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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全称):连城县庙前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福建省日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22页
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连城县庙前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福建省日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连城县庙前镇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道安装及拦河坝,清水池等)工程地点:连城县庙前镇工程内容:新建水厂4座,扩改建水厂4座,新建拦河坝4座,清水池4座。铺设输水管网3㎞,配水管网64.381㎞。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闽发改农业[2011]663号资金来源:中央项目拔款及地方配套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新建水厂4座,扩改建水厂4座,新建拦河坝4座,清水池4座。铺设输水管网3㎞,配水管网64.381㎞。具体详见施工图纸。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2年月日(以项目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0日历。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达到《水利水电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合格标准五、合同价款合同总价:(大写)贰佰肆拾叁万元(人民币)¥:243万元第22页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图纸;6、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7、附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22页
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2012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连城县庙前镇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庙前镇庙前村庙兴路168号住所:宁德市东侨区天湖东路9号(金城花苑)B幢2层206室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13559313526传真:传真:05975311240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宁德蕉城支行帐号:帐号:136010100100028790邮政编码:邮政编码:352100第22页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内容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订,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细目的补充和修改,二者若有矛盾,以专用条款为准。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的顺序。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现行有关国家和本省建筑法规和规章。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水利部和本省颁发的所有现行有关规范和标准,若上述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6套施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第22页
监理单位除按规定和本合同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材料产品、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的控制管理外,还对承包人通过本施工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承包人无论任何原因以书面形式提出调整主要技术人员、调换主要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重量或技术参数等,均须取得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代表的书面许可。发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邓以兴 职务:驻现场总代表。 7、项目负责人和技术管理骨干项目负责人:姓名:包思智职务: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刘光华职务: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姓名:林建职务:施工员;质检员:姓名:陈辉铃职务:质检员;安全员:姓名:陈孝瑟职务:安全员;材料员:姓名:黄金梅职务:材料员。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及其他技术管理骨干,若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技术管理骨干,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且接替人员的水平、能力不得低于被替换人员,并按本专用条款35.2(3)③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合同签订后7日内,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⑷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按规定需由发包人办理的证件在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完毕。⑸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合同签订后7天内。 ⑹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⑺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商办理。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双方视现场情况办理。第22页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人在施工图纸会审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每月的25日上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过程中,承包人应:①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保持有条不紊,避免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②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责任与费用;⑷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并承担责任和费用;⑸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⑺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应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安全文明卫生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场地清洁。本工程所有施工建筑垃圾应全部清运出现场。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清理费用、临时性收费、临时性占用场地费、临时设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用,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⑻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为确保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履行承包人投标时的承诺,承包人保证按照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派出投标时承诺拟派出的现场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做好工程各项施工工作。②若承包人不能按期组织上述人员到位,参照第7条予以处罚,并责令承包人履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人员到位,若承包人不履行承诺,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中标资格,其全部责任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第22页
③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任何事故,均由承包人全部负责。④承包人若发现合同图纸及/或工料规范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差异之处,而发包人须给予指令。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应于施工图纸会审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并于每月的25日上报下月工程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报告后7天内。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中标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到招标人处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11.2招标人要求工期:总工期6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2012年4月底主体封顶,2012年月日竣工;中标人应确保在合同签订生效,接到监理的开工通知后,于通知书规定的日期进场开始施工并应按招标人要求按期完工。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作量增加或额外增加的工作量(以发包人的书面文件为准);(2)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或提供的材料的品种、规格所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3)工程按国家或发包人企业政策停建缓建、政府要求的暂停施工的工期损失;(4)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为必须延长工期的(以书面文件为准)。13.2双方约定本工程属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⑴第22页
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计入相应项目的施工工期。因承包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承诺品牌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⑵承包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⑶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⑷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耽误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⑸承包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承包人应提前21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发包人作出决定;⑹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返工,直到符合约定要求条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工期不顺延。四、质量与验收15.1工程质量等级: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达到合格标准。15.3为了保证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违反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管理、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经驻地监理工程师确认,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经济处罚。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均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代表验收确认后方可继续施工,承包人应预先通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代表,事先做好准备,并保证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代表有机会和合适时间进行检测,除非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现场代表认为没有必要并就此通知承包人。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由乙方负担。。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第22页
