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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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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176—2007替代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Inspectionandassessmentspecificationforconstructionalqualityofhydraulicandhydroelectricengineering宣贯提纲杨宗铨李晓鹏2007年11月 按照水利部建管司“关于开展《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建管监[2007]3号)要求,培训内容包括《规程》有关内容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我们编写了宣贯大纲,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有关规章制度水利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水利建设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必须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建设与管理并重,开源与节流并举,防洪与抗旱并施。水利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规定,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施工质量管理指建设期(主要是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的质量管理。国家颁布了相关法规,水利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施工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限于篇幅,本大纲仅印出了《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供学习之需。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 1997-12-2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1996年-2010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  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 罚 则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1999年3月4日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中央投资为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第六条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 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七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第八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损失情况事故类别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3000>500,≤3000>100,≤500>20,≤100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1000>100,≤1000>30,≤100>10,≤30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6>3,≤6>1,≤3≤1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十一条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三)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第十三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 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四条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第十六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第十七条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第十八条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二)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三) 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四) 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五) 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费用暂由项目法人垫付,待查清责任后,由责任方负担。 第五章    工程处理第二十三条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第二十四条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第二十八条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第二十九条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六章    事故处罚第三十条对工程事故责任人和单位需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按照第五条规定的权限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特大质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销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的处罚,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二条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由于咨询、勘测、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测、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六条对监督不到位或只收费不监督的质量监督单位处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重新组建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质量监督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七条对隐情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不按本规定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而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或贻误处理时机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九条因设备质量引发的质量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全部投资或者部分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1、2、3级堤防工程)的验收活动。 第三条(验收分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四条(验收时间和效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第五条(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依据是:(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法人验收还应当以施工合同为验收依据。第六条(验收组织机构)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第七条(争议问题处理)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的,法人验收应当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第八条(不合格处理)验收委员会(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九条(提交资料的责任)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 第十条(监督管理)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授权,负责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建项目法人的,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由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的,该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项目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法人验收第十二条(法人验收内容)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第十三条(验收计划)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十四条(验收程序启动)施工单位在完成相应工程后,应当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经检查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验收主体)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有关委托权限应当在监理合同或者委托书中明确。第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职责)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未经核备的,项目法人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第十七条(验收成果)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第十八条(工程交接和保修期)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政府验收第一节验收主持单位第十九条(验收主持单位)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主持阶段验收。专项验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除前款规定以外,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建设的流域控制性工程、流域重大骨干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中央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二)水利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地方项目,以中央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以地方投资为主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三)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共同主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明确。 第二节 专项验收第二十一条(专项验收范围)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涉及移民安置的,应当完成相应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第二十二条(专项验收成果)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收成果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阶段验收第二十三条(阶段验收内容)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应当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以增设阶段验收的环节。第二十四条(验收主体)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项目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验收程序)大型水利工程在进行阶段验收前,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技术预验收。技术预验收参照本章第四节有关竣工技术预验收的规定进行。第二十六条(蓄水安全鉴定)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蓄水安全鉴定。第二十七条(验收成果)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发送参加验收的单位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第四节 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竣工验收基本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1年内进行。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作出专题报告。第二十九条(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通过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验收申请)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经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竣工验收单元)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项目有总体初步设计又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总体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也可以先进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最后按照总体初步设计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项目有总体可行性研究但没有总体初步设计而有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原则上按照单项工程初步设计的标准和内容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验收程序)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第三十三条(技术鉴定)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第三十四条(竣工技术预验收专家组)竣工技术预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技术预验收专家组负责。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应当参加技术预验收,汇报并解答有关问题。第三十五条(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该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工程投资方代表可以参加竣工验收委员会。第三十六条(质量检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第三十七条(参建各方的职责)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第三十八条(验收成果和发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并发送有关单位。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第五节验收遗留问题处理与工程移交第三十九条(遗留问题和尾工)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四十条(竣工验收证书)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向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工程竣工证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第四十一条(验收后移交)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同的,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已经撤消的,由撤消该项目法人的部门承接相关的责任。 第四章罚则第四十二条(项目法人处罚)违反本规定,项目法人不按时限要求组织法人验收或者不具备验收条件而组织法人验收的,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第四十三条(提交虚假资料的处罚)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提交不真实验收资料的单位承担责任。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回验收鉴定书,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四十四条(专家处罚)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验收监督管理机关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加验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人员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有关解释)本规定所称项目法人,包括实行代建制项目中,经项目法人委托的项目代建机构。第四十七条(执行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验收程序、验收主要工作以及有关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等具体要求,按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第四十八条(政府验收开支)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四十九条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制定细则授权)流域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冲突处理)现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验收规定以及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部建设与管理司联系。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建设管理体制(一)项目类别1、按照《若干意见》规定,凡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及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增加项目类别(中央项、地方项目)的建议内容,如项目中有不同类别的子项目也应提出子项目类别的建议内容。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文件中明确项目类别。 2.项目类别一般按以下原则划分:(1)中央项目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水利项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干治理工程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国际河流工程项目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等对国民经济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2)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滞洪区建设、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项目。3、在《若干意见》发布之前已经开工或已经审批但未划分类别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类别划分原则,由流域机构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提出项目类别意见,报水利部核准。 (二)项目法人组建1、项目主管部门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施工准备工程开工前完成项目法人组建。2.组建项目法人要按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的报水利部备案。 地方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一、二级堤防工程的项目法人可承担多个子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报项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机构备案。 3、组建项目法人需上报材料的主要内容:(1)项目主管部门名称。