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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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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中天恒李三喜目录一、出台背景二、重要作用三、构成要素四、主要特点五、重点解析(一)总则(二)术语(三)一般规定(四)工程量清单编制(五)招标控制价(六)投标报价(七)合同价款约定(八)工程计量(九)合同价款调整(十)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十一)竣工结算与支付(十二)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十三)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十四)工程造价鉴定(十五)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十六)工程计价表格 为及时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本人认真学习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文件、《2013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辅导》教材、《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朱裕宽课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国建筑业协会经营与管理分会常务理事李永福教授课件》、《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与审计——中天恒达总工程师、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高级工程马玉峰课件》、《中天恒达工程造价咨询标准——中天恒质量控制中心发布》等资料及中天恒达造价咨询人员的最佳实践,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全面解析如下。一、出台背景为及时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顺应市场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特点,在新时期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行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宏伟目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时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行全方位修改、补充和完善。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于2013年7月1日起实施。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新《规范》)的编制是对 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简称原《规范》)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它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原《规范》执行以来存在的主要问题,而且对清单编制和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动态监管、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决定价格”的基础上,新《规范》规定了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中期支付、竣工结算支付以及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展现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措施,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度。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建设行业在突飞猛进快速发展。随着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步深化,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革与考验,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正在不断演进,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更是经历了三次重大的变革,从原先传统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清单计价,历时5年,后又转换为2008清单计价,最近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工程造价即将面临的第四次革新。2013规范的实施是工程造价在经历了政府定价即政府控制消耗量和价格;政府指导价即政府控制消耗量不控制价格;清单计价即市场决定消耗量和价格;将要面临的第四次革新。现阶段,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两种计价模式并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造价管理方式仍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2013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1、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2、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3、更加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4、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转变工作职能的有效途径;5、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6、是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台阶的里程碑。2013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程价款管理迈入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的新时代,工程价款管理将向集约型管理、科学化管理、全过程管理、重在前期管理的方向转变和发展。二、重要作用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量的依据,是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必须依据国家颁发的工程量计算规范、计价规范的规定,根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由具体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人员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符合有关强制使用规定要求。三、构成要素2013规范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13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 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9本计量规范(简称“13计量规范”)组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构成如下:1总则2术语2.0.1工程量清单2.0.2招标工程量清单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0.4分部分项工程2.0.5措施项目2.0.6项目编码2.0.7项目特征2.0.8综合单价2.0.9风险费用2.0.10工程成本2.0.1l单价合同2.0.12总价合同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2.0.14工程造价信息2.0.15工程造价指数2.0.16工程变更 2.0.17工程量偏差2.0.18暂列金额2.0.19暂估价2.0.20计日工2.0.21总承包服务费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2.0.23索赔2.0.24现场签证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2.0.26误期赔偿费2.0.27不可抗力2.0.28工程设备2.0.29缺陷责任期2.0.30质量保证金2.0.31费用2.0.32利润2.0.33企业定额2.0.34规费2.0.35税金2.0.36发包人2.0.37承包人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 2.0.39造价工程师2.0.40造价员2.0.41单价项目2.0.42总价项目2.0.43工程计量2.0.44工程结算2.0.45招标控制价2.0.46投标价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2.0.48预付款2.0.49进度款2.0.50合同价款调整2.0.51竣工结算价2.0.52工程造价鉴定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3.4计价风险4工程量清单编制4.1一般规定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3措施项目4.4其他项目4.5规费4.6税金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5.2编制与复核5.3投诉与处理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6.2编制与复核7合同价款约定7.1一般规定7.2约定内容8工程计量8.1一般规定8.2单价合同的计量8.3总价合同的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9.2法律法规变化9.3工程变更 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索赔9.14现场签证9.15暂列金额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0.1预付款10.2安全文明施工费10.3进度款11竣工结算与支付11.1一般规定11.2编制与复核11.3竣工结算11.4结算款支付11.5质量保证金 11.6最终结清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3.3协商和解13.4调解13.5仲裁、诉讼14工程造价鉴定14.1一般规定14.2取证14.3鉴定14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5.1计价资料15.2计价档案15工程计价表格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附录B工程计价文件封面附录C工程计价文件扉页附录D工程计价总说明 附录E工程计价汇总表附录F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附录G其他项目计价表附录H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附录J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附录K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附录L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四、主要特点(一)十五个特点规范制定者总结了十五个特点:1.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共发10本工程计价、计量规范。2.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改革。本规范坚持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5.注重与施工合同的衔接。为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搭建了平台。6.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范围。7.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8.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与价款交付。9.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10.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的原则。 11.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12.专门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13.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14.增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15.保持了规范的先进性。(二)六大亮点专家学者总结了六大亮点:1.专业划分更加精细。新《规范》将原《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2.责任划分更加明确。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阐释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2.0.2、2.0.3);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4.1、3.4.2、3.4.3、3.4.4、3.4.5);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5.3.1~5.3.9);规定了当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15种事项发生时,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9.1.1)3.可执行性更加强化。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明确了52条术语的概念,要求提高使用术语的精确度;提高了合同各方面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细化了措施项 目清单编制和列项的规定,加大了工程造价管理复杂度;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4.合同价款调整更加完善。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计日工;现场签证;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5.风险分担更加合理。强制了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明确了应由发、承包人各自分别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完全不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6.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投诉、处理的方法、程序更加法治和明晰。五、重点解析(一)总则总则明确了编制目的和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造价组成、计价主体、责任主体、计价原则、与其他标准的关系。本章是基本常识,应重点了解: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提示注意:一是适用的工程阶段,仅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使其与建设工程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有所区别。