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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柏垫镇三河村、刘福桥村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施工招标招标文件项目编号:皖P51818008招标人: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广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日期:2018年7月17日127
目录第一卷2第1章投标邀请书3第2章投标人须知5第3章评标办法18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5第5章工程量清单40第二卷49第6章招标图纸(电子版另附)50第三卷51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52第四卷109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10127
第一卷127
第1章投标邀请书请在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合格的企业报名参加此次投标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广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柏垫镇三河村、刘福桥村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已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为财政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施工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工程实施地点:柏垫镇三河村、刘福桥村2.2 建设规模:高位水池、集水井及管道等工程。2.3 工期要求:60日历天2.4 质量要求:合格2.5 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2.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2本次招标项目经理须具备水利水电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质。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请在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合格的单位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xcsztb.com/XCTPFront/)“限额以下”栏目下载招标文件电子版。4.2招标文件售价200元/份,交易现场支付。5.投标文件的递交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18年8月8日15时00分,地点为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127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6.联系方式招标人: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德县柏垫镇邮编:242200联系人:薛飞电话:13966171780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广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德县荷花一区北门安居路56号邮编:242200联系人:林园园电话:0563-605666913865494296 127
第2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招标人: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地址:广德县柏垫镇联系人:薛飞电话:139661717801.1.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广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广德县荷花一区北门安居路56号联系人:林园园电话:0563-6056669138654942961.1.4工程名称广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柏垫镇三河村、刘福桥村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1.1.5建设地点柏垫镇三河村、刘福桥村1.1.6现场管理机构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1.1.7设计人/1.1.8监理人/1.1.9代建机构/1.2.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1.2.2出资比例/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详见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内容)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60日历天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信誉要求:市场诚信方面,要求无各地因不良行为记录等作出限制投标处理(限制投标期限未满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同时上报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予以处理。2、项目经理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三级项目经理或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1.9.1踏勘现场不组织,自行踏勘127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日前1.10.3投标截止时间2018年8月8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1.11分包不允许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将按无效标处理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图纸2.2.3招标文件澄清的发布方式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xcsztb.com/XCTPFront/)。2.3.2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方式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3.2.1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应不高于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为无效标)3.3.1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3.4.1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金额:县公管局备案合格单位无须提交。2、投标保证金形式:现金形式。根据广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意见》广政【2014】72号文件规定,中标人在项目中标后到广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缴纳不少于工程总造价4%(最高20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由招投标中心全额退还。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不要求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不要求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不要求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127
3.7.4投标文件份数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3.7.5装订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未采用胶装视为活页装订),宜采用双面打印、软封面包装;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应分开装订成册。4.1.1密封与包装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应分开包装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分别加贴封条。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名称: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工程名称:广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柏垫镇三河村、刘福桥村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在2018年8月8日15时00分前不得拆封投标人名称(盖单位公章):投标人地址: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5.1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室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邀请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开标。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全部由专家评委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电汇或转账。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8%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招标控制价发布时间:开标前3天;发布方式:将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http://www.xcsztb.com/XCTPFront/)10.2开标现场需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招标人按前附表第5.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须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提交以下有效证件的原件:参加开标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至开标现场。注: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中须同时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参加开标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中同时附有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0.3⑴127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开标会议现场需要投标人提交的证件投标人任何一项未能在开标会议现场提交的,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不予开标和评标。另准备一份法人授权书不放入投标文件中,在开标会议现场提交以备查验。封装于投标文件中的原件不予认可。⑵投标文件中未明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将作为无效标处理。10.4县公管局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对存在疑似围标串标行为的,将严格执行《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疑似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广招委11号文。串标、围标的认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10.5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等费用。收费标准:见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10.6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如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仍未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顺延到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以此类推或重新招标。10.7中标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应按照投标文件的承诺积极组织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场开工建设。否则,逾期每日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二进行处罚,逾期超过十五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重新选择承包单位,并没收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10.8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必须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县公管局备案。10.9相关告知:1、县公管局对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全程监督管理;2、县公管局对中标人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实行现场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诚信扣分以及违约处理依据;3、县公管局依据《广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政办[2017]8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工作的通知》(广公委[2016]8号),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严肃打击非法挂靠、分包和转包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不予退还全部或部分投标保证金,对违规企业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限制进入我县招投标市场,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扣除信用分值;4、中标人的工程履约银行保函,公管局将加强标后监管工作,对标后监管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将记入我县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名单并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处罚;5、外地进广建设企业中标后须严格执行《广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政办[2013]122号文;6、工程变更申请表、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表下载地址为:http://112.122.228.242:8100/login.html。127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⑴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⑵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⑴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⑵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⑶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其参加本次投标(已投标的按无效标处理):⑴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⑵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⑶为本标段的监理人;⑷为本标段的代建人;⑸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⑹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⑻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27
⑼被责令停业的;⑽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⑾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⑿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27
⑴投标邀请书;⑵投标人须知;⑶评标办法;⑷合同条款及格式;⑸工程量清单;⑹图纸;⑺技术标准和要求;⑻投标文件格式;⑼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前附表第2.2.3款规定的方式发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2.3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前附表第2.3.2款规定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投标人有义务在网上自行查询,无需以书面形式回复。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2招标文件修改的发布方式见前附表第2.3.2款。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⑴投标邀请书复印件;⑵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⑷联合体协议书;⑸投标保证金;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⑺施工组织设计;⑻项目管理机构;⑼拟分包项目情况表;⑽资格审查资料;⑾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注:“(6)施工组织设计”为技术标,其他为商务标。3.1.212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1.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8)项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3.2投标报价3.2.1投标报价作为中标人的建设管理的全部费用,是中标人完成本项目自本合同生效至竣工验收移交期限内建设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及利润和税金等所有费用。3.2.2本项目涉及所有资金往来的币种为人民币。3.2.3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3.2.4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本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具体支付方法、计算标准和填报要求见投标报价说明。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⑴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⑵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等材料复印件。3.6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127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或复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下同),本页正文内容已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姓名或加盖单位章的可不再签署姓名、盖章;投标文件副本除封面外,其余为正本复印件,在正本签字盖章后复印装订。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宜采用双面打印、软封面包装;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应分开装订成册。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应分开包装密封,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分别加贴封条。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款或第4.1.2款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在本章第1.10.3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5.2开标程序①宣布开标会议纪律。②公布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③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④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⑤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127
⑥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投标函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⑦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⑧开标会议结束。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全部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⑴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⑵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⑶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⑷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⑸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形。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3履约担保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127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⑴投标截止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⑵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⑴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⑵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⑶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⑷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⑸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视为以他人名义投标:⑴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⑵投标人从其它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⑶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⑷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⑴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⑵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⑶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⑷投标阶段保证金非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或虽由投标单位银行基本账户转出,但先由非投标单位人员将投标阶段保证金存入投标单位或有关个人账户,或以其他方式抵押的;⑸项目资金未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或独立核算制度的,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非本单位人员,或项目资金的使用未经项目经理本人签字、审批的;⑹127