(2)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3)法人代表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4)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5)机构设置、职能及管理人员情况。(6)主要规章制度。 4、长江重要提防隐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5、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入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法人代表应为专职人员。法人代表应熟悉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2)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负责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3)人员结构合理,应包括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技术、经济、财务、招标、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大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10%,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25%,具有各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50%。中型工程项目法人具有各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可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参照执行。(4)有适应工程需要的组织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定员编制,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法入的职责1、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和生产安全负,总责,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法人在建设阶段的主要职责是:(1)组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审核、申报等工作。(2)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组织工程建设。(3)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并负责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术、财务负责人。(4)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报建和主体工程开工报告报批手续。 (5)负责与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好工程建设外部条件。(6)依法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及设备等组织招标,并签订有关合同。(7)组织编制、审核、上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落实年度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用好、管好建设资金。(8)负责监督检查现场管理机构建设管理情况,包括工程投资、工期、质量、生产安全和工程建设责任制情况等。(9)负责组织制订、上报在建工程度汛计划、相应的安全度汛措施,并对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负责。(10)负责组织编制竣工决算。(11)负责按照有关验收规程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12)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包括对各参建单位所形成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现场建设管理机构是项目法人的派出机构,其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法人制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和移民等工作。(2)组织施工用水、电、通讯、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及必要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的建设。(3)编制、上报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接批准后的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实施。(4)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禁止转包、违法分包行为。(5)按照项目法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进行合同管理。 (6)及时组织研究和处理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经济和管理问题,按时办理工程结算。(7)组织编制度汛方案,落实有关安全度汛措施。(8)负责建设项目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9)按时编制和上报计划、财务、工程建设情况等统计报表。(10)按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工作。(11)负责现场应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对项目法人的考核管理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考核管理工作。2,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经济负责人等岗位的特点,确定考核内容、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建立业绩档案。3、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遵守国家颁布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管理与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2)年度建设计划和批准的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 (3)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情况。(4)概算控制、资金使用和工程组织管理情况。(5)生产能力和国有资产形成及投资效益情况。(6)土地、环境保护和国有资源利用情况。(7)精神文明建设情况。(8)信息管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情况。(9)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4.建立奖惩制度。根据项目建设的考核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可在工程造价、工期和生产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优良的前提下,对为建设项目做出突出成绩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奖励,奖金可在工程建设结余中列支;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较大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项目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处罚。(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中的作用1、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和与地方有关的征地移民等重大问题。2、负责接工程投资计划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管理工作(一)加强设计文件审批管理工程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杜绝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等各阶段文件的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要按照有关编制规程审查设计文件,并注意审查建设管理体制是否明确,筹资方案是否落实等。(二)项目报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水建[1998]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建设管理职责,严格监督、检查基建程序、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等有关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失误给工程项目造成重大损失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给予必要的经济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招标投标管理1、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的有关规定执行。2、项目法人应合理划分标段,分标不得过细。标段的划分应有利于现场管理,有利于公平竞争。3、项目法人要严格核验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不得让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参与投标。4、自行组织招标和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可研报告中注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对招标过程不规范、标段划分不合理、中标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转包和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依法进行处理。(三)加强建设监理管理1、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经水利部批准并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的资格等级。监理单位应采用招标方式择优选定。2、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单位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职责,保证监理单位权利和责任的统一,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3、监理单位要依据监理合同选派有资格的监理人员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派驻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合同规定的职责开展监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4、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根据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质量不合格,监理人员不得签字,不准进行下一工序施工。5、监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取费标准和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收取费用,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压减监理费用。6、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遵循守法、诚信、公平、科学的准则。监理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廉洁从业、公正办事,严禁以权谋私。 (四)加强和完善合同管理1、编制监理、施工合同文件应采用已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47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水建管[2000]62号)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水建管[1999]765号)。2、签订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 (五)加强施工管理1、加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1)施工企业承担水利工程施工业务,必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按照《若干意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在参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标前,必须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备案)。水利部负责一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其以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确认(备案)。 (3)加强对施工企业资格的预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投标企业的资格预审。即要核验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证书和确认证明,还要核查施工企业是否具有承建同类工程的业绩和技术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设备是否落实。2、施工企业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及施工现场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承诺,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及生态环境保护承诺制度。3、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481号),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4、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派出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员及机械从事中标项目施工,不得用从事修造、房建、服务等施工为主的非水利专业施工队伍,防止以次充好从事水利工程建设。 5、承担一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承担二级堤防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三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上述项目经理同时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坝施工经历。一、二级堤防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中级职称技术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是投标书中填报并经招标单位审查确认的人员。6、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堤防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项目法人同意,可允许一、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不超过两个相近堤防标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项目经理应对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7、施工单位施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档案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现场检测人员和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1、一、二、三级堤防工程,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建。如确需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须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群众投工投劳只限于取料、运料的施工,摊铺、碾压必须由承包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2、《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堤防工程建设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所指定责任人的基本情况,拟投劳建设提防工程的范围(堤段校号)、内容、投劳人数、机械设备名称和数量,施工组织和安排,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申请报告及其批复文件作为工程施工依据并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档案。群众投工投劳施工的工序(取料、运输)须与项目法人签定工序承包协议并接受堤防工程建设施工责任单位的管理。 3、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四级和五级堤防工程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门的建设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负全责。建设管理机构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报水利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批准。建设管理机构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取料、运料、摊铺、碾压等工序施工进行指导、质量检测记录并负责保存资料。对未按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的,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建设的堤防工程,必须按堤防工程施工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检测(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干密度等指标),并形成质量检测资料或报告等。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测资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进行验收。5、地方人民政府对群众投工投劳进行堤防工程建设的工程质量负总责,责任人负终身责任。6、对群众投工投劳参加建设的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七)加强质量管理1、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供应等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建立和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单位要对因本单位的工作质量所产生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3、中央项目原则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或其流域分站实施质量监督、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也可采取联合质量监督的方式,但必须明确责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组织实施质量监督的项目范围为:(1)水利部直接组织建设的项目;(2)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项目法人代表的建设项目;(3)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包括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进行质量监督的项目;(5)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需要重新调整工程质量监督职责(权限)的水利建设项目。 4、建立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其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四、严格工程验收制度(一)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01)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建设项目应在验收前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工作按照《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投发[1996]346号)执行。 (三)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初验工作组和竣工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包括各相关专业的专家,其人数初验工作组不少于总人数的2/3,竣工验收委员会不少于总人数的1/3。