二是适用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施工工程中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以及 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三是适用的计价方式,不论何种计价方式,都应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2.造价构成。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要理解掌握各部分的明细分类及相应的规定。3.计价原则。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二)术语13规范明确了术语共计52条,与“08规范”比较,新增29条,改变术语名称1条,“合同价”改为“签约合同价”,应重点理解如下术语:1.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价的专用名词,根据发承包及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分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2.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应注意区分这两个名词。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3.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该定义是狭义定义,规费和税费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与国际惯例不一致。4.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在风险社会,工程 建设需要更加关注风险费用,对其如何界定、如何计量、如何分担等都需要认真考量。5.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要注意“综合单价”、“总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术语的区分。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6.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条件不变,合同总价不变,否则就的变化。变要遵循: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调整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7.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格外工作等。8.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 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一定注意总包费的范围,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就不在此列。9.单价项目和总价项目。单价项目是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总价项目是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术语解释表编号名称定义简要解释比较分析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实质就是个清适度调整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单,是个专用,更准确、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名词。。2.0.2招标工程量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工程量清单的新增名词清单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一类。。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3已标价工程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工程量清单的新增名词量清单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一类。。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2.0.4分部分项工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分部工程新增名词程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和“分项工。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程”的总称,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应注意区分这,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两个名词。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是施工过程中基本一致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技术、生活、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安全、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总称。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容易理解。增加了措伯数字标识。施项目 2.0.7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实际描述难。基本一致值的本质特征。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狭义定义,规更准确、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费和税费不包更清晰,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括在项目单价增加工程。中,与国际惯设备费。例不一致。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实质是不确定新增名词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性。。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全面成本的概新增名词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念。。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2.0.1l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在工程量清单新增名词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计价方式下,。工程施工合同。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约定条件不变新增名词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合同总价不。设工程施工合同。变,否则就的变化。2.0.13成本加酬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适用特殊工程新增名词合同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计算、调整,形式有成本。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加固定费用、成本加固定比例、成本加奖金等。2.0.14工程造价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容易理解。新增名词息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2.0.15工程造价指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容易理解。新增名词数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2.0.16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这个术语不难新增名词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理解,实际工。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作中经常用到、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容易理解。新增名词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注意与暂估价基本一致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的区分。。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注意与暂列金基本一致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额的区分。。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20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对零星项目或适当修订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工作的一种计。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价方式。2.0.21总承包服务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注意承包人进更加明确费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行的专业分包、具体。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或劳务分包不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在此列。2.0.22安全文明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是环境保护费新增名词工费、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费。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安全施工费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临时设施费等的统称。2.0.23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容易理解。更加完善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2.0.24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又称工程签证基本一致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施工签证、。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技术核定单等。2.0.25提前竣工(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容易理解。新增名词赶工)费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2.0.26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复施工容易理解。新增名词,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容易理解。新增名词,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2.0.28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容易理解。新增名词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2.0.29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一般为6个月、新增名词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12个月或24个。月。2.0.30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容易理解。新增名词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容易理解。新增名词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2.0.32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容易理解。新增名词。2.0.33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容易理解。基本一致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消耗标准。2.0.34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容易理解。更加明确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篷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35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容易理解。增加地方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教育附加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36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发包人就是招基本一致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标人或项目业。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主。2.0.37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承包人就是投基本一致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标人或施工企。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业。2.0.38工程造价咨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容易理解。基本一致询人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39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容易理解。基本一致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0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容易理解。基本一致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1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指工程量清单新增名词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中以工程数量。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乘以综合单价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的项目。 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2.0.42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如安全文明施新增名词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工费、夜间施。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工增加费、总率)计算的项目。承包服务费、规费等。2.0.43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容易理解。