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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十一五”工程规划执行情况及新增人口调查工作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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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水利部卫生部2009年8月8 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五年内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为贯彻落实三中全会精神,2008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卫生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8]2880号,以下简称《通知》)。2009年6月5~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水利部规计司和农水司、卫生部疾控局在河北保定市主持召开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座谈会,会议分析了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研究了工程实施和《规划》编制中遇到的问题,安排部署了下一步工作。根据会议精神,受水利部委托,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组织专家制定了《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工作大纲》。一、调查复核范围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京、上海只上报省级表1、表2和表3)。二、调查复核内容以县为单元,开展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工作。调查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全面掌握农村供水基本情况。重点对2005年和“十一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实施情况,已建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情况进行调查。(二)各省(区、市)在认真调查复核的基础上,8 科学确定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并将拟列入《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不安全人口(包括总体规划剩余饮水不安全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逐级落实到县、乡、村(行政村),落实到农(林)场。具体调查、复核数据要求见附表。三、调查复核依据(一)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复核。农村日供水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小型集中式供水及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放宽限值。(二)高氟、高砷、高碘、血吸虫、包虫、涉水重病等形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以卫生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三)污染等引起饮水不安全人口要区分责任,有明确责任主体的,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给予解决。(四)2005年以后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因建设标准低和采矿引起的水源枯竭造成的饮水不安全人口不列入《规划》,由地方和责任单位负责解决。四、调查复核的要求、程序、方法(一)有关要求1、在调查、复核工作中,应严格程序,认真审核,层层把关;应注重考虑城镇化进程和农村人口变动趋势,8 并结合工程布局,确定不安全人口;应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避免工程建成后出现闲置和浪费。2、发展改革、水利、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调查和复核的有关数据要与2004年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评估、2008年水利统计年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卫生部门近两年提供的防病改水地区范围等与农村饮用水有关数据相校核。3、县级首先将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解决人口和剩余的不安全人口分解落实到行政村,规划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人口要进一步落实到工程。4、“十一五”规划尚未安排投资的剩余人口已列入今年或明年计划,不重复列入2010-2013年规划;对已有集中式供水工程受益的地区,水质不达标的由当地安排资金解决,不列入本规划。5、本次县级规划人口调查复核的范围包括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县级规划人口调查复核完成后,经专家审查和同级政府领导审核把关,正式上报市级水利和卫生部门,市级进行复核后上报省级水利和卫生部门,省级审核后上报水利部和卫生部。逐级上报的纸质调查表要求填报人、审查人签字,并加盖水利和卫生部门单位公章。6、原规划剩余人口和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中属于水质超标问题的,要提供近年水源水质化验报告8 ,没有水质化验报告的不列入规划,水质化验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水质化验主要指标包括:(1)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度(度)、浑浊度(NTU)、臭和味(描述)、肉眼可见物、pH、铁(mg/L)、锰(mg/L)、氯化物(mg/L)、硫酸盐(mg/L)、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mg/L以CaCO3计)、耗氧量(mg/L)、氨氮(mg/L);(2)毒理指标:砷(mg/L)、氟化物(mg/L)、硝酸盐(以N计)(mg/L);(3)微生物学指标:菌落总数(CFU/mL)、总大肠菌群(MPN/100mL);(4)水利、卫生和环境保护部门已经查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其他指标。7、由于水量不足、水源保证率低、用水方便程度不够引起的饮水不安全问题,要详细说明相应行政村的具体情况和影响人口及其形成原因。(二)调查、复核程序本次调查、复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标准和本工作大纲的要求,开展相关调查。根据地方规划人口上报情况,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逐级抽取适当数量的典型县、乡、村进行复核。1、各县在基本情况调查、饮用水水质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的基础上,对乡镇上报人口进行复核,提出本县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类型、分布情况等,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成果。8 2、地(市)对县进行复核,要求抽查30%以上的县,每个县抽查2个以上的乡镇,每个乡抽查2个以上的村。3、省(区、市)对各地(市)随机抽查该地(市)2~3个县进行复核,并附专家审查意见。4、中央级复核工作由专家组对相关省(区、市)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每个省(区、市)抽查2-3个县进行复核,每个县抽查2-3个乡(镇),每个乡(镇)抽查2-3个村进行实地复核,提出对该省的复核意见。(三)调查复核办法1、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判别(1)饮用水水质是否安全,应根据水质化验报告、饮水型疾病调查、水源水质和水处理设施调查,卫生部门的饮水型病区划分资料以及相关水质资料和水文地质资料判断。(2)水量:每人每天可获得的水量不低于40~60升为安全;不低于20~40升为基本安全。方便程度:供水到户或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安全;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为基本安全。保证率:供水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5%为安全;不低于90%为基本安全(指在十年一遇的干旱年,供水水源水量能满足基本生活用水量要求)。2、对村的复核对被复核的村,要到以下“四查”:(1)查资料——查阅人口、相关水质资料,判断是否合理、可信。8 (2)查水源——到水源地,实地了解水源类型,上下游水环境、周边环境及污染情况(包括周边有无排污口、垃圾、猪圈、粪坑等污染源,周边农田施用化肥、农药情况),有无水源保护措施。(3)查工程——到工程所在地,了解工程形式、供水方式、有无水处理设施、建成时间、供水规模、水价等。(4)查饮水——入户实际查看饮用水情况,听村民反映,了解水量、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对被复核的村,抽查5户以上的农户,询问其饮水情况和介水疾病情况,查验其饮水水质。在复核调查工程中,注意做好水源、工程、饮水和病情的拍照记录。被复核的典型村与上报资料不一致时,应查明原因。复核结果,当地主管部门不能认同时,应重新取样化验进一步复核。五、调查复核工作组织省、地(市)复核工作由相应地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级复核工作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规划计划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和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中心)等单位组织水利、卫生等有关方面的专家具体实施,实行专家独立复核评估。如发现上报数据存在严重不实情况,将按复核评估情况相应核减该省(区、市)指标,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六、时间安排8 (一)2009年12月底,各省(区、市)完成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工作,并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省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含附表和专家审查意见)、省级和县级调查表的电子文件报水利部和卫生部。(二)2010年3月底,水利部、卫生部联合完成对各有关省区市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复核工作,提交《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并商有关部门最终确定有关省区市规划人数。(三)2010年5月底,各省区市完成本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正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卫生部。七、调查复核成果(一)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现状调查及规划人口复核报表;(二)各省区市《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人口现状调查及复核报告》;(三)《2010-2013年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人口调查复核报告》。附表:省级调查表1:***省农村供水基本情况汇总表省级调查表2:***省集中式供水工程汇总表省级调查表3:***省2005-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人数统计表8 省级调查表4:***省拟纳入2010-2013年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统计表省级规划表1:***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表省级规划表2:***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投资估算表省级规划表3:***省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资金筹措表县级调查表1:***省、地(市)、县农村供水现状调查表县级调查表2:***省、地(市)、县已建集中式供水工程基本情况表县级调查表3:***省、地(市)、县2005-2009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解决人数统计表县级调查表4:***省、地(市)、县拟纳入2010-2013年规划的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统计表县级调查表5:***省、地(市)、县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饮用水水质代表性水样汇总表县级调查表6:***省、地(市)、县拟列入2010-2013年规划人口缺水情况调查汇总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