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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xxx工程有限公司xxxx程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脚手架坍塌、施工人员自脚手架高处坠落及作业时落物伤人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用落地式(底撑式)单、双排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搭设、使用等安全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各单位为公司所属生产经营在建工程项目部。第四条本规定为指导性文件,在公司范围内参照执行。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脚手架的设计、搭设和使用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从事脚手架搭设、拆除的人员,必须熟悉脚手架的基本技术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国家特种作业主管部门考核的合格证。第七条凡在脚手架上作业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第八条脚手架材料、构件必须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保证材质符合规定:1、钢管外径应为48mm~51mm,壁厚3mm~3.5mm,有严重锈蚀、弯曲或裂纹的钢管不得使用。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脆裂、气孔、变形滑丝的扣件不得使用。第九条脚手架的搭设与拆除,应尽量避免夜间进行。如需夜间作业,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且搭设排架的高度不得超过二级高处作业标准(15m以下)。第十条当有六级以上大风和大雨、雪、雾天气时,应停止脚手架搭设和拆除工作。第十一条脚手架搭设、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第十二条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经本单位安全管理及技术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临边或在通道上搭设的脚手架,外侧或脚手架门洞通道上方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第十四条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的接地、避雷措施等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相关要求。第十五条脚手架的搭设、拆除时,本单位专职安全员必须全程监督、指导。第三章脚手架的设计与审批第十六条脚手架的设计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高度在2米以上的脚手架必须经技术部门进行专门设计。各类型的脚手架的设计,必须满足工程施工安全的需要,其设计说明书所选定的设计参数和构配件,必须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第十八条搭设高度24m(含24m)以上的脚手架,必须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其单立杆脚手架搭设高度必须控制在50m以内。高度超过50m的脚手架,必须另行设计。第十九条严格执行设计方案的审批制度。禁止使用无设计、审核、批准人员签名的图纸。50m以下的脚手架,经本单位技术部门设计、校核后,报本单位总工程师审批;50m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脚手架的设计方案,应组织方案评审,经公司科技部审批,并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第二十条负责脚手架设计、校核、审批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防止设计把关失控。若本单位缺乏该类专业人员时,应向公司科技部申请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把关。第二十一条经审批的脚手架设计书、作业指导书等,必须报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脚手架的搭设第二十二条对拟安排搭设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要进行调查。凡不适合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脚手架的搭设和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脚手架搭设作业前,各单位技术管理部门必须将经过审批的脚手架设计、作业指导书等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技术、质检部门对脚手架基础进行联合验收,确认合格后按施工组织及技术要求放线定位。第二十五条脚手架每根立杆的地部设置底座或垫板,其安放符合以下要求:1、底座、垫板均应准确放在定位线上;2、垫板易采用厚度不大于50mm的木块或槽钢。
第二十六条立杆搭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2、立杆除顶层顶步可以搭接外,其它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进行连接,交错布置。3、立杆搭接长度不小于1m,至少采用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改版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小于10cm。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需用直角扣件固定在底座上皮上20c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第二十七条连墙件的搭设应符合以下要求:1、脚手架连墙件必须按设计图纸跟进施工;2、对于24m以下的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可靠连接,也可采用拉筋与顶撑相配合的连墙方式。对于24m以上的脚手架,只能使用刚性连墙件与构造物连接。3、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应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倾角应在45°~60°之间,抛撑应在连墙杆设置以后拆除。第二十八条剪刀撑与横向斜撑的搭设符合以下要求:1、双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剪刀撑和横向斜撑的搭设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要求;2、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夹角在45°~60°之间。