新增名词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44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注意不同阶段新增名词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结算。。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2.0.45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最高限价。更加明晰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46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投标总价。更加准确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2.0.47签约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全部价款。更加明确(合同价款,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2.0.48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容易理解。新增名词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2.0.49进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容易理解。新增名词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2.0.50合同价款调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容易理解。新增名词整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2.0.5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容易理解。简单修订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0.52工程造价鉴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容易理解。新增名词定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 造价司法鉴定。(三)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包括计价方式、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计价风险。本章是一般性规定,应重点了解:1.计价方式原文: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释义:本条是强制性条款,关键是要分清哪些建设项目属于国有资金投资。所谓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原文: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释义:本条属于非强制性条款,但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原文: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释义:本条的意思是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除不执行本规范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原文: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本条关键是要理解综合单价的内涵。采用综合单价法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综合单价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释义: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原则。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原文: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释义: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算原则。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规费和税金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到底规费和税金包括哪些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有所变化的。按现行政策,规费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等。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原文: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 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释义:本条规定了甲供材料的管理要求和计价方式。明确了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人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但在合同价款支付时应当扣除。原文: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释义:本条规定了甲供材料的供货要求,即承包人提日期计划,承包人按计划供应。原文: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的责任,即承担因甲供材不当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到底增加多少费用或延误多长工期、合理利润怎么确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并进行审定。原文: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数量的计算原则,即数量不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这要清楚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对定额要熟悉。原文: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 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采购后的计价原则,即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原文: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即除约定之外,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并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原文: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要求,提交发包人确认,同质量证明文件。原文: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责任的确认或解除,即不合格的承包人更换,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对要求更换的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经检测证明合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 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4.计价风险原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释义:本条规定了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计价风险是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履约及施工中所面临涉及工程计价方面的风险。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所以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无限度风险、所有风险。一般来说,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计价风险是13规范的一大亮点,只是对工程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不是件简单的事。此外,“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这句话的断句可能有问题,至少是不好理解。原文: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计价风险。此处采用了列举法,可能还有其他风险,但法定的风险事件就是这三种情形。要对照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学习理解,即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采用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原文: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市场物价波动的风险范围。如何合理分摊是难题,关键是要合同约定好。对物价波动的调整,材料价格的风险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原文: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即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原文: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的价款计算,对照第9.10节的规定学习理解。(四)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包括一般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规费、税金。本章应重点了解:1.一般规定原文: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即招标人或造价咨询人。这里指的是人而非机构,欠妥。原文: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不论编制人是谁,责任人都是招标人。原文: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作用。原文: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单位及其组成内容。原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原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释义: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构成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是缺一不可的,是全国实行五统一的具体化。原文: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释义: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要求,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3.措施项目原文: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释义: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要求。即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安全文明施工;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施工排水;施工降水;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原文: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释义:本条规定了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即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体现措施费的差异化。 4.其他项目原文: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释义: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内容,要准确理解上述四项的内涵。暂列金额和暂估价最容易混淆。暂列金额是招标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款项,但仍不是属于投标人的。暂估价是已知必然要发生只是金额无法确定的款项,主要是材料,对专业工程暂估价一般是综合暂估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原文: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释义:本条规定了暂列金额的计价原则。即估算,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的10%~15%为参考。原文: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释义:本条规定了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计价原则和要求。原文: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释义:本条规定了计日工的编制原则。原文: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释义:本条规定了总承包服务费的编制要求。原文:出现本规范第4.4.l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释义: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事项。5.规费原文: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释义:本条规定了规费项目清单的内容。原文: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释义:本条规定了新增规费的列项要求。6.税金原文: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释义:本条规定了税金项目清单的内容。原文: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释义:本条规定了新增税金的列项要求。 (五)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包括一般规定、编制与复核、投诉与处理。本章是应重点了解:1.一般规定原文: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控制价,是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官方和学者大多解释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原则。”。原文: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编制和复核人,即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释义:本条是对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限制,即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原文: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即按规定编制,不上调或下浮。原文: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概算情形的处置要求,即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原文: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即,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2.