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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花营农场马寨村农村饮水工程招标文件项目编号:HNXJZB2017508号招标人:国营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招标代理机构: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38
目录第一章招标公告3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总则102.招标文件123.投标文件124.投标155.开标156.评标167.合同授予16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79.纪律和监督17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7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19附表二:问题的澄清20第三章评标办法211.评标方法232.评审标准233、评标程序23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5第五章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说明43第六章图纸44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5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46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9(一)投标函49(二)投标函附录5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1三、授权委托书52四、投标保证金53五、投标预算书54六、施工组织设计55七、项目管理机构56八、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60九、服务承诺书61十、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62十一、其他材料6338
第一章招标公告杏花营农场马寨村农村饮水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杏花营农场马寨村农村饮水工程已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国营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杏花营农场马寨村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杏花营农场马寨村农村饮水工程2.2项目编号:HNXJZB2017508号2.3建设地点:杏花营农场马寨村2.4建设内容:新打600m井1眼,供水站1处,供水设备1套及管道铺设等2.5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要求2.5项目总投资:133.39万元2.6计划工期:75日历天2.7标段划分:施工标段:杏花营农场马寨村农村饮水工程监理标段:杏花营农场马寨村农村饮水工程施工监理2.8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监理标段为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施工标段:3.1.1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1.2拟任项目经理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查询方式),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查询方式)。3.1.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1.4投标单位需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及授权委托人缴纳的本单位近一年有效社会保险证明(网页版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3.1.5投标企业及其相关执(从)业人员须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以网上公示为准)。投标人的报名或开标时的委托代理人应是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委托代理人。3.1.6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新成立企业以成立之日起为准)。3.2监理标段:38
3.2.1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3.2.2拟任项目总监具有水利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3.2.3投标企业及其相关执(从)业人员须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以网上公示为准)。投标人的报名或开标时的委托代理人应是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委托代理人。3.2.4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新成立企业以成立之日起为准)。3.3投标人需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根据汴交管办(2016)13号文件规定,不再要求投标人提供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在报名结束后,由代理机构直接向检察机关进行汇总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查询结果在评标时提交评标委员会使用;但投标人应配合按要求提交查询所需的必要资料(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查询申请函、对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身份证复印件,查询资料均需要加盖公章)。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获取4.1投标人应注册成为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并取得CA密钥,请于2017年12月27日(北京时间)起至2018年1月3日止,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8080/ygpt/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并按提示报名。网上报名成功后,请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只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项目经理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大厅现场报名。未完成网上报名的投标人的现场报名,代理机构不予受理。投标人(供应商)系统操作手册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czgc/13525.htm查看。招标文件售价:1000元/份(售后不退)。4.2报名成功后,投标人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按要求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再提供纸质招标文件。投标人未按规定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其投标将被拒绝。4.3获取招标文件后,投标人请到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登录政采、工程业务系统,凭CA密钥登录会员系统,在“组件下载”中下载最新版本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安装包,并使用安装后的最新版本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4.4请投标人时刻关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公司CA密钥推送消息。4.5CA密钥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大厅东窗口办理,地址: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路北市民之家五楼。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人需要同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5.2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和纸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8年1月17日10时00分。38
5.3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kfsggzyjyw.cn:8080/ygpt/WebUserLoginIndex.html)会员系统中加密上传;纸质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地址: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路北市民之家五楼西B区(开标区)。5.4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逾期上传和纸质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招标人不予受理。5.5投标人应持公司CA按时参加开标会议,按开标程序解密投标文件。6.公告发布媒体本项目的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招标采购综合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国营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农垦路5号联系人:张先生电话:13949410171代理机构: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0号楼金成东方国际1041 联系人:殷女士 联系电话:0371-223010581853011141738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国营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农场农垦路5号联系人:张先生电话:139494101711.1.3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0号楼金成东方国际1041 联系人:殷女士 联系电话:0371-22301058185301114171.1.4项目名称杏花营农场马寨村农村饮水工程1.1.6建设地点杏花营农场马寨村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00%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1.3.2工期75日历天1.3.3质量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要求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和能力1.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拟任项目经理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同时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查询方式),并出具无在建承诺书;拟任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查询方式)。3.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8
4.投标单位需提供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及授权委托人缴纳的本单位近一年有效社会保险证明(网页版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5.投标企业及其相关执(从)业人员须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以网上公示为准)。投标人的报名或开标时的委托代理人应是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委托代理人。6.投标人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新成立企业以成立之日起为准)。7.投标人需通过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投标人需对其提供的相关证件的真实性负责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1.9.1踏勘现场自行踏勘1.10.1投标答疑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不允许下列重大偏离:经评标委员会审查后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标(即废标):1.投标书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和加盖投标人公章且投标预算书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和造价人员资格证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人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加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7.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欺诈、威胁、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采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不正当手段的;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9.38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或投标申请内容不一致,且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获得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未在当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变更备案的;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11.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12.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13.投标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14.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最高限价或招标控制价的。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修改、答疑、图纸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2.2.2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1月17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自招标文件澄清发出起1日内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自招标文件修改发出起1日内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无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在递交投标文件当天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转入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帐户,以收款人到账时间为准,在途资金无效,视为未按时缴纳,放弃投标资格。(是否到账以银行当天开标截止时间出具的证明为准)。2.保证的金额数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本次投标保证金金额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3、投标人在汇款单备注部分注明:此款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需携带银行成功转账凭证原件(投标文件中须附转账凭证复印件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户名: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户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000114581050367012行号:4024920010124.最迟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5.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3签字、盖章要求38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书脊处应标明标段、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凡骑缝处均应加盖公章。投标预算书加盖投标人公章和造价师(或造价员)证章。3.7.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文档壹份。3.7.5投标文件的装订及密封要求(1)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分正本和副本,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综合部分合并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应采用粘贴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2)密封要求:采用非透明包装袋包封密封,正本和副本分开密封,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未密封或密封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不予签收。备注:(正本中的投标函附录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不装订密封在正本封套内)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投标人地址: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民之家五楼开标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监督人员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先后的逆顺序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由招标人代表1人、经济及技术专家4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1-3名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2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一)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二)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8