(五)验收入员要严格把住工程验收关,并对所签署的验收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稽察(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应按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负责对中央投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管理以及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三项制度”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并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落实整改意见。 (三)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有工程建设稽察机构的可参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开展工作。(四)水利部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制订举报问题处理办法,完善举报管理制度。六、其他(一)原水利部颁发的有关文件,如有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二)本实施意见由水利部负责解释。(三)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 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替代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水资源监控管理数据库表结构及标识符标准SL380-20072007.7.142007.10.14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SL176-19962007.7.142007.10.143水利水电工程启闭机制造安装及验收规范SL381-20072007.7.142007.10.144水利水电工程清污机型式基本参数技术条件SL382-20072007.7.142007.10.145河道演变勘测调查规范SL383-20072007.7.142007.10.146水位观测平台技术标准SL384-20072007.7.142007.10.147水文数据GIS分类编码标准SL385-20072007.7.142007.10.148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SL386-20072007.7.142007.10.14 前言根据水利部2004年技术标准修订计划,按照《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要求,修订《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并更名为《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本标准共5章,11节,84条和7个附录。与原规程相比,增补和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扩大了本规程适用范围;——修订了质量术语、增加了新的术语;——修订了项目划分原则及项目划分程序,新增引水工程、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划分原则。纳入了《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的有关条款;——增加了见证取样条款;——增加了检验不合格的处理条款及水利水电工程中涉及其他行业的建筑物施工质量检验评定办法的条款; ——增加了委托水利行业质量检测单位抽样检测的条款;——修订了质量事故检查的条款;——增加了工程质量缺陷备案条款;——增加了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修订了质量评定标准;——修订了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增加了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 ——将原规程附录A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附录B渠道及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修订补充后列入条文3.1.1说明中,作为项目划分示例; ——删去原规程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本标准所替代标准的历次版本为: ——SL176-1996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本标准主编单位:四川省水利科学研究院本标准参编单位:湖北腾升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中心) 河南华禹黄河工程局 长江水利委员会综合管理中心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总站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宗铨沈兴华曾康李晓鹏孙文樵成平于福春吴崇良靳克庆黄学才朱波周紧东雷安华叶翁火思邹秋生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唐涛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曹阳 目次1总则····································································12术语····································································33项目划分······························································53.1项目名称···························································53.2项目划分原则·····················································53.3项目划分程序·····················································64施工质量检验·························································74.1基本规定····························································7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84.3质量检验内容······················································94.4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104.5数据处理···························································115施工质量评定··················································13 5.1合格标准·······························································135.2优良标准·······························································145.3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5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17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35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38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40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41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42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43标准用词说明·······························································49条文说明·····································································50 1总则1.0.1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方法,使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其他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1坝高30m以上的水利枢纽工程; 24级以上的堤防工程;3总装机10MW以上的水电站;4小(1)型水闸工程。4级堤防工程指防洪标准[重现期]<30年,且≥20的堤防工程。小(Ⅰ)型水闸工程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及《水闸设计规范》SL265-2001的规定:①灌溉、排水渠系中的小(Ⅰ)型水闸指过水流量5~20m3/s的水闸;②4级堤防(挡潮堤)工程上的水闸;③平原地区小(Ⅰ)型水闸工程指最大过闸流量为20~100m3/s的水闸枢纽工程。 1.0.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1.0.4项目法人(含建设单位、代建机构,下同)、监理单位(含监理机构,下同)、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工程参建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等,应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好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工程建筑物属于契约型商品范畴,其质量的形成与参建各方关系密切。按国家及水利行业有关规定,主要参建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质量检查体系 1、项目法人应有专职抓工程质量的技术负责人; 2、有专职质量检查机构及人员; 3、有一般的质量检测手段。当条件不具备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其进行抽检; 4、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如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分工负责制、技术文件编制,审核,上报制、工程质量管理例会制、工程质量月报制、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等。 二、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 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组成(人员素质及数量)应符合合同规定,并满足所承担监理任务的要求。总监、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应持证上岗; 2、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监理例会制、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等; 3、工程规模较大时,应按合同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无条件时,可就近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复核检测; 4、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及单位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参建各方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1、项目经理部的组织机构应符合承建项目的要求。项目经理应持证上岗,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质; 2、现场应设置专职质检机构,其人员(素质及数量)配置符合承建工程需要,质检员应持证上岗; 3、现场应设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室。无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施工单位应就近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试验室进行自检项目的试验工作;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如: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质量自检制度、工序及单元工程验收制度、工程质量等级自评制度、质量缺陷检查及处理制度、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问题责任追究制度等; 四、建立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及现场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1、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现场设计人员的资格和专业配备应满足工程需要; 2、建立健全相关质量保证制度。如:设代机构责任制度、设计文件及图纸签发批准制度、单项设计技术交底制度、现场设计通知和设计变更的审核签发制度等。 五、质量检测机构 凡接受委托进行质量检测的机构,需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且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检测任务。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5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进行监督。1.0.6本规程引用的主要标准如下: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idtISO9000∶2000)《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 《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水闸施工规范》(SL27—91) 《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 《测量误差及数据处理》(JJG1027—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199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机电工程》(JTGF80/2—2004)1.0.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qualityofhydraulicandhydroelectricengineering工程满足国家和水利行业相关标准及合同约定要求的程度,在安全、功能、适用、外观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安全指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对建筑物本身、人及周围环境的保证。功能指工程对建设目的的保证。适用指工程技术先进、布局合理、使用方便、功能适宜。外观指工程外在质量特性的体现。环境保护指由于工程的兴建对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有利影响的利用程度和不利影响的减免或改善程度。 2.0.2质量检验qualityinspection通过检查、量测、试验等方法,对工程质量特性进行的符合性评价。2.0.3质量评定qualityassessment将质量检验结果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进行的比较活动。2.0.4单位工程unitproject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建筑物。 2.0.5分部工程separatedpartproject在一个建筑物内能组合发挥一种功能的建筑安装工程,是组成单位工程的部分。对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或效益起决定性作用的分部工程称为主要分部工程。2.0.6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在分部工程中由几个工序(或工种)施工完成的最小综合体,是日常质量考核的基本单位。2.0.7关键部位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iticalposition对工程安全、或效益、或功能有显著影响的单元工程。 2.0.8重要隐蔽单元工程separateditemprojectofcrucialconcealment主要建筑物的地基开挖、地下洞室开挖、地基防渗、加固处理和排水等隐蔽工程中,对工程安全或功能有严重影响的单元工程。2.0.9主要建筑物及主要单位工程mainstructure&mainunitporject主要建筑物,指其失事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及泵站等。属于主要建筑物的单位工程称为主要单位工程。 2.0.10中间产品intermediateproduct工程施工中使用的砂石骨料、石料、混凝土拌和物、砂浆拌和物、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土建类工程的成品及半成品。2.0.11见证取样evidentialtesting在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2.0.12外观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通过检查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表质量。 2.0.13质量事故accidentduetopoorquality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2.0.14质量缺陷defectofconstructionalquality对工程质量有影响,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 3项目划分3.1项目名称3.1.1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应进行项目划分。项目按级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序)工程等三级。3.1.2工程中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工程项目,可按相关行业标准划分和确定项目名称。 3.2项目划分原则3.2.1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划分应结合工程结构特点、施工部署及施工合同要求进行,划分结果应有利于保证施工质量以及施工质量管理。3.2.2单位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枢纽工程,一般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当工程规模大时,可将一个建筑物中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一部分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 2堤防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规模较大的交叉联结建筑物及管理设施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3引水(渠道)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工程结构划分单位工程。大、中型引水(渠道)建筑物以每座独立的建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4除险加固工程,按招标标段或加固内容,并结合工程量划分单位工程。 3.2.3分部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枢纽工程,土建部分按设计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工程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按组合功能划分。2堤防工程,按长度或功能划分。 3引水(渠道)工程中的河(渠)道按施工部署或长度划分。大、中型建筑物按工程结构主要组成部分划分。4除险加固工程,按加固内容或部位划分。5同一单位工程中,各个分部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每个单位工程中的分部工程数目,不宜少于5个。 3.2.4单元工程项目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试行)》(SDJ249.1~6-88、SL38-92及SL239-1999)(以下简称《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划分。2河(渠)道开挖、填筑及衬砌单元工程划分界限宜设在变形缝或结构缝处,长度一般不大于100m。同一分部工程中各单元工程的工程量(或投资)不宜相差太大。3《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可依据工程结构、施工部署或质量考核要求,按层、块、段进行划分。 3.3项目划分程序3.3.1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主要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应将项目划分表及说明书面报相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3.3.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项目划分书面报告后,应在14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书面通知项目法人。