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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内容详解谢洪学
一、“08规范”修编工作情况第一阶段:研究确定编制大纲阶段(2009.3~2009.6)第二阶段:编制与初审阶段(2009.8~2009.11)第三阶段:初次征求意见与修改阶段(2009.12~2010.5)第四阶段:专家审查与修改阶段(2010.6~2011.3)第五阶段:再次征求意见与修改阶段(2011.5~2011.11)第六阶段:召开10本规范审查会(2011.12.7~12.9)第七阶段:修改完成10本规范的报批稿(2012.1~2012.6)第八阶段:报批修改阶段(2012.6~2012.12)
二、修编的必要性1.相关法律等的变化,需要修改“08规范”2.“08规范”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总结需要修改计价规范3.一些作为探索的条文说明,经过实践需要进入计价规范4.“08规范”附录部分的不足,需要尽快修改完善5.“08规范”附录部分需要增加新项目,删除过时项目6.有的计量规定需要进一步重新定义和明确7、“08规范”对于计价、计量的表现形式有待改变。
三、修编原则(一)“13计价规范”(二)“13计量规范”1.依法原则1.项目编码唯一性原则2.权责对等原则2.项目设置简明适用原则3.公平交易原则3.项目特征满足组价原则4.可操作性原则4.计量单位方便计量原则5.从约原则5.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原则
四、“13规范”的特点1.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2.扩大了计价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4.强化了工程计价计量的强制性规定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6.明确了工程计价风险分担的范围7.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8.规范了不同合同形式的计量与价款交付9.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10.确立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11.提供了合同价款争议解决的方法12.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13.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14.增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15.保持了规范的先进性
五、修编的主要内容及变化(一)计价规范“13规范”共设置16章、54节、329条,比“08规范”分别增加11章、37节、192条,表格增加8种。(二)计量规范“13计量规范”是在“08规范”附录A、B、C、D、E、F基础上制订的,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9个专业。正文部分共计261条,附录部分共计3957个项目,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2222个项目,减少419个项目。
六、其他变动1.关于措施项目“08规范”对措施项目仅是一个名称,为了便于措施项目列项与计价,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解决了措施项目的分类列项问题。2.关于土壤和岩石分类一方面与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与地勘报告的结论相符合,便于招标人据此描述土壤类别,解决土壤、岩石的分类鉴别问题。因此,取消“普氏”土壤分类,土及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重新定义,各专业工程均按此划分执行。
3.关于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标准,将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保持一致,便于人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平衡。4.关于土方工程计算规则“08规范”计算规则导致挖土方工程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存在差异,致使管理机构发布的土方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与市场实际价格出现差异,让相关部门较难理解。为了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在保留“08规范”计算规则的同时,增加规定了:“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管沟工作面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表A.1-3、A.1-4、A.1-5规定计算”(上述三表内容是放坡及工作面的规定)。这样处理,较为切合实际情况。
5.关于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03规范”出于实体工程与措施项目分离的考虑,将模板工程作为措施项目单列,但未给出如何实施的具体规定。本次修订中,意见也不完全一致,主要有两种:一是维持“08规范”不变,二是将模板与混凝土构件归并,模板工程不单列。考虑到模板与混凝土结合紧密,以及各专业、各地区不同的计价习惯,“13规范”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在“工作内容”中增加模板及支架的内容,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解决了不同方式的现浇构件模板计价问题。
6.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鉴于目前现场预制混凝土构件越来越少,加之模板分离加大了计量工作。因此,对预制混凝土构件,针对现场预制和成品构件均存在的情况。在“13规范”工作内容中增加了模板工序,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中。”7.关于钢筋施工搭接“08规范”对钢筋搭接如何计量未予明确,此次修改明确规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其施工搭接损耗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
8.关于门窗、金属构件鉴于目前建筑市场上,绝大部分门窗和金属构件均采用成品方式,因此,“13规范”明确规定:按成品编列,成品价计入综合单价中,如采用现场预制,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9.关于垂直运输机械为了改变按建筑面积计算垂直运输机械费,导致面积越多,费用越高的不合理情况,解决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而又使用垂直运输机械的项目计量问题,如构筑物、桥、塔、牌坊、纪念性建筑等。并结合目前建筑市场部分垂直运输机械采用租赁,以“天”计算费用的实际情况,垂直运输机械采用以“m2”、“天”两个计量单位,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计量单位,便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和核算成本。10.关于注及说明为便于使用者查找,理解规范的规定,与单独表格内容相关的问题,在“13计量规范”的表格加“注”,共同性的问题在每章后面单设一节:相关问题及说明。
【条文】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要点说明】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与“08规范”相比,将“工程量清单”改为“计价文件”,其目的正如本规范第3.1.3条定义的“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例如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等条款。1总则
【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条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进一步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第一,与1.0.1条的修改和第3.1.3条的增设相对应,不分何种计价方式,都应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第二,工程建设周期长、金额大、不确定因素多的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计价具有分阶段计价的特点,不同阶段的计价要求也是有区别的。第三,建设工程进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与决策阶段、设计阶段不同,发承包双方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将受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本条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使其与建设工程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有所区分,避免因理解上的歧义而发生纠纷。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活动,涵盖了工程建设发承包以及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
【条文】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的组成内容。本条与“08规范”相比,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修改为“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理由同前。实质上,在此阶段进行计价活动,不论采用何种计价方式,建设工程造价均可划分为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五部分组成。
【条文】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主体。本条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工程造价鉴定等”。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加盖从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条文】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款,明确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责任主体。【条文】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既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的原则。工程建设双方,包括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计价活动。【条文】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2术语【条文】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条文】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条文】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进行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在“08规范”此条上作了文字上的适当调整,使其定义更为准确。在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过程的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等。
【条文】2.0.4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要点说明】“分部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总称,是新增名词。【条文】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要点说明】“措施项目”是相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合同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的总称。
【条文】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要点说明】由于新的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不只是对分部分项工程,同时对措施项目名称也进行了编码,使其更加完善,以方便使用,因此,新的定义增加了措施项目。项目编码仍与“08规范”保持一致,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代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条文】2.0.7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要点说明】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地组建综合单价。
【条文】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要点说明】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修改为“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更为准确,如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费等总价项目;其他项目中的总承包服务费等无量可计,但总价的构成与综合单价是一致的,这样规定,也更为清晰;二是增加了工程设备费。该定义仍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包括全部费用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不可竞争的费用仍是很有必要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进一步健全,实行全费用的综合单价也将只是时间问题。
【条文】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要点说明】“风险费用”是新增名词,指隐含(而非明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中,承包人用于化解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计价风险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费用。【条文】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要点说明】“工程成本”是新增名词。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构成承包人施工完成合同工程的工程成本。
【条文】2.0.11单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单价合同”是新增名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条文】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总价合同”是新增名词,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变化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
【条文】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要点说明】“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新增名词,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的合同,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
【条文】2.0.14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要点说明】“工程造价信息”是新增名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搜集、整理、测算并发布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工程造价中的价格信息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也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
【条文】2.0.15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要点说明】“工程造价指数”是新增名词,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阶段,主要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指数,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等。
【条文】2.0.16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要点说明】“工程变更”是新增名词。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条文】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要点说明】“工程量偏差”是新增名词,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
【条文】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要点说明】“暂列金额”与“08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①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②由发包人用于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③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承包双方认可的费用。
【条文】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要点说明】“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发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条文】2.0.20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要点说明】本条对“计日工”作了适当修改,将“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修改为“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和工作”,这样修改,更为清晰和全面。“计日工”是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条文】2.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与“08规范”该定义相比,文字作了适当调整,更加明确、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含义:1.总承包服务费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在此列。2.总承包服务费的用途:①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发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②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③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
【条文】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要点说明】“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新增名词。是按照原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将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一在一起的命名。
【条文】2.0.23索赔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要点说明】“索赔”新增了“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内容,使该定义更为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即是“索赔”的法律依据。本条的“索赔”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条文】2.0.24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要点说明】“现场签证”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的现场代表(或其委托人)就涉及的责任事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有的又称工程签证、施工签证、技术核定单等。【条文】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要点说明】“提前竣工(赶工)费”是新增名词,是对发包人要求缩短相应工程定额工期、或要求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给予承包人一定补偿支付的费用。
【条文】2.0.26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要点说明】“误期赔偿费”是新增名词,是对承包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向发包人赔偿的费用。【条文】2.0.2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要点说明】“不可抗力”是新增名词,指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工程建设造成损失,但这种事件的发生是发承包双方谁都不能预见、克服的,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损失也是不可避免的。
【条文】2.0.28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要点说明】“工程设备”是新增名词。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第56令)中通用合同条款的定义,包括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定义的建筑设备。【条文】2.0.29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要点说明】“缺陷责任期”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定义。
