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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宝山上河苑项目围墙栏杆工程招标文件招标单位:上海旭明置业有限公司中国·上海市二〇一二年六月
目录投标须知前附表1投标须知2招标主要条款索引9合同书101第一部分协议书11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6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30投标书附件34工程量清单37合同图纸目录39廉政须知39廉政承诺书40安全管理协议41
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项目内容1工程名称宝山上河苑围墙栏杆工程2发出招标文件2012年5月31日16:00前3现场踏勘投标单位自行前往4招标答疑2012年6月2日11:00前5发出疑问澄清以及补充招标文件2012年6月2日18:00前6投标文件份数商务标、技术标(分别密封装订)正本1份、副本2份,附电子版7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领取招标文件时交纳。8招标文件工本费无9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期后120日历天内有效10投标文件递交至长宁区通协路288弄,3号楼2楼1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2年6月4日11:00前12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6月4日11:00整13开标时间:2012年6月4日15:00整地点:长宁区通协路288弄,3号楼2楼14招标单位联系方式地点:长宁区通协路288弄,3号楼2楼联系人:王建华电话:60701223传真:6070111115样板提交时间:2012年6月4日11:00前地点:长宁区通协路288弄,3号楼2楼16其他事项若投标人在投标时未按要求提供本投标书附件一承诺书,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其他详见本招标文件。注: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内容将不作变动。
投标须知1资格要求1.1投标人必须为通过招标人资格预审,并获得招标人批准的单位;1.2对投标人项目部团队主要成员的任职要求:项目经理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配合意识,至少独立管理过一个项目;现场安装人员需统一着装,相对固定,与投标单位有稳定的合同关系。1.3投标人在投标时需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1.3.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等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异);1.3.2拟用于本工程的项目团队的组织架构体系,包括拟委派的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个人简历、工作简历、以往荣誉、与本工程相适应的资历与经验的证明文件;1.3.3投标人在过去三年曾经实施和现在正在实施的与本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指工程规模、地域、使用功能和工期要求等)的施工承包经验及其合同履行情况;1.3.4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审计人员的报告,当年和下年预计投资项目的款项以及投标人给予其开户银行的、由该行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人财务状况证明的授权书;1.3.5提供投标人所有的主要机具、设备的情况;1.3.6投标人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以上奖项的详尽说明和资料;1.3.7投标人须明确投标人与本项目团队的行政隶属关系、项目管理模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1.3.8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其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等资料(若有)。1.4其他补充条款:/2投标费用2.1投标人承担其投标全过程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2.2其他补充条款:/3招标文件的内容3.1本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按本须知发出的任何答疑文件和补充修改文件:3.1.1投标须知(含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须知、招标主要条款索引及附件)3.1.2合同书(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附件)3.1.3工程量清单;3.1.4招标图纸目录及图纸3.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充分了解本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4保密
1.1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内容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招标文件的澄清2.1投标人在获得招标文件和工程图纸后,如果有问题需要招标人解释和答疑,应当在2012年5月30日11:00时前,分别以书面方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文件;质疑文件由投标人以书面并加盖公章的形式表达,并以专人递交、邮政快递或传真的方式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2.2招标人将以书面并加盖公章的形式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3由此而形成的答疑文件或补充招标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2.4答疑的目的是澄清各投标人的疑问、解答该阶段投标人可能提出的任何有关方面的问题。2.5特别提醒投标人注意:如果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中存在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出现歧义或存在相互矛盾;组成文件中出现明显或不符合思维逻辑等的错误;打印错误)时,投标人应按5.1款中规定的时间与方式提出质疑文件。如果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能发现并未对有关歧义、矛盾、错误提出质疑,中标后,中标人必须接受由招标人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的书面解释。3招标文件的修改3.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2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将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任何补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3.3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当他认为有必要时或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必须时,招标人可以通知投标人延长本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这种通知将以书面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及电话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通知。3.4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若有异议,收到本招标文件5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给予书面答疑,异议部分以招标人书面答疑为准,投标人未提出异议的,将视为投标人已完全认可,一旦投标人中标,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变更、索赔及补偿。4现场踏勘4.1投标人须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获取那些需要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数据和信息。踏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4.2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现场进行踏勘。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只要投标人的理由是合理的且招标人认为是必要的,招标人可允许投标人申请对现场进行追加踏勘。但本须知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招标人为其现场踏勘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和损坏的后果与责任。4.3招标人安排的本招标工程现场踏勘的时间为2012年6月1日9:00-18:00时,地点在施工现场,各投标人可派3位代表参加。
1.1投标人踏勘现场应充分重视本须知说明的情况,以及招标文件中本工程范围与周边的界限和配合施工。1.2因投标人未进行现场踏勘而造成的投标文件偏离等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2投标文件的组成2.1投标文件之商务标须包括下列文件:2.1.1报价编制说明、报价汇总表;2.1.2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报价表:2.1.3设备材料清单(注明产品名称、品牌、产地、规格型号、材质、数量、单价等);2.1.4投标承诺书及获授权签署及履行所有合同文件及函件的人士之授权书及签名。2.1.5有关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及具体证明报告,例如过去三年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报告、以及投标人允许招标人向其银行索取有关证明文件。2.1.6投标说明。说明在招标文件中未有清楚界定责任谁属,而投标人认为应由招标人负责的工作或责任。说明内同时亦必须列明若这些工作或责任由中标人负责时所需的取费和费率。投标人不应滥用此条款。说明内所列的工作或责任必定不能与招标文件所说明的相悖,若有相悖之处,则所列之项目均不会获考虑。2.1.7以上文件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印鉴及填上日期。2.2投标文件之技术标须包括下列文件:8.2.1编制说明及编制依据:8.2.2工程概况及特点:8.2.2.1总述8.2.2.2工程概况8.2.2.3施工目标8.2.2.4本工程的重点及难点8.2.3项目组织管理机构8.2.3.1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简介8.2.3.2以上人员相应资质的复印件8.2.3.3管理机构职责划分8.2.4施工进度计划表及劳动力安排8.2.4.1总工期及进度计划安排8.2.4.2工期保证措施8.2.4.3劳动力计划8.2.4.4主材设备供应计划8.2.5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要求8.2.6质量目标及保证措施8.2.7安全文明目标及保证措施8.2.8施工措施8.2.8.1与总包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措施
8.2.8.1成品、半成品保护措施8.2.1保修措施8.2.2由国家及上海市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同类型工程施工的诚信手册等。(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8.2.3投标人以往在上海市及其他地区完成及现时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规模、建设地点及质量情况。8.2.4注册建造师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资质证书等。1.1投标人准备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及相关文件格式(如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1.2投标文件编制、包装及密封的要求:1.2.1商务标,无需分标段编制,但需要按要求分标段报价。报价表格部分还应提供电子版光盘。1.2.2技术标。若有分标段,则需分别编制。1.2.3投标人应毫无例外地使用本招标文件所提供的回标格式;1.2.4将技术标与商务标分别装订成册,并分别包装。1.2.5将技术标密封于同一个密封袋中,密封袋上须加盖公司印章,同时须清楚标明:a工程名称b技术标c招标人名称和地址d乙方名称和地址1.2.6将商务标密封于同一个密封袋中,密封袋上须加盖公司印章,同时须清楚标明:a工程名称b商务标c招标人名称和地址d乙方名称和地址1.2.7商务标每一页须加盖公司印章;1.2.8编制份数: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1.2.9不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标函的编制、包装及密封,可能不获考虑。1.3报价要求:1.3.1总价及综合单价不随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工程量增减、工资、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或政府颁发的任何调价文件而发生变化。投标人中标后,其总价及综合单价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用于工程款支付、洽商变更和竣工结算。1.3.2投标人应按栏杆的类型及规格,以“延长米”为单位,按照招标人规定的单价分析表格式进行单价分析。同时应对材料清单进行详细报价。1.3.3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作项目以及相应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投标人应根据工程说明、招标图纸、设计及规范要求进行全面核对,并自行承担遗漏项目或统计错误的损失,如对清单中有项目增减或工程量的增减,需要另行单列工程量清单调整报价表,格式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表,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不能更改。对于招标图纸中含有的内容而投标清单中未有列出,则认为相应工作的价格已经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一旦中标,不得另外提出额外增加费用。1.3.4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书中,所选用的产品品牌和规格型号必须与深化设计方案中所介绍的一致,同时,必须遵循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品牌范围和要求实现的功能,此项将作为评标的重要考核因素之一。1.3.5措施费是投标人在完全熟知施工现场实际条件下所采取的一切措施费用总和,即达到当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要求、工期保证、质量保证等所采取的所有技术、组织措施费用总和。