10.3中标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有关规定计取,由中标人支付。10.4招标控制价129.501446万元10.5开标时投标单位拟派项目经理须持身份证原件出席开标会议,项目经理未出席开标会议的,按无效标处理。注:投标人在开标、评标时必须携带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要求的原件及投标人认为其他要素证件,上述材料均要带原件供评标委员会备查。如评标委员会需查验投标人原件时而投标人没有提供或未到场,由此造成的废标的结果由投标人自负。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38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2偏离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38
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说明;(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8
(3)联合体协议书;(本项目不接受)(4)投标保证金;(5)项目预算书;(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本项目不接受)(9)资格审查资料;(10)服务承诺书;(11)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12)无行贿犯罪查询告知函;(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注:以上内容中要求附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函附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八章“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3.2.3投标报价编制依据主要有:(1)现有的设计施工图纸;(2)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范围、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可能发出的补充说明;(3)豫水建【2017】1号文:“关于发布《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4)豫财办建【2008】17号文关于印发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文;(6)价格依据《开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5期),结合市场调查价,综合考虑;(7)定额依据,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第四、五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上、下册;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第七册)《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2006年版;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38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一)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二)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3.6备选投标方案招标人不接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书脊处应标明标段、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社保证明文件需经过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签字“属实”。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38
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应分别密封,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2为便于开标和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投标函附录”、“电子文档”密封在正本封套内,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与投标函附录报价之间有差异,投标人应接受评标所进行的修正,并承担一切不利于投标人责任。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准时参加。5.2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l)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8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如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本项目为招标控制价);(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总价、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38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如果递交投标文件,及中标后被认为同意按“38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向招标代理公司缴纳中标服务费。河南兴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保留对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38
附表一:问题澄清通知问题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评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38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问题的澄清编号:(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1、2、……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38
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及加盖单位章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技术负责人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其他人员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财务要求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规定其他要求1.是否通过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证明。2.人员社保符合招标文件要求。3.投标企业及其相关执(从)业人员须在河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信用信息公开(以网上公示为准)。投标人的报名或开标时的委托代理人应是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委托代理人。2.1.3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工期75日历天工程质量合格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时间起60日历天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拟任项目经理开标时要求投标人拟任项目经理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按弃标处理投标总价不超招标控制价38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①项目管理机构设置有现场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有类似工程专业;否则不合格。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有施工方案和措施;否则不合格③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有质量管理体系与管理措施;否则不合格④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有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否则不合格⑤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有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及管理措施;否则不合格⑥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有工程进度计划;否则不合格⑦资源配备计划有设施设备配备计划;有劳动力配备计划;否则不合格⑧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布置符合项目要求;否则不合格注:以上各项如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施工组织设计不合格,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2.2商务部分评审1.商务部分采用合理低价评标办法1.抽取β系数。由招标人选取的β系数作为0.5%、1%、1.5%、2%、2.5%、3%,投标企业代表在进入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程序后摇号抽取产生β系数,β系数的产生由监督单位监督,β系数按项目标段进行抽取。2.评标基准值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0%+最高限价或招标控制价×50%)×(1-β系数)。有效投标报价是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报价。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确定:各有效投标报价按由低至高进行排序,去掉排名最靠前的N个有效投标报价以及排名最靠后的N个有效投标报价之后,剩余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说明:N=Int(有效投标报价个数/4),其中Int为取整函数,不进行四舍五入。3.确定进入第二次摇号程序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应包括投标报价,其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设置的招标控制价。有效投标人是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有效投标人少于3家(含3家)时,不再进行摇号程序,直接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多于3家少于5家(含5家)时,直接进入摇号程序;有效投标人多于5家少于10家(含10家)时,按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2名投标人和低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3名投标人进入摇号程序;投标人多于10家的,计算出评标基准价,按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差值进行计算,高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4名投标人和低于评标基准价差值的绝对值最小的6名投标人进入摇号程序。38
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投标人家数少于应当进入摇号数量时,按实际数量进入摇号程序。有效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号码代码球的抽取按标段进行,若投标人报价出现并列则同时进入摇号程序。4.通过摇号确定中标候选人随机选取3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名次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如出现并列排名时,将并列排名的投标人对应的号码球放入摇号机,由招标人随机选取确定。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方法的摇号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在开标现场,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随机选取代表各投标人号码的代码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随机选取的号码进行记录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进行确认,投标人不确认的将视为自动放弃选取资格。第二轮:将符合进入第二轮摇号程序的代码球放入摇号机,由招标人代表从中随机选取3个球,3个代码球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办法。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技术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详细评审2.2.1评标基准值: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随机选取中标候选人: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确定中标人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初步评审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4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3.1.3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38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3.1.4投标报价有算术性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其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头脑表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报价修正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同时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中标候选人被发现存在前款情形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3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3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5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38