【条文】2.0.30质量保证金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要点说明】“质量保证金”是新增名词,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定义。【条文】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要点说明】“费用”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合理开支,在索赔中经常使用。【条文】2.0.32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要点说明】“利润”是新增名词,指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完成合同工程以后获得的盈利。
【条文】2.0.33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要点说明】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专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装备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企业定额是施工企业内部编制施工预算、进行施工管理的重要标准,也是施工企业对招标工程进行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
【条文】2.0.34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要点说明】本规范增加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企业必须缴纳”,使之更加明确。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的政策界限:“各地区凡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以及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之外,向建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予以取消”。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条文】2.0.35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点说明】“税金”是国家为了实现本身的职能,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本条的“税金”是依据国家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由承包人负责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的总称。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条文】2.0.36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要点说明】“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条文】2.0.37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要点说明】“承包人”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条文】2.0.38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要点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条文】2.0.39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条文】2.0.40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要点说明】我国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的是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国家统一规划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范围。造价工程师必须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注册方能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造价工程师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进行管理。造价员是按照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的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单位登记方能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人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和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对造价员进行管理。
【条文】2.0.41单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要点说明】“单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工程数量乘以综合单价计价的项目,如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条文】2.0.42总价项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要点说明】“总价项目”是新增名词,指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价的项目,此类项目在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如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以及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等。
【条文】2.0.43工程计量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要点说明】“工程计量”是新增名词,指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工程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正确的计量是支付的前提。【条文】2.0.44工程结算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要点说明】“工程结算”是新增名词,根据不同的阶段,又可分为期中结算、终止结算和竣工结算。期中结算又称中间结算,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结算和形象进度结算。终止结算是合同解除后的结算。竣工结算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办理的工程结算,是期中结算的汇总。竣工结算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由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组成,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由单项工程竣工结算组成。
【条文】2.0.45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要点说明】“招标控制价”对“08规范”该定义作了调整,增加了“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删去了“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使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相区分,更加明晰。【条文】2.0.46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要点说明】“投标价”对“08规范”该名词作了修改。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条文】2.0.47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要点说明】“签约合同价”对“08规范”该名词名称作了修改,其定义也作了调整,更加明确。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签约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本规范的很多条文,按照用语习惯,经常使用合同价款一词,如调整合同价款,其实质就是调整签约合同价;再如合同价款支付,其实质也是对完成的签约合同价进行的支付,因此,在本规范中,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款同义。【条文】2.0.48预付款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要点说明】“预付款”是新增名词。是在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施工所需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以及组织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条文】2.0.49进度款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要点说明】“进度款”是新增名词。是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付款周期内对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又称期中结算支付。【条文】2.0.50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其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要点说明】“合同价款调整”是新增名词。合同工程实施的理想状态,是合同价款无须任何调整,但建筑施工生产的特点决定了这样的理想状态少之又少,由于合同条件的改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因素,发承包方均可提出对其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进行调整。
【条文】2.0.5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要点说明】“竣工结算价”对“08规范”该名词作了修改,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条文】2.0.52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要点说明】“工程造价鉴定”是新增术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仍有一些施工合同纠纷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因此,工程造价鉴定在一些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就成了裁决、判决的主要依据。本条术语针对诸如工程经济纠纷、工程造价纠纷、工程造价争议等不同的称谓,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的规定,统一将其定义为工程造价鉴定,或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合同纠纷当事人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的有关工程造价鉴证,仍归于工程造价咨询之一以示区别。
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条文】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在文字上比“08规范”简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条文】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计价方式。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但本规范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条文】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将“08规范”第1.0.4条的条文说明上升为正式条文,明确了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条文】3.1.4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的计价方法。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鉴于工程量清单不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还是措施项目,不论是单价项目,还是总价项目,均应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即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因此,本条删去了“08规范”中的“分部分项”,使“08规范”对此规定比较模糊、易引起歧义的地方变得清晰。
【条文】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原则。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根据以上规定,考虑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要求越来越高,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的规定,安全费用标准不予竞争。因此,本规范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费用标准计价,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对该项费用进行优惠,投标人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参与市场竞争。将“应”修改为“必须”,按照标准用词说明,表述更为严格。
【条文】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费是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税金是国家按照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要求纳税人缴纳的费用。二者都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但是其费用内容和计取标准都不是发承包人能自主确定的,更不是由市场竞争决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①养老保险费、②医疗保险费、③失业保险费、④工伤保险费、⑤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规定3.工程排污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国家财富的迅速增长,党和政府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准,提供人民社会保障作为重要的政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发布实施,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劳动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劳动监察的加强,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支出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规定规费不得竞争正是顺应了这一时代潮流。
【条文】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L.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甲供材料的计价方式。发包人提供甲供材料,若是招标发包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若是直接发包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不应再定甲供材料,否则,就可能产生侵犯承包权的情况。本条包括两个要点:1.发包人的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并包括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2.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但在合同价款支付时,应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条文】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的供应要求。【条文】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的责任。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据此,若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条文】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数量计算原则。【条文】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变更为承包人采购后的计价原则。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文】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的要求。【条文】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负责。
【条文】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要点说明】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条文】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风险的确定原则。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包人承担,而是应按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具体体现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条文】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规范第9.2.2条、第9.8.3条的规定执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计价风险。1.由于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者,当其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时,应由发包人承担,此类变化主要反应在规费、税金上。2.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调整不应由承包人承担。3.目前,我国仍有一些原材料价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水、电、燃油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因此,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合同价款调整,不应在合同中违规约定。
【条文】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L.2或L.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市场物价波动的风险范围。本规范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条文】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由于承包人组织施工的技术方法、管理水平低下造成的管理费用超支或利润减少的风险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条文】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执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价款计算。
4工程量清单编制【概述】本章共6节19条,强制性条文4条。由于“08规范”附录上升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相应的本章一些条文移入新的计量规范。4.1一般规定【条文】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条文】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明确、责任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因为,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错算,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招标人)承担,而非其他编制人,所以此处规定仍由招标人负责。至于因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的错误应承担什么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条文】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作用。本条阐述了招标工程量清单在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与“08规范”相比,删去了“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等,以示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区别,表述更加明晰。【条文】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本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一致,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
【条文】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本条与“08规范”相比,有以下变化。1第1款增加了“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与“08规范”修订后的标准相适应;2第5款删去了“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因招标工程量清单已随招标文件发布;3第6款增加了“地勘水文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条文】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要点说明】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五个要件。【条文】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要点说明】本条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编制要求。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各构成要件应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与新的标准相对接。