中标后,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或严重缺岗,而实际由他人履行职责且他人非本单位人员的(项目经理换为非本单位人员,或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有3个及以上换为非本单位人员);⑺投标人中标后,交由其子公司承担合同施工任务的;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上述条件中,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在安徽省水利厅备案的除外):⑴聘用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聘用合同投标前已执行合同一年以上;⑵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且投标前已连续支付工资一年以上;⑶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政府人事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下列行为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⑴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②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③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④不同投标人为完成部分或全部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价格构成部分或全部雷同的;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的;⑥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⑵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或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⑶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⑷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⑸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⑹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的资金缴纳投标阶段保证金的;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相同人员的;⑻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⑼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专门针对本工程的内容基本雷同的;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围标串标行为。9.2.4下列情形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单位基本情况(指:单位名称、资质、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存在虚假情形;⑵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质检员)的基本情况(指:姓名、性别、身份证件、职称、学历、执业资格、执业单位)存在虚假情形;⑶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名存在虚假情形;⑷使用虚假公章、印章的行为;⑸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行为;⑹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行为;⑺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行为;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127
⑼其他影响公正评标的弄虚作假行为。存在以上情形,投标人在办理施工企业备案时未被发现,在开标、评标及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查实的,一律视为弄虚作假投标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章评标办法127
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2.1.1(8)形式评审其他标准…….…….2.1.2(12)资格评审其他标准…….……2.1.3(7)响应性评审其他标准……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2.2.1分值构成(总分100分)1、技术标:采用符合性评审,定性方法,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只有技术标达到合格才具备推选中标候选人资格。2、商务标:100分投标报价:100分对于技术标评定为不合格的投标人并不影响其在商务标中各平均值的计算,但该投标人不能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下表2.2.4(3)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最佳报价)/最佳报价2.2.4(1)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标准1、进度计划关键节点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进度计划符合本项目实际要求。2、确保各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在施工方法、材料选用、劳动力安排、技术等方面有保证工期的措施。3、水库大坝、溢洪道等工程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及措施各主要施工方法符合项目实际,方法科学合理、可行,基本能指导具体施工。4、质量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有专门的质量技术管理班子和制度、人员配备合理。自控体系完整,能保证技术质量,达到承诺的质量标准。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投入的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有计划,设备数量、配置根据进场时间安排合理,满足施工需要。6、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相关承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相关承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127
7、文明施工体系及措施8、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措施相关承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9、冬雨季施工措施冬雨季施工措施合理可行。2.2.4(2)商务标评分标准商务标100分,按以下标准评定1、最高投标限价以初始招标控制价下浮1%、2%、3%、4%、5%(下浮率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监管部门随机摇号确定)。2、投标单位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则该报价作为无效投标报价,其余为有效投标报价。3、确定基准价:在唱标环节,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在五家及以下时,则直接进行平均作为基准价,否则去掉x个最高价和y个最低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中位值,然后计算基准价,抽取及计算方法为: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在六家(含六家)以上、十五家(含十五家)以下时,x值和y值的取值范围在1~2内现场分别随机抽取;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在十六家(含十六家)以上、四十家(含四十家)以下时,x值和y值的取值范围在1~3内现场分别随机抽取;如果有效投标报价在四十家(不含四十家)以上时,x值和y值的取值范围在1~4内现场分别随机抽取。按中位值的3%为组距(即…中位值的106%≥投标报价>中位值的103%,中位值的103%≥投标报价>中位值,中位值的97%≤投标报价<中位值,中位值的94%≤投标报价<中位值的97%…,以此类推)对投标报价进行分组(去掉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不参与分组,亦不参与计算基准价时最终算术平均值计算),投标报价等于中位值自成一组。然后分别计算每组内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得出各组数值,再以各组数值计算最终算术平均值作为基准价(组内无报价的,该组不列入最终算术平均值的计算)。4、确定最佳报价:最佳报价以基准价下浮1%、2%、3%、4%、5%(下浮率在开标现场由招标人或监管部门随机摇号确定)。补充说明1、中标人的确定①各投标人最终得分:商务标评审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②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完成评标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按商务标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⑵中标候选人排序原则:127
技术标合格且商务标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若商务标得分相同时,则以报价低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报价也相同,则按摇号的方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排序第一(技术标合格且商务标得分最高)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2、相关问题说明(1)投标报价、基准价等计算和评定时均为先扣除暂列金额、暂定价、招标代理费、评委费后的价格。(2)若商务标报价均为无效报价,则以技术标最高得分为中标单位,中标价为初始招标控制价的95%。(3)若中标单位投标报价为初始招标控制价的95%以上的,则以初始招标控制价的95%为中标人的中标价。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在初始招标控制价的95%及以下,则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中标价。(4)若出现所有投标人的投标均为无效标时,则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5)本招标文件中(或评标办法)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1.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首先计算所有投标人商务得分,并按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进行初步评审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商务得分相等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同的,由现场摇号方式确定。2.评审标准2.1初步评审标准及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标准2.1.1形式评审标准:(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规定;(3)投标文件内容符合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要求;(4)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5)只能有一个报价;127
(1)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4款规定;(2)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7.5款规定;(3)投标文件的唯一性:对同一个标段,投标人不能递交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若编制了两式或多式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声明哪一式有效;(4)投标文件的外观:投标文件不能因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而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报价;(5)提交的证明材料与投标文件相符,未提供虚假证明材料;(6)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对不符合形式评审标准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才能否决其投标:(1)影响整个投标文件的效力;(2)影响涉及资格、实质响应性或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内容的效力或评审;(3)涉及的内容明显影响相关合同条款的效力或执行;(4)其他明显影响公平评审的情形。2.1.2资格评审标准:(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年检制度已取消);(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4)财务状况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5)信誉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6)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7)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2款规定;(8)技术负责人具有职称证书;(9)委托代理人及项目管理机构中的人员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10)具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有),有效性是指:按招标文件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签署,且时效在委托期限内;(11)委托代理人与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一致(如有);(12)投标人应按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5.1条规定参加开标会;(13)资格其他要求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规定;(14)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范围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1款规定;(2)计划工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2款规定,且关键节点工期符合招标文件要求;127
(1)工程质量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1.3.3款规定;(2)投标有效期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3.1款规定;(3)投标保证金符合第2章投标人须知第3.4.1条规定;(4)权利义务符合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5章工程量清单填写的有关要求,投标总报价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6)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7)投标报价修正:修改总价,同时修改相关分项报价及单价分析表;(8)计算误差:经算术修正最终投标报价与原报价相比偏差在3%以下,且投标人接受修正价格;(9)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10)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4技术标符合性审查:(1)技术标符合性评审内容与标准主要评审进度计划、确保各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主要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及措施、质量保证体系与保证措施、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安全管理体系及措施、文明施工体系及措施、水土保持及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措施等;具体标准根据项目要求具体制定。(2)具体方法技术标符合性评审采用定性方法,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否定的技术标,评委要提出充足的否定理由,并填写在技术标评标记录上;对出现认定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标专家根据评审要求判断每项评审内容是否合格,并在评审表空格内用“√”、“×”表示。(3)合格标准技术标各项评审要素必须全部通过。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评标程序3.1商务标得分计算3.1.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127
条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商务(投标报价)得分。3.1.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1.3投标人商务(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1.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3.2初步评审及技术标符合性评审3.2.1按商务(投标报价)得分从高到低顺序依次进行初步评审和技术标符合性评审,按照本章第1节评标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3.2.2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初步评审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形式评审未通过的不再进行响应性评审。资格审查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形成专门的资格评审章节,并将“资格审查情况表”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3.2.3评标委员会应全面复核投标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③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④仅该投标人按照不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修正并计算投标报价,其余投标人报价得分不变。3.2.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条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的;(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2.5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4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标符合性审查。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该技术标不合格,不参加商务(投标报价)得分排名。127
3.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评标结果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条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的约定计算投标人最终得分,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27
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引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此处省略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1.1.2.3承包人:招标选定。1.1.2.5分包人:不允许分包。1.1.2.6监理人:待定。1.1.4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执行通用条款。1.7联络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的期限送达广德县柏垫镇人民政府。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2.3.2补充如下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指定的征地范围内安排使用,征地范围内的原有设施的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均由承包人负责,由此所需一切费用也由承包人承担。超出发包人指定的区域范围的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2.8其它义务(1)发包人应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评分细则,建立施工企业合同履行情况台帐。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⑴确定延长完工期限;⑵发布开工、停工、复工令;⑶变更和索赔造成的工期延误;⑷变更和索赔造成的费用增加;⑸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⑹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变更。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其它义务127
(1)承包人应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和(或)独立核算制度、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主管和出纳)须是本单位人员,项目资金的使用由项目经理负责签字、审批。(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做好现场协调工作和安全度汛工作。4.2履约担保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4.2.1在正式签署合同协议书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中标合同价的8%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经营的银行出具的有效银行汇票、转帐支票或现金汇入转入公管局指定账户。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4.2.2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中包括40%质量保证金,30%工期保证金,10%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20%项目班子组成人员到岗率保证金(其中施工项目负责人占10%,技术负责人占5%,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占5%)。履约保证金的扣罚:有工程质量和偷工减料问题,发现一次扣质量保证金的10%,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处罚,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中工期保证金额度,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安全文明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受到投诉或未通过有关部门检查,每发现一次扣2000元,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4.2.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并决算提交审计后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退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退还:(1)项目已竣工验收或完成工程量经相关单位计量审核和验收(提供详细完成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验收记录等)。(2)承包人全面履约,无违约和挂靠、非法转包和分包等违规行为。(3)工程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变更及签证资料齐全。4.3分包(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一经发现分包行为即终止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处罚。)。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6.5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在主体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手续后方能变更人员:(1)因管理人员重大疾病、死亡、调离所在单位、辞职、犯罪、移民等特殊原因确须变更,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经发包方同意更换的;(2)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主要管理人员的,企业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发包人同意后及时进行网上变更。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经理的,企业应当于项目经理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发包人同意后及时进行网上变更。除上述情况外,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每次支付违约金5万元,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历、水平不得降低。4.6.6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应在投标文件中签名备案,以便工程建设过程中签署各类经济、技术文件时核查。4.6.7本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管理人员有关证件必须放项目部保存,可随时提供给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127
