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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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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08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2009-03-3111:54:39|  分类:建筑--建筑造价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及时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顺应市场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特点,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部门动态监管、市场形成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7月9日发布第63号公告,批准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九日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属性研究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改革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中报价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所采取的一种方式。长期以来我国沿袭前苏联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建筑工程项目或建筑产品实行“量价合一、固定取费”的政府指令性计价模式:即“定额预算计价法”。这种方法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加上材料价差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经汇总即成为工程预算价,用作标底和投标报价。这种方法千人一面,重复“算量、套价、取费、调差(扯皮)”的模式,使本来就千差万别的工程造价,却统一在预算定额体系中;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标价看起来似乎很准确详细,但其中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表现在:第一、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好几套人马都在做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第二、违背了我国工程造价实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原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极不适应。第三、导致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市场经济风险意识。第四、标底的保密难于保证。第五、不利于施工企业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目前,“定额预算计价法”世界上只有中国、俄罗斯和非洲的贝宁在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一般都不依赖由政府颁布定额和单价,凡涉及到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都是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的。由于工程造价计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量和单价两大要素,所以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基本体制主要体现在对于工程项目的“量”和“价”这两个方面的管理和控制模式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模式有;(一)美国模式:美国的做法是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根据历史统计资料确定工程的“量”,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工程的“价”,价格最终由市场决定。(二)英联邦模式:英联邦的做法是政府间接管理,“量”有章可循,“价”由市场调节。即由政府颁布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定期公布各种价格指数,工程造价是依据这些规则计算工程量,工程造价是通过自由报价和竞争后形成的。(三)日本模式:日本的做法是政府相对直接管理,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基础定额,但量价分离,政府只管工程实物消耗,价格由咨询机构采集提供,作为计价的依据。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还有:法国的做法是没有发布给社会的定额单价,一般是以各个工程积累的数据做参数,大公司都有自己的定额单价。38 德国的做法是与国际上习惯采用的FIDIC要求一致,即由工程数量乘以单价,而工程数量和项目均在招标书中全部列出,投标人则按综合单价和总价进行报价。…….。综上所述,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和报价,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改革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中报价方法的一种全新方式,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种借鉴。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时间表1、1992年,针对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工程造价管理由静态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动态管理模式,以适应建设市场进行改革的要求。2、2000年,建设部在广东、吉林、天津等地开始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点工作。广东省顺德市参照英联邦计价模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3、2001年11月建设部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全国多个省、直辖市,在总结各地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全国各地情况,制定了《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4、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发布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首次规定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为两种计价模式并存,即工料单价法(定额预算计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5、2002年2月24日,按照建设部107号令,提出《计价规范》编制工作初步方案,同年2月28日在北京召开编制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计价规范》编制工作。6、2002年4月25日,完成了03《计价规范》初稿。7、2002年5月13日,完成了03《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8、2002年9月24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北京召开“计价规范”审查会,同年10月完成报批稿,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核,报建设部审批。9、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日,建设部发布第119号公告,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10、2005年2月17日,建设部第313号公告,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11、2005年3月19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杭州召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座谈会,全国31个省、市、区59位代表参会,会议主题:交流各地贯彻执行《计价规范》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12、2006年7月建设部在郑州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研讨会,总结贯彻执行《计价规范》经验。13、2007年4月26日,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14、2007年11月6日,03《计价规范》正文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会召开,20位专家参会。15、2007年12月21日,03《计价规范》正文修订送审稿修改意见会在广州召开,全国14个省、市、区30余人参会研讨。16、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17、2008年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这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北京举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宣贯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处)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决定:加大新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继续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有关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新规范的要求开展好相应工作。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回顾3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制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17日联合公布,建设部第119号公告规定本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2.2、3.2.3、3.2.4(1)、3.2.5、3.2.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3规范”的主要内容“03规范”的主要内容可用“一、二、三、四、五、六”这六个字来概括:   “一”是一个规范。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颁布,可见国家对它的重视程度。“二”是计价规范分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使用最多的是附录部分,一共有五个附录。附录A—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C—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D—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三”是三个清单。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如:安全文明施工,脚手架和预留金,总包服务费等。“四”是四个统一。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来编制。“五”是五个专业。即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工程。“六”是六个强条。即规范中第1.0.3、3.2.2、3.2.3、3.2.4(1)、3.2.5、3.2.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03规范”的特点1.核心内容是综合单价计价。“03规范”的核心内容是综合单价,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和利润等,且各项费用均由报价人根据市场行情、企业自身情况及价格波动等各种风险因素自行编制,Σ综合单价×工程数量即为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招标时由建设方提供统一的暂定工程数量,投标人一旦中标,所投报的综合单价就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就合同模式而言是固定单价合同模式。2.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由于“03规范”不规定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为企业报价提供了自主空间,根据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三部分组成,就建设方提供的清单而言,只有代表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唯一确定的,不会因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同而不同。其它内容对建设方而言都是不可控的,这就成为各施工企业展示自身实力的竞争舞台。综合单价的组价是计价规范体系下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报价人需结合企业自身定额及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自主确定人工消耗、材料损耗、机械摊销;根据自身对材料设备等资源的采购优势和储备能力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确定间接费和利润等,竞争渗透在每一综合单价的构成中。而反映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清单,其报价更是与施工企业采取的施工方案息息相关。3.强调按设计图纸实体净量计量的计算规则。“03规范”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计量单位,其计算规则着重强调按工程设计图纸的实体净量计算工程量。 举例:以挖土方为例,因放坡或设置工作面造成土方超挖是实际施工中不可避免的。“03规范”中这部分超挖工作量是不计入工程数量的,而是换算在综合单价内。因此采用合理先进的开挖方案就可以减少超挖量,从而降低综合单价。4.项目设置的综合性。38 项目设置时往往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与该实体直接有关的主体项目和辅助次要项目都可以综合在该项目的工程内容中,因而某一项目名称所代表的工程内容通常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就项目内涵而言,计价规范的项目仅表达某项客观的工作,而不提供任何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举例如下;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 目特 征计量单位数量工程内容010401005001桩承台基础1.