4.3措施项目【条文】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编制依据。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鉴于已将“08规范”中“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内容列入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因此,本条修改为“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条文】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措施项目清单的列项要求。鉴于工程建设施工特点和承包人组织施工生产的施工装备水平、施工方案及其管理水平的差异,同一工程、不同承包人组织施工采用的施工措施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本条规定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出措施项目。
4.4其他项目【条文】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内容。【条文】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工程量清单时,暂列金额的计价原则。
【条文】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暂估价的计价原则。【条文】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计日工的编制原则。【条文】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总承包服务费的编制原则。【条文】4.4.6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清单的补充事项。如在本规范第11章竣工结算中,就将索赔、现场签证列入了其他项目中。
4.5规费【条文】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的内容。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08规范”使用的“社会保障费”更正为“社会保险费”,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列入社会保险费。2.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因此,删除了意外伤害保险,另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3.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的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停止征收。因此,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条文】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规费的列项要求。
4.6税金【条文】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税金内容。本条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政策有关内容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规定: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因此,在税金中增列了此项目。【条文】4.6.2出现本规范第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税金的列项要求。当国家税法发生变化或地方政府及税务部门依据职权对税种进行了调整时,应对税金项目清单进行相应调整。
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条文】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原则。本条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进行招标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但由于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由于招标方式的改变,标底保密这一法律规定已不能起到有效遏止哄抬标价的作用,我国有的地区和部门已经发生了在招标项目上所有投标人的报价均高于标底的现象,致使中标人的中标价高于招标人的预算,对招标工程的业主带来了困扰。因此,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
【条文】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条文】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要点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这是不言而喻的。【条文】5.1.4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原则。为体现招标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给投标人以错误信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条文】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超概后应报审的要求。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因此,在工程招标发包时,当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重新审核。【条文】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布和备查事项。招标控制价的编制特点和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并且,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应事先告知投标人,供投标人权衡是否参与投标。规定将招标控制价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以便加强对此的监管。
5.2编制与复核【条文】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与复核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与“08规范”相比,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规定,对较为准确地编制招标控制价是十分必要的。
【条文】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综合单价的风险费用划分的责任人。【条文】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价项目的计价原则。1、采用的工程量应是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条文】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和3.1.5条的规定计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的计价原则。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按本规范5.2.1条的依据计价,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部门的规定标准计算。
【条文】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他项目的计价原则。【条文】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和税金的计价原则。
5.3投诉与处理【条文】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要点说明】本条规定赋予了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投诉的权利。为保证招标投标在法定时间内顺利进行,本条将“08规范”规定的“开标前5天”修改为“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条文】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投诉应采用的形式及内容。
【条文】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投诉、恶意投诉,以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条文】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投诉的条件以及审查期限作了规定。
【条文】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否受理投诉的处理期限作了规定。【条文】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的复查作了规定。【条文】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的复查完成时限作了规定,以尽可能不延长招标时间。
【条文】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本条规定复查结论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条文】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控制价的重新公布,也是一种澄清和修改,因此,本条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条文】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主体。【条文】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要求。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是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但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必须执行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条文】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竟标”。与“08规范”相比,将“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上升为强制性条文,并单列一条,将成本定义为工程成本,而不是企业成本,这就使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因为:1、工程成本包含在企业成本中,二者的概念不同,涵盖的范围不同,某一单个工程的盈或亏,并不必然表现为整个企业的盈或亏。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加工承揽合同,以施工企业成本来判定单一工程施工成本对发包人也是不公平的。因发包人需要控制和确定的是其发包的工程项目造价,无须考虑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企业成本。3、相对于一个地区而言,一定时期范围内,同一结构的工程成本基本上会趋于一个较稳定的值,这就使得对同类型工程成本的判断有了可操作的比较标准。
【条文】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填写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需要说明的是,本规范已将“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
【条文】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后果。本条根据“08规范”第4.2.1条第3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编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属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采购预算,且其定义就是最高投标限价。因此本条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能超过招标控制价,否则,应予废标。
6.2编制与复核【条文】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依据。1本规范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应当执行;2使用定额应是企业定额,也可以使用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3采用价格应是市场价格,也可以使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第1个特点体现了强制性要求,第2、第3个特点则体现了企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的内涵。
【条文】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计价风险的提示要求。【条文】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编制投标报价时,单价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一是确定依据。确定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综合单价的最重要依据之一是该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二是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三是风险费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和范围,投标人应考虑进入综合单价。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条文】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投标报价的原则。由于各投标人拥有的施工装备、技术水平和采用的施工方法有所差异,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确定的,没有考虑不同投标人的“个性”,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自身编制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措施项目,投标人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调整和确定的措施项目应通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1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报价,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2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确定。
【条文】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其他项目投标报价的依据及原则。【条文】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确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对规费和税金投标报价的原则。
【条文】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填报单价合同的注意事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列的项目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否则,将被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在竣工结算时,此项费用将不被承认。【条文】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投标人投标总价的计算原则。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应当与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相一致,即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7合同价款约定7.1一般规定【条文】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上述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约定的依据要求: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2约定的时限要求:自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3约定的内容要求: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4合同的形式要求:书面合同。
【条文】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不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约定的原则。【条文】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同工程采用的合同形式。本条对“08规范”第4.4.3条作了重大修改,明确了三种合同形式的适用对象。
7.2约定内容【条文】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进行约定的基本事项。
【条文】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本条针对当前工程合同中对有关工程价款的事项约定不清楚、约定不明确,甚至没有约定,造成合同纠纷的实际,特别规定了“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执行”。
8工程计量8.1一般规定【条文】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根本原则。本条是新增强制性条文。正确的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不论何种计价方式,其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采用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计量计价行为,有效减少计量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当前工程计量的国家标准还不完善,如还没有国家计量标准的专业工程,可选用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条文】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的方式。本条是新增条文。工程量的正确计算是合同价款支付的前提和依据,而选择恰当的计量方式对于正确计量也十分必要。由于工程建设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工程计量以及价款支付是通过“阶段小结、最终结清”来体现的。所谓阶段小结可以时间节点来划分,即按月计量;也可以形象节点来划分,即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与按月计量相比,其计量结果更具稳定性,可以简化竣工结算。但应注意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的时间应与按月计量保持一定关系,不应过长。
【条文】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施工的计量后果。本条是新增条文。发包人对由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应不予计量。【条文】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成本加酬金的计量方式。本条是新增条文。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单价合同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条文】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在工程结算中的确定原则。本条是在“08规范”第4.1.3条的基础上改写的,仍保留为强制性条文。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一方面是各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的共同平台,是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工程进行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而非招标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此条同时与本规范第4.1.2条相呼应,进一步明确了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原则。
【条文】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改正工程量清单错漏的工程计量原则。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当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但在实际工作中,难免会出现疏漏,工程建设的特点也决定了难免会出现变更。因此,为体现合同的公平,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量。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
【条文】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计量报告的提出和发包人核实计量结果的责任。【条文】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现场计量核实的要求事项。
【条文】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计量结果争议的处理事项。【条文】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量结果进行汇总的要求。
8.3总价合同的计量【条文】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的计量原则。由于工程量是招标人提供,按照本规范第4.1.2、8.1.1条的强制性规定,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合同工程实施中工程量的差异,应予调整。因此,本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应按第8.2节的规定计量。【条文】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采用施工图预算形成的总价合同的计量原则。由于承包人自行对施工图纸进行计量,因此,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这是与单价合同的最本质区分。
【条文】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总价合同计量的依据。【条文】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对总价合同计量的程序。【条文】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总价合同计量复核的程序。
