水水质参考指标及限值指标限值肠球菌(CFU/100mL)0产气荚膜梭状芽孢杆菌(CFU/100mL)0
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mg/L)0.4二溴乙烯(mg/L)0.00005二噁英(2,3,7,8-TCDD,mg/L)0.00000003土臭素(二甲基萘烷醇,mg/L)0.00001五氯丙烷(mg/L)0.03双酚A(mg/L)0.01丙烯腈(mg/L)0.1丙烯酸(mg/L)0.5丙烯醛(mg/L)0.1四乙基铅(mg/L)0.0001戊二醛(mg/L)0.07甲基异莰醇-2(mg/L)0.00001石油类(总量,mg/L)0.3石棉(>10mm,万/L)700亚硝酸盐(mg/L)1多环芳烃(总量,mg/L)0.002多氯联苯(总量,mg/L)0.0005邻苯二甲酸二乙酯(mg/L)0.3邻苯二甲酸二丁酯(mg/L)0.003环烷酸(mg/L)1.0苯甲醚(mg/L)0.05总有机碳(TOC,mg/L)5萘酚-b(mg/L)0.4黄原酸丁酯(mg/L)0.001氯化乙基汞(mg/L)0.0001硝基苯(mg/L)0.017镭226和镭228(pCi/L)5氡(pCi/L)300参考文献[1]WorldHealthOrganization.GuidelinesforDrinking-waterQuality,thirdedition.Vol.1,2004,Geneva
[2]EU’sDrinkingWaterStandards.CouncilDirective98/83/EConthequalityofwaterintendedforhumanconsumption.AdoptedbytheCouncil,on3November1998[3]USEPA.DrinkingWaterStandardsandHealthAdvisories,Winter2004[4]俄罗斯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2002年1月实施[5]日本饮用水水质基准(水道法に基づく水质基准に关すゐ省令),2004年4月起实施。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2012年2月29日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由国家、集体、个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三章供水与用水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五)建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第二十条
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20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启动和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260元补助,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扩面提标,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在现有每人每年平均8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平均1200元,使全省“五保户”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市本级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县(市、区)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07年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80%的县(市、区),覆盖全省农业人口4080万人;2008年在全省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五、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法,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给予必要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从2007年至2009年,用3年时间将全省城镇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六、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 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重点优抚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并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体系。
七、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 进一步落实对艾滋病病人的“四免一关怀”政策,继续实施“四个一、三条线”工程,逐步加大对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力度。对结核病人、血吸虫病人以及确诊为人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霍乱等重大传染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病人,继续按规定提供医疗救治费用。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八、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改扩建1230所乡镇卫生院、10000个村级卫生室和2000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全省基本健全城乡卫生服务体系。所需资金除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争取中央投资外,其余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 九、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同步推进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起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补助农村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继续由市、县财政负担。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负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地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十、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
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304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所需资金除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争取中央补助外,其余全部由省财政筹集解决。 十一、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从2007年至2011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所需资金除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和争取中央投资外,其余由省与市、县按3:7比例负担。 十二、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给予奖励扶助。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另增发120元。对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奖励扶助对象,其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1200元,其中只生育过一个独生女、且死亡现无子女的,从每人每年720元提高到1320元。所需资金,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劳动保障、水利、卫生、计生、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具体负责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尽快逐项制定实施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现有政策措施基础上,积极扩大实施范围,努力提高保障标准。各级政府都要把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抓好贯彻落实,大力促进和谐安徽建设。 二○○七年一月五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和《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我省农村饮水不安全总人数为16266万。2006年底,我省已解决了469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从2007—2011年,用5年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解决全省剩余的15797万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按照优先安排解决氟超标、砷超标、血吸虫疫区和市、县人民政府与群众积极性高、配套资金到位地区饮水安全问题的原则,统筹兼顾各市、县间任务和投资平衡,确定分年安排计划是:2007年解决28247万人,2008年解决300万人,2009年解决31641万人,2010年解决34385万人,2011年解决33697万人。按此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任务。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一)认真抓好可研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各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在原有的“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尽快编制本市《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模式和布局,明确工程建设处数,将待解决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落实到村组和农户,建档立卡。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于3月底前将可研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于4月上旬完成审批工作。各市根据批复的可研报告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各县(市、区)编制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县(市、区)根据市批复的实施方案,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设计。单项工程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它的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供水模式。各地要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水质等情况,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走城乡统筹发展、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路子。在城镇周边依托城镇现有自来水厂延伸管网;在人口居住较为集中的平原地区,主要以地下水为水源,兴建规模较大、集中连片供水的中心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在丘陵地区,可利用水库等现有水源工程,建设适度规模的联村或乡镇自来水厂;在人口居住较分散的山区等地,采取引小型水库水、山泉水等形式,兴建简易小型自来水工程。要切实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充分调动设计院所以及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力量,严把前期工作质量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三、多方筹措资金,保障建设需要 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我省解决1个人的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投资390元,其中中央补助资金占45%,省、市、县等地方配套资金占55%。省级配套资金按地方配套资金的30%安排。解决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需要总投资614亿元,其中国家投资277亿元、省级配套101亿元,市县和受益农户配套236亿元。各级都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一)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争取国家将原计划10年安排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经费,调整到前6年安排完毕。如2012年至2015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提前下达,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予以垫付,并从2012年至2015年中央下达的补助投资中扣还。 (二)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省级5年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2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扶贫资金每年安排48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资金每年安排3600万元,省水利厅小农水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10600万元。省财政设立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足额筹集省级分担资金,并实行专户存储。市、县5年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数额予以落实。市、县财政也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将省级以上经费和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直接拨付到专户。