垫层:C20素砼,厚度10cm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3.混凝土拌合料要求现浇商品混凝土m33001.铺设垫层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注:见“03规范”P44表A.4.1 5.工程量清单体现了工程实体项目与措施项目相分离的原则。只有代表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唯一确定的,不会因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同而不同。而反映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清单,其报价更是与施工企业所采取的施工方案息息相关。典型的如基坑围护,从技术角度而言可以采纳的方案是多种多样的,但如何在确保基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费用最省就取决于施工企业的技术和组织管理水平的高低。安全又经济的方案就意味着有竞争力的报价。6.实现承发包双方风险的合理分担。根据“03规范”,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相应的,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应由业主承担。“招标人提供量、投标人确定价、责任明确、风险共担”是“03规范”对风险共担处理的创新,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平、公正。四、当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为了促进建筑业市场化的需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节约工程投资,有利于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有利于廉政建设,规范招标运作。无疑,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市场需求并能够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但由于《计价规范》的局限,以及相应的配套依据的缺失等因素,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诸多不便,从而导致发、承包双方都缺少应用清单计价的积极性。(一)从宏观角度,实行《计价规范》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1)招标方式不尽恰当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要求以公开招标为主。过分的追求降低中标价,节约项目投资,一方面会降低整个建筑行业的收益,制约行业的发展,使行业缺乏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还会因为参加投标的单位太多而造成整个行业资源的浪费,增加招标、投标和评标成本。(2)缺乏适宜的评标方法现在常用的评标方法是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最低价中标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时,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评判依据,极易造成围标和寻租行为。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再在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设计变更获得补偿,更有甚者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来赚取利润。(3)评标专家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串通投标和围标等寻租现象依然突出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后,投标报价难度的增加及评标方法的不适宜使施工企业产生投机动机,客观加大了评标专家寻租的可能。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38 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工程变更,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确认、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计价原则、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对合同清单的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单价、什么情况下调高单价、什么情况下调低单价都要有明确规定;对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如何处理、风险分配约定等也要有规定,使合同在履行、管理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总价合同,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2)按照《规范》中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未说明。由于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3、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的不配套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发包人和承包人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等。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太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4、原《计价规范》与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配套(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工程-采购-建造)、DB等集成承发包模式。《计价规范》将其覆盖范围定得很宽,包括建筑、装修、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在应用于各自领域范围的时候,它就不可避免地需要一些增减。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计价规范》是只针对C(建造)而非兼及E(工程)和P(采购),所以,现有的《计价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另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而若采用集成承发包模式,易采用总价合同。(2)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原《计价规范》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施工定额为基础的,企业过去一直使用的是统一定额,这就造成了我国很多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施工定额),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为了投标的需要,各省、市只能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新的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现状。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些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机械套用固定格式文件,一人支撑一个公司的“一、二、三、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2)工程量清单是以行业或咨询机构作为编制的主体,它就同时承担着仲裁的角色,对于工程量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就起了专业解释的作用。但执业资格都是瞄准个人执业资格而非企业执业资格,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法规与之配套,实行企业的执业资格制度。7、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在传递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3)目前多采用刊物,较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是不同的,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这就要求造价人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很多造价人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有的编制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38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1、工程量清单的统一格式需要改进,以明确工程的特性《计价规范》规定招标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组成,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在对各项内容进行单价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工程量清单的报价表。对于完成工程内容的特征都没有做具体的表述,仅在项目名称一栏有简要说明,不方便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对报价文件的审核也造成不便。2、缺乏条文说明部分一般规范都有一个条文说明,而原《计价规范》却没有,这对条文的理解不利,造成在使用清单规范时就有一定的难度。3、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招投标阶段,还应涉及后续合同履行、有关价款调整和结算等阶段。而原《计价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致使承发包双方容易造成纠纷、扯皮。4、措施项目设置不合理(1)对于通用项目和各类工程的措施费用之间的关系,应该进一步明确。例如:市政工程中的“现场施工围栏”与通用项目中的“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之间的关系。(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不应设置在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按原《计价规范》第2.0.4条规定:“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为措施项目。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是不可分割的项目,且模板及支架的费用占混凝土工程费用的比重较大,一般在20%~25%,按照原《计价规范》规定的做法欠妥。5、《计价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原《计价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计价规范》。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计价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计价规范》,却因为设计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许多措施项目、零星工程根本无法计量。虽然,按原《计价规范》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在其《宣贯辅导教材》中也注明了《计价规范》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由于第1.0.3条是强制性条文,因此从其法律地位上讲,远比1.0.2条和《宣贯辅导教材》中解释要高。相对于1.0.3条,其他条文和解释明显形同虚设。6、工程量计算方面存在的缺陷(1)计价规范中对于工程量的计算规定有些不明确。比如有的一个编码包含很多工作内容,是分别编码还是一个编码?又如桩的接头工程量计算、钢筋工程量计算等,只给一个原则而没有具体计算方法。(2)计价规范中某些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太合理。如平整场地清单规范规定只计算建筑底层建筑面积,而实际平整场地的范围要比规定大得多。又如预制桩工程量,计价规范中用根或桩长来计量,这很不科学,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计算工程量的难度。7、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实行工程量清单后,量价分开,消耗量定额可由造价管理部门编制,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编制。编制费可以通过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自主调节。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工程定额测定费。8、综合单价中管理费所含的内容没有明确企业完成某一工程所需要的管理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现场管理费(或施工管理费),即直接用于组织及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所需的各项开支,另一部分是企业管理费,即企业总部对项目实施组织及管理的各项开支。而与清单计价规范相适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将所有的管理费用均纳入企业管理费一项中,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很难准确确定。9、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38 例如: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应该加以说明。10、计价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的计价要求原《计价规范》有些项目划分过于笼统,部分项目的设置及计算规则等与各地实际存在差异。使承发包双方在进行清单招投标和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易将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混淆。