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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二〇一一年四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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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三分建、七分养”,是我们在长期的公路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基本经验。坚持“建设是发展、管养是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加强公路养护管理、不断推进养护规范化、市场化进程。通过几年的努力,全省公路养护工程基本实行工程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定期考核,节约养护成本,提高养护质量,使我省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规范公路养护招投标工作,我们根据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7]8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组织编写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年版)》,以便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能统一格式,提高编制质量和工作效率。招标人应根据《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及《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年版)》的格式和要求,结合项目实际,编制本项目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各使用者在编制养护项目招标文件中,请在使用后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省公路局养护处,以便修改和完善。编者二○一一年四月65
目录第一篇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3一、招标文件的组成……………………………………3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4三、招标前应明确的有关内容……………………………4四、《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要求………………13五、评标程序和方法……………………………………15六、招标文件审核程序…………………………………19七、评标结果及报备……………………………………25第二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样本)…………………28第三篇附录1.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65(浙交[2007]86号)2.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72(交通部交公路发[2006]57号)3.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79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84(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89号)4.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90(交通部交公路发[2001]327号)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为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和评标工作,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以国务院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为依据,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行业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年版)》(以下简称《养护招标范本》)。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结合我省养护招标的实际情况,特编写了本《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并包括“养护工程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办法”(编制样本),统一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以提高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和效率。第一篇招标文件编制须知和评标办法凡本省境内国、省、县道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绿化和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设施)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年版)》(以下简称《养护招标范本》)实行招标,乡道、村道可参照执行。一、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人在编制养护项目的施工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养护招标范本》的要求完成,《养护招标范本》与自编的招标文件“项目专用本”,共同构成完整的该养护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为切合实际,便于管理和避免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执行《养护招标范本》及在编制项目专用文件时,招标人有必要对本《养护招标范本》中的某些篇、章和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细化和约定,形成由招标人自编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1.应将《养护招标范本》的部分内容纳入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2.招标人编制的项目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是对《养护招标范本》相关内容的补充、细化和约定,除另有说明外,不得修改其中的正文。3.发包人(招标人)、监理人、承包人(投标人)从招、投标开始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必须始终按照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规范各自的行为。本《编制办法》提供的《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年版)》,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作为养护工程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样本。《养护招标范本》分上下两册编制,上册为“商务部分”,下册为“技术规范”部分。对潜在投标人需要进行资格审查取得投标资格的养护项目,应按本《编制办法》第二篇要求及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样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只有通过对潜在投标人素质和能力的资格审查,方可取得投标资格。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2.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3.《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务院九部委56号令);4.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的文件和规定;5.浙江省《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33/T751-2009)6.浙江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有关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文件和要求。三、招标文件应明确的有关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下列有关内容,供招标人根据养护项目工程特点,在编制“公路养护项目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明确和选用:(一)养护工程施工承包人的确定1.公开招标: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采用资格后审,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小修保养项目也可采用资格预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公开发布,邀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参与投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1)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种专业机械设备而无法选择或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2)因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3)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2.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于邀请招标: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是抢险救灾,不适宜公开招标的;(3)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邀请招标必须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3.议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议标:(1)投资低于5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零星养护工程,但不得将投资大的项目肢解而逃避招标;(2)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3)按规定实施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4)投标无效,招标人应慎重审查招标文件,组织重新招标或与投标人进行议标。确定议标项目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招标管理机构确定。参加议标的养护单位不得少于两家。(二)招标项目的分类1.按养护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1)小修保养(含公路日常养护);(2)大中修工程。2.公路的修复、增设、绿化和沿线设施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大中修、改建工程(按新建项目实行招标)进行招投标。(三)招标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2.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控制价或标底的能力;3.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四)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招标条件1.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2)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批复;(3)招标人(发包人、公路管理部门)已按照国家或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4)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养护工程招标其它有关事项:(1)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中国道、省道的小修保养项目最小标段划分,原则上不少于20公里;农村公路可采取按整条路线或片、区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2)公路小修保养招标,一般合同期为二至三年。(合同期满前半年,由发包人申请,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续签一次合同。续签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3)普通公路的养护工程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和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五)投标人的合格条件1.资格预审招标人在发出资格预审公告后,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对潜在投标人素质和能力的资格审查,方可取得投标资格。2.资格后审对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用资格后审。在对投标文件评审前,只有通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才能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1)一般应独家投标;(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表明;(3)若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一般不得超过2家。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可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联合体或联合体成员提出进一步要求,以便于潜在投标人判断其是否满足资格要求,进而决定是否参加本次招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关于“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规定,考核资格条件应以联合体协议书中规定的分工为依据,不承担联合体协议有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应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成员中同一专业单位的资质进行考核。如:在公路养护系统内,某养护工程需要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大型桥隧构造物和中小桥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具有公路养护“一类”和二类(甲级)资质的承包人只能分别承担各分项工程。若某两个单位组成联合体,其中甲单位具有一类养护资质:可以承担大型桥隧构造物等的中修和大修工程;乙单位具有养护二类(甲级)资质: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中小桥、中短隧道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根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甲单位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外,乙单位只能承担中小桥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因此,在核定该联合体的资质时只考核甲单位的桥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隧资质,乙单位的桥隧资质不参加考核,只考核中小桥资质。综合考核该联合体资质为二类(甲级)养护工程资质。4.是否允许分包(1)养护工程一般不允许分包。若要分包应经发包人同意;(2)是否允许分包,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六)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除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外,招标人不得以地域、行业、所有制及其它任何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招标人招标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或让没有资质的企业参加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应与工程规模相适应。招标文件中的强制性条件要求应与招标合同段的规模内容相适应,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项目经理资格指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在规定项目经理资格时,其专业和级别,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一致。1.资质条件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市场准入暂行规定》(交规路发[2003]89号),招标人可按养护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确定需要相应的投标人公路养护资质: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二类(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二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大中修养护工程。三类(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三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此外,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高速公路项目的大中修养护工程投标;普通公路小修保养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市市内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工程投标。2.除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招标人按工程内容设定的养护经验、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履约信誉等强制性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七)招标文件售价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招标费用要合情合理,统一规定:1.每套资格预审文件售价应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500元;2.每套招标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不含图纸部分);3.图纸每套售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八)招、投标时间安排招投标工作应按有关法定程序有序的进行,招、投标活动的时间安排应执行有关规定,特殊情况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具体规定如下:1.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2.资格预审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天;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养护工程不少于20天。4.投标有效期一般为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5.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公开进行;6.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在15天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有效期结束日30天前确定;7.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8.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九)投标文件的组成项目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本《养护招标范本》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编制,采用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投标文件均采用单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编制、包装方式和标记及如何开标,均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十)偏离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允许细微偏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十一)投标保证金1.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人规定的固定金额计列。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可根据投标总价在5~50万元内确定,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可采用投标银行保函、电汇等方式,一般可采用银行电汇,不宜交纳现金。