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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公开根据省发改委、省水利厅通知要求,按“十二五”规划剩余人口指标数,优先安排群众基础扎实、乡镇集中连片供水项目的指导精神,最终上级确定我县2015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如下。一、实施范围蓝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015年,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范围:1、蓝山县楠市镇楠市水厂改扩建工程。该工程包括建取水井1处;厂区(反映沉淀池、过滤池、500T水池、消毒间各1处);铺设ф500mm以上输水干支管38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由湖南启辉建筑有限公司实施。2、蓝山县两江口集中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一期取水构筑物一处;厂区(反映沉淀池、过滤池、800T水池、消毒间、管理房各1处);铺设ф500引水管2.8km,铺设ф50mm以上输水管40km。项目由郑州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实施。3、毛俊镇洋田单村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新建引水坝、沉淀池、50T水池各1处;铺设ф75mm引水管1.6km,铺设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3.1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蓝山县塔峰镇建筑工程公司实施。4、楠市芹菜单村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新建引水坝、沉淀池、60T水池各1处;铺设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3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由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实施。
2、太平圩乡上奎单村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新建抽水泵站、沉淀池、50T水池各1处;铺设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2.2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项目由蓝山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实施。3、塔峰镇东村单村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新建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7.2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由蓝山县塔峰镇建筑工程公司实施。4、楠市镇正市村单村供水工程扩建。该工程包括新建ф500mm以上输水干支管16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由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实施。8、荆竹瑶族乡大坦单村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新建引水坝、沉淀池、30T水池各1处;铺设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1.5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由蓝山县市政工程公司实施。9、汇源瑶族乡荆竹坪单村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新建引水坝、沉淀池、30T水池各1处;铺设ф50引水管1.6km,铺设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4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由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实施。10、毛俊镇社下单村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新建引水坝、沉淀池、40T水池各1处;铺设ф50引水管1.6km,铺设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8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由蓝山县土市有限公司实施。11、土市乡锡楼单村供水工程扩建。该工程包括取水井、泵站各1处;铺设ф90mm引水管1km,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15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由蓝山县建筑工程公司实施。12、土市贺家单村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新
建引水坝、沉淀池、35T水池各1处;铺设ф50引水管2.1km,铺设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9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由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实施。13、南岭国有林场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新建引水坝、沉淀池、40T水池各1处;铺设ф50引水管1.2km,铺设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6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等。项目由蓝山县土市建筑有限公司实施。14、太平乡观洞村单村供水工程。该工程包括新建抽水泵站、沉淀池、50T水池各1处;铺设ф63mm引水管0.8km,铺设ф50mm以上输水干支管5.5km,铺设配水管网进户项目。由湖南省蓝山县输变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实施。二、工程预算和投入工程资金预算投入总计1593.87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275.09万元、省配套资金144.65万元、市县配套资金109.27万元、群众自筹资金64.86万。资金已到位1465.7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275.09万元(湘财建指〔2015〕28号)、省资金144.65万元(湘财建指〔2015〕110号)、群众自筹资金49.05万元。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土建、管材及其配件、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质量检测费、征地、施工管理费等支出。付款方式:根据合同,按工程进度付款。三、工程采购1
、管材。供水工程所需管材全部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招标额为452.94万元(其中:两江口水厂和楠市水厂计245.36万元、另12处单村工程计207.58万元),实际采购管材479.73万元。2、土建。非单村供水工程,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各项目中标价格及中标单位如下:蓝山县两江口集中供水工程,中标价格342.46万元,中标单位郑州黄河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蓝山县楠市水厂改扩建工程,中标价格269.07万元,中标单位湖南启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村供水工程,确定的价格588.56万元,工程由各受益村自行组织实施。3、其它。设计费、监理费、质检费、征地费、施工管理费等费用计91.74万元。工程土建实施需要资1200.09万元,管材实际采购479.73万元,共计1771.56万元(尚未结算)。存在一定的资金缺口。附: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其中,不包含征地费、管理费)
两江口水厂(一期)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342.46)设计费(29.8)监理费(14处21.5元)8.15质检费(4)管材()钻井中央资金(348.11)省配套(39.75)市、县(109.27)村自筹(17.6)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到14处)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11.2232.2462015.10.1523.8201573.562015.12.08107.9270532015.12.2289.5572016.02.0162.4191合计292.149153
楠市水厂续扩建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269.07)设计费(21.8)监理费(14处21.5元)6.40质检费(4.5)管材()钻井中央资金(338.42)省配套(38.52)市、县(29.45)村自筹(17.7)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9.1124.9072015.10.1517.44216.05152015.03.260.62015185.462015.11.2369.8687052015.12.0932.7496992015.12.2285.3437合计212.869104
正市水厂续扩建(一)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19.9)设计费(1.53)监理费(12处19)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省配套()市、县()村自筹(2.73)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7.22102015.08.151.532015.08.1219201514.762.15.02.126.42016.01.269.9合计19.9
土市锡楼水厂续扩建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29.9)设计费(2.24)监理费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68.06)省配套(7.66)市、县(5.61)村自筹(3.89)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7.22152015.08.152.24201527.92016.01.2614.9合计29.9
塔峰镇东村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18)设计费(1.77)监理费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34.82)省配套(3.92)市、县(2.87)村自筹(2.04)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8.0692015.08.151.77201519.012016.01.269合计18