9合同价款调整【概述】本章共15节,59条,是在“08规范”第4.6、4.7节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与“08”规范相比,本章参照国内外多部合同范本,总结我国工程建设合同的实践经验和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对所有涉及合同价款调整、变动的因素或其范围进行了归并,包括索赔、现场签证等内容,共集中于14个方面,并根据其特性设置节和条文,既有调整的原则性规定,又有详细的时效性规定,使合同价款的调整更具操作性。9.1一般规定【概述】本节共6条,是在“08规范”第4.7.8、4.7.9条基础上改写的。规定了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程序、支付原则等。
【条文】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8.暂估价;9.不可抗力;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1.误期赔偿;12.索赔;13.现场签证;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5大类:一是法规变化类,见9.2法律法规变化;二是工程变更类,见9.3工程变更、9.4项目特征不符、9.5工程量清单缺项、9.6工程量偏差、9.7计日工;三是物价变化类,见9.8物价变化、9.9暂估价;四是工程索赔类,见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误期赔偿、9.13索赔;五是其他类,见9.14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现场签证根据签证内容,有的可归于工程变更类,有的可归于索赔类,有的不涉及价款调整。
【条文】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增事项的时限要求。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认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或放弃其调增价款的权利。本条不含工程量偏差是因为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在竣工结算完成之前均可提出,不含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是因为其时限在其专门条文中另有规定。
【条文】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提出合同价款调减事项的时限要求。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了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或本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认为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或放弃其调减合同价款的权利。本条不含工程量偏差是因为工程量偏差的调整在竣工结算完成之前均可提出,不含索赔是因为在其专门条文中另有规定。
【条文】9.1.4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的核实程序。本条对“08规范”第4.7.8条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的核实程序,发承包人对此的义务和责任及其后果。
【条文】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出现不同意见后的履约义务。【条文】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价款调整后的支付原则。由于索赔和现场签证的费用经发承包确认后,其实质是导致签约合同价变生变化。因此,本规范将索赔与施工签证的费用归并定义为合同价款的调整内容之一,由此将“08规范”第4.6.7、4.7.9两条合并修改,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的支付方法。即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条文】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本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了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相联系的。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条文】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9.3工程变更【条文】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9.3.1—1)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9.3.1—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例如:某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新增加轻质材料隔墙1200m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此轻质材料隔墙项目综合单价,且新增部分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就应直接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例如:某工程现浇混凝土梁为C25,施工过程中设计调整为C30,此时,可仅将C30混凝土价格替换C25混凝土价格,其余不变,组成新的综合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投标时的基础资料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综合单价。例如:某工程招标控制价为8413949元,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7972282元,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为多少?施工过程中,屋面防水采用PE高分子防水卷材(1.5mm),清单项目中无类似项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有该卷材单价为18元/m2,该项目综合单价如何确定?①用公式(9.3.1-1):L=(1-)×100%=(1-0.9475)×100%=5.25%②查项目所在地该项目定额人工费为3.78元,除卷材外的其他材料费为0.65元,管理费和利润为1.13元。该项目综合单价=(3.78+18+0.65+1.13)×(1-5.25%)=23.56×94.75%=22.32(元)发承包双方可按22.32元协商确定该项目综合单价。4.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项目单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也没有发布此类信息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条文】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条文】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某些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本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以变更的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条文】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是构成清单项目价值的本质特征,单价的高低与其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否则,承包人无法报价。9.4项目特征不符
【条文】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这一规定是不言而喻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项目特征中描述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混凝土,其价值是不一样的。
9.5工程量清单缺项【条文】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条文】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调价原则。【条文】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新增措施项目清单的调价原则。
9.6工程量偏差【条文】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出现量差的调整方法。【条文】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
【条文】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出现超过5%的变化时,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方法。实施本条需注意的是,工程量变化必须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反之,如未引起相关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则不予调整。
9.7计日工【条文】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发包人通知的计日工、承包人应予执行的要求。【条文】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报送计日工报表的内容。
【条文】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计日工生效计价的原则。【条文】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计日工计价的原则。【条文】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计日工价款的支付原则。
9.8物价变化【条文】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物价波动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条文】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调整方法。
【条文】9.8.3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工期延误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条文】9.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8.1、第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甲供材料的调整要求。
9.9暂估价【概述】本节共4条,是在“08规范”第4.1.7条基础上改写的,分别针对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以及是否必需招标等方式作了规定。【条文】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条文】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依法可不招标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的确定原则。例如:某工程招标,将现浇混凝土构件钢筋作为暂估价,为4000元/t,工程实施后,根据市场价格变动,将各规格现浇钢筋加权平均认定为4295元/t,此时,应在综合单价中以4295元取代4000元。暂估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单价确定后,在综合单价中只应取代原暂估单价,不应再在综合单价中涉及企业管理费或利润等其他费用的变动。【条文】9.9.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依法可不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原则。
【条文】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原则。总承包招标时,专业工程设计深度往往是不够的,一般需要交由专业设计人设计。出于提高可建造性考虑,国际上一般由专业承包人负责设计,以纳入其专业技能和专业施工经验。这类专业工程交由专业分包人完成是国际工程的良好实践,目前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也已经比较普遍。公开透明地合理确定这类暂估价的实际开支金额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总承包人与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组织的招标。
9.10不可抗力【条文】9.10.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发生后,损失承担以及价款调整的要求。
【条文】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工期及费用承担的要求。【条文】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解除合同后的价款结算原则。
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条文】9.11.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条文】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条文】9.11.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要点说明】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除了根据标准规范、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外,还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部就班地进行施工作业。
9.12误期赔偿【条文】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条文】9.12.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条文】9.12.3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要点说明】本节规定了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即使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赶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如合同工程仍然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9.13索赔【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本节共8条,是在“08规范”第4.6.1条~第4.6.5条基础上改写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更具操作性,一是对索赔范围未作限制,二是规定了索赔条件,三是规定了索赔程序。【条文】9.13.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本条规定了索赔的三要素: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
【条文】9.13.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要求。
【条文】9.13.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索赔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要求。【条文】9.13.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
【条文】9.13.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处理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的关系。索赔事件发生后,在造成费用损失时,往往会造成工期的变动。当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与工期相关联时,承包人应根据发生的索赔事件向发包人提出费用索赔要求的同时,提出工期延长的要求。发包人在批准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应将索赔事件造成的费用损失和工期延长联系起来,综合作出批准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的决定。【条文】9.13.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索赔的终止条件和时限。
【条文】9.13.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的赔偿方式。【条文】9.13.9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支付方式。【条文】9.13.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时间、程序和要求。
【条文】9.14.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应进行现场签证。当合同对此未作具体约定时,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签证中还应包括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品种及数量和单价等。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签证报告48小时内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该签证报告已经认可。9.14现场签证
【条文】9.14.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时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条文】9.14.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单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现场签证的内容要求。
【条文】9.14.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进行现场签证的责任。【条文】9.14.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计算价款的支付原则。【条文】9.14.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的基本要求。一份完整的现场签证应包括时间、地点、原由、事件后果、如何处理等内容,并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管理人签章。
9.15暂列金额【条文】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条文】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要点说明】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只能按照发包人的指示使用。暂列金额虽然列入合同价款,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也不必然发生。只有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金额,纳入工程合同结算价款中,扣除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第9.14节的规定所作的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仍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0.1预付款【条文】10.1.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用途。本条是新增条文,规定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购置或租赁施工设备以及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并且应专用于合同工程。当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价值较高的工程设备时,应按商业惯例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设备预付款。【条文】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预付款的支付比例。
【条文】10.1.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的前提。【条文】10.1.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预付款支付的时限。【条文】10.1.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的后果。
【条文】10.1.6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预付款的扣回。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因承包人为准备施工而履行的协助义务。因此,当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合同价款时,发包人往往就会要求承包人予以返还。具体操作是发包人从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按约定的比例逐渐扣回,通常约定承包人完成签约合同价款比例在20%~30%时,开始从进度款中按一定比例扣还。【条文】10.1.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预付款保函的期限和退还。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条文】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九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同时鉴于工程建设项目因专业的不同,施工阶段的不同,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也不一致。因此,新的国家工程计量规范针对不同的专业工程特点,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包含的范围,执行中应以此为依据。
【条文】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鉴于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具有前瞻性,必须在施工前予以保证,因此,本条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原则。【条文】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后果。【条文】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原则。
