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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清单计价规范》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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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第四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规范开头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4工程量清单编制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造价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合同价款调整本章是新增章节,共15节59条,新增加55条,修改1条,保留3条。主要规定了14种情况下各种调整方法与规定。本章是新规范的亮点所在。9.1一般规定9.2法律法规变化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物价变化9.8暂估价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9.9计日工9.10现场签证9.11不可抗力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3误期赔偿9.14施工索赔9.15暂列金额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一般规定共6条9.1.1新增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估价;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14个事项。9.1.2新增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操作要领:1.价款调增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增权利。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一般规定共6条9.1.3新增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操作要领:1.价款调减提出时间:出现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2.逾期不提出的后果:视为放弃调减权利。9.1.4新增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后的时限,以及未履行核实,确认义务应承担的后果。价款调整程序见——9流程图价款调整台账见——10调整台账9.1.5新增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处理办法。9.1.6新增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月月清)操作要领:1.调整价款支付时间: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2.调整价款如在工程结算期间发生的,应在竣工结算款支付。调整程序演示GB50500-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2法律法规变化共2条9.2.1保留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操作要领:1.调整的范围:这一条的操作要与前边3.4风险划分四原则结合起来理解:发包人完全承担的是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调整,②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③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2.价款调整的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合同签订前28天)①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调整。②在基准日之前发生的:不调整。3.政策法律性价款调整的特例操作: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引发基准日,在原定竣工日之后: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9.2.2新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政策法律性调整的具体操作1案例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3工程变更共4条9.3.1新增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量变引起单价调整)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一、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发生变化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采用适用单价;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共同协商二、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的变化1.工程量的调整:按实调整;2.单价的调整:(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①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②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①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②无信息价的,根据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由双方价确定。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工程量的变化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工程变更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2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3工程变更共4条9.3.2新增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费率不得竞争)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1.承包人提出拟实施方案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按以下调整;1)安全文明费:按实调整;2)单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看量变是否在15%内;3)总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考虑报价浮动率;2.承包人未事先提出拟实施方案,视为不调整或承包人放弃权利。9.3.3新增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操作要领:仅限变更项目!即此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适用或类似项目单价不能作为变更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此条款设置只要是为了防止承包人不平衡报价。9.3.4新增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偿。操作解读:设置此条款目的是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则发包人构成违约,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变更台账—11变更台账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工程变更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2变更台账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共2条9.4.1新增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1.“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价款调整,直接调整项目综合单价即可:2.综合单价的调整:(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①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②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①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②无信息价的,根据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由双方价确定。(3)如果特征描述不符项目出现承包人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9.4.2新增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变更调整)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特征描述不符导致的价款调整的操作要领:特征描述不符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3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5工程量清单缺项共3条9.5.1新增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单价项目变更调整)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1.工程量调整:按时调整;2.单价的调整:(1)原清单有适用单价的:①量变在15%内的,采用适用单价;②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的单价;(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①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②无信息价的,根据市场调查取得合法依据由双方价确定。9.5.2新增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总价项目变更调整),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工程量调整:按时调整;1.承包人提出拟实施方案并得到发包人确认的:按以下调整;(1)安全文明费:按实调整;(2)单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看量变是否在15%内;(3)总价措施项目:按实调整,但要考虑报价浮动率;2.承包人未事先提出拟实施方案,视为不调整或承包人放弃权利。9.5.3新增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清单缺项导致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调整操作要领清单缺项导致新增清单子目进而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调整操作要领:清单缺项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4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6工程量偏差共3条9.6.1新增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条情形(双方单价偏差超过15%)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防止不平衡报价),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1.量变在15%内时,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与措施项目费用不作调整;2.量变在15%外的,工程量按实调整,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如下:(1)如果工程量偏差项目出现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此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2)经过以上调整后的综合单价再做以下调整:①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②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3.如量变还引起了措施项目变化,(1)单价措施项目,按以上“2”的办法调整;(2)总价措施项目,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9.6.2新增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变更)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新增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工程量偏差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工程量偏差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5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7计日工共5条9.7.1新增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操作解读:1.