(三)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各地要继续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运作。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经营”的原则,放开建设权,搞活经营权,鼓励各方参与,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农村供水市场。同时,要引导和组织好受益群众,筹资投劳兴建农村饮水工程。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原则上应由用水户自己解决。对按规定可向群众收取的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加强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所有工程都要组建项目法人并落实建后管理主体,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技术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严格把好前期工作关。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由有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要在科学确定饮用水水源的前提下,按照技术可靠、造价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技术方案。同时,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标准。每个工程都要建档、立卡、编号,明细到村和解决人数,实行名册管理。县级以上水利部门要建立电子档案,实现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二)严格把好建设关。施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工程施工必须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严格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或违法分包。在实施过程中,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集中采购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等“六制”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模式。要将工程经费来源、投资情况、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单位、受益范围等情况在受益村进行公示;所需管材、供水、机电和消毒设备等要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专款专用。工程建设前和建成后都要进行水质化验,保证水质达到农村饮水安全标准。 (三)严格把好验收关。项目竣工后,各县(市、区)要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及时整理材料,进行自验。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水利厅备案。省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复验,并将抽查或复验结果及时通报全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各地要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建成的工程要设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监督单位、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等。 (四)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省、市、县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当地农村饮水安全现状、项目计划、责任人名单、实施进展等情况;批准后的实施计划、工程内容、投资预算、竣工决算、项目负责人等,要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在受益村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 五、明晰产权,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一)落实管护主体。县、乡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和落实好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在工程建设之前,必须先明确管理体制和管理人员,在充分尊重受益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程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良性运行。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晰工程所有权,放开搞活经营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在经营管理上,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可以由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管理,也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使用权等办法进行管理。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方向发展。 以国家投资为主、结合群众筹资投劳兴建的跨乡镇的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流域站、中心站)负责管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还可通过租赁、承包和产权转让等多种形式进行管理、运行和维护,实行企业管理、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 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跨村或单村供水工程,可组建用水户协会行使“业主”职能。单村供水工程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行使“业主”职能。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联户建设的小型供水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的管理体制。 以民营资金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采取BOT方式融资兴建的供水工程,按照事前签订的合同,在规定期限内,由民营投资者经营管理。
由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以私人投资为主或股份制形式修建的供水工程由业主负责管理。 (二)强化行业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要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个人为主投资兴建的水厂,要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对社会公益事业承担义务。对国家投资或国家参与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拍卖、转让、租赁或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国家投资部分的收益应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或补偿供水工程的政策性亏损。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的,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工程管理委员会、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单位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三)合理制定水价。建立有偿供水制度,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形成以水养水的新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价格,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范畴,按照国家水价政策合理定价。水利部门要与物价部门、受益群众一起,根据工程运行、维修、养护、折旧、人员工资和群众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供水水价。
对于经济困难地区的农村居民用水,可暂按运行成本水价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按全成本水价收费。因工程规模过小、群众承受能力有限等原因,成本水价一时不能到位的,应确保运行费和维修费。有一定收益的乡镇供水工程,其水价核定依据国家水价政策,做到回收成本和实现盈利,同时兼顾农民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对农民生活用水给予优惠。对于二、三产业和乡镇机关等单位,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四)规范水费收缴。水费由供水管理机构或由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使用水费专用票据。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供水价格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供水管理机构有权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水单位要定期向群众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确保群众吃上“放心水、明白水、安全水”。 (五)实施优惠政策。规模较大的水厂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规模较小的水厂用地仍属农业用地性质,由乡镇和村自行调剂解决。供水用电按照农业用电价格收取。有关税费一律实行优惠政策。 六、加强领导,密切协作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是当前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责任到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主要责任在县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已将农村饮水安全覆盖率列入市、县政府目标考核范围,各级要认真组织检查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市县,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点多面广,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单位,要成立专门的办事机构,充实力量,负责编制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方案,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对应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产品进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地方配套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疫区需改水的范围,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水质监测中心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监测工作,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监测点;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物价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和用水户代表核定合理的供水价格,并进行监管;国土资源部门协调解决工程建设用地,并积极提供地下水和水文地质资料,帮助寻找合适的井位。