10.3进度款【条文】10.3.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支付进度款的基本原则。【条文】10.3.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进度款支付周期。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条文】10.3.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单价项目的价款计算。本条包含两个要点:1.工程量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量结果为依据,使发包人支付的进度款与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相匹配。2.综合单价应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为依据,但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了,以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为依据。
【条文】10.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和按照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的进度款应支付分解。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和按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应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的工程量等因素,按计量周期进行分解,形成进度款支付分解表,在投标时提交,非招标工程在合同洽商时提交。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进度计划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对支付分解进行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方法可选择以下之一(但不限于):①将各个总价项目的总金额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支付;②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的总金额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计量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项目的总金额,以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③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组成的性质(如时间、与单价项目的关联性等)分解到形象进度计划或计量周期中,与单价项目一起支付。2.按本规范第8.3.2条规定形成的总价合同,除由于工程变更形成的工程量增减予以调整外,其工程量不予调整。因此,总价合同的进度款支付应按照计量周期进行支付分解,以便进度款有序支付。
【条文】10.3.5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甲供材料价款的扣除要求。【条文】10.3.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现场签证和索赔金额的支付要求。【条文】10.3.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进度款的支付比例。
【条文】10.3.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3.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3.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3.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4.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4.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的内容。
【条文】10.3.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的要求。【条文】10.3.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要求。【条文】10.3.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逾期签发进度款支付申请的责任。
【条文】10.3.12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的责任。【条文】10.3.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现进度款支付错误的修正原则。
11竣工结算与支付11.1一般规定【条文】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本条仍保留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合同中设有约定或约定不清的,按本规范相关规定实施。本规范将“应”改为“必须”,用词更加严格。
【条文】11.1.2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编制和核对的责任主体。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人对竣工结算的编制负总责。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承包人、发包人均可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或核对竣工结算。【条文】11.1.3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的投诉权利。本条是新增条文。工程完工后的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双方的共同权利和责任。由于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主要由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已是现阶段办理竣工结算的主要方式。这一方式对建设单位有效控制投资,加快结算进度,提高社会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个别工程造价咨询人不讲执业质量,不顾发承包双方或一方的反对,单方面出具竣工结算文件的现象,由于施工合同签约中的一方或双方不签章认可,从而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却形成了合同价款争议,影响结算的办理。因此,本条借鉴一些地方的经验,提出了申请执业质量鉴定的规定,以尽可能化解分歧。
【条文】11.1.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按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要求。本条是新增条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织专家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条文】11.1.5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竣工结算书的备案要求。竣工结算书是反映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执行情况的最终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的规定,本条规定了将工程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条件。同时要求发承包双方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应由发包人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便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11.2编制与复核【概述】本节共6条,在“08规范”第4.8.3~4.8.6条的基础上改写的,规定了竣工结算的依据以及各种项目的计价原则。【条文】11.2.1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价款的依据。本条对“08规范”第4.8.3条作了较大调整,特别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承包双方已经确认的计量计价与支付资料的使用,这是竣工结算汇总的主要证据,有利于加快竣工结算办理。
【条文】11.2.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单价项目的计价原则。1.工程量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计算。2.综合单价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计算;发生了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计算。【条文】11.2.3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办理竣工结算时,总价措施项目的计价原则。1.总价措施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措施项目和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金额计算。2.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施工过程中,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调整的,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作相应调整。
【条文】11.2.4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节的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计价原则。
【条文】11.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规费和税金的计取原则。【条文】11.2.6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明确了进度款支付与竣工结算的关系。本条是新增条文。工程合同价款按交付时间顺序可分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结算款,由于工程预付款已在工程进度款中扣回,因此,工程竣工结算存在以下等式: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结算余款。可见,竣工结算与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及其价款结算、进度款支付、合同价款调整等具有内在联系,除有争议的外,均应直接进入竣工结算,简化结算流程。
【条文】11.3.1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的要求。本条对“08规范”第4.8.8条作了修改,增加了“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与本规范第11.2节的相关规定保持了一致。本条包括两点内容: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资料应是完整的,其中包括竣工结算书。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在约定时间内未递交竣工结算书,造成工程结算价款延期支付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3竣工结算
【条文】11.3.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的核对要求。【条文】11.3.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并应遵守下列规定: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对竣工结算文件复核结果的处理要求。竣工结算的提出、核对与再复核是发承包双方准确办理竣工结算的权利和责任,是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由粗到细的过程。核对过程中,任何无异议的部分,双方均应签字确认下来,对于有异议部分,双方应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缩小分歧,解决争议。
【条文】11.3.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在竣工结算中履行核对责任的后果。【条文】11.3.5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在竣工结算中履行核对责任的后果。《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本条的规定,与上述规定是一致的。
【条文】11.3.6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应按本规范第11.3.3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事项。针对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入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受发包人委托办理竣工结算是普遍现象这一状况,本条对此作了规定。并明示: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条文】11.3.7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委派专业人员确认结算文件遭到否认的后果。【条文】11.3.8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禁止重复核对竣工结算的原则。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表示工程竣工结算已经完成,因此发包人不得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此条针对当前实际存在的竣工结算一审再审、久审不结的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
【条文】11.3.9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应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并应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时,竣工结算的办理原则。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条作了相应规定:1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2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并就有争议的工程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此处有两层含义,一是经检测质量合格,竣工结算继续办理;二是经检测,质量确有问题,应经修复处理,质量验收合格后,竣工结算继续办理。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条文】11.4.1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要求。【条文】11.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的核实要求。
【条文】11.4.3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应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的要求。【条文】11.4.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应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不予核实的责任。
【条文】11.4.5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条、第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应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得到竣工结算价款时应采取的措施。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向承包人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质量保证金【条文】11.5.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预留质量保证金。【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第七条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质量保证金用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为发包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完成缺陷修复提供资金保证。
【条文】11.5.2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条文】11.5.3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1.6节的规定,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九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第十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1.6最终结清【条文】11.6.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提出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要求。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工程的财务账目需要结清,所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条文】11.6.2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并应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核实要求。【条文】11.6.3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的要求。【条文】11.6.4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最终结清支付申请的责任。
【条文】11.6.5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后果。【条文】11.6.6最终结清时,承包人被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最终结清时,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条文】11.6.7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时的解决方式。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概述】本章为新增,共4条。合同解除是合同非常态的终止,为了限制合同的解除,法律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根据解除权来源划分,可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性,为了防止社会资源浪费,法律不赋予发承包人享有任意单方解除权,因此,除了协议解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施工合同的解除有承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和发包人根本违约的解除两种。既然施工合同的解除是一个合法有效合同的非常态解除,就存在对解除前行为和解除事项的处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此,本章针对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以上原因导致合同解除后的价款结算与支付进行规范。【条文】12.0.1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应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在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以双方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
【条文】12.0.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款。
【条文】12.0.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1.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2.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3.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4.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条文】12.0.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应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应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由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关于价款结算与支付的原则。1.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2.发承包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条文】13.1.1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应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监理或造价工程师解决争议的事项。
【条文】13.1.2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未对暂定结果回复意见的后果。【条文】13.1.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的解决方法。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概述】在我国现行建筑管理体制下,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处理有关工程计价争议甚至合同价款纠纷中,仍然发挥着相当有效的作用,对及时化解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具有重大意义。【条文】13.2.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解释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是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的管理机构。对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就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的争议进行解释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职责。
