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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规范》出台意义深远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建设行业在突飞猛进快速发展。随着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步深化,工程项目管理体制也一直经受着重大的改革与考验,工程造价管理模式正在不断演进,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方式更是经历了三次重大的改革,从原先传统的定额计价方式转变为2003清单计价,后又转化为2008清单计价,最近发布的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工程造价即将面临的第四次革新。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工程造价两种计价模式并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造价管理方式仍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新《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更加有利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政府加强宏观管理转变工作职能的有效途径;是快速实现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台阶的里程碑。新《规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工程价款管理迈入全过程精细化管理的新时代,工程价款管理将向集约型管理、科学化管理、全过程管理、重在前期管理的方向转变和发展。
1.新清单规范是对前两版规范(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继承和发展2013版规范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在03版规范和08版规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03版规范条文数量为45条,08版规范增加到136条,而2013版规范又增加到328条,而对于清单的整体内容则基本一样,分别是正文规范、工程计量规范、条文说明。2.解决工程项目中实际存在的问题2013版规范对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清单缺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等工程项目实际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08清单基础上丰富了内容,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新清单更加全面,可操作性更强。
3.符合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建筑业的发展要求建设项目参与方要对工程价款进行精细化、科学化的管理,保证参与方的利益。2013版规范在08清单计价规范的基础上对工程项目全过程的价款管理进行了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资料与档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内容),并涉及到重大的现实问题(如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等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重大事件的约定),并且强化了清单的操作性(如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特点正好满足工程价款精细化管理的需求,为工程价款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依据。
4.新清单规范把计量和计价两部分实际分开新版规范在08规范的基础上,把计量和计价两部分的规定实际分开,新规范先是对计价内容进行了规范,形成了共328条规定,然后单独给出了9个专业(分别是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矿山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的工程计量规范。5.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2013版规范提高了对合同的重视程度,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意识更强,尤其细化了合同价款的调整与支付的规定。《规范》中的合同价款调整部分划分了14个子项,并分3章对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支付进行了详细规定。2013版规范出台后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在进行造价管理时充分了解合同内容以及合同管理的特点,将二者相统一,才能切实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二、新清单规范特点概述
1.工程价款管理2013版规范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签约合同价、工程计量、价款的调整与支付、争议解决、资料与档案管理、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价款全过程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约定,体现了全过程管理的思想。2.丰富了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2013版规范的条文数量由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136条增加到328条,其中对原强制性条文进行了增减,但强制性条文总数没变,仍为15条。3.重视过程管理2013版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计量以及价款的期中支付都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这体现出2013版规范由过去重结算的造价管理向重在前期管理的方向转变。给参与方在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施工阶段的价款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2013版规范与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不同点也是其亮点新清单规范特点
新《规范》的特点分析【特点一】专业划分更加精细新《规范》将原《规范》中的六个专业(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重新进行了精细化调整,调整后分为以下九个专业: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拆解为一个新专业;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三个专业。由此可见,新《规范》各个专业之间的划分更加清晰、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新《规范》的特点【特点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新《规范》对原《规范》里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阐释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定义(2.0.2、2.0.3)规定了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3.2.2、3.2.3、3.2.4、3.2.5)规定了招标控制价出现误差时投诉与处理的方法(5.3.1-5.3.9)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中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等的解决方法与计算公式(9.2-9.7)
【特点三】可执行性更加强化增强了与合同的契合度,需要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明确了术语的概念,要求提高使用术语的精确度;提高了合同各方面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细化了措施性清单编制和列项的规定,加大了工程造价管理复杂度;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结算纠纷的处理。
【特点四】合同价款调整更加完善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承包双方应当调整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计计日工现场签证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特点五】风险分担更加合理强制了计价风险的分担原则,明确了应由发、承包人各自分别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完全不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特点六】招标控制价编制、复核、投诉、处理的方法、程序更加法治和明晰。
新《规范》主要内容综述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适应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的深入发展,在总结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新《规范》章、节、条数量变化明显原《规范》含5章19节,新《规范》含15章54节原《规范》条文137条,新《规范》条文257条原《规范》强制性条文15条,除相关强条已列入《计量规范》外,新《规范》保留、修改、新增了强条,调整后新《规范》强制性条文仍有15条
新《规范》内容涵盖广泛新《规范》相比原《规范》,增加了许多有关工程计量、合同条款(含约定、调整、中期支付、结算支付、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基本反映了原《规范》实施以来的主要经验和成果。新《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计价方式、计价风险开始到竣工结算与支付、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以及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建立的全过程。
新《规范》重点内容突出新《规范》在认真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条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五大内容。(强条4.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五项内容进行编制。(强条4.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强条3.1.2)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强条3.1.3)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条3.1.4)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强条3.1.5)