3.3.3工程实施过程中,需对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进行调整时,项目法人应重新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划分示例见表3.1.1-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表3.1.1-2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表3.1.1-3引水(渠道)工程项目划分表。 表1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拦河坝工程(一)土质心(斜)墙土石坝1.坝基开挖与处理△2.坝基及坝肩防渗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防渗心(斜)墙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坝体填筑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5.坝体排水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6.坝脚排水棱体(或贴坡排水)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7.上游坝面护坡8.下游坝面护坡(1)含马道、梯步、排水沟;(2)如为混凝土面板(或预制块)和浆砌石护坡时,应含排水孔及反滤层9.坝顶含防浪墙、栏杆、路面、灯饰等10.护岸及其他11.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当工程量很大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12.观测设施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拦河坝工程(二)均质土坝1.坝基开挖与处理△2.坝基及坝肩防渗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坝体填筑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坝体排水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5.坝脚排水棱体(或贴坡排水)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6.上游坝面护坡7.下游坝面护坡(1)含马道、梯步、排水沟;(2)如为混凝土面板(或预制块)和浆砌石护坡时,应含排水孔及反滤层8.坝顶含防浪墙、栏杆、路面、灯饰等9.护岸及其他10.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1.观测设施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拦河坝工程(三)混凝土面板堆石坝1.坝基开挖与处理△2.趾板及周边缝止水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坝基及坝肩防渗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混凝土面板及接缝止水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5.垫层与过渡层6.堆石体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7.上游铺盖和盖重8.下游坝面护坡含马道、梯步、排水沟9.坝顶含防浪墙、栏杆、路面、灯饰等10.护岸及其他11.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当工程量很大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12.观测设施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拦河坝工程(四)沥青混凝土面板(心墙)堆石坝1.坝基开挖与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2.坝基及坝肩防渗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沥青混凝土面板(心墙)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坝体填筑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5.坝体排水6.上游坝面护坡沥青混凝土心墙土石坝有此分部7.下游坝面护坡含马道、梯步、排水沟8.坝顶含防浪墙、栏杆、路面、灯饰等9.护岸及其他10.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当工程量很大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11.观测设施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拦河坝工程(五)复合土工膜斜(心)墙土石坝1.坝基开挖与处理△2.坝基及坝肩防渗△3.土工膜斜(心)墙*4.坝体填筑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5.坝体排水6.上游坝面护坡7.下游坝面护坡含马道、梯步、排水沟8.坝顶含防浪墙、栏杆、路面、灯饰9.护岸及其他10.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1.观测设施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拦河坝工程(六)混凝土(碾压混凝土)重力坝1.坝基开挖与处理△2.坝基及坝肩防渗与排水3.非溢流坝段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溢流坝段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5.引水坝段6.厂坝联结段△7.底孔(中孔)坝段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8.坝体接缝灌浆9.廊道及坝内交通含灯饰、路面、梯步、排水沟等。如为无灌浆(排水)廊道,本分部应为主要分部工程10.坝顶含路面、灯饰、栏杆等11.消能防冲工程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2.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当工程量很大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13.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4.观测设施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拦河坝工程(七)混凝土(碾压混凝土)拱坝1.坝基开挖与处理△2.坝基及坝肩防渗排水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非溢流坝段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溢流坝段△5.底孔(中孔)坝段6.坝体接缝灌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7.廊道含梯步、排水沟、灯饰等。如为无灌浆(排水)廊道,本分部应为主要分部工程8.消能防冲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9.坝顶含路面、栏杆、灯饰等△10.推力墩(重力墩、翼坝)11.周边缝仅限于有周边缝拱坝12.铰座仅限于铰拱坝13.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5.观测设施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拦河坝工程(八)浆砌石重力坝1.坝基开挖与处理△2.坝基及坝肩防渗排水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非溢流坝段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溢流坝段*5.引水坝段6.厂坝联结段△7.底孔(中孔)坝段△8.坝面(心墙)防渗9.廊道及坝内交通含灯饰、路面、梯步、排水沟等。如为无灌浆(排水)廊道,本分部应为主要分部工程10.坝顶含路面、栏杆、灯饰等11.消能防冲工程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2.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3.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14.观测设施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拦河坝工程(九)浆砌石拱坝1.坝基开挖与处理△2.坝基及坝肩防渗排水3.非溢流坝段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溢流坝段△5.底孔(中孔)坝段△6.坝面防渗7.廊道含灯饰、路面、梯步、排水沟等8.消能防冲9.坝顶含路面、栏杆、灯饰等△10.推力墩(重力墩、翼坝)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1.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2.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13.观测设施含监测仪器埋设、管理房等。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拦河坝工程(十)橡胶坝1.坝基开挖与处理2.基础底板3.边墩(岸墙)、中墩4.铺盖或截渗墙、上游翼墙及护坡5.消能防冲△6.坝袋安装△7.控制系统含管路安装、水泵安装、空压机安装8.安全与观测系统含充水坝安全溢流设备安装、排气阀安装;充气坝安全阀安装、水封管(或U形管)安装;自动塌坝装置安装;坝袋内压力观测设施安装,上下游水位观测设施安装9.管理房房建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附录B划分分项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二、泄洪工程(一)溢洪道工程(含陡槽溢洪道、侧堰溢洪道、竖井溢洪道)△1.地基防渗及排水2.进水渠段△3.控制段4.泄槽段5.消能防冲段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6.尾水段7.护坡及其他8.高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9.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二)泄洪隧洞(放空洞、排砂洞)△1.进水口或竖井(土建)2.有压洞身段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无压洞身段△4.工作闸门段(土建)5.出口消能段6.尾水段△7.导流洞堵体段8.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三、枢纽工程中的引水工程(一)坝体引水工程(含发电、灌溉、工业及生活取水口工程)△1.进水闸室段(土建)2.引水渠段3.厂坝联结段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二)引水隧洞及压力管道工程△1.进水闸室段(土建)2.洞身段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调压井△4.压力管道段5.灌浆工程含回填灌浆、固结灌浆、接缝灌浆6.封堵体长隧洞临时支洞7.封堵闸长隧洞永久支洞8.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四、发电工程(一)地面发电厂房工程1.进口段(指闸坝式)2.安装间3.主机段土建,每台机组段为一分部工程4.尾水段5.尾水渠6.副厂房、中控室安装工作量大时,可单列控制盘柜安装分部工程。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录B划分分项工程△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以每台机组安装工程为一个分部工程8.辅助设备安装9.电气设备安装电气一次、电气二次可分列分部工程10.通信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11.金属结构及启闭(起重)设备安装拦污栅、进口及尾水闸门启闭机、桥式起重机可单列分部工程△12.主厂房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录B序号2、3、4、5、6、8划分分项工程13.厂区交通、排水及绿化含道路、建筑小品、亭台、花坛、场坪绿化、排水沟渠等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四、发电工程(二)地下发电厂房工程1.安装间2.主机段土建,每台机组段为一分部工程3.尾水段4.尾水洞5.副厂房、中控室在安装工作量大时,可单列控制盘柜安装分部工程。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录B划分分项工程6.交通隧洞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7.出线洞8.通风洞△9.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每台机组为一个分部工程10.辅助设备安装11.电气设备安装电气一次、电气二次可分列分部工程12.金属结构及启闭(起重)设备安装尾水闸门启闭机、桥式起重机可单列分部工程13.通信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14.砌体及装修工程按GB50300—2001附录B序号2、3、4、5、6、8划分分项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四、发电工程(三)坝内式发电厂房工程△1.进水口闸室段(土建)2.压力管道3.安装间4.主机段土建,每台机组段为一分部工程5.尾水段6.副厂房及中控室在安装工作量大时,可单列控制盘柜安装分部工程。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录B划分分项工程△7.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每台机组为一个分部工程8.辅助设备安装9.电气设备安装电气一次、电气二次可分列分部工程10.通信系统通信设备安装,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11.交通廊道含梯步、路面、灯饰工程。电梯按GB50300—2001附录B序号9划分分项工程12.金属结构及启闭(起重)设备安装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3.砌体及装修工程按GB50300—2001附录B序号2、3、4、5、6、8划分分项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五、升压变电工程地面升压变电站、地下升压变电站1.变电站(土建)2.开关站(土建)3.操作控制室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录B划分分项工程△4.主变压器安装5.其他电气设备安装按设备类型划分6.交通洞仅限于地下升压站六、水闸工程泄洪闸、冲砂闸、进水闸1.上游联结段2.地基防渗及排水△3.闸室段(土建)4.消能防冲段5.下游联结段6.交通桥(工作桥)含栏杆、灯饰等7.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8.闸房按GB50300—2001附录B划分分项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七、过鱼工程(一)鱼闸工程1.上鱼室2.井或闸室3.下鱼室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二)鱼道工程1.进口段2.槽身段3.出口段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八、航运工程(一)船闸工程按交通部《船闸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二)升船机工程1.上引航道及导航建筑物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2.上闸首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3.升船机主体含普通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钢构件安装、承船厢制作、承船厢安装、升船机制作、升船机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等4.下闸首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表1(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八、航运工程(二)升船机工程5.下引航道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6.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7.附属设施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项工程九、交通工程(一)永久性专用公路工程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2004进行项目划分(二)永久性专用铁路工程按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工程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划分十、管理设施永久性辅助性生产房屋及生活用房按GB50300—2001附录B及附录C进行项目划分注:分部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加“*”者可定为主要分部工程,也可定为一般分部工程,视实际情况决定。表1(续) 表2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表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防洪堤(1、2、3、4级堤防)(一)△堤身工程△1.堤基处理2.堤基防渗3.堤身防渗△4.堤身填(浇、砌)筑工程包括碾压式土堤填筑、土料吹填筑堤、混凝土防洪墙、砌石堤等5.填塘固基6.压浸平台7.堤身防护8.堤脚防护9.小型穿堤建筑物视工程量,以一个或同类数个小型穿堤建筑物为1个分部工程(二)堤岸防护1.护脚工程△2.护坡工程二、交叉联接建筑物(仅限于较大建筑物)(一)涵洞1.地基与基础工程2.进口段△3.洞身视工程量可划分为1个或数个分部工程4.出口段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二、交叉联接建筑物(仅限于较大建筑物)(二)水闸1.上游联结段2.地基与基础△3.闸室(土建)4.交通桥5.消能防冲段6.下游联结段7.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三)公路桥按照JTGF80/1—2004附录A进行项目划分(四)公路三、管理设施(一)管理设施△1.观测设施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2.生产生活设施房建工程按GB50300—2001附录B划分分项工程3.交通工程公路按JTGF80/1~2—2004划分分项工程4.通信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单独招标时,可单列为单位工程注1:单位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注2:交叉联接建筑物中的“较大建筑物”指该建筑物的工程量(投资)与防洪堤中所划分的其他单位工程的工程量(投资)接近的建筑物。表2(续) 表3引水(渠道)工程项目划分表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一、引(输)水河(渠)道(一)明渠、暗渠1.渠基开挖工程以开挖为主。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2.渠基填筑工程以填筑为主。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渠道衬砌工程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渠顶工程含路面、排水沟、绿化工程、桩号及界桩埋设等5.高边坡处理指渠顶以上边坡处理,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6.小型渠系建筑物以同类数座建筑物为一个分部工程二、建筑物(*指1、2、3级建筑物)(一)水闸1.上游引河段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2.上游联结段3.闸基开挖与处理4.地基防渗及排水△5.闸室段(土建)6.消能防冲段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二、建筑物(*指1、2、3级建筑物)(一)水闸7.下游联结段8.下游引河段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9.桥梁工程10.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11.闸房按GB50300—2001附录B中划分分项工程(二)渡槽1.基础工程2.进出口段△3.支承结构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槽身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三)隧洞1.进口段2.洞身△1)洞身段围岩软弱或裂隙发育时,按长度将洞身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中有开挖单元及衬砌单元。洞身分部工程中对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为主要分部工程。2)洞身开挖围岩质地条件较好时,按施工顺序将洞身划分为数个洞身开挖分部工程和数个洞身衬砌分部工程。洞身衬砌分部工程中对安全、功能或效益起控制作用的分部工程为主要分部工程。△3)洞身衬砌表3(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二、建筑物(*指1、2、3级建筑物)(三)隧洞3.隧洞固结灌浆△4.隧洞回填灌浆5.堵头段(或封堵闸)临时支洞为堵头段,永久支洞为封堵闸6.出口段(四)倒虹吸工程1.进口段含开挖、砌(浇)筑及回填工程△2.管道段含管床、管道安装、镇墩、支墩、阀井及设备安装等。视工程量可按管道长度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3.出口段含开挖、砌(浇)筑及回填工程4.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五)涵洞1.基础与地基工程2.进口段△3.洞身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4.出口段表3(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说明二、建筑物(*指1、2、3级建筑物)(六)泵站1.引渠视工程量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2.前池及进水池3.地基与基础处理4.主机段(土建,电机层地面以下)以每台机组为一个分部工程5.检修间按GB50300—2001附录B中划分分项工程6.配电间△7.泵房房建工程(电机层地面至屋顶)△8.主机泵设备安装以每台机组安装为一个分部工程9.