【条文】13.2.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答复时限。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制定办事指南,明确规定解释流程、时间,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条文】13.2.3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应为最终结果,并应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机构解释的效力。
13.3协商和解【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因此,本节规定了计价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并明确了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条文】13.3.1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和解的要求。【条文】13.3.2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不能和解时争议的解决方法。
13.4调解【概述】本节借鉴了国外合同争议的争端裁决和争议评审机制,同时又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合同争议,但在工程建设领域,目前的调解主要出现在仲裁或诉讼中,即所谓司法调解;有的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处理,双方认可,即所谓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耗时较长,且增加了诉讼成本;行政调解受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水平、处理能力等的影响,其效果也受到限制。因此,本节提出了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相关专业工程的专家作为合同工程争议调解人的思路,类似于国外的争议评审或争端裁决,可定义为专业调解。这一调解方式在我国合同法的框架内,有法可依,使争议尽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得到解决,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条文】13.4.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调解人的约定。
【条文】13.4.2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应即终止。【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调解人的调换或终止。【条文】13.4.3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争议的提出。【条文】13.4.4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调解的配合。
【条文】13.4.5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调解的时限及双方的认可。【条文】13.4.6当发承包双方中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时,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应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对调解书异议的解决。【条文】13.4.7当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时,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应均具有约束力。【要点说明】本节规定了调解书的效力。
13.5仲裁、诉讼【概述】本节共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节据此规定了发生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时的仲裁或诉讼。【条文】13.5.1当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要点说明】需要指出的是,协议仲裁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相关规定,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条文】13.5.2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当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时,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仲裁期间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条文】13.5.3在本规范第13.1节~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当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在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另一方提交仲裁的事项。【条文】13.5.4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
14工程造价鉴定14.1一般规定【条文】14.1.1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当工程造价合同纠纷需作工程造价鉴定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一条:“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后有效。”
【条文】14.1.2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仅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规定,还应按照仲裁或诉讼程序的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这是不言而喻的。【条文】14.1.3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要求。《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第二条:“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只得在其注册的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否则不具有在该机构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力。”鉴于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造价鉴定的,难度一般较大,因此,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应指派对鉴定项目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以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质量。
【条文】14.1.4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要点说明】本条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能否胜任鉴定项目司法鉴定作了限制性规定。当前,有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顾自身专业人员能力的限制,接受鉴定后,又无力完成鉴定工作,影响案件处理。因此,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目造价鉴定,如没有能力承担,应不接受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鉴定结论,以免影响案件处理。
【条文】14.1.5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回避原则。为保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公正进行,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工程造价鉴定公正进行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
【条文】14.1.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询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形式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取证【条文】14.2.1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时,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1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前的准备内容。工程造价的确定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标准定额以及各种要素价格具有密切关系,为做好一些基础资料不完备的工程项目的造价鉴定,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以及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
【条文】14.2.2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有关资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收集的鉴定依据。完整、真实、合法的鉴定依据是做好鉴定项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前提。因此,接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从专业的角度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所需依据的具体书面要求,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条文】14.2.3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缺陷资料补充时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本条要求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条文】14.2.4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组织。工程建设的特殊性决定了发承包双方的某些纠纷不经现场勘测无法得出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某些工程项目的计量、隐蔽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等。对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果断作出专业判断,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以保证司法鉴定的顺利进行,保证鉴定质量。
【条文】14.2.5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勘验现场的内容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条文】14.2.6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解决措施。
14.3鉴定【条文】14.3.1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有效情况下的鉴定原则。合同价款争议主要是发承包双方对工程合同的不同理解或对一些履约行为的不同看法或对一些事实的是否存在等导致的。实践中,有的是无意而为,有的是有意为之。但不管怎样,由于建设工程造价兼有契约性与技术性的特点,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必然是鉴定的基础,鉴定时不能以专业技术方面的惯例来否定合同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如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告之合同有效,就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随意改变发承包双方合法的合意。
【条文】14.3.2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情况下的鉴定原则。1.若鉴定项目委托人明确鉴定项目合同无效,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鉴定: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时工程造价鉴定应参照合同约定鉴定。
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中应不包括修复费用,如系发包人修复,委托人要求鉴定修复费用,修复费用应单列;“(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三条四款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时,工程造价鉴定也应根据过错大小作出鉴定意见。2.若合同中约定不明确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醒合同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协商一致,予以明确,如不能协商一致,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
【条文】14.3.3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书出具前的征求意见事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尽可能将当事人之间的分歧缩小直至化解,为司法调解、裁决或判决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因此,为保证工程造价鉴定的质量,本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请他们就鉴定意见提出修改建议。同时在发出征求意见稿的函件中,应指明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以引起当事人的重视。
【条文】14.3.4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的要求。【条文】14.3.5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的内容。本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的专业要求作出规定。
【条文】14.3.6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完成鉴定项目的时间要求。进入仲裁或诉讼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都有明确的结案时限。因此,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作好鉴定进度计划,尽可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以免影响案件的处理。
【条文】14.3.7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应作出补充鉴定结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概述】本章是新增,共13条。计价的原始资料是正确计价的凭证,也是工程造价争议处理鉴定的有效证据。计价文件归档才表明整个计价工作的完成,将之纳入计价规范使其更趋完善。15.1计价资料【条文】15.1.1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对其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作了规定。
【条文】15.1.2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价的事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条文】15.1.3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以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方式和接收的地址。
【条文】15.1.4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也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以及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的基本要求。【条文】15.1.5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处理方式和应承担的责任。【条文】15.1.6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应视为对方已签收并应承担相应责任。【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及其相应责任。
15.2计价档案【条文】15.2.1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计价文件的归档要求。【条文】15.2.2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建立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条文】15.2.3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的保存期限。
【条文】15.2.4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保存的方式。【条文】15.2.5归档文件应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归档文件应符合要求。【条文】15.2.6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归档的时期。【条文】15.2.7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应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办理的移交手续。
16工程计价表格【概述】此次修订,计价表格的设置与本规范正文部分保持一致,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和工程造价鉴定等各个阶段计价使用的5种封面22种(类)表样,大大增加了规范的实用价值。本章与“08规范”不同的是:第1节介绍的各种表格移入本规范附录,保留第2节作为一章介绍表格使用上的规定,条文减少到6条。【条文】16.0.1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附录L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表的格式要求。本条对工程计价表作了示范格式,但由于行业、地区的一些特殊情况及使用习惯,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在本规范提供计价格式的基础上予以补充。
【条文】16.0.2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原则。【条文】16.0.3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扉-1、表-01、表-08、表-11、表-12(不含表-12-6~表-12-8)、表-13、表-20、表-21或表-2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由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要点说明】本条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条文】16.0.4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使用表格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21或22。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或22。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编制依据等。【要点说明】本条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使用作出了规定,特别强调在封面的有关签署和盖章中应遵守和满足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规章的规定,这是工程造价文件是否生效的必备条件。
【条文】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扉-5、表-01、05~20、21或22。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1~6项的规定填写。【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及注册造价师签章的事宜。【条文】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是否附工程量清单分析表,应按招标人招标文件的要求。
附录A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概述】本规范将物价变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分为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和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两大类,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发布的56号令中的《通用合同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中规定的两种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是一致的,是目前国内使用频率最多的。本规范总结实践经验,规定比“08规范”更为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概述】本节规定了用价格指数在物价波动的情况下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该方法具有运用简单、管理方便、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此方法在国际上以及国内一些专业工程中广泛采用。
【条文】A.1.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3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应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的价格代替。【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价格指数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