承包人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风、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按预算单价×(1-K),工程量按实结算,上述价格均为含税价。注:工程量结算依据为:施工图纸、预算书(附件1)、由业主及监理确认的现场签证单。工程结算方式:(1)工程量(管材、阀门及室外消火栓为甲供材料)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按照施工图、实际变更及现场签证实际完成的并按福建省水利水电厅闽水电(1997)计201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部水建(1993)63号文颁发的《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的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2)本工程的工程结算方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下浮系数K值(K值为8.00%)按实结算合同。发包价或结算造价为本工程预算或控制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下降一定幅度(K=8.00%)加上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之和计算。计算公式为:发包价=工程预算造价或结算造价中可竞争项目造价×(1-K)+不可竞争项目造价。(一)不可竞争项目包括: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甲供材料费(如有时)和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如有时),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2、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如有时),应按有关规定计算;3、规费和税金,其费(税)率应按有关规定计算。 (二)可竞争项目是指不可竞争项目之外的项目。招标文件公布的发包价的可竞争项目综合单价=预算造价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K)。(3)结算造价计取的其他相关规定:a、按照福建省水利厅闽水(2005)计财73号文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的通知。b、定额采用福建省2002水电安装定额及《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FJYD-401-2005)c、施工机械台班费采用[1997]颁发的《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并将其中一类费用小计乘以1.45调整系数。d、基础单价第22页
人工工资:按28.00元/工日计算;安装工程单价由定额直接费用、其他直接费用、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组成。其中其他直接费费率按4.2%、计划利润5%、税金3.381%、间接费用按人工费的80%计;材料主材价格采用市场调查价,建筑工程单价由定额直接费、其它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及临时工程和其他费用摊销组成。其中其它直接费费率建筑工程3.0%、计划利润5%、税金3.381%;间接费费率:土石方工程10%、砌石工程8%、混凝土工程10%,材料主材(管材、阀门及室外消火栓为甲供材料)价格采用市场调查价,其他材料价格采用龙岩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11期连城信息价,缺项部分采用新罗区2011年第11期信息价及市场调查价。(4)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的时间:完工验收合格后30天。(5)发包人支付结算款的时间:批准承包人结算后10天内。(6)保留金支付方法:保修责任期满后,颁发保修责任终止书时支付。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2)设计变更造成承包人废弃已完合格工程部分的工作量。(3)监理、发包人书面确定的现场签证工程量增减。(4)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漏项或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按照福建省水利厅2011年11月7日颁布«福建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福建省水利水电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及龙岩工程造价信息变更合同价款;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新版水利定额无法编制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相应造价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5)第22页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24.工程预付款:无25.工程量确认: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前向工程师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和进度报表。报表应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填写,一式肆份。25.2不符合工程质量合格标准或未经检验或相关资料不全的工程量,不纳入工程量计量范围。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⒈每月按业主及监理审核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付款,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支付85%,结算通过财审后一个月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下5%为质保金。2.其余工程款自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后之日起一年内{预留工程质量保修金}付清(不计利息)。注:工程款全部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无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1)承包人提供所有材料设备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投标人的投标承诺以及经工程师和发包人确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级要求,并应按照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供样品、有关资料和采购计划,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后,方可采购进场。(2)第22页
本工程所采用的所有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材料(管材由业主提供)等到货时,应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及监理工程师就材料设备的种类、产地、品牌、数量、规格、单价、技术参数、质量等级等,按发包人规定的统一品牌项目和国家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或抽查试验,承包人并应向验收人员提供有关产品合格证、许可证、准用证等证明和出厂日期等以供核对。(3)承包人应负责材料的保管及成品半成品的保管工作。(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建材行业的标准要求。七、工程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要求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的,其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及其合同价款的调整参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3款的有关规定。29.2施工中承包人合理化建议中提出的,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_,其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参照上款规定。九、完工与保修30完工验收30.1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1)己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工程项目除外。(2)己按第27.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3)己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基础上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30.2完工资料完工资料(一式6份)应包括:(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己完工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6)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资料。30.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第22页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27.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它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己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申请报告后的14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申请报告后的10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30.4单位工程验收。监理人对承包人提出的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审核后,提请发包人按照验收规程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和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31工程保修。31.1保修内容、范围:本工程所有永久工程均属保修范围。31.2保修期。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全部工程实际完工日期起,保修期限12个月。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验收的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期算起。31.3保修责任。(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己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它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中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3)承包人接到发包人或授权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修复通知单”28天内组织人员对工程的缺陷进行修复。承包人若不能按时对工程的缺陷进行修复或以保留金抵偿保修费用,发包人保留进一步要求承包人对工程缺陷进行保修的权利,同时,承包人不能按时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工程不能按时投入运行的经济损失。第22页
31.4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1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按第23条规定退还保留金。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2、违约32.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32.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总工期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人民币,由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抵,误期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款的10%,总工期提前不予奖励。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承包人未及时做好管线、管道预埋工作而造成的返工,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竣工验收时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合格要求,则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验收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使其达到合格标准。(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①因承包人不按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或违反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或建筑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不合格等产生的工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返工、补救、整改或重建,其全部责任和费用以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②工程违约分包处理。本工程不允许承包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如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或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责令其出场、按承包合同总额5%处罚承包人,并有权单方面取消承包人的中标资格,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第22页
