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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投资促进局(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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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投资促进局(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榕政办〔201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投资促进局(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福州市投资促进局(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福州市投资促进局的通知》(闽政办〔2012〕17号),设立福州市投资促进局(加挂“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作为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与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合署办公,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将省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管理的职责划给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上传者知盟网http://www.zhimengwang.com  7   (三)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指导、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推动企业直接融资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四)将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承担的综合协调全市外商投资和投资促进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五)将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综合协调产业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的职责划入市投资促进局。    (六)加强综合协调央属企业、外资(含港澳台)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    (七)加强企业融资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培育资本市场,推动企业直接融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和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政策;提出本市促进招商投资、改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督促各项政策的落实;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促进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方案,组织拟订全市产业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三维”项目总牵头、总协调、总推进;负责跟踪推进和督促指导全市招商引资、产业对接工作。    (三)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全市招商引资政策、投资环境和城市形象的宣传推介;编制全市投资指南、招商项目资料库和重点客商名录库;承担重要投资客商的接待工作。7     (四)加强招商投资环境建设,负责协调解决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协调重大项目的推进,促进项目落地;创新招商引资、投资促进运作方式。    (五)负责与境内外招商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交流;负责全市招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及招商信息的网上发布。    (六)负责联系在榕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组织,建立信息沟通和服务机制,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为各类金融机构在榕发展提供完善的服务平台,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    (八)承担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研究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健全我市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全市金融征信体系建设。    (九)指导本地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指导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指导推进榕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开展对外金融合作交流,促进我市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研究提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和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融资。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和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创新用人机制。  7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投资促进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日常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牵头起草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文稿;承担机关文电、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督查督办和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及出国人员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和金融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负责“三维”项目重要客商接待。    (二)综合法规处    组织起草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和金融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提出本市促进招商投资、改善金融环境、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研究分析国内外招商引资动态,牵头调研全市招商投资和金融工作等重大问题;负责拟订全市招商引资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的任务分解、统计分析、考核评价,并提出奖惩意见;负责全市招商引资政策、投资环境和城市形象的宣传推介,编制全市投资指南;加强招商投资环境建设,负责受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负责全市招商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及招商信息的网上发布。    (三)央企投资促进处    指导全市对中央企业及大型国有企业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拟订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招商活动;负责与境内相关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资料库和重点客商名录库;负责招商项目的综合协调、跟踪推进和督促指导,做好对接工作,促进项目落地;负责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的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价;指导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7     (四)外企投资促进处    指导全市对外资(含港澳台)企业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拟订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招商活动;负责与境外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资料库和重点客商名录库;负责招商项目的综合协调、跟踪推进和督促指导,做好对接工作,促进项目落地;负责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的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价;承担有关出国(境)招商组团工作;指导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    (五)民企投资促进处    指导全市对民营企业的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拟订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年度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协调有关招商活动;负责与境内相关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资料库和重点客商名录库;负责招商项目的综合协调、跟踪推进和督促指导,做好对接工作,促进项目落地;负责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的统计分析和考核评价;指导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    (六)金融处    联系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和在榕的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业组织,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做好全市银行、保险、信托等机构设立、发展工作;分析研究我市金融行业的运行态势,提出促进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亚行、世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国开行等综合性开发金融机构以及各商业银行在榕长期合作。指导本地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指导推进榕台金融合作先行先试,开展对外金融合作交流;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为各类金融机构在榕发展提供完善的服务平台,促进我市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市场协调发展;负责牵头研究落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健全我市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假币、洗黑钱等非法金融活动,维护福州金融稳定;承担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推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推动我市金融征信体系建设。7     (七)证券与资本市场处    联系福建证监局,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推进全市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组织和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试点和建设工作,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培育上市后备企业,组织企业上市审核,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企业直接融资;负责拟订市本级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申请和上报,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落实情况;推进基金、创投、期货、股权等证券期货业的发展;承担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我市打击非法证券有关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投资促进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招商引资方面的职责分工。市投资促进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负责招商引资、投资促进的规划编制、宣传推广、综合协调、督促跟踪,具体负责特别重大项目的全程跟踪和项目落地。原归口负责招商引资的部门仍按各自分工做好相关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工作。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7     六、附则    (一)《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榕政办〔2011〕104号)不再执行。    (二)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福州市投资促进局(福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