【条文】A.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现行价格指数的采用的方法。【条文】A.1.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变更导致原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的调整事项。
【条文】A.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A.1.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采用价格指数的原则。【条文】A.1.5若可调因子包括了人工在内,则不适用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若人工因素已作为可调因子包括在变值权重内,则不再对其进行单项调整。
【示例】××工程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法调整合同价款,具体约定见下表数据,本期完成合同价款为:1584629.37元,其中:已按现行价格计算的计日工价款5600元,发承包双方确认应增加的索赔金额2135.87元,计算应调整的合同价款差额。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调整法)工程名称:××工程标段:第页共页
解:1.本期完成合同价款应扣除已按现行价格计算的计日工价款和确认的索赔金额。1584629.37-5600-2135.87=1576893.50(元)2.用公式(A.1.1)计算:本期应增加合同价款59606.57元。假如此例中人工费单独按照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调整,则应扣除人工费所占变值权重,将其列入定值权重。用公式(A.1.1):本期应增加合同价款31222.49(元)。
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条文】A.2.1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料、机价格变化的调整事项。
【条文】A.2.2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人工单价发生变化的调整事项。人工成本的调整,目前主要采用对定额人工费出台调整系数(指数)的方式,同时对计日工出台单价的形式,需要指出的是,人工费的调整也应以调整文件的时间为界限进行。【示例】××工程在施工期间,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了人工费调整10%的文件,适用时间为××年×月×日,该工程本期完成合同价款1576893.50元,其中人工费283840.83元,与定额人工费持平,本期人工费应否调增,调增多少?解:283840.83×10%=28384.08元
【条文】A.2.3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3.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4.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送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调整合同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调整原则。
【示例】某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由承包人提供,所需品种见下表,在施工期间,在采购预拌混凝土时,其单价分别为C20:327元/m3,C25:335元/m3;C30:345元/m3,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如何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工程名称:××中学教学楼工程标段:第页共页
解:1.C20:327÷310-1=5.45%投标单价低于基准价,按基准价算,已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应予调整:308+310×0.45%=308+1.495=309.502.C25:335÷325-1=3.08%投标单价高于基准价,按报价算,未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3.C30:345÷340-1=1.39%投标价等于基准价,以基准价算,未超过约定的风险系数,不予调整。【条文】A.2.4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调整事项。
附录B工程计价文件封面【概述】本附录比“08规范”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总价、竣工结算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5种计价文件的封面样式。【表样】B.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1【要点说明】封面应填写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名称,招标人应盖单位公章,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还应由其加盖相同单位公章。【示例】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示例】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封面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封面除招标人盖单位公章外,还应加盖受委托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单位公章。
【表样】B.2招标控制价封-2【要点说明】封面应填写招标工程的具体名称、招标人应盖单位公章,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还应由其加盖单位公章。【示例】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封面
【示例】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封面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封面,除招标人盖单位公章外,还应加盖受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单位公章。
【表样】B.3投标总价封-3【要点说明】应填写投标工程的具体名称,投标人应盖单位公章。【示例】投标人投标总价封面
【表样】B.4竣工结算书封-4【要点说明】应填写竣工工程的具体名称,发承包双方应盖其单位公章,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办理的,还应加盖其单位公章。【示例】发承包双方自行办理竣工结算封面
【示例】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封面。
【表样】B.5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要点说明】应填写鉴定工程项目的具体名称,填写意见书文号,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公章。【示例】工程造价鉴定书封面
附录C工程计价扉页【概述】本附录是在“08规范”第5.1.1封面的基础上修改的,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定义为扉页,实为签字盖章页。【示例】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招标人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编制,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示例】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扉页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工程造价咨询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表样】C.2招标控制价扉-2【要点说明】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招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编制。招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由其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示例】招标人自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扉页
【示例】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扉页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由工程造价咨询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是造价工程师的,由其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编制人是造价员的,在编制人栏签字盖专用章,应由造价工程师复核,并在复核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表样】C.3投标总价扉-3【要点说明】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编制,投标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示例】投标总价扉页
【表样】C.4竣工结算总价扉-4承包人自行编制竣工结算总价,由承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人员编制,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的造价人员(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编制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时,由发包人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核对,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在核对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示例】承包人自行编制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扉页
【示例】承包人自行编制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扉页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时,由工程造价咨询人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核对,发包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工程造价咨询人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在核对人栏签字盖执业专用章。除非出现发包人拒绝或不答复承包人竣工结算书的特殊情况,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竣工结算总价封面发承包双方的签字、盖章应当齐全。
【表样】C.5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5【要点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盖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示例】工程造价鉴定书扉页
附录D工程计价总说明【概述】本表与“08规范”一样,总说明表只列出了一个表,适用于工程计价各阶段。需要说明的是,在工程计价的不同阶段,说明的内容是有差别的,要求是不同的。【示例】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示例】招标控制价总说明
【示例】投标总价总说明
【示例】承包人竣工结算总说明
【示例】发包人竣工结算总说明
【示例】工程造价鉴定说明××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说明一、基本情况委托人:××市人民法院(附件1)委托鉴定事项:对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的××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受理时间:20××年×月×日鉴定材料:本次鉴定的材料由××市人民法院提供,具体情况详见交接清单。鉴定日期: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二、案情摘要三、鉴定过程四、鉴定依据五、鉴定原则本次鉴定中,遵循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六、鉴定方法七、鉴定中特殊情况说明八、鉴定意见根据现有送鉴资料,××建设工程造价为13632916元,大写:壹仟叁佰陆拾叁万贰仟玖佰壹拾陆元整;(详见附件)。九、对鉴定意见的说明1、本次鉴定系根据委托鉴定相关资料进行的,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提供单位负责。本次鉴定提交后,如发现送鉴资料有误,导致了鉴定结果误差,应调整相关金额。2、本鉴定意见专为本次委托所做,非法律允许,不得作其他用途。
附录E工程计价汇总表【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不同计价阶段使用汇总表的6个表样。【表样】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02、03、04。【要点说明】由于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价包含的内容相同,只是对价格的处理不同,因此,对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汇总表的设计使用同一表格。实践中,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可分别印制该表格。
【表样】2.投标报价使用表—02、03、04。【要点说明】与招标控制价的表样一致,此处需要说明的是,投标报价汇总表与投标函中投标报价金额应当一致。就投标文件的各个组成部分而言,投标函是最重要的文件,其他组成部分都是投标函的支持性文件,投标函是必须经过投标人签字盖章,并且在开标会上必须当众宣读的文件。如果投标报价汇总表的投标总价与投标函填报的投标总价不一致,应当以投标函中填写的大写金额为准。实践中,对该原则一直缺少一个明确的依据,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可以在“投标人须知”中给予明确,用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给予明示约定的方式来弥补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足。
【示例】表—04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工程名称:××中学教学楼工程第1页共1页
【表样】3.竣工结算汇总使用表—05、06、07。【示例】表—05【示例】表—06
【示例】表—07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工程名称:××中学教学楼工程第1页共1页
附录F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概述】本附录将“08规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和“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合并重新设置,以单价项目形式表现的措施项目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采用同一种表,措施项目表改为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增加综合单价调整表,更切合实际,增强了适用性。【表样】F.1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08【要点说明】本规范将招标工程量清单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一,大大减少了投标人因两表分设而可能带来的出错的几率,说明这种表现形式反映了良好的交易习惯。可以认为,这种表现形式可以满足不同专业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由于“03规范”对措施项目只列出名称,未给予明确的计价方式,“08规范”虽然指明了根据措施项目能否准确计量采用不同的计价方式,但未将措施项目具体化,也未完全解决计价方式这一问题。“08规范”修订时,在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中,将措施项目单列一章,并根据各专业工程的实际,对措施项目按照能否计量进行分类,能计量的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方式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算规则,采用综合单价的方式计价;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以项目总价的方式计价。因此,本规范将单价措施项目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合并,使用同一表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此表不只是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表式,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的最基本的用表。
【要点说明】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工程名称”栏应填写详细具体的工程称谓,对于房屋建筑而言,习惯上并无标段划分,可不填写“标段”栏。但相对于管道敷设、道路施工等则往往以标段划分,此时,应填写“标段”栏,其他各表涉及此类设置,道理相同。“项目编码”栏应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项目编码栏内规定的9位数字另加3位顺序码填写。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家标准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代码以此类推,顺序编列);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项)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项)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401003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
“项目名称”栏应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根据拟建工程实际确定填写。“03规范”实施近十年来,在“项目名称”上如何填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完全按照规范的项目名称不变,二是根据工程实际在计价规范项目名称下另定详细名称。这两种方式均是可行的,主要应针对具体项目而定。例如,规范中有的项目名称包含范围很小,直接使用并无不妥,此时可直接使用,如010102002挖沟槽土方;有的项目名称包含范围较大,这时采用具体的名称则较为恰当,如011407001墙面喷刷涂料,可采用011407001001外墙乳胶漆、011407001002内墙乳胶漆较为直观。“项目特征”栏应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根据拟建工程实际予以描述。(1)必须描述的内容①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新规范虽然增加了按“m2”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描述仍是必须的。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值也不同,必须描述。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合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料管、不锈钢管等;还需要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2)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差异较大,特别是对于南方来说,在同一地点,由于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是不相同的,要求清单编制人准确判定某类土壤在石方中所占比例是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但应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②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由于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是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的技术文件,这样描述,可以有效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理解的不一致。同时,对不少工程项目,真要将项目特征一一描述清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如果能采用这一方法描述,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议这一方法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能采用的尽可能采用。③有一些项目虽然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投标人自定,如土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首先要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是困难的;其次,由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④一些地方以项目特征见××定额的表述也是值得考虑的。“08规范”实施以来,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已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各地区、各专业也总结了一些好的做法。由于现行定额经过几十年的贯彻实施,每个定额项目实质上都是一定项目特征下的消耗量标准及其价值表示,因此,如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现行定额某些项目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可采用见××定额项目的方式予以表述。
(3)特征描述的方式特征描述的方式大致可划分为“问答式”与“简化式”两种。①问答式主要是工程量清单编写者直接采用工程计价软件上提供的规范,在要求描述的项目特征上采用答题的方式进行描述。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全面、详细,缺点是显得罗嗦,打印用纸较多。②简化式则与问答式相反,对需要描述的项目特征内容根据当地的用语习惯,采用口语化的方式直接表述,省略了规范上的描述要求,简洁明了,打印用纸较少。两种表述方式的区分见下表:
“计量单位”应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填写。有的项目规范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按照最适宜计量的方式选择其中一个填写。例如门窗工程,规范以m2和樘两个计量单位表示,此时就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选择其中一个即可。“工程量”应按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按照本表的注示:为了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对规费计取基础的不同设置,可灵活处理。【示例】1、招标工程量清单