据有关资料统计,原《计价规范》涉及到400多项清单项目,而各地针对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所补充的项目已达1000多项,可见原《计价规范》本身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综上所述,现阶段实施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的办法是:(一)存在的问题1、《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缺陷2、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并存3、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4、施工企业未能形成有个性特色的报价体系5、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6、评标办法不利于合理低价中标(二)解决的办法1、完善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2、行政主管部门应更新观念转变职能3、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资质管理4、尽快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定额5、积极发展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6、及时修订原《计价规范》,编制门类齐全、含盖面广、便于使用的新《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难点、存在问题、应对策略的思考】(一)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难点、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策略1、清单项目的设置存在的问题:清单项目设置不准确或漏项的存在,会给招标人带来较大的工程风险,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可能会据此进行索赔。2、项目特征的描述存在的问题:项目特征描述不详细、不明确或不清晰,容易给投标人造成理解上的误差,使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难以把握并给今后的工程结算、价格调整、合同实施留下发生纠纷的活口。3、工程数量的计算存在的问题:工程量计算错误,会影响投标人的报价分析,同样也给业主带来风险,如投标人发现工程量计算错误,可能会采取不平衡报价技巧。4、应对的策略针对上述编制难点和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供商榷:(1)熟悉相关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2)看懂设计图纸,复查工程数量。(3)加强审核、防止漏算、力求准确、避免重算。(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难点、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策略:1、计价步骤:(1)熟悉工程量清单、研究招标文件。(2)核算工程数量、分析项目特征、计算综合单价。(3)确定措施清单内容、计算措施项目费用。38 (4)计算其他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5)汇总各项费用、复核调整确认。2、计价难点、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1)计算工程造价时,清单计价的难点是综合单价的计算。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大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从业人员普遍存在量多质不佳的现象。应对策略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要尽快提高业务水平,把自己努力造就成为“精一门、通二门、懂三门”的复合型人才。(2)评标定标过程中,清单计价的难点是投标人成本的不确定性,个别成本差异大。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失去了应有的利润空间。应对策略是评标时对明显的低报价加以质询并要求报价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防止低价竞标。(3)工程实施过程中,清单计价的难点在于工程变更造价的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或由于中标价太低,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应对策略是提倡合理低价中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有效合同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结语】修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势在必行。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编情况介绍(一)编制目的和编制过程简介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03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03规范”实施以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2006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规范”的正文部门进行修订。  编制组于2006年8月完成了初稿,印发了“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意见的通知”(建标造[2006]49号),之后共收到23个省市、部门及专家反馈意见330条。2006年底,编制组组织专家对反馈意见做了认真分析和论证后,完成了送审稿。  标准定额司在组织审查中,针对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仍存在比较原则,覆盖面不全,操作性不够,特别是当时全国清理工程款拖欠,防止不正当投标报价以及工程安全等方面政策的出台,要求编制组进一步补充完善,并组织部分省市专家再次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的结果,增加了修订的内容,修改成稿后于2007年10月10日,标准定额司发出“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修订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70号),向全国各地及各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14个省、市和2个专业部门的反馈意见,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标准定额司于2007年12月召开“03规范”正文部分修订审查会,会议原则上通过了送审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编制组于2008年3月完成了报批稿,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修订程序和要求完成了修订工作。  2008年7月9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  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38 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  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6、2006年11月22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765号),要求自2007年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发布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成本信息的作用。  7、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8、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煤炭、建材、冶金、有色、化工等五个专业委员会,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建设部于2005年2月17日以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形式发布第313号公告,自2005年6月10日实施。2007年4月,建设部又批准发布了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该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专业工程清单项目和计算规则的编制提供了良好示范。  9、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在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新的通用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都有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规定。一些术语名词虽与“03规范”的名称不同,但实质意义基本一致,为统一工程造价的术语名称提供了契机。 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08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正文条文的设置在思想认识上的逐步统一打下了基础。  (三)“08规范”正文部分的特点说明   “08规范”总结了“03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03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08规范”与“03规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08规范”与“03规范”相比,内容更加全面。“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08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算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08规范”的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并且增加了条文说明。  “08规范”内容全面反映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38 2、“08规范”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工程建设的特点使得工程造价计价具有阶段性。工程建设每个阶段的计价都有其固有特性,但各个阶段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08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3、“08规范”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国情。“08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要切实做好。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4、“08规范”充分注意了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08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08规范”从工程造价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08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08规范”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了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08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08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的台阶。 六、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一)新《规范》出台意义深远新《规范》的发布施行,是新形势下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发包计价的重要举措,必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整体效力,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搭建崭新的平台。(1)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3)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同意识。(4)有利于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将扩大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推进清单计价工作的覆盖面,在原附录中的土建、安装和装饰等专业划分的基础上,研究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修订和调整《计价规范》的附录部分。(二)新《规范》主要内容综述为适应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深入发展,在总结近几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2003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新《规范》条文数量增加(1)原《规范》条文45条,新《规范》条文137条。(2)原《规范》强制性条文6条,新《规范》强制性条文15条。2、新《规范》内容涵盖广泛新《规范》正文部分同原《规范》相比,增加了许多有关合同、结算等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它基本反映了过去几年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经验和成果。新《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相关条文说明。包括:(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见新《规范》第3章)(2)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见新《规范》4.2节、4.3节)38 (3)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见新《规范》4.4节)(4)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见新《规范》4.5节)(5)索赔与现场签证。(见新《规范》4.6节)(6)工程价款的调整。(见新《规范》4.7节)(7)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见新《规范》4.8节)(8)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见新《规范》4.9节)3、新《规范》重点内容突出 新《规范》在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1)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2)(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可以精确计量。(3)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3.2)4、新《规范》修改内容介绍(1)强制性条文修改的内容原《计价规范》新《计价规范》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租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号。