三、新《规范》分析
对强制性条款的规定进行了改变13版规范减少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强制性规定,增加了对风险分担、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投标报价、工程计量五个内容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新规范的全面性,更体现出这五个内容的重要性。此外,新规范加强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组成及其编制”的强制性条文的语气,由08规范的“应”变为13规范的“必须”。具体内容对比如下表所示。新清单规范与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不同点分析
新清单08版清单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量清单计价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新增)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表1-1-1新旧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对比新清单规范与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不同点分析
新清单08版清单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语气加强)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语气加强)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新增)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新增)4.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新增)4.1.3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新清单规范与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不同点分析
新清单08版清单条款强制性条文规定条款规定强制性条文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4.1.5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新增)4.1.8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4.3.2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8.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新清单规范与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不同点分析
细化了措施项目费计算的规定,改善了计量计价的可操作性2013版规范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规范中新增的9.3.2、9.5.2及9.5.3款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阐述更详尽的计价条款提高了2013版《规范》的可操作性,指导性更强。规范中的9.3.1款、9.3.3款与9.6.2款对承包商报价浮动率、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以及工程量偏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计算给出了明确的计算说明和计算公式。提高了合同各方风险分担的强制性,要求发承包双方明确各自的风险范围2013版规范对计价风险的说明,由适用性条文转变为强制性条文,例如3.4.1款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应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此外,5.2.2款的第1条新增了对风险的补充说明。9.7.2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范围进行了规定。对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担风险、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承担风险、招标控制价准确性的风险范围(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应小于3%,否则招标人应改正)、工程变更综合单价承担的风险(即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工程量偏差引起价款调整的风险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规定。新清单规范与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不同点分析
新清单规范术语分析2013版规范的术语解释为52个,较08版清单计价规范的23个术语多出一倍多,2013版规范涉及术语的范围更广,对术语的界定更全面,如对于“现场签证”的解释考虑到了发包人授权的监理人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具体的术语辨析如下表所示:表1-1-22013版规范术语辨析表序号13版清单08清单特点1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和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两者描述一致2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13版清单新增术语,从“工程量清单”作用方面再进行细化,强调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所用。3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13版清单新增术语,从“工程量清单”作用方面再进行细化,强调该清单为承包人所确认的投标报价所用。另56号令中也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这一术语解释4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系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13版清单新增术语5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13版清单对“措施项目”的界定比08版清单少了“非工程实体”几个字
新清单规范术语分析序号13版清单08清单特点6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2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13版清单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一起列为项目编码的对象72.0.7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3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两者描述一致8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2.0.4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3版清单增加了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工程设备费9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13版清单新增术语10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13版清单新增术语112.0.11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3版清单新增术语
序号13版清单08清单特点12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3版清单新增术语13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施工合同。13版清单新增术语142.0.14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13版清单新增术语152.0.15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13版清单新增术语162.0.16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13版清单新增术语
序号13版清单08清单特点17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6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3版清单约定为“合同价款”,08版清单约定为“工程价款”18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2.0.7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版清单增加了暂估价包含的对象:工程设备费192.0.20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2.0.8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两者描述一致新清单规范术语分析
序号13版清单08清单特点262.0.2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13版清单新增术语13版清单第9条将“不可抗力”列为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15大因素之一,因此增加“不可抗力”术语解释272.0.28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3版清单新增术语与56号令中“工程设备”术语解释一致282.0.29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13版清单新增术语56号令中有对“缺陷责任期”术语解释292.0.30质量保证金:承包人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3版清单新增术语与56号令中“质量保证金”术语解释一致30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3版清单新增术语与56号令中“费用”术语解释一致312.0.32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13版清单新增术语322.0.33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2.0.12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13版清单增加了企业定额编制依据:施工企业机械装备332.0.33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2.0.13规费: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13版清单增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新清单规范术语分析
