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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禁止时段超标排放噪声、振动许可(简化优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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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禁止时段超标排放噪声、振动许可(简化优化流程)审查工作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市环境保护局湖里分局、海沧分局负责办理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关于建筑施工禁止时段超标排放噪声、振动许可的审查。。审核内容: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在禁止时段内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禁止时段为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审核标准:1.核实《禁止施工时段产生噪声建筑施工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正确,作业时间、地点是否明确,是否加盖单位公章。2.核实该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是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评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3- 3.核实该项目施工前是否履行了排污申报,并按规定缴交排污费。4.对申报的施工地点和施工工艺进行现场勘查,确定是否属于特殊工艺,确需在禁止时段内开展连续作业。注意事项:1.关于建设项目在开工前是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将环评文件报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核查,应当通过内部进行核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2.核实该项目施工前是否履行了排污申报,并按规定缴交排污费,应当通过内部进行核查,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3.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建筑施工禁止时段超标排放噪声、振动许可做不予批准决定,同时按照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4.若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建筑施工禁止时段超标排放噪声、振动许可做不予批准决定,并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不当审查追责情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依照《厦门市-3- 环境保护厅责任清单》相关追责情形进行追责。-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