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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人:永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项目部招标代理机构: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2010年10月
目录第一卷1第一章招标公告2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21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8第五章工程量清单38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43第二卷技术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53
第一卷商务文件
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89
永新县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永新县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永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项目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经吉市发改招标核字[2010]204号文核准,现进行公开招标,特将项目有关情况公告如下。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永新县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本次招标共划分为6个标段,工程建设地点分别在永新县里田、埠前、文竹镇及芦溪、象形、坳南乡等乡镇,招标金额约1200万元,建设工期主体工程均为60日历天,招标范围为取水泵房、水池、水厂综合楼、加药间、管道开挖及铺设、水井、土方等,具体详见招标人清单。各标段划分一览表标段招标金额(万元)建设地点1约375象形乡2约300文竹镇3约270里田镇4约208埠前镇5约40芦溪乡6约25坳南乡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企业必须具备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3.2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水利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含临时执业证书。临时建造师必须取得江西省水利厅颁发的培训上岗证,岗位证书未发放到位,则必须为江西省水利厅网上公布的人员)89
和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3.3拟投入其他人员要求:技术负责人要求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质检员必须具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书;专职安全员的安全员证和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上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相应证书所载明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3.4非本省水利水电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在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年检合格的《信用档案》,且参加资格审查报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的有关规定。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资格审查方法本次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5招标文件的获取招标文件请投标人于2010年11月1日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新县人民政府网、永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东昌咨询网(http//www.jxdczx.com)上下载。6投标文件的递交6.1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0年11月22日9时00分,地点为永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新县人民政府网、永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东昌咨询网(http//www.jxdczx.com)上发布。8联系方式89
招标人:永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项目部地址:永新县水利局院内联系人:汤先生电话:15079686567招标代理机构: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安市韶山西路17号联系人:熊女士电话:0796-82415182010年10月29日89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8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永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项目部地址:永新县联系人:汤先生电话:15079686567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江西东昌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地址:吉州区韶山西路17号28栋联系人:熊吉平电话:0796-82415181.1.4项目名称永新县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1.1.5建设地点永新县里田、埠前、文竹镇及芦溪、象形、坳南乡等乡镇1.1.6设计人吉安市水利水电设计院1.1.7监理人吉安市吉泰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2.1资金来源上级拨款1.2.3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3.1招标范围取水泵房、水池、水厂综合楼、加药间、管道开挖及铺设、水井、土方等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每个标段主体工程(泵房、水池、主管网)均为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0年12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1年2月15日1.3.3质量要求合格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如下:企业资质条件: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具有贰级及以上水利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证(含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临时执业建造师必须取得江西省水利厅颁发培训上岗证,如岗位证书未发放到位,则必须为江西省水利厅网上公布的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资格:必须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质检员资格: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员岗位证。安全员资格:必须具有专职安全员证和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以上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即相应证书所载明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非本省水利水电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在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年检合格的《信用档案》,且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89
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的有关规定。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9踏勘现场√不组织□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1.10.2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2010年11月9日下午5时以前1.11分包√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偏离√不允许□允许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招标澄清文件、招标修改文件、补充文件以及补遗文件与通知等(如有)2.2.2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11月22日上午9时00分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文件:排序前7名的投标人须在开标现场提交一份内容为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含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单价分析表)电子文件(只接收U盘,不退),并且是Excel格式(非软件格式),用信封装好并加盖单位公章单独包装。一个投标单位所投标段可用一个U盘。3.3.1投标有效期本表第2.2.2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30天。3.4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形式:转帐,必须从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本单位帐户(不含企业的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必须到帐,以中心出具的到帐汇总表为准,转帐时应注明工程名称)。投标保证金金额:1-4标段:每个标段人民币5万元,5-6标段;每个标段人民币1万元;投标保证金帐号:181036301000008636开户银行:永新县农村信用联社禾川信用社交纳截止时间:2010年11月19日下午16时00分前。保证金执收人:永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89
投标保证金未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允许3.7.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副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页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3.7.4投标文件副本份数2份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地址:永新县水务局招标人名称:永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项目部招标工程名称:永新县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投标文件在2010年11月22日9时00分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地址: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永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是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永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1投标人出席开标会现场人员要求□法定代表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和注册建造师以上打“√”人员必须出席开标会,否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5.2开标程序详见评标办法第二条。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经济类2人,技术类3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项目所在设区市中随机抽取。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不超过3人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转帐;履约担保的金额:按中标价的10%(其中:金额的50%为农民工工资押金)。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份数:1份,EXCEL2003格式10.2原件需要提交10.3中标后须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2份10.4中标人须支付费用89
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国家发改委[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10.5投标文件中影印件要求无10.6投标资料费投标企业需交纳资格审查及资料费1-4标段:每个标段1000元,5-6标段:每个标段800元(不退),随同投标保证金一并汇入指定账户。资料费未到账的,其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10.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89