3.若采用银行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十二)价格调整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的合同价格是否予以调整,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为便于统一,可按以下规定办理:合同养护工期在12个月以上时,在合同执行期间,应对养护工程主要材料的合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的办法可采用:1.基期(投标截止前28天)和当期(工程计量前28天)价格的确定:基期价格为材料价格调整计算的基准依据。如当时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浙江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为基期价格;当期价格的选定,以计量时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站《浙江交通建设工程质监与造价》当月发布的价格信息公布的××市材料信息价为准进行价差计算。当期价格如××市有缺项的,则以浙江省信息价平均值为准进行价格调整计算。2.调差材料数量的确定:钢筋、水泥按工程量清单计量的子目数量进行调差,3.价格差额调整办法:当期价格与基期价格比较变动幅度在±5%(或±10%)(由招标人按实际情况确定)以内(含),则不予调差;如变动幅度超过±5%(或±10%),对超过±5%(或±10%)部分差价由业主全额补偿或全额扣回。4.价格差额调整结算:每个月在计量时进行价格差额计算,每季度进行计量支付或扣回,不考虑费率等其它费用。5.由承包人提出价格调整计算表,报监理人核准,由发包人审定。(十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不得与投标人有上下级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原则上招标人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并以1:2的人数报行政监督部门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且招标人代表不得被推举为评标委员会主任。凡与招标人存在经济利害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企业)参加投标的,招标人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十四)评标方法1.养护工程招标建议采用“综合评估法”、和“最低投标价法”两种评标方法。评标办法按下述原则选择:“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因素中评标价得分建议为90分、技术和管理水平评价得分为9分、企业资质与信誉评分因素分值为1分。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应使用“综合评估法”。养护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小修保养项目一般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2.“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金额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十五)评标基准价的计算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应确定评标基准价。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公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的文字报价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含高于投标控制价和低于投标控制价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C=(A×K+B×(1-K))(100-i)/100式中:C为评标基准价A为招标人的投标控制价,以招标人报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预算再乘以随机抽取的调整系数设定。调整系数一般可在0.93、0.94、0.95、0.96、0.97五值中选择三个连续值,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产生其中一个值作为调整系数;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7天前,将造价审查部门审核后的标段工程量清单预算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B为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投标人的投标价(不含高于投标控制价和低于投标控制价80%的报价)的算术平均值。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K为复合系数(从0.40、0.45、0.50三值中,开标时随机抽取一个值);i为下浮系数(从1、2、3、4、5、6六个值中定三个连续值在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一个值)。4.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其数量所发生的变化。5.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价得分计算(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0-偏差率×90×E1;(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0+偏差率×90×E2。〔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应大于E2。一般E1可取值为1.2~1.5,E2可取值为1.0。6.工程量清单预算及调整系数三个连续值应在投标截止期7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风险控制价为防止投标人低标抢标,招标人应以投标控制价的85%作为风险控制价。凡低于该风险控制价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现金方式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增加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十七)履约担保1.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若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必须以现金方式额外提交中标价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2.担保形式:履约担保一般应采用履约银行保函形式。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从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县、市级支行及以上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上述内容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予以规定。(十八)开工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1.开工预付款的比例:一般为合同价的10%,招标人不得随意减少;2.开工预付款的支付:分两期支付,在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监理人应在当期进度付款证书中向承包人支付开工预付款的70%的价款;在承包人承诺的主要人员、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设备进场后,再支付预付款30%;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预付款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预付款保函,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开工预付款金额相同;3.开工预付款的扣回:开工预付款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未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签约合同价的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签约合同价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全部金额在进度付款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80%时扣完。(十九)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付发包人必须给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承包人购进将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其比例一般为70%~75%,最低不少于60%。主要材料一般指钢材、水泥、沥青及路面用碎石等,由招标人酌定。没有特殊情况,招标人不得取消或减少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比例。材料、设备预付款比率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二十)质量保证金1.质量保证金的扣留百分比一般为月支付额的10%;2.质量保证金的限额:5%的签约合同价。上述数据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二十一)支付期限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发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按时支付项目专用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期限统一规定如下: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具体利率招标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利率应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利率加手续费。招标人不能自行取消本项内容或者降低利率。(二十二)缺陷责任期路面大中修养护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1年;桥隧结构物大中修养护工程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为2年。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二十三)技术规范第七章“技术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养护招标范本》(下册)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在编制项目专用本时,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技术规范”内容可作出不同的补充、细化内容。(二十四)违约处理为了确保养护工程的实施,督促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有必要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课以违约金的方式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予以处理,并统一规定如下:1.若违反关于养护工程质量必须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的规定,则课以1%的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2.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擅离工地或每月在工地不足20天者(特殊情况,经发包人批准例外),每天课以违约金1000~3000元/人;3.若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移用或挪用本合同资金,则课以与移(挪)用资金等额的违约金;4.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的,课以不超过5%签约合同价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数额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二十五)招标监督招标工作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机构要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根据国家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一般应由公路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二十六)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合同我省所有公路养护项目,必须推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养护合同协议书”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安全生产合同”。上述合同的格式应附在招标文件中。(二十七)结果公示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评标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及依据在浙江交通网(http://www.zjt.gov.cn)及在相关的交易中心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四、《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要求为提高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效率,能基本统一的内容和数据,按同一口径对《养护招标范本》中的一些章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或约定,并形成招标项目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1.招标人根据《养护招标范本》编制本项目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养护招标范本》中的“投标人须知”正文、“评标办法”正文、“通用合同条款”正文。2.招标人在编制本项目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时,不得修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但可以在前附表中对“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和“评标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3.招标人根据《养护招标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内容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4.《养护招标范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5.招标人按照《养护招标范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6.《养护招标范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综合评估法、最低投标价法两种办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适用。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废标条款应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招标人选择适用综合评估法的,在满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自主确定。7.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养护招标范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浙江省《交通养护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图纸”相衔接。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第五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小修保养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由总则(第100章)、一类小修保养项目(第1000章)和二类小修保养项目(第200章至第700章)组成,专业工程可仅列出招标内容实际发生的章节内容和项(子)目,不发生的可省略。8.“图纸”(如有)由招标人根据《养护招标范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相衔接。9.第七章“技术规范”由招标人根据《养护招标范本》、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规范”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10.招标人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的纸张规格统一为A4纸,字体大小,表格格式、装订方式均参照《养护招标范本》办理。五、评标程序和方法根据《养护招标范本》提供的评标办法,结合养护工程实际,编制和选择本项目的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应注意“评标办法”如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将不作为评标依据。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推举或随机抽取一名为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协调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工作前应进行合理分工,对每一份投标文件的评审至少应有两位评委对其交叉审查。评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工作开始前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详细介绍本养护工程概况、采用的评标办法、方法等重要信息。2.开标后,首先确定评审范围。评审范围应为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标段在开标现场经宣布为废标之外的所有投标文件。3.资格审查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可参照下表编列内容进行审查,投标人不符合其中一项的,资格评审将不予通过。投标文件资格评审表公路养护工程第标段序号评审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人资格评审结论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包括备选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23注: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表示不通过;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签字:4.初步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只有通过初步审查才能进入详细审查。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对投标人的初步评审可参照下表编列内容进行审查。对编列内容经三分之二以上(含)评标委员认定,投标文件有其中一项因素不符合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初步评审表公路养护工程第标段序号评审内容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结论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要求投标文件(正本)上法人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符合规定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的投标担保金额符合要求投标人法人或其代理人身份证明符合要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报价唯一性符合要求招标项目服务期未超规定时限调价函(如有)符合要求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权利和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123注:1.上述各项中用“√”表示通过,“×”表示不通过;2.上述各项中如有一项为“×”,则结论为“×”,表示该投标文件中存在重大偏差,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评标委员签字:注:“投标人资格审查表”和“投标文件初步评审表”仅为一般评审内容的格式,评标时应根据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人实际要求调整或补充,如还需要增加联合体的审查内容等。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5.详细审查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和初步审查的投标文件,按“评标办法”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投标人综合评估得分表公路养护工程第标段序号得分计算投标人名称评标价(90分)技术评价得分(9分)企业资质与信誉(-2~1分)综合得分值排序最终报价评标价得分资质得分不良行为扣分12345评标委员签名:6.