4.6.8工程现场使用劳务人员的,承包人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若通过劳务公司用工的,承包人应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核验劳务公司与所用劳务人员的劳务分包合同)。4.6.9工程主体工程施工期间,项目部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专职质检员不得再在其他项目投标中拟任职务。4.6.10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部有关造价文件必须由水利造价执业人员编制、签名盖章。4.6.11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22天,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主体工程、关键部位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必须在工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专职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每月驻工地天数不得少于18天,专职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每缺勤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以招标人现场考勤为依据。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和县公管局的考核(对招标控制价达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公管局对以上岗位人员实行面部考勤。)。4.6.12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申请,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合同主体工程完工后可同意办理在公示在建人员名单撤除手续。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执行通用条款。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款增加:无论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承包人对材料必须采取可靠措施做好保护工作,此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补充以下内容6.1.3承包人采用设备租赁的,应遵守以下规定:⑴设备租赁双方应当签订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设备种类型号,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租赁工作量及结算方式,租赁双方责任及义务,违约及纠纷处理方式等。⑵承包人应严格把好设备出租方资格关,不得向没有相关资质的出租方租赁设备。⑶设备租赁价格应与同期市场价格相符。设备出租方提供操作人员的,操作人员不能代替承包人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技术和质量的管理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8.测量放线8.1施工控制网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7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本款增加:9.8.3投标人制定的详细度汛方案,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均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在支付任何费用。10.进度计划本款修正:承包人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将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监理人7日内予以确认或修改。修订进度计划亦适用此时间约定。11.开工和竣工(完工)11.5承包人工期延误本款补充以下内容: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表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关键节点工期及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完工工期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1完工60日历天1000注:表中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将单独予以确定,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格的10%。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不设提前奖励。12.暂停施工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3.工程质量13.7质量评定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相关验收规定执行。13.8质量事故处理13.8.4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人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试验和检验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如涉及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的,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执行。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127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经监理工程师或设计部门签署并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变更部分或国家政策性调整文件的予以调整,所调整的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1)变更工程重新组织招标的,按重新招标原则确定;(2)变更工程未重新组织招标的,如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原有的价格。对于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不含2%)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减幅度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不含15%)的,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施工单位参照原单价重新组价,经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并报县审计局审计后,作为结算的依据。15.3变更程序15.3.3变更指示本款增加以下内容:(3)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合同变更,发包人应按照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意见>的通知》(皖水基〔2011〕332号)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后方能进行合同变更。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批的一般设计变更和经授权委托审批的较大设计变更以及合同变更,应经项目法人集体研究决定,并以正式文件批复。未履行上述手续的,合同变更无效,相应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同时还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发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单项设计、施工变更估算在5万元以下的,由发包人依据工程管理规范建立内控机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定。(2)单项设计、施工变更估算在5-30万元的,由设计人出具变更方案及设计图纸,承包人编制变更资料,监理人审核论证并提出建议,由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其中,发包人为县直二级机构的工程项目,单项设计、施工变更估算在10万元以内的可由发包人集体研究确定;10-30万元的须报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3)单项设计、施工变更估算在30-100万元的,经发包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县公管局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的理由、方案、责任进行论证与认定,县审计局审核变更造价,由发包人汇总相关资料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4)在原招标范围内累计变更金额达到中标价的20%且仍需变更的,由发包人书面向县政府报告变更原因,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5)变更内容在原招标范围内达到50万元以上并适宜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标,确因项目建设实际原因不宜招标的,报县公管局审核后可由原承包人承建;变更内容不在原招标范围内且属依法必须招标并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确因项目建设实际原因不宜招标的,报县公管局审批。详见《广德县政府投资类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办[2013]130号文规定。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或有类似子目的,均按15.4.3确定单价。15.4.3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子目的单价,均按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组价,将组价乘以投标报价系数(Y),作为结算单价;具体组价方法为:参考水利部以水总〔2002〕116号文颁布的有关预算定额和安徽省相应补充定额,上述定额不含的,参照其它行业现行预算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采用投标价格水平;有关费率及工程单价编制按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总〔2002〕116号)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15.4.4招标文件第5章工程量清单“预计变更项目单价汇总表”127
中列明的项目若发生,则执行投标人投标报价。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发包人将根据广德县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16.价格调整删除本款,并代之以:不调整价格。17.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3计量周期本款增加:凡涉及有防汛要求的抢工工程在抢工过程中,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抢工工程量和抢工投入大小适当缩短计量周期。17.2预付款本工程不拔付预付款17.3工程进度付款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承包人不得以资金等问题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视工期延误的程度予以违约处理。补充以下内容:17.3.4施工安全措施费管理与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实施过程中措施落实情况据实支付。17.3.5进度款支付进度款按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的月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决算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付至工程经审计后价款(以审计报告为准)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并出具质量缺陷意见书一个月内付清。17.4质量保证金17.4.1本条款修改为在工程进度付款中不扣留质量保证金。17.5竣工(完工)结算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⑴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⑴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四份。17.7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要求。18.8施工期运行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承包人应确保跨汛期施工的有防汛要求的工程和设备汛期投入施工期运行。127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年。20.保险20.1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确定,并包含在项目的单价、合价和总价中,不单独编列,发包人亦不单独支付。承包人的所有工程保险单据复印件须在开工后28天内提供给发包人。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向有关部门咨询后确定,并包含在项目的单价、合价和总价中,不单独编列,发包人亦不单独支付。20.5其它保险本款增加:承包人还应为其职工的(人身)事故险投保,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各项保险生效后的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有关生效证据和保险单副本。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补偿不足的金额;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无。22.违约22.1承包人违约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款增加:⑻承包人若违反本专用条款第10条、第11条,发包人责令其整改,整改无效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⑼未按投标文件承诺组织主要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进场并正常出勤、更换、减少没有得到监理人同意和发包人批准的,或更换人员资格条件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格条件的。⑽投标文件承诺组织主要、关键施工机械设备和基础测量、试验仪器减少或更换及进场没有得到监理人同意及发包人批准的。⑾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理由认为承包人为本工程实施而投入的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工程进展缓慢,或出现了挪用建设资金的事实,或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的。⑿开工后28天内,承包人所有的工程保险单据复印件未提供给招标人的。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增加:⑷127
在监理人和发包人有理由认为承包人已不能通过赶工措施完成计划任务时,发包人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尚未进行实施的合同工程量进行一定比例的核减直至全部取消,其核减的工程量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其核减工程量的单价将以被委托承包人的合同单价和被核减承包人的合同单价的高者执行,且仍不免去被核减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必要时将导致信誉档案的不良记录。⑸对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将工程私自分包和截肢分包的,发包人将按上款第(8)项进行处罚,并在信誉档案中记入不良记录。⑹出现上款第(9)项情况的发包人有理由认为整体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的下降,发包人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尚未进行实施的合同工程量进行一定比例的核减直至全部取消,并在信誉档案中记入不良记录。被核减的工程量处置同本款第(4)项。⑺出现上款第(10)项情况的发包人有理由认为整体技术装备水平的下降和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发包人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尚未进行实施的合同工程量进行一定比例的核减直至全部取消,并在信誉档案中记入不良记录。被核减的工程量处置同本款第(4)项。⑻出现上款第(11)项情况的发包人有理由认为整体资金状况恶化和将可能出现抽逃资金、挪用资金现象,,发包人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承包人尚未进行实施的合同工程量进行一定比例的核减直至全部取消,并在信誉档案中记入不良记录。被核减的工程量处置同本款第(4)项。⑼出现上款第(12)项情况,由招标人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支付。24.争议的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节廉政协议书廉政协议书(格式)施工合同名称:127
施工合同编号:发包人(甲方):承包人(乙方):为加强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各种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要求,特签订本廉政协议。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一)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的规定和规范。(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责任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机关举报。第二条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准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从事与甲方工程交易行为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五)不准向乙方介绍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强行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准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并遵守如下规定:127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准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一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条本协议书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相应承发包合同终了之日止。第三条本责任书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并分送甲乙双方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各一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27
第四节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格式)施工合同名称:施工合同编号:发包人:承包人:为进一步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目标与要求1、进一步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促进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2、严格兑现投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承诺。3、事故控制目标:不发生死亡事故及重伤事故。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保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职有权。4、健全安全生产基本制度。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本项目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5、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挪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也不得以安全生产措施费为限,施工安全生产投入应满足实际需要。6、认真开展“三级安全生产教育”。根据本项目施工特点,在施工现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教育。127
7、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各作业场所必须悬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警示标志。8、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责任到人、明确时限、规范程序。认真落实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监理机构的整改意见并按时反馈。严禁民工宿舍私接乱拉电线,防止火灾发生。9、制定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方案或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有度汛要求的工程,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保持与地方安监部门联系畅通。10、严格执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地方安监部门和本项目安全监督机构、项目法人报告,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发包人与承包人各存一份,报送安全监督机构一份。四、本责任书自签订施工合同起执行,至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结束止。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年月日127
第五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⑴工程名称:。⑵工程地点:。⑶工程规模:;2.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⑴中标通知书;⑵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⑶专用合同条款;⑷通用合同条款;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⑹图纸;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⑻其它合同文件。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4.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6.工程质量符合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10.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127
附件二: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月日127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预付款担保函(发包人名称):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年月日签订的(项目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全扣清止。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年月日127
第5章工程量清单5.1工程量清单说明5.1.1投标人必须自行踏勘现场后,应充分考虑到“该项目存在坡度陡、弯道多、道路不通畅,材料需二次搬运等费用”,结合施工场地的施工环境和进场道路等实际情况进行报价。5.1.2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纸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5.1.3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5.1.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由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青苗补偿费、采保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5.1.5符合合同规定的全部费用和利润都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各项目中,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有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5.1.6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投标人填报。投标人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或合价,则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5.1.7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条款》有关部分。5.1.8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暂列金额是用于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暂列金金额,由发包人填写,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40条的规定使用。5.1.9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5.1.10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⑴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与其工程量的乘积和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⑵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127