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投标人资格要求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投标人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拟投入人员要求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89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被责令停业的;(10)在本省、本市、本县被暂停或取消水利工程投标资格的或在永新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期间的;(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9踏勘现场1.9.18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0投标预备会1.10.1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1.10.2在本章第2.2.2款规定的时间,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发布在相关网站上。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分包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主体,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须经发包人同意。1.12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2)投标人须知;(3)评标办法;(4)合同条款及格式;(5)工程量清单;(6)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89
(8)投标文件格式;(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节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招标文件的澄清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2010年11月8日下午5时前将疑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往招标人信箱(jxdc1518@126.COM),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投标人传递的电子邮件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但不应有投标人信息。2.2.2见投标须知前附表。2.2.3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于2010年11月9日下午5:00之前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永新县人民政府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东昌咨询网(http//www.jxdczx.com)”公布。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在投标截止时间_5天前,招标人都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将刊登在“吉安市人民政府网、永新县人民政府网、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永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西东昌咨询网(http//www.jxdczx.com)”上,各投标人应关注信息发布的相关网站,如因信息查询带来的错误判断,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3.2补充通知将报分管监督的招标办备案。2.3.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补充通知内容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补充通知中写明。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组成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报价书;89
(2)投标书附录(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授权委托书(如为授权人参加投标);(5)压证承诺书;(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7)单价分析表;(8)投标辅助资料;(9)资格审查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10)其他:工程量清单报价电子文件。3.2投标报价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节第4.3款的有关要求。3.3投标有效期3.3.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投标保证金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3.4.2投标人不按本节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89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3.5资格审查资料详见评标办法。3.6备选投标方案本工程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3.7投标文件的编制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投标文件应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副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页均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A4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4.投标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89
4.1.2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上还应写明以下内容:(1)所投标段名称和合同编号(如果有);(2)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3)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3未按本节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投标文件的递交4.2.1投标人应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节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节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开标5.1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携法人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携本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和注册建造师携本人身份证准时出席89
,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若投标人代表未按上述规定出席开标会议或证件不全,则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开标程序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6.评标6.1评标委员会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6.2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合同授予7.1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中标通知在本节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发未中标通知书。7.3履约担保89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7.3.2中标人不能按本节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8.1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5)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8.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9.纪律和监督9.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89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9.2.2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89
9.2.3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容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排序前7名的投标人须在开标现场提交一份内容为本招标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不限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单价分析表)电子文件(只接收U盘,不退),并且是Excel格式(非软件格式),用信封装好并加盖单位公章单独包装。10.2原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时按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10.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89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10.4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国家发改委[2002]1980号文件收费标准向招标代表一次性交纳招标代表服务费。10.5投标文件影印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6投标资料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招标文件解释权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89
第三章评标办法89
评标办法前附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条款评审因素评审标准初步评审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文件的格式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投标文件的报价只能有一个报价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符合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投标人须知规定资格审查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具有贰级及以上水利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执业证,临时执业建造师证必须取得江西省水利厅颁发培训上岗证,岗位证书未发放到位,则必须为江西省水利厅网上公布的人员)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具有水利水电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证书质检员具有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测员岗位证安全员具有专职安全员证和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89
其他以上拟投入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即相应证书所载明单位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具有银行开户许可证。非本省水利水电系统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在江西省水利厅办理的年检合格的《信用档案》,且参加投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5]240号文的有关规定。响应性评审标准计划工期符合招投标人须知规定工程质量符合招投标人须知规定押证上岗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承诺押证上岗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无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详细评审投标报价部分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1)招标人编制的各标段标底控制价:答疑时公布。2)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0.9A至0.98A;3)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4)C=(A+B-2G)÷2×K+G;5)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0.955、0.960、0.965、0.970、0.975、0.980,七个数之一;报价复核对投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逐项复核,如有错误,即为废标。每项固定报价、暂定价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主要控制单价应在0.9~0.98倍值范围内,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89