序号13版清单08清单特点342.0.35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14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两者描述一致352.0.36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2.0.15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版清单增加“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362.0.37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2.0.16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版清单增加“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37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13版清单增加“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392.0.39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13版清单新增术语402.0.40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18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两者描述一致412.0.41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国家现行相关工程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13版清单新增术语新清单规范术语分析
422.0.42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13版清单新增术语432.0.43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13版清单新增术语442.0.44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13版清单新增术语452.0.45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20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13版清单规定更详细编制依据新增: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具体情况462.0.46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总价。2.0.21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13版清单规定更详细47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2.0.22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13版清单更改术语名,并补充了合同价款包含的内容482.0.48预付款: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开工前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13版清单新增术语492.0.49进度款:发包人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13版清单新增术语新清单规范术语分析
序号13版清单08清单特点502.0.50合同价款调整: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提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行为。13版清单新增术语512.0.5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2.0.23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522.0.52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进行的鉴别和评定,亦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13版清单新增术语新清单规范术语分析
四、新《规范》有关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1.招标控制价概述(1)13版与08版清单变化分析变化13版清单第5.1.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本条作为强制性条款,与08版清单“应编制招标控制价”相比,更强调了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强制性。13版清单增加了一项规定:第5.1.3条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此项规定在08清单中作为4.2.2条的条文说明出现)分析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与08版相比,更强调招标控制价编制的强制性。此外,将08清单中的条文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作为正式条款规定,体现了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的严格要求。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2.投诉与处理(1)投诉的相关规定与08版清单相比,13版清单中增加了多条有关投诉和处理的规定,说明13版清单更加注重对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投诉与处理(2)处理的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中法律法规变化条款的对比分析2.13版清单中法律法规变化新增条款内容的具体分析3.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法规范围4.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5.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案例分析
1.新清单规范法律法规变化新增条款内容的具体分析13版清单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综上,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而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的,应遵循逆向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
2.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法律法规范围综上,新清单对法律法规的外延有了新的限定,相对于08清单,13版清单对于国家级别的变化不大,对于省级的仅限于人工费的调整,即进一步强化与明确了人工费调整的处理原则及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的调整处理原则,加强了发包人承担的责任风险。且取消了“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发布效力。相对于56号文和369号文更加具体明确。名称13版清单08版清单56号令369号文条款内容3.4.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4.7.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6.2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第八条(三)可调价格的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因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相关计价规范及合同文件均已明确,具体规定如下表2-1-1。计价规范及合同文件对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规定对比
3.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1)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原报价中的费率、税率、汇率等的调整,调整方式如下表。(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引起人工单价的调整,调整方式依据13版清单第3.4.2款规定: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由发包人承担,即依据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发生变化,以调价差的方式调整相应的合同价款。法律法规变化引起费率、税率以及汇率变动的合同价款调整方式内容相关概念界定调整依据调整方式规费费率变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一):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13版清单第3.1.6款规定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根据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法规,当新出台的法规规定对其调整时,承发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的调整方法来进行合同价格的调整。税率变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企业管理费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3版清单第3.1.6款规定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当新出台的法规规定对其调整时,承发包双方应按照相关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变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二)措施费: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13版清单第3.1.5款规定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当法规规定该部分费率要调整时应按实际的调整方法对工程价款进行调整。
六、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问题研
1工程变更概述99版FIDIC56号令13版清单条款13.1有权变更每项变更可包括:(a)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b)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c)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d)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e)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f)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条款2.0.15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5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1.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2.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明确为变更的范围。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