编制与复核原文: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原文: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释义:本条规定了综合单价应包括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并明确了责任人 。原文: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项目的计价原则。原文: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的计价原则。原文: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的计价原则。总包服务费的标准要清楚。原文: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3.投诉与处理原文: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 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人的投诉权利,即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投诉。原文: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释义:本条规定了投诉的形式和内容。原文: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释义:本条规定了投诉的要求。原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下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l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释义:本条规定了对投诉的审查的时限及受理条件。原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投诉是否受理的期限。原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释义:本条规定了对受理投诉后复查内容和配合要求。原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释义:本条规定了对受理投诉复查的完成时间及特殊情况的处理。原文: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释义:本条规定了对需要招标人改正的幅度。原文: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释义:本条规定了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时期。(六)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包括一般规定、编制与复核。本章是应重点了解:1.一般规定原文: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即投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原文: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要求。原文: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原则,即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报价。这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每个投标人的不同情况加以确定。原文: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填报要求。原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处理要求,即废标。2.编制与复核原文: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依据。原文: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释义:本条规定了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并明确了对风险的提示要求。原文: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单价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原文: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中总价项目的投标报价原则。原文: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 定。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其他项目的报价依据及原则。原文: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规费和税金的报价依据及原则。原文: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填报单价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原文: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释义: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总价合同的计算原则。(七)合同价款约定合同价款约定包括一般规定、约定内容。本章是应重点了解:1.一般规定原文: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要求,要至少满足: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时限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内容要求,招标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原文: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释义:本条规定了不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原则,即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同工程采用的合同形式,即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2.约定内容原文: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与履行合同、支付 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释义: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具体要清楚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并要总结最佳实践。原文: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释义:本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八)工程计量工程计量包括一般规定、单价合同的计量、总价合同的计量。本章是应重点了解:1.一般规定原文: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基本原则。住建部和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了相关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包括九个专业工程:(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2)仿古建筑工程计量规范GB50855-2013(3)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GB50856-2013(4)市政工程计量规范GB50857-2013(5)园林绿化工程计量规范GB50858-2013(6)矿山工程计量规范GB50859-2013 (7)构筑物工程计量规范GB50860-2013(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量规范GB50861-2013(9)爆破工程计量规范GB50862-2013计算工程量时,必须按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实现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全国统一。原文: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方式。原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释义:本条规定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的处理原则。原文: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释义:本条规定了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计量方式。2.单价合同的计量原文: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在工程结算中的确定原则,即以实际完成工作量,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原文: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改正工程量清单错漏的工程计量原则,即实际完成的工 程量计算。原文: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计量报告的提出和发包人核实计量结果的责任。要求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对一些大项目时间很紧,有过分保护承包人之嫌疑。原文: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现场核实的要求事项。原文: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释义: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计量结果争议的处理原则。原文: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 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释义:本条规定了对计量结果的汇总要求。3.总价合同的计量原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计量原则。原文: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释义:本条规定了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的计量原则。原文: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释义:本条规定了总价合同的计量依据。原文: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对总价合同的计量程序。原文: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总价合同计量的复核程序及要求。(九)合同价款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包括一般规定、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物价变化、暂估价、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等。本章是应重点了解:1.一般规定原文: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释义: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原文: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释义:本条规定了同价款调增事项的时限要求,即14天。原文: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释义:本条规定了同价款调减事项的时限要求,即14天。原文: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释义:本条规定了同价款调整的核实程序。 原文: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后的履约责任。原文: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释义: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2.法律法规变化原文: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原文: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释义:本条规定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调整。3.工程变更原文: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9.3.1-1)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9.3.2-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夕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释义:本条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价款的调整原则。原文: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释义:本条规定了措施费的调整原则。原文: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释义: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的补偿原则。4.项目特征不符原文: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释义:本条规定了对项目特征的描述要求。 原文: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对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5.工程量清单缺项原文: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调价原则。原文: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调价原则。原文: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新增措施项目清单的调价原则。6.工程量偏差原文: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 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调整方法。原文: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调整要求。原文: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出现超过5%的变化时,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方法。7.计日工原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释义:本条规定了计日工的执行要求。原文: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释义:本条规定了计日工报表的内容。原文: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释义:本条规定了计日工生效的原则。原文: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计日工的计价原则。原文: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释义:本条规定了计日工的支付原则。8.