一、评标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等的通知》(吉府办发[2007]25号)、赣水招字【2008】8号文之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选择为原则,但不保证最低报价中标。本工程一个投标单位可同时报多个标段,但一个投标单位只能中一个标段,其投标单位在另一个标段的投标报价仍然有效。按开标顺序确定中标。开标顺序:按招标人划分的1-6标段顺序。评标采取采用公开控制价报价评分法及评标委员会负责制。评标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从江西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的项目所在设区市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分报价复核组和技术组,2名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和1名经济类评标专家组成技术组;1名经济类评标专家和1名工程技术类评标专家组成报价复核组。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技术组评委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进行资格审查、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报价复核组根据本评标办法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总价、单价、单价分析等因素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前3名给招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二、开标会程序1、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领导;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3、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4、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但不宣布其名单);5、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6、公开审查投标人下列证件,以证明其本次投标是否有效:①企业法人代表证或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相应的本人身份证;②建造师注册证书(含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及本人身份证;89
7、业主抽取投标人代表,再由投标人代表抽取下浮系数(K值)。8、在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有效后,开启投标人的标书(开启标书的顺序:按永新县公共资源中心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到账顺序),宣读其投标报价及其他认为应该宣读的内容。报价计分排序。9、开标会结束,转入评标阶段。取报价排序前7名的投标人原件收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同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其他条件进行评审,最后推荐出评审合格的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三、评审标准1、初步评审标准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①投标人须知第2.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②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③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5)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①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2、详细评审标准1)评标总价的确定招标人编制的各标段的标底控制价:答疑时公布。89
有效投标报价范围为0.90A至0.98A(固定报价和备用金不下浮)。超出该范围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报价,该投标人报价不参与B值计算。有效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B,评标总价C=(A+B-2G)÷2×K+G(固定报价、暂定价和备用金不参与K值调整)。B值按开标现场公布的所有投标人投标唱标价计算,开标会现场确定的废标或无效标不进入B值计算。G为固定报价和备用金之和。K为合理低价期望值,K为0.95、0.955、0.96、0.965、0.97、0.975、0.98七个数之一,在开标现场开标前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由业主代表现场抽取。2)复核报价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投标人报价时将对投招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逐项复核。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与评标委员会复核的报价不一致时,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将被认定为废标。3)控制单价评审投标人投标单价均应在相应主要控制单价的0.90~0.98倍值范围内,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招标人给定的主要控制单价将在答疑时给定。4)固定报价和备用金评审招标人的标底控制价中的每项固定报价、暂定价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否则将被认定为废标。四、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89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五、评标结果1、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人的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注:1、若排序前三名出现两个(含)以上投标单位报价相同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招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当场随机抽取排序名次。2、专家评审出现废标的,不影响该标段合理最低价B值的计算结果。8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89
本工程通用合同条款同水利部2009年版《水利水电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的部分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均应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发包人是:永新县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项目部1.1.2.6监理人是:吉安市吉泰水利水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1.1.3工程和设备1.1.3.4单位工程:永新县2010年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工程1.1.3.10永久占地:本项目永久工程建筑设计范围1.1.3.1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报送,招标人审核批准后确定1.1.4日期1.1.4.2开工日期:本项目在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暂定为2010年12月1日。1.1.4.3工期:本项目计划工期主体工程(厂房、水池、主管网等)均为60日历天1.1.4.4竣工日期:本项目竣工日期为2011年2月15日1.1.4.5缺陷责任期:1年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4暂列金额:指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包含在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固定报价与备用金项目中。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包含在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固定报价与备用金项目中。89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除合同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有关补充文件(包括澄清材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包括投标辅助材料);(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经评审确认的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报价清单;(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2.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的征地和移民,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3.监理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本款3.1.1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1)按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2)变更合同的范围;(3)确定延长完工期限;(4)影响工期、质量、合同价等其他重大决定;(5)涉及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6)批准因责任事故停工后的复工;(7)对承包方变更单价要求的答复;(8)按第15.3条规定,当工程发生变更时,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89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4.承包人4.2履约担保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本项目承包人的履约担保形式及金额按下面第(2)种定办理,且须在签订施工合同前提供给发包人。履约担保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1)保函(2)现金或转帐:按中标价的10%(其中金额的50%为农民工工资押金)。(3)不需提供履约担保4.3分包删去本款第4.3.2项,并代之以“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若将非主体工程分包出去,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分包给第三人。”删去本款第4.3.3项,并代之以“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4.5承包人项目经理本款4.5.1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遣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89
本款4.6.1项变更为: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派遣本工程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且人员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和市行政主管部门同意。5.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为下面第(1)项内容:(1)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2)本工程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但下表所列材料承包人必须在下表所列的厂家购买。序号名称及规格生产厂家备注(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序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计划交货日期备注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为下面第(1)项内容:(1)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见下表内容。序号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名称使用要求备注89
7.交通运输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下面第(1)项内容:(1)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11.开工和竣工11.2竣工本款补充下表: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表序号项目及其说明要求完工日期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本工程由于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款2000元,最高罚款限额为合同价的10%。承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工期提前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业主不支付赶工措施费和提前完工奖励。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89
本款增列第(6)项:(6)上述变更不应使合同无效,而对所有变更造成的影响(如果有的话),除合同另有规定,应按第15.4款进行估价。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本款增列第(4)、(5)项:(4)变更项目引起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所列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时,不调整该项目单价。(5)承包人为了按照合同工程结构设计和技术要求,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控制与安全要求,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调整或改变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工艺流程、施工参数、布置、施工资源等,属承包人自我完善的施工动态控制与管理的惯例措施,这类调整或改变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16.价格调整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下面第(1)种方法计算价格调整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1)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调整。(2)只对规定的主要原材料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办法为:约定合同工期内主要原材料价格在约定价格±10%幅度以内(含±10%)的不予调整,超出10%的部分给予调整;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按约定合同工期内办法给予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时不予调整,主要原材料价格下跌时,超出10%的部分进行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主要原材料价格见下表:规定的主要原材料约定价格表序号原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约定价格89