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1)变更量的确定13版清单08版清单13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单价合同计量:条款8.2.1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总价合同计量:条款8.3.4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条款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关条款条款13.3每一项变更应依据第12款【测量与估价】进行估价,除非工程师依据本款另外作出指示或批准。99版FIDIC的相关条款13版清单沿用了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
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条款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2)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工程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
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已有适用”的判定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工艺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一致;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范围内;合同已有项目的价格没有明显偏高或偏低;不因变更工作增加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这类变更主要体现为工程量清单原有工程量的改变,即在合同约定幅度内增加或减少。
按13版清单的规定,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实质上就是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该工程量的增减,且幅度在15%以内,处理起来最简单。因为当合同中已有项目直接适用变更项目时,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量单价和价格由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用于变更工程,容易被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所接受,从合同上讲也是公平的。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即为已有项目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投标报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时包括两种情况:确定方法由于设计图纸深度不够或者业主编写工程量清单时工程量编写错误,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工程量产生变化,且变化幅度在15%以内,这种情况不改变合同标的物,不构成变更,执行原合同单价。工程量的变化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中已有某些工作的工程量单纯的进行增减,且变化幅度在15%以内,这种变更的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如某栋楼墙面贴瓷砖,合同中写明工程量是3000m2,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业主进行变更,增加了墙面贴瓷砖工程,面积增加至3200m2。工程量的变更已有适用单价的两种情况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符合以下特点之一: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的项目性质不同,因变更产生新的工作,从而产生新的单价,原清单单价无法套用;因变更导致施工环境不同;变更工程的增减工程量、价格在执行原有单价的合同约定幅度以外;承包商对原合同项目单价采用明显不平衡报价;变更工作增加了关键线路工程的施工时间。“无适用或类似”的判定
确定方法“成本加利润”原则变更项目初始综合单价×(1-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变更项目综合单价(1)成本和利润的确定: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确定(2)报价浮动率的确定: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报价浮动率=(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关于“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13版清单提出了要参考承包商的报价浮动率的约束。因为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往往存在以下两种行为:(1)承包人在正常报价的基础上再次压低价格(2)承包人按照低于市场询价的价格报价(因为承包人购买材料的价格往往会低于市场询价的价格)08版清单计价规范下,对于上述行为,若不发生工程变更,则业主按照承包人实际报价支付;但当工程变更发生时,承包人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报价,从而得到此部分价差。然而,13版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承包人为达到中标的目的而在投标报价时尽量压低自己的投标价,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变更等手段进行调价的现象。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
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条款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条款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条款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条款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规定对比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措施项目费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也是造价人员在工程实践中往往忽视的问题。13版清单更加关注措施项目费的分类与计算方法,规范中新增的9.3.2、9.5.2及9.5.3款详细规定了因工程变更及工程量清单缺项导致的调整措施项目费与新增措施项目费的计算原则与计算方法。
确定方法(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1)脚手架费(2)混凝土、混凝土模版及支架(撑)费(3)垂直运输费(4)超高施工增加费(5)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6)施工排水、降水费按13版清单规定,此类费用确定方法与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确定方法相同,即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2.1.2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确定方法(2)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的确定方法采用总价计算的措施项目包括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按照13版清单规定,此类变更项目费用确定方法如下,即工程结算的措施项目费=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措施项目费±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报价浮动率非夜间施工照明费安全文明施工费13版清单单独考虑安全文明施工费
确定方法(3)安全文明施工费确定方法按13版清单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确定方法如下,即条款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3.1.5条规定调整。注意事项:由于措施项目费的变更是由承包人主动提出的,因而承包人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交给发包人确认,否则将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力。2.1.2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发生变化直接调整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采用单价计算的直接调整综合单价采用总价计算的直接调整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13版清单9.3节的规定,总结工程变更发生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如下:总结2.1.2工程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确定
根据13版清单的规定,可知“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价款调整,可直接调整项目综合单价,其价款确定原则按照变更价款确定原则实施,根据13版清单9.4节的规定,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分为两种情况:(1)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要求不符;(2)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设计图纸不符。13版清单对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的价款调整的规定比08版清单更加强调了“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为业主方的责任,调整原则与08版清单相同,即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新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条款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条款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关条款的对比分析表1.概述