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与投标文件的偏差及明显不平衡报价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提供澄清或说明内容,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中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在总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作出调整,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不再予以评审,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担保。7.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注:投标人综合得分计算表中的“评标价”、“技术评价”的分值计算,实际工作中应以细化的过渡表计算完成。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评标报告格式】浙江省公路第标段大中修养护工程招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二○年月目录一、项目概况(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二、招标过程(包括开标记录)三、评标工作(评委组成、评标办法资格审查、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及废标说明)四、评标结果五、向投标人的澄清记录及评标附表1.资格审查表、初步评审和综合评估表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注: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委员应在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1-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附表浙江省公路标段养护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签名职称或职务单位名称姓名主任委员六、招标文件审核程序1.招标程序(见资格预审、后审招标程序流程图、邀请招标程序流程图)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2)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招标文件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办法见第二篇);(3)发布招标(资格预审)公告;(4)发售资格预审文件;(5)资格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7)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8)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9)评标结果公示;注:其中资格预审程序4和5可视情况合并。即:资格审查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售,评标时先进行资格审查,再对资审合格者进行评标。大中修养护项目也可不单独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而采用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方式,除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外,将资格审查资料编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评标时先予进行资格审查,对资审合格者进行后续评标。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10)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11)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公开招标的资格后审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2)招标文件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办法见第二篇);(3)发布招标公告;(4)发售招标文件;(5)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6)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7)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8)评标结果公示;(9)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10)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批准;(2)编制招标文件,并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3)发出投标邀请书;(4)向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5)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6)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7)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8)评标结果报相关交通主管部门备案;(9)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2.招标文件的备案编制完成的养护项目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7]86号)规定,按养护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和核备。如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招标人应按意见进行修改,经备案后,方能出售。出售后的招标文件如需修改或补充,或对招标文件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补遗书,但补遗书必须报原备案部门再备案后才能按编号下发,并要求在投标截止15天前完成。3.审备权限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其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4.审备内容审查和备案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预算)、评标报告和签订的合同协议。(如进行资格预审的,还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预算结果)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编制1.招标文件2.资格审查文件编制招标文件适用资格后审适用资格预审审查、核备编制的文件发售资格审查文件审查、核备招标文件一般≮14天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发售招标文件向资审合格者由招标人决定是否需要召开投标预备会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15天前完成)投标开标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开标时间不≮20天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核查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包括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不≮3天评标结果备案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协议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后审)程序流程图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是否公开招标否是邀请招标(经批准)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发投标邀请书踏勘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发售招标文件向邀请投标人向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召开投标预备会(由招标人决定是否需要召开投标预备会和现场考察)澄清、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期15天前完成)投标开标发售招标文件至投标开标时间不≮20天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结果公示潜在投标人报送资格审查文件申请表不≮3天评标结果备案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协议邀请招标程序流程图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招标文件备案表格式】(适用于资格后审)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事宜备案表项目名称:招标人:申报日期: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制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表本项目养护工程计划已由批复(),现已进入养护施工招投标工作阶段。根据《浙江省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养护工程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见附件),请予审查备案。(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招标方式总投资(万元)项目名称养护工程分类及主要技术标准标段划分招标人开标时间业主意见县(市、区)交通局意见市交通局(委)(公路管理处)意见省公路局意见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七、评标结果及报备1.中标候选人行贿受贿行为的查询在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期间,及向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报备前,招标人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试行)》(浙检会(预)[2004]13号)的要求,发包人(招标人)应当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关参与工程投标等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记录。由各级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印制的查询申请书形式如下: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查询申请书(查询联)编号: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科):本(部门管埋)单位将于年月日在县(市、区)建设工程中开展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有关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现向你处(科)查询(个人、单位)有无行贿记录。特此申请查询部门、单位:(印)年月日经查询取得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科)的“浙江省工程建设领域行贿行为查询通知单”后,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职权,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并备案。2.决标后的报备评标工作结束,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招投标交易场所和浙江交通网上对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及废标原因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应在3~7天。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请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3.发包人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或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决标报告单(并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报请备案的15天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开展与中标人的合同谈判工作,待合同谈判结束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招标工作基本结束。养护工程的决标报告单格式如下: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备案的决标报告单格式】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决标报告单工程名称:招标人:申报日期: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制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决标报告单(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开标评标时间招标人项目名称养护工程分类及主要技术标准标段划分业主招标方式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业主决标意见县(市、区)交通局意见市交通局(委)(公路管理处)意见省公路局意见本养护工程招标评标工作,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结束,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详见评标报告),并推荐各标段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见附表)。评标结果已在___________进行了公示,现将评标结果报告如下,请予核准。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编制办法附表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标段标段内容中标人单位名称中标价(万元)工期(月)项目经理累计得分推荐第1中标候选人推荐第2中标候选人推荐第3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签名:注:“评标委员会推荐意见”作为决标报告单的附表,应在评标期间完成,并由所有评标委员成员签名。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第二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按《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浙交〔2007〕86号)养护项目招标程序,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的规定。资格预审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根据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了“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并提供养护工程资格预审编制样本(以下简称《样本》),以统一规范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以提高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效率。一、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交公路发[2003]8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发包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必须进行审查。只有通过对潜在投标人素质和能力的资格审查,方可取得投标资格。2.国务院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3.浙江省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7]86号)规定,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须按招标程序规定编制“资格审查文件”。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1.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1)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应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概况与标段的划分和主要养护工程内容,申请人资格要求,资格审查方法,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办法时间和地点等。(2)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养护工程资金来源、工期、是否可联合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如合格法等),特别要求等;(3)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4)资格预审申请书:申请书文件格式等。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2.编制样本的使用(1)《样本》是以《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为依据,考虑养护工程施工的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以《标准资格预审文件》规定通用部分,补充养护工程行业内容,两者结合使用,其中《样本》引用了《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部分内容。(2)招标人根据《样本》编制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修改“申请人须知”和“资格审查办法”正文,但可在前附表中对“申请人须知”和“资格审查办法”进行补充、细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申请人须知”和“资格审查办法”正文内容相抵触。(3)《样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4)招标人按照《样本》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的所有媒介名称。(5)《样本》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是根据小修保养工程项目招标的具体特点,仅以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使用。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申请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条款应以醒目的方式提示。65
