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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施工工法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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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施工工法1、前言封闭式插接母线:将铜排按照三相五线制(黄、绿、红、蓝、双色)排列整齐,做好相间绝缘,固定在一个封闭式的金属线槽内,并且能够出现分支部分来实现配电功能的建筑材料。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在局部位置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传统的电缆、桥架、预分支电缆人、材、机的投入,也使安装完成后的成型效果有了大大的提高。2、工法特点2.1封闭式插接母线具有输送容量大,过载能力强,线路扩展灵活,外型美观,结构紧凑和安装维修方便等优点。2.2封闭式母线槽具有抗腐蚀性、散热性好,并可作为100%接地导线使用。2.3较电缆桥架施工周期短,降低人工费。3、适用范围适用于额定工作电压660v、额定工作电流250-2500A、频率50HZ的三相四线制或三相五线制供配电线路,适用于高层、多层、工业厂房等大电流输出,并需要进行电流分配的区域。4、工艺原理通过对封闭式插接母线各原件直线段、弯头、始端箱、插接箱的连接,来实现大电流集中配电功能。5、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5.1工艺流程施工准备支架制作、安装 进场检验吊装、就位插接箱安装绝缘电阻测试通电运行5.2施工方法及操作要点5.2.1封闭式母线安装前,应保证电气竖井、变配电室、母线经过的场所装饰工程结束,以保证封闭式母线不被污染。楼板及墙体的预留洞、预埋件应按设计要求的位置预埋预留。5.2.2封闭式母线通道安装基本顺序:选定布线方向→固定支架→槽间用四枚螺栓紧固→清洁母线接头及线槽内部→相间加入母线接头板和绝缘垫→单头螺栓穿入绝缘套管→螺栓穿入母排予置孔→两端紧固→加半装上下盖板→将母线固定在支架上。5.2.3封闭式母线在安装前除母线槽及供货商配套供应的零部件外,安装单位还应准备以下安装材料:水平安装Ø12吊杆、横担(50*50*50角钢);垂直安装支撑槽钢(100*40*5.3)及固定支架的膨胀螺栓M12、M16等。不同电流等级的母线槽相对应的水平及垂直安装支架的间距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5.2.4 封闭式母线各功能单元的连接部件及活动接头上的铜排表面必须清理干净,外壳内和绝缘子安装前也应擦试干净不得有遗留物。外壳的相间短路板位置正确连接良好,相间支撑板应安装牢固,分段绝缘的外壳应做好绝缘措施,外壳各连接部位的扭矩螺栓应采用力矩板手紧固,各接触面应封闭良好,母线的紧固件必须用热镀锌制品。5.2.5母线与外壳应同心,其误差不得超过5mm,母线段与母线段连接时两相邻段母线及母线外壳应对齐,连接后不得使母线及母线外壳承受到机械应力。在封闭式母线整体安装前必须做绝缘试验,用2500V兆欧表测量相间、相壳之间、各个功能单元的绝缘电阻,其绝缘电阻不得小于20MΩ。安装人员要认真对照封闭式母线系统图,检查所有母线的规格、型号避免盲目安装,造成返工影响施工安装质量。5.2.6母线槽的安装,始、中、终端及通道壳体间应可靠地与用电设备接地网连接。连接于涂绝缘材料的通道外壳体,应在两通道之间的接地螺栓上用扁铜带或黄绿相间电缆联接,以确保整个通道连通成为一个接地系统。5.2.7封闭式母线安装时整体结构应横平竖直,母线通道水平安装,两支架间距≯2500㎜,垂直安装间距≯3600㎜;水平安装时距地面安装高度不小于2.2m,吊杆应有调节水平的技术措施。垂直敷设时距地面1.8m以上,安装支架应与通道侧板配钻孔,采用M6-M8螺栓紧固。母线的拐弯处以及与插接箱的连接处应加支架。支架成排安装时支架成排安装时应排列整齐间距均匀。当母线的终端盒、始端盒悬空时应采用支架固定,墙体、顶板上的支架必须用两条膨胀螺栓固定,膨胀螺栓应加平光垫片和弹簧垫片。母线垂直通过顶板敷设时,应在通过的底板上采用槽钢支撑固定,当封闭式母线跨越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时,采用适应建筑物结构移动的措施,防止母线连接处水平移动造成断裂,影响母线的正常供配电。5.2.8封闭母线槽安装技术要求较高,对建筑结构上的预埋件质量、支撑结构的强度、安装精度要求也较高。为了保证安装质量,最好在施工现场用经纬仪在各个预埋件上找出统一高度,做好标记,可以有效减小水平安装误差。组合式铝合金封闭母线槽水平安装时,插接箱与封闭母线槽是结合为一体的,其安装位置较高,不便于日后的操作和维护。所以,插接箱内最好不装开关,仅装连接导体和电缆,将电源引入附近安装的壁挂式动力箱内。 5.2.9施工要点5.2.9.1封闭母线槽在运输和安装时应注意不得碰撞和扭曲,轻抬轻放并严禁敲打、撞击,以防表层破裂、变形。