【要点说明】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栏不变,对“综合单价”、“合价”以及“其中:暂估价”按本规范的规定填写。【示例】2、招标控制价
【要点说明】3编制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对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均不应作改动。“综合单价”、“合价”自主决定填写,对其中的“暂估价”栏,投标人应将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材料单价的暂估价进入综合单价,并应计算出暂估单价的材料在“综合单价”及其“合价”中的具体数额,因此,为更详细反应暂估价情况,也可在表中增设一栏“综合单价”其中的“暂估价”。【示例】3、投标报价
【要点说明】4编制竣工结算时,使用本表可取消“暂估价”。【示例】4、竣工结算
【表样】F.2综合单价分析表:表-09【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是评标委员会评审和判别综合单价组成以及其价格完整性、合理性的主要基础,对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等原因调整综合单价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价格数据来源。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时,该分析表的重要性更加突出。综合单价分析表集中反映了构成每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各个价格要素的价格及主要的“工、料、机”消耗量。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要对每一个清单项目进行组价,为了使组价工作具有可追溯性(回复评标质疑时尤其需要),需要表明每一个数据的来源。该分析表实际上是投标人投标组价工作的一个阶段性成果文件,借助计算机辅助报价系统,可以由电脑自动生成,并不需要投标人付出太多额外劳动。综合单价分析表一般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作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以便中标后,作为合同文件的附属文件。投标人须知中需要就该分析表提交的方式作出规定,该规定需要考虑是否有必要对该分析表的合同地位给予定义。一般而言,该分析表所载明的价格数据对投标人是有约束力的,但是投标人能否以此作为投标报价中的错报和漏报等的依据而寻求招标人的补偿是实践中值得注意的问题。比较恰当的做法似乎应当是,通过评标过程中的清标、质疑、澄清、说明和补正机制,不但解决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合理性问题,而且将合理化的综合单价反馈到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呼应的最终成果,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将综合单价分析表定义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上述顾虑也就没有必要了。编制综合单价分析表对辅助性材料不必细列,可归并到其他材料费中以金额表示。如需将综合单价分析表打印成纸质材料,可根据表中内容多少,接着打印,无须一个单价一页表。当前,一些地方的评标过程过于简化,时间极短,本应在评标过程中完成的清标、质疑、澄清、说明等过程往往被忽略了,导致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在评标过程中没有解决,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带来合同争议,加大了处理合同纠纷的难度,必须引起招标人的高度重视。为此,一些地方以及招标人为化解这一重大缺陷,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明示、评标后清标的方式来解决此类问题,也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示例】1、招标控制价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本表应填写使用的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名称。
【示例】2、投标报价。编制投标报价,使用本表应填写使用的企业定额名称,也可填写使用的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如不使用,不填写。
【示例】3、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结算时,应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将确定的调整过的人工单价、材料单价等进行置换,形成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表样】F.3综合单价调整表:表-10【要点说明】本表是新增表格,用于由于各种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调整综合单价,此表实际上是一个汇总性质的表,各种调整依据应附表后,并且注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保持一致,不得发生错漏,以免发生争议。【示例】综合单价调整表
【表样】F.4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11【要点说明】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表中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增减。【示例】1、招标工程量清单
【要点说明】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计费基础、费率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示例】2、招标控制价
【要点说明】3编制投标报价时,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本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取外,其他措施项目均可根据投标施工组织设计自主报价。【示例】3、投标报价
【要点说明】4编制工程结算时,如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调整了安全文明施工费时,应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此费用,其他总价措施项目经发承包双方协商进行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示例】4.工程结算
附录G其他项目计价表【表样】G.1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表-12【要点说明】1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应汇总“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以提供给投标人报价。【示例】1.招标工程量清单
【要点说明】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计日工”和“总承包服务费”。如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暂列金额”,应按有关规定编列。【示例】2、招标控制价
【要点说明】3编制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暂列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填写金额,不得变动。“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自主确定报价。【示例】3、投标报价
【要点说明】4编制或核对工程结算,“专业工程暂估价”按实际分包结算价填写,“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按双方认可的费用填写,如发生“索赔”或“现场签证”费用,按双方认可的金额计入该表。【示例】4、竣工结算
【表样】G.2暂列金额明细表:表-12-1【要点说明】暂列金额在本规范的定义中已经明确。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本表要求招标人能将暂列金额与拟用项目列出明细,但如确实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定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并且不需要在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他费用。
上述暂列金额,虽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所以也将包含在中标人的合同总价中),但并不属于承包人所有和支配,是否属于承包人所有则受合同约定的开支程序的制约。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自行车棚工程确定要实施,如需招标发包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共同招标操作程序和原则选择专业分包人负责完成或由承包人直接完成时,才能决定该项目的最终价款。同理,工程变更以及政策性调整和材料价格波动,应在其出现时经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认后才能最终决定其价款。
【表样】G.3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表-12-2【要点说明】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无法确定材料、工程设备的具体价格而采用的一种临时性计价方式。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数量应在表内填写,拟用项目应在本表备注栏给予补充说明。本规范要求招标人针对每一类暂估价给出相应的拟用项目,即按照材料、工程设备的名称分别给出,这样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能够纳入到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还有一种是给一个原则性的说明,原则性说明对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而言比较简单,能降低招标人出错的概率。但是,对投标人而言,则很难准确把握招标人的意图和目的,很难保证投标报价的质量,轻则影响合同的可执行力,极端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招标失败,最终受损失的也包括招标人自己,因此,这种处理方式是不可取的方式。一般而言,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工地地面价,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以及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项目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暂估价项目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应该包括在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并且固定包死。
【示例】1、招标工程量清单
【示例】工程结算(承包人报送)
【示例】工程结算(发承包人确认)
【表样】G.4专业工程暂估价表:表-12-3【要点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在表内填写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暂估金额,投标人应将上述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及其表中列明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工程的含税金后的完整价(即包含了该专业工程中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除了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责任所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用以外,承包人为履行其总包管理、配合、协调和服务等所需发生的费用应该包括在投标报价中。【示例】1、招标工程量清单
【示例】2、工程结算
【表样】G.5计日工表:表-12-4【要点说明】1.编制工程量清单时,“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暂估数量”由招标人填写。【示例】1、招标工程量清单
【要点说明】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由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填写并计算合价。【示例】2、招标控制价
【要点说明】3.编制投标报价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按已给暂估数量计算合价计入投标总价中。【示例】3、投标报价
【要点说明】4.结算时,实际数量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填写。【示例】4、竣工结算
【表样】G.6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表-12-5【要点说明】1.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招标人应将拟定进行专业发包的专业工程,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等决定清楚,填写项目名称、服务内容,以便投标人决定报价。【示例】1、招标工程量清单
【要点说明】2.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招标人按有关计价规定计价。【示例】2、招标控制价
【要点说明】3.编制投标报价时,由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内容,自主决定报价。【示例】3、投标报价
【要点说明】4.办理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报价计算,如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示例】4、竣工结算
【表样】G.7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表-12-6【要点说明】本表是对发承包双方签证认可的“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和“现场签证表”的汇总。【示例】工程结算
【表样】G.8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表-12-7【要点说明】本表将费用索赔申请与核准设置于一个表,非常直观。使用本表时,承包人代表应按合同条款的约定阐述原因,附上索赔证据、费用计算报发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复核(按照发包人的授权不论是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现场代表均可),经造价工程师(此处造价工程师可以是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人员)复核具体费用,经发包人审核后生效,该表以在选择栏中“□”内作标识“√”表示。【示例】
【表样】G.9现场签证表:表-12-8【要点说明】现场签证种类繁多,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来往信函就责任事件的证明均可称为现场签证,但并不是所有的签证均可马上算出价款,有的需要经过索赔程序,这时的签证仅是索赔的依据,有的签证可能根本不涉及价款。本表仅是针对现场签证需要价款结算支付的一种,其他内容的签证也可适用。考虑到招标时招标人对计日工项目的预估难免会有遗漏,造成实际施工发生后,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时,现场签证只能包括单价一并处理,因此,在汇总时,有计日工单价的,可归并于计日工,如无计日工单价的,归并于现场签证,以示区别。当然,现场签证全部汇总于计日工也是一种可行的处理方式。【示例】
附录H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概述】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保留了“08规范”的格式,但内容与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保持一致。【表样】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表-13【要点说明】在施工实践中,有的规费项目,如工程排污费,并非每个工程所在地都要征收,实践中可作为按实计算的费用处理。【示例】1、招标工程量清单
【示例】2、招标控制价
【示例】3、投标报价
【示例】4、工程结算
附录J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概述】本附录用表为新增,鉴于正确的工程计量是工程合同价款支付的前提,新设了此表。【表样】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表-14【要点说明】使用本表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表中的一致,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结束时,将申报数量填写在申报数量栏,发包人核对后如与承包人不一致,填在核实数量栏,经发承包双方共同核对确认的计量填在确认数量栏。【示例】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承包人填报)
【示例】工程计量申请(核准)表(发承包人确认)
附录K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概述】合同价款的支付申请和核准,各地方、各专业均有不少表格,此类表格是合同履行、价款支付的重要凭证。本规范总结了各地的经验,在“08规范”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的基础上扩展而成,共分为5种表:1.“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专用于预付款支付;2.“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此表的设置为施工过程中无法计量的总价项目以及总价合同的进度款支付提供了解决方式;3.“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在“08规范”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用于进度款支付;4.“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专用于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5.“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是在缺陷责任期到期,承包人履行了工程缺陷修复责任后,对其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最终结算。上述各表仍然将合同价款的承包人支付申请和发包人核准设置于一表,一一对应,表达直观。由承包人代表在每个计量周期结束后向发包人提出,由发包人授权的现场代表复核工程量(本表中设置为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授权的造价工程师(可以是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复核应付款项,经发包人批准实施。【表样】K.1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5
【示例】承包人报送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示例】发包人复核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表样】K.2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表-16【示例】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招标工程量清单)
【示例】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表(投标报价)
【表样】K.3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7【示例】1.承包人报送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示例】2.发包人复核进度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表样】K.4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8【示例】1.承包人报送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示例】2.发包人复核竣工结算支付申请(核准)
【表样】K.5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表-19【示例】1.承包人报送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
【示例】2.发包人报送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核准)表
附录L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概述】本附录是新增,由于价料等价格占据合同价款的大部分,对材料价款的管理历来是发承包双方十分重视的,因此,本附录针对发包人供应材料设置了表-20,针对承包人供应材料按当前最主要的调整方法设置了两种表式。【表样】L.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表-20【示例】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表样】L.2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表-21【要点说明】本表“风险系数”应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合理确定。本表将风险系数、基准单价、投标单价、发承包人确认单价在一个表内全部表示,可以大大减少发承包双方不必要的争议。【示例】1.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示例】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按发包人要求,填写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示例】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表样】L.3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适用于价格指数差额调整法)表-22【示例】1.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示例】2.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按发包人要求填写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示例】3.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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