(1)问题——关于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规定条款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通用条款1.4条存在冲突:清单规范的规定若施工过程中出现清单与图纸不符的情况,且引起价款变化时以图纸为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规定(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施工图纸依据图纸的解释顺序在清单之前可能导致承包商无法获得价款调整,从而引起纠纷先以清单为准,后以图纸施工矛盾(2)建议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若发现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问题,应及时与业主沟通,请业主对该问题予以澄清;2.注意事项矛盾
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
1.概述13版清单08版清单条款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条款9.5.2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条款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和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条款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条款4.7.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关条款的对比分析表
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发生变化直接调整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发生变化采用单价计算的直接调整综合单价采用总价计算的直接调整总价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13版清单9.3节、9.5节的规定,总结清单缺项时,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如下:2.1.2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价款调整
八、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第2.0.16条: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13版《清单计价规范》将“工程量偏差”列入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风险事项之一,与08版相比,进一步明确了“工程量偏差”的概念并具体约定了风险调整的幅度与原则。13版与08版清单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对比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条: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4.7.5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解析:工程量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照以下原则调整:1)当工程量清单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2)当工程量清单变化幅度在10%以外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费均作调整。调整方法由承包人对增加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1.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工程量偏差规定的对比分析
1.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工程量偏差规定的对比分析由上表对比可以看出,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关于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存在以下不同:(1)13版清单明确规定了工程量偏差的幅度范围,将其调整幅度明确至±15%,这与08版清单中“工程量变化幅度10%”存在差异。13版清单将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予以明确的划分:业主承担工程量偏差±15%以外引起的价款调整风险,承包商承担±15%以内的风险。(2)13版清单明确规定工程量偏差导致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即“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但其中“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易产生歧义,究竟指代“实际工程量比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部分”还是“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1.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按照相关规定,应该理解为后者。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3.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计算根据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原则,当“实际工程量比预计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理解为“实际工程量比(原工程量×1.15)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时,应按照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其中,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P1、P2——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计算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4.调整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P1、P2)的确定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招标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出现偏差的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约定了其调整的原则。但对于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具体调整方法未予以规定。从理论与工程实践中分析,当清单项目工程量出现偏差(增减)时,一般情况下工程量减少其材料采购成本会提高,即材料价格会随着工程量增加反比例变化,另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成中的管理费随工程量变化成非线性比例增加,因而当工程量减少时,新的综合单价应该提高,反之应降低。由此可见,因工程量增减引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发生变化的影响因素比较复杂,针对每一个影响因素来约定调整方法,实施中可操作性太低。工程实践中,按照合同约定的惯例,因工程量偏差超过约定幅度以外的,其新的综合单价确定有两种方式:(1)合同中可约定因工程量增减超过约定幅度以外,新的综合单价在原单价的基础上下(上)浮的百分比,按照百分比调整法进行综合单价的确定;(2)合同中未约定具体调整方法,由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或核实竣工文件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经过发包人确认后确定综合单价,作为结算的依据。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十、计日工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六、计日工相同点:都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不同点:适用范围约定的不同,08清单中约定的是施工图纸以外,13版清单约定的是工程合同范围以外。6.1定义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大多数都设立了计日工(Daywork)计价机制。计日工以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计日工适用的所谓零星工作一般是指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项目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紧迫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为额外工作和变更的计价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途径。6.2对计日工的理解与08清单的比较13版清单第2.0.19条规定:计日工是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六、计日工6.3.1招标控制价中计日工的计价原则6.3计日工的计价原则13版清单08版清单5.2.5(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4.2.6(3):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按照列出的计日工项目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计日工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对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材料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招标控制价中计日工计价的规定(1)招标控制价中计日工综合单价的确定
6.3.3结算阶段计日工的计价原则13版清单11.2.4(1)和08版清单4.8.6(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即: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单价计算。6.3.2投标报价中计日工的计价原则13版清单5.2.5(4)和08版清单4.2.6(3):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单价的报价:如果是单纯报计日工单价,而且不计入总价中,可以报高些,以便在招标人额外用工或使用施工机械时可多盈利。但如果计日工单价要计入总报价时,则需具体分析是否报高价,以免抬高总报价。总之,要分析招标人在开工后可能使用的计日工数量,再来确定报价方针。编制投标报价时,计日工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按已给暂估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13版清单中关于计日工计价的相关规定
十一、现场签证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