物价变化原文: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释义:本条规定了物价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原文: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释义:本条规定了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原文: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释义:本条规定了合同工程工期延误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原文: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1条、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释义:本条规定了甲供材的调整要求。9.暂估价原文: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原文: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的确定原则。原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原则。原文: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原则。10.不可抗力 原文: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释义:本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发生后,损失承担以及价款调整的要求。原文: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释义:本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工期及费用的承担要求。原文: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释义:本条规定了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原则。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原文: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释义:本条规定了提前竣工的工期及费用补偿要求。原文: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释义:本条规定了增加提前竣工的费用要求。原文: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释义:本条规定赶工补偿的支付方式。12.误期赔偿原文: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释义:本条规定了对误期赔偿的原则。原文: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释义:本条规定了误期赔偿的扣除形式。原文: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释义:本条规定了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13.索赔 原文: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释义: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原文: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原文: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释义:本条规定了索赔的处理程序。原文: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索赔可选择的方式。原文: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处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的关系。原文: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索赔的终止条件和时限。原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也可索赔。 原文: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索赔可选择的方式。原文: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索赔的支付方式。14.现场签证原文: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释义: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的事项。原文: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释义: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的报告、核实、确认及其责任人。原文: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 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释义: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的内容。原文: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释义:本条规定了无现场签证的责任。原文: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释义: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价款的支付原则。原文: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释义: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的基本要素。15.暂列金额原文: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释义:本条规定了暂列金额的权属,即归发包人。原文: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释义:本条规定了暂列金额余额的权属(十)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合同价款期中支付包括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进度款。本章是应重点了解 :1.预付款原文: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释义: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用途,即专用于合同工程。原文: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释义: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即10%~30%。原文: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释义:本条规定了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的前提。原文: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释义: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时限,即7天核实,7天内支付。预付款支付证书是支付预付款的凭据之一。原文: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释义:本条规定了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后果,即8天起停工,并承担相应费用和合理利润。原文: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扣回,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原文: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释义:本条规定了预付款保函的期限和退回,即一直有效,直至预付款扣完后退还。2.安全文明施工费原文: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原文: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释义:本条规定了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即开工后28天内支付60%。原文: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未按时支付全文明施工费的后果及其责任。原文: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释义:本条规定了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原则,即专款专用。 3.进度款原文: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释义:本条规定了进度款支付的基本原则。原文: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释义:本条规定了进度款支付的周期。原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释义:本条规定了单价项目的价款计算。原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释义:本条规定了总价项目的进度款的支付分解。原文:发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释义:本条规定了甲供材价款的扣除要求。原文: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释义: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和索赔的支付要求。原文: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释义:本条规定了进度款的支付比例。原文: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进度款支付申请内容。原文: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释义:本条规定了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的要求。 原文: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支付进度款的要求。原文: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释义:本条规定了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责任。原文: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责任。原文: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释义:本条规定了进度款支付错误的修正原则(十一)竣工结算与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包括一般规定、编制与复核、竣工结算、结算款支付、质量保证金、最终结清。本章是应重点了解:1.一般规定原文: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释义: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即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原文: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释义: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编制和核对的责任人,即承包人或委托人编制,发包人或委托人核对。原文: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异议时的投诉权利。原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释义:本条规定了质量鉴定的要求。原文: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释义: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书的备案要求。2.编制与复核原文: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释义:本条规定了编制和复核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原文: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单价项目的计价原则,即按综合单价计算。原文: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释义:本条规定了总价措施项目的计价原则。原文: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9节的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释义: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的计价原则。 原文: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释义:本条规定了规费好税金的计价原则。原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释义:本条规定了进度款支付与竣工结算的关系。3.竣工结算原文: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丁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要求,编制竣工决算书是承包人的责任。原文: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入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的核对要求。28天内核对,是开始核对还是核对完,词义不清楚。实质应是28天内初步核查完,对复杂的项目时间有点紧。 原文: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l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释义:本条规定了对竣工结算复核结果的处理要求。原文: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释义: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履行核对竣工结算责任的后果。原文: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履行确认竣工结算责任的后果。原文: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l款的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员的核对竣工结算的事项。这一条款是对造价咨询人员的基本要求。造价咨询人员28天内核对完毕,承包人14天内确认,承包人未提书面异议的视同确认。原文: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发承双方委派专业人员确认结算文件遭到否认的后果。原文: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释义:本条规定了禁止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的原则。重复核对现象普遍存在,也是一种造价咨询资源的浪费。原文: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释义:本条规定了对质量有异议的竣工结算办理原则。4.结算款支付原文: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释义: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要求和内容。原文: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释义:本条规定了对竣工结算申请的核实要求,即7天内。