投标总价(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元127
广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柏垫镇三河村、刘福桥村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补充说明一、编制依据1、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件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水利部水总〔2002〕116号文件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3、水利部水总〔2005〕389号文件颁发的《水利工程概预算补充定额》;4、安徽省水利厅皖水建〔2008〕139号文件颁发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补充定额》;5、安徽省水利厅皖水建〔2008〕139号文件颁发的《安徽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6、安徽省水利厅皖水建〔2014〕59号文件,关于调整安徽省水利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7、税金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造计[2018]11号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8、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二、计价说明1、人工预算单价:工长8.67元/工时,高级工8.09元/工时,中级工6.94元/工时,初级工3.74元/工时。2、材料预算价格: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参照2018年5月《宣城工程造价》广德信息价(不含进项税)及结合项目施工地实际价格。3、本工程所有砼均按自拌计算,模板费用已计入砼价格。4、未尽事宜,请参照设计要求及施工规范。127
5.2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分组工程量清单工程项目总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广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柏垫镇三河村、刘福桥村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序号项目分组名称分项总金额(元)备注A建设工程单价承包 B措施项目 1临时工程总价承包2安全文明措施费(0.6%)由招标人掌握使用C其他项目不下浮1招标代理费、评审费由中标人垫付 合计(A+B+C)(小写) (大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127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广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柏垫镇三河村、刘福桥村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序号工程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元)合计(元)备注A建设工程 1.1三河村牡塘 1.1.1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1.1.1.1高位水池 1.1.1.1.1清表m23001.1.1.1.2机械土方开挖(Ⅳ类土)m32301.1.1.1.3机械填土方m3601.1.1.1.4人工开挖地槽(Ⅳ类土)m31521.1.1.1.5高位水池多孔盖板m1201.1.1.1.6C15砼垫层m391.1.1.1.7水池C25钢筋砼m328.251.1.1.1.8C25水池底板m311.561.1.1.1.9钢筋制安T3.471.1.1.1.10M10砂浆抹面(2cm厚)m2101.51.1.1.1.11过滤隔板块11.1.1.1.12C20砼隔托板m30.751.1.1.1.13过滤板支墩(M10浆砌砖)m31.21.1.1.1.14碎石滤料m31.51.1.1.1.15石英砂滤料m34.51.1.1.1.16池壁刮白(喷字)m2301.1.1.1.17模板制作及安装m2951.1.1.1.18止水槽钢购、安t0.1861.1.1.2管理房 1.1.1.2.1管理房m241.1.1.2.2供电线路购安(4㎡铜芯电缆)项11.1.1.2.3消毒设备套11.1.1.3集水井127
1.1.1.3.1机械土方开挖m34621.1.1.3.2M10浆砌砖m320.41.1.1.3.3石英砂滤料m3181.1.1.3.4C25钢筋砼井台、井圈梁m38.651.1.1.3.5水井多孔盖板m501.1.1.3.6钢筋制安T0.611.1.1.3.7M10砂浆抹面(2cm厚)m2251.1.1.3.8施工排水台班151.1.1.3.9模板制作及安装m2651.1.2第二部分管道工程 1.1.2.1管道土方 1.1.2.1.1机械土方开挖m319681.1.2.1.2机械土方回填m31510.5 1.1.2.1.3人工土方开挖m3847.5 1.1.2.1.4人工土方回填m36781.1.2.1.5输水管砂垫层m3137.251.1.2.1.6管道砼包接m36.11.1.2.1.7闸阀井、排气阀井(0.8*0.6*0.5m)个51.1.2.1.8过路套管m1001.1.2.2闸阀购、安 1.1.2.2.1Φ63排气阀套11.1.2.2.2Φ90闸阀购个71.1.2.2.3Φ90闸阀安装个71.1.2.2.4Φ90浮球阀购个11.1.2.2.5Φ90浮球阀安装个11.1.2.2.6Φ63排泥阀个51.1.2.3管道安装 1.1.2.3.1Φ90PE输水管(1.0mpa)m18001.1.2.3.2Φ75PE输水管(1.25mpa)m12001.1.2.3.3Φ63PE输水管(1.6mpa)m10001.1.2.3.4Φ50PE输水管(1.6mpa)m5001.1.2.3.5Φ40PE输水管(1.6mpa)m2650127
1.1.2.3.6Φ32PE输水管(1.6mpa)m5001.1.2.3.7Φ20PE输水管(1.6mpa)m15001.1.2.3.9管道配件安装项1按管道安装费10%计价1.2刘福桥 1.2.1第一部分管道工程 1.2.1.1管道土方 1.2.1.1.1人工开挖地槽(Ⅳ类土)m381461.2.1.1.2人工夯实一般土料m381931.2.1.1.3机械土方开挖(Ⅳ类土)m36038.41.2.1.1.4机械土方回填m356211.2.1.1.5输水管砂垫层m3101.2.1.1.6凿除砼路面m3291.2.1.1.7C25砼修补路面m3291.2.1.1.8闸阀井(0.8*0.8)个331.2.1.1.9闸阀井(0.5*0.5)个631.2.1.1.10管道标识桩个801.2.2管道部分 1.2.2.1闸阀购、安项11.2.1.2.1Φ200闸阀购个111.2.1.2.2Φ200闸阀安装个111.2.1.2.3Φ160闸阀购个101.2.1.2.4Φ160闸阀安装个101.2.1.2.5Φ110闸阀购个31.2.1.2.6Φ110闸阀安装个31.2.1.2.7Φ110排气阀个2127
1.2.1.2.8Φ110排气阀安装个21.2.1.2.7Φ90闸阀购个41.2.1.2.8Φ90闸阀安装个41.2.1.2.9Φ75闸阀个91.2.1.2.10Φ63闸阀个131.2.1.2.11Φ63排气阀套31.2.2.2PE管道安装 1.2.2.1.1Φ200PE输水管(0.8mpa)m27201.2.2.1.2Φ160PE输水管(0.8mpa)m12801.2.2.1.3Φ110PE输水管(1.0mpa)m13501.2.2.1.4Φ90PE输水管(1.0mpa)m15801.2.2.1.5Φ75PE输水管(1.25mpa)m56501.2.2.1.6Φ63PE输水管(1.6mpa)m31001.2.2.1.7Φ50PE输水管(1.6mpa)m22701.2.2.1.8Φ32PE输水管(1.6mpa)m62801.2.2.1.9Φ25PE输水管(1.6mpa)m111501.2.2.1.10Φ20PE输水管(1.6mpa)m187001.2.2.1.11过桥角铁支架个1201.2.2.1.12管道保暖(4mm厚sbs卷材防水)m2691.2.2.1.13管道配件安装项1按管道安装费10%计价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127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合同编号:工程名称:广德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巩固提升项目——柏垫镇三河村、刘福桥村自来水管网延伸工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2.1安全文明措施费2.1.1三河村牡塘2.1.2刘福桥2.2临时工程费2.2.1刘福桥2.2.2三河村牡塘 合计(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127
第二卷127
第6章招标图纸(另附)127
第三卷127
第7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1.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2.地方有关水利工程的行业管理要求;3.水利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4.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年版)127
1.一般规定1.1工程说明1.1.1工程概况详见施工图纸及施工设计说明书1.2主体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本合同承包人承担的主体项目及其工作内容:招标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1.3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1.3.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⑴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1.3.2条签订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包人。⑵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包括软件、移动硬盘)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1.3.2发包人供图计划⑴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7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订的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⑵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⑶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⑷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4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1.3.3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⑴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14天内提供给承包人。⑵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⑶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⑷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设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⑸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⑹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28天提供给承包人。1.3.4施工图纸的修改⑴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1.3.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14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127
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接件后14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⑵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14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⑶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条件1.4.1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14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1.4.2~1.4.5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1.4.2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⑴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7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⑵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3施工总进度计划⑴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10.1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3)持续时间;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8)附需要资源和说明。⑵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1.4.4施工总布置设计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7天内批复承包人。⑵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2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1.4.5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⑴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7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127
⑵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文件。1.4.6承包人文件的审批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天内批复承包人,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1)同意按此执行;或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4)不予批准。⑵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⑶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1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1.5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1.6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1.6.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⑴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化验单以及其它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⑵不合格材料的处理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⑶代用材料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1.6.2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1.6.3承包人施工设备⑴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7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127
施工设备清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⑵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⑶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1.6.4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7进度计划的实施1.7.1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1.4.3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⑴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⑵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⑶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⑷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⑸其它说明。1.7.2年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12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⑴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⑵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⑶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⑷提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⑸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它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⑹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⑺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1.7.3季、月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⑴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⑵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⑶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1.7.4月、周进度报告127
⑴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3个月劳动力的数量);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1O)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⑵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1.7.5进度会议⑴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它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盾。⑵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1.8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1.8.1承包人的质量自检⑴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包括: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⑵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⑶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1.8.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⑴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⑵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127
1.8.3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⑵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1.9验收1.9.1专项验收⑴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⑵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1.9.3条的要求进行。1.9.2阶段验收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4)机组启动验收;(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它验收。1.9.3工程竣工验收(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3O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127
门批准后,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1.10工程量计量1.10.1说明(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17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准。(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1.10.2重量计量(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1.10.3面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1.10.4体积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1.10.5长度计量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1.11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1.11.1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1.11.2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2009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1.12工程保险1.12.1投保险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1)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2)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3)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4)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127
(5)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1.12.2保险费用(1)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O.1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2)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2款、第2O.3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3)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应由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0.4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4)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1.13工程价款支付方法1.13.1单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1.13.2一般总价支付项目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1.13.3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1)进场费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天前支付。(2)退场费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3)保险费发包人按本章第1.12节规定支付。(4)其它费用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7
2.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照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时设施。(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0~2.14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O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127