浙江省市公路K~K标段小修保养工程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样本)招标人:编制人:二○年月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331.招标条件33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33.申请人资格要求334.资格预审方法33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33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337.发布公告的媒介348.联系方式34第二章申请人须知35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51.总则381.1项目概况38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38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381.4申请人资格要求381.5语言文字391.6费用承担392.资格预审文件39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39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39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39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40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40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40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41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42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2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42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425.1审查委员会42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5.2资格审查426.通知和确认426.1通知426.2解释436.3确认43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438.纪律与监督438.1严禁贿赂438.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438.3保密438.4投诉439.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44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45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451.审查方法462.审查标准462.1初步审查标准462.2详细审查标准463.审查程序463.1初步审查463.2详细审查46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464.审查结果474.1提交审查报告47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47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①48一、资格预审申请函5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51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53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55五、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57六、正在实施养护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58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59第五章资格审查报告及报备60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业主公司自筹,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本次招标的公路养护工程全长km,其中:第1标段:K+~K+,全长km及第2标段:K+~K+,全长km的路基、路面、桥涵结构物及防护工程(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交通安全设施、绿化工程等。3.申请人资格要求3.1本次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三类甲(乙)级资质①的养护施工企业均可资格预审。3.2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3.3各申请人可就上述标段中的(具体数量)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4.资格预审方法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5.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5.1请申请人于年月日至年月日②(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5.2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元③售后不退。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6.1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日时分④,地点为。6.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7.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8.联系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地址: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网址:网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年月日①格式中要求的申请人企业资质、养护工程范围和内容,招标人应按项目实际情况确定。②审文件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③预审文件售价只计工本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④预审文件自开始发售之日起至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天。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申请人须知前附表①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1.1.2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1.1.4项目名称1.1.5养护项目地点1.2.1资金来源1.3.1招标范围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1.3.3质量要求1.4.1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其它要求:2.2.1申请人要求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天前2.2.2招标人澄清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天前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但务必做到与资格预审文件中其它章节的衔接,并不得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2.2.3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2.3.1招标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天前2.3.2申请人确认收到资格预审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后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3.1.1申请人需补充的其它材料3.3.1签字或盖章要求3.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份数份3.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全称:(项目名称)标段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申请人地址:申请人全称:4.2.1申请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4.2.2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4.2.3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否5.1.2审查委员会人数①审查委员会构成:共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人;专家确定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2资格审查方法合格制6.1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时间6.3资格预审结果的确认时间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予以确认8.4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地址:电话:传真:邮政编码:①审查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位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9.1.1申请人申请资格每个申请人最多可对本项目的个标段提出资格预审申请,且允许中个标①9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①如果每个申请人只允许中一个标,则同一个申请人在不同标段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在满足资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重复。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1.5本标段养护工程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1.3.1本次招标范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2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3.3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申请人资格要求1.4.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2)财务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业绩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信誉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项目经理资格: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6)其它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1.4.2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5)被责令停业的;(6)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7)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8)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6费用承担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2.资格预审文件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2.1.1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技术状况,以及根据本章第2.2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2.1.2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2.2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2.2.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2.2.2招标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澄清内容发给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2.3申请人收到澄清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3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2.3.1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2.3.2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申请人收到修改的内容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3.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资格预审申请函;(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4)近年财务状况表;(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6)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8)其它材料: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3.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1)如果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申请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是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申请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之中。申请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2)如果由申请人的法定带人亲自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申请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3.2.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预审条件所要求的其它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还应附申请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备选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3.2.4“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5“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可以是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养护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3.2.6“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2.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3.3.1申请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亲笔签署姓名(封面、扉页、目录和本页正文内容已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其它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它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它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申请人单位章。4.1.2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它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4.2.1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2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4.2.3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4.2.4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5.1审查委员会5.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招标人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查委员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组建。5.1.2审查委员会人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5.2资格审查审查委员会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6.通知和确认6.1通知招标人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6.2解释应申请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6.3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投标邀请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投标。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因此造成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①。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投标不被接受。8.纪律与监督8.1严禁贿赂严禁申请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8.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8.3保密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8.4投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预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9.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①直接招标是指直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②条款号审查因素与标准2.1初步审查标准(1)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资格预审申请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4)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标段必须与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标段一致;(5)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所附公证书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2项规定;(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逐页签署情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3.1项规定;(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副本份数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3.2项规定;(8)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没有对招标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申请人的责任和义务提出实质性修改;……2.2详细审查标准(1)申请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2)申请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3)申请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4)申请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5)申请人的信誉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6)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包括备选人)资格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7)申请人的其它要求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8)申请人在初步施工组织计划中承诺的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等均满足本标段的施工要求;(9)申请人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①“合格制”即为“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②“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资格审查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审查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1.审查方法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2.审查标准2.1初步审查标准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2.2详细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3.审查程序3.1初步审查3.1.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3.1.2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3.2详细审查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3.2.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4.审查结果4.1提交审查报告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名称)标段养护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①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本章内容进行补充、细化。