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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 T 29090-92汽车用刮水电动机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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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29090一92            汽车用刮水电动机技术条件    代替JB3256一8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刮水电动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永磁刮水电动机(以下简称电动机)。2 引用标准  GB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10069.1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QC/T44 汽车风窗玻璃电动刮水器技术条件  ZBT35001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3 术语3.1 冷态:电动机内部温度和周围环境温度(18~28℃)相等时的状态。3.2 制动转矩:在冷态下,电动机加上试验电压后,使电动机输出轴停转时的转矩(双速电动机取低速档的值)。3.3 标称转矩:电动机制造厂规定的制动转矩。3.4工作转矩:做试验时电动机输出轴的输出转矩(其值为标称转矩的15%。对双速电动机的高速档,其值取标称转矩的10%)。3.5 空载转速:电动机在空载运转时,其输出轴的稳定转速。3.6 工作转速:电动机输出工作转矩时的转速。 3.7 工作电流:电动机在输出工作转矩时的电流。4 技术要求4.1 电动机应符合本标准以及ZBT35001中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4.2 电动机型号应符合《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标准的规定。4.3 电动机的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一40~65℃。4.4 电动机的转速应能保证刮水器的刮刷频率符合QC/T44中的规定。4.5 电动机的产品技术条件中至少应规定下列参数:  a.空载电流、空载转速;  b.工作电流、工作转速;  c.标称转矩;  d.制动转矩、制动电流。4.6 电动机外观应整洁、无锈蚀、无机械损伤。在产品图中应规定螺纹紧固件的拧紧力矩。4.7 电动机应能承受表1、表2所示条件的耐振试验。试验后,零部件应无损坏,紧固件无松脱现象。电动机的空载性能与制动性能符合该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4.8 电动机应能承受升压试验而不损坏,且不产生影响性能的变形及损伤。4.9 电动机应能承受一40℃的低温试验。4.10 电动机应能承受一40℃与65℃的温度变化试验。4.11 电动机应能承受65℃高温试验。4.12 电动机应能承受2d的湿热试验。4.13 电动机应能承受16h的盐雾试验。4.14 电动机应能承受50Hz、550V的耐电压试验。4.15 电动机空载运转时,其A计权声功率级噪声限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带两级齿轮减速的电动机,声功率级允许比表3规定值大3dB(A)。 4.16 在环境温度不大于40℃时,电动机磁极处外壳表面的温升不高于60K。4.17 输出轴为旋转式的电动机,试验时电动机的停位角变化范围在±15°内。往复输出型式的在±6°内。4.18 电动机的耐久性试验应符合下述规定  a.电动机带动刮水器或采取模拟方法,经500×103次耐久性试验后,性能参数仍能符合4.5条的规定;  b.电动机带动刮水器或采取模拟方法,经1000×l03次耐久性试验后,仍可以继续工作。5 试验方法5.1 试验条件  标称电压为12V的电动机,试验时电动机的端电压为13.5±0.2V;标称电压为24V的电动机,电压为27±0.4V。试验电源应采用配套汽车用蓄电池或直流稳压电源,稳压电源的纹波系数不大于5%,试验用电压表的精度不低于0.5级,电流表精度不低于1.0级,转矩测量仪的精度不低于±3%。电动机的性能试验,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5.2 耐振试验  在振动试验台上进行,耐振试验条件按表1与表2的规定。电动机在试验台夹具上的固定方法与实际装车的安装方法相同。5.3 升压试验   在2min之内,均匀地将电动机端电压从试验电压升高至标称电压的1.5倍,在低速档空载运转2min,电动机零部件应无损坏。当端电压下降至13.5V(对标称电压12V的电动机)或27V(对标称电压24V的电动机)时,电动机的停位角变化应符合4.17的规定。5.4 温度变化试验  按ZBT35001中4.3条规定进行。试验后,按出厂检验项目测试应符合该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5.5 低温试验  按ZBT35001中第4.2条的规定进行,低温值规定为一40℃。试验后,按出厂检验项目测试应符合该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5.6 高温试验  按ZBT35001中第4.4条规定进行。高温箱的温度为65℃,在保持高温的2h中,电动机应带动配套的刮水器或采用模拟的办法,使电动机在输出工作转矩条件下工作。试验后,按出厂检验项目测试应符合该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5.7 湿热试验  按ZBT35001第4.5条规定进行。5.8 盐雾试验  按ZBT35001第4.6条规定进行。试验结束后,按出厂检验项目测试,应符合该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5.9 耐电压试验  按ZBT35001第4.9条规定进行。5.10 温升试验  按ZBT35001第4.11条规定进行。电动机在输出工作转矩下连续运转,当电动机磁极处外壳表面温度稳定时,用温度计测量该处的温升值。5.11 零部件的防护处理检查  按ZBT35001第4.12条规定进行。5.12 漆层试验  按ZBT35001第4.13条规定进行。5.13 互换性试验  按ZBT35001第4.14条规定进行。电动机的可拆零部件在产品技术条件中规定。5.14 耐久性试验5.14.1 电动机的耐久性试验在模拟实际使用的试验台上进行,电动机在输出工作转矩条件下连续工作。5.14.2 试验时的喷水装置应符合QC/T44第5.15条的规定。5.14.3 耐久性试验时电动机以低、高速循环方式运转。从低速开始试验,每1万次变速一次。5.14.4 在耐久性试验中,不允许更换零部件。5.15 噪声试验  电动机噪声的试验方法按GB10069.1的规定进行。但只测定电动机的A计权声功率级。电动机应采用弹性安装;电动机工作方式为空载;测试点的配置为半球面法。 5.16 停位角变化试验  电动机在输出工作转矩条件下,运转30min后停止,检查停位角变化应符合4.17的规定。6 规则6.1 电动机的检验应符合ZBT35001第5.1~5.5和5.7的规定。6.2 电动机出厂检验项目为:  a.外观装配质量与安装尺寸;  b.各档位的空载电流、空载转速;  c.制动转矩。6.3 用户有权按GB2828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项目、缺陷等级与合格质量水平见表4。验收时,采用一般检查水平:Ⅱ抽样方案为一次正常检查方案。6.4 普通型电动机作型式检验时,试验用电动机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取,数量不得少于9台,按表5规定进行试验。 7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电动机的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应符合ZBT35001第6章的规定。8 质量保证  在用户遵守电动机的安装和使用规则条件下,电动机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或用户装车行驶25×l03km,以先到期者为限,确因质量不良或材料缺陷造成电动机损坏的,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辉。  本标准于1983年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