17.计量与支付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本款补充下面第(1)项内容。(1)本合同不支付动员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第一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17.2.2预付款保函本款补充下面第(1)项内容。(1)承包人不需提交预付款保函。(2)承包人需提交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款补充下面第(1)项内容。(1)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不存在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事项。(2)在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格的20%起扣,在承包人完成合同价格的80%时扣清,期间按比例扣回。(3)在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每次按承包人完成合同额的%扣回,直至承包人还清为止。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此款最后增加:“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量,实际工程量若与招标工程量发生偏差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进度付款证书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方签字后才有效,工程按月计量的70%付进度款,交工验收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工程造价经审计部门审核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89
余款在质保期满后7天内一次性付清。上述款项均不计利息”。17.4质量保证金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款的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决算价款的10%。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从交工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20.保险20.1工程保险工程保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0.4第三者责任险20.4.2本款中的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89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数量表另册)89
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二卷“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1.4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及其计量和支付的规定详见《技术标准和要求》有关部分。1.5工程量清单中的固定报价、暂定价和备用金不允许调整,在具体实施时,发包人有权确定其实施方式。2、投标报价说明2.1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2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由中标人支付的费用,以及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等。2.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己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489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28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计和总报价中。3、其他说明3.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子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子目的合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3.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4、工程量清单表4.1本工程量清单中的包干价由投标人自行考察后,合理报价,此项单价在中标后包干使用,不因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调整。4.2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价在投标报价时不允许调整,此项费用指发包人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89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89
6.1 投标报价书投 标 报 价 书致(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招标文件(包括补充通知)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2.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它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30天内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3.随同本投标书,我方出具人民币万元的投标履约保证金。如果我方在本投标书有效期内撤回,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5天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合同履约保证金,你单位有权没收我方的投标履约保证金,另选中标人。4.若我方中标:(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4)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5.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89
6.2投标书附录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1工期1.1.4.3天数:主体工程日历天,保证年月日完工。2缺陷责任期1.1.4.51年3分包4.3.4不允许分包4履约保证金4.2中标价的10%(其中:金额的50%为农民工工资押金)5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16.1完全同意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专用合同条款第16.1款规定方法6质量保证金17.4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进度款的10%,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决算价款的10%。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签字)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89
6.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成立时间: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营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年龄:___职务: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89
6.4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致(招标人名称):兹委托(姓名)(居民身份证编号:)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的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未尾所示,特此证明。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年月日89
6.5 压证承诺书压证承诺书致(招标人名称):若我方中标,我单位愿意按吉府办发[2007]25号文件规定,将参与该工程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证件交于吉安市水利局农水科实行压证管理。投标人:(名称)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签名或盖章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年月日89
6.6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编号工程或费用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合计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89
6.7单价分析表单价分析表投标人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控制单价的单价分析表,每种单价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单价分析表项目编号:________项目名称:________工作内容:________定额组成:________单价:________定额单位:________编号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备注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89
6.8投标辅助资料(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通信代码电话传真网址邮政编码成立时间企业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技术负责人姓名出生年月职称企业资质等级员工总人数(人)法人营业执照号其中注册建造师(人)固定资产(万元)高级职称人员(人)流动资金(万元)中级职称人员(人)开户银行名称初级职称人员(人)帐号技术(人)最近3年完成的营业额(万元)近期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__年(另附表)__年__年能承担的年最大建安工作量(万元):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二)拟投入本工程主要人员简历表89
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合同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_____(盖章)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签字)_____________年___月__日(三)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89
设备名称型号及规格数量制造厂名购置年份已使用台时数检修情况现在何处进场时间注:1.计划购买或租租赁的设备可在“现在何处”栏内说明。2.投标人购进的二手设备和租赁的设备,均应注明已使用的台时数以及检修情况。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年月日89
第二卷技术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1一般规定89
1.1说明1.1.1工程概况、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略1.1.2水文气象、工程地质略1.1.3天然建筑材料1.3招标人提供的图纸1.3.1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1)用于本合同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地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7天提供给承包人。(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14天提供给承包人。1.3.2设计修改(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按上述第1.3.1条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包人。(2)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1.3.3图纸的份数监理人应向承包人提供3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或签名,无监理人盖章或签名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1.4承包人提交的图纸和文件承包人在收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提供一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安排,报送监理人审批。1.5临时设施1.5.1施工交通89