3.2.4(1)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1)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2)强制性条文增加的内容新《计价规范》新增强制性条款新《计价规范》新增强制性条款条款号内容条款号内容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8 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竞争性与非竞争性部分内容的变化 新《计价规范》原《计价规范》 竞争性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日工单价●总承包服务费●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措施项目综合单价●零星工作项目单价●总承包服务费 非竞争性部 分●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规费●税金●预留金●材料购置费●规费●税金(提示)将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划分为竞争性、非竞争性两个部分,主要是为了分清、理顺招标工作管理的轻重关系,抓住核心工作(竞争部分)、落实招标主要工作(编制完善非竞争性的部分)、控制好漏项或新增项目工作,以便发包方真正选择到一个有能力、施工组织优化、更具竞争优势的承包人。(4)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原《计价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部分。而新《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3.1.4)规费项目清单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5.1)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6.1)新《计价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5)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提示)1)单位工程造价的构成:(见《辅导教材》P33图1)2)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计算公式为: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说明)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6)计价规则的补充【措施项目】38 1)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2)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提示)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其他项目】1)暂列金额: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如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2)暂估价: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材料暂估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3)计日工: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7)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的扩展原《计价规范》只强调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新《计价规范》中把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在新《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等不同概念。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8)招标控制价的设立新《计价规范》4.2节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新《规范》4.2.1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新《规范》4.2.9规定;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38 【实行招标控制价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1)由于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最高限价,且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因为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预示着按此价投标,中标后利润很丰厚。而且只要投标不超过最高都是有效投标,这样投标人就可能围绕这个最高限价串标围标。2)如果公开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可能出现所有或绝大可能出现无人投标情况,因为按此价投标将无利可图,不按此投标又成为无效投标。结果使招标人不得不修改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招标。(9)造价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的作用和法律地位确定新《规范》突出了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和工程造价咨询人的作用,确定了他们的法律地位,造价人的人生生涯将发生深刻变化。(2.0.17、2.0.18、1.0.5、4.6.3(5)。(2.0.19、3.1.1、4.2.2、4.3.1、4.8.2、4.9.4) 5、新《规范》解决的问题【原规范中存在的问题】(1)工程量清单的统一格式需要改进,以明确工程的特性(2)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3)措施项目设置不合理【新规范中改进的问题】(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新增了“项目特征”一栏。(见新《规范》P26表—08)(提示)项目特征单独列出,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1)项目特征的描述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以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为前提;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2)正文分为条文和条文说明部分,对应于条文中的每一条款进行解释说明。(3)新增了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对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合同价款管理的内容。(4)新规范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新增“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新《规范》措施项目清单规定: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序号 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提示】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38 3.3.2措施项目中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提示】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1、措施项目突出了安全文明施工2、措施项目中可以精确计量的脚手架、模板及支架项目的计算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算3、措施项目清单表见P28表(一)、P29表(二) (5)新规范对合同形式的规定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提示】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而原《计价规范》中未对合同类型做规定,在实际中,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若不采用单价合同,失去了实行工程量清单的真正意义。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等,主要采用的就是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其特点如下:1)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2)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3)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2)可调单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可做调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69文件)第八条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分析】1、是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2、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3、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4、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6)新规范对竣工结算书核对时间的规定38 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提示】竣工结算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表规定执行: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注;1、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2、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6、新《规范》新出现的问题(1)仍沿用定额的思想1)其工程量计算规则沿用了过去一直使用的预算定额的模式。这就使得很多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仍然习惯于按照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先算量后套价,再把计算的结果反算到给出的工程量清单之中,从而忽视了量价分离的指导原则。不仅忽略了单项报价的竞争性,而且也为日后的结算留下了隐患。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新增“定额编号”、“定额名称”、“定额单位”几项,这无疑暗含了对过去定额的重新重视,是对定额计价的一种回归。(2)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空有其名新《计价规范》3.1.1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实际操作中招标人为了规避风险,经常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仅供参考,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投标人应根据经验重新核实工程量,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同样,投标人为了降低风险又将风险金加大,计入了工程报价之中。这样,势必又回到了原有的“量价不分”的老路上,严重地阻碍了新型计价体系的实施。7、新《规范》主要内容介绍原《规范》包括总则和附录两部分,二者具有同等效力。新《规范》分为正文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条文说明是对应于正文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新《规范》正文共五章,包括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1  总则 规范的第一章“总则”,叙述了有关本规范编制与实施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2  术语 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新《规范》术语共计23条,比原规范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3  工程量清单编制 本章共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增加2节,增加6条,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4   工程量清单计价38  本章“工程量清单计价”共9节、72条,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内容。与“03规范”相比,增设9节、增加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处理等的全部内容。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此次修订,计价表格的设置与本规范正文部分保持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计价使用的四种封面22种表样,大大增加了规范的实用价值。本章与“03规范”一样,共分2节,不同的是:第1节介绍各种表格,第2节介绍表格使用上的一些规定。条文由5条增加到13条。新《规范》附录共六个,分别是:    附录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B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C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D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E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F  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新《规范》条文数量137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5条,必须严格执行。 8、新《规范》强制性条文释义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提出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招标人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因情况不同而变动。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8 【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的确定原则。