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9.00 KB
  • 7页

浅议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和材差纠纷解决

  • 7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浅议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和材差纠纷解决  【摘要】由于我国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掌握建筑工程材差调整方法和材差纠纷的解决技巧对降低工程成本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分析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阐述了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及材差纠纷的解决,对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有参考意义。【关键词】材料价差;调整;纠纷解决;建筑工程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A随着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材料价格的变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日益增大,科学并及时地调整价差,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建筑材料价差产生原因,阐述几种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并提出几种常见的材差纠纷及其解决方法。1.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7 传统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乘积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他直接费等部分组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左右,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索、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1)国家政策因素。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因体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即为“制差”。如:1998—1999年期间国家存贷款利率一再下调,1993—1995年国家为抑制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2)地区因素。预算定额估价表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即为“地差”。(3)时间因索。定额估价表编制年度定额材料预算债格与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材料价格的差异。即为“时差”。7 (4)供求因素。即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即为“势差”。如2003年至2008年6月上旬,我国钢材市场快速升温,价格高位攀升,钢材的平均价格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30%~40%,水泥平均价格上涨10%左右。但是随着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国内外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国内钢价持续深幅下跌,近二年基本以平稳略有上涨为主。(5)地方部门文件因素。由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部分材料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差,即为“地方差”。2.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按实调整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包括: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7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较为繁琐。(2)综合系数调差法综合系数调差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各种材料价差)×K1×K2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他材料仅占材料费的32%左右。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某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7 ,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4)价格指数调整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一1价格指数调整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应建筑工程动态管理。3.几种常见材料价差调整纠纷及其解决方法(1)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某种材料价格与造价站信息价格不一致。造价站公布的价格信息是经过收集、调查、分析、整理完成的,力求反映市场价格情况,并非“法定价”或者“指令价”,仅供工程计价时参考。工程材料价格应以合同中约定价格为准。解决方法:1)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与有关部门的规定不一致时7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且与行业标准一致。有时有关部门的规定仅有指导意义,而不具有指令意义,或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此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在先,则应尊重双方的意愿。2)双方未作书面约定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之间未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这种做法是不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遇到此类情况,实事求是地解决是最好的方法和途径。如涉及到增加工程项目,双方并无书面约定,从而形成工程量、取费依据、付款期限等方面的争议。对此,对于工程量的多少,可据实勘测,计价可参考权威文件——当地的造价文件,或参考原合同计价原则。(2)材料品牌约定不明合同中应约定材料品牌,材料运输到施工现场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牌进行验收,以防止相关纠纷。如材料品牌实际施工中发生变更,应通知发包方进行签认。解决方法: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承包方作出修改。7 (3)未约定材料价格调整方式材料价格计算的争议在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主要原因是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清,合同虽有约定但承发包双方理解不一致。工程材料价格是否调整,需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如可调整,应明确调整方式。解决方法:变更项目中材料单价(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单价确定方式无法确定的)应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单价确认手续。双方未履行材料单价确认手续,只能参考市场材料价格确定单价。上述的几种调差办法及材差纠纷处理办法,在实际工作运用中经常遇到,这就要求我们预算编制人员能熟练掌握并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在何地何处工作,都应尽快了解、适应、熟悉当地的编制习惯与方法以及规章制度,在遇到材差纠纷时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参考文献:[1]王俊安,彭邓民.[M].工程造价典型案例分析.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6.[2]钱昆润,戴望炎,张星.建筑工程定额与预算(第五版).[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3]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城市建设司.造价员专业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