辅助设备安装10.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安装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1.输水管道工程视工程量可划分为数个分部工程12.变电站13.出水池14.观测设施15.桥梁(检修桥、清污机桥等)表3(续) 工程类别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二、建筑物(*指1、2、3级建筑物)(七)公路桥涵(含引道)按照JTGF80/1—2004附录A进行项目划分(八)铁路桥涵按照铁道部发布的规定进行项目划分(九)防冰设施(拦冰索、排冰闸等)按设计及施工部署进行项目划分三、船闸工程按交通部JTJ288—93表2.0.2—1、表2.0.2—2和表2.0.2—3划分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四、管理设施管理处(站、点)的生产及生活用房按GB50300—2001附录B及附录C进行项目划分。观测设施及通讯设施单独招标时,单列为单位工程。注1:分部工程名称前加“△”者为主要分部工程。注2:建筑物级别按《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第2章规定执行注3:*工程量较大的4级建筑物,也可划分为单位工程。表3(续) 4施工质量检验4.1基本规定本节原规程为5条,现修订为12条,增加内容较多,主要增加检测单位、委托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未涉及项目及其它行业项目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4.1.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其设备和人员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关于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业务管理参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4.1.2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国家规定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原规程4.1.1为“计量器具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其授权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和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如:直尺、钢卷尺、温度计、天平、砝码、台秤、压力表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非强制性检定的计量器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检定办法和规章制度,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保证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的试验数据的准确性,同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定。 4.1.3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性质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原规程4.1.2为“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业务,了解被检测对象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参与中间产品质量资料复核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 检测人员主要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及施工单位的专职质检人员。检测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及业务水平)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因此,须对检测人员素质提出要求。鉴于进行中间产品资料复核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规定应具有工程师及以上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并从事过相关试验工作。 4.1.4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原规程4.1.4为“工程质量检验项目的名称和数量应符合《评定标准》的规定。量的名称、量的单位和符号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实施以来,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起了显著的作用,为进一步强调对其的执行力度,本次修订保留该条规定。而量的名称、量的单位和符号,通过调研,现在已普遍采用,本次修订保留意义不大,因此删除。 4.1.5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4.1.6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本条为新增条款,鉴于目前许多工程在检验数据方面所反映出的虚假问题,特作此规定。 4.1.7工程项目中如遇《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尚未涉及的项目质量评定标准时,其质量标准及评定表格,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按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报批。本条为新增条款。对《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中未涉及的单元工程进行项目划分的同时,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根据未涉及的单元工程的技术要求(如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设备生产厂商的技术说明书等)制定施工、安装的质量评定标准,并按照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的统一格式(表头、表身、表尾)制定相应的质量评定表格。 按水利部办建管[2002]182号文规定,上述单元工程的质量评定标准和表格,地方项目须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批准;流域机构主管的中央项目须经流域机构或其委托的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流域分站批准,并报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备案;部直管工程须经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批准。 4.1.8工程中永久性房屋、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项目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可按相应行业标准执行。本条为新增条款。水利水电工程种类繁多,内容丰富,工程项目所涉及的有房屋建筑、交通、铁路、通信等行业方面的建筑物。其设计、施工标准及质量检验标准也有别于水利工程。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应依据这些行业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4.1.9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性质的委托检测项目及数量,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对已建工程质量有重大分歧时,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数量视需要确定,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本条为新增条款。推行第三方检测是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做出本条规定。 4.1.10堤防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本条系根据《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中的规定编写。按该规程的规定,抽检项目和数量见表4,表中序号1~6的抽检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凡抽检不合格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进行验收。处理完毕后,由项目法人提交处理报告连同质量检测报告一并提交竣工验收委员会。 序号工程项目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抽检应满足的要求备注1土料填筑工程干密度、外观尺寸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个断面;每个断面至少抽检2层,每层不少于3点,且不得在堤防顶层取样;每个单位工程抽检样本点总数不得少于20个。2干(浆)砌石工程厚度、密实程度、平整度、缝宽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必要时应拍摄图像资料3混凝土预制块砌筑工程预制块厚度、平整度、缝宽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4垫层工程垫层厚度、垫层铺设情况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点。5堤脚防护工程断面复核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3个断面;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3个断面。6混凝土防洪墙和护坡工程混凝土强度每2000m堤长至少抽检一组,每组3点;每个单位工程至少抽检一组。7堤身截渗、堤基处理及其他工程质量抽检的主要内容和方法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表4 4.1.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本条为新增条款。本条是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编写,见证取样送检的试样由项目法人确定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4.1.12工程中出现检验不合格的项目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2单元(工序)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处理或返工重作,并经重新检验且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3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4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本条为新增条款。 4.2质量检验职责范围4.2.1永久性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及数量并进行自检,自检过程应有书面记录,同时结合自检情况如实填写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办建管[2002]182号)。 2监理单位应根据《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抽样检测结果复核工程质量。其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的数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监理规范》)或合同约定执行。3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单位抽检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对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认定。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其他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本条是对原规程4.2.1条的修订,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监理规范》等规定和技术标准出台后,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项目法人、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在质量检验中应承担的职责范围。永久性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是工程质量检验的主体与重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进行全面检验并将实测结果如实填写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中。 施工单位应坚持三检制。一般情况下,由班组初检、施工队复检、项目经理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监督施工单位规范填写施工质量评定表。项目法人对工程施工质量有相应的检查职责,主要是按照合同对施工单位自检和监理机构抽检的过程进行督促检查。 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规范》6.2.11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样检测。跟踪检测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 平行检测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的抽检属于复核性质,其检验数量以能达到核验工程质量为准,以主要检查、检测项目作为复测重点,一般项目也应复测,据调查,紫坪铺水利枢纽工程、尼尔基水利枢纽工程等建设项目,监理机构抽样检测数量均大于施工单位自检数量的10%。同时,监理机构应有独立的抽检资料,主要指原材料、中间产品和混凝土(砂浆)试件的平行检测资料以及对各工序的现场抽检记录。 质量监督机构对参建各方的质量体系的建立及其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对工程实物质量的抽查主要在以下几方面:1、对项目法人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开展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抽查,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工程建设期间;2、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开展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的抽查,重点是对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施工过程中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是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工序、主要检查检测项目、重要隐蔽工程和工程关键部位等施工质量的抽查;4、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服务保证体系的落实情况及设计的现场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对其他参建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其参建资质和质量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关键岗位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进行抽查。6、对工程实物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视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水利行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检和定向质量检查工作。 4.2.2临时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及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和其它相关标准确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原规程4.2.2为“临时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及评定标准,由建设(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参照《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临时工程(如:围堰、导流隧洞、导流明渠……等)质量直接影响主体工程质量、进度与投资,应予以重视,不同工程对临时工程质量要求也不同,故无法作统一规定,因此,条文规定由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参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要求研究决定,并报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同时,也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质量检验和评定。 4.3质量检验内容4.3.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验等。在原条文基础上,增加质量缺陷备案内容。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指由有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或工地加工厂)制造的压力钢管、拦污栅、闸门等,“机电产品”指由厂家生产的水轮发电机组及其辅助设备、电气设备、变电设备等。 4.3.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与原规程相应条文比较,主要是增加履行相关手续的要求。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施工准备的各项工作应经项目法人和监理机构现场确认,由监理机构根据确认情况签发开工许可证。 施工准备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情况,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到位情况;2)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3)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求; 4)工地试验室的建立情况,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后的需要;5)测量基准点的复核和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情况;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供油及其他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情况; 7)附属工程及大型临时设施,防冻、降温措施,养护、保护措施,防自然灾害预案等准备情况;8)是否制定了完善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计划;9)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要求进行的施工工艺参数试验结果是否经过监理单位的确认;10)施工图及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11)其他施工准备工作。 4.3.3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与原规程4.3.3条比较,主要是增加监理复核的规定,这也是《监理规范》所要求的。主要原材料的主要检验项目和依据标准见表5,其他材料的检验项目和依据见相关标准。 表5名称主要检验项目主要技术标准水泥3d、28d抗压强度及抗折强度,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等《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1999、《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2003、《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及粉煤灰硅酸盐水泥》GB1344—1999、《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1997、《复合硅酸盐水泥》GB12958—1999、《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GB748—1996钢筋外观质量及公称直径、抗拉强度、屈服点、伸长率、冷弯等《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光圆钢筋》GB13013—1991、《钢筋混凝土用热扎带肋钢筋》GB1499—1998、《冷扎带肋钢筋》GB13788—2000粉煤灰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三氧化硫等《水工混凝土掺用粉煤灰技术规范》DL/T5055—1996外加剂《混凝土外加剂》GB8076—1997、《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本条是强制性条文。与原规程4.3.4条比较,主要是增加进场后交货验收的规定。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安装后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因此,上述产品进场后应进行交货验收。条文中列出了交货验收的主要内容及质量要求。交货验收办法应按有关合同条款进行。 4.