1.1.1总包管理配合服务费,不包括在报价内,由招标人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支付。1.1.2投标人的报价中应包含施工用水用电的相关费用。1.1.3本分包工程除非设计变更,合同总价不再调整。如今后发生图纸变更,则按照变更前后的图纸对相应修改部位计算增减账,其余未修改的部位保持招标合同价不变。1.1.4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各项费用,若漏报或少报,将被视为对招标人的优惠。中标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追加任何费用。1.1.5施工原则上由投标人包工包料。但对于任何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招标人均保留直接分包或甲供的权利。1.1.6栏杆样品、样板制作内容和要求:应提供主要材料样品,样品栏杆长度至少包括两根主立柱钢管。1.1.7其他补充条款:报价清单及建筑图中有的栏杆规格,深化图中没有的,请根据招标方提供的深化图的栏杆格式自行深化报价,并提供再次深化图纸。2投标有效期2.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页。2.2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及相关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会损失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被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3投标保证金3.1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银行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将予以无息退还。3.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3.3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若投标人拒绝延长的,自拒绝延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3.4如果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相应顺延。3.5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将没收投标保证金:3.5.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3.5.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工程承包合同;3.5.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3.5.4投标人拒绝出席项目经理答辩会或可能的投标文件答辩会;3.5.5投标人未遵守本招标文件的其它有关规定。3.6若投标人归还的招标文件、图纸及相关附件,发生缺失,则招标人将从投标保证金中扣减相关费用。4开标4.1招标人将于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视情况决定是否邀请投标人参加;4.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文件签署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1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书视为无效(即废标)。1.1.1投标袋、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的;1.1.2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1.2本次招标活动由招标人进行全过程书面记录存档备查。2投标文件的澄清2.1招标人有权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方式或以答辩会议并制作答辩会议纪要的形式进行。但这些要求、答复、答辩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2.2投标人应做好参加投标文件答辩会的一切必要准备,以便在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进行投标文件答辩会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投标人后,投标人能及时参加答辩会议;可能的答辩会将在本招标工程开标后至本招标工程决标前的任何时间举行,招标人将至少会提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投标人答辩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2.3不管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答辩,在本招标工程评标期间,招标人将会要求投标人拟派驻本工程现场的项目经理本人就其本人专业理论、实践经验、其投标文件中的有关事项、项目经理本人对本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难点的认识和具体对策等进行答辩;提醒投标人注意,招标人会对项目经理个人答辩表现的评价将会对本招标工程的评标和决标产生重要的影响。招标人将至少会提前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各投标人答辩会的时间和地点,如果本条上款所述的投标文件答辩会将举行,招标人将在同一书面通知中明确各个答辩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有关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在收到这样的书面通知后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这样的会议通知。2.4如果投标人未能按时出席或拒绝出席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投标文件答辩会或项目经理答辩会,投标人将会失去中标的机会和可能,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3投标文件的评价与比较3.1招标人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以满足工程技术要求、保证质量、保证工期,并对方案及报价合理、质量保障服务、实施合同的能力、企业信誉、资金等条件进行综合考虑择优评选中标人。3.2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者说明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但有关澄清或者说明,不允许对报价或者其它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3.3招标人将仅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3.4评标时将不考虑适用于合同履约期间的合同价格调整条款。3.5招标人并不承诺最低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同时招标人亦不会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提供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招标人不设未中标补偿金。4中标通知书4.1确定出中标人后,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被接受。在该通知书(以下合同条件中称“中标通知书”)中给出招标人对中标人按本合同实施、完成和维护工程的中标标价(合同中称为“合同价格”),以及工期、质量和有
关合同签订的日期。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不代表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已成立,甲乙双方之间有约束力的合同应在双方按规定签定“栏杆工程合同书”后方为成立;1.1中标通知书将在“栏杆工程合同书”最终签署后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1.2招标人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2合同的签署2.1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与招标人双方签署承包合同。2.2承包合同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及加盖公司法人印章后立即生效。2.3如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3.1承包合同签署前,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若中标人不能提供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则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将被取消,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招标主要条款索引1工程概述——详见协议书第1条2招标范围、工作内容——详见协议书第2条3工期要求及延期处罚——详见协议书第3条、专用条款第4条4质量标准及处罚——详见协议书第4条、专用条款第5条、通用条款第4条5安全文明管理要求——详见专用条款第6条、安全管理协议、通用条款第6条、第7条6合同价款——详见协议书第5条7计量、计价、合同价款的调整——详见投标须知8.5、协议书第6条8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详见通用条款第9条9付款方式——详见协议书第7条10结算方式——详见协议书第8条、通用条款第7条11履约保证金——详见协议书第9条12质保期及质量保证金——详见协议书第10条、通用条款第5条13技术标准——详见专用条款第7条14其他条款详见合同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及附件
宝山上河苑围墙栏杆合同合同书甲方合同编号:乙方合同编号:甲方:上海旭明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目录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四部分附件
1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方:上海旭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旭辉宝山上河苑围墙栏杆工程1.2工程地点:位于宝山区工业园潘泾路宝钱公路,宝钱公路南侧、潘泾路东侧。2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内容2.1承包范围:宝山上河苑小区围墙栏杆工程2.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2.3工作内容: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规范所示,本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内容:2.3.1区域内栏杆工程(小区围墙栏杆等)的包工包料施工;2.3.2对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及取得甲方、建筑师及政府部门的有效认可;提供所须之施工详图、装配详图、安装技术说明、样本、竣工图等资料;2.3.3对土建施工单位的结构留洞尺寸及位置对照认可好的深化图纸予以验收;2.3.4按甲方要求制作、供应所有栏杆并且油漆到位,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保护后运送至工地现场,并安装完成;2.3.5承担图纸中(含可能遗漏的但属于该工程范围内)完成所有栏杆工程的全部零部件、配件、辅材并安装完成;2.3.6配合土建单位对栏杆端部与建筑结构接触点的的收口工作(包括与结构建筑层的防水);2.3.7负责完成按规范要求规定的各种材质试验、检测(包括环保检测等),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2.3.8现场需进行实样核对,甲方保留1%破坏性抽查的权利,包括对栏杆及配件等现场切开、核对大样图,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2.3.9负责所有栏杆的供应与安装过程中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安装完成后的产品保护工作直至移交小业主;2.3.10负责免费更换在交付给小业主验收前的任何有缺损的栏杆或配件;2.3.11清理因完成本合同内容而产生的现场的建筑垃圾;2.3.12提供栏杆防锈十年及其它部分二年免费保修责任。2.3.13补充说明:依据行业惯例须乙方配合土建施工单位完成的工作。以上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的划分是暂定的,在合同期内甲方有权根据项目发展需要,随时