5.2.9.2母线装置安装前应提出竖向母线槽的安装位置、方式、层间高度、插接箱的高度,以便供货方合理配备每段线槽的长度。在设计选型时应根据系统的短路电流值及样本上的参数对所选定型号进行动稳定和热稳定校验。5.2.9.3根据现行的国家安全部门的电气防爆规范,封闭母线槽不适用于甲级或乙级防火、防爆场所。主要原因是封闭母线槽的各连接部位的连接方式还不能满足防爆要求。5.2.9.4封闭母线槽基本属于免维护线路,但如果处于潮湿或带有腐蚀性气体的场合,则每隔一二年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防腐涂装及维护。投入运行的母线通道,三个月内应紧固母线接头螺栓,检查母线接头接触情况。5.2.9.5安装工程结束后,送电前应用2500V摇表测试通道母排相间绝缘、接地绝缘电阻(不低于1分钟),低压型母线槽不低于20MΩ。5.2.9.6投运的母线槽每年至少做一次下列项目的检查:1)紧固各固定螺栓,尤其是母线接头,观察接头是否有过流造成的烧灼现象,并作处理;2)测试绝缘程度,检查绝缘材料是是否老化;3)母线槽与接地网的连接;4)清除内外部吸附的灰尘、凝水;5.3劳动力组织序号工种人数1电焊工52普工103起重工26、施工机具序号机具名称数量电焊机BXI-5002台冲击钻6-24mm3台 手电钻2把气割工具2套台钻Z41161台水平尺6米5把线坠0.25千克2个链式起重机2-5T2个磨光机4把力矩扳手2把7、质量控制7.1插接母线在穿越不同防火区域时处理;7.2插接母线插接箱固定牢靠; 7.3插接母线弯头处支架;7.4建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质量预控措施; 8、安全措施8.1建立项目经理负责,专业工程师、施工员参加的安全保证体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8.2严格遵守现场一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3安装封闭母线槽安装时,必须做到:8.3.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8.3.2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进入现场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8.3.3脚手架必须搭设牢固,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8.3.4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随身携带工具袋。8.3.5母线槽安装前需要检查支架的位置是否正确,安装是否牢固。8.3.6对暂不安装母线槽的预留孔洞,应设置护栏、盖板。8.3.7施工现场严禁吸烟,并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施。9、环保措施低压封闭式插接母线连接工艺操作简单,外观成型好,密封性能好,使用操作简捷,节能环保,具有很好的经济实用性。10、效益分析传统的中小容量低压电气动力输配电方式以电缆为主,还要借助电缆沟、电缆桥架、钢管等设施。目前制造的电缆截面最大为500mm2,因此,电缆的载流量最大为800A(IEC标准也有此规定)。由于大截面电缆长度过长重量很大,为了不损伤电缆绝缘层,在垂直布置时中间固定装置的机械力不可过强,所以在高层建筑大截面电缆垂直敷设时,其超重滑脱及电缆截面变形一直是难以解决的施工问题。母线槽则不存在这种问题,因其本身是刚性的,所以机械固定方式可以做得非常牢固。经济效益:1)和传统的电缆供电相比,母线槽在相比价格上有较大优势,交联电缆YJV-1-1KV-3*185+2*95市场售价为540元/米左右,而使用同样负荷的母线槽只需480元/米。 2)安装工效按定额标准,效率能够提高20%以上,工期能提前4至6天。11、应用实例2008年9月至2010年10月应用于陕西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调度指挥中心(1栋21层,框架结构),应用数量142米。2005年10月~2007年4月应用于陕西省省政府前大楼整体维修改造工程,应用数量287米。2009年11月~2010年8月应用于陕西省省政府前大楼整体维修改造工程,应用数量89米。施工相关照片及说明:一、低压插接式母线过防火区域封堵方法1、在母线与楼板、砖砌装饰台之间填充防火堵料;2、防火堵料填充完毕后在装饰台上部加盖可开启装饰面板;二、插接箱安装方法1、插接箱与母线必须固定牢靠,防止由于搭接面活动出现搭火现象,必要时采用专用支架固定;2、由插接箱引出的配电线路保护管与插接箱连接牢固;建议采用可挠性金属软管专用接头器固定; 三、插接式母线始端箱做法1、在母线进入始端箱时一般采用下翻90度弯头来固定母线,故在弯头部分必须装设承重固定支架;2、在两节母线接头处做跨接接地线,并明确标识;四、插接式母线末端箱做法1、末端封堵盖必须封堵严密,在未送电之前需做简单防护,并做好警告标识;2、末端固定支架的设置,并做好支架与母线外壳的连接及母线全长至少两处与接地干线的可靠连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