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作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原规程4.3.5条中,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规定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本次修订删去“按设计要求”,是由于如果不合格的原因是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施工的,应按相应施工技术标准或合同要求进行返工等处理。 单元(工序)工程施工(处理)完毕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作好施工记录,填报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监理单位审核自检资料是否真实、可靠、完整审核结果监理单位现场抽样检验合格否监理单位审核、签认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处理否是是否进入下一单元(工序)工程图1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程序图 4.3.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原规程4.3.6为“施工单位应按月将中间产品质量及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结果报建设(监理)单位,由建设(监理)单位汇总后报质量监督机构。”比较起来,内容变动不大,主要是强调质量信息的及时性。明确施工单位月报制度,及时准确反映工程施工质量状况及工程进度。监理机构汇总质量检验和评定结果,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定期报项目法人和质量监督机构。 4.3.7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见附录A。与原规程4.3.7条比较,主要是改“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为“项目法人组织……”,并报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核定。 工程外观质量是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外观质量检验与评定,由项目法人组织外观质量检验所需仪器、工具和测量人员等,并主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工作。规定了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组的单位及最少人数,目的是为了保证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结论的公正客观。外观质量检验评定的项目、评定标准、评定办法及评定结果由项目法人及时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外观质量评定项目、标准及办法按附录A执行。 4.4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检查与原规程条文比较,主要是在《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出台后,明确事故分类及相应的处理原则。另外,增加了质量缺陷备案检查的相关规定。4.4.1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4类。质量事故分类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进行,见表6。 表6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损失情况事故类别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电安装工程>3000>500,≤3000>100,≤500>20,≤100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1000>100,≤1000>30,≤100>10,≤30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6>3,≤6>1,≤3≤1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4.4.2质量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应按“三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作好事故处理工作。“三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项目法人应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质量事故的调查应按照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质量事故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4.3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发生达不到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定为合格),应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4.4.4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各工程参建单位代表应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质量缺陷备案表应及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格式见附录B。质量缺陷备案资料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备案资料。4.4.3~4.4.4,工程质量缺陷的备案,是按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相关规定编写。 附录B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格式编号: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质量缺陷所在单位工程:缺陷类别:备案日期:年月日 续表1、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主要说明具体部位、缺陷描述并附示意图):2、质量缺陷产生的主要原因:3、对工程的安全、功能和运用影响分析:4、处理方案,或不处理原因分析:5、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应说明主要理由,或采用其他方案及主要理由):保留意见人(签名)(或保留意见单位及责任人,盖公章,签名) 续表6、参建单位和主要人员1)施工单位:(公章)质检部门负责人:(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2)设计单位:(公章)设计代表:(签名)3)监理单位:(公章)监理工程师:(签名)总监理工程师:(签名)4)项目法人:(公章)现场代表:(签名)技术负责人:(签名)填表说明:1.本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2.本表应采用钢笔或中性笔,用深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应规范、工整、清晰。 4.4.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按照处理方案的质量要求,重新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和评定”出自《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SL239—1999中4.1.9条,是强制性条文。 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检验、评定和验收,对保证质量事故发生部位在今后中能按设计工况正常运行十分重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应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为保证处理质量,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4.5数据处理4.5.1测量误差的判断和处理,应符合JJGl027-91和JJF1059-1999的规定。与原条文比较,增加应符合《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1059的规定。4.5.2数据保留位数,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试验规程及施工规范的规定。计算合格率时,小数点后保留一位。与原条文比较,删除“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改为“国家及行业”,考虑可能涉及其它行业。 4.5.3数值修约应符合GB8170-87的规定。《数值修约规则》(GB8170—87)规定数值修约的进舍规则如下:1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小于5时,则舍去。2拟舍弃数字数最左一位数字大于5或是5但其后跟有并非全部为0的数字时,则进1。3如拟舍弃数字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1,为偶数(2,4,6,8,0)则舍弃。即“四舍五入,奇入偶舍”的原则。 4.5.4检验和分析数据可靠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检查取样应具有代表性。2检验方法及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3操作应准确无误。与原条文比较,删除“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改为“国家及行业”,考虑可能涉及其它行业。 4.5.5实测数据是评定质量的基础资料,严禁伪造或随意舍弃检测数据。对可疑数据,应检查分析原因,并作出书面记录。4.5.6单元(工序)工程检测成果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进行计算。4.5.7水泥、钢材、外加剂、混合材及其他原材料的检测数量与数据统计方法应按现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与原条文比较,删除“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改为“国家及行业”,考虑可能涉及其它行业。 4.5.8砂石骨料、石料及混凝土预制件等中间产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的规定。原条文4.5.8为“砂石骨料、土料、石料、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件(块)等原材料及半成品检测数据统计方法应符合《评定标准》(一)和(七)的规定。”。 4.5.9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应符合以下规定:1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应符合附录C的规定。试块组数较少或对结论有怀疑时,也可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检验。2碾压混凝土质量检验与评定按《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53-94规定执行。3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与评定应符合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详见附录D。 附录C系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的4.5.9条规定,并引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填表说明与示例(试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水闸施工规范》SL27—91相关内容编写。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系引用《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有关条文。等同于《水电水利工程锚喷支护施工规范》DL/T5181-2003的相关规定。 附录C普通混凝土试块试验数据统计方法C.0.1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组数n≥30时,应符合表C.0.1的要求:表C.0.1混凝土试块28天抗压强度质量标准项目质量标准优良合格任何一组试块抗压强度最低不得低于设计值的90%85%无筋(或少筋)混凝土强度保证率85%80%配筋混凝土强度保证率95%90%混凝土抗压强度的离差系数:<20MPa≥20MPa<0.18<0.14<0.22<0.18 C.0.2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组数30>n≥5时,混凝土试块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Rn-0.7Sn>R标(C.0.2-1)Rn-1.60Sn≥0.83R标(当R标≥20)(C.0.2-2)或≥0.80R标(当R标<20)(C.0.2-3) 式中:Sn——n组试件强度的标准差,MPa。当统计得到的Sn<2.0(或1.5)MPa时,应取Sn=2.0MPa(R标≥20MPa);Sn=1.5MPa(R标<20Mpa);Rn——n组试件强度的平均值,MPa;Ri——单组试件强度,MPa;R标——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值,MPa;n——样本容量 C.0.3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组数5>n≥2时,混凝土试块强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15R标(C.0.3-1)Rmin≥0.95R标(C.0.3-2)式中——n组试块强度的平均值,MPa;R标——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值,MPa;Rmin——n组试块中强度最小一组的值,MPa。 C.0.4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组数只有一组时,混凝土试块强度应满足下式要求:R≥1.15R标(C.0.4)式中R——试块强度实测值,MPa;R标——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值,MPa。 附录D喷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评定标准D.0.1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支护工程的喷射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应满足重要工程的合格条件,临时支护工程的喷射混凝土试块28天龄期抗压强度应满足一般工程的合格条件。 1重要工程的合格条件为:(D.0.1-1)(D.0.1-2)2一般工程的合格条件为:(D.0.1-3)(D.0.1-4) 式中——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MPa);——喷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设计值(MPa);——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值(MPa);K1,K2——合格判定系数,按表D取值;n——施工阶段每批喷射混凝土试块的抽样组数;Sn——施工阶段同批n组喷射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的标准差(MPa)。 表D合格判定系数K1,K2值n10~1415~24≥25K11.701.651.60K20.900.850.85当同批试块组数n<10时,可按以及验收。(同批试块是指原材料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喷射混凝土试块。) 4.5.10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附录E的规定。在原规程4.5.8条基础上,对砂浆和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进行补充完善。 附录E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E.0.1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试块组数n≥30时,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1强度保证率不小于80%;2任意一组试块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85%;3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小于20.0MPa时,试块抗压强度的离差系数不大于0.22;设计28天龄期抗压强度大于或等于20.0MPa时,试块抗压强度的离差系数小于0.18。 E.0.2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试块组数n<30组时,28d龄期的试块抗压强度应同时满足以下标准:1各组试块的平均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2任意一组试块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的80%。 砂浆、砌筑用混凝土强度检验,同一标号(或强度等级)试块组数n≥30组的检验评定标准系《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和《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七)》SL38—92中的规定。条文中试块组数超过30组和不足30组的最小值要求不一样,主要原因是试块组数不足30组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砌石坝挡水坝等主要建筑物上,对其试块强度的最小值要求应相对降低。 30组以下的试件强度检验评定如何进行,水利行业一直没有明确的标准。关于砂浆强度检验评定合格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中4.0.12条规定: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的附录F规定:同一强度等级试件的平均强度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任意一组试件的强度最小值不低于设计强度等级的75%。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TB10210—2001中关于砂浆强度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与上面不同的是最小值规定不低于设计值的85%。国电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写的《水电工程施工试验与检验》中对砂浆强度的最小值规定是不低于设计值的75%。参照以上标准,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作了如条文所述的规定。另外,因砂浆和砌筑用混凝土均是砌体的胶结材料,故作了同样的规定。 4.5.11混凝土、砂浆的抗冻、抗渗等其它检验评定标准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本条为新增条款,目的是在本规程内完善对砂浆、混凝土各项强度等级的检验和评定。 5施工质量评定本章修订变动较大,主要是质量等级上的规定,明确优良标准为创优而设置,不作验收标准,并另设一节进行条文编写。5.1合格标准5.1.1合格标准是工程验收标准。不合格工程必须进行处理且达到合格标准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验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有: 1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2《单元工程评定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4工程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评定依据增加施工期的试验和观测分析成果。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图纸、质检资料、合同文件等是工程施工质量评定的依据。试运行期的观测资料可综合反映工程建设质量,是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依据。 5.1.2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执行。当达不到合格标准时,应及时处理。处理后的质量等级应按下列规定重新确定: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2经加固补强并经设计和监理单位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时,其质量评为合格。 3处理后的工程部分质量指标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经设计复核,项目法人及监理单位确认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及设计单位确认能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定为合格,但应按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明确原规程第2款由谁进行鉴定,是由设计和监理单位进行鉴定。另外,与原规程相比,增加质量缺陷备案的规定。条文中“处理后部分质量指标达不到设计要求”指单元工程中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项目质量未达到设计要求。“可不再进行处理”者,应按本规程4.4.3及4.4.4规定进行质量缺陷备案。 5.1.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1所含单元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已按要求处理,并经检验合格。2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与原规程比较,主要强调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应按要求处理合格。 5.1.