建设部门结合重点乡镇供水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尽可能把城镇自来水辐射到周围农民。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宣传部门加大农村饮水安全知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审计、检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财建〔2007〕125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加强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完成,特制定了《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2007年9月28日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及受益农户配套的用于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三)公开透明、讲求效益。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按规定筹集、拨付、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三)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四)加强工程概预(结)、决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财政、水利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七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参与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三)落实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
(四)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五)审批项目支出预算和年度财务决算。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各级水利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编制项目年度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三)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四)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第九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二)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使用管理制度;(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四)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资金;(五)组织工程设计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六)收集汇总并上报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第十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任务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财会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市、县(区)级财政和受益农户承担的项目资金。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负担的比例:中央承担45%、省级承担16.5%、市县财政及受益农户承担38.5%,其中受益群众人均承担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人均资金总额的10%。第十三条 市、县(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饮水安全财政资金专户,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受益农户配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五条 每年,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下达各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各项目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资金及受益农户配套的资金筹集到位,统一纳入县级农村饮水安全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各市财政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将应由本级承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所属项目县(区)财政部门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专户。
省财政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各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资金到位、项目管理等情况,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等规章执行。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资金报账制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为:取水、蓄水、制水等主体工程以及输配水干支管网等工程的前期工作经费、建安工程费、设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勘察与规划设计费、农民投劳折资费、水源水质检测费等组成。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是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中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前期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支付。前期工作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6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使用范围和标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批复概算中单独列示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以批复数为控制数。第二十二条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可以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经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凡按规定应该采取公开招标形式进行采购的,严禁擅自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所需的大宗物资、设备,也可实行分散采购。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工程进度、工程监理情况,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并按规定做好项目工程预付款、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工程的补助标准、补助额度和材料价格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村组张榜公示。第二十七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以前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财建〔2008〕202号)各市、县财政局、水利(水务)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精神,现对《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255号印发),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三、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四、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1.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2.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六、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2008年3月14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2010年中央提高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标准和补助标准,并对地方配套资金的安排作出明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255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配套政策调整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法》第十一条资金筹措政策调整为“农村饮水安全主体工程项目资金负担的比例:中央承担60%和80%(享受西部政策县),省级承担地方配套投资的50%,其余投资由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承担;受益农户不再承担主体工程配套投资,仅承担入户材料(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材料)等费用,要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调整后的资金筹措政策自2010年1月1日执行,原政策不再执行。2010年9月13日
关于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的通知(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皖价商[2008]211号)各市、县物价局、水利(水务)局:为了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效益的发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和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2008年第三次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经商省电力公司确定,我省规划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范围为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安徽省17市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农经[2007]653号)和《关于下达2005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249号)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地物价、水利(水务)、供电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里确定的项目以真组织,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二OO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转发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皖国土资函[2012]58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广德、宿松县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现将《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要尽可能利用农村现有建设用地,不用或少用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用地范围内,占用农用地的,由所在市、县在在省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占用未利用地的,由省统一解决;项目选址在城镇村规划用地范围外的,所需独立选址用地计划由省统筹安排。二、各市、县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作,水利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时,要征求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避开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尽量不压覆探矿权、采矿权;要及时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年度用地需求情况提前向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根据水利部门通报的规划和用地需求情况,提前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用地有关事宜。