调整上述工程范围或其内容,乙方不得有异议或因此拖延施工。1工期1.1总工期:45日历天。1.2本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2012年7月2日,暂定竣工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1.3工期具体节点详见专用条款;1.4总工期每拖期1天,从结算款中扣除结算总造价的百分之一,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影响总包工程进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2工程质量2.1质量标准:详见专用条款第5条;2.2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范。若本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与国家及地方标准有异,则按要求较高者执行。3合同价款3.1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元(RMB¥元),详见附件《合同总价汇总表》。3.2甲方根据项目发展需要,有权要求乙方一次或多次进场,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3.3除非另有规定,合同价款包括执行和完成合同所描述工作的全部费用,不论它们是否在合同文件中有所说明,亦不论它们是否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预料到。4计价与计量4.1计量规则:依据竣工图及现场抽测,以延长米为单位进行计量。4.2计价方式:本合同采用承包方式一4.2.1承包方式一,即采用闭口包干性质,包括总价及综合单价均闭口包干;4.3总价包干内容已包括工资、物料、损耗量、税项、包装、运输、保险、贮存、机械、管理、超时工作、监督、直接费、间接费等费用、奖金、利润、风险金及其它所有因履行合同的要求之所需费用及以达至按时及按需要完成整个承包合同。4.3.1.1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完成图纸深化、栏杆加工、制作、运输、安装(包括后置埋件)、检测、成品保护、保修、水电费及垃圾清运等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3.1.2具体合同价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其组价表;4.3.2承包方式二,即采用综合单价闭口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4.3.2.1综合单价包干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完成图纸深化、栏杆加工、制作、运输、安装(包括后置埋件)、检测、成品保护、保修、水电费及垃圾清运等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3.2.2暂定数量将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予以核算;
1.1.1.1暂定数量的调整对投标总价内包干费用的影响以及中标后在履约期对乙方义务的影响(如:工期),乙方在投标时须一并考虑,并须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无论如何,今后有关暂定数量的调整而引致的乙方的各类费用索偿、工期索偿等任何额外要求将不会被考虑。1.1.1.2具体综合单价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其组价表;1.1.2措施费用〔开办费用〕,如安全明施工费、材料检验检测费、竣工图费以及其他所有措施费用等,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1.1.3综合单价不作任何调整,即合同单价不会因人工及物料费用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不会因暂定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调整。1.1.4土建总包的配合以及协调管理费用(照管费用),不包括在报价内,由甲方直接向土建总包方支付。1.1.5乙方已充分考虑政府行为的交通管制和停工要求,以及停电、停水、二次驳运、施工场地可能不足、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设计、施工、安装、运行和维护的一切费用和工期,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影响施工的因素并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所增加的费用。1.1.6任何未列在工程量清单内而却是完成招标图纸内容必须的项目,其价款已被包含在其他已填报价款的项目中,今后不作调增,意即:任何的缺漏项(除非招标图纸上没有,而施工图上有)的错误皆由乙方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1.2合同价款的调整1.2.1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情况:1.2.1.1暂定工程量;1.2.1.2甲方确认并经签字盖章的变更和签证;1.2.1.3本工程量清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综合子项取消,该综合子项相对应的费用在结算时予以扣除;1.2.1.4本合同图纸范围外的新增工作,按“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的约定处理。1.2.2变更价款的原则和顺序如下:1.2.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应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和价格确定变更价款;1.2.2.2合同中无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此作基础参照,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2.2.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在变更时提出变更项目细节和单价组成,由甲方审核确认。2付款方式:2.1本工程无预付款;2.2进度款支付按不超过已完工程量70%核定;2.2.1进度达到总工程量50%时,甲方按合同总价付30%,2.2.2进度达到总工程量100%时,甲方按合同总价付40%;2.3施工完毕并经甲方验收通过,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2.4工程结算完毕,支付至结算款的95%,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2.5剩余结算总价的5%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按本协议第10.2条约定支付,申请保修金支付时乙方须提供甲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的认可文件。2.6
在完成第7.2条约定的工程付款节点后,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制付款申请,并经总包单位签字确认后,报甲方审核;甲方完成审核后七日内按照合同规定比例并扣除应扣款项向乙方支付进度款;如乙方未及时提出申请,或没有总包单位的签字确认,甲方有权不予付款。1.1每次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先行提供真实、合法、且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票。如在事后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5天内予以更换。1.2在本分包合同中,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或抵销任何按分包合同中规定乙方有义务支付给其他承包单位的金额。1.3在乙方向甲方报送工程进度款中,若出现如下情况,甲方免于承担因不能及时支付进度款的一切责任:1.3.1在进度款申请报告中,未能明确体现当期所完成的工程付款节点;1.3.2没有按甲方的指示或合同规定的要求提交资料;1.3.3乙方报送的资料证据不全、不真实;所报送的资料不详尽;报送不及时。针对以上情况,乙方应使甲方免于承担因不能及时支付进度款的一切责任。2结算价格计算方式合同结算价格=合同范围内工作的结算价格±甲方确认并签字盖章的变更签证价格-甲方代付代缴费用-所有罚款。乙方须开具甲方代付代缴费用及所有罚款金额的全额发票。3履约保证金乙方中标后一周内需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即10000元,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通过且无任何违约责任时1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有违约责任则需进行结算,按结算后的最终数目进行返还。4质保期及质量保修金4.1质保期两年。自项目竣工备案完成之日起计。4.2质量保修金支付程序如下:保修期满后,如无任何工程质量问题后,无息退还保修金。若在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对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则按通用条款5条款执行;因产品、施工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修复,则该部分工程保修期相应顺延。5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履约期内因乙方引起的民工闹事,每次罚款5万,同时甲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6合同文件组成6.1本合同协议书;6.2本合同专用条款;6.3本合同通用条款;6.4本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等;6.5中标通知书及确认回执;6.6回标文件之商务部分,如投标书、工程量清单等;6.7回标文件之技术部分(另外单独成册);
1.1过程文件,包括招标疑问澄清、承诺函、补充招标文件等;1.2招标文件(包括技术要求等);1.3合同图纸及目录(合同图纸经乙方盖章确认后单独装订);1.4廉政文件(包括廉政须知、廉政承诺书);1.5安全协议;1.6合同履行中双方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在上述条款的基础上,若合同文件之间有任何矛盾,以较后时间制订的为准。本合同中的条款对同一事项(行为)进行表述内容矛盾时,解释顺序为协议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2合同生效2.1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2.2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3合同双方约定本协议书签订后_____生效。(以下无正文)甲方:上海旭明置业有限公司盖章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地址:电话:开户银行:银行帐号:乙方:盖章法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地址:电话: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2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临时设施1.1临时构筑物1.1.1乙方的办公室和货棚1.1.1.1乙方可在总包单位划拨的指定区域自费建造所需的办公室、仓库及货棚(包括易燃物货棚)等临时设施,乙方须于竣工后将该等临时设施拆除和搬走,并修复现场。1.1.1.2乙方应为他自己使用的办公室考虑必要的办公家具和设备。1.1.1.3只要没有引起任何建筑结构部分的荷载超过设计的荷载量,以及不阻碍整个工程的完成或分段竣工,乙方可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指定的工程的完成部分贮存材料。1.1.1.4易燃物货棚必须在经总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位置独立建造,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煤油、稀释剂、纤维素真漆、沥青或沥青产品等。乙方不准在进行施工的建筑物内贮存任何易燃易爆物品。1.1.1.5以上是在分包工程需要且现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否则,乙方应另外租赁场地。1.1.2乙方的工人生活基地1.1.2.1乙方应考虑为他雇用的工人自建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若乙方认为总包单位划拨的区域面积不够营建,须自费额外租赁场地解决。1.1.2.2在工程完工后,乙方应立即拆除设在现场内以及现场外任何此类临时建筑并恢复地表原状。1.1.2.3以上是在分包工程需要且现场条件允许、征得总包单位和乙方允许的情况下实施。否则,乙方应另外租赁场地。1.2临时施工用水、用电1.2.1甲方提供乙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及照明的接驳点,乙方负责从现场各临时供水点、供电点接驳至其工作面,完工后负责拆除和搬走。1.2.2施工期间乙方须加强现场管理,保护总包单位敷设于现场的全部临时水电设施,以及不得浪费临时施工用水、用电,否则处以罚款。1.2.3所有临时电力设备装置应正确安装,做接地保护,使其符合国家规范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安全条例,保证临时供电全天候安全使用。所有室外敷设和使用的临时照明和供电用的插头、插座、接线、变压器、临时开关和保险丝等,应符合防水要求。1.2.4施工期间乙方不得因政府限制用水、用电而要求额外索赔或延长工期。2脚手架及施工机械2.1乙方、其雇员、工人及其他一切有相同权利的人员,在进行本工程施工时,有权使用任何总包单位已安装在现场尚未拆除的的施工机械、脚手架、梯子、起重设备(如塔吊)、升降机等临时设施,若总包单位现有的以上设施已拆除或不能满足乙方施工要求时,乙方需自行搭设提供,及在工作完成后将其迁走。