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的计算原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1、以“吨”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三位,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以“项”、“个”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项目特征单独列出,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1)项目特征的描述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规定;(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特别说明)因篇幅所限,新《规范》强制性条文以外的条文释义本文就不再赘述,敬请读者鉴谅。 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操作实务浅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技巧前   言工程量清单是表现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它是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规定将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的,其计价方式应按综合单价法计价。38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并加入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以及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用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就直接得到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再将各个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与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加以汇总,就可得到整个工程的总造价。综合单价计算公式: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编制工程量清单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无论是固定价合同还是可调价合同,编制一份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是保证工程招标质量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条件。(一)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投标报价要求。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体现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技术要求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投标报价的要求,是所有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其项目和工程数量不可调整,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经过认真复核之后,必须逐一报价,对清单所列项目和内容不允许作任何更改。投标人如果认为清单项目和内容有遗漏或错误,可通过招标答疑的方式由清单编制人作统一的修正,并将修正部分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内容作为工程量清单的补充以招标答疑的形式发给所有投标人。 2.措施项目清单 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成本一般主要包括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施工前期和过程中的施工措施费用,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经营管理费用。08《计价规范》把施工措施性费用与工程实体项目费用进行了分离,规定措施项目清单金额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把施工措施费这一反映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费用纳入了市场竞争的范畴。这一费用的竞争将反映施工企业技术与管理的竞争、个别成本的竞争,体现公平和优胜劣汰,将极大调动施工企业以提高施工技术、加强施工管理为手段,降低工程成本的主动性和积极性。08《计价规范》对措施项目做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凡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如:砼浇筑的模板工程等宜采用分部分项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并要求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采用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投标人对措施项目清单中所列项目和内容要全面考虑,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施工组织设计作变更增减。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一经报出,即被认为是包括了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料的所有应该发生的措施项目的全部费用。如果报出的清单中没有列项,但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项目,业主有权认为,该项目已经综合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中,将来这些措施项目发生时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赔。 3.其他项目清单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标准的高低、工程组成的内容、工程复杂的程度、工程工期的长短等将直接影响其他项目清单中的具体内容。08《计价规范》提供了两部分四项内容作为其他项目清单列项的参考,即其他项目清单由招标人部分和投标人部分组成。招标人填写的内容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含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随招标文件发至投标人或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其项目、数量、金额等投标人或招标控制价编制人不得随意改动。由投标人填写部分的内容包括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填写的项目与数量,投标人不得随意更改,但必须进行报价。如果不报价,招标人有权认为投标人就未报价内容将无偿为自己服务。当招标人认为项目不全时,可作补充。4.规费项目清单按08《计价规范》3.5.1、3.5.2条规定进行编制。5.税金项目清单按08《计价规范》3.6.1、3.6.2条规定进行编制。(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38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规则应符合08《计价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强制性规定。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描述应以08《计价规范》附录中的项目名称为主导,考虑该项目的规格、型号、材质等特征要求,结合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使其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具体化、详细化,能够清晰反映影响工程造价的全部因素。例如:在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栏中,除了应写明项目名称外,还应按08《计价规范》附录中相应项目的项目特征栏所载明的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及建设工程具体要求描述清楚,以便投标人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对该项目工程内容有一个非常清楚的了解,从而达到准确分析综合单价的目的。由于08《计价规范》规定的合同价调整方式主要是索赔,如果为单价合同,则中标后的报价一般为合同价,工程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变更,综合单价可根据下列三条原则来调整: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3)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如果为总价合同,则中标后的总价就是合同包干总价的重要依据,中标商务标中的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提供)的项目名称描述就是合同价能否调整的重要依据。(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与工程量计算工程范围、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一般是通过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规定和要求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技术方案可提供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从而弄清楚其措施项目的工程内容,另行编入措施项目清单。工程施工规范及工程验收规范,可提供生产工艺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为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列项及工程内容的工程量计算提供数据和参考,也就决定了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设置,以某一挖基础土方工程为例(图略):阅读该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可查到与该分部分项工程相对应的08《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按照该对应项目的项目特征,查阅地质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可对项目名称进行详细的描述。如:土壤类别(三类)、砖大放脚带形基础、垫层宽1m、挖土深度2m、弃土距离5km等,假设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算得工程量100m3。该挖基础土方项目的设置与工程量计算如下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金  额(元)综合单价合价其中:暂估价1010101003001挖基础土方三类土带形基础垫层宽1m挖土深度2m弃土距离5kmm3100   2…………………………………   由以上实例所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设置与工程量计算的程序是:首先要认真阅读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分部分项读取项目内容,对照08《计价规范》相应项目名称以及用于描述项目名称的项目特征,确定具体的分部分项项目名称。其次按08《计价规范》设置项目编码。第三按08《计价规范》中的计量单位确定分部分项工程的计量单位。第四按08《计价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读取施工图纸的数据计算工程数量。最后参考08《计价规范》中列出的工程内容和建设工程的具体要求,组合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内容,达到能清楚计价的要求。2.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1)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规则应符合08《计价规范》对措施项目清单编制的规定38 (2)措施项目清单的设置措施项目清单的设置,宜粗不宜细。主要是列出组织类措施项目,如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等项目。至于技术类措施项目简单列出。因为08《计价规范》的颁布执行就是以实现工程造价定价市场化为目标的。具体体现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08《计价规范》仅规定构件规格、材料品种等项目特征,将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留给施工企业自主确定,也就是将措施费(特别是技术类措施费)纳入完全竞争,以促进施工企业提高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从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招标人还可选择不提供措施项目清单或要求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自行考虑增减项目。这样招标人也可以回避因措施项目清单提供不完善而带来的风险,同时有利于投标人竞争,从而合理降低工程造价。3.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1)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规则应符合08《计价规范》对其他项目清单编制的规定。(2)其他项目清单的编制其他项目清单由招标人部分、投标人部分等两部分内容组成。    1)招标人部分招标人部分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等,其中暂列金额是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材料暂估单价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2)投标人部分投标人部分包括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等,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算而设立的,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计日工中的工、料、机计量,要根据工程的复杂程度、工程设计质量的优劣,以及工程项目设计深度等因素来确定其数量。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三)工程量清单的核对 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图审完成后,将设计院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后的施工图补充给该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为确保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和严密性,其核对方法有:   组织多方专业人员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在发放招标文件前,招标方组织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清单编制单位共同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符合性审查。