1.1.2.6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3工程和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3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4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4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4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单价计价付款。1.1.5.5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法律38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1.7联络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38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1.2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2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38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监理人的指示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商定或确定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4.1.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5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6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担保38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3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4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5不利物质条件4.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4.5.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施工控制网5.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5.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6.工期6.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6.2工程实施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6.3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8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工程质量7.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4清除不合格工程38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试验和检验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8.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8.2现场材料试验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变更9.1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9.2变更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9.3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9.4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9.5计日工9.5.138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9.5.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5.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0.计量与支付10.1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0.2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10.3工程进度付款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4质量保证金38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0.5竣工结算10.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0.6付款延误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竣工验收11.1竣工验收的含义11.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11.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11.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1.3竣工和验收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11.4试运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1.5竣工清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8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2.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2.2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3.保险13.1保险范围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13.2未办理保险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4.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的确认14.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14.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4.2不可抗力的通知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38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违约15.1承包人违约15.1.1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15.1.2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5.2发包人违约15.2.1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15.2.2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16.索赔16.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38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16.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6.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按第10.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6.4发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6.5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17.争议的解决17.1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38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7.2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17.3争议评审17.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17.3.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17.3.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38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人承包人的名称)1.1.2.5分包人:/1.1.2.6监理人:(填入监理人名称)。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65日历天。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施工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其它合同文件。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填写文件送达地点)。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根据施工图纸确定范围和坐标。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自定。2.8其它义务(根据发包人的合同管理要求补充)(1)……(2)……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照通用条款和监理合同执行。63
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承包人负责与当地政府、群众做好沟通协调工作。(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负责临时占地的整理和复耕。4.3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4.1l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表:不提供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不提供(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临时设施:不提供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测定。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4发包人不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2完工日期监理人发出开工之日起180个日历天内完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不可抗力11.5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违约金(元/天)63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10%。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不予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评定规程。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评定规程。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责任单位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10%,关键项目:土方工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工程,单价调整方式:不调整。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不调整。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0%,分一次支付给承包人(注:设备进场后)。17.3工程款的支付:工程进度达到70%以上时,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支付40%的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无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据评审公司评审报告,支付到评审额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伍份。63
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伍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完工结算表。18竣工验收本工程验收:根据水利水电验收规程进行验收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缺陷责任期自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365日历天。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机构仲裁。63
第五章招标控制价、预算编制说明1、编制依据(1)现有的设计施工图纸;(2)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范围、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及可能发出的补充说明;(3)豫水建【2017】1号文:“关于发布《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概算定额及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4)豫财办建【2008】17号文关于印发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文;(6)价格依据《开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5期),结合市场调查价,综合考虑;(7)定额依据,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第四、五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6年版上、下册;河南省水利水电工程(第七册)《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2006年版;63
第五章图纸(图纸另附)6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机井工程、管网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详见本项目施工设计图纸。63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63
正本/副本(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投标文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63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份不装订,密封在正本封套内)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投标保证金五、投标预算书六、施工组织设计七、项目管理机构八、资格审核资料九、服务承诺书十、投标人拟选派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十一、其他材料6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标准全额交纳中标服务费给招标代理公司。(2)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3)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技术标准何要求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63
(二)投标函附录工程名称投标人投标范围投标总价(大写)元(小写)投标工期日历天投标质量项目经理姓名级别证书编号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证书编号投标人:(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6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63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年月日63
四、投标保证金附转账凭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63
五、投标预算书63
六、施工组织设计①项目管理机构设置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③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④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⑤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⑥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⑦资源配备计划⑧总平面图63
七、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63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注册证、安全考核证、继续教育证及身份证等的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项目部其他主要人员应附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复印件。附表一:拟投入的项目经理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学历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项目经理级别已完工程施工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已完工程质量63
附表二:拟投入的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姓名性别年龄职称职务学历参加工作时间从事本工作年限已完工程施工项目情况建设单位项目名称担任职务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已完工程质量63
附表三:拟投入项目主要技术、管理人员情况表姓名性别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在本工程中拟担任的工作以往工作年限证书名称证号专业63
八、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的复印件63
九、服务承诺书承诺内容:必须含有不更换项目经理、主要技术人员及按所报工期、质量等标准进行施工以及按业主要求按时进场施工的承诺。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63
十、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我单位拟选派(项目经理姓名)无在建工程,如有不实,愿取消本项目投标资格,一旦中标,中标无效,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63
十一、其他材料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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