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目录一、资格预审申请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2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表3-1申请人基本情况表表3-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四、财务状况表4-1财务能力承诺书4-2银行信贷证明五、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六、正在养护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一、资格预审申请函(招标人名称):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我方(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招标人)审查我方参加(项目名称)标段养护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2.我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全部内容。3.我方接受你方的授权代表进行调查,以审核我方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客户,澄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情况。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得到进一步的资料。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6.我方在此承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电话:传真: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年月日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名称:单位性质:成立时间:年月日经营期限: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性别:年龄:职务: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申请人:(盖单位章)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等代替。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2-2授权委托书①本人(姓名)系(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代理人无转委托权。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年月日说明: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①如果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申请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表3-1三、申请人基本情况表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网址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初级职称人员基本账户账号技工经营范围备注注:在本表后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全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表3-2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表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拟在本标段任职毕业学校年毕业于学校专业主要工作经历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注:1.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备选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预审条件所要求其它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并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2.本表后应附申请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备选人)的社保缴费证明(并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或其它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备选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加盖社保机构单位章)。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四、财务状况表4-1财务能力承诺书致:(招标人全称)我谨代表(申请人全称)郑重承诺:若我单位有幸在(养护项目名称)工程通过资格审查,参与投标活动中中标,将提供人民币(大写)元(¥)的流动资金,供本项目在养护工程需要时使用。特此承诺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日期:年月日注:本项目要求各合同申请人提供不少于人民币万元流动资金。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4-2银行信贷证明①银行名称:地址:日期:致:(招标人全称)兹开具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的银行信贷,供(申请人注册地点)(申请人名称)于年月日之前,在(项目名称)需要时使用。我行保证由(投标人名称)提供的财务报表中所开列的作为流动资产的各项中无一项包含在上述提到的银行信贷中。此项目若未中标,该信贷证明自动失效,无需退还我行。银行(盖单位章):银行主要负责人(签字):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打印)银行电话:银行传真:注:1.允许申请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的格式与提供的本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格式提供的银行信贷证明格式中的实质性内容。2.银行主要负责人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者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否则,视为无效。①为避免中标人中标后有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影响养护工程施工情况的发生,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银行信贷证明。如采用银行信贷证明,招标人应在此规定开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级别。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五、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合同价格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应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证书复印件;3.近年来,申请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新组织或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证明材料。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六、正在养护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名称发包人地址发包人电话签约合同价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承担的工作工程质量要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项目描述备注注:1.每张表格应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2.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3.本表应含所有正在实施养护的项目,包括已签订养护工程合同协议或正收到中标通知书的项目。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七、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注: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若隐瞒不报,经查实在评标中作扣分处理或作废标处理。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第五章资格审查报告及报备审查委员会按照第三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附件:【资格审查评审报告格式】浙江省公路第标段小修保养工程资格审查报告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二○一年月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目录一、项目概述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三、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四、附件1.资格预审审查表2.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名单3.资格预审评审细则-1-一、项目概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养护工程项目的批准机关、文件文号等批准情况;2.标段的划分、养护工程的现状及项目所在地区位置;二、资格预审工作简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情况;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书)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的情况;3.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表》及有关资料情况;4.资格预审评审程序说明。三、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汇总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审查结果说明;2.未能通过资格预审审查的申请人名单;3.通过资格预审审查的申请人名单。附件:1.资格预审审查表包括:(1)资格预审初步审查表(2)资格预审详细审查表2.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组成名单组成人员姓名、单位、职称及职务等3.资格预审评审细则-2-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汇总表序号申请人名称资格预审各标段审查结果标段1标段2……123456注:资格审查结果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审查委员会签名:-3-附件1-1初步审查评审表序号审查内容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申请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符合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的要求申请人未受责令停产、停业处罚或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结论123456养护工程第标段说明:上述审查内容中表示通过用“√”;不通过用“×”记号。审查委员会签名:-4-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附件1-2详细审查评审表序号审查内容申请人名称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财务能力承诺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信誉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1项规定其它…结论123456养护工程第标段说明:上述审查内容中表示通过用“√”;不通过用“×”记号。审查委员会签名:-5-附件2浙江省公路标段养护工程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组成名单签名职称或职务单位名称姓名职别主任委员-6-注:“初步审查评审表”和“详细审查评审表”仅为评审内容的格式,评审时应根据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对申请人要求进行内容的调整或补充。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附:按《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7]86号)文第四条规定,资格预审结束后,应将审查结果和招标文件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事宜备案表格式】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事宜备案表工程名称:招标人:申报日期: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制65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小修保养项目计划已由批复(),现已进入养护招投标工作阶段。根据《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工程的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见附件1),并经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名的潜在投标人进行了资格预审,拟同意以下养护单位参加各标段的投标(名单见汇总表),请予审查核准。(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盖章)年月日招标方式总投资(万元)项目名称养护工程分类及主要技术标准标段划分情况招标人开标时间业主意见县(市、区)交通局意见市交通局(委)(公路管理处)意见省公路局意见通过资格预审的养护单位名单注:表格不够可另附。主要业绩资质养护单位标段65
附录第三篇附录浙江省交通厅文件浙交〔2007〕8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浙江省交通厅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95
附录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权限划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县(区、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制订、完善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2.审查和核备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3.依法加强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4.依法指导、监督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受理、办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经验。第五条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收费公路经营业主,非收费公路的招标人为市公路管理处(局)、县(市、区)公路管理段或县(区、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第六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如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七条参加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投标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类、级别的从业资质。规模较大、存在一定技术难度的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除具有相应类、级别养护资质的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可参与投标外,具有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一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高速公路项目投标,具有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相应经验与技术能力的三级及以上施工资质的单位可参与普通公路项目投标。第八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95
附录第二章招标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资金已落实;(二)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完成;(三)招标人已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四)项目招标文件已报相应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中国道、省道的小修保养项目最小标段原则上不少于20公里。农村公路可采取按整条线路或片、区捆绑的方式进行招标。小修保养招标一般合同期为二至三年。合同期满前半年,经业主申请,经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续签一次合同。续签合同期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当在浙江省交通网站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等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采取指定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方式进行:(一)在新技术应用中,因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二)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而安排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三)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强制养护的工程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第十四条招标程序(一)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1.编制招标文件;2.发布招标公告;3.发售资格审查文件;4.资格审查,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5.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6.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7.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8.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9.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其中,程序3和4可视情合并。即:资格审查文件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售,评标时先进行资格审查,再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评标。(二)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95
附录1.发出投标邀请书;2.发售招标文件;3.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中的疑点;4.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5.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6.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备案程序;7.发出中标通知书;8.与中标人签订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合同。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书: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二)投标须知:包括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办法等。(三)合同及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索赔、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施工安全措施、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和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四)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五)投标书格式及附表: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六)工程量清单。(七)评标方法: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等。第十七条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四章投标第十八条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法人代表或有效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人指定的地点。第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书及其附表;(二)有效的授权书;(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95