(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描述是否准确全面(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与报价有关的应体现在项目名称的描述中),防止漏项引起的索赔。(2)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是否准确,依据08《计价规范》附录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核对,防止由于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准确,给投标人提供不平衡报价的机会。(3)工程量清单有无错项和漏项等。如将有差别的同类项目作了合并,例如:将高度不同的栏杆、做法不同的栏杆等合并栏杆一项;设计说明对混凝土有抗渗、防腐要求的都要特别注意漏项。防止由于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或增项,给投标人提供不平衡报价的机会,导致施工时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四)对询价较困难的设备及材料提供详细说明材料价和设备价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在招投标阶段尤其要有事先控制措施,并将材料价和设备价纳入竞争,从而获得优惠最大化。(1)对主要设备、材料的规格、型号及质量等特殊要求要作详细说明。38 (2)对部分材料市场价格不稳定,无法正确预计未来的市场价格,业主可在招标时给定一个暂定价,结算时,按实际发生时间,依据本地区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造价信息或甲方签证价进行换算结算(如钢材),价格调整依据应在合同中约定。(3)对装饰装修材料的价格,如石材,因质地、色泽、原产地、加工方法不同而使价格相差比较大,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直接给暂定价或材料不计入报价,其结算价依据合同约定。(五)结束语 编制工程量清单是一项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技术工作,完整、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又是保证招标质量及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条件。要切实实现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市场化定价目标,从招标文件、合同价形式及索赔等与工程量清单的关系来讲,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质量高低是一个值得高度重视的问题,也是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和工程造价咨询人需要提高素质面临的新挑战。八、结语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现阶段实现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和广大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要统一思想、统一步伐、抓紧抓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工作,为全面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做出积极贡献。附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条文及说明1  总则[概述]规范的第一章“总则”,叙述了有关本规范编制与实施中的几个基本问题。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提示】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提示】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1.0.3 [强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提示】本条是新增条款,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38 【提示】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1.0.6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提示】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提示】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1.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提示】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2  术语 [概述] 按照编制标准规范的基本要求,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新《规范》术语共计23条,比原规范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2.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38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2.0.22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2.0.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3  工程量清单编制[概述] 本章共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增加2节,增加6条,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3.1 一般规定[概述] 本节共5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增加强制性条文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编制主体的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3.1.2 [强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概述] 本节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3.2.1 [强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明确提出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招标人必须按规定执行,不得因情况不同而变动。3.2.2 [强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3.2.3 [强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38 【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3.2.4 [强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的确定原则。3.2.5 [强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的计算原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1、以“吨”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三位,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二位,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以“项”、“个”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3.2.6 [强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3.2.7 [强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项目特征单独列出,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1)项目特征的描述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规定;(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提示】本条规定了规范附录中没有的项目的补充要求。编制人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1、补充项目编码必须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即由附录的顺序码(A、B、C、D、E、F)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下表为补充项目举例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AB001钢管桩1、地层描述2、送桩长度/单桩长度3、钢管材质、管径、壁厚4、管桩填充材料种类5、桩倾斜度6、防护材料种类m/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或根数计算1、桩制作、运输2、打桩、试验桩、斜桩3、送桩4、管桩填充材料、刷防护材料 3.3措施项目清单[概述]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未作增减,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通用措施项目与专业措施项目分。本节只保留通用措施项目分列。专业措施项目列于附录中的各专业工程中;二是规定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为下一步附录的修订作一铺垫。3.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3.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38 序号 项目名称1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2夜间施工3二次搬运4冬雨季施工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6施工排水7施工降水8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9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提示】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 3.3.2措施项目中可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提示】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1、措施项目突出了安全文明施工2、措施项目中可以精确计量的脚手架、模板及支架项目的计算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算。 3.4 其他项目清单[概述] 本节共2条,与“03规范”相比,条文由3条减少为2条,但内容变化较大,一是将“预留金”更名为“暂列金额”并重新定义;二是将“零星项目工作费”更名为“计日工”;三是增列“暂估价”;四是对“总承包服务费”重新定义;五是取消了“材料购置费”,其原因是“03规范”没有定义,本规范新设置了“材料暂估价”已可以取代。3.4.1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详见《辅导教材》P107)(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辅导教材》P108、P109)(3)计日工;(详见《辅导教材》P110)(4)总承包服务费。(详见《辅导教材》P111)【提示】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内容。3.4.2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提示】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事项。 3.5 规费项目清单【提示】本节为新增设,共两条。保证了工程量计价包含内容的完整性,也是中国国情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上的真实反映。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因工程建设必须交纳的行政事业和社会统筹性费用,分为公共性规费和公益性规费两种。公共性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定额测定费,公益性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等。3.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5.2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38 3.6  税金项目清单【提示】本节为新增设,共2条。目前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内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如国家税法发生变化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对税种进行了调整,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相应调整。3.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3.6.2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4   工程量清单计价[概述] 本章“工程量清单计价”共9节、72条,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内容。与“03规范”相比,增设9节、增加6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6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及工程造价计价争议处理等的全部内容。 4.1 一般规定[概述] 本节共9条,其中新增强制性条文4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各阶段中的共性问题作了规定。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提示】本条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4.1.2 [强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式。4.1.3 [强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工程量在招标阶段的作用及其在竣工结算中的确定原则。4.1.4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提示】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的不同计价方式及包含内容。