毛俊社下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19.8)设计费(0.92)监理费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省配套()市、县()村自筹()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7.22102015.08.150.92201511.782016.01.269.8合计19.8
南岭林场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19.8:)设计费(1.05)监理费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29.89)省配套(3.36)市、县(2.47)村自筹(1.75)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7.22162015.08.151.05201510.992016.01.263.8合计19.8
楠市镇芹菜村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55.46)设计费(2.73)监理费质检费(0.5)管材()钻井中央资金(67.76)省配套(7.62)市、县(5.59)村自筹(3.96)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9.2323.85872015.08.152.73201532.382016.01.2625.387085合计49.245785
荆竹瑶族乡大坦单村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15.08)设计费(0.79)监理费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省配套()市、县()村自筹()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7.2282015.08.150.7920159.49206.01.267.08合计15.08
太平乡上圭村单村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29)设计费(1.82)监理费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省配套()市、县()村自()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8.1415201527206.01.2614合计29
太平乡观洞村单村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28)设计费(2.25)监理费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49.71)省配套(5.59)市、县(4.10)村自(2.91)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7.2214201527.092016.01.2614合计28
毛俊镇洋田村单村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19.9)设计费(1.5)监理费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39.78)省配套(4.48)市、县(3.28)村自筹(2.33)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8.0310201520.982016.01.269.9合计19.920.98
土市贺家单村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19.9)设计费(1.37)监理费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省配套()市、县()村自筹()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7.2210201511.78206.01.269.9合计19.9
汇源瑶族乡荆竹坪单村供水工程支付明细表单位:万元资金来源(共)施工工程款(合同价:17)设计费(1.03)监理费质检费管材()钻井中央资金()省配套()市、县()村自筹()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日期金额湘财建指【2015】28号(1275.09万元已14处到)湘财建指【2015】110号(144.65万元已到14处)2015.07.229201512.892016.01.268合计17
蓝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申报立项办法一、首先根据农饮五年规划确定该村是否在规划中。二、由乡镇综合水源、积极性、轻重缓急等情况对各村进行排名,并将排名情况上报水利局。三、水利局根据各乡镇街道办上报的情况,组织技术人员对申请村实地进行勘查,并了解决农饮的村是否有积极性、能否自筹资金、取水征地有无矛盾纠纷等。看是否满足建集中供水工程的条件。四、水利局工管站综合提质增效规划、精准扶贫方案、各乡镇街道办上报情况及技术人员勘查情况拿出实施计划。经局党组及相关部门研究,上报县政府有关领导,确定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计划。
蓝山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办法一、上级下达遴选指标,启动项目遴选工作根据湘财农【2013】5号《关于开展湖南省第五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遴选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我县符合遴选条件。永州市水利局把我县纳入了永州市第五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申报县。之后,我县立即启动了项目遴选工作,并成立了由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任组长的县领导小组。县水利局成立了工作组。二、合理选择项目区,编制三年建设方案以蓝政函【2009】2号批准的《湖南省蓝山县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报告》为基础,按照集中连片,成片开发,开发一片,受益一片的目标。乡镇、村自下向上申报,县水利局、财政局进行审核。最后确定项目区为:竹管寺镇项目区(2013年度)、塔峰镇项目区(2014年度)、毛俊镇项目区(2015年度),并编制了2013-2015年三年建设方案,确定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及资金整合方案。三、优化方案县长演讲,全力参加项目遴选根据湘财农[2012]85号《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我县对项目三年建设方案进行优化,县长高度重视亲自参加演讲。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我县取得了全省第五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遴选第9名的好成绩,并在省水利网进行了公示,我县遴选湖南省第五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成功。四、成功遴选项目立项,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项目遴选成功后,根据项目三年建设方案,我局组织编制了年度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厅。省水利厅、财政厅对年度实施方案组织评审并下达实施方案批复。我局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附:财政部、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我们制定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反馈我们。附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水利部二○○七年十二月十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审查项目实施方案、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和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五条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水利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第七条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补助地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第十条有关单位要积极落实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保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顺利进行。凡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不能落实的,上级财政部门可停止或暂缓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人工费、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以及农户补贴等。
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建设资金。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转让、拍卖等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继续用于当地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各地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认真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基础工作,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第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管理费应从严控制,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第十八条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投资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价款结算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及完成情况;(二)补助农户标准;(三)建设单位管理费;(四)待核销基建支出;(五)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六)财务处理事项;(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第二十三条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有关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程投资规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资金来源构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和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等内容应在项目所在地(行政村)张榜公示。第二十五条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解释。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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