附录(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第二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二条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邀请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第二十三条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标书主要内容。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书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三)未提交投标担保的。第二十五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其余部分从省级公路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系省级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子库。普通公路中的国省道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业主代表控制在三分之一以内,其余部分从市级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市级养护工程评标专家库为市级交通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子库。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各县(市、区)相应的工程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第二十六条评标定标工作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执行。评审主要内容(一)初步评审(如有资格审查应先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即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只有通过初步评审才能进入详细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2.投标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含小签)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法人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与申请资格审查时比较,其资格没有实质性下降;95
附录4.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授权代理人,其授权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6.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提交了联合体协议书副本,且与通过资格审查时的联合体协议书正本完全一致;7.有分包计划的提交了分包协议,且分包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8.一份投标文件中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9.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工程质量目标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要求;1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并对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二)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还应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件、技术能力以及投标人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等方面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详细评审。1.对合同条件进行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投标文件如有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对其作废标处理。2.对财务能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以往施工履约信誉的评审工作主要内容:(1)相对资格审查,其财务能力具有实质性降低,且不能满足最低要求的;(2)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3)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4)关键工程技术方案不可行;(5)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以上情况之一的,应对其作废标处理。(三)评标价的评审1.招标人开标宣布的投标人报价,如以数字表示的金额与文字表示的金额有差异,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2.评标委员会对通过技术文件(含部分商务)评审的各投标文件的报价进行校核。投标人开标时确认的最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校核,若有算术上和累加运算上的差错,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文字表示的金额)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2)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以内时,在投标价不变和注意报价平衡的前提下,允许投标人对相关单价、合价、总额价和暂定金(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修正;95
附录(3)当算术性差错绝对值累计在1%投标价(含)以上时,则为无效标;(4)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评审。4.当一经开标宣布的最低报价与次低报价相差10%(含)以上时,最低报价将视为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办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第二十九条经过综合评审,如有效投标书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决定是否重新招标。第三十条评标原则采用评分制。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并报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核备。评标报告应当按以下格式并记录下列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和数据);(二)招标过程(包括资格审查和开标记录);(三)评标工作(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标准与办法、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以及废标说明);(四)评标结果;(五)评标附表及有关澄清记录。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在评标报告(三)、(四)、(五)项的每一页上签字。招标人和由招标人组织成立的清标工作组应对其所提供的评标信息签字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保留意见,但应以书面方式在评标报告中阐述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浙江交通网或其它政府规定的网站上对评标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应在3天以上。评标结果经公示后,按行政监督管理权限,报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第六章合同签订第三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以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改变中标价签订合同。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约,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初,将全面核实的辖区内各路段前一年度养护工程施工单位的履约情况和养护经费的支付情况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对公路养护工程履约情况较差的单位和对拖欠养护工程经费的情况,由省厅进行全省通报。95
附录第三十五条签订养护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应签订廉政合同、工程质量责任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开标期间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和其它利益。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95
附录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6]57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工作,现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十六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投标邀请前,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的审查。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95
附录第四条潜在投标人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第五条资格预审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六条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不得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第二章资格预审程序和要求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三)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六)编写资格评审报告;(七)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格预审公告;(二)资格预审须知;(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四)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招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资格标准。第九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三)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事项。资格预审公告应在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公开发布。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第十条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二)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三)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95
附录(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密封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五)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六)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七)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八)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九)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事项。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第十四条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应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7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已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单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二)相关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三)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四)财务资信和能力的证明文件(包括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等);(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相关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并按要求提供备选人员的相关信息;(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七)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八)近五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及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九)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全部工程情况;(十)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十一)潜在投标人若存在工程分包、分公司施工或以联合体形式投标,应符合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要求;(十二)招标人要求的其它相关文件。第十六条95
附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二)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第十八条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二)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一)联合体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施工资质等级;(二)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三)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四)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第二十一条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第二十二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修改申请文件。如需修改申请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第二十三条对于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并妥善保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不得开启。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第四章资格评审第二十五条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第二十六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二十七条95
附录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与潜在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人员;(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第二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九条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第三十条资格评审方法分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选择合适的评审方法。第三十一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第三十二条资格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符合性检查;(二)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三)澄清与核实。第三十三条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三)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四)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五)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六)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七)潜在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八)潜在投标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九)潜在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第三十四条采用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法的,招标人应按照标段内容和特点,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强制性的量化标准。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未通过”两种。第三十五条95
附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财务能力、施工能力、管理能力、施工组织和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制定可以量化的评分标准,并明确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总得分值。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的最低总得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对重要的资格条件也可制定最低资格条件要求,不符合最低资格条件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计算得分时应以评审委员会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第三十六条综合评分法采用百分制,评分内容和权重分值划分如下:(一)类似工程施工经验分值范围15~25;(二)财务能力分值范围10~20;(三)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机械设备分值范围10~20;(四)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人员资历分值范围15~25;(五)初步施工组织计划分值范围10~15;(六)履约信誉分值范围15~25。第三十七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通过招标人要求潜在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应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如潜在投标人不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澄清应以书面材料为主,一般不得直接接触潜在投标人。第三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历和施工业绩、信誉时,应当通过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交通行业施工企业信息网进行查询;若潜在投标人所提供信息与企业信息网上的相关内容不符,经核实存在虚假、夸大的内容,不予通过资格审查。第三十九条对联合体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主办人和各成员单位施工能力之和。对含分包人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时,其施工能力为潜在投标人和分包人施工能力之和。第四十条对通过资格评审的潜在投标人明显偏少的标段,在征得潜在投标人同意的情况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对通过评审的潜在投标人申请的标段进行调整。经调整后,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第五章资格评审报告第四十一条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由资格评审委员会编制资格评审报告,其内容包括:(一)工程项目概述;(二)资格审查工作简介;(三)资格审查结果;(四)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主要理由及相关附件证明;(五)资格评审表等附件。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应在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在收到资格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第四十四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第四十五条资格预审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95