计日工是“五外”费用。2.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价款结算较为方便。3.本节规定了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的程序。4.它与现场签证的区分:在实际操作时,有计日工单价的,可归并于计日工,如无计日工单价,归并于现场签证,以示区别。当然,现场签证全部汇总于计日工也是一种可行的处理方式。5.签证台账——12计日工、现场签证台账及月末汇总表、9.7.2新增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9.7.3新增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7.4新增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发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考虑报价浮动率)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9.7.5新增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月月清)计日工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6计日工台账演示进度款支付规定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8现场签证共6条9.8.1新增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操作解读:由于施工生产的特殊性,往往会出现一些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的事项发生,这时就需要用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对此的称谓不一,如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等,本规范将其定义为现场签证。签证有多种情形:1.是发包人的口头指令,需要承包人将其提出转换成书面签证;2.是发包人的书面通知,需要承包人就完成此通知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内容向发包人提出,取得发包人的签证确认;3.是合同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有,但施工中发现与其不符,比如土方类别,出现流沙等,需承包人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签证确认,以便调整合同价款。可以说如何处理现场签证,是一个工程管理水平高低的衡量标准,是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手段。本节对现场签证作了相应规定。现场签证机理与操作程序见——13现场签证调整程序图及12计日工、现场签证台账9.8.2新增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8.3新增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9.8.4新增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8.5新增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6新增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而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月月清)现场签证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7程序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9物价变化共4条9.9.1新增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操作要领:1.此条款要与3.4计价风险一节结合起来理解;2.我国各省建设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应纳入风险,3.承包人采购材料,有约定按约定幅度,没有约定,则材料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予以调整后。4.发包人供应材料,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9.9.2新增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9.3新增执行本规范第9.7.1条(计日工)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9.4新增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9.1、9.9.2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物价变化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8方法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0暂估价共4条9.10.1新增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操作解读本条款明确了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价格的确定方法,以及确定后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9.10.2新增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3新增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4新增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以专业工程分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暂估价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9按变更相关规定考虑报价浮动率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1不可抗力共3条9.11.1新增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操作要领: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调整原则:各自损失各自承担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调整原则:由发包人给予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工程结算。9.11.2新增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3新增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合同解除结算)规定办理。不可抗力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0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2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共3条9.12.1新增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操作要领1.首先弄清赶工费用和赶工补偿费的区别:1)赶工费用是在合同签约之前,依据招标人要求压缩的工期天数是否超过定额工期的20%来确定,在招标文件中已有明示是否存在赶工费用。2)赶工补偿费是在合同签约之后,因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承包人因此不得不投人更多的人力和设备,采用加班或倒班等措施压缩工期,这些赶工措施可能造成承包商大量的额外花费,为此承包商有权获得直接和间接的赶工补偿。2.赶工补偿费的法律性质: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前竣工的一种补偿机制,同时也属于承包人索赔范畴。3.赶工补偿费用调整的条件:(1)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2)承包人同意后3.赶工补偿费承担方:甲方;4.赶工补偿费的额度:双方放约定;5.赶工补偿费的支付:与结算款一通支付。9.12.2新增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9.12.3新增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提前竣工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1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3误期补偿共3条9.13.1新增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操作要领:1.误期补偿费的法律性质:误期赔偿属于业主索赔的范畴,是指对业主实际损失费的计算,而不是罚款。2.误期补偿费与罚款的区分:误期赔偿是对承包人误期完工给予发包人损害的一种的补救措施;二罚款则是通过征收一笔罚金发哦正合同的履行,带有惩罚性质。由于在工程合同中,误期赔偿标准是在合同签订时确定下来的,只是在合同签订时对误期损失的一种合理预见,因此,与实际的误期损失可能不一致。但如果误期赔偿标准明显高于发包人的损失,或被认为带有惩罚性质,则有可能被法律认定此规定没有效力。3.误期补偿费的额度:双方放约定;4.误期补偿费的支付:在结算款扣除;5.误期补偿费扣除后的责任: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6.某一建设项目中有一单项工程误期按造价比例扣减。9.13.2新增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9.13.3新增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项(位)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误期补偿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2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4索赔共9条9.14.1新增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索赔条件:1)正当的索赔理由;2)有效的索赔证据;3)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9.14.2新增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见表——15),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具体索赔程序见——16索赔流程图9.14.3新增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经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注意: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索赔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3程序演示样表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4索赔共9条9.14.4新增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操作要领:本条规定了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9.14.5新增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进行一揽子索赔。9.14.6新增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索赔的终止条件和时限。9.14.7新增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索赔的程序。9.14.8新增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9.14.9新增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月月清)操作解读: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支付方式。注:索赔台账见——17索赔台账索赔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3索赔台账演示 条目规范原条文操作与应用解读9.15暂列金额共2条9.15.1新增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操作解读: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格,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仍归发包人所有。9.15.2新增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多退少补)暂列金额引发价款调整的具体操作14法律、政策变化工程变更特征清单不符清单漏项缺项工程量计算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误工补偿施工索赔暂列金额价款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