(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因工程施工需要的临时道路,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维护,以及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而必须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2)承包人修建道路不应危害临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农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3)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施工道路等,应免费提供给招标人和监理人使用。1.6计量和支付承包人为进行施工准备所需的进、出场费、临时设施费、场地清理费、安全保护及环境保护等费用,均视为已分摊在各项目的工程报价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2.施工临时设施2.1一般规定2.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电、施工供水、施工供风、施工通信、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械修配厂、加工厂、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2.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2节、第2.3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2.4~2.15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2.4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5~2.9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钢筋加工、机械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渣场的临时生产设施。89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2.15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2.1.3主要提交件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1.4.2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2.4~2.15节的规定,编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2.1.4引用标准(1)《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2.2现场施工测量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8.1~8.4款的规定执行。2.3现场试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4.2款、第14.3款的规定执行。2.4施工交通2.4.1场内施工道路除本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遂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2.4.2场外公共交通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7.3~7.5款的规定执行。2.5施工供电2.5.1施工电源89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施工电源接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电,发包人在施工电源输出端口处设置计量电表,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向承包人收取电费。(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发包人施工电源输出端的接口处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为紧急供电之用。2.5.2施工用电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末、每季开始前10天向监理人提供下一年、各季度和各月的施工用电计划,并按监理人批准的用电计划执行。2.6施工供水(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在发包人指定取水点取水,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水。(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4)为进入现场的其它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2.7施工供风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护。2.8施工照明(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12.3.10条的规定。89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它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2.9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自行解决其有线通信系统,其一切通信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2)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它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3)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2.10混凝土生产系统2.10.1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1)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2.10.2发包人供应混凝土(1)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供应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混凝土,并与承包人签订混凝土供货协议。但发包人应对其混凝土的供货质量和供货进度承担责任。(2)承包人应对拌和混凝土的水泥、砂石料、掺合料,以及混凝土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抽样检验。若抽样检验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3)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每年底前7天和每月底前5天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和下一月度的混凝土需用计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提供混凝土的依据。若承包人未按规定提交混凝土需用计划,则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影响施工的责任。(4)若发包人延误供应合格的混凝土,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供货的责任,承包人有权根据对其工期的影响和工程损失情况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11仓库和堆、存料场89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2.12弃渣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弃渣,造成水土流失。2.13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2.13.1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2.13.2发包人提供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发包人可将已建成的办公管理和生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提供给承包人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签订协议。2.14计量和支付2.14.1现场施工测量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工作等)所需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2现场试验(1)现场室内试验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现场工艺试验89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现场生产性试验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3施工交通设施(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4.4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2.14.5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6施工照明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明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7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89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现场施工通信和邮政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8砂石料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砂石料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9混凝土生产系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10附属加工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11仓库和存料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和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12弃渣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13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视为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14.14其它临时设施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这些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施工安全措施89
3.1一般规定3.1.1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照明、场内交通、消防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3.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2款的约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3.2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包人应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2~24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5)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3.1.3主要提交件(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3.2.1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2)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程安全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89
3.1.4引用的法律法规(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1.5引用标准(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3.2施工安全措施3.2.1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本章第3.1.3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3.2.2劳动保护(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2)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3.2.3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89
