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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2 黄伟典老师 清单模式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第一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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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模式建筑工程计量与计价管理工程学院黄伟典 第一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第63号公告,批准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第一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概况 规范的性质竞争性通用性强制性实用性 清单计价规范包括计价规范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二者具有同等的效力。一、“计价规范”的主要内容2008版《计价规范》简介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及条文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编制术语总则正文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招标控制价4.3投标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计价表格组成5.2计价表格使用规定 二、计价规范专业分类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 附录包括:附录A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C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D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第二节“计价规范”总则与术语 (一)“计价规范”总则1.制定“计价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计价规范”。 2.“计价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计价规范”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3.执行“计价规范”的范围。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投资的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执行内容多少有下列两种情况:(1)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执行“计价规范”。(2)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计价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6.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基本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7.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及其适用范围。“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计价规范”附录的适用范围:(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计价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计价规范”的条款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应遵守的专业性条款,在工程计价活动中,除应遵守专业性条款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二)“计价规范”术语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工程量清单是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项目编码 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是对体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价值的特有属性和本质特征的描述。3.项目特征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4.综合单价 机械费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实体项目。5.措施项目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6.暂列金额 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7.暂估价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计日工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其费用的计价,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8.计日工 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的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9.总承包服务费 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已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10.索赔是指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11.现场签证 是指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这里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自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工程量清单项目使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费用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12.企业定额 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13.规费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14.税金 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也称建设单位或业主,在工程招标发包中,又被称为招标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有时也称施工企业,在工程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中标后称为中标人。15.发包人16.承包人 是指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即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批准注册在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17.造价工程师18.造价员 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即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19.工程造价咨询人 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是指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它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21.投标价 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它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22.合同价 是指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它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23.竣工结算价 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编制(一)一般规定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3.工程量清单的作用。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工程量清单的种类税金项目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规费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规范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的编制依据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1030200100l)。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1)以“t”为单位,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以“m3”、“m2”、“m”、“kg"为单位,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以“个”、“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其中一个确定。如樘/m2 8.编制补充项目的规定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例如: 第四节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标准格式统一的程量清项目设规则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国家、地区或行业的定额资料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工程造价各种信息、资料和指数建设项目控制价格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过程示意图 (一)一般规定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 6.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7.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即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税法及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确定,在工程计价时应按规定计算。8.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二)招标控制价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其他的相关资料。 4.招标控制价中其他项目费的计价要求(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2)暂估价。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向总承包人提出的要求,参照下列标准计算:1)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2)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3)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7.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规费和税金应按“计价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9.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1.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三)投标价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3.投标人投标报价应遵循的依据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计价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2)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4.投标人对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综合单价的确定依据和原则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计价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5.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变动。(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暂估价不得变动和更改。(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 7.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计取原则。规费和税金应按“计价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区别两者的区别项目编制水平编制人编制依据编制目的调价招标控制价社会平均水平招标方或招标方委托的咨询单位必须以省颁发的定额最高限价,是要公布的信息价投标报价企业个体水平有资质的投标方使用企业定额(不排斥各地颁发的定额)竞争性价格,只有评标时才可以公开市场价 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五节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约定的时间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 4.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范”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