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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技术导则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改善农村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特制定本技术导则,旨在指导有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正确掌握村庄整治的原则和方法,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1.2村庄整治原则1.2.1中心突出、稳步推进。村庄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改善基础设施、公共环境、发展村级公共事业、改善人居环境,应区分轻重缓急,突出建设重点,从农民最关心、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1.2.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经济发展实力、自然条件等状况,探索不同整治模式,抓好试点示范,积累经验,以点带面,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1.2.3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的意见和建议,以农民满意不满意、需要不需要为基本出发点,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增收致富,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1.2.4
规划先行、节约土地。通过科学规划,抓住移民迁建、迁村并点、项目建设、农民自建房等机遇,引导农民建房相对集中,坚持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严格保护基本农田,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1.2.5政府引导、民主管理。探索村民自主管理的途径,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整治与管理,巩固整治效果,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二、村庄整治内容2.1基础设施2.1.1通村道路、桥梁建设,村内主干道路硬化,村内道路网布局合理。2.1.2给水排水系统完善,管网布局规范合理。2.1.3电网和信息网建设,完成农村通信、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2.2公共服务设施2.2.1村级组织有工作用房和村民议事、文体活动场所。2.2.2设有托儿站、学前班或初级小学代培点。2.2.3配置医治轻微疾病、开展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的卫生室或便民诊所。2.2.4设立邮件收发、汇款、储蓄、电报、传真等业务的代理点。2.2.5建设连锁化“农家店”。
2.3农民住宅2.3.1改建住宅的朝向、间距满足日照、通风和防火要求。2.3.2改建住宅要体现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的“四节”方针。2.3.2改建住宅的立面形式保留地域特色和注重整体协调。2.4环境卫生2.4.1村域内水面得到较好保护,水体清洁,水质达标。2.4.2农户建沼气池、改厕、改圈、改灶率达到90%以上。2.4.3医疗废弃物、垃圾等集中处理,基本消除垃圾及废水污染。2.4.4家庭散养禽畜做到人畜分离。2.4.5清除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整治村庄主要出入口、公共活动场地、公用水塘和公共绿地等环境面貌。2.5绿化与生态建设2.5.1村旁、宅旁、路旁、水旁充分绿化,建设绿色家园。2.5.2保护树木,严禁乱砍乱伐,保持水土。2.5.3多种能源并举,充分利用再生能源。2.6防灾减灾设施2.6.1防洪堤、截洪沟、泄洪沟、蓄水池等防洪排涝设施的修建。2.6.2
山体及坡地等地质灾害地段护坡及挡土墙设施的修建。2.6.3公共设施危房拆除。2.6.4易燃易爆物(气)体和有毒有害物(气)体的安全存放。2.7传统建筑文化2.7.1传统建筑的保护2.7.2传统文化的保护。三、村庄整治技术要点3.1道路交通3.1.1通村主干公路达到四级以上标准。村内主要道路红线宽度7-9米,次要道路3-5米。3.1.2村内主干道硬化率达到90%以上,宜以水泥、沥青路面为主。3.1.3村庄道路标高应低于两侧宅基地场院标高,并结合各类工程管线改造要求统一考虑。3.1.4村内道路通过学校、商店等人流密集的路段时,应设置交通限速标志及减速坎(杠),保证行人安全。3.1.5过境公路穿越村庄时,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根据相关规范满足安全要求,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及标志。3.1.6村庄道路行道树株间距离以8—12米为宜,树池为1一1.5米见方,树坑中心与地下管道水平距离不小于1.5米。
3.1.7村庄道路纵坡不小于0.3%。平原、微丘地区纵坡一般取3%,山丘、重丘区一般不大于5%。当纵坡坡度大于4%时,连续坡长不宜大于500米。3.1.8村庄道路横断面应设置横坡,坡度大小在1%-3%之间。3.1.9村庄道路两侧应设置排水沟渠。3.2给水3.2.1村庄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85749)的规定,并做好水源地卫生防护、水质检验及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3.2.2邻近城镇的村庄,可通过连接城镇供水管网供水到户。3.2.3有条件的地区,倡导建设联村联片的集中式供水工程,村庄给水工程的设计规模,每人每天不得低于80升。3.2.4暂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设施的村庄,应加强对分散式水源(水井、水池、水窖、手压机井等)的卫生防护,水井周围30米范围内,清除污染源(粪坑、渗水厕所、垃圾堆、牲畜圈等)。3.2.5给水管道的铺设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给水管道距离树木及建筑外墙不小于1.5米,与污水排放沟渠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0.5米;给水管道材料可选择焊接钢管、铸铁管、预应力钢筋混凝士管、聚丙烯塑料管等。