2.4.1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1)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的下火线(即电源)接头。(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自施工电源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室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6施工供水(1)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及生活饮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有关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2)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砂石料,并负责砂石料加工系统的设计和施工以及开采加工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护。127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确定各项加工设备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进行加工、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用量的要求。2.10.2发包人提供砂石料(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提供砂石料。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对发包人提供的砂石料进行抽样检验,确认合格后,才能使用。(2)承包人应按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7天和每月底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砂石料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供货人供应砂石料的依据。(3)若供货人延误供应砂石料,应由发包人对承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1混凝土生产系统2.11.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2.11.2发包人供应混凝土(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7天和每月底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2临时工厂设施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1)钢筋加工厂;(2)木材加工厂;(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4)机械修配工厂;(5)汽车保养站;(6)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2.13仓库和堆、存料场(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127
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4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5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5.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其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5.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6计量和支付2.16.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2.16.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6.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6.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127
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6施工供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7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8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9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0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l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2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或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3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4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6.15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施工安全措施127
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12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施工安全措施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爆破作业安全(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GB6722—2003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2)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3)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它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127
3.2.9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10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1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2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2)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27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127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O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O)《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4.2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127
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127
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127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存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OO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27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4)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应项目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5)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用",应按计划实施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由发包人按项支付。5.施工导游工程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主体工程的施工导流工程,包括施工导流挡水和泄水建筑物、截流、度汛、基坑排水、排冰、通航、下闸及封堵和施工期下游供水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5.1.2承包人责任.(1)按本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方案、导流洪水标准与施工控制性进度,编制本工程施工导流的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按批准的施工导流措施计划和本技术条款的规定,负责完成以下各项工作:1)完成本章第5.1.1条所规定的施工导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2)保证永久建筑物在干地施工的措施;127
3)按合同约定,负责提供导流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包括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检验,以及设备的运行和维护。(3)协助发包人安排好施工通航和施工期下游供水。(4)导流期间,当河道的天然来水流量小于或等于本合同规定的导流工程设计洪水标准时,承包人应对导流工程的施工安全承担责任。(5)当施工期内,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发生超标准洪水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防洪防灾的抢救工作。5.1.3主要提交件(1)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导流建筑物开工前天,按本章第5.1.1条规定的导流工程项目,编制导流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试验报告和截流施工措施方案;2)基坑排水措施;3)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4)下闸封堵措施;5)导流工程施工进度计划;6)监理人要求其它补充措施计划。(2)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导流建筑物施工前天,承包人应将其负责提供的导流建筑物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批准。(3)安全度汛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汛期前,将该年度的安全度汛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至度汛前工程应达到的度汛形象面貌;2)临时和永久工程建筑物的汛期防护措施;3)防汛器材设备和劳动力配备;4)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度汛防护措施;5)临时通航的安全度汛措施;6)遭遇超标准洪水时的应急度汛措施;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施工度汛资料。(4)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施工期临时通航开始前,将施工期临时通航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5)截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截流前,将截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截流施工进度;2)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如立堵、平堵或两者兼有)、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及截流水力参数;3)供料的料源、备料场地储量,各种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数量和备料情况;4)截流材料抛投的运输设备配置和运输道路情况;5)截流过程水力参数的测试安排;127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截流资料。(6)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下闸封堵前,将下闸封堵和水库蓄水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主体工程应完成的工程形象面貌;2)封堵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计划;3)下闸封堵前的库区施工场地清理和验收计划;4)下闸封堵前,观测设备的观测初始值;5)下闸封堵施工措施(如导流隧洞、导流底孔等的封堵措施);6)下闸封堵后的下游供水措施;7)水库蓄水(或水库分阶段蓄水)计划。5.1.4引用标准(1)《防洪标准》(GB50201—1994);(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3)《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6)《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7)《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1996);(8)《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1994);(9)导流工程项目的专项技术涉及其它章节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5.2施工期导流控制标准5.2.1施工导流及度汛标准列表说明本工程采用的导流方式、各阶段导流标准及导流程序。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确定的施工导流标准、度汛标准和度汛方式,完成施工图纸所示的挡水建筑物的施工面貌。5.2.2临时通航、下游供水和排冰凌(1)施工期临时通航要求:;(2)下游供水要求:;(3)排冰凌要求:;5.3截流5.3.1截流设计承包人应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水文气象资料,并结合模型试验成果,以及现场施工条件进行详细的截流设计。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截流时段、截流方式(包括龙口位置选择、断面形式及进占方式)、截流落差、截流戗堤轴线位置、水力参数、截流抛投材料的品种和数量、料源、备料场地、主要施工运输设备和运输道路等。5.3.2模型试验论证对大型或重要工程,承包人应进行截流水工模型试验,提交监理人批准,其试验项目包括截流流量选择、龙口尺寸和截流戗堤位置、落差和流速,护底方式、抛投强度、各品种投料数量和顺序、龙口合拢时问,以及配备的测试仪器设备等。127
5.3.3临时断航在截流期间,对有通航要求的河段,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并配合地方交通部门和灌溉部门,妥善安排好短期断航事项,尽量缩短临时断航时间。5.4导流建筑物施工5.4.1导流围堰(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进行导流围堰的施工。各种建筑物的施工技术要求,应按本技术条款各有关章节的规定。(2)围堰的上升速度应满足安全度汛标准,以及施工进度各时段的挡水要求,并应在各种运行水位工况下保证已施工堰体的稳定和安全。(3)围堰拆除: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指定的拆除范围和监理人指示及时拆除,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5.4.2导流建筑物封堵(1)导流建筑物的封堵应按批准的施工图纸施工。(2)施工导流期结束后,承包人应尽早封堵与永久性水工隧洞相连接的导流隧洞部位,并应在导流隧洞结合段的上游侧进行封堵。5.4.3导流底孔及未完坝段(或缺口)过水导流底孔、未完建永久建筑物过水坝段(或缺口)的施工技术要求应遵守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有关规定。5.5基坑排水5.5.1基坑初期排水承包人应负责围堰截流闭气后的基坑初期排水,初期排水量可根据围堰闭气后的基坑积水、抽水过程中围堰和基础渗水量、堰身和基坑覆盖层含水量及可能降雨量进行估算,初期排水时间应按基坑边坡的水位允许下降速度控制。5.5.2基坑经常性排水承包人应负责排除基坑内施工期的围堰渗水、基础渗水、降水和施工废水,以及不能从施工场地地表排水系统排除而进入基坑的地表汇水,经常性排水措施计划应提交监理人。5.5.3基坑排水设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全部排水设备和设施,并负责设备和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维修。承包人应保证基坑排水设备不间断持续运行,配置应急的备用设备和设施(包括备用电源),避免造成基坑积水而延误工期。5.6安全度汛和排冰凌5.6.1安全度汛(1)每年汛前,发包人应会同承包人对工程的安全度汛措施和工程应达到的施工面貌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度汛安全。(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安全度汛措施,备足防汛所需的材料和设备。5.6.2排冰凌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对可能发生凌汛的河流采取有效的排冰凌措施,在每年凌汛前备足必要的排冰凌材料和设备,必要时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破冰的各项参数。5.7下闸封堵和下游供水127
(1)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闸封堵措施,在规定期限进行下闸封堵。(2)在导流泄水建筑物进口闸门下闸后(或封堵完毕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下游供水措施向下游供水。5.8施工期临时通航(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承担各施工导流期的航运过坝工作,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期通航安全。(2)在下列条件情况下允许短暂断航:1)主河床截流期:得到监理人批准,允许主河床在截流过程中短暂断航小时;2)下闸封堵期:当临时通航设施已被封堵,而永久通航设施因库水位尚未达到航运水位,可允许短暂断航小时;3)上述断航措施的费用补偿由发包人另行安排。5.9质量检查和验收5.9.1导流建筑物的质量检查本工程的围堰、导流隧洞和明渠、导流底孔建筑物以及临时通航和下游供水建筑物等的土石方开挖、支护工程、土石方填筑工程、地基防渗工程、砌体工程、混凝土工程及钻孔灌浆工程等,应按本技术条款各专项技术章节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5.9.2主河床截流前验收主河床截流前,应按SL223—2008第6.2.2~6.2.4条的规定进行主河床截流的阶段验收。5.9.3水库蓄水前验收(1)水库蓄水前,工程建筑物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工程建筑物的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已达到下闸封堵和安全度汛的要求,永久挡水建筑物下闸封堵水位以下部位已验收完毕,永久泄水建筑物已建成和验收合格;2)工程施工面貌应达到下闸封堵后不影响未完工程建筑物的后续施工;3)永久工程建筑物和导流工程的各项闸门和启闭机及其控制系统已安装调试完毕,并达到安全操作要求。必要时,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闸门和启闭机的试运行,试运行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永久建筑物的安全监测仪器和设备,均已按本技术条款要求埋设和调试完毕,并已取得施工期初始观测数据;5)水库蓄水位以下的库区工程和移民已完成,库区清理完毕,库区文物古迹的挖掘和迁移保护工作已妥善解决;近坝区的地形测量已完成;6)水库蓄水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渗漏、浸没、滑坡、塌方等已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2)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SL223—2008第6.3.2~6.3.5条的规定进行水库蓄水前的工程验收。5.10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方案设计、材料制备与运输、截流施工和水情观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工程截流”项目的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截流模型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基坑排水工作(含基坑初期排水和经常性排水)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127
(4)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施工期防洪度汛和排冰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根据合同具体约定,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分年度支付。(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建设和拆除(或封堵)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临时导流泄水建筑物的运行维护费用包含在“施工期安全防洪度汛"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施工期临时通航费用(包括断航期内的补偿费用)和向下游供水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导流泄水建筑物的永久或临时闸门及其启闭机的安拆和建设期运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6.土方明挖6.1一般规定6.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场、石料场及其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2)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的土方工程。6.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应对开挖过程中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事先做好安全清理和支护。(3)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必须采取可靠的施工措施,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4)承包人应在开挖的危险作业地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1.3主要提交件(1)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开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图提交监理人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2)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方明挖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开挖施工平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图);2)开挖程序与开挖方法;3)施工设备的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开挖边坡的排水和边坡保护措施;5)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6.1.4引用标准127
(1)《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6.2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开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区域地表。6.2.1植被清理(1)在场地开挖前,承包人应清理开挖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其它有碍物,主体工程植被清理的挖除树根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建筑物基础外侧3m距离。(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纸所示最大开挖边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5m距离。(3)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避免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和天然植被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工作造成的不良后果。(4)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包人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5)凡属无价值的可燃物,承包人应尽快将其焚毁,并按本技术条款第3章规定确保其周边地区的安全。承包人应按指定的地点掩埋废弃物,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染河川。(6)场地清理中发现文物古迹,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10款的约定办理。6.2.2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技术条款第4.5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机土壤,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保存,不得任意处置。6.3土方开挖6.3.1土方定义(1)指黄土、粘土、砂土(包括淤沙、粉砂、河砂等)、淤泥、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石渣混合料、软弱的全风化岩体,无须采用爆破技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开挖机械进行开挖的土方工程。(2)土类开挖级别划分,应符合SL303-2004表C.1.1的规定。6.3.2开挖区临时道路承包人应按SL303—2004第5.3节的规定,以及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6.3.3校核测量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校核测量开挖区域的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校核测量成果,有必要时,监理人可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校核测量。6.3.4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指示进行开挖。对于承包人自行确定的开挖边坡,或临时边坡保留时间过长,经监理人检查有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立即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127