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工程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标准。本条与SL176—1996标准的区别有三点:1)删去了有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条款。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只纳入分部工程评定。2)增加了质量事故已处理合格的条款。3)增加了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的条款。条文中“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含外观质量得分率70%。 外观质量得分率按式1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一位:(1)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基本齐全是指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的类别或数量不够完善,但已有资料仍能反映其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符合实际要求者。对达不到“基本齐全”要求的单位工程,尚不具备单位工程质量合格等级的条件。 5.1.5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合格: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标准在SL176—1996的标准上增加了单位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观测结果的条件。对试运行期及施工期间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者,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析研究原因。 5.2优良标准5.2.1优良等级是为工程项目质量创优而设置。其评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是为鼓励工程项目质量创优或执行合同约定而设置。5.2.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优良标准应按照《单元工程评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执行。全部返工重做的单元工程,经检验达到优良标准时,可评为优良等级。 5.2.3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1所含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以上,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当试件组数小于30时,试件质量合格)。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明确了主要分部工程的优良标准与一般分部工程优良标准相同;2)将单元工程优良率由50%以上改为70%以上,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优良率由全部优良改为优良率90%以上;3)将混凝土拌和质量优良改为混凝土试块质量优良。当n<30时,试块质量合格,同时又满足第1款优良标准时,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为优良。条文中的“50%以上”、“70%以上”、“90%以上”含50%、70%、90%(以下条文相同)。 5.2.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1所含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达到优良等级,主要分部工程质量全部优良,且施工中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2质量事故已按要求进行处理。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85%以上。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5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在原条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明确了主要单位工程与一般单位工程优良标准相同;2)分部工程优良率由50%以上改为70%以上;3)将原规程中“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修改为“未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4)删去了有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条款,即原材料、中间产品及设备的质量只纳入分部工程评定; 5)增加了质量事故已处理合格的条款;6)条文中的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齐全是指按行业标准要求具有数量和内容完整的技术资料;7)增加了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的条款。 5.2.5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同时满足下列标准时,其质量评为优良:1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2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在原条文基础上将单位工程优良率由50%以上改为70%以上,并增加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的条款。 5.3质量评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5.3.1单元(工序)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原规程5.2.1条为“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建设(监理)单位复核。”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施工质量由承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因此规定单元工程质量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组织评定,监理单位复核,具体作法是:单元(工序)工程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终检人员签字后,由监理工程师复核评定。 5.3.2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监理、设计、施工、工程运行管理(施工阶段已经有时)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见附录F。 原规程5.2.2条为“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建设(监理)、质量监督、设计、施工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出自《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中4.1.3条“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等单位组成联合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 在原文基础上作了如下修改: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参加联合小组工作,但应核备其质量等级;2)增加了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核定签证表。如该单元工程由分包单位完成,则总包、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联合小组。工程项目的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需在施工合同中加以明确。 附录F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等级签证表单位工程名称单元工程量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单元工程名称、部位自评日期年月日施工单位自评意见自评意见:2、自评质量等级:终检人员(签名)监理单位抽查意见抽查意见:监理工程师(签名)联合小组核定意见核定意见:2、质量等级:年月日 续表保留意见签名备查资料清单地质编录□测量成果□检测试验报告(岩芯试验、软基承载力试验、结构强度等)□影像资料□其它()□联合小组成员单位名称职务、职称签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运行管理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同时派地质工程师参加。备查资料清单中凡涉及到的项目应在“□”内打“√”,如有其它资料应在括号内注明资料的名称。 5.3.3分部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1。 原规程5.2.3条为“分部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备。大型枢纽主体建筑物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定的规定。一般分部工程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照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自评,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理单位复核后交项目法人认定。 分部工程验收后,由项目法人将验收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备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及其等级评定是否准确,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重新复核。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需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3.4单位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见附录G表G-3。 原规程5.2.4条为“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在施工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由建设(监理)单位复核,报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核定。”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增加了项目法人认定的规定。即施工单位质检部门按照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自评,并填写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监理单位复核,项目法人认定。单位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5.3.5工程项目质量,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后,由监理单位进行统计并评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经项目法人认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见附录G表G-4。原规程5.2.5条为“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由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本条修改较多,增加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的条件、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的责任。工程项目质量评定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5.3.6阶段验收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价意见。本条为新增条款。阶段验收时,工程项目一般没有全部完成,验收范围内的工程有时构不成完整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为对验收范围内的工程质量有一定的评价,故本条规定可以参照5.3.4条对需要验收的工程进行质量检验与评定。 5.3.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原规程5.2.6条为“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见附录C。”本条文为强制性条文。与原规程的区别是:将“质量评定报告”改为“质量监督报告”;将“质量等级的建议”改为“质量是否合格的明确结论”;取消原附录C“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附录G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表G-1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分部工程名称施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分部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项次单元工程种类工程量单元工程个数合格个数其中优良个数备注123456合计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表头、表身 表尾施工单位自评意见监理单位复核意见项目法人认定意见本分部工程的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优良率为%,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个,优良率为%。原材料质量,中间产品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机电产品质量。质量事故及质量缺陷处理情况: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盖公章)年月日复核意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监理工程师:年月日总监或副总监:(盖公章)年月日认定意见: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现场代表:年月日技术负责人:(盖公章)年月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备)意见:核定等级:核定(备)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注: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表G-2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单位工程名称施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序号分部工程名称质量等级序号分部工程名称质量等级合格优良合格优良1829310411512613714分部工程共个,全部合格,其中优良个,优良率%,主要分部工程优良率%。 续表外观质量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施工质量检验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观测资料分析结论施工单位自评等级:评定人:项目经理:(公章)年月日监理单位复核等级:复核人:总监或副总监:(公章)年月日项目法人认定等级:复核人:单位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等级:核定人:机构负责人:(公章)年月日 表G-3单位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核查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核查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份数核查情况1原材料水泥出厂合格证、厂家试验报告2钢材出厂合格证、厂家试验报告3外加剂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性能指标4粉煤灰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性能指标5防水材料出厂合格证、厂家试验报告6止水带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性能试验报告7土工布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性能试验报告8装饰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性能试验报告9水泥复验报告及统计资料10钢材复验报告及统计资料11其他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及技术性能试验资料 续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核查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份数核查情况12中间产品砂、石骨料试验资料13石料试验资料14混凝土拌和物检查资料15混凝土试件统计资料16砂浆拌和物及试件统计资料17混凝土预制件(块)检验资料18金属结构及启闭机拦污栅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文件19闸门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文件20启闭机出厂合格证及有关技术文件21压力钢管生产许可证及有关技术文件22闸门、拦污栅安装测量记录23压力钢管安装测量记录24启闭机安装测量记录25焊接记录及探伤报告 续表项次项目份数核查情况26金属结构及启闭机焊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27运行试验记录28机电设备产品出厂合格证、厂家提交的安装说明书及有关资料29重大设备质量缺陷处理资料30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测量记录31升压变电设备安装测试记录32电气设备安装测试记录33焊缝探伤报告及焊工资质证明34机组调试及试验记录35水力机械辅助设备试验记录36发电电气设备试验记录37升压变电电气设备检测试验报告38管道试验记录3972小时试运行记录 续表项次项目份数核查情况40重要隐蔽工程施工记录灌浆记录、图表41造孔灌注桩施工记录、图表42振冲桩振冲记录43基础排水工程施工记录44地下防渗墙施工记录45主要建筑物地基开挖处理记录46其他重要施工记录47综合资料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质量缺陷处理检查记录48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观测资料49工序、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50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施工单位自查意见监理单位复查意见自查:填表人:质检部门负责人:(公章)年月日复查: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公章)年月日 表G-4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表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工程等级设计单位建设地点监理单位主要工程量施工单位开工、竣工日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评定日期年月日序号单位工程名称单元工程质量统计分部工程质量统计单位工程等级备注个数(个)其中优良(个)优良率(%)个数(个)其中优良(个)优良率(%)1加△者为主要单位工程23456789 续表10加△者为主要单位工程1112131415161718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合计评定结果本项目单位工程个,质量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程个,优良率%,主要单位工程优良率%。。观测资料分析结论:。监理单位意见项目法人意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意见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公章)年月日工程项目质量等级:法定代表人:项目法人:(公章)年月日工程项目质量等级:负责人:质量监督机构:(公章)年月日 附录A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A.1基本规定A.1.1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他工程等四类。A.1.2附录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的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有附录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研究确定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A.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2.1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2.1。 