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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08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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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08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招标控制价:08年12月01号起我国开始实行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08计价规范与03计价规范相比对工程造价的规范更加规范、更加全面,同时也引入了一些新的专业术语,本文就论述了其中的一个新的术语——招标控制价。  关键字:08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控制价含义作用  Abstract:08dec01st,Chinabegantoimplementaneorestandard,moreprehensivestandard,butalsointroducedsomene,thispaperdiscussestheoneofthenes-thetenderpricecontrol.  Keyeaningrole;      :TU723.2:A:  正文:  我国自2006年起对已施行“03规范”进行论证和修改,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 号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规范更加规范、更加全面,同时在新的计价规范中出现了一个新的专业术语——招标控制价,下面就这一新增术语展开论述。  1、招标控制价的含义  在08计价规范中招标控制价是这样定义的: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看到招标控制价让我想起与之相似的标底价,标底价是招标人预计的价格,是客观、公正的反映建设工程的预期价格,也是招标单位掌握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单从含义上可以看出两者之间有很大不同。招标控制价是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而标底是客观、公正的反映建设工程的预期价格,应该是工程的最低造价。  2、招标控制价的作用   招标控制价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又称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为了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投标人对招标人不按本规范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有权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有监督查处权利,从源头上杜绝招标中违纪违规现象。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及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08计价规范取消了标底,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标底”,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标底必须保密,而“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其次,标底是一个预算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预计价格;而招标控制价是社会平均先进水平的体现,其编制依据是“清单计价规范”、各种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市场价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等。  具体的讲,招标控制价有以下几点作用:  (1)规范报价环境;如果不公布预算,投标人自行报价,不乏出现超出预算价格,或者低成本报价的事情。如果超预算的情况普遍,或者部分投标人超预算废标后,剩余的数量不足3个,就导致整个招标失败了,要归结到预算失败,要重新估算的。而低成本报价咱先不说,如果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规定的技术条款没有那么详细。而又没有预算参考,那招标时候,投标人投的东西五花八门,什么样的都有,评标过程会很痛苦,难度会增加,最直接导致的,可能还是废标,招标失败。这样的失败,可以归结到技术文件不详细,要重新规范技术规范的。这样整个报价环境就都乱了。   (2)防止围标,起到节约投资的作用;围标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形式,其中一种是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主要表面形式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这种不正当竞争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者,以达到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了招标控制价后,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书将被直接视为废标,相信这种现象将被彻底根除。另一种是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进行串通。设立招标控制价主要是杜绝第一种形式的围标,第二种形式的围标应该通过严刑峻法来杜绝这种现象。  (3)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招标人的行为;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中,由于需要公布招标控制价各个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以及需要报送备查,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南郭先生”的存在,更可以杜绝某些招标人为了某种目的而人为的漏项、缺价编制招标控制价现象的发生。  3、引入招标控制价后可能出现的问题  看起来引入招标控制价使得招投标市场更加规范,但在实际工程中实施起来难度很大,一个主要问题是,根据规范规定招标控制价是按照定额计算出来的工程造价,同时规定标底是招标人自己按照现行定额并结合工程项目特点进行编制的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和标底已经无实质性差别,如果是编制概预算高手,这两个数是相等的。所以就将会出现了拿标底作为控制价进行招标的,这已经背离了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四条和27号令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这条规定说明不能用概算作为控制价。所以这与08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有关招标控制价的规定有矛盾的。而建设部又在七部委之中之所以规定控制价是由于防止围标和串标。如果采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条件授予合同时,因报价高是得不到标的,就不会造成超过概算过多。招标投标行业本是属市场经济范畴,但从目前情况看仍未脱离计划经济范畴。招标人用概算定额编制控制价或标底,投标人用概算定额编制投标报价。这样就没有供求关系、竞争、优胜劣汰了。也有的招标人根本不做标底,就用投标人投标报价平均值做标底,在这样的情况下投标人很易围标,哄抬物价。所以我认为现在许多做法已经走进了误区。  现在评标的主要原则还是合理低价中标,所以我个人认为必须做标底,最好用实务法(按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条件,依据实际投入和产出确定直接费单价——国际上称施工组织设计为施工规划,称实务法编制的概算为工程师概算)编制为宜。但是我国当前招标代理机构大都无能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用实务法编制标底,也才出现上述问题。  此外,可能还会出现下列几个问题:  (1)控制价的准确性很难来把握,事后如果发现控制价有问题,那么中标还算不算,这个责任又应该由谁来承担。  (2)招标控制价不断修正,开标的时间就不能很好的把握。开标时间受修改文件限制。   (3)如果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不准确,那么招标控制价也就起不到以上的作用了。  总之,引入招标控制价肯定会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的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于我们来解决。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中国的招投标市场将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