6.3.5基础和边坡开挖基础和边坡开挖的施工方法应符合SL303—2004第4.2节的规定。6.3.6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严格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解冻后进行。6.3.7开挖线的变更在开挖过程中,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可根据土方明挖边坡和基础揭示的地质特性,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涉及合同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6.3.8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若开挖过程中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包人应立即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6.4施工期临时排水6.4.1排水措施(1)承包人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措施,保证主体工程建筑物的基础开挖在干地施工。(2)承包人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开挖和衬护。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包人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3)在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好地面排水设施,包括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道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时,承包人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入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6.4.2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进行干地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并将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2)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开挖基坑日寻,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0.5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承包人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包人应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人。6.4.3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冲刷承包人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6.5土料场和砂砾料场开采6.5.1料场开采(1)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按本章第6.4节的规定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土料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2)土料和砂砾料的开采和加工处理应符合SL303—2004第4.4.9条、第4.4.1条的规定。6.5.2开采结束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环境恢复设计及其施工措施计划,以及监理人指示,进行以下料场整治和环境恢复工作。包括:127
(1)开挖边坡面的整治。(2)修建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3)按批准的环境恢复要求恢复植被和农田。6.6开挖渣料的利用和弃渣处理6.6.1可利用渣料的利用(1)承包人提交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中,应对开挖获得的可利用渣料进行统一规划,渣料应首先专用于本工程永久和临时工程的填筑及场地平整等。(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堆渣地点和堆渣方式,将可利用渣料运至指定地点分类堆存。渣料堆体应保持边坡稳定,并设有良好的自由排水措施。(3)对监理人确认的可用料,承包人应在开挖、装运、堆存和其它作业时,采取有效的保质措施,保护可利用渣料免受污染和侵蚀。6.6.2弃渣处理弃渣应按批准的土方开挖施工措施计划指定的地点有序堆存,防止雨水冲刷流失,危及施工区及周边地区安全。6.7检查和验收6.7.1土方开挖前的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检查:(1)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作为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6.7.2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土方基础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质量检查和验收: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工程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2)基础面覆盖前的质量检验和验收:1)基础面覆盖前,应复核检查基础面是否满足本章第6.7.3条第1款的规定;2)对已开挖完成的土基基础开挖面,应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清除表面的松土层,并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并应在监理人检验合格后立即进行覆盖;3)上述第(1)项基础面开挖完成后的检查验收,与本项规定的在基础面覆盖前进行的基础清理作业后的检验验收是检查和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3)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6.7.3完工验收各项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127
(2)质量检查和验收记录;(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6.8计量和支付(1)场地平整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一般土方开挖、淤泥流砂开挖、沟槽开挖和柱坑开挖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3)塌方清理按施工图纸所示开挖轮廓尺寸计算的有效塌方堆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承包人完成本章第6.2.1条所列的“植被清理”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土方明挖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土方明挖工程单价包括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场地清理,测量放样,临时性排水措施(包括排水设备的安拆、运行和维修),土方开挖、装卸和运输,边坡整治和稳定观测,基础、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6)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后,作为计量支付的原始资料。土方明挖按施工图纸所示的轮廓尺寸计算有效自然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过程中增加的超挖量和施工附加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开采土料或砂砾料(包括取土、含水量调整、弃土处理、土料运输和堆放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料场开采结束后完成开采区清理、恢复和绿化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第4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7石方明挖7.1一般规定7.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石方明挖工程,包括坝(堰)基、溢洪道、进水口、隧洞进出口(含施工支滴)、引水(导流)明渠、地面厂房、地面变电站、施工临时道路、施工辅助设施和石料场开采的施工。7.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建筑物的石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开挖施工。(2)承包人在施工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不良地质地段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127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开挖面的地质测绘和地质编录工作。(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要求的专项爆破试验工作。7.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按施工图纸和本技术条款的要求,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1)施工开挖布置图;2)钻孔和爆破的方法和程序;3)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出渣、弃渣和石料的利用措施;5)边坡的保护加固和排水措施;6)质量与安全保护措施;7)主要开挖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2)开挖放样剖面资料每项开挖工程开工前7天,承包人应将石方开挖前的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提交监理人复核,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3)钻爆作业措施计划在每项单位工程(或开挖区)的开挖作业开始前7天,承包人应将该项钻爆作业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爆破孔的孔径、孔排距、孔深和倾角;2)炸药类型、单位耗药量和装药结构,单响药量和总装药量;3)延时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4)承包人拟采用的任何特殊钻孔和爆破作业方法的说明;5)爆破参数试验成果。监理人应在收到爆破作业措施计划的7天内批复承包人。爆破方案的批准并不减轻承包人对爆破作业应负的施工责任。7.1.4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6)《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7)《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1994)。13土石方填筑工程13.1一般规定13.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土坝和土石坝、各种类型堆石坝、堤防工程和土石围堰等的堰体填筑及其防渗体(包括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施工。127
(2)土石方填筑工程的工作内容包括:坝料运输、现场碾压试验、坝料的填筑和碾压、坝体排水和护坡设施,以及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坡面保护措施等。13.1.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土、石料场的统一规划,以及工程施工总进度的安排,做好建筑物开挖料、料场开采料和上坝填筑料的供求平衡。(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土工合成材料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并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完成土工合成材料防渗结构的全部施工作业。(3)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做到坝面施工的合理安排,填筑面层次分明,作业面平整。填筑竣工后,应修整坝体下游面,使其坡面平整,颜色均匀。(4)在填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已埋设仪器和测量标志。13.1.3主要提交件(1)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在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天,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编制土石方填筑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坝(堤防、堰)体填筑分期、料物分区图;2)土石方填筑程序和方法;3)料场复查报告、各种填料加工的工艺和料物供应;4)土石方平衡计划;5)施工设备、设施配置;6)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7)施工进度计划;8)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和资料。(2)地形测量资料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天,承包人应将填筑区基础开挖验收后实测的平、剖面地形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验收的地形测量资料作为填筑工程量计量的原始依据。(3)现场试验计划和试验成果报告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1天,承包人应根据本章第13.2节获得的料场复查资料,以及根据料场平衡计划中提供的各种土石方填筑料源,将本章第13.3节所列的现场试验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成果应及时提交监理人。(4)土工合成材料选择和施工措施当土石方填筑工程采用土工合成材料作防渗结构或反滤、排水设施时,承包人应将土工合成材料的选择和施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13.1.4引用标准(1)《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O290-1998);(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3)《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O00);(4)《土工试验规程》(SL237-1999);(5)《土工合成材料测试规程》(SL/T235-1999);(6)《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1998);127
(7)《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1998);(8)《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6O-1994);(9)《水工碾压式沥青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363-2006);(1O)《碾压式土石坝施工规范》(DL/T5129-2OO1)。13.2料源要求13.2.1土料(1)防渗土料的填筑含水量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碾压试验确定。料场取料的含水量不合格时,应在料场调整合格后,才能运到坝上。(2)砾质土(包括冰积、坡积、洪积和构造残积土)应遵守DL/T5129-2001第8.2.3条的规定。(3)人工掺合砾石土所用的土料和碎石料特性及其比例,以及含水量均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DL/T5129-2001第8.2.4条的规定。人工掺合料应均匀,不得有砂砾石集中现象。13.2.2反滤料和垫层料的料源与要求(1)土石坝防渗体的反滤料利用天然或经加工的砂砾石料,或用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料的掺合料。反滤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料采用天然砂砾石料加工或致密坚硬石料轧制,或采用天然砂砾石料与轧制骨料的掺合料。(3)垫层料的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压实后应具有低压缩性、高抗剪强度,并具有良好的施工特性。中低坝垫层料可按监理人指示适当降低要求。(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两侧的垫层料,可用天然砂砾石筛分制备,或采用天然风化砂料和河滩砂料;亦可采用建筑物开挖的新鲜石渣料或经砂石加工系统加工筛分的半成品料,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5)沥青混凝土坝的垫层料应是致密坚硬碎石料,有良好的级配,沥青混凝土最大骨料与垫层料的最大粒径的比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6)经加工的反滤料和垫层料应分类堆放。不得混杂,并应防止分离。13.2.3过渡料采用硬岩料作为过渡料(包括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细堆石料)时,其级配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13.2.4堆石料(1)土石坝、混凝土和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各种堆石料,应使用经监理人批准的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开挖料,若承包人要求采用其它料物上坝时,应经监理人批准。(2)碾压后硬岩堆石料的级配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和通过现场试验选定。(3)坝料开采与加工应遵照SL49-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4)护坡块石料应是新鲜坚硬耐风化的石料,其粒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13.2.5抛投块体施工期,承包人应在坝脚抛投块体,防止岸坡崩塌;截流龙口的抛投料应根据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并通过截流模型试验选定抛投料的材质、粒径,以及钢筋笼或混凝土异形块的尺寸和单块重量。13.3填筑现场试验127
13.3.1一般要求(1)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始前,承包人应根据建筑物设计要求选定的土石方填筑料,并按本章第13.4.2条规定的试验内容,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似的现场工艺试验,以确定填筑施工参数。(2)每项土石方填筑现场工艺试验或现场生产性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编制现场试验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试验完成后,应将试验成果报告和试验记录提交监理人。13.3.2土料碾压试验(1)防渗土料应进行土料铺料方式和碾压试验,必要时进行土料含水量调整试验。(2)土料和人工掺合料的混合试验,应进行混合方式、混合效果(土石混合的均匀性)以及含水量变化规律等试验。(3)土料碾压试验应按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行车速度,进行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填筑含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各种参数下压实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砾质土或风化土料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并进行现场渗透试验、原状样的室内压缩和抗剪强度试验。(4)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13.3.3垫层料和堆石料碾压试验(1)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碾压机械类型、重量和激振力,进行各种堆石料的铺料厚度、碾压遍数和加水量的比较试验;检测振动碾压前后填筑体及选定碾压遍数的填筑体干密度和颗粒级配等试验。(2)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应进行垫层料的斜坡碾压试验,必要时应采取保护上游坡面的施工措施,如进行喷混凝土、碾压砂浆或喷乳化沥青等的试验。当上游坡面采用挤压墙时,应诵讨现场试验确定其施工参数。13.4坝体填筑13.4.1坝体填筑前的岸坡和基础清理(1)一般要求:1)清除坝体填筑范围内残留存的朽木、树根、杂草的腐蚀物质,并排除基坑积水;2)坝基面和防渗帷幕附近的勘探槽、孔和平洞,均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回填封堵;3)坝基中布置有观测设备时,承包人应在坝体填筑前埋设完毕,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观测设备附近的坝体填筑;4)坝体填筑应在基础处理经监理人验收合格进行。(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的基础和岸坡处理:1)岩石地基上的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与岩石岸坡结合,必须采用斜面连接,不得有台阶、急剧变坡、更不得有反坡。清理坡度符合施工图纸要求;2)防渗体和反滤过渡区部位的基础和岸坡面的断层、断层影响破碎带,以及卸荷节理和裂隙的处理,应在填筑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处理完毕;3)高坝防渗体与坝基及岸坡结合面的处理,当其设置有混凝土盖板时,不得影响基础灌浆和防渗体的施工,并应做好防裂止水,出现的裂缝应及时进行补强封闭处理。(3)铺盖地基处理:1)设有人工铺盖的地基表面应平整压实。在砂砾石地基上设置人工铺盖必须按施工图127
纸要求做好反滤过渡层;2)利用天然土层作铺盖时,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复查土的物理性质、渗透系数、渗透稳定性及其铺盖的厚度、长度、分布是否连续,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补强措施,或做人工铺盖;3)人工或天然铺盖的表面均应设置保护层,以防干裂、冻裂及冲刷。(4)截水槽基础处理坝基截水槽开挖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开挖、填筑过程中做好施工排水,防止地基和基坑边坡的渗透破坏。13.4.2防渗土料填筑(1)访渗土料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O.2.2~1O.2.6条的有关规定。(2)防渗土料与反滤料的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2.1.1~12.1.10条的有关规定。(3)心墙或斜墙施工填筑法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2.7条的规定。(4)汽车穿越防渗体路口段,应经常更换位置,不同填筑层路口段应交错布置。对路口段超压土体的处理应经监理人批准。被污染的土料,应清除干净。(5)混凝土防渗墙顶部与斜墙铺盖(或心墙)填土接触的部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铺设高塑性黏土。墙身两侧的填土应平起上升,靠墙的填土可用满载的运料汽车或装载机的轮胎或轻型振动碾顺墙轴线方向机械压实。(6)心墙或斜墙填筑面应略向上游倾斜,以利排除积水。下雨前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下渗,雨后应将填筑面含水量调整至合格范围内,才能复工。(7)雨季停工前,心墙或斜墙表面应铺设保护层,复工前予以清除。(8)在负温条件下进行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8条的有关规定。13.4.3混凝土面板堆石坝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填筑(1)基础面清除干净、排除积水,经监理人同意后开始坝体分区料填筑。坝料的含水量应符合施工图纸要求。上游铺盖区和盖重料需同时连续平起上升,铺一层盖重料后,再铺上游铺盖料。铺料厚度按施工图纸要求确定。(2)上游铺盖料用运土汽车或推土机碾压,碾压后的干密度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13.4.4混凝土面板堆石坝垫层料和过渡料填筑(1)垫层料和过渡料的压实标准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2)上游坡面不采用挤压边墙时,应在坡面碾压后尽快用喷混凝土、沥青乳液或碾压砂浆保护。在雨季或多雨地区施工,应缩短上游坡面暴露的长度和时间。若上游坡面被冲刷,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处理,直至监理人认为合格为止。(3)按施工图纸作好排水管或排水井施工,保证填筑期内的排水畅通,并在水库蓄水前或监理人批准的时间,将排水管或排水井可靠地封堵。(4)在负温下,除非经监理人批准,不能继续填筑垫层料和过渡料。13.4.5沥青混凝土堆石坝的垫层和过渡料填筑沥青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垫层和心墙堆石坝的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363-2006第8.2节、第9.3节的规定。13.4.6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土工合成材料防渗堆石坝的反滤料和过渡料填筑应遵守DL/T5129-2001第10.5.1条的规定。13.4.7坝体堆石料(包括砂砾石料)填筑127