术语约定条款位置约定的详细程度2008版2013版2.0.11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2.0.23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4.6索赔与现场签证9.8现场签证9合同价款调整4.7 工程价款调整4.6.6提出签证的前提;4.6.7签证的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1与9.8.6规定了承包人提出签证的前提;9.8.2与9.8.5规定了签证的处理程序与支付时间(与进度款同期支付);9.8.3规定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9.8.4规定了承包人承担签证费用的条件(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对比13版清单进一步明确了签证主体13版清单将现场签证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一部分13版清单详细说明了现场签证的处理流程与计算规则13版清单计价与08版清单中现场签证规定对比有关现场签证规定变化的整体解读由上表所示,13版清单对现场签证的规定主要有3个变化1.现场签证从与工程价款相独立转变为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2.明确了现场签证费用的计算规则3.规范了现场签证费用的程序(包括签证主体、签证事项、签证时间)
(3)现场签证效力实现的解读文件条款规定2008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11条规定,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证说明。《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第6款规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2.0.23条规定,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事件所做的签证说明。结论根据以上文件规定,现场签证可以定义为承发包双方确认工程相关事项的文件。现场签证的要件如下3条:(1)签证主体;(2)签证事项;(3)签证形式。现场签证的效力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相关事项的确认,是确定工程相关事项的有力证明文件,以上3项缺一不可。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现场签证生效程序如下图所示。(4)现场签证效力实现的解读
2013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8.3规定: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5)现场签证费用计算的解读
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研究
13版《清单计价规范》中第9.9.2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13清单关于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目前各省市单价变化幅度为5%—15%时,调整价差三、实际价格调整法
一、采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适用于使用的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工程。应用本法的前提是:在投标函附录中有指数和权重表,合同规定当发生物价波动时可进行价款的调整。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为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同时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二、采用造价信息调整差额13清单计价规范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3.4.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人工费调整的原则是:不利于承包商原则。(1)承包商人工费报价﹤新人工成本信息。调整方法:调价差=新人工成本信息-旧人工成本信息。(2)承包商人工费报价﹥新人工成本信息。不予调整如:人工费的调整
材料费的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材料调整关键点:采购前申报三、采用实际价格调整差额
按照实际价格结算,施工合同一般规定承包人在采购前要先经发包人核价。材料按实调整的关键是要掌握市场行情,把所定的实际价格控制在市场平均价格范围内。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应首先用同时期的材料指导价或信息价为标准进行衡量。如果承包人能够出具材料购买发票,且经核实材料发票是真实的,则按照发票价格,考虑运杂费、采购保管费,测定实际价。但如果发票价格与同质量的同种材料的指导价相差悬殊,并且没有特殊原因的话,不认可发票价,因为这种发票不具有真实性。因此,确定建筑材料实际价格,应综合参考市场标准与购买实际等多种因素测定,以保证材料成本计算的准确与合理。1、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材料的购买时间应与工程施工进度基本吻合,即按施工进度要求,确定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价格标准,但如果材料购买时间与施工进度之间偏差太大,导致材料购买的真实价格与施工时的市场价格不一致,也应按施工时的市场价格为依据进行计算。其计算所用的材料量为工程进度实际所需的材料用量,而非承包商已经购买的所有材料量。2、材料购买时间的确定影响实际价格法进行调整价款计算正确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是材料的消耗量,该消耗量理论上应以预算用量为准。如钢材用量应按设计图纸要求计算重量,通过套用相应定额求得总耗用量。而当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变更,导致钢材的实际用量比当初预算量多时,该材料的消耗量应为发生在价格调整有效期间内的钢材使用量,其计算应以新增工程所需的实际用钢量来计算。竣工结算时亦应依最终的设计图纸来调整。3、材料消耗量的确定实际价格法三要素
方法:根据材料分析得到材料预算用量,乘以该项材料调整前后的价差,即得单项材料的价差。调整前的材料价格为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的材料投标价格(即预算价格),调整后的材料为经发包人或其授权的工程师确认的材料实际采购价格(即核定价格)。计算公式为:各项材料预算用量=∑结算期内已完分项工程工程量×定额用量单项材料价差调差值=∑(核定价格—预算价格)×相应材料预算用量注:该种调整方法常用于定额计价形式下,工程量较小的项目且合同中规定的可调的材料价差不应太多。此时可利用该种方法对材料价差进行逐一调整。9.9.3执行本规范第9.9.1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原则:工程延误期间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有利于无过错一方9.9.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原则:甲供材料、设备由发包人据实调整
暂估价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九、暂估价13版清单中第2.0.18条规定: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与08版清单的比较:08版清单第2.0.7条规定: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关于暂估价的规定最重要的区别是明确提出了工程设备暂估价。13版清单08版清单5.2.5(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5.2.5(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2.6(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9.5.1招标控制价中暂估价的计价原则2013版清单第4.4.3条规定: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均由招标人提供,为暂估价格。暂估价数量和拟用项目应当结合工程量清单中的“暂估价表”予以补充说明。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招标控制价中暂估价计价的规定
暂估价的报价:编制投标报价时,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暂估单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的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必须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为方便合同管理,需要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的暂估价应只是材料费。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投标报价中暂估价计价的规定13版清单08版清单6.2.5(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6.2.5(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3.6(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13版清单和08版清单中关于投标报价中暂估价计价的规定
13版清单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9.10.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依法必须招标9.10.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计价原则13版清单中关于专业工程招标发包的相关规定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13版清单和0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关于竣工结算中专业工程暂估价计价的规定
不可抗力引起的价款调整
相关合同条件及计价规范对不可抗力定义及适用范围的对比08版清单13版清单合同法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999)条款——2.0.2611719.121.11.22定义——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凡满足全部下列条件的特殊事件或情况可以认为构成不可抗力:1.一方无法控制;2.在签订合同之前,该方无法合理防范;3.事件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4.该事件本质上不是合同另一方引起的。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自然性——————诸如地震、飓风、台风、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地震、海啸、水灾、瘟疫。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社会性——————1.战争、敌对行动、外敌入侵;2.起义、恐怖、革命、军事政变或内战;3.非承包商人员引起的骚乱、秩序混乱、罢工、封锁等;4.非承包商使用或造成的军火、炸药、辐射、污染等。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法规名称条款号具体内容承担者及承担责任范围发包人承包人13版清单9.11.1(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9.11.1(2)承包人、发包人人员伤亡由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9.11.1(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9.11.1(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1(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3版清单规定的具体承担原则
