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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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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他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时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第四条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遵守本规定。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分行政区域内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六条交通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和法规。(二)指定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三)监督行业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执行。(四)培育和规范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五)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四)维护本行政去业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古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二) 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审查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三)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五)承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情。第三章资质条件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去人制度。资质评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第十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五)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二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下桥、涵洞、中段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登记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三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者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第十二条各个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级从事其他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类、级别的从业资质。 第十三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和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者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近五年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特长隧道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没有长、特长隧道的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从业资质的相关条件;(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四)从和司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五)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六)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者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应的专业机具设备。第十四条申请二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3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路一级暴露和高速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二)乙级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50公里的二级以下公路的路基就、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 不少于20公里的二级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4、从事二级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第十五条申请三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者若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4、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5、具有与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其它专业机具设备。(二)乙级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就、高级工不少于10人。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5、具有与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的机具设备。第四章资质评定与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应由申报单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初审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第十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向养护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确认从业资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后应报省级交通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