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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目录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系统设计第五节空气处理 第二节负荷计算第四节气流组织 一般规定 第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
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第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Kcal/°c]表 工艺性空气调节围护结构名称±~室温允许波动±>=± 舒适性 空气调节 屋盖 顶棚 外墙内墙和楼板 --- --- ---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o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规定. 第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 --- 4 ± 4 5围护结构名称外墙屋盖和顶棚第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 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外墙宜减少外墙不宜有外墙不应有外墙外墙朝向宜北向如有外墙壁时,宜北向 ----层次宜避免顶层宜底层宜底层
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 2:本条和本规范第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以北的地区;北纬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 第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和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的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部分窗扇宜能开启.注: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外窗宜采用双层玻璃窗;舒适性空所调节器房间,有条件时,外窗亦可采用双层玻璃窗. 第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时,外窗应尽量北向;±时,不应有东、西向外窗;±时,不宜有外窗,如有外窗时,应北向。第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门和门斗,应符合表的要求.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开启频繁的外门,宜设六斗必要时,可设置空气幕。 门和门斗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oC)>=±±外门和门斗内门和门斗不宜有外门,如有经常开启的外门时,门两侧温差大于等于7oC时,宜设应设门斗门斗不应有外门,如有外门时,必须设门斗门两侧温差大于3oC时,宜设门斗门不宜通向室温基数不同或室温±~ --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是±的邻室注:外门门缝应严密,当门两侧的温度大于或等于7o时,应采用保温门.
负荷计算 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得热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一、通过围护结构传入室内的热量;二、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三、人体散热量;四、照明散热量; 五、设备、器具、管道及其他室内热源的散热量;六、食品或物料的散热量;七、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热量;八、伴随各种散湿过和产生的潜热量。 第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各项得热量的种类和性质以及房间的蓄热特性,分别进行计算。通过围护结构进入室内的不稳定传热量、透过外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人体散热量以及非全天使用的设备、照明灯具的散热量等形成的冷负荷,宜按不稳定传热方法计算确定;不宜把上述得热量的逐时值直接作为各相应时刻冷负荷的即时值。 第条计算围护结构传热量时,室外或邻室计算温度,宜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一、对于外窗,采用室外计算逐时温度按本规范第条式计算;二、对于外墙和屋顶,采用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 tzs=tsh+ 式中tZS--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综合温度(oC) tsh
--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oC),按本规范第条式的规定采用;ρ--围护结构外表面对于太阳辐射热的吸收系数; J--围护结构所在朝向的逐时太阳能总辐射照度(W/m2),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αW--围护结构外表面换热系数[W/]。 注:舒适性空气调节屋间和室温允许被动范围大于或等于±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其非轻型外墙,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按下式计算:tzp=twp+ρJP/α W (-2) 式中tz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综合温度(oC); JP--围护结构所在朝向太阳总辐射照度的日平均温度(oC),按本规范附录四采用;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oC),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采用;ρ、αW--同式。 三、对于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当邻室为非空气调节房间时,采用邻室计算平均温度,按下式计算: tls=twp+Δtls式中tls--邻室计算平均温度(oC)twp--同式 Δtls--邻邦室计算平均温度与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的差值(oC),宜按表采用。 温度的差值表 邻室散热量很少(如办公室和走廊)<23W/m223~116W/m2[20~100kcal/)]a1~235第条
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CL=KF(twl-tn)() 式中CL--外墙和屋顶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K--外墙壁或屋顶的传热系数[W/];F--外墙或屋顶的面积(m2); twl--外墙可屋顶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oC),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朝向和构造、外表面颜色和粗糙程度以及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条确定的T值通过计算确定;tn--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温度 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大于或等于±的房间,其非轻型外墙传热形成的泠负荷,可近似接下式计算: CL=KF(tzp-tn) 式中CL--个墙传热形成的冷负荷(W);K,F,tn--同式;tzp--同式. 第条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宜按下式计算;CL=KF(twl-tn) CL--外窗温差传热形成的逐时冷负荷(W); twl--外窗的逐时冷负荷计算温度,根据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和空气调节房间的蓄热特性,可按本规范第条确定的T值,通过计算确定;K,F,tn--同式. 第条空气调节房间与邻室的夏季温差大于3时,宜按下式计算通过隔墙、楼板等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CL=KF 式中CL---内围护结构传热形成的冷负荷;K,F,tn
--同式tls---同式. 第条舒适性空气调节房间,夏季不可计算通过地面传达室热形成的冷负荷。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有外墙壁时,宜计算距墙壁2M范围内的地面传热形成的冷负荷。 第条计算透过玻璃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量时,应考虑空气调节房间内、外遮阳设施以及附近高大建筑物或遮挡物的影响。 第条透过下班窗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热形成的冷负荷,宜按遮阳设施的类型和空气调节房间蓄热特性等因素,分别计算确定。 第条确定人体、照明和设备等散热形成产冷负荷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选用适宜的群集系数、负荷系数和同时使用系数,有条件时,应有要用实测数值。 当上述散热形成的冷负荷占室内冷负荷的比率较小时,可不考虑房间蓄热特性的影响。第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计算散湿量,应根据下列各项确定:一、人体散湿量; 二、渗透空气带入室内的湿量;三、化学反应过程的散湿量; 四、各种潮湿表面、液面或液流的散湿量;五、食品或其他料的散湿量;六、设备散湿量。 第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空气调节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房间的同时使用情况、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房间逐时冷负荷的综合值或各房间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新风冷负荷以及通风机、水泵、冷水管和水箱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第条空气调节系统的冬季热负荷,宜按本规范采暖第二节计算;但室外计算中心温度,应按本规范第条的规定采用。 系统设计 第条选择空气调节系统时,就根据建筑物的用途、规模使用特点、室外气象条件、负荷变化情况和参数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条建筑物内负荷特性相差较大的内区与周区设置空气调节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