③承包人按本专用条款第7条向发包人申请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并得到发包人批准的,还应按照下列约定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每人次贰万元人民币;――更换其它人员每人次伍仟元人民币;④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承包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发包人有权调整承包人的工作内容直至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a、承包人假借他人公司名义承接本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将本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承包商施工;b、因承包人原因承包人延期开工达7日;c、承包人施工进度比经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预定计划严重拖后,显然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如期完工;d、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全面停工达三日;e、承包人有停业、倒闭、破产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或因其他因素使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责任的情况或承包人违背本合同或附件的规定时。f、承包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g、工作草率,不听从发包人的指令或拒绝改正;承包人如因上述情况之一而遭发包人解除合同时,应立即停工,负责遗散工人并将现场施工材料、工程用机具和设备等转交由发包人全权使用。无论发包人自理或改由其他承包商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全部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并解除合同,但发生其他赔偿事件,发包人仍依法向承包人要求赔(补)偿而不受上述约束。⑤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部其它人员必须常驻项目现场,业主将执行考勤制度,有特殊情况的,需书面报送并获得业主同意;项目负责人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项目管理部其它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不少于22天,每缺勤1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 33、争议 33.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⑴由双方按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相关条款协商解决;第22页
⑵协商解决不成,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其他34安全施工。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安全及治安、消防和防汛抗灾工作。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认真做好管辖区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及消防、防汛和抗灾工作,监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工作的实施,对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的,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35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和上级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36承包人在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防护措施费用。用于施工作业安全设施以及消防设备、器材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7工程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38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通报情况,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人报告一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发包人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因灾害发生的费用按下列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38.1工程本身损害和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承包人予适当的补偿。38.2造成承包人材料、设备、机械的损坏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9保险。⑴承包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负担;⑵承包人应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和金额由承包人自行确定,费用自理;⑶承包人必须为其所管辖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自理,保单副本提交发包人。40工程停建或缓建。由于政策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承发包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包人应妥善保管好己完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己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22页
41合同的生效与终止。本合同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承包人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并己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42合同份数。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发包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副本8份,由双方分送有关部门。43出资人的权利与义务(1)确保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2)出资人按受委托的权利按期支付项目工程进行款。(3)出资人仅对经出资人核准的建设项目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未经出资人核准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支付任何工程款。上述合同条款若有未约定内容,双方可另行补充。第22页
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连城县庙前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福建省日昌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承包人、使用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本工程设计文件要求》,经协商一致,对“连城县庙前镇2011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道安装及拦河坝,清水池等)”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拦河坝,清水池等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承包人必须履行保修义务。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本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保修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2、若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承包人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发包人同意接受承包人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第22页
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在保修期限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发包人索赔而使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5、因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6、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承包人采购的,或由发包人采购而承包人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如属发包人采购,承包人曾提出质量异议而发包人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发包人承担。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承包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8、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承包人同意由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发包人电话通知后配合发包人与业主协商解决。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若承包人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发包方的要求配合发包人进行协商处理的,则承包人同意委托发包人全权处理补偿事宜,发包人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承包人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承包人承担,并授权发包人直接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第22页
1、本工程双方约定发包人预留工程结算价款的5%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年),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2、质量保修金开始计算之日起在一年内,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一次性返还承包人。3、发包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承发包人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发包人才将保修金返还。4、发包人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承包人承担但已由发包人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承包人须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发包人,否则,每逾期一日,承包人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四向发包人支付滞纳金。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承包人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发包人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承包人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五、保修程序1、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如发包人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承包人的通知,则承包人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负责人陈俊(联系电话:13850668590)为保修负责人。2、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有关变更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当发生质量投诉时,发包人可按承包人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承包人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发包人处留存的电话录音为准。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第22页
3、承包人必须从发包人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起24小时内(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与发包人、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约定现场核查时间,并按时到现场核查、完成维修(在本保修书第六条规定的保修时限内完成);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规定,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有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发包人可按所发生费用总额的50%向承包人收取代办费。如承包人拒不承担上述费用,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保修金中直接抵扣。4、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发包人。否则,视为承包人未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承包人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承包人已履行了保修义务。5、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如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6、若承包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保修义务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均由发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委托的施工单位按市场行情价进行结算,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承包人预留于发包人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六、保修时限(自承包人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一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三天内完成;七、其他1、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1、本保修书经承、发包双方签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进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保修书。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2012年1月11日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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