1.1虽总包单位负责现场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安全,但总包单位对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性能、状况及适用性不作任何保证或负任何责任。乙方在使用现场脚手架和施工机械的过程中,必须按总包单位的指示维护和使用脚手架及施工机械,确保安全使用。1.2乙方自行在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如有)、棚架、工作平台、梯子、工具、机械设备等施工机械,须符合总包单位现场管理要求及满足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1.3所有施工机械的维修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为了保证工程不受任何一部机械设备的停机影响而中断,乙方应提供足够的各种类型的备用施工机械。1.4若甲方或其授权代表认为乙方所提供的施工机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过于残旧、或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时,甲方有权发出指令要求乙方改良、彻底维修、更换、禁用该等施工机械。2材料、设备供应2.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2.1.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是由甲方自行招标确定并采购,供给乙方进行安装施工。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2.1.2乙方负责根据工程进度制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货时间计划,按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提交甲方批准后执行。2.1.3由于乙方的计划制订不及时或有误造成甲方直接供应材料设备供货数量、质量、规格及供货时间等出现问题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1.4除非另有规定,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负责、接收、保管及二次搬运等场内所需一切工作。2.1.5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施工安装过程中,乙方应接受供应商的专业指导及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供应商身份与效力如同监理工程师一般。因乙方未按照要求或规范施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2.2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超供部分的扣除价款的确定原则:2.2.1和该项材料有关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即可进行核算是否超供;2.2.2超供量在应供量的10%以内,从下一月度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超供部分材料设备价格;2.2.3超供量在应供量的10%以外:从下一月度的进度款中一次性扣除超供部分材料设备的价格再加上5%的采保费;2.2.4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损耗率的确定:乙方投标时填报并经甲方批准的或合同约定的损耗率优先;若没有约定损耗率,可按当地定额相关项目确定;若定额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则通过现场测定确定。2.3指定供应材料设备2.3.1所有指定供应商均由甲方通过自行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一经确定即成为乙方的供应商,指定供应商与乙方签订双方采购合同。该类材料设备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乙方没权利反对、或拒绝与指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2.3.2乙方须在接到甲方指定供应通知单后7天内,按照供应通知单的价格、付款方式、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及其他约束条件与指定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乙方不得再自行压低供应商价款,否则,甲方有权从任何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回乙方自行压低的价差部分支付给指定供应商。指定供应材料设备价款以暂定单价形式计入分包合同价款。
1.1.1乙方须将指定供应商等同视为自己的供应商一般进行管理,乙方与指定供应商双方都须遵守供货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1.1.2所有由乙方支付给指定供应商的有关供应材料设备的一切款项,必须按期全数支付。1.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1.2.1除说明由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分包工程所需的其他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和采购方式负责采购,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1.2.2全部材料、设备和操作工艺应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本分包合同规范技术要求。乙方应保证用于本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和构件等已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使用。任何因申请有关批准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分包工程严禁使用一切有毒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含铅油漆、石棉、甲醛或含多氯聚苯的物料等)进行施工。永久性工程所用的一切物料必须是全新的,具有出厂合格证书和质保书。1.2.3甲方限制品牌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订购前乙方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材料设备的报批报审,应向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交能清楚说明材料设备品牌、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生产数据的资料或样本,经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1.2.4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自制提供一套材料设备(除特别大的样品外)样品板,送到甲方现场办公室供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订购,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而且甲方的任何审批,均不应减少乙方于本分包合同内的任何责任。所有经批准的样品应保留在现场,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查看。除甲方另有指示外,永久性工程所用的所有物料必须符合该等样品的质量标准。倘若实际使用的材料与样品有差异,视为乙方违约。1.2.5甲方可发出指示要求乙方退回任何不符合分包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或构件,并从工程现场运走,由乙方负责重新采购。已经施工安装的材料设备必须拆除、更换、重新安装施工,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1.2.6在本分包合同履行期间,甲方限定品牌的或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不得随意替换。若乙方能提供合理有效证明并令甲方满意的情况下,乙方可另选材料设备进行替换,但要求所有另选材料设备的品质不得低于甲方限定品牌的或经批准的材料设备,且须报甲方批准,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此等材料设备的替换不视为工程变更。修改后的费用增加(含返工损失等)由供方承担,如有工期损失不予顺延;如修改后费用减少,则扣减相应价差以及关联税金。1.3材料设备的检验与管理1.3.1本分包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在用于本分包工程之前,均应根据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乙方负责取样并送当地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或无法取得使用批准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分包工程。1.3.2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正式通知甲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填写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申请表,向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出厂检测报告,申请材料设备进场检验验收。甲方代表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参加检验,而全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材料设备的进场检验工作,但甲方保留现场随时抽检的权利。1.3.3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包括指定供应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1.1.1乙方应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分包工程材料设备的一切检测试验的费用。分包合同价款中应视为已包括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的一切试验检测费用以及与试验有关的一切其它费用及开支,例如额外的材料及人工、设备以及送检的运费等。1.1.2如甲方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或本分包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或本分包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1.1.3送抵或置于工程现场的尚未安装的材料设备和乙方装备,除用于本分包工程外不得运走,除非甲方已书面批准运走。2工程质量2.1工程质量、技术要求2.1.1因乙方的原因造成该分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1.2本分包工程质量等级约定为不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以经市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的相关结论为准。2.1.3乙方就本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提供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因乙方质量控制不力造成的工程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1.4对现场不符合工程规范、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施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可要求乙方返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引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2质量检验2.2.1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2.2.2没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分包工程某部份具备隐蔽条件时,乙方须自检,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申请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乙方。如果在约定的验收时间后12小时内,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均未能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验收,如实填写隐蔽验收报告报监理工程师确认。2.2.3无论甲方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乙方应拆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3工程质量保修金3.1乙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本分包工程在缺陷保修期内承担本分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甲方可在认为有需要的任何时间发出指示,要求乙方修复在缺陷保修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乙方应在收到该指示后的合理时间内修复该等缺陷。3.2缺陷保修期届满且乙方根据指示已修复所有缺陷并令甲方验收满意时,甲方应签发“
缺陷保修完成证书”,乙方获此证书后方视为保修工作完成。但该证书发出后,乙方仍须承担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责任和义务。1.1由以下原因造成的工程缺陷,其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1.1.1甲方或其雇员、客户或相关人员使用不当;1.1.2合理的物理磨损;1.1.3不可抗力。1.2若乙方收到甲方指示后未能在2天内履行其保修义务,甲方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分包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直接支付或从分包工程质量保修金中扣除,同时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这种情况通知乙方。1.3若分包合同文件说明某部份分包工程包含保修之外的保养,则乙方须提交保养说明书及保养计划给甲方审批并负责按批准的文件进行保养。2安全施工2.1安全生产及防护措施2.1.1乙方应遵守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安全规则和总包单位制订的现场安全规则,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施工期间乙方须对其现场所有雇员的安全负责,切实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其所有雇员严格遵守现场安全规则及适用于本分包工程的任何安全规则。2.1.2乙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2.1.3电动的工具、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装应绝对安全,接驳要牢固并应正确接地,且应遵守当地条例。2.1.4乙方应为其雇员提供和保持一切所需的安全帽、安全带、护眼罩、口罩等防护设备。2.1.5乙方须在现场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工程师,全职负责及督促落实全部安全生产措施。2.2消防设备2.2.1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按需要提供灭火器、沙桶和其它有效的消防设备。2.2.2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的消防管理制度,在现场储存或正在使用易燃或可燃材料时,有明火施工的工序时,必须严格遵守“用火证”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和设施。2.2.3乙方应对其雇员进行消防知识教育及基本操作培训。3文明施工3.1临时卫生设备乙方应严格遵守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施工期间保持施工作业区及所有货棚、工棚、仓库和办公室等临时设施的清洁卫生。总包单位在现场提供的临时卫生设备,乙方的工人可无偿使用。3.2现场内外公共设施的保护乙方必须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及公共设施,如果由于乙方的疏忽造成任何损坏,需负责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和罚款,同时应使甲方和总包单位免受此等索赔、诉讼或费用开支。3.3减少对邻近居民的干扰乙方保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噪音及粉尘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在符合政府规定的前提下:3.3.1乙方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施工扰民。