原文: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释义:本条规定了支付结算款的要求,即14天内。原文: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释义:本条规定了对竣工结算申请不核实的责任后果。原文: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 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释义: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得到竣工结算价款可采取的措施。5.质量保证金原文: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释义:本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要求,即从结算款中预留。原文: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释义:本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原文: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释义:本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6.最终结清原文: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释义:本条规定了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要求。缺陷责任期终止后,除质量 保证金外还有什么可结算的款项呢。原文: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释义:本条规定了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实的要求。原文: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释义:本条规定了对最终结清款的要求原文: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释义:本条规定了对未核实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责任。原文: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释义:本条规定了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后果。原文: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不足时的补偿责任。这种责任难以兑现。原文: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释义:本条规定了最终结清有异议的解决方式。(十二)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章应重点了解:原文: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 付合同价款。释义:本条规定了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办理结算和支付价款的原则。原文: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释义:本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原文: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移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应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 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释义:本条规定了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原文: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释义:本条规定了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十三)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包括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本章是应重点了解: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原文: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释义:本条规定了监理或造价工程师解决争议的事项。原文: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 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释义: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未对暂定结果回复意见的后果。原文: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释义: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解决原则。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原文: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机构。原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机构答复的时限。原文: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机构解释的效力。 3.协商和解原文: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释义:本条规定了协商和解的要求。原文: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释义:本条规定了不能和解的解决方式。4.调解原文: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释义:本条规定了调解人的约定。原文: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释义:本条规定了调解人调换和终止。原文: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释义:本条规定了争议的提出,即任何一方均可提出。原文: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释义:本条规定了和调解的配合。原文: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 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释义:本条规定了调解的时限及其约束力。原文: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释义:本条规定了调解书异议的解决方式。原文: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释义:本条规定了调解书的效力。5.仲裁、诉讼原文: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释义:本条规定了仲裁的要求。原文: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释义:本条规定了仲裁期间相关当事人的义务。原文:在本规范第13.1节至第13. 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释义:本条规定了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一方未能遵守另一方仲裁的事项。原文: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本条规定了诉讼的情形。(十四)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决包括一般规定、取证、鉴定。本章是应重点了解:14.1一般规定原文: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即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时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要求。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释义:本条规定了对胜任能力做出了要求。原文: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释义:本条规定了鉴定的回避原则。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琶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释义:本条规定了鉴定人出庭质询的要求。2.取证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释义:本条规定了鉴定依据的收集。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 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释义:本条规定了鉴定书面要求的内容。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释义:本条规定了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要求。原文: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释义:本条规定了进行现场勘验的组织。原文: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释义:本条规定了现场勘验的内容及注意事项。原文: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释义:本条规定了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处理措施。3.鉴定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释义:本条规定了鉴定原则。合意的词义不好理解。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在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的鉴定原则。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出具鉴定意见书前的征求意见事项。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释义:本条规定了出具鉴定意见书的基本要求。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释义:本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书应包括的内容。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人鉴定期限。释义:本条规定了鉴定完成的时间要求。原文: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释义:本条规定了对缺陷鉴定结论的补充要求。(十五)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包括计价资料、计价档案。本章是应重点了解:1.计价资料原文: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原文: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的事项均应为书面形式。原文: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释义:本条规定了书面文件的送达。原文: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释义:本条规定了发书面文件的基本要求。原文: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释义: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应承担的责任。原文: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释义:本条规定了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及其责任。2.计价档案原文: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释义:本条规定了归档要求。原文: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度建设的要求。原文: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释义:本条规定了计价文件档案的保存期。原文: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释义:本条规定了文件的保存方式。原文: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释义:本条规定了归档要求。原文: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释义:本条规定了归档时期。原文: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释义:本条规定了移交手续。(十六)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计价表格应重点了解: 原文: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至附录L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表的格式要求。原文: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表的设置原则。原文:16.0.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l、扉—1、表-01、表-08、表-11、表-12(不含表-12-6一表-12-8)、表-13、表-20、表-21或表-2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3)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原文:16.0.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表格: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不含表—12—6一表-12-8)、表-13、表-20、表-21或表-22。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不含表—12—6一表—12—8)、表-13、表-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表-21或表-22。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表—05、表—06、表—07、表—08、表—09、表—10、表—11、表—12、表—13、表—14、表—15、表—16、表—17、表—18、表—19、表—20、表—21或表—2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由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编制依据等。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使用作出了规定。原文: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扉—5、表—01、表—05~表—20、表—21或表—22。 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第l款至第6款的规定填写。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原文: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释义: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附用。全面解析《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