3、24m以下脚手架均需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24m以上的脚手架应在外侧整个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4、剪刀撑的接长采用搭接,搭接要求符合第三十一条的规定;5、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第二十九条水平杆与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纵向水平杆应设在立杆的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其连接可采用对接或搭接,均应符合相关规定。2、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连接且严禁拆除。3、作业层脚手板应满铺、稳铺,脚手板应设置在3跟横向水平杆上,脚手板小于2m时,可采用2跟横向水平杆支承。脚手板与横杆必须固定牢固。4、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设置2跟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13~15c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在横向水平杆上,搭接长度大于20cm。5、脚手架作业层端部脚手板的探头长度应为15cm,并与支撑杆可靠固定。
第三十条脚手架的通道梯应满足以下要求:1、高度6m以下的脚手架的通道梯宜为斜梯,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其通道梯采用“之”型搭设。2、通道梯宽度不小于1m,坡度宜为1:3,拐弯处需设置平台,平台宽度不小于通道梯宽度,必须采用双钢管或踏步梯跟进搭设。3、通道梯级平台均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1.2m,拐处平台外侧设置踢脚板,高度宜为20cm。第三十一条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2层。第三十二条每搭完一层脚手架后,必须校正脚手架的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第三十三条脚手架搭设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措施,严禁交叉作业,要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安全哨和警戒线。第五章脚手架的检查与验收第三十四条脚手架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和验收:1、脚手架搭设前;2、脚手架作业层上施工荷载前;3、脚手架每搭完10~13m高度后;4、脚手架达到设计高程后;5、遇有6级大风、大雨或寒冷地区解冻后;6、脚手架停用1个月后。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对脚手架的验收要采用“表格”方式进行验收,验收表格要列出详细的验收内容,逐项验收。第三十六条各单位技术、质检部门对进搭设脚手架的材料、扣件质量联合验收,确保满足设计要0求。严禁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构配件。第三十七条脚手架应执行工序验收移交制度。脚手架的搭设的每道工序完工后,必须经过技术、质检、安全部门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下道工序施工。第三十八条脚手架执行以下验收程序:施工队自检——本单位联合验收(施工管理部组织),需报请监理审批的脚手架,验收时必须请监理派人参加验收、签字认可。第三十九条脚手架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1、脚手架的基础是否牢靠、立杆是否悬空、底座是否松动;2、扣件螺栓是否松动;3、脚手架的立杆、横杆的步距与跨距;剪刀撑、斜撑的设置等是否满足设计、规范要求;4、杆件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是设计要求;5、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陷与垂直度偏差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6、脚手架的钢管的外径、壁厚、构配件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7、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第六章脚手架的使用第四十条脚手架未经联合验收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完毕,不得投入使用。第四十一条在脚手架醒目的位置应挂告示牌,注明脚手架通过验收时间、使用期限、一次允许在脚手架上作业人数、最大承受荷载等。第四十二条脚手架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第四十三条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第四十四条脚手架在使用期间,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及连墙杆。第四十五条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砼输送泵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在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第四十六条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实行周查和班前检查制度,对于靠近爆破地点的脚手架,每次爆破后应进行检查,检查应对照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第四十七条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本单位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由技术部门和安全部门对脚手架进行检查鉴定,确认脚手架的安全稳定性后方可使用。第七章脚手架的拆除第四十八条脚手架拆除前,本单位安全部门、技术部门、质监部门应联合对准备拆除的脚手架进行全面检查。第四十九条脚手架拆除前,本单位技术部门应按照审批的“拆除作业指导书”,对作业队伍进行全面、详细交底。第五十条脚手架拆除时,必须先将脚手架上留存的材料、杂物和地面的障碍物清理干净。
第五十一条脚手架拆除应统一指挥,严格按“脚手架拆除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自上而下逐层进行,禁止上下同时作业。第五十二条脚手架的连墙杆、通道梯等随脚手架逐层拆除。第五十三条脚手架分段拆除时,高差不能超过2层,超过2层时必须设置连墙杆加固。第五十四条拆下的材料、构配件等,禁止往下抛掷。应用绳索捆绑牢固缓缓放下,或用吊车、吊蓝等方法运送到地面,并集中在指定位置堆放。第五十五条脚手架拆除后,必须做到工完场清,所有材料、构配件应堆放整齐、安全稳定,并及时转运。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