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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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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08计价规范及新定额交底培训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主讲:周大红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九日 08规范主要调整内容一、指导思想二、规范构成1、正文部分2、附录部分3、条文说明 2003规范: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2008规范: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 20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计价行为2008规范: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1、工程量清单编制;2、招标控制价编制;3、合同价款的约定;4、工程量的计量与支付;5、索赔与现场签证;6、工程价款的调整;7、竣工结算的办理;8、计价争议的处理等。 (一)将2005年局部修订03规范时增加的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正式纳入08规范。(二)将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各专业工程附录中。(三)对03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了补充或调整。2008规范附录部分主要调整内容 2008规范新增条文说明(一)对具体做法和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二)条文说明不能直接作为文件依据引用。 08规范主要条文解读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谢谢大家!再见! 为规范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总则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总则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奖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应)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总则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条为新增条款)总则 08规范术语(共计23条)1、新增术语(15条)2、改变术语名称(2条)3、删去术语(消耗量定额1条)4、保留原术语(6条) 新增术语项目特征暂估价索赔现场签证规费税金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确定价格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索赔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现场签证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规费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税金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又称“招标人”、“项目业主”)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人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造价员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人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投标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竣工结算价 改变术语名称暂列金额(对原“预留金”的更名)计日工(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 暂列金额(对原“预留金”的更名)(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计日工(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重新定义术语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综合单价总承包服务费企业定额 工程量清单建设(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新增内容)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项目编码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新增内容)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量标准。企业定额 工程量清单编制强制性条文一般条文 强制性条文(保留原条文)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新增)、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强制性条文(保留原条文)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新增)。 强制性条文(保留原条文)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强制性条文(保留原条文)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强制性条文(保留原条文)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强制性条文(由原条文升格为强制性条文)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事性由招标人负责。 强制性条文(由原条文升格为强制性条文)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新增)、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强制性条文(新增强制性条文)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新增)组成。工程量清单编制 3.2.8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工程量清单编制 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属调整内容)。工程量清单编制 3.3.2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属调整内容);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制性条文一般条文一般规定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 清单计价强制性条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清单计价强制性条文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清单计价强制性条文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清单计价强制性条文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一般规定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一般规定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一般规定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 一般规定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包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一般规定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招标控制价编制资格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依据1、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其他的相关资料 招标控制价编制注意事项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扫有关计价规定计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4.2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工程价款调整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价款调整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价款调整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工程价款调整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工程价款调整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竣工结算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竣工结算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编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定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委托造价咨询人编制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定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并应由造价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投标报价由投标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编制的,投标人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编制的,承包人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竣工结算由发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核对。发包人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在核对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委托造价咨询人核对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在核对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