(1)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3.2.4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SL398—2007第8.3.3条、第8.3.4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5节的规定。3.2.5照明安全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洞室的施工作业区、运输通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SL398—2007第4.5.9~4.5.14条的规定。3.2.6接地及防雷装置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SL398—2007第4.2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3.2.7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承包人应遵守SL378—2007第11.3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3.2.8消防(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2)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5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通道。(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89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3.2.9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1)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第3.6节、第3.7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3.2.10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按GB2894—2008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1)禁止标志;2)警告标志;3)指令标志;4)提示标志。(2)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3.2.11施工安全监测有关施工期的安全监测详见本技术条款第24章。3.3应急救援措施3.3.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3.3.2伤亡事故处理(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9.5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89
(2)发生重大的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3.3.3预防自然灾害措施(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2)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特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调查部门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3.4计量和支付(1)承包人按本章第3.2节、第3.3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包人按项审批支付。(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4.1一般规定4.1.1应用范围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4.1.2承包人责任(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89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4.1.3主要提交件(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3)验收报告和资料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引用的法律法规89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1.5引用标准(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6)《建筑施工场界场噪声限值》(GB12523—1990);(7)《水力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4.2施工环境保护4.2.1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89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处理的废水排污口。(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4.2.3施工区粉尘控制(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SL398—2007表3.4.2规定范围内。(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SL398—2007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89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4.2.4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SL398—2007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SL398—2007表3.2.8的规定。4.2.5固体废弃物处理(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4.2.6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SL398—2007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4.3生态环境保护4.3.1陆生动植特及资源保护(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89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4.3.2景观与视觉保护(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4.4水土保持4.4.1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4.4.2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4.5环境清理4.5.1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3)植被种植措施。4.5.2环境清理89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SL277—2002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4.6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4.6.1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4.6.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本章第4.2~4.5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4.6.3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89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4.7计量和支付(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第2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于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项工程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项工程子目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混凝土工程5.1一般规定5.1.1应用范围(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建筑物的各类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包括混凝土、预制混凝土等。(2)本章主要的施工内容包括:混凝土生产(包括混凝土材料、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拌制及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等),管路和预埋件施工,止水、伸缩缝和排水施工,混凝土运输、浇筑以及温度控制和混凝土养护等。89
(3)本章规定还包括混凝土工程各种类型的模板与钢筋的制作和安装,模板中包括钢筋混凝土模板、钢模板、悬臂模板和特种模板等。5.1.2承包人责任(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本工程施工图纸的要求,负责砂、石骨料的生产、运输、贮存和使用。(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工程的混凝土拌和厂,包括其生产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拆除,并使其生产能力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3)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各种类型模板的制作、安装、拆除和维护,以及钢筋和锚筋的制作和安装。(4)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进行混凝土的室内试验、现场试验,以选定混凝土的原材料、最优配合比、施工工艺和浇筑程序。(5)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的各种强度等级混凝土的质量要求,负责混凝土的拌和、运输、浇筑、温度控制和养护。(6)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所示预制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制作、运输和安装以及水下混凝土和碾压混凝土的施工。5.1.3主要提交件(1)混凝土浇筑施工措施计划:承包人应在混凝土工程开工前,编制混凝土浇筑的施工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混凝土浇筑所需的砂石料场(仓)、拌和厂、混凝土运输和浇筑设备、温度控制设施,以及混凝土试验等的布置、设备配置计划及其施工安装措施;2)各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与室内混凝土试验计划;3)混凝土生产、运输、浇筑等的施工工艺和方法;4)现场工艺试验的措施计划;5)混凝土温度控制的专项技术措施;6)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及其质量检查和检验方法等。(2)混凝土质量检查报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提供混凝土拌和与浇筑质量的施工记录报表,包括混凝土原材料的品质检查报表、强度等级和配合比试验成果、各种混凝土浇筑分块程序、浇筑记录、质量检查、事故处理、混凝土养护和表面保护等作业记录等。5.1.4引用标准89
(1)《低热微膨胀水泥》(GB2938—2008);(2)《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4)《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1990》;(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5223—2002);(6)《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5224—2003);(7)《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14370—2000);(8)《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352—2006);(9)《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SL352-2006);(10)《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1994);(11)《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1992);(12)《水工建筑物抗冲磨防空蚀混凝土技术规范》(DL/T5207-2005);(13)《水工混凝土钢筋施工规范》(DL/T5169-2002);(14)《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15)《水电水利工程模板施工规范》(DL/T5110-2000);(16)《混凝土用水标准》(JGJ51-2002);(17)《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2002);(18)《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51-2002);(19)《混凝土及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控制规程》(CECS40:92)。5.2混凝土生产5.2.1混凝土材料(1)水泥。混凝土的水泥应遵守GB175-2007的有关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2)骨料。混凝土的骨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2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3)水。混凝土浇筑用水应遵守JGJ63-2006的规定。(4)掺合料。混凝土掺合料应遵守DL/T5144-2001第5.3节规定,泵送混凝土应遵守JGJ/T10-1995的有关规定。(6)硅粉。配制水工硅粉混凝土的硅粉质量标准应满足施工图纸的要求。5.2.2混凝土配合比选定89
混凝土配合比选定应遵守DL/T5144-2001第6章的有关规定。5.2.3混凝土拌和(1)混凝土拌和设备:1)拌和厂应选用高效、可靠的固定拌和设备,并采用自动或半自动控制的计量设备配料,拌和厂设备生产率必须满足本工程高峰浇筑强度的要求。2)拌和厂选用的所有称量、指示、记录及控制设备都应有防尘措施,设备称量应满足规定的精度要求,承包人应及时校正称量设备的精度。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若要改变混凝土生产程序或设备,必须将改变后的设备生产能力,技术说明书以及混凝土生产流程等提交监理人批准。4)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2)混凝土拌和。混凝土拌和应遵守DL/T5144-2001第7.0节的有关规定。5.2.4混凝土的取样和检验(1)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混凝土原材料的取样和检验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2节的有关规定。(2)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1)混凝土拌和与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测应遵守DL/T5144-2001第11.3节的规定。2)混凝土施工配合比必须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配料必须严格按监理人批准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3)混凝土坍落度及混凝土拌和物的水胶比按SL352-2006的规定取样检测。4)混凝土拦和温度、气温和原材料温度的检测方法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5)各级混凝土试件的各项试验和检测均应遵守SL352-2006的规定。5.3模板5.3.1模板材料模板材料应遵守DL/T5110-2000第5章的有关规定。5.3.2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1)混凝土模板的设计,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的规定外,还应遵守DL/T5110-2000第6章的有关规定。(2)各种混凝土模板制作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DL/T5110-2000第7章表89