表A.2.1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标准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一级100%二级90%三级70%四级01建筑物外部尺寸122轮廓线103表面平整度104立面垂直度105大角方正56曲面与平面联结97扭面与平面联结98马道及排水沟3(4)9梯步2(3)10栏杆2(3)11扶梯212闸坝灯饰213混凝土表面缺陷情况10 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标准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一级100%二级90%三级70%四级014表面钢筋割除2(4)15砌体勾缝宽度均匀、平整416坚、横缝平直417浆砌卵石露头情况818变形缝3(4)19启闭平台梁、柱、排架520建筑物表面1021升压变电工程围墙(栏栅)、杆、架、塔、柱522水工金属结构外表面6(7)23电站盘柜724电缆线路敷设4(5)25电站油气、水、管路3(4)续表 续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标准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一级100%二级90%三级70%四级026厂区道路及排水沟427厂区绿化8合计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单位单位名称职称签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意见:核定人:(签名),加盖公章年月日注:量大时,标准分采用括号内数值。 A.2.2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A.2.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1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标准得分见表A.2.3。表A.2.3外观质量等级与标准得分3检查项目(如表A.2.1中项次6、7、12、17、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评定等级检测项目测点合格率(%)各项评定得分一级100该项标准分二级90.0~99.9该项标准分×90%三级70.0~89.9该项标准分×70%四级<70.00 5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如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派1~2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1人)。A.2.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A.3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3.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3.1-2。 表A.3.1-1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标准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一级100%二级90%三级70%四级01外部尺寸302轮廓线103表面平整度104曲面平面联结55排水56上堤马道37堤顶附属设施58防汛备料堆放59草皮810植树8 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标准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一级100%二级90%三级70%四级011砌体排列512砌缝10合计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单位单位名称职称签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意见:核定人:(签名),加盖公章年月日续表 表A.3.1-2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1外部尺寸土堤高程堤顶允许偏差为0~+15㎝平(戗)台顶允许偏差为-10~+15㎝宽度堤顶允许偏差为-5~+15㎝平(戗)台顶允许偏差为-10~+15㎝边坡坡度不陡于设计值,目测平顺混凝土及砌石墙(堤)堤顶高程干砌石墙(堤)允许偏差为0~+5㎝浆砌石墙(堤)允许偏差为0~+4㎝混凝土墙(堤)允许偏差为0~+3㎝墙面垂直度干砌石墙(堤)允许偏差为0.5%浆砌石墙(堤)允许偏差为0.5%混凝土墙(堤)允许偏差为0.5%墙顶厚度各类砌筑墙(堤)允许偏差为-1~+2cm边坡坡度不陡于设计值,目测平顺2轮廓线用长15m拉线沿堤顶轮廓连续测量15m长度内凹凸偏差为3cm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3表面平整度干砌石墙(堤)用2m靠尺检测,不大于5.0cm/2m浆砌石墙(堤)用2m靠尺检测,不大于2.5cm/2m混凝土墙(堤)用2m靠尺检测,不大于1.0cm/2m4曲面与平面联结现场检查一级:圆滑过渡,曲线流畅;二级:平顺联结,曲线基本流畅;三级:联结不够平顺,有明显折线;四级:联结不平顺,折线突出5排水现场检查,结合检测质量标准:排水通畅,形状尺寸误差为±3cm,无附着物。一级:符合质量标准;二级:基本符合质量标准;三级:局部尺寸误差大,局部有附着物;四级:排水尺寸误差大,多处有附着物6上堤马道现场检查,结合检测质量标准:马道宽度偏差为±2cm,高度偏差为±2cm。一级:符合质量标准;二级:基本符合质量标准;三级:发现尺寸误差较大;四级:多处马道尺寸误差大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7堤顶附属设施现场检查一级:混凝土表面平整,棱线平直度等指标符合质量标准;二级:混凝土表面平整,棱线平直度等指标基本符合质量标准;三级:混凝土表面平整,棱线平直度等指标发现尺寸误差较大;四级:混凝土表面平整,棱线平直度等指标误差大8防汛备料堆放现场检查一级:按规定位置备料,堆放整齐;二级:按规定位置备料,堆放欠整齐;三级:未按规定位置备料,堆放欠整齐;四级:备料任意堆放9草皮现场检查一级:草皮铺设(种植)均匀,全部成活,无空白;二级:草皮铺设(种植)均匀,成活面积90%以上,无空白;三级:草皮铺设(种植)基本均匀,成活面积70%以上,有少量空白;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10植树现场检查一级:植树排列整齐、美观,全部成活,无空白;二级:植树排列整齐,成活率90%以上,无空白;三级:植树排列基本整齐,成活率70%以上,有少量空白;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11砌体排列现场检查一级:砌体排列整齐、铺放均匀、平整,无沉陷裂缝;二级:砌体排列基本整齐、铺放均匀、平整,局部有沉陷裂缝;三级:砌体排列多处不够整齐、铺放均匀、平整,局部有沉陷裂缝;四级:砌体排列不整齐、不平整,多处有裂缝12砌缝现场检查一级:勾缝宽度均匀,砂浆填塞平整;二级:勾缝宽度局部不够均匀,砂浆填塞基本平整;三级:勾缝宽度多处不均匀,砂浆填塞不够平整;四级:勾缝宽度不均匀,砂浆填塞粗糙不平注:项次9草皮、10植树质量标准中的“空白”,指漏栽(种)面积。 A.3.2堤防工程较大交叉联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参见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表A.4.2-2)中类似建筑物。A.3.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A.3.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A.4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A.4.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1-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4.1-2。 表A.4.1-1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项次项目标准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一级100%二级90%三级70%四级01外部尺寸102轮廓线103表面平整度104曲面与平面联结35扭面与平面联结36渠坡渠底衬砌107变形缝、结构缝68渠顶路面及排水沟89渠顶以上边坡610戗台及排水沟511沿渠小建筑物512梯步3 续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项次项目标准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一级100%二级90%三级70%四级013弃渣堆放514绿化1015原状岩土面完整性3合计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单位单位名称职称签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意见:核定人:(签名),加盖公章年月日 表A.4.1-2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1外部尺寸1)上口宽、底宽允许偏差为±1/200设计值2)渠顶宽±3cm2轮廓线1)渠顶边线2)渠底边线3)其他部位用15m长拉线连续测量,其最大凹凸不超过3cm3表面平整度1)混凝土面、砂浆抹面、混凝土预制块用2m直尺检测,不大于1cm/2m2)浆砌石(料石、块石、石板)用2m直尺检测,不大于2cm/2m3)干砌石用2m直尺检测,不大于3cm/2m4)泥结石路面用2m直尺检测,不大于3cm/2m4曲面与平面联结现场检查一级:圆滑过渡,曲线流畅,表面清洁,无附着物二级:联结平顺,曲线基本流畅,表面清洁,无附着物三级:联结基本平顺,局部有折线,表面无附着物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5扭面与平面联结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6渠坡渠底衬砌1)混凝土护面、砂浆抹面现场检查一级:表面平整光洁,无质量缺陷;二级:表面平整,无附着物,无错台、裂缝及蜂窝等质量缺陷;三级:表面平整,局部蜂窝、麻面、错台及裂缝等质量缺陷面积小于5%,且已处理合格;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2)混凝土预制板(块)护面现场检查一级:完整、砌缝整齐,表面清洁、平整;二级:完整、砌缝整齐,大面平整,表面较清洁;三级:完整、砌缝基本整齐,大面平整,表面基本清洁;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3)浆砌石(含料石、块石、石板、卵石)现场检查一级:石料外形尺寸一致,勾缝平顺美观,大面平整,露头均匀,排列整齐;二级:石料外形尺寸一致,勾缝平顺,大面平整,露头较均匀,排列较整齐;三级:石料外形尺寸基本一致,勾缝平顺,大面基本平整,露头基本均匀;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7变形缝、结构缝现场检查一级:缝宽均匀、平顺,充填材料饱满密实;二级:缝宽较均匀,充填材料饱满密实;三级:缝宽基本均匀,局部稍差,充填材料基本饱满;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8渠顶路面及排水沟现场检查一级:路面平整,宽度一致,排水沟整洁通畅,无倒坡;二级:路面平整,宽度基本一致,排水沟通畅,无倒坡;三级:路面较平整,宽度基本一致,排水沟通畅;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9渠顶以上边坡1)混凝土格栅护砌现场检查一级:网格摆放平稳、整齐,坡脚线为直线或规则曲线;二级:网格摆放平稳、较整齐,坡脚线基本为直线或规则曲线;三级:网格摆放平稳、基本整齐,局部稍差;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2)砌石衬护边坡现场检查一级:砌石排列整齐、平整、美观;二级:砌石排列较整齐,大面平整;三级:砌石面基本平整;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10戗台及排水沟1)戗台宽度允许偏差为±2cm2)排水沟宽度允许偏差为±1.5cm3)戗台边线顺直度3cm/15m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11沿渠小建筑物现场检查一级:外表平整、清洁、美观,无缺陷;二级:外表平整、清洁,无缺陷;三级:外表基本平整、较清洁、表面缺陷面积小于5%总面积;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12梯步现场检查一级:梯步高度均匀,长度相同,宽度一致,表面清洁,无缺陷;二级:梯步高度均匀,长度基本相同,宽度一致,表面清洁,无缺陷;三级:梯步高度均匀,长度基本相同,宽度基本一致,表面较清洁,有局部缺陷;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13弃渣堆放现场检查一级:堆放位置正确,稳定、平整;二级:堆放位置正确,稳定、基本平整;三级:堆放位置基本正确,稳定、基本平整,局部稍差;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14绿化1)植树现场检查一级:植树排列整齐、美观,全部成活,无空白;二级:植树排列整齐,成活率90%以上,无空白;三级:植树排列基本整齐,成活率70%以上,有少量空白;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2)草皮现场检查一级:草皮铺设(种植)均匀,全部成活,无空白;二级:草皮铺设(种植)均匀,成活面积90%以上,无空白;三级:草皮铺设(种植)基本均匀,成活面积70%以上,有少量空白;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3)草方格(草格栅)现场检查一级:大面平整,过渡自然,网格规则整齐,栽插均匀,栽种植物成活率达80%以上;二级:大面较平整,网格规则,栽插较均匀,栽种植物成活率达60%以上;三级:大面基本平整,网格基本规则,栽插基本均匀,栽种植物成活率达50%以上;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15原状岩土面完整性现场检查一级:原状岩土面完整,无扰动破坏;二级:原状岩土面完整,局部有扰动,无松动岩土;三级:原状岩土面基本完整,松动岩土已处理;四级:达不到三级标准者注:项次14植树和草皮质量标准中的“空白”指漏栽(种)面积。 A.4.2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2-1。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标准见表A.4.2-2。 表A.4.2-1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标准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一级100%二级90%三级70%四级01外部尺寸122轮廓线103表面平整度104立面垂直度105大角方正56曲面与平面联结87扭面与平面联结88梯步49栏杆4(6) 续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标准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一级100%二级90%三级70%四级010灯饰2(4)11变形缝、结构缝312砌体6(8)13排水工程314建筑物表面515混凝土表面516表面钢筋割除417水工金属结构表面618管线(路)及电气设备4 续表单位工程名称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评定日期年月日项次项目标准分(分)评定得分(分)备注一级100%二级90%三级70%四级019房屋建筑安装工程6(8)20绿化8合计应得分,实得分,得分率%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单位单位名称职称签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意见:核定人:(签名),加盖公章年月日注:量大时,标准分采用括号内数值。 表A.4.2-2引水(渠道)建筑物工程外观质量标准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1外部尺寸过流断面尺寸允许偏差为±1/200设计值梁、柱截面允许偏差为±0.5cm墩墙宽度、厚度允许偏差为±4cm坡度m值允许偏差为±0.052轮廓线连续拉线检测尺寸较大建筑物,最大凹凸不超过2cm/10m;较小建筑物,最大凹凸不超过1cm/5m3表面平整度1)混凝土面、砂浆抹面、混凝土预制块用2m直尺检测,不大于1cm/2m2)浆砌石(料石、块石、石板)用2m直尺检测,不大于2cm/2m3)干砌石用2m直尺检测,不大于3cm/2m4)饰面砖用2m直尺检测,不大于0.5cm/2m4立面垂直度墩墙允许偏差为1/200设计高,且不超过2cm柱允许偏差为1/500设计高,且不超过2cm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5大角方正检测±0.6°(用角度尺检测)6曲面与平面联结现场检查一级:圆滑过渡,曲线流畅二级:平顺联结,曲线基本流畅三级:联结不够平顺,有明显折线四级:未达到三级标准者7扭面与平面联结8梯步检测高度偏差为±1cm宽度偏差为±1cm长度偏差为±2cm9栏杆现场检查、检测1、混凝土栏杆:顺直度1.5cm/15m;垂直度±1.0cm2、金属栏杆:顺直度1cm/15m;垂直度±0.5cm;漆面色泽均匀,无起皱、脱皮、结疤及流淌现象10灯饰现场检查一级:排列顺直,外形规则二级:排列顺直,外形基本规则三级:排列基本顺直,外形基本规则四级:未达三级标准者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11变形缝、结构缝现场检查一级:缝面顺直,宽度均匀,填充材料饱满密实二级:缝面顺直,宽度基本均匀,填充材料饱满三级:缝面基本顺直,宽度基本均匀,填充材料基本饱满四级:未达到三级标准者12砌体现场检查一级:砌体排列整齐、露头均匀,大面平整,砌缝饱满密实,缝面顺直,宽度均匀;二级:砌体排列基本整齐、露头基本均匀,大面平整,砌缝饱满密实,缝面顺直,宽度基本均匀;三级:砌体排列多处不整齐、露头不够均匀,大面基本平整,砌缝基本饱满,缝面基本顺直,宽度基本均匀;四级:未达三级标准者13排水工程现场检查一级:排水沟轮廓顺直流畅,宽度一致,排水孔外形规则,布置美观,排水畅通;二级:排水沟轮廓顺直,宽度基本一致,排水孔外形规则,排水畅通;三级:排水沟轮廓基本顺直,宽度基本一致,排水孔外形基本规则,排水畅通;四级:未达三级标准者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14建筑物表面现场检查一级:建筑物表面洁净无附着物;二级:建筑物表面附着物已清除,但局部清除不彻底;三级:表面附着物已清除80%,无垃圾;四级:未达到三级标准者15混凝土表面现场检查、检测一级:混凝土表面无蜂窝、麻面、挂帘、裙边、错台、局部凹凸及表面裂缝等缺陷二级:缺陷面积之和不大于3%总面积三级:缺陷面积之和为总面积3%~5%四级:缺陷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5%并小于10%,超过10%应视为质量缺陷。16表面钢筋割除现场检查、检测一级:全部割除,无明显凸出部分;二级:全部割除,少部分明显凸出表面;三级:割除面积达到95%以上,且未割除部分不影响建筑功能及安全;四级:割除面积<95%者注:设计有具体要求者,应符合设计要求。 续表项次项目检查、检测内容质量标准17水工金属结构表面现场检查一级:焊缝均匀,两侧飞渣清除干净,临时支撑割除干净,且打磨平整,油漆均匀,色泽一致,无脱皮起皱现象二级:焊缝均匀,表面清除干净,油漆基本均匀三级:表面清除基本干净,油漆防腐完整,颜色基本一致四级:未达到三级标准者18管线(路)及电气设备现场检查一级:管线(路)顺直,设备排列整齐,表面清洁二级:管线(路)基本顺直,设备排列基本整齐,表面基本清洁三级:管线(路)不够顺直,设备排列不够整齐,表面不够清洁四级:未达到三级标准者19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见附录A.5相关内容。20绿化现场检查一级:草皮铺设、植树满足设计要求;二级:草皮铺设、植树基本满足设计要求;三级:草皮铺设、植树有空白,多处成活不好;四级:未达到三级标准者注:项次20绿化质量标准中的“空白”指漏栽(种)面积。 A.4.3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A.4.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A.5其他工程外观质量评定A.5.1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A.5.2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5.2。 表A.5.2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评定日期年月日序号项目抽查质量状况质量评价好一般差1建筑与结构室外墙面2变形缝3水落管、屋面4室内墙面5室内顶棚6室内地面7楼梯、踏步、护栏8门窗1给排水与采暖管道接口、坡度、支架2卫生器具、支架、阀门3检查口、扫除口、地漏4散热器、支架 续表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评定日期年月日序号项目抽查质量状况质量评价好一般差1建筑电气配电箱、盘、板、接线盒2设备器具、开关、插座3防雷、接地1通风与空调风管、支架2风口、风阀3风机、空调设备4阀门、支架5水泵、冷却塔6绝热1电梯运行、平层、开关门2层门、信号系统3机房 续表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结构类型建筑面积评定日期年月日序号项目抽查质量状况质量评价好一般差1智能建筑机房设备安装及布局2现场设备安装外观质量综合评价外观质量评定组成员单位单位名称职称签名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意见:核定人:(签名),加盖公章年月日注:质量综合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A.5.3房屋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4.3.7条的规定,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负责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具体实施应结合A.2.3条的规定进行。1表A.5.2表头的“分部工程”栏,指发电厂房、变电站、水闸等单位工程中包含的房屋建筑分部工程,需按表A.5.2评定外观质量,同时应在表中填写分部工程名称。2外观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定性判断项目,应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共同通过观察触摸(有时可辅以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 3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外观质量有具体检验要求。表A.5.2中质量评价标准如下:1)好,指外观质量较优良;2)一般,指基本符合要求;3)差,指外观质量达不到要求,且存在明显缺陷者。被评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检查评定。4观感质量评定后,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应在表A.5.2表尾签字。A.5.4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谢谢各位!如需交流,请发邮件至:sl176zk@163.com 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FAITHIMEANAVISIONOFGOODONECHERISHESANDTHEENTHUSIASMTHATPUSHESONETOSEEKITSFULFILLMENTREGARDLESSOFOBSTACLES.BYFAITHIBYFAI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