4.1.5 [强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提示】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计价的计价要求。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标的,由发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提示】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暂估价的计价原则。4.1.8 [强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风险的确定原则。 38 4.2 招标控制价[概述]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03规范”第4.0.7条关于“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的规定作了新的补充完善,对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专门性问题作了规定。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提示】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和使用招标控制价的三个原则。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提示】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其它相关的资料。【提示】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提示】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提示】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估算;暂估价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提示】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费的计价原则。4.2.7 规费、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提示】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即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标准计算。(特别说明)1、以上4.2.4、4.2.5、4.2.6、4.2.7条,是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规定。2、实行招标控制价可能出现的问题分析(1)由于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最高限价,且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因为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就预示着按此价投标,中标后利润很丰厚。而且只要投标不超过最高都是有效投标,这样投标人就可能围绕这个最高限价串标围标。(2)如果公开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可能出现所有或绝大可能出现无人投标情况,因为按此价投标将无利可图,不按此投标又成为无效投标。结果使招标人不得不修改招标控制价进行二次招标。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38 【提示】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4.2.9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提示】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 4.3 投标价[概述] 本节共8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03规范”第4.0.8条关于“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的规定作了补充完善,对投标报价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4.3.1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提示】本条规定投标报价的确定原则。4.3.2 [强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4.3.3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价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提示】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依据。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提示】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4.3.5 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以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确定。【提示】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的原则。4.3.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38 3、计日工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提示】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费投标报价的依据及原则。4.3.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确定。【提示】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原则。详见《辅导教材》P112。4.3.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提示】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   4.4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概述] 本节共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对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作了原则规定。从合同签订起,就将其纳入工程计价规范的内容,保证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法进行。4.4.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原则。(特别说明)招标工程,发出中标通知书后,30日内按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约定,非招标工程依据工程预算书约定。4.4.2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中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提示】本条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4.4.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提示】本条规定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的合同形式。新《规范》规定:单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其特点如下:1)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单价表为基础和依据来计算合同价格。2)通常是由发包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提出总工程量估算表,即“暂估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单价。3)最后工程的总价应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得出工程结算的总价。(2)可调单价合同指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可做调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69文件)第八条中规定调整的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工程量清单下选择单价合同的优点分析】1、是与国际工程管理接轨的一个形式:国际上通用的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件、英国的NEC合同条件以及美国的AIA系列合同条件,主要采用的就是单价合同。2、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基本要求: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工程量在招标过程中属于一种估算量,而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主报价,投标人根据自身企业的管理水平,全面分析市场变化,考虑经营风险后确定。38 3、能够真正体现风险分担的风险管理原则: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的风险。发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精心编制工程量清单,分析工程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对策。承包人由于综合单价的不可调整性,必须提高自身的投标报价水平,增强企业的管理能力,以自己的综合实力完成工程建设,实现自己的利润目标。4、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单价合同招标成本较高,但执行成本较低。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宜选择单价合同。4.4.4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执行。(1)预付款支付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其他事项。【提示】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以及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方式。与财建(2004)369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7条类似。4.5 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概述] 本节共8条,全部为新增条文,规定了工程计量、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以及违约的责任。主要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制定。4.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提示】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和抵扣原则。4.5.2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方式。(特别说明)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与按月结算的方式。当采用分段结算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原则。4.5.4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提示】本条规定了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计量的要求。 4.5.5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作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它金额;38 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提示】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原则。4.5.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提示】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则。4.5.7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提示】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发、承包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原则。4.5.8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提示】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责任。4.6 索赔与现场签证[概述] 本节共7条,全部为新增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与“03规范”第4.0.10条仅规定“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相比,“08规范”做了较大补充,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一是对索赔范围未作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规定了索赔程序。4.6.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规定。【提示】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4.6.2 若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提示】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4.6.3 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规范第4.6.1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 (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款的程序进行。【提示】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4.6.4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提示】本条规定了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原则。4.6.5 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提示】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实行反索赔。