1.1.1乙方使用的一切机械与设备,在操作及维修时以产生的噪音最小、产生的烟尘及异味最少为原则。必要时使用消声器、减声器、吸音装置或屏幕以达到“降低噪音”的目的。1.2工人形象乙方的工人需统一着装、安全帽、工牌上岗。1.3工地保安1.3.1尽管总包单位配有保安在工地负责保安看管工作,但乙方仍须保管好置于现场的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等,整理好放置于总包单位指定地点,并须知会总包单位;贵重或容易丢失的材料设备尽量存放于自建的仓库中上锁,自行负责仓库保安工作;若乙方认为必要,允许其在现场自设保安负责现场材料设备的看管。1.3.2乙方须遵守现场管理,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否则将处以罚款。1.4在施工过程中清除垃圾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及时清除一切因其施工所致的垃圾、废弃物、剩余材料等,收集及堆放在总包单位于现场设置的垃圾收集点,做到工完场清。1.5竣工后的现场清理在工程竣工之后和移交完成工程之前,乙方应尽快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所有的施工机械、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等。如乙方不遵守此等指示,甲方可另委托他人进行清理工作,并由乙方负责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2已完工程及材料、设备保护2.1工程保护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乙方负责保护。任何乙方需使用总包已完成的工程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总包单位的许可。乙方施工过程中对总包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及承担费用。2.2避免恶劣天气影响的措施乙方应为任何已完成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有效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对工程施工的任何影响和减少可能的损失。若由于非甲方原因所引起的任何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3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3.1变更和签证的实施3.1.1涉及设计院图纸错、漏原因的变更单,下发前需有设计方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甲方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要求需有相关部门负责人确认。没有经过确认的变更单,乙方有权拒绝执行。3.1.2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3.1.3乙方收到甲方“工程指令”等函件时,应立即组织人员配合甲方到现场就返工或增加内容、部位、数量及工期等详细情况进行现场核对。3.1.4
如果涉及到返工,乙方应立即停止原工作,并最迟应于次日与甲方相关工程师一起核定返工工作量。未能立即行停工而继续施工的工作,不得计算返工费用。未能及时核实返工工作量,而在事后将原有工作当作全部完成而索赔返工费用的,甲方不予认可。1.1.1当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实施完成后,必须有监理公司、甲方专业工程师、甲方代表、设计院(必要时)共同签字、确认,否则一律无效,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中必须附隐蔽前的照片。1.1.2乙方应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内容工作发生并完成后的七天内向监理和甲方项目部提交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一式四份。所有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甲方规定的标准表格。1.1.3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补充预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并严禁过后补办的做法。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签证单,则甲方认为乙方自动放弃。1.2变更和签证资料提交1.2.1乙方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分为:执行变更和签证的依据资料(包括工程联系单、工程指令、图纸、隐蔽前的照片等)、实施变更和签证后的依据资料(包括实施后的照片、工程量核对资料、实施情况简述)、办理变更和签证的费用计算资料(包括补充预算、涉及经济或工期索赔的数量或天数确认单等);1.2.2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有乙方授权签发人员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内容不清楚、不齐全的变更和签证单或计算单,逾期提交,而又无法说明变更和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的,监理单位和甲方均有权拒收。1.2.3乙方针对变更、签证的补充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上报的预算额,为提高确认效率,避免乙方高估冒算,报价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结算价的10%,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20%作为违约金,直接在该补充预算的结算款中扣除。1.2.4乙方不得以“事前定价”为承担该项工作内容的条件。为了保证工程进度,乙方也不得以变更和签证价款未定为理由,拒绝承担该项工作内容,否则造成的工期及一切损失(包括甲方另行委派工程队伍完成该项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处以完成该项工作内容发生的费用50%的罚款。1.3变更和签证审核:1.3.1现场签证审核依据资料为现场签证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指令、工程图纸、相关照片、合同文件及分包单位之间相互索赔事实的确认函件等。1.3.2设计变更审核依据资料为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指令、工程图纸、相关照片、合同文件及分包单位之间相互索赔事实的确认函件等。由于施工工艺,施工程序等问题引起的由乙方发起的技术核定单不能直接作为审核依据资料,必须经甲方和设计院审核确认并补齐相关设计变更手续后才能作为审核依据。1.3.3变更和签证单及其附件必须为原件,且有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公司章,否则一律无效。1.3.4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驻现场总监或执行总监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签证单审核并签署工程签证意见及日期,留一份原件备查,其余送甲方审核。1.3.5甲方组织项目部专业工程师、项目成本主管、甲方代表(项目总经理)等相关人员,根据合同文件、工程指令和工程图纸等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意见。对完成审批的签证单,留一份原件作为结算依据和备查,一份返还给乙方。1.3.6一般情况下监理及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审核意见不得简化为“同意”、“属实”、“工程量属实”
等词语或无任何审核意见而只作签名。应对变更和签证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说明。1.1.1任何变更和签证均应避免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如确需以点工或台班计算,则审核意见必须说明工人每日起止工作时间及人数和机械设备运转时间及数量,否则该变更和签证无效。1.1.2乙方对于因任何原因而返工的项目,必须详细说明返工程度及材料损耗数量,注明返工原因,涉及到可重复利用的材料时,应在拆除前与甲方谈定材料的可重复利用率,否则视为乙方100%的回收利用。甲方对于乙方提出的材料“全部损耗”也应进行特殊说明(如损耗的材料是否可以在今后重复使用等)。对于可继续利用或可变卖的材料,变更和签证意见需要说明具体的处理方式。1.1.3变更和签证中涉及施工单位之间相互索赔的,甲方应将已审核的签证及时发至被索赔的施工单位。1.2变更和签证价款支付1.2.1所有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价款支付都应在完成本合同结算后,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1.3变更和签证结算1.3.1变更和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变更和签证结算由甲方统一进行。1.3.2乙方必须于每月25日报送给甲方一份详细帐目(副本抄送施工监理单位),详尽列出本月(上月26日~本月25日)乙方根据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所有变更和签证项目,同时必须在报送签证单时附上补充依据资料,甲方将进行统一编号。未列在此帐目中的变更和签证将视为乙方放弃此权利,甲方在结算时将不予考虑。超出上述期限再提出增加费用申请将视为无效,甲方在结算时也将不予考虑。1.3.3因价款洽商工作较复杂,甲方不保证乙方上述帐目中的每一项申请都能得到很快解决,但甲方承诺上述帐目中被受理的变更和签证将会获得一个结算项目编号,以纳入今后的结算工作。未获得结算项目编号的变更和签证,将不会被纳入结算考虑。同时,对于删减项目或工作量减少项目,甲方有权在结算时一并提出,而不受时限的制约。1.3.4除甲方另外有书面授权外,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的任何文件上签名时,仅代表为甲方收到前述文件并非对文件内容的确认,不可作为结算依据。2乙方人员要求2.1乙方应提交本工程人员组织架构报甲方审批备案,但不得替换乙方投标时提供的、已被甲方批准的任何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乙方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具有熟练资格的技术员及施工员),以及非经甲方批准而减少各工序施工和维修所需的熟练、半熟练和非技术劳动工人数量。2.2履约期间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乙方不得更换和撤销乙方代表的任命,否则视为乙方违约。2.3甲方代表可发出指示(但不应无理或无根据地)要求乙方撤换现场所雇用的任何行为不端或不称职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若没有甲方的书面批准,该等人员不应再受雇于本分包工程。乙方应在甲方提出此类要求后7天内选派具有资格的替代人员。乙方项目负责人的聘用,必须得到甲方的审核和批准。2.4乙方代表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工作应是全职而不应是兼职的。乙方代表无论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正式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3土建总包方(总包单位)责任3.1
优先提供最近的施工用水、电接驳点,除非另有规定,乙方的施工用水电费用自负并向土建总包方缴纳。1.1提供现场保卫,负责现场保安;提供现场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乙方遵照执行。1.2配合甲方,为乙方进场施工提供方便,负责提供乙方进场施工生产必须的场地和通道。1.3土建施工配合和施工总协调,对乙方提出施工进度要求,并监督其执行;负责完成有关配合乙方的土建项目施工,不影响乙方施工;参加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1.4指定区域设置垃圾堆放点,并负责垃圾清理、外运及消纳工作;同时提供现场临时卫生设备的使用。1.5对乙方付款进行签字确认。1.6指定分包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2.1乙方须接受及执行甲方、监理工程师的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一切合理指令,积极配合施工,遵守现场管理规章制度。2.1.1接受甲方、监理工程师现场统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文明施工、现场安全、消防保卫、出入制度、现场通道的使用、垂直运输、成品保护、临时设施的使用、施工扰民等;2.1.2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提交材料设备、劳务进场计划,供审批;2.1.3保证现场内有足够的、技能满足要求的劳务人员,并按工程进展需要及时补充;2.1.4保证材料设备在合适时间进场,满足工程进度要求,所有材料设备不得过早或过迟进场,否则甲方有权就此提出处罚或索赔;2.1.5合理使用水电,杜绝浪费;2.1.6保持现场清洁,及时清理施工垃圾;2.1.7在工作面的接收及移交时与土建总包方及上下工序分包人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工序于工作面中的完成情况及质量缺陷,因上一工序的质量影响施工的,应及时向土建总包方、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提出;工作面接收后,移交前的分部分项工程已完工部分由乙方负责保护及保管,并在移交下一工序时一并交接;2.1.8负责在施或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护,协助土建总包方保护土建总包方及其他分包人已实施的成品、半成品;2.1.9绘制竣工图及整理竣工资料,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经批准后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整理好移交给土建总包方汇总,因乙方竣工资料不合格影响竣工备案的责任由乙方承担。2.2乙方须保存好所有材料设备的购货发票、货单或收据,以及售货合同、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等,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出示上述资料的原件供查阅,乙方有义务提供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副本给甲方。2.3乙方须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按时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和克扣,否则视为乙方违约。3甲方的责任和义务3.1在整个合同期内,甲方代表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受理与其有关的所有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决定及其他通讯联络。3.2甲方可更换其代表,及甲方代表可将其权力和职责委托给现场相应专业的甲方工程师,并可随时撤换任何此类委托。