三、对需要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农村饮水安全王程用地,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批次用地要求,一次性打捆申报;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按照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报批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集中打捆上报,其建设用地预审由立项同级的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涉及压覆无探明资源储量探矿权的,用地单位征得探矿权人同意,并由探矿权人出具书面同意意见即可,涉及压覆有探明储量探矿权和采矿权的,需要进行评估,并由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充协议。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关于印发《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省水利厅皖水农[2008]155号)各市水利(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针对近年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我厅制定了《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安徽省水利厅在两年来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各地加强领导,加大力度,加快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落实责任,明晰产权(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省政府组织实施的1
8项民生工程之一。市、县、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主要责任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加快实施,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二)正确区分政府投入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与纯市场化建设的供水工程性质,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1、以国家投资为主、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辅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2、以国家投资为辅、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建设的单个集中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3、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的资产归农户所有。4、以国家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形成的资产按照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在保证企业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必须确保受益群众的利益,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国家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时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防止简单地把国家财政资金划拨给私人或企业。5、由私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二、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要以批复的《2007—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科学编制年度实施方案,要确保规划范围内的所有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二)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或总投资4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原则上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四)项目法人是王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包括:1、组织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申报等工作。2、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对单项工程或分乡镇设置现场建设管理机构,并负责监督检查其建设管理情况。3、编制竣工决算,开展单项工程验收,并做好工程档案管理。4、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落实运行管理主体,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五)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质量,各级水利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都要根据《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六)统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志,每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由县统一编号,设立永久性固定标志牌(蓄水池等小型供水工程不便单独建牌的也可镶嵌在主体工程上)(式样见附件),并拍摄照片作为档案资料,做到一个工程一张卡片一张照片一份档案,专柜存档。三、进一步加强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体工程投资为人均390元,其中中央补助176元/人、省财政补助64.2元/人,其余由市、县财政和受益群众足额落实到位,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区)自行制定。
(二)为了进一步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各地建设的工程,除少数零散村庄(一般少于10户)外,要做到供水到户,真正发挥工程效益。各地可根据当地农村实际情况,收取一定的入户费,用于入户工程的材料费和安装费,但应从严控制。(三)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特别是各地实施的管网延伸工程,不能简单地把国家资金交给水厂实施,一定要认真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并与厂方签订合同,明晰产权,明确厂方和受益户权益,不得增加受益户负担。四、进一步落实管护责任,加强运行管理(一)各地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根据上述工程产权分类,分别明确管护责任主体。产权归国家所有昀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水利站(流域站、中心站)负责管理,也可由按规定组建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的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由村委会负责管理;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实行自建、自管;国家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的工程由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企业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由私有企业自行管理。各地要根据不同的工程类型和规模,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模式,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方式逐步向集中管理、公司化运营的方向发展。(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投资部分不计取利润,只保本运行。各县(区)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核定当地的水价。如有农村生活用水之外的生产经营性供水,可以实行分类水价。
附件: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标示牌样式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水利厅皖水农函[2010]414号)各市水利(水务)局:近日,水利部在重庆召开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现场会暨示范县建设经验交流会,水利部副部长鄂竟平到会并作重要讲话。根据会议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为确保年底前完成水利部提出的100%落实配套资金、100%竣工验收和100%发挥效益,工程质量优良率90%以上的目标任务,请各地按照我厅《关于下达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任务指标的通知》(皖水农函[2010]319号),尽快完成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尽早开工建设。二、根据卫生部门监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合格率较低。请各地认真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下大力气解决水质达标问题,具体目标要在去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工作中要贯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所有工程必须配备净化消毒设施,同时做好水源水、出厂水和末稍水的水质检测、监测工作,合理划定水源保护区和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三、根据会议要求,各地今年内要以县为单位成立饮水安全管理中心(或管理站),负责做好本地供水工程管护工作,抓好水厂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搞好水厂运行管理人员的应如培训和操作常识训练,确保工程良性运行。
四、通过今年各地批复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来看,淮北部分地区工程建设规模偏小,势必造成运行困难,难以维持。请各地认真研究,优化工程设计,在实施中对规模较小的水厂合并建设。五、按照水利部的统一要求,6月底前必须完成部一省一市一县四级互连互通网络建设任务,并投入运行。请各地积极准备,加强培训,确保完成任务。二〇—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省水利厅皖水农函[2008]489号)各市水利(水务)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精神,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附件: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验收工作,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县级自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的三级验收制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第二章县级自验第四条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组成自验组,对所有工程逐项进行自验。第五条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应及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竣工验收资料(汇编)。第六条竣工验收资料(汇编)要装订成册,可装订成一本或数本,要求A4裹皮非塑封装订,每本必须有目录和连续页码,内容包括:1、县级自验报告:包括验收人员、验收方法、验收内容和验收结论等。2、工作总结:包括项目概况、工程完成情况、运行管护措施和制度、经费使用和管理、存在问题与建议等。3、目标责任、组织结构、规章制度、资金拨付(含地方配套资金)等文件材料。4、施工、招投标、监理、质量监督等质量保障措施及合同材料。5、水质化验报告(建设前、后各一次)、财务决算、资金审计等相关报告材料。