3.3排水3.3.1村庄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两种。集中式可采用如氧化沟、生物塘(稳定塘)、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设施;分散式可采用三格式化粪池、双层沉淀池等简易设施。3.3.2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管道收集生活污水。1、排污管道管材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混凝土管、陶土管、塑料管等多种材料。2、污水管道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应不小于0.3%。污水管道应埋深在冻土层以下,并与建筑外墙、树木中心间隔1.5米以上。3、污水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场地,避免与沟渠、铁路等障碍物交叉,并应设置检查井。4、污水量以村庄生活总用水量的70%计算,根据人口数和污水总量,估算所需管径,最小管径不小于150毫米。3.3.3雨水排放可根据实际采用明沟或暗渠方式。排水沟渠应充分结合地形,使雨水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或湖泊等水体。1、排水沟渠的纵坡不小于0.3%,排水沟渠的宽度及深度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2、排水沟渠砌筑可根据各地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鹅卵石、条石等地方材料。3、加强排水沟渠日常清理维护,防止生活垃圾、淤泥淤积堵塞,保证排水通畅,可结合排水沟渠砌筑形式进行沿沟绿化。
3.4电力电信3.4.1供电实行一户一表。3.4.2电力线路架空敷设时,与建筑物及构造物之间的水平净距应大于2米。3.4.3供电线路的布置应沿道路布置,应减少交叉、跨越,线路走廊不应穿越住宅、森林、危险品仓库等地段。3.4.4电信线路的布置应避开地质危害地段,应便于架设和检修,宜设在电力线走向的道路的另一侧,防止强弱电的相互干扰。3.5农民住宅改建3.5.1改建住宅的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耕地的农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层数以2-3层为宜,每层层高不宜超过3.6米。3.5.2平面布局合理,使用功能方便、舒适,尊重当地的传统生活习俗。3.5.3内部空间日照充足,通风采光良好。宜设置水冲式卫生间。3.5.4立面格调宜传承地方文化与民居风格,比例协调、造型简洁,整体风格相对统一。3.5.5房屋结构体系简单、牢固、符合规范的安全要求。3.5.6建筑外墙和屋面宜考虑隔热保温和遮阳构造措施。3.5.7主要干道两侧建筑进行立面修整和粉刷。
3.6公共活动场所3.6.1公共活动场地铺装地面,设置坐凳及儿童游玩设施,以及健身器材,配置村务公开与科普宣传栏、阅报栏、旗杆、灯具等。3.6.2公共活动场所位置要适中,村委会、文化中心等建筑应结合公共活动场地统一建设。3.7粪便处理3.7.1公共活动场所应设置公共厕所,建设标准应不低于30一50平方米/千人,每厕最低建筑面积应不低于30平方米,其建设、管理和粪便处理,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3.7.2公共旱厕应采用粪槽排至“三格式”化粪池的形式,粪池容积应满足至少2个月清掏一次的容量为准。粪池也可与沼气发酵池结合建造。公共旱厕的大便口和取粪口均应加盖密闭,并确保粪池不渗不漏不冻。3.7.3集中的禽畜饲养场应与沼气设施相结合,大量的禽畜粪尿可直接排入沼气发酵池内。3.7.4户用旱厕粪便和分散饲养的禽畜粪便应及时收集并用密闭容器送至沼气发酵池中。3.7.5对于公厕、户厕、禽畜饲养场(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消毒等防控疫病等管理制度。3.8垃圾处理3.8.1
生活垃圾及其它垃圾均要及时、定点分类收集,集中填埋。3.8.2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15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可设置垃圾箱。3.8.3医疗垃圾等有害废弃物必须单独收集、运输、处理。3.9绿化与生态建设3.9.1按照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的用地标准规划布置中心绿地及公共活动的绿化场地。3.9.2绿地植物应以乡土品种为主,乔、灌、花、草相互搭配。3.9.3充分利用路旁、宅院及宅间空地,种植经济作物等绿色植物。3.9.4多种能源并举,利用太阳能、沼气、生物制气等天然能源和再生能源,减少对空气和环境的污染。3.9.5农作物秸秆还田、制气或用作禽畜饲料,重视资源的再利用。3.9.6公用水塘定期维护,及时清淤、保持水面洁净,不断改善堤岸亲水环境,有条件的改造为种养水塘,充分保留利用和改造原有的坑(水)塘,疏浚河渠水道。3.9.7河渠,公共水塘宜结合自然水体设置,保护原生植被,人工护坡宜采用当地材料修砌。3.10防灾减灾3.10.1
村庄的防洪措施,应按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3.10.2高度重视公共安全。托儿站、学前班或初级小学代培点、老人及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均不得建在有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山洪冲沟等存在地质危险隐患的地段。已在这类地段上建成的公共建筑,必须全部拆迁,另行选址,妥善安置。3.10.3对可能造成滑坡的山体、坡地,应加砌石块护坡或挡土墙。3.10.4按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村庄应设突发急性流行性传染病的临时隔离、救治室。3.10.5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民用建筑消防规范进行整治改造。3.10.6结合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大于120米,并设置不小于4.0米的消防通道,将公共水塘作为消防备用水源。3.11.7江河流域地区,应结合农田水利设施统一考虑建筑地面高程,一般高于地区最高渍水位0.5米。3.11传统建筑文化3.11.1贯彻《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继承和发扬当地建筑文化传统,丰富环境文化的内涵。3.11.2对始建年代久远、保存较好、具有一定建筑文化价值的传统民居和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和堡桥等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均要悉心保护,通过技术论证后予以整修。3.11.3对古树名木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出售。
3.11.4保护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历史标志性环境要素包括街巷枢纽空间、古树、古井、匾额、招牌、幌子等物质要素和街名、传说、典故、音乐、民俗、技艺等非物质要素两大类。后者可通过碑刻、音像或模拟展示等方法就地或依托古迹遗存等公共场所集中保留。四、村庄整治项目实施村庄整治应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本导则的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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