1.1在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均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以及乙方为本分包合同做准备工作的工作间或其他地方。1.2甲方应履行本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甲方应按本分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向乙方提供图纸、材料设备(若有)。1.3施工期间,对于乙方与其他分包人、材料供应商或土建总包方就质量、进度、现场管理、付款等问题的意见分歧,甲方有权做出最终裁定,分歧各方均应无条件接受裁决,责任方应立即执行。2监理方的责任和义务2.1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作为代表甲方负责本分包工程所有材料设备、施工质量及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工作与职责。2.2监理方可将其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亦可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职权撤回。2.3监理工程师将行使本分包合同赋予的全部职责。但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本分包合同,亦无权免除乙方在本分包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监理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并不免除乙方履行本分包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2.4监理工程师向乙方或其现场负责人发出的任何口头或书面通知、指示、批准、决定等,只要与本分包工程合同、价格、支付、计量、计价、工期、工期延长、供应商的选择、材料和设备的审批有关,则无即时效力,只有经甲方批准后,从甲方确认日期起被视为甲方的指示,方可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3竣工验收3.1当乙方已按本合同要求、工程规范和图纸完成本工程全部工作,本工程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乙方须准备及提交“竣工报告书”等一切竣工验收资料,申请竣工验收,书面通知甲方、总承包和监理工程师及相关单位,由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组织各方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当工程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及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满意,并获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质量合格证书时,甲方应立即签发“实际竣工证书”,该证书指明的竣工日期即为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3.2乙方应至少提前14天将竣工验收日期书面通知甲方、总乙方和监理工程师,说明在该日期工程将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3.3如果工程未能通过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根据验收结果对工程进行限期整改或修复。整改修复完毕,由乙方按前述要求申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组织重新验收。直至最终验收通过后,甲方将颁发“实际竣工证书”。3.4若因为乙方的原因未能按时通过竣工验收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3.5双方同意对工程质量的认定产生争议时,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一方可委托本地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以该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最终、唯一依据,对方不得对该依据提出任何异议。有关的检测费用根据鉴定结果确定各方承担数额,经鉴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检测费用由提出工程质量异议的一方承担,反之,则由对方承担。4销售配合工作
1.1当甲方进入销售阶段时,为配合售楼,需对施工现场进行美化、包装以及部分工程需提前施工完成,乙方应配合总包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既要美化环境,又要保证施工安全。因配合售楼引起的乙方的各种误工、赶工、窝工、机械占用等一切施工措施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分包合同价款内,乙方在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1.2为配合销售而提前需要施工的项目,甲方将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安排施工完毕。2结算2.1在“实际竣工验收证明”签发后28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2.1.1工程竣工验收单;2.1.2竣工图纸;2.1.3结算书;2.1.4所有变更及调整的计算书;2.1.5设计变更单、现场签证单;2.1.6罚款通知单(如有);2.1.7供应商评价表;2.1.8其他应提供的资料。2.2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在监理工程师的协助下进行审查、核实,经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3按本分包合同约定,本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应包括:-2.3.1所有甲方要求或确认并签字盖章的变更价款;2.3.2按该分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而甲方代付或代缴的所有款项(如有);2.3.3所有罚款(如有)。2.4“暂定工程量”的项目,结算时合同单价不会做任何调整,仅调整根据实际完成确认的工程量。2.5一旦双方确认了甲方的工程最终结算书,则双方一致同意工程涉及到所有费用均已包括在上述结算金额之中,除双方确认的结算价款外,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价款,这些不应再主张的价款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可能存在的其他工程款、工程变更价款、合同调整价款、工程索赔款等(上述价款已包括在结算价款中)。3不可抗力3.1不可抗力3.1.1若本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阻止本分包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合同各方均不应被认为违约或毁约。但是规定,如果因延迟履行本分包合同义务以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责任。3.1.2
除非本分包合同中另有约定,不可抗力系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认识控制和防范能力的事件。这类事件使合同一方的履约已变得不可能或非法,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1.1.1.1天灾(地震、洪水、海啸、飓风、超强台风、雷击、瘟疫等);1.1.1.2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内战;1.1.1.3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其他飞行装置产生的压力波,飞行物坠落;1.1.1.4暴乱、骚乱或混乱,但对于完全局限在指定乙方雇用人员内部并且是由于从事本分包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1.1.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约定承担:1.1.2.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包括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损害,由甲方承担;1.1.2.2乙方装备损坏、用于本分包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1.1.2.3合同各方均负责各自的人员伤亡,并承担相应费用;1.1.2.4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违约 2.1乙方不履行本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且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2.1.1违约金(或罚款)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即可生效,甲方仅负责知会乙方;2.1.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乙方除按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经济损失;2.1.2.1未按时竣工;2.1.2.2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所有违约金(或罚款)及赔偿金可以直接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2.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金的比例为结算金额的5%。2.3若乙方有拖欠、克扣工人劳动报酬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2.4若发生下列情况,属甲方违约:2.4.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款支付拖延,甲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补偿,不再另外支付违约金;2.4.2甲方不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使本分包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2.4.3由于甲方违约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2.5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和乙方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分包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2.6在合同履行中,无论何种原因,如发生民工到各级政府机关、甲方办公场所和施工工地等相关地方闹事事件的,乙方同意每发生一次,即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最终结算时直接扣除该违约金金额。3转让和再分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分包合同转让或将部分包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再分包。否则,乙方应本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4索赔
1.1乙方索赔成立的前提必须是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工期和(或)经济损失,且乙方在该分包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和提供有效证据等详细资料。1.2乙方应保存好索赔事件发生的全部记录,以供甲方查阅,并在甲方要求时,向甲方提供记录的副本。1.3甲方未能按本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乙方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的程序如下:1.3.1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1.3.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14天内,向甲方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1.3.3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14天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未予答复,并不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索赔要求;1.3.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14天内,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1.4乙方必须于每月26日报送给甲方一份详细帐目(副本抄送施工监理单位),详尽列出当月乙方根据合同条件有权获得的所有索赔项目。乙方逾期不提交或未列在此帐目中的额外索赔视为乙方放弃此等索赔,甲方将不予考虑。2保险2.1乙方应按当地政府之法规规定投保。2.2现场以外的场地、运输、仓贮、加工场等所需要的保险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2.3对现场双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的人身、财产的保险责任由乙方负责。3争议3.1无论在本分包工程施工期间或竣工之后,无论在本分包合同终止之前或之后,合同双方关于本分包合同、或起因于本分包合同、或因本分包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可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3.1.1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3.1.2申请有关合同管理或造价主管部门调解;3.1.3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本分包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3.2.1单方违约导致本分包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商停止施工;3.2.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2.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4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1合同生效、终止4.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收到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款项之日起生效。4.1.2所有本分包合同约定的双方各自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本分包合同即告终止。4.1.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2合同的解除4.2.1合同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可解除本分包合同。