附录(一)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二)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的;(三)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的。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对于公路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的工程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招标人如采取资格后审的方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七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采用合资、合作、独资方式融资的公路项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7年8月1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1997]451号)同时废止。95
附录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3]89号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育和规范公路养护工程市场,提高公路养护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道、省道和县道的养护工程其它公路的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改建工程从业单位的管理参照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监控、通讯、收费设施维修的从业资质另行制定。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时常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第四条凡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公路养护从业单位应当取得本规定所确定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遵守本规定。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分行政区域内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的管理工作。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的具体管理工作。95
附录第六条交通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政策和法规。(二)指定公路养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章。(三)监督行业规章和技术规范的执行。(四)培育和规范全国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五)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二)指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资质审定和资质证书的颁发。(四)维护本行政去业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秩序。(五)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八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执行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从业资质的审查和复审等具体管理工作。(三)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工程作业的外埠从业单位资质的确认。(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息。(五)承办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事情。第三章资质条件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实行资质评定、复审和去人制度。资质评定是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历、能力和信誉的认定;复审是对已具备资质且已进入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从业单位的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确认是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欲具备资质的养护从业单位进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揽公路养护工程时对其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认定。第十条申报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的从业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从业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主要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三)所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养护技术工人上岗等级证书复印件。(四)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证明。(五)从业单位连续三年财务状况的有效证明。(六)拥有公路养护工程设备的有关证明。第十一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类别,共五个级别。一类:可以承担大型、特大型桥梁和长、特长隧道以及特殊复杂结构的桥隧构造物的中修和大修工程。95
附录二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下桥、涵洞、中段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登记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涵洞、中短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管理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三类:公路养护工程资质分为甲级、乙级。甲级:可以承担高速公路和一级或者二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乙级可以承担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小修保养作业。第十二条各个类、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只允许进行本类、级别规定范围内的公路养护工程,不能跨级从事其它级别的公路养护工程作业。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可申请一个或一个以上类、级别的从业资质。第十三条申请一类公路养护工程从和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从事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长、特长隧道中修或者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二)近五年独立承担过10座以上的大、特大型桥梁和2座长、特长隧道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工程质量合格。没有长、特长隧道的省份,可取消隧道养护从业资质的相关条件;(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四)从和司公路桥梁或隧道大中修养护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五)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六)具有与公路大、特大型桥梁、特殊复杂结构桥梁或者长、特长隧道中修以上养护工程施工相应的专业机具设备。第十四条申请二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具有一级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30公里的一级公路和高速公路的路基、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路一级暴露和高速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公路、桥梁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4.从事一级和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6.具有与一级和高速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二)乙级95
附录1.具有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的路基、路面、中小桥、中短隧道、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系统)等的中修、大修养护工程5年以上作业经历。2.近五年独立承担过以下工程项目,且工程质量合格;不少于50公里的二级以下公路的路基就、路面大中修工程;不少于5座桥梁的大中修工程;不少于20公里的二级公路绿化工程。3.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4.从事二级以下等级公路大中修工程施工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20人。5.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6.具有与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中修、大修工程施工相适应的专业机具设备。第十五条申请三类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甲级1.从事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或者若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8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桥梁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20人。4.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5.具有与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小修保养工程作业相适应的清扫、绿化及其它专业机具设备。(二)乙级1.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5年以上。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3.从事小修保养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中就、高级工不少于10人。4.注册资本金或者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5.具有与从事二级及其以下等级公路小修保养作业的机具设备。第四章资质评定与管理第十六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应由申报单位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初审后,报省级主管部门审定并颁发《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第十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公路养护工程施工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向养护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申请确认从业资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后应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95
附录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实行三年复审制,复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第十九条取得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事单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业资质。(一)发生质量责任事故的;(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从业资质的;(三)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四)无辜拖延工期的;(五)其它违规、违纪行为。暂停从业资质的整改期为六个月。暂停从业资质的从业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被取消从业资质的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相应从业资质。第二十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的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行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视其情节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第二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式样由交通部统一制发。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95
附录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三条国道、省道公路的养护工程作业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应按本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其它公路可参照执行。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凡具有相应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第五条交通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自行组织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第八条实施招标的养护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年度养护维修计划;(二)资金来源已落实;(三)有关养护方案或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批复;(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五)其它相关准备工作已完成。第九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标的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公路小修保养最小标的为连续10公里或小于10公里的整条路段,最短养护合同期限为一年;(二)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第十条招标方式公路养护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95
附录(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因突发事件、紧急抢险或战备需要的特殊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采取指定养护单位的方式进行养护。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资格预审,并向资格审查合格者发售招标文件;(五)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六)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七)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清算、算术性复核与澄清;(八)评标并确定推荐中标人;(九)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十)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与中标人签订养护工程项目合同。第十二条邀请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出投标邀请书;(二)发售招标文件;(三)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四)组织编制标底和制定评标办法;(五)组织开标并进行标书澄清;(六)评标及推荐中标人;(七)确定中标人,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九)与中标人签订养护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第十三条开标后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编制标底和评标阶段的有关活动,均应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四条招标人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资格预审通告(邀请书),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办法、时间和地点等。(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包括资格预审申请的提交地点、截止日期、资质要求、主要证明文件、工程资金来源、工期、是否可联合投标,特别要求等;95
附录(三)资格预审申请表,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财务状况、人员、设备、业绩,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设备;(四)养护工程概况。第十五条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投标人有效的证明;(二)投标人的养护工程从业资质证书;(三)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构成;(四)试验设备和养护机具设备;(五)投标人资产情况及负债;(六)养护工程质量与同类项目业绩等。第十六条资格评审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重点评审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技术力量、设备、业绩、信誉和拟投入本工程的设备、人员,形成资格预审报告。第四章招标文件及标底第十七条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的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递交投标文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等。第十八条公路小修保养及中修、大修工程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养护工程项目概况、资金来源、工期要求、报价编制、招标程序和有关规定,评标定标原则等。(二)合同及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文件格式、通用合同条款、特殊合同条款等。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的各项条款应全面、正确地阐述合同双方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条款主要内容:承发包形式、付款和结算办法、工期要求、质量要求、现场交通组织的要求、解决变更的方式、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及价格、验收以及违约责任等。(三)技术文件:包括应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名称、养护技术要求、养护工程项目特殊要求、原路技术状况、计量与支付规则、质量标准与验收等。(四)投标书格式及附表: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人投标标段或工程、投标价、工期、投标文件有效期等;附表主要有投标人组织机构及人员表、参加工程任职主要人员简历表、投入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表等。(五)工程量清单。(六)评标办法:包括对公路小修保养、中修和大修工程项目的评标、定标原则等。第十九条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等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局部修正等,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十条标底是审核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应力求正确、合理。每一个招标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标底。标底在开标前严格保密。第二十一条标底由招标人负责编制,也可由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图纸、有关养护工程资料及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养护工程定额为依据。第二十二条95