(1)堆石料的压实标准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控制。(2)坝体堆石料的填筑应遵守SL49-1994第5.2.4~5.2.8条的有关规定。(3)在负温下,压实的硬岩堆石料或砂砾石料的孔隙率达到施工图纸要求时,可以继续填筑;软岩料不能在负温下填筑。13.4.8护坡块石填筑护坡块石应随坝体上升逐层填筑。应将合格的块石用推土机推至坝坡边缘,由测量配合定位,块石大面朝外,用小石块楔紧。固定后护坡外缘与设计坝坡线误差不超过±10cm。块石护坡砌筑还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6章的有关规定执行。13.4.9斜墙保护层石料填筑斜墙保护层的施工应按本章第13.4.7条坝体堆石料填筑的方法进行。13.4.10施工期坝面过流保护(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制定坝面过流保护的安全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配备足够的人力、材料和设备,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坝面的过流保护。(2)堆石坝体洪水过流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查实被冲蚀的坝料、保护面的钢筋或混凝土板的损害情况,研究确定清理范围与受冲蚀建筑物的保护措施。若被冲蚀的范围很大,应增加现场施工设备满足施工进度要求。13.5填筑合理用料13.5.1料物供求平衡计划(1)承包人应按本工程各料场开采储量、质量,以及施工开挖可用于填筑的土石方开挖料,并根据坝型、施工方法、施工进度和导流分期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不同施工阶段各填筑料的填筑部位,制定取料和填筑的料物供求平衡计划。(2)土石方填筑期间,应随时观测施工期间河水水位和流量变化,控制坝体填筑面貌。若遇特殊情况,应备足料源,供坝体临时度汛高峰期填筑使用。13.5.2合理用料(1)承包人应根据料场高程、位置、填筑部位作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高料高填、低料低填、减少过坝运输和交叉运输的干扰。(2)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的规定和料物供求平衡计划进行坝料的开采和加工,并按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和贮存料场开挖料和建筑物施工开挖料。13.6堤防工程施工13.6.1一般要求(1)堤防工程的施工测量、放样应遵守SL260-1998第2.2节的规定。(2)堤防工程的料场核查应遵守SL260-1998第2.3节的规定。(3)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应遵守SL260-1998第2.4节的规定。(4)度汛、导流的洪水标准应遵守SL260-1998第3章的规定。13.6.2筑堤施工(1)筑堤材料应遵守SL260-1998第4章的规定。(2)堤防的基础及堤身填筑应遵守按SL260-1998第5章、第6章的规定。(3)堤防的加固与扩建应遵守SL260-1998第9章的规定。13.6.3质量控制和验收127
堤防的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有关规定。13.7土工合成材料施工13.7.1材料用于土石坝、围堰的防渗结构、反滤和排水设施的土工合成材料包括土工织物、土工膜和土工复合材料。其材料性能应遵守SL/T225-1998第3.2节的有关规定。13.7.2运输及储存(1)土工合成材料的运输及储存应遵守SL/T225-1998第3.3节的规定。(2)若采用折叠装箱运输土工合成材料,不得使用带钉子的木箱;若采用卷材运输,应注意防止在装卸过程中造成卷材表面的损害。(3)土工合成材料应储存在不受损坏和方便取用的地方,尽量减少装卸次数。13.7.3拼接(1)土工合成材料的拼接方式及搭接长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T225-1998第5.6.2~5.6.5条的有关规定。(2)在施工过程中,若气温低于0℃,必须对粘结剂和粘结面进行加热处理。粘结强度必须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3)采用现场粘结方式拼接土工合成材料应保证有足够的搭接长度,粘结剂应均匀涂满;采用热熔焊接进行拼接时,应保证有足够的焊接宽度,尽量选用宽幅的土工合成材料,若幅宽较窄,应在现场工作棚内拼接成宽幅,以减少现场接缝和粘(搭)结工作量。13.7.4土工合成材料铺设(1)采用土工膜或复合土工膜作防渗体时,应规划好跨越土工膜的行驶道路。当车辆、设备等跨越土工膜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损伤已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2)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法应根据坝高和材料的受力方向、施工过程中的度汛要求以及尽量减少接缝的数量等因素确定。(3)为防止大风吹损,在铺设期间应采用砂袋或软性重物将土工合成材料压住。当天铺设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在当天拼接完成。(4)对施工过程中遭受损坏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及时修理,修理时应将破坏部位不符合要求的料物清除干净,补充填入合格料物后进行平整。对受损的土工合成材料,应外铺一层合格的土工合成材料,其各边长度应大于破损部位1m以上,并将两者进行拼接处理。(5)斜墙上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前,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支持层施工,支持层应碾压密实,坡面平整;2)开挖基础锚固槽和坡面防滑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规定;3)对基础锚固槽、坡面防滑槽和坝坡坡面进行清理和验收后,由上向下滚铺卷材;4)铺设过程中,作业人员不得穿硬底皮鞋及带钉鞋。不准在土工合成材料上卸放护坡块体,不准用带尖头的撬动工具,不准进行可能引起土工合成材料损坏的施工作业;5)土工合成材料与基础及支持层之间应压平贴紧,避免架空。对易产生架空现象的坝面马道部位可设置水平槽。(6)心墙土工合成材料铺设应遵守以下规定:1)中央防渗的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应和坝体填筑同时进行,按“之”字形铺设。其具体折皱高度和折皱角度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127
2)若沿坝轴线方向设有伸缩节、并采用单一土工隔膜时,应在隔膜两侧加细颗粒料或加土工织物;3)回填两侧砂砾石料时,在距土工膜50~100cm范围内只能用小型设备压实,不得用振动碾碾压。(7)土工膜与周边连接施工:1)土工膜应通过锚固槽与河床或岸坡的不透水基岩紧密连接,顶部应锚固于防浪墙的混凝土中,以形成整体防渗。其锚固长度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土工膜与周边的连接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土工膜与下部混凝土防渗墙连接时,土工膜应直接埋入防渗墙混凝土内。与岸坡基岩或混凝土建筑物连接,可直接锚在基岩或混凝土面上,或埋入混凝土齿墙内,并同时在岸坡附近设伸缩节。13.7.5保护层施工(1)当土工膜用于斜墙防渗时,应在铺设好的土工膜上进行保护层施工。保护层的形式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2)混凝土或石料的保护层铺设应处理好基础,保证保护层不会滑动;土料保护层、应自下而上分层填筑,铺料厚度和压实干密度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3.8质量检查和验收13.8.1土石方填筑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前的地形平面、剖面测量资料的复核检查;(2)填筑前基础面清理的检查和验收;(3)土石方填筑料的物理力学试验成果抽检;(4)施工碾压参数及其试验成果的检查和验收。13.8.2土石方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填筑过程的质量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遵守SL49-1994附录A的规定。(2)坝料填筑质量控制标准应符合本章第13.6.2~13.6.4条和第11.6.8条的规定。(3)在土料场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颗粒级配进行检验,严格控制上坝土料的含水量。(4)在石料场对石料质量和尺寸外形及堆石料的级配进行检验;在反滤料场对成品料的颗粒级配、含水量、软弱颗粒含量和形状等进行检验。(5)对防渗土料的含水量和干密度、砾质土颗粒级配、反滤料和堆石料的干密度、孔隙率和颗粒级配等碾压参数进行检验。(6)对坝体的每一层填筑面,应按本章第13.6节的规定进行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7)取样测定堆石料干密度,其平均值不应小于施工图纸规定的设计值。(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针对本章第13.6节的施工内容,提交各项质量检查报告。经监理人验收后作为土石方填筑工程完工验收的附件。13.8.3堤防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应遵守SL260~1998第10章、第11章的规定。13.8.4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13.8.1条的有关规定。对运到工地的每批土工合成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2)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回填覆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工程隐蔽部位的验收要127
求,对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施工质量进行以下项目的检验和验收:1)每层土工合成材料被覆盖前,应根据SL/T225~1998第5.6.9条第1项、第2项的规定,采用目测或用真空法、充气法检查有无漏接,接缝烫损和折皱等缺陷;2)承包人应按SL/T225-1998第5.6.9条第3项的规定,进行拉伸强度试验,要求接缝处强度不低于母材的80%,且试件断裂不得在接缝处,防止接缝不合格。13.8.5完工验收填筑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坝(堤)体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及土工布防渗结构)竣工图;(2)坝基及其排水孔(洞)、灌浆洞地质编录资料;(3)现场试验成果;(4)坝(堤)体填筑质量及土工布施工质量(包括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施工期坝(堤)体安全监测的观测成果;(6)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7)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13.9计量和支付13.9.1坝体填筑(1)坝(堤)体填筑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坝(堤)体全部完成后,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应是经过施工期间压实并经自然沉陷后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若分次支付的累计工程量超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发包人应扣除超出部分工程量。(3)粘土心墙、接触粘土、混凝土防渗墙顶部附近的高塑性粘土、上游铺盖区的土料、反滤料、过渡料和垫层料均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压实方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4)坝体上、下游面块石护坡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对料场(土料场、石料场和存料场)进行复核、复勘、取样试验、地质测绘以及工程完建后的料场整治和清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吨)材料单价或《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坝体填筑的现场碾压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13.9.2土工合成材料防渗体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土工合成材料的接缝搭接面积和褶皱面积、抽样检验等所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3.9.3堆石坝体过流保护过流保护施工和过流后堆石坝体修复、基坑排水、清淤和道路恢复等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14.混凝土工程127
14.1一般规定14.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下混凝土、碾压混凝土以及泵送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坝体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14.1.2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负责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14.1.3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14.1.4引用标准(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OO8);127
(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O);(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1994);(1O)《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OO6);(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55(JGJ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55(JGJ/T10-1995);(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14.2混凝土生产14.2.1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O-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O-1995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5)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应遵守DL/T5144-2001第5.4节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14.2.2混凝土配合比选定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14.2.3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式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127
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人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1节的有关规定。14.2.4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拌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14.3模板14.3.1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14.3.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l4.3.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14.3.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O.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MPa时,方可拆除模板。127
(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模板的拆除,除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外,其侧面模板应在预应力张拉前拆除,底部模板应在结构构件建立预应力后拆除。(6)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模。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7)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14.3.5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模时间应经过验算。拆模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14.4钢筋14.4.1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14.4.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14.4.3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127
(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焊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按DL/T5169-2002第6.2.9条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浇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14.5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14.2节的规定执行。14.5.1混凝土运输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14.5.2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7.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14.5.3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节的有关规定。14.5.4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如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的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抗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127
(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6)通水冷却: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临理人指示确定。(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4条的规定。(8)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9)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14.5.5混凝土防渗面板和趾板施工(1)面板和趾板混凝土的原材料应遵守SL49-1994第6.1.1条的规定。(2)面板与趾板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SL49-1994第6.1.2条的规定。(3)趾板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6.2节的有关规定。(4)面板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6.3节的规定施工。(5)面板的止水设施施工应遵守SL49-1994第7章的有关规定。14.5.6二期混凝土施工(1)二期混凝土施工范围包括闸门槽混凝土、钢衬预留槽混凝土、门机大梁轨底预留槽混凝土、电站厂房尾水管锥管和蜗壳周围混凝土、座环及水轮发电机支承混凝土、轨道梁预留槽混凝土,以及预留孔洞、坑、槽、沟等的混凝土浇筑。(2)选用收缩性较小的原材料进行二期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选定的混凝土配合比应满足混凝土强麦锞证率%以上,离差系数不大于,渌树料和混凝立配合比试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批准。(3)槽孔二期混凝土浇筑应采用小型振捣机或用手工棒或钎捣实,避免漏振。(4)二期混凝土模板的拆除时间及其养护作业,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措施进行。14.5.7抗冲、抗磨蚀部位的混凝土施工127
(1)本节规定的应用范围为高速水流过流的溢洪道、底孔与底孔进出口段等泄水建筑物。(2)抗冲和抗磨混凝土的材料和配合比应遵守DL/T5207-2005第6章和第7.1节的规定。(3)抗冲和抗磨混凝土施工应遵守DL/T5207-2005第7.2节的有关规定。14.5.8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2节的有关规定。14.5.9埋设管路和埋设件(1)坝内排水设施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lO.2.5条的规定。(2)冷却水管与接缝灌浆管路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3节的有关规定。(3)金属件埋设应遵守DL/T5144-2001第10.4节的有关规定。14.5.10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14.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4)堆石坝面板(趾板)混凝土质量的检验1)面板滑动模板的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表A5、A6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2)面板混凝土浇筑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表A7、A8的有关数据进行检查,并按SL49-1994附录A1.4.2规定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面板、趾板的止水设施质量应参照SL49-1994附录A1.5的规定进行检查,止水设施至少每5m检查一点。(5)完工验收浪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127
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6预制混凝土14.6.1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应符合本章第14.2节、第14.5节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角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14.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本技术条款第14.4节的有关规定。14.6.2预制构件(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14.6.3养护、修整和标记(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14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制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14.6.4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204-2002第9.4节有关规定。14.6.5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14.2节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0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14.7预应力混凝土14.7.1材料(1)预应力混凝土所采用的常规钢筋、水泥、骨料和掺合料等应符合本章第14.2节和第14.4节的有关规定。(2)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预应力钢筋、钢绞线和钢丝应符合GB50204-2002第6.2节的有关规定。14.7.2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127
