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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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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4)68号),设立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一、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工作。(二)负责协同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体系工作并业务指导。(三)负责实施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四)承担制定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技术规范性文件的工作。(五)负责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工作。(七)组织实施国家卫生计生监督抽检工作。(八)承办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九)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文电档案、机要保密、会务、督查等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中心外事和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指导工作。(二)人事处。负责中心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管理。(三)财务资产处。负责中心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会计核算和收支管理;负责资金管理;参与中心重大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决策;负责中心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四)法制规范处。组织推进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法规制度建设,受委托承担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事务性工作;组织制定卫生计生综合执法监督技术规范;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检验技术规范化管理工作;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制定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使用技术规范。(五)执法稽查处。拟订卫生计生执法监督稽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协助 对卫生计生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承担组织开展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案例评查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对地方卫生计生执法监督机构的工作评估与绩效考核。(六)医疗卫生执法监督处。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中医药及民族医药、精神卫生和养生保健服务的执法监督工作,承办血液安全、医疗广告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的执法监督工作,协助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行医,对地方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组织实施国家医疗监督抽检。(七)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处。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国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执法监督工作,对地方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组织实施国家传染病防治和消毒产品监督抽检,负责对全国消毒产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八)公共卫生执法监督处。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公共场所、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学校卫生与学生健康及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执法监督工作,对地方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组织实施国家公共卫生和涉水产品等监督抽检,负责对全国涉水产品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九)计划生育与妇幼健康服务执法监督处。依法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和妇幼健康服务执法 监督工作,对地方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组织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妇幼健康服务监督抽检。(十)职业与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处。依法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对地方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抽检。(十一)信用管理与行政许可受理处。负责委政务大厅日常工作和管理;承担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承担委本级审批项目申拫、受理、咨询、送达等工作。(十二)培训宣传处。负责实施全国卫生计生执法监督队伍的业务培训与教育管理工作;承担卫生计生执法监督队伍培训教育相关政策的研究。负责卫生计生执法监督对外宣传工作。(十三)信息处。负责拟定国家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报告调查制度修订与宣传贯彻;负责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拫告管理;负责卫生计生执法监督信息的统计分析相关工作;负责卫生计生执法监督舆情监测。负责综合执法监督业务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负责国家卫生计生委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负责中心官方网站、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化设备 的维护。(十四)行政处。负责后勤服务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人民防空、绿化、交通安全等方面相关工作。(十五)党委办公室。负责中心党的建设及日常党务工作;负责统战和精神文明工作;负责工会、共青团和妇工委等工作。(十六)纪检监察室。负责中心纪检监察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工作。三、人员编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财政补助事业编制120名。其中,领导班子职数7名(含非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正副职领导职数44名。四、其他事项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五、附则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