附录受招标人委托的标底编制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人的标书编制业务,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经单位盖章及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时,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方式密封,否则可作废标处理。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书及其附表;(二)授权书;(三)有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总价汇总表;(四)公路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包括进度安排,平面布置,主要养护作业方法,交通疏导方案,技术和安全措施,质量保证体系等。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可按招标人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开户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书,并书面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达招标人。第二十七条投标人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哄抬标价,低价抢标,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竞标。第六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二十八条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到开标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二十天。第二十九条开标仪式由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组织并主持。投标人应出席开标仪式。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项目,可邀请交通主管部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项目监理工程师、纪检监察等部门代表参加。第三十条开标时,由招标人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招标人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并宣读各份投标书主要内容。需要公证的,由公证人员对宣读的标价及相关内容现场复核,并致公证词。第三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一)投标书未密封;(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六)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七)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由开户银行出具投标保函)未提交的;(八)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第三十二条95
附录评标工作由招标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工作组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工作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三十三条评标、定标原则:报价合理、养护工程作业方案可行、技术先进、能确保养护工程质量、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唯一条件。第三十四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可分别请投标人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投标人应给予书面答复。澄清内容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但不得改变投标书的实质内容和报价。第三十五条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与资料。在评标、定标工作期间,评标工作组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第三十六条评标可采用评分、经济技术比较,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定标可采用评分、投票或者其他约定方式进行。自开标到定标时间一般不超过七天。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小组提出的评标结论和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第七章合同签订第三十八条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拟定稿(副本)后,应在30天内和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以中标人签收回执日期起计)。签订合同的依据是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第三十九条任何一方不得以提出第三十九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而拒绝签订合同。第四十条承包合同的承发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质量,保障公路畅通。第八章罚则第四十一条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下列违纪违法者需进行处罚:(一)招标人在标底编制及评标阶段泄漏标底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等好处的,招标视为无效,并赔偿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二)招标代理机构或标底编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招标视为无效,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三)投标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投标视为无效,并无权索还投标保证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可取消或暂停其从业资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评标工作组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一经发现应立即停止其评标资格,招标视为无效,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五)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的,对中标人拒签合同的,报从业资质主管部门取消其养护从业资质,并无权请求返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费用和投标保证金。第四十二条95
附录对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行为,损害有关单位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四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确定的招标投标程序为完备程序,各地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原则下,可根据养护工程投资额,技术要求等因素,作适当简化。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95
附录交通部文件交公路发[2001]327号关于印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现将《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函告部公路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95
附录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授权,以及目前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养护工程的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和技术指导。第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其工程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作业内容参见附录,具体划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第四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依法征集的公路养护资金、财政拨款、车辆通行费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筹资方式。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的养护工程管理。乡道和专用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公路养护工程计划编制时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支线”的原则。对于国省干线公路和具有重大政治、经济、国防意义的公路养护工程、抗灾抢险工程,要优先安排。公路管理机构在安排养护工程项目时,应参照公路路面和桥梁管理系统评定的结果,做到决策科学化。第八条经营企业经营的收费公路,其养护工程计划由经营企业编制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核备。经营企业应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技术水平。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第十一条对于公路养护的中修和大修工程,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引入竟争机制,并逐步推行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对于公路改建工程,应当实行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对修复、增设、绿化等专项工程,应根据工程量、规模大小,分别按中修、大修和改建工程管理程序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养护工程施工路段设置标志,必要时还应安排专人进行管理和指挥,以确保养护工程实施路段的行车安全。车辆不能通行的路段必须修建临时便道或便桥,并做好便道、便桥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对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风、沙、雨、雪、洪水、地震等)破坏的公路、桥涵等设施,地(市)、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要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恢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95
附录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第十五条对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的计划、统计、审计、机械设备、设计文件、峻工档案等信息资料,应按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第三章 小修保养第十六条小修保养是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的作业。第十七条小修保养经费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所管养公路的行政等级、使用年限、技术等级、交通量和路况现状等因素,按照养护工程定额核定养护经费,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第十八条小修保养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设置的公路管理单位或委托的合同单位,根据上级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工程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九条小修保养要按照有关的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组织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等的养护管理工作,做到全面养护。第二十条公路小修保养的管理应实行检查、考核、评定、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制定。 各管养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帐、填写生产原始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第二十一条小修保养质量应严格按照有关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评定。对已实施GBM工程、文明样板路的路段,其养护质量应达到《国省干线GBM工程实施标准》和《国省干线公路文明建设样板路实施标准》的要求。第四章 中修工程第二十二条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第二十三条中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第二十四条列入计划的中修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预算。第二十五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复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监督和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抽查。第五章 大修工程第二十七条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第二十八条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上报建议计划和概算,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提出建议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第二十九条大修工程项目,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编制设计文件,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95
附录第三十条大修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要逐步通过招标、投标选择养护施工单位。第三十一条大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的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并要逐步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维持正常的施工秩序,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建立完整、可信的技术档案。 第三十二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大修工程的监督和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核拨工程资金。第三十三条大修工程完工后,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合同文本组织有关人员对其进行初验,并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第六章 改建工程第三十四条改建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因不适应现有交通量增长和载重需要而提高技术等级指标,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第三十五条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辖区路网的总体规划、现有公路的技术状况、通行能力和国民经济发展等的需要,研究提出本辖区的路网改建计划,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省干线改建工程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县道改建工程项目,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对于资质、信誉、技术状况等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参加投标。中标的施工单位不得违法转包与分包。 第三十八条改建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已经批准的改建工程项目,其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设计概算等需要变更时,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四十条改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负责组织实施的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要按照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准备竣工验收的各类资料,并向竣工验收的主持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交通部备案。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5
编后语《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交[2007]86号)施行以来,为规范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公路养护市场招标的需要,曾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与浙江省科威工程咨询公司协同编写编写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和《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小修保养)》、《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文件范本(大中修工程)》,将为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提供一个统一和规范的模式。正待整理付梓之际,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通运输部相继也编制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据此,对《养护招标范本》按国家标准版重新作了整理,整理后的《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年版)》分“商务”(上册)和“技术规范”(下册)两部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年版)》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与浙江省科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协同编写,参加编写的有侯利国、梁平安、马文彬和闻季麟等。《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2011年版)》在编写过程中,曾得到了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管处、质监局、省公路管理局养护管理处、浙江省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杭金衢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省交通工程建设集团等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还得到了卞钧霈、陆耀忠、龚一朋、蔡体楞、张治中、王月良、吴安宁、王晓铮、钱文海等领导和专家的指导。在此,对上述单位和个人谨表诚挚的感谢!浙江省公路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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