7.0.1的有关规定。(3)承包人应负责异型模板(蜗壳、尾水管等)、特种模板(包括滑动模板、移置模板和永久性模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遵守DL/T5110-2000第10章的有关规定。(4)曲面模板的设计和制作,除应满足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混凝土建筑物表面的曲度要求外,其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7章表7.0.1条的规定。(5)模板之间的接缝必须平整严密,建筑物分层施工时应逐层校正下层偏差,模板下端不应有“错台”。(6)模板及支架上严禁堆放超过其设计荷载的材料和设备。(7)模板安装应按混凝土结构物的详图测量放样,重要结构多设控制点,以利检查校正。(8)建筑结构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GB50204-2002第4.2.7条的规定,大体积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允许偏差应遵守DL/T5110-2000第8.0.9条的规定。5.3.3模板的清洗和涂料(1)钢模板在每次使用前应清洗干净;为防锈和拆模方便,钢模面板应涂刷防锈保护涂料,不得采用污染混凝土和影响混凝土质量的涂剂。(2)木模板面应采用烤石蜡或其它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性涂料进行保护。5.3.4模板的拆除和维修(1)现浇混凝土的模板(如侧模、底模)以及钢筋混凝土与混凝土结构的承载模板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本合同施工图纸和DL/T5110-2000第9.0.1条的规定。(2)墩、台、柱部位的混凝土强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3)特殊模板的拆除时限应由承包人报经监理人批准。(4)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拆除的混凝土强度应遵守施工图纸DL/T5110-2000第9.0.3条的规定。(5)经计算和试验复核后,混凝土结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它荷载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提前拆膜。未经监理人批准,模板及其支架和支撑均不得任意拆除。89
(6)模板的安装及拆除作业必须使用专项设备,并应严格按规定的施工程序进行以避免施工期发生事故,防止混凝土及其模板的损坏。5.3.5模板质量检查(1)现场安装质量检查1)模板及其附件的制作质量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2)模板安装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水泥浆流失;3)重复使用的模板应保持原设计要求的强度、刚度、密实性和模板表面的光滑度,检查发现模板有损坏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更换或修补;4)模板安装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对模板的安装质量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检查模板的定线和定位,发现偏差和位移,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模板拆除后的检查拆除时间应经过验算。拆膜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共同检查混凝土结构物及其浇筑面质量是否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混凝土强度和平整度,验算成果和检查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4钢筋5.4.1材料(1)混凝土结构用的钢筋和锚筋的规格和质量应遵守DL/T5169-2002的规定。(2)每批钢筋使用前,应按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分批进行钢筋的机械性能检测。检测合格者才准使用,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3)对钢号不明的钢筋,承包人应按DL/T5169-2002第4.2.3条的规定进行钢材化学成分和主要机械性能的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批准后,方可使用。5.4.2钢筋的加工和安装(1)钢筋表面应洁净无损伤,使用前应将钢筋表面的油漆污染和铁锈等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2)钢筋的弯折,端头和接头的加工应遵守DL/T5169-2002第5.2节、第5.3节的规定。(3)钢筋的焊接应按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并遵守DL/T5169-2002第6章的规定。89
(4)钢筋的气压焊作业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5)钢筋的安装和绑扎应遵守DL/T5169-2002第7章的规定。5.4.3钢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1)钢筋的机械性能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4.2.2条的规定。(2)钢筋的接头质量检验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节的规定,其中气压料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8条的规定;机械连接应遵守DL/T5169-2002第6.2.9条的规定。(3)钢筋架设完成后,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并做好记录,若安装好的钢筋和锚筋生锈,应进行现场除锈,对于锈蚀严重的钢筋应予更换。(4)在混凝土烧筑施工前,应检查现场钢筋的架立位置,如发现钢筋位置变动应及时校正,严禁在混凝土浇筑中擅自移动或割除钢筋。(5)钢筋的安装和清理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混凝土浇筑前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经监理人批准后,才能浇筑混凝土。5.5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混凝土的材料、配合比设计及拌和应按本章第5.2节的规定。5.5.1混凝土运输应遵守DL/T5144-2001第7.2节的规定。5.5.2混凝土浇筑(1)浇筑前准备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7.3.4条的规定。(2)在岩基或软基建基面的浇筑混凝土浇筑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节的规定。(3)混凝土分层浇筑作业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6~7.3.8条的有关规定。(4)混凝土浇筑的振捣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9条的规定。(5)混凝土浇筑应保持连续性,浇筑混凝土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7.3.11条的有关规定。(6)应在混凝土浇筑工艺设计中,根据搅拌、运输和浇筑的设备能力、振捣性能及气温等因素,详细确定混凝土浇筑层厚度,其浇筑层允许最大厚度应参照DL/T5144-2001表5.3.7的有关数据选定。(7)混凝土浇筑施工缝的处理应按DL/T5144-2001第7.3.14条的规定执行。89
5.5.3混凝土养护混凝土养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7.51节的有关规定。5.5.4混凝土温度控制(1)一般要求:1)本节规定适用于现场浇筑大体积混凝土的温度控制工程,并应遵守DL/T5144-2001第8章的有关规定。其它有温度控制要求的现浇混凝土(若岩壁吊车梁、地下厂房工程)应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2)承包人应根据本合同施工图纸所设置的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浇筑纵横缝、分层厚度、浇筑间歇时间、混凝土允许最高温度及其它温度控制要求,编制温度控制措施专项技术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3)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混凝土搅拌机出机口温度,以及运输、浇筑过程中温度回升,混凝土允许浇筑温度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4)混凝土浇筑的纵横缝设置、分层厚度及浇筑间歇时间等,必须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若改变分层厚度时需要专门论证,并提交监理人批准;5)为提高混凝土搞裂能力,混凝土质量除应满足强度保证率要求外,还至少应达到DL/T5144-2001表11.5.11中混凝土生产质量优良的等级水平。(2)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降低混凝土浇筑温度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1条的有关规定。(3)降低混凝土水化热温升在满足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混凝土各项指标(强度、耐久性、抗裂等)要求的前提下,优化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采取综合措施,减少混凝土单位水泥用量。(4)降低坝体内外温差在低温季节前将坝体温度降至施工图纸要求的温度,以降低坝体内外温差,防止或减少表面裂缝。(5)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大体积混凝土浇筑应控制浇筑层最大高度和浇筑间歇时间。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外,大体积混凝土浇筑的最大高度和最小间歇时间应遵守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6)通水冷却89
1)初期冷却:初期通水冷却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2条3款的规定。2)中、后期冷却:初期冷却结束后,应加强温度检测,控制小混凝土温度回升不超过1.50c,通水冷却的水温、通水流量、最大降温速率以及不同区域坝体混凝土温度控制和温度梯度等要求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指示确定。(7)混凝土表面保护措施混凝土表面保护应遵守DL/T5144-2001第8.2.4条的有关规定。(8)温度测量混凝土施工过程中的温度测量应遵守DL/T5144-2001条第8.3节的规定。(9)低温季节施工混凝土低温季节施工应遵守DL/T5144-2001第9章的有关规定。5.5.5质量检查和验收(1)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第5.2.1条的规定,对本工程混凝土原材料进行现场抽样检验和入库验收,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2)混凝土拌和物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按本章5.2.3条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和物的现场抽样检验,检验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建筑物的混凝土浇筑和成型质量的检查和验收1)建基面混凝土浇筑前,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建基面的测量放样成果和建基面的基础清理质量进行检查与验收;2)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建筑物的测量放样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其测量放样成果应提交监理人;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按DL/T5144-2001的有关规定,对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的强度、浇筑温度和坝体内温度进行检验和检测,其检验和检测成果应提交监理人。4)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对各浇筑面的施工浇筑质量和养护质量,以及各种埋设件的埋设质量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应提交监理人。5)混凝土工程建筑浇筑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永久结构面的成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和验收记录提交监理人。89