4.6.6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38 【提示】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4.6.7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提示】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7 工程价款调整[概述] 本节共9条,全部为新增条文。“03规范”第4.0.9条规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与“03规范”的这一规定相比,本节对调整范围作了7个方面的规定,并相应规定了调整原则,规定更全面,更具操作性。4.7.1 招标工程以招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提示】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4.7.2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提示】本条规定了设计变更时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4.7.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提示】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提示】本条规定了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时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4.7.5 因非承包人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提示】本条规定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4.7.6 若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提示】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格。(1)工程本身的损害、应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提示】本条规定了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原则。38 4.7.8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4.7.9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4.8 竣工结算[概述] 本节共14条,全部为新增条文,其中1条强制性条文。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确立的原则以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4.8.1 [强条]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提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4.8.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授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提示】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 4.8.3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1)本规范;(2)施工合同;(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4)双方确认的工程量;(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7)投标文件;(8)招标文件;(9)其它依据。【提示】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4.8.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提示】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价原则。4.8.5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计算.【提示】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的计价原则。 4.8.6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38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提示】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4.8.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提示】本条规定了规范和税金的计取原则。4.8.8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提示】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编制、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原则。4.8.9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提示】竣工结算核对时间,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下表规定执行: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核对完成。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结算核对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时间。4.8.10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提示】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办理结算中的责任。4.8.11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的,发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提示】本条规定了当发包人拒不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时,承包人的权利以及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递交竣工结算书时发包人的权利。4.8.12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书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提示】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4.8.13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提示】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及时支付工程款。4.8.14 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的,发包人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提示】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工程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4.9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4.9.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机构。4.9.2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38 【提示】本条规定了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由异议的情况下,工程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4.9.3 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2)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3)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提示】本条规定了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的解决办法。4.9.4 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 5 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概述] 此次修订,计价表格的设置与本规范正文部分保持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各个阶段计价使用的四种封面22种表样,大大增加了规范的实用价值。本章与“03规范”一样,共分2节,不同的是:第1节介绍各种表格,第2节介绍表格使用上的一些规定。条文由5条增加到13条。5.1 计价表格组成5.1.1 封面1工程量清单:封-12招标控制价:封-23招标总价:封-34竣工结算总价:封-4【提示】本条规定封面的样式。5.1.2 总说明:表-01【提示】本条对总说明表只列出了一个表,需要说明的是,在工程计价的不同阶段,说明的内容是有差别的,要求是不同的。5.1.3 汇总表:1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22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33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汇总表:表-044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55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6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表-06【提示】本条规定了不同计价阶段使用汇总表的6各表样。5.1.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表-08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提示】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5.1.5 措施项目清单表:1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一):表-10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二)表-11【提示】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表的两种表格。5.1.6 其他项目清单表: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22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3材料暂估单价表:表-12-2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38 5计日工表:表-12-4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2-57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2-68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2-79现场签证表:表-12-8【提示】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9种表格。 5.1.7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3【提示】本表按建设部、财政部相关规定列项。5.1.8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4【提示】本表将工程款支付申请和核准设置于一表,表达直观,由承包人填报,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复核,经发包人批准实施。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5.2.1工程量清单与计价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提示】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或予以补充。5.2.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表-01、表-08、表-10、表-11、表-12(不含表-12-6~表-12-8)、表-13。2、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提示】本条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5.2.3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表格: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0、表-11、表-12(不含表-12-6~表-12、表-8)、表-13.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0、表-11、表-12(不含表-12-6~表-12、表-8)、表-13.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表-01、表-05、表-06、表-07、表-08、表-09、表-10、表-11、表-12、表-13、表-14.2、封面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编制依据等。 【提示】本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在封面的有关签署或盖章中应遵守和满足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这是工程造价文件是否生效的必备条件。38 5.2.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提示】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5.2.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单价和合价中。【提示】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施工过程中此项费用得不到支付,在竣工结算时,此项费用将不被承认。(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附录附录A   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B   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C   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D   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E   园林绿化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附录F   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