由上表可知,13版清单9.11.2规定:因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2:应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1.增加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处理规定。13版清单增加对于赶工费用承担问题的考虑,08版清单则未有考虑该问题。2.不可抗力产生赶工费用的规定与56号令基本保持一致。3.呼应第9.12条提前竣工(赶工补偿)的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应发包人要求的赶工费处理,亦可适用“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中的9.12.2规定的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增加条款1分析
9.11.3: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的费用承担13版清单对于不可抗力引起合同解除情形的价款结算规定,考虑到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以合理订购的材料和设备货款、撤离现场的合理费用、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合理费用的承担原则。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关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规定大部分一致。纠纷点合同暂停与终止情形的确认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范围该不可抗力事件确实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一定程度上,13版清单中不可抗力条款赋予可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且将明确该情形的费用承担原则。增加条款2我国合同法将不可抗力作为法定解除权的成立条件,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方式使合同归于消灭。
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状况,需要对不可抗力进行评估。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大小可以有四种评估可能。1.如果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唯一原因,那么应该完全免责;2.如果不可抗力是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那么要评估不可抗力在合同不能履行当中的权重,进而评估可能承担的责任;3.如果不可抗力只是合同不能履行的次要原因,则应评估解除合同的其他成本;4.如果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没有影响,则不应将其作为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进行评估。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赶工补偿的性质:赶工补偿是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前竣工的一种补偿机制。提前竣工的概念:因发包人的需求,承发包双方商定对合同工程的进度计划进行压缩,使得合同工程的实际工期在少于原定合同工期(日历天数)内完成。提前竣工是发包人对承包人工期提前的要求;承包人实施提前竣工行为,需要发包人给以相应的奖金作为追加的合同价款。13版清单9.12款规定:9.12.1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9.12.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9.12.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补偿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1.赶工费用是在合同签约之前,依据招标人要求压缩的工期天数是否超过定额工期的20%来确定,在招标文件中已有明示是否存在赶工费用。2.赶工补偿费是在合同签约之后,因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承包人因此不得不投人更多的人力和设备,采用加班或倒班等措施压缩工期,这些赶工措施可能造成承包商大量的额外花费,为此承包商有权获得直接和间接的赶工补偿。注意:1、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的赶工补偿费额度应在合同中约定,作为增加合同价款的费用,在竣工结算款中一并支付。2、赶工补偿费确定的四个环节中核心是赶工补偿费的计算赶工费用和赶工补偿费的区别①合法性:确认是业主要求的赶工,而不是承包商自行决定的赶工,且有明确的赶工指示②范围:界定赶工的部位,赶工范围的界定为后续的赶工补偿费分析限定了空间范围③赶工时段:确认赶工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进而确定赶工时段。赶工时段的界定为后续的赶工补偿费分析限定了时间范围④补偿费的计算:依据赶工的范围、时段确定出赶工的天数,依据合同确定的每日历天赶工补偿额×赶工日历天计算赶工补偿费
误期赔偿
本款规定,承包人没有按期完工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同时规定了支付误期赔偿的标准以及误期赔偿费应在结算款中扣除。若在整个工程的竣工期限之前,已有部分工程按期签发了接收证书,则剩余工程的误期赔偿金额应按比例折减。可见,误期赔偿属于业主索赔的范畴,是指对业主实际损失费的计算,而不是罚款。误期赔偿中关键是要:①区分误期赔偿和罚款的区别;②误期赔偿费的计算。13版《清单计价规范》9.13款规定:9.13.1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9.13.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9.13.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误期赔偿与罚款的区别:性质不同,误期赔偿不等于罚款;是为了赔偿一方对方违约而损失的额度;罚款是带有惩罚的性质
施工索赔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
1、一方严重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2、发生一方应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物质条件等情况,而使另一方蒙受较大损失而提出补偿损失要求;3、一方本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人的确认和另一方应给予的支持,而以正式函件向另一方索赔。工程索赔包含了三方面内容与08清单相比,13版清单对索赔的规定作了较大补充。13清单在08清单对索赔权利及索赔程序做了规定的基础上,有三点变化:1.对承包人提出索赔的程序以及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的规定更加具体,将08清单中条文说明部分作为正式条款内容,与56号令相关规定相匹配。2.增加了承包人和发包人可获得的赔偿方式;3.增加了承包人索赔的期限等规定。13版清单对索赔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但其对于可索赔的事项、索赔值的计算仍未做规定。因此,在实际索赔中,应结合具体的合同中索赔条款,提出合理的索赔理由。13清单的变化
合同状态是合同签订时各方面要素的总和,合同的签订是双方对合同状态的一致承诺。索赔实质上是工程过程中由于某些因素的变化,使原定合同状态被打破,从而按合同规定提出调整合同价格的要求,以建立新的平衡。索赔的实质——对合同状态改变造成损失的补偿索赔的起因——合同状态的改变
3.1.2013版清单下承包商可索赔的项目1承包人获得的赔偿方式9.14.4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13版清单新增条款,对承包人获得的赔偿方式进行了约定,并首次提出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体现了索赔的惩罚性。2发包人获得赔偿的方式9.14.8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条款为13版清单新增条款,对发包人获得赔偿的方式进行约定,并首次提出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体现了索赔的惩罚性。
企业管理费属于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是指为整个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支持和服务所发生的管理费,计算方法有两种:费用分析法、公式计算法一般情况下:窝工、机械闲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因为窝工、机械闲置不引起工程价值的增减)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商是可以列入利润的。但对于工程延误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误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造价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延误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工程费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款的利润。特别注意:窝工、机械闲置不计取利润(因为窝工、机械闲置不引起工程价值的增减)关于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的索赔
暂列金额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9.15.2发包人按照9.1——9.14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预付款(1)预付款的核心内容性质:无息贷款作用:抵御通货膨胀,融资的项目参与回报率的计算要素:比例;时间;扣回08《清单计价规范》13版清单条文说明4.5.110.1.2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l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2)新旧清单对预付款额度和时间的规定
08《清单计价规范》13版清单条文说明4.5.110.1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至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的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新旧清单对预付款扣回方式与发包人违约的规定