1.1.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期间乙方发生以下之一情况,均视为违约,甲方视其情节轻重予以2,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指同一情况乙方受到罚款2次及以上的)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接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应无条件离场),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1.1.1.1双方确认进场日期后逾期未进场;1.1.1.2未完成经甲方审定的计划;1.1.1.3组织进场的各种材料不合格的;1.1.1.4乙方自行组织进场的施工队伍、设备不符合有关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1.1.1.5无合理原因连续中断施工8小时或中断施工累计超过12小时的;1.1.1.6拒绝或不执行甲方或监理发出的工程指令、指示的;1.1.1.7现场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甲方、监理的工作安排或寻衅闹事或擅自离场的;1.1.1.8擅自更换现场管理人员的;1.1.1.9没有正常和勤奋地进行工程施工;1.1.1.10其他不履行合同职责的行为。225、通知2.1本合同一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送达的合同解除通知和维修通知,必须用书面形式,且采用挂号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地址或另一方以本条所述方式通知更改后的地址。如以挂号邮寄的方式,在投邮后(以寄出的邮戳为准)第5日将被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如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于另一方签收时视为已送达。2.2任何一方变更住所地址或另行确定送达地点的,均应书面告知对方;如因未及时告知而导致对方的任何通知或其它任何书面文件送达不能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告知义务方承担。3合同份数及有效期限。3.1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4份,乙方2份。
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界面划分:1.1土建施工单位:1.1.1配合栏杆施工单位,施工用水接口、施工用电接口;1.1.2对栏杆后置埋件处的结构及装饰材料修补;1.1.3配合按档案资料验收规范要求收集并整理栏杆施工单位的各类资料,并分类归档;1.2栏杆施工单位:1.2.2接受土建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内容;1.2.3制定完整的施工方案,并报甲方、监理审核;1.2.4按土建施工单位进度计划,进行栏杆相应埋件的施工;1.2.5完成各类试验,并取得合格的试验报告;1.2.6按档案资料验收规范要求收集及整理栏杆施工单位的各类资料,并分类归档,提交甲方、监理、土建施工单位所需要的各类资料;1.2.7支付施工用水、电费用;可按不超过栏杆工程造价的0.5%向土建施工单位支付水电费,或按实结算。自行解决场外住宿;1.2.8做好必要的成品保护措施;确保栏杆施工完成后不受损坏;1.2.9清理因完成本合同内容而产生的现场的建筑垃圾。招标方不再为此而增加任何费用。2场地状况:满足施工要求3临时设施:3.1临时设施:施工现场没有多余的场地供搭建办公生活用临时设施。3.2甲方提供一个供水供电源并在正常的情况下保证供水供电量,但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按实际使用量及市场价格(或合同总价的0.5%)向总承包方缴付。乙方自行提供及安装一切临时电线、附件及在不再需要时予以清拆一切临时装置。4工期以及延误责任4.1具体工期要求按下列要求进行:内容工程范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期延期处罚围墙栏杆小区围墙栏杆201207022012081545日历天参见协议书3.4
1.1工期为甲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正式开工之日”开始计算,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中国法定假期。1.2按甲方指示及安排的进度执行,全部工程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完成;1.3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乙方可能将被要求分多次进场,具体进场时间及要求按甲方通知;1.4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以便甲方协调所有施工单位的进度,确保其能够在承包合同指定的竣工期内完成工程合同。1.5其他:/。2工程质量:2.1质量标准:工程竣工验收一次性合格率100%,并达到规定验收标准。2.2如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至合格,并承担本合同结算总价5%的违约金;乙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3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要求:3.1为了在施工期间确保施工区域周围环境的整洁和交通的正常进行,乙方必须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在投标书中明确安全生产具体措施。3.2乙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和文明施工协议书,乙方如违反规定野蛮施工,建设单位有权限令停工整改,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负。3.3本工程施工中,必须创建文明工地,并创安全无伤亡事故,做到“两通三无五必须”。如达不到,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另按工程造价的1%予以罚款。3.4现场临时设施布置方案必须经甲方同意后才能实施。4技术要求4.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须达到国家、地区及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本工程采用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规范,并执行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最新版本。4.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4.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4.1.3《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4.1.4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934.1.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4.1.6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064.1.7《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19884.1.8《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和钢带》GB2518-884.1.9《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GB/T13912-20024.1.10建筑用安全玻璃GB157634.1.11《夹层玻璃》GB/T9962-19994.1.12《浮法玻璃》GB/T11614-19994.1.13《碳钢焊条》GB/T5117-1995
1.1.1无缝钢管GB/T8162-20081.1.2《低合金钢焊条》GB/T5118-19951.1.3ISO/DIS12055《房屋建筑——建筑物的护栏系统和栏杆》标准1.1.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1.1.5其他:/1.2具体部位做法1.2.1围墙栏杆材质:夹胶玻璃栏杆,钢管国家标准Q235A优质热扎钢材;表面处理:含埋件均需热镀锌处理,黑色氟碳漆喷涂。埋件需做热镀锌处理;规格:各部位规格详见图纸,5米以上需做钢化;1.3材料及配件要求1.3.1扶手:扶手采用材料是钢管国家标准Q235A优质热扎钢材。1.3.2玻璃:采用/厚的安全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如安全中空玻璃,最好选用钢化夹胶),玻璃原片采用南玻、耀玻、洛玻生产的玻璃,玻璃的深加工单位为/。1.3.3硅酮密封胶:采用中高档品牌“道康宁”791、995、“GE”等,中档品牌有“白云”等。1.3.4钢材:钢管国家标准Q235A优质热扎钢材。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规范,并需提供出厂合格证和检验报告。规格满足受力要求。应符合钢材的有关力学性能要求。1.3.5面层处理:含埋件均需热镀锌处理,黑色氟碳漆喷涂。埋件需做热镀锌处理。1.3.6连接件:预埋件、膨胀螺栓、固定耳子等。1.3.7焊条:应使用国标E43焊条。1.3.8小五金配件:采用/。1.4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1.4.1要求栏杆工厂加工,现场安装;1.4.2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1.4.3护栏和扶手接缝应严密,表面应光滑,色泽应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及损坏。1.5乙方提供的样本、样品由甲、乙双方进行封样,并由甲方负责保管,作为产品验收的依据。1.6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除符合上述验收标准外,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地区、相关行业标准(执行较高标准)。1.7其他:/2成品保护措施2.1以下成品保护措施在竣工验收交接前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2.2应做好对预制品的防腐、防霉、防污染、防锈蚀等防护措施,堆放整齐、有序,叠高堆放的预制品须加设支撑,以防倾覆;2.3
产品保护:栏杆安装并油漆完成,及时用胶带及薄膜包裹(见下图),等其他工程如涂料、面砖、设备等施工完成时,再拆除包裹胶带及薄膜。1.1成品保护就是在工程管理中采用有组织和技术的手段,对已施工的工程产品或工序进行保护(防护),防止破坏;现场成品保护由乙方统一协调管理,监理工程师应用合同及技术手段进行监督和控制。1.2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倒工序施工,影响成品保护、破坏成品。1.3成品与半成品必须有专门的场所放置,并派专人管理。1.4交叉施工阶段,上下道工序的交接双方要派专人在现场监护,确保上下道工序的成品不受损坏。1.5加强值班,监督进出人员遵守规定,有效保护成品。1.6交付产品必须符合第7条技术要求。1.7竣工验收交接前的成品保护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所引起的任何损坏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若乙方未按要求进行成品保护,除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外,仍应按不超过合同价3%的价款向甲方另行支付违约金。1.8其他:/。2工程管理要求2.1人员配置要求:应提供项目经理及现场主要操作人员资质及履历。2.2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与总包方的配合要求、界面划分、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文明控制、工期保障措施、仓库及材料存放安排。2.3图纸深化要求:无2.4报监和竣工资料编制要求:按专用条款界面内容要求。3本工程相关单位现场代表:3.1甲方代表:黄长国3.2监理总监:3.3总承包单位代表:3.4乙方代表:
1其他:/