6、群众投工投劳、招商引资、产权移交及运行管护等相关协议材料。7、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到村表(见附件2)及完善后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卡片(《安徽省××县(市、区)20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编制提纲及说明》附表三)。8、其他有关可附材料。第七条反映全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光盘或影集(贴粘式)可单独存档(备查),影集中要有每处集中供水工程的照片及文字说明,分散供水工程可以村为单位选取部分典型工程加上照片和说明。第三章市级验收第八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所属县(市、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全面验收。第九条市级验收采取现场检查、走访群众、审查资料、座谈讨论、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验收的工程处数为100%,并按《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评分表》(见附件3)进行严格打分,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小于70分为不合格。第十条验收合格后,向省申请抽验,并将各县(市、区)竣工验收鉴定书(见附件4)、验收评分表和县级自验材料报省水利厅。第四章省级抽验
第十一条省水利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复验,并将结果及时通报全省。第十二条省级抽验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抽样县数不少于任务数的50%,每县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镇的10%且处数不少于2处。对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或总投资400万以上)的工程,要逐个进行复验。第十三条省级抽验在查阅档案材料和相关文件制度、察看工程、走访群众的基础上,对市、县分别填写验收评分表,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第十四条省级抽验结果作为省民生工程年度单项考核和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水农[2010]43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饮用水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或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村以及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户供水工程(简称分散供水工程)。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其他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国家扶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当地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配套资金、工程用地、税收、电价、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和产权制度改革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集中供水工程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一)以国家投资(包括省及以下各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二)由国家投资、社会资金和群众自筹共同投资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归各投资方共同所有,并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所有权份额,国家投入部分形成的资产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受益农户不再承担主体工程配套资金,仅承担入户材料(入户水表及以下部分材料)等费用。第六条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等),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七条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可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本地实际情况等,采取直管、股份制、承包、租赁、拍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模式和具体供水管理单位。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也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组建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第八条分散供水工程管理。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农户所有。
第九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保障安全正常供水;(二)依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得取水许可证,方能实施取水(法律规定可不办理取水许可的除外)。第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在工程运用前,应在受益区等一定范围内将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各项政策进行公告。同时应在保证供水设施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实行“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第十二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水费收支等事项的监督。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管理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四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所收水费中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以满足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第三章用水管理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二、三产业生产用水和乡镇机关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资源费应计入供水生产成本。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也不得高于当地县城居民供水价。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物价、水利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水价政策制定,并报上级物价、水利部门备案。水价核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需要变更供水价格的,应当按照原规定程序重新核准。
第十七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时交纳水费;(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供水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预见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户应当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供水管理单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第二十条各级政府、供水管理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大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供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第二十二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有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接受各级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抽验,保证供水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因供水规模较小,未设水质检验室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供水水质。
第二十三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卫生、水利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第二十四条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第五章扶持政策第二十五条各县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基金,用于补助供水水价低于成本和实际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费用以及维修和养护费用;补贴经过县级民政部门核准、社会公示后确定的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用水户水费。所设立的运行维护基金应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运行维护基金来源:县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通过股份制、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所得收益,政府投入部分所获得的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资源费按照征收标准的下限收取。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按照《关于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价格的通知》(皖价商〔2008〕211号)的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第六章奖惩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供水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有权停止供水。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在公共管网上接水;(二)拒不交纳水费;(三)盗水;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五)妨碍供水工程正常运行;(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第三十条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一)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供水;(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四)擅自调整水价。第三十一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总站、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中心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折旧、维修等费用的,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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