13版清单新增条款10.1.3、10.1.4对预付款支付时间重新规定,10.1.3规定: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10.1.4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13版清单新增条款10.1.2对预付款支付额度进行规定,这与《08清单规范条文解释》4.5.1(1)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一)中支付额度的规定一致: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预付款的支付时间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的规定《13清单计价规范》10.3.7条规定: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三)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新增强制性条文: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13版《计价规范》显著提高了其在指导国内工程计量方面的地位意义1:宏观方面强化了《计价规范》在工程量计量方面的作用;利于《计价规范》发挥类似NRM2(SMM体系)一样的作用。意义2:微观方面进一步统一了承发包双方的计量规则,避免双方因为计量规则问题发生纠纷13版计价规范在工程计量方面改变一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额度的规定《13清单计价规范》10.3.7条规定: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三)工程进度款支付规定: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3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承包人发包人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核对完毕是否从第15天起,工程进度款申请视为被认可14天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扣回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计量工程价款60%≤≤90%按时支付是否结束承包人发包人及时催告支付是否签订延期付款协议书是否承包人停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及应付款的利息及计量周期到期后7天内承包人发包人及时催告通知
13清单关于进度款支付的其他规定10.3.5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甲供材料款的支付处理索赔及签证款的支付处理进度款的修正处理新增条款新增条款新增条款
在13版《清单计价规范》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该条款适用于以单价项目表示的措施项目)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该条款适用于以总价项目表示的措施项目)措施费的计量与支付
竣工结算从编制依据的变化可以看出:结算时的依据不局限于索赔、现场签证等,凡是在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的调整都应该作为竣工结算依据(1)竣工结算编制依据的改变: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双方确认资料的效力08清单13清单本规范本规范施工合同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图及资料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其他依据招标文件
(2)新增条款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优点:不需要对重复计算工程量,只需将历次计量结果直接计入结算资料.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优点:简化结算过程,只需将其中历次支付直接汇总编入结算资料。(1)新增条款增加最终结清的概念11.6.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返还13版清单新增条款11.5.3对质量保证金返还做出规定: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图3-4-1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程序
最终结清11.6最终结清11.6.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提交最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11.6.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11.6.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11.6.4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11.6.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11.6.6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11.6.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最终结清属于业主结算支付的最后一个节点,核心是最终结清款的确认。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最终结清款后,承包人不应就合同工程对发包人再次提出价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标志着发包人向承包人就合同工程的支付责任宣告结束。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最终结清款,承包人可催告其支付,并有权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延迟支付利息。若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内出现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缺陷,承包人未对其修复,发包人对其修复的费用又超过了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则发包人在支付最终结清款时可以扣减工程缺陷修复的不足部分。若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12合同解除的价款与支付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贷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文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事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3.2.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13.2.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2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13.3协商和解13.3.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13.3.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13.1协调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节。13.4.2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13.4.3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措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13.4.5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节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13.4.6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13.4.7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仲裁、诉讼13.5.1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13.5.3在本规范第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13.5.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节或者和解、调节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工程造价鉴定14.1一般规定14.1.1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14.1.2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14.1.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14.1.4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4.1.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取证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一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14.2.2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近;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
14.2.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鉴认。14.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14.2.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14.2.6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鉴定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14.3.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14.3.3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14.3.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地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实际不应计入鉴定期限。14.3.7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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