投标书附件附件1投标承诺书(本承诺书须每次装订于投标文件首页)致(招标人):上海旭明置业有限公司我司确认已完全知悉招标人工程招标的全部内容,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我司作为投标人正式授权(授权代表全名,职务)代表我司进行有关本投标活动的一切事宜,考虑本企业自身的实力及特点,作出如下承诺。1.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正本份,副本份。2.投标报价为:大写元(¥:);3.本工程投标工期为个日历天内,我司保证如期完工并交付使用,如有延期,我司愿接受每逾期一天罚款万元(或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的%的罚款)。4.我司保证本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5.我司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补充招标文件及合同书,完全认同并接受其全部内容。6.我司同意按照贵方可能提出的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7.我司承诺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诺不存在侵权的行为,若因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可靠性、准确性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与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无关,我司完全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8.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至投标截止日后日历天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自动延至施工合同终止日为止。9.我司如果中标,将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我司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签订合同,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10、我司如果中标,承诺在招标人确定的工期、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控制的前提下,完全接受招标人对本项目功能需求和相关建设标准的要求;承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有关执行。11、我司如果中标,我司承诺中标后我司的项目负责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作更换,我司同意本工程服从总承包方的管理体系。12、我司如果中标,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个日历天内与贵方签署施工合同。13、我司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如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再提出变更要求或以任何借口拖延合同签署行为的,贵司有权取消我司中标资格,并没收我司全部投标保证金,改由其它投标单位为中标人。14、如我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人的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单位名称:地址: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的法定代表人。为施工、竣工和保修的工程,签署上述工程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特此证明。承包人:(盖章)日期:年月日
附件3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招投标及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代理人:性别:年龄:单位:部门:职务: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日期:年月日
工程量清单小区围墙栏杆报价清单项目名称:旭辉宝山上河苑分析规格/m:项目名称材料规格/mm 单位用量单价/元小计/元备注直接费用1方管25.025.03.00 kg 竖管2方管50.025.03.00 kg 横管3预埋钢板150.0150.05.0 kg 4其他预埋件 个 5膨胀螺丝M10*120 只 6表面处理热镀锌 m² 7表面处理(展开面积)黑色氟碳漆喷涂 m² 8辅材、耗材费切、磨片、焊丝、CO2气等 9机械设备费 10预埋钢板安装费 11包装、运输费 12制作费配料、弯圆、焊接、打磨、校正等 13安装、清理费 A直接费小计 B综合损耗A× C管理费(A+B)× D利润(A+B+C)× E其他费用(A+B+C+D)× F税金(A+B+C+D+E)× G合计(A+B+C+D+E+F)= 每米综合单价 = 围墙栏杆总价内容工程量综合单价总价备注围墙栏杆
合同图纸目录设计单位:出图日期:序号图纸编号图纸名称1LD-07.02-07.03小区围墙栏杆图
廉政须知1本集团所属公司实行员工廉洁从业制度,严禁员工在业务活动中向供应商(合作单位)吃、拿、卡、要等索贿、受贿行为,同时亦反对供应商(合作单位)向招标作业单位相关人员行贿。2供应商在接到投标邀请或报名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作业单位领取《廉政须知》,并将回执签字、盖章后及时送达招标作业单位。3供应商在领取招标文件时未提交经签字、盖章的《廉政须知》回执的,招标作业单位不发给招标文件。4供应商应向招标作业单位作出廉政承诺,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一并领取《廉政承诺书》,并应将签署好的《廉政承诺书》及时提交招标作业单位。5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或同时未提交《廉政承诺书》的,招标作业单位将按弃标处理。6《廉政须知》、《廉政承诺书》均应作为招标投标项目合同的附件。7本集团所属公司欢迎供应商对业务活动中的不廉政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将给举报人以物质奖励或优先给予合作机会的奖励。8供应商可采取以下方式及途径进行举报:8.1信件,可将举报材料用信件寄至集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地址:上海市丹巴路10号,邮编:200062)。8.2电话,本集团在监管部门设有专供举报之用的保密电话,24小时开通,自助录音,专人保管,电话号码:8009880268。8.3电子邮箱,董事长邮箱:ldsz@cifi.com.cn举报邮箱:jubao@cifi.com.cn9对举报人予以保密,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会被非常重点对待,并将调查结果向举报人反馈。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执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内容的《廉政须知》本公司(单位)已收到,本公司同意执行贵公司的《廉政须知》的规定。收件人(公章):代表人:年月日
廉政承诺书致:上海旭明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经济秩序,共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经营环境,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发展,本公司郑重承诺:1本公司在参与贵公司的业务活动中,本公司人员及请托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1向贵公司相关人员送钱送物或提供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1.2将钱物、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物品借给贵公司相关人员使用;1.3邀请贵公司相关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任何宴席、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1.4以任何名义给予贵公司相关人员回扣、手续费等好处;1.5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贵公司的业务机密;1.6以串通投标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参与贵公司的各类招投标活动;1.7擅自与贵公司相关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损害贵公司利益;1.8与贵公司相关人员串通进行不正当的活动或损害贵公司利益;1.9其他贿赂贵公司相关人员及损害贵公司利益的行为。2若贵公司发现本公司及请托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贵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可多项并用),本公司均无条件接受。2.1若行为在相关业务合同订立之前被发现,贵公司有权拒绝或终止本公司参与本次业务活动;2.2若行为在相关业务合同订立之后被发现,视为本公司根本性违约,本公司愿意按合同总价的30%向贵公司支付违约金,贵公司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若有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还应赔偿贵公司损失;2.3若本公司人员及请托人的行为涉及钱物的,本公司愿意按送一罚二十的标准承担罚款;2.4若行为在业务活动终止后被发现,本公司仍同意按本条第2、3项的约定承担责任。以上违约金,赔偿款,罚款,本公司保证在接到贵公司的通知后十日内支付;贵公司亦可以随时从应付给本公司的款项中抵扣。3本承诺书是本次业务活动的文件之一,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其他合同或文件的内容与本承诺内容只可互补不可替代,即使其他合同或文件无效,也不影响本承诺书的效力。4本承诺书经本公司签章后即生效。承诺人(盖章):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上海旭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市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1承包工程项目1.1工程项目名称:宝山上海苑围墙栏杆工程1.2工程地点:位于宝山区工业园潘泾路宝钱公路,宝钱公路南侧、潘泾路东侧。1.3承包范围:宝山上河苑小区围墙栏杆工程。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括但不限于: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等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一切工作内容)。2工程项目期限见招标文件相关规定。3协议内容3.1甲乙双方必学认真贯彻国家、上海市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3.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等。3.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3.3.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3.3.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以上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3.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3.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3.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消防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监察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1.1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租促、检察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按期限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改认真整改。1.2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1.3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1.4有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案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负责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1.5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有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和租赁,应有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受,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用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6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学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1.7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经上海市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8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焊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9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10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一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1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理及高压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2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3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当地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1.4乙方对现场所有因安全事故及安全隐患所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及安全指标承担全部责任。1.5本协议订的各项规定使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对照执行。1.6本协议同工程合同同时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方:上海旭明置业有限公司乙方: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电话:电话: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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