(4)完工验收混凝土工程建筑物全部完工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1)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布置图和主要结构图);2)混凝土工程建筑的隐蔽工程及工程隐藏部位的质量检查验收报告;3)混凝土工程建筑物的永久观测设施的竣工浆及建筑物观测成果;4)混凝土建筑物的缺陷修补和质量事故处理报告;5)混凝土工程建筑物成型复测成果;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5.6预制混凝土5.6.1材料(1)预制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采购、储存、运输、拌和以及配合比试验等均符合本章第5.2节、第5.5节的有关规定。(2)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模板应优先采用钢模,模板的材料及其制作、安装、拆除等工艺应符合本章第5.3节的有关规定。各种模板必须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并应构造简单、支撑拆除方便、模板接缝不应漏浆,与混凝土接触面应平整光洁。(3)钢筋的采购、运输、保管、质量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技术条款第5.4节的有关规定。5.6.2预制构件(1)制作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地地应平整坚实,设置必要的排水设施,保证制制作构件时不因混凝土浇筑振捣而引起场地的沉陷变形。(2)预制构件的钢筋安装应遵守DL/T5169-2002的有关规定。(3)预制构件使用的钢板、钢筋、吊耳等各种预埋件,其埋设的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应符合CECS40:92表6.2.37的有关规定。(4)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允许偏差应参照GB50204-2002表9.2.5的有关数据确定。(5)预制混凝土模板的安装和拆除符合GB50204-2002表4.3.1的有关规定,混凝土预制件必须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拆除模板。5.6.3养护、修整和标记89
(1)养护:用水养护混凝土应不少于28天,蒸汽养护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或现行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进行。(2)表面修整:预预混凝土表面修整应符合DL/T5144-2001有关规定。(3)合格标记:经监理人检查合格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标有合格标志,并标有合格的编号、制作日期和安装标记,未标有合格标志或有缺陷的构件不得使用。5.6.4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运输、堆放、吊运和安装应符合GB5024-2002第9.4节的有关规定。5.6.5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制作和安装进行以下项目的检查和验收:(1)预制混凝土原材料的质量检验应按本章第5.2节有关规定执行。(2)预制混凝土构件应按GB5024-2002第9章的规定进行预制构件性能检验、外观质量检查和构件施工安装质量的检查。5.7计量和支付5.7.1模板(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浇混凝土的模板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位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和支付。(2)混凝土预制构件模板所需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构件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7.2钢筋按施工图纸所示钢筋强度等级、直径和长度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支付。施工架立筋、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中操作损耗等所需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7.3普通混凝土(1)普通混凝土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混凝土有效工程量不扣除设计单体体积小于0.1m3的圆角或斜角,单体占用的宽间体积小于0.1m3的钢筋和金属件,单体横载面积小0.1m389
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所占的体积,按设计要求对上述孔洞回填的混凝土也不予计量。(3)不可预见地质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或变更项目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除此之外,同一承包人由于其他原因超挖引起的超填工程量和由此增加的其他工作所需的费用,均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4)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和、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性施工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进行的各项混凝土试验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以总价形式支付的混凝土配合比试验费),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材料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单位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米(或平方米)工程单价支付。(7)混凝土温度控制措施费(包括冷却水管埋设及通水冷却费用、混凝土收缝和冷却水管的灌浆费用,以及混凝土坝体的保温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5.7.4预制混凝土(1)预制混凝土构件的预制和安装,按施工图纸所示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价计量,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2)预制混凝土的钢筋费用和模板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吊装、运输、就位、固定、填缝灌浆、复检、焊接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预制混凝土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6.土建工程6.1深基础开挖时,应保持边坡稳定,并留有足够的施工空间,6.2构(建)物基础处理应满足承载力和变形要求,并按规定进行基槽验收。89
6.3土方回填,应排除积水,清除杂物,分层回填夯实,分层厚实宜采用200mm~250mm,回填料、回填高度以及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管沟回填前,管道安装应验收合格,回填时应注意保护管道。6.4凿井时,应对设计含水层进行复核,校正滤器的设计位置和长度,封闭非取水含水层;成井过程中应控制第100米顶角倾斜不超过1.5度;在松散、破碎或水敏性地层中凿井,应采用泥浆护壁;成井后应行进洗井和抽水试验,出水水质和水量应满足设计要求。6.5防渗体和反滤层的施工,应作为关键工序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应注意保护。6.6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应作好防洪、导流、排水、清淤工作,不影响原有工程的安全。6.7水池施工,应作好钢筋保护层、防渗层、变形缝,避免和减少施工冷缝,控制好温度裂缝,保证其水密性和耐蚀性。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满水试验,合格的水池满水时,应无渗水现象,混凝土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2L/(㎡.d),砌水水池的渗水量应小于3L/(㎡.d)7管道设备安装7.1主要管道设计的安装和调试要求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7.2构(建)筑物中管道安装位置允许偏差为±10mm,机电设备设备与金属结构安装部位允许偏差±3mm。7.3管道、设备安装前,应逐一进行质量检查,并清除其内部杂物和表面污物;相关的土建工程应验收合格。7.4管道安装应根据管材的特性采取合理的连接方式,接头部位应不漏水、不破坏其强度。7.5输配水管道安装完成后,根据以下要求进行水压试验:7.5.1长距离管道试压应分段进行,分段长度不宜大于1000m;7.5.2试验段管道灌满水后,应在不大于工作压力条件下浸泡,金属管和塑料管的浸泡时间不少于24h,混凝土管及有水泥砂浆衬里金属管的浸泡时间不少于48h。7.5.389
试验压力应不低于表1规定设计内水压力;当水压升到试验压力时,保持恒压10min,检查接口、管身无破损及渗漏现象,实测渗水量不大于表2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时,可认为管道安装合格。表1:不同管材的设计及内水压力管材种类最大工作压力P设计内水压力钢管PP+0.5≥0.9塑料管P1.5P铸铁管P≤0.52PP>0.5P+0.5混凝土管P1.5P1、塑料管包括聚乙烯管、硬聚乙烯管、聚丙烯管等;铸铁管包括普通灰口铸铁管、球墨铸铁管等;混凝土管包括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混凝土管。2、最大工作压力应根据工作时的最大动水压力和不输水时的最大静水压力确定。表2:严密性试验允许渗水量单位:L/(min.km)管道内径(mm)钢管和塑料管球墨铸铁管混凝土管≤1000.280.701.401250.350.901.561500.421.051.722000.561.401.982500.701.552.223000.851.702.423500.901.802.624001.001.952.804501.052.102.965001.102.203.146001.202.403.447.6配水管道施工除需满足《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①塑料给水管的管材、管件,应采用同一厂家的配套产品。89
②架空或在地沟内敷设的室外给水管道其安装要求按室内给水管道的安装要求执行。塑料管道不得露天架空铺设,必须露天架铺设时应有保温和防晒等措施。管道接口法兰、卡扣、卡箍等应安装在检查井或地沟内,不应埋在土壤中。管道和金属支架的涂漆应附着良好,无脱皮、起泡、流淌和漏涂等缺陷。③供水管道不得直接穿越污水、化粪池、公共厕所等污染源。④供水系统各种井室内的管道安装,如设计无要求,井壁距法兰或承口的距离:管径小于或等于450mm时,不得小于250mm;管径大于450mm时,不得小于350mm。⑤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位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9Mpa。其检验方法:管材为塑料管时,试验压力下,稳定1h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⑥供水管道在竣工后,必须对管道进行冲洗,饮水用管道还要在冲洗后进行消毒,满足饮用水卫生要求。⑦管道在连接处应符合工艺要求,阀门安装位置应正确。塑料给水管上的水表、阀门等设施其重量或启闭装置扭矩不得作用于管道上,当管径大于或等于50mm时必须设独立的支承装置。⑧采用橡胶圈接口的埋地给水管道,在土壤或地下水对橡胶圈有腐蚀的地段,在回填土之前应用沥青胶泥、沥青麻丝或沥青锯木等材料封闭橡胶圈接口。⑨设在通车路面上下或小区道路下的各种井室,必须使用重型井圈和井盖,井盖上表面应与路面相平,运行偏差5mm。绿化带上和不通车的地方可采用轻型井圈天井盖,井盖的上表面应高出地坪50mm,并在井口周围以2%的坡度向外做水泥砂浆护坡。⑩管沟回填土,管顶上部200mm以内应用砂子或无块石及冻土快的土,并不得用机械回填;管顶上部500mm以内不得回填直径大于100mm的块石和冻土块;500mm以上部分回填土中的块石和冻土块不得集中。上部用机械回填时,机械不得在管沟上行走。7.7水管埋设示意图每米管沟开挖回填断面尺寸及用量表水管型号开挖断面每米开挖用量(m3)89
序号面宽(m)底宽(m)高度(m)土方开挖土方回填砂卵石垫层1¢160—¢900.80.50.70.4550.4220.022¢50—¢750.60.40.60.30.297 3¢25—¢320.50.30.50.20.199 4主管农田挖沟1.00.51.00.750.710.028输配水工程8.1沟槽开挖8.1.1机械开挖应注意的事项:①机械开挖应严格控制标高,为防止超挖或扰动槽底面,槽底应留0.2~0.3m厚的土层暂时不挖,待临铺管前用人工清理挖至标高,并同时修整槽底;②沟槽开挖需要井点降水时,应提前打设井点抽水,将地下水位稳定至槽底以下0.5m时方可开挖;③沟槽开挖需要支撑时,挖土应与支撑互相配合,机械挖土后及时支撑,以免槽壁失稳导致坍塌,当采用挖掘机挖土时,挖掘机不得进入未设支撑的区域内;④对地下管线和各种构筑物应尽可能临时迁移,如无法迁移,必须挖出使其外露,并采取吊、托等加固措施,同时对挖掘机司机作详细交底,如无把握,应改为人工挖土。89
8.2人工开挖应注意的事项:①沟槽应分段开挖,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若有坡度,应由低向高处进行,当接近地下水时,应先开挖最低处土方,以便在最低处排水;②开挖人员不应分布过密,以间隔5m为宜;③开挖的沟槽如不能立即铺管,应在沟底留0.15~0.20m的一层暂不挖除,待铺管时再挖至设计标高;8.3沟槽回填柔性管是按管土共同工作来承受荷载的,沟槽回填材料和回填的密实程度对管道的变形和承载能力有很大影响。回填土的变形越大,压实程度越高,则管道的变形越小,承载能力越大,设计施工应根据具体条件慎重考虑。从管底到管顶以上0.4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必须严格控制,可采用碎石屑、砂砾、中砂、粗砂或开挖出的良质土。管道仅次于车行道下,且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时,应考虑沟槽回填沉降对路面结构的影响,管底至管顶0.4m范围内须用中、粗砂或石屑分层回填夯实。回填的压实系数从管底到管顶范围应大于或等于95%,对管顶以上0.4m范围内应大于80%,其它部位应大于或等于90%。雨季施工还应注意防止沟槽积水,管道漂浮。8.4管道的安装本次配水管材选用PE、PR塑料给水管和镀锌铁管,配水管网总长度(含进户管)为148624m,其中安装PE管135699m,安装PR管12495m,安装镀锌铁管430米。①施工程序:选线布置、管道开挖、管网安装、水压试验检查管道接头是否漏水、回填。②埋设深度。沿线管道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在车行道下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1.0m。③沟底应平整,拣去石块、碎砖及其它坚硬之物。④管底以下5-10cm和管顶以上10-15cm范围内的回填土,不应夹有石块、碎砖等硬物,必要时可用黄泥或砂代替。⑤当管道经过桥式岩石地段,无法深埋,可用水泥砂浆找平,然后用C15砼护管,以防阳光直接照射影响管道使用寿命。89
⑥在配水管道的最高处安装排气阀,最低处应设置泄水阀。⑦管道安装后的严密性检验可采用闭水试验或闭气试验。9其它以上专用技术条款未包含的项目或技术要求按现行《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要求执行。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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