锚固器具和张拉设备应遵守GB/T14370-2000,以及GB50204—2002第6.2.6~6.2.8条的有关规定。14.7.3预应力筋制作和安装预应力筋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GB50204-2002第6.3节的有关规定。14.7.4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和养护(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构件内的钢筋绑扎及套管等各类预埋件的埋设和固定就位完毕,并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预应力构件的混凝土浇筑。(2)预应力混凝土浇筑应连续进行,不允许产生混凝土冷缝;混凝土振捣时,避免碰撞预应力钢束管道和预埋件,并应经常检查模板、管道、锚固件及埋设件有无缺失和损坏。(3)预应力混凝土的养护应按普通混凝土的有关规定进行。(4)混凝土强度尚未达到15~20MPa时,不得拆除模板。14.7.5预应力张拉预应力张拉应符合GB50204-2002第6.4节的有关规定。14.7.6灌浆及封锚.灌浆及封锚应符合GB50204-2002第6.5节的有关规定。14.7.7运输和安装预应力混凝土预制件的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按本章第14.6.4条的规定进行。14.7.8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应力混凝土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的各项原材料应按本章第14.2.1条的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2)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和构件的制作安装质量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预应力混凝土浇筑过程的取样试验按本章第14.2.4条有关规定执行;2)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制作尺寸的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的有关规定;3)预应力构件安装的定位放样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4)预应力的应力延伸率的预应力损失值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14.8水下混凝土14.8.1材料水下混凝土采用的水泥、骨料和外加剂,其品质应符合本章第14.2.1条、第14.4.1条的规定,并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执行。14.8.2水下地形测量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本工程的水下混凝土浇筑前3天,按本合同施工图纸规定的施测范围,测绘水下混凝土工程的水下地形图及其有关的测绘资料,提交监理人批准。14.8.3水下混凝土施工(1)水下混凝土采用直升导管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导管的数量与位置应根据施工图纸规定的浇筑范围和导管的作用半径确定;2)导管在使用前应进行密闭试验,密闭情况良好的导管才可投入使用;3)在浇灌过程中,导管只能上下升降,不得左右移动;4)开始浇灌时,导管底部应离水下地基面cm,并尽量安置在地基低洼处。(2)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导管内径的1/4,或钢筋净间距的1/4,127
亦不应超过cm。坍落度应取至cm之间,开始坍落度取小值,结束时酌量放大,以保证后注入的混凝土能自动摊平。(3)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灌,若混凝土的供应因故暂时中断,应设法防止管内出空。若中断时间较长,则必须等待已浇灌混凝土的强度达到2.5MPa时,并清除混凝土表面软弱部分后,才允许继续灌注混凝土。(4)灌注混凝土表面应高于设计标高约10cm,以便清除其强度低的表层混凝土。14.8.4质量检查和验收水下混凝土浇灌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按本章第14.8.1条的要求进行水下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2)监理人应按本章第14.8.2条的规定进行水下地形测量成果的检查和验收;(3)水下混凝土浇灌后,应钻取芯样进行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和验收。14.9碾压混凝土14.9.1材料碾压混凝土的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应遵守SL53-1994第2章的有关规定。14.9.2模板和钢筋(1)碾压混凝土应采用能适应快速施工和连续施工的模板,并需满足振动碾靠近模板时能正常碾压作业;采用预制混凝土模板作为建筑物内一部分时,应保证模板搭接部分与内部碾压混凝土紧密连接。(2)钢筋应符合本章第14.4节的规定。加筋碾压混凝土的钢筋应铺设在距碾压混凝土层回cm处,该层面应作为缝面处理。14.9.3碾压混凝土施工(1)碾压混凝土的配合比应遵守SL53-1994第3章的有关规定。(2)拌制碾压混凝土应遵守SL53-1994第4.2节的有关规定。(3)碾压混凝土运输应遵守SL53-1994第4.3节的有关规定。(4)碾压混凝土卸料和平仓应遵守SL53-1994第4.4节的有关规定。(5)碾压混凝土的碾压应遵守SL53-1994第4.5节的有关规定。(6)碾压混凝土层、缝面处理应遵守SL53-1994第4.7节有关规定。(7)碾压混凝土异种混凝土浇筑应遵守SL53-1994第4.8节的规定。(8)碾压混凝土的养护和防护应遵守SL53-1994第4.9节的规定。(9)碾压混凝土的埋设件施工,应遵守SL53-1994第4.1O节的有关规定。(1O)特殊气象条件下的施工,应遵守SL53-1994第4.11节的规定。14.9.4质量检查和验收(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碾压混凝土原材料的检测项目和抽样次数应参照SL53-1994表5.1.1的有关数据选定。(2)碾压混凝土的拌制质量检验应遵守SL53-1994表5.2节的规定。(3)碾压混凝土现场质量检验和验收应遵守SL53-1994第5.3节、第5.4节的规定。l4.9.5完工验收碾压混凝土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竣工图;127
(2)碾压混凝土试验成果分析统计表;(3)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4)碾压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资料及建筑物观测成果;(5)碾压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6)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4.10泵送混凝(1)泵送混凝土施工前,应将模板、钢筋等各项前工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供应遵守JGJ1O-1995第4章的规定;施工设备及管道的选择与布置应遵守JGJ/T10-1995第5章的规定;混凝土的泵送与浇筑应遵守JGJ/T10-1995第6章的规定;混凝土泵送施工的质量控制应遵守JGJ/T10-1995第7章的有关规定。(3)泵送混凝土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等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4.10.2泵送混凝土施工配合比(1)泵送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要求。(2)泵送混凝土施工的可泵性,可用压力泌水试验结合施工经验进行控制,一般10s时的相对压力泌水率S10不宜超过4%。(3)泵送混凝土的施工参数可参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规定选用。14.11计量和支付14.11.1模扳(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2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3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O.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空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截面积小于O.1m2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127
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缩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8)混凝土坝体的接缝灌浆(接触灌浆),按设计图纸所示要求灌浆的混凝土施工缝(混凝土与基础、岸坡岩体的接触缝)的接缝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9)混凝土坝体内预埋排水管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4预制混凝土(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预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安装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5预应力混凝土(1)预应力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应力混凝土的锚索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应力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4.11.6水下混凝土水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浇筑范围内混凝土灌注前后的水下地形测量平、剖面图计算水下混凝土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14.11.7碾压混凝土(1)碾压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碾压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每立方米碾压混凝土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碾压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和生产性碾压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127
目的总价支付。16.砌体工程l6.1一般规定16.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其工程项目包括坝、厂房、引水渠道、永久生活建筑、道路、桥涵、挡墙、管道支墩、护坡和排水沟等建筑物的石砌体(包括浆砌石、干砌石砌体)工程,以及混凝土小砌块砌体和砖砌体工程。16.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图纸、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砌体工程基础的场地清理、材料的加工制备、砌体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检查和验收等工作。(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砌体工程的各种石材、胶结材料,以及砌体工程施工所需的人工、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3)承包人应负责砌体胶结材料及其配合比的试验和选择,以及砌筑工艺的选择。16.1.3主要提交件(1)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将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布置图及其说明;2)砌体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法;3)主要施工设备的配置;4)质量控制和安全保证措施;5)施工进度计划等。(2)砌体材料试验报告承包人应在砌体工程施工前,将各项材料试验成果、提交监理人,其内容包括:1)砌体材料的强度等级试验;2)胶结材料的强度及其配合比选择试验。(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砌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以下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1)砌体材料和砌筑胶结材料的取样试验报告;2)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3)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4)质量事故处理记录16.1.4引用标准(1)《烧结普通砖》(GB5101-2003);(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3)《烧结多孔砖》(GB13544-2000);(4)《浆砌石坝设计规范》(SL25-2006);(5)《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127
(6)《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1984);(7)《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8)《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2006)(9)《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建筑技术规程》(JGJ/T14-2004)(10)《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T137-2001);(11)《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16.2石砌体工程16.2.1材料(1)石料:1)一般石料应遵守GB50203-2002第7.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2)砌石坝石料(包括毛石、块石、粗料石)应遵守SL25-2006第3.1.1条的规定。(2)胶凝材料:1)砌体采用的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应遵守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4.2.1条的规定;2)用于砌筑石砌体工程的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其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配合比成果应提交监理人;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有关规定。(3)胶凝材料应采用机械拌制,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干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后,方可使用;人工拌和时间应通过试拌确定。拌制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4)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胶凝材料,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已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16.2.2浆砌石坝砌筑(1)浆砌石坝胶结材料采用的砂和砾石应遵守SD120-1984第2章的规定。(2)浆砌石坝砌筑体与基岩的连接应遵守SD120-1984第4章第1节的规定。(3)浆砌石坝的砌筑应遵守SD120-1984第4.2.4~4.2.9条的规定,砌体应密实、无架空和漏浆情况。其砌体容重和空隙率的控制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的规定。(4)浆砌右坝的混凝土荫渗体施工应遵守SD120-1984第5.1.3~5.1.15条的规定。(5)浆砌石坝的水泥砂浆勾缝防渗应遵守GB50203-2002第7.2节和第7.3节的规定。16.2.3干砌石护坡砌筑(1)砌筑护坡的干砌石砌体,应在砂砾石垫层上,以层与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含沙量应小于5%。垫层与干砌石应随铺随砌。(2)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3)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16.2.4干砌石挡土墙砌筑(1)挡土墙基础底部应砌成1﹕5的底坡,形成与受力方向相反的倾斜坡,挡墙的基础或底层应先用较大的精选石块铺垫。(2)石料应分层错缝砌筑,砌层应大致水平,但不得用小石块塞垫找平。(3)石块应铺砌稳定,相互锁结。(4)当砌体高度超过6m时,应沿砌体高度方向每隔3~4m设置厚度不小于500mm的水平肋带,并用不低于M10的水泥砂浆砌筑固牢。127
16.2.5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1)砌体工程砌筑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砌筑体基础开挖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用于石砌体工程的水泥、水、砂、胶凝材料和砌石等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本章第16.2.1条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浆砌石砌体的容重和空隙率检查,应遵守SD120-1984第4.2.21条第3款的规定。(4)有抗渗要求的部位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确定的部位进行钻孔分段压水试验检查,检查结果应提交监理人。(5)浆砌石砌体的质量检查应遵守GB50203-2002第7章的规定。16.2.6石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石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石砌体工程各项石材的现场试验和检测记录;(2)浆砌石砌体胶结材料配合比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3)石砌体工程建筑物开挖基面及基础垫层混凝土的质量检查和试验检验记录;(4)石砌体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5)浆砌石坝容重(空隙率)和密实度(单位吸水率)的试验检验记录;(6)浆砌石坝结构允许偏差和附属结构物的质量检测和验收记录;(7)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16.3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砖实体墙、砖空斗墙及带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配筋砖砌体,以及普通小砌块砌体和带钢筋混凝土芯柱或构造柱的配筋小砌块砌体。16.3.1材料(1)砖:砖砌体工程采用的普通烧结砖分为粘土砖、页岩砖、煤矸石砖和粉煤灰砖。其外形尺寸应按GB13544-2000的规定执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简称小砌块):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碎石或卵石为粗骨料制作;轻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块以浮石、火山渣、煤渣、自然煤矸石、陶粒等粗骨料制作。(3)砌筑砂浆:砌筑砂浆应遵守GB50203-2002第4章的有关规定。16.3.2砖砌体施工砖砌体施工应遵守GB50203-2002第4.2~4.6节和第5章的有关规定。16.3.3小砌块砌体施工(1)小砌块砌筑应遵守JGJ/T14-2004第7.3节和第7.4节的有关规定。(2)钢筋混凝土芯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5节的有关规定。(3)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施工应遵守JGJ/T14-2004第7.6节的有关规定。16.3.4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砖砌体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5章的规定进行。(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质量检查应按GB50203-2002第6章的有关规定进行。16.3.5完工验收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27
(1)砖和小砌块砌体工程各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试验报告和现场检测报告。(2)各项砌筑砂浆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及其试块的检查检验记录。(3)砌体基础面的检查验收记录。(4)各项砌体建筑物及其细部结构尺寸和允许偏差以及外观的检查验收记录。(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16.4计量和支付(1)浆砌石、干砌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砌筑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砌筑工程的砂浆、拉结筋、垫层、排水管、止水设施、伸缩缝、沉降缝及埋设件等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砌体建筑物的基础清理和施工排水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砌筑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127
第四卷127
第8章投标文件格式127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127
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授权委托书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项目管理机构表六、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七、其他材料127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4.如我方中标:(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同意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有效期。7.(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网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127
(二)投标函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项目经理姓名:2工期天数:日历天3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4分包5技术负责人姓名: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7质检员姓名:……………………127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单位性质:地址: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盖章)年月日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27
三、授权委托书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同投标有效期。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注:如是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投标文件需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是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127
四、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第5章工程量清单中的格式编写127
五、项目管理机构表(一)项目机构组成表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项目机构组成表”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证(或项目经理证)、身份证、职称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书)。127
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基本情况表投标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结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数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数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127
六、关于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承诺(格式)致:(招标人名称)我方将对(合同编号)进行投标。我方承诺:若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安徽省水利厅联合发文(劳社2007)56号)要求,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手续,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违反承诺,我方愿按有关规定接受任何处罚。投标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127
七、其他材料127
(项目名称)合同编号: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127
施工组织设计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附表六临时用地表127
附件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序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127
附件二拟投入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已使用台时数用途备注127
附件三:拟投入本标段的劳力力计划表单位:人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127
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进度网络图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件六:临时用地表用途面积(M2)位置需用时间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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