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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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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的调整  篇一: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工程价款调整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送审稿】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两者都无权制定和修改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及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工程价款应当进行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需 要说明的是,本条规定与有的合同范本仅规定法律、法规变化相比,增加了规章和政策这一词汇,这是与我国的国情联系的。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以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进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按:按国际惯例,法律的变化是合同价格调整的要素,换句话说,法律的变化是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本条规定是合理的。但本条规定对属于“法律的变化”的界定是很宽的,这应该认为是长期工程造价管理的实务习惯使然。不过,比如工资单价的调整就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调整,宣贯教材的举例有些牵强了。呵呵...】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实际施工上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本条款是与本规范第条相呼应 的。这一规定是显而易见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招标时,某现浇混凝土构件特征项目中描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0,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或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很明显,这时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C20与C30的混凝土,其价格是不一样的。  【按:当施工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变更项目涉及项目当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原则重新论价,此与本条规定无明显不投合之处。但本条隐藏着另外一个重要的值得商榷的问题:在无变更的情况下,不论是说图纸与清单不符,还是说清单与图纸不符,这不符顺序倒不是大事,大事在于:按照合同文件优先解释顺序,应严格坚持图纸优先于清单,规范为何要一味强调“清单的准确性由招标人承担责任”而调整清单项目单价,为何要坚持“投标人不负有核查清单的义务”而调整清单项目单价?投标人在投标时发现清单项目特征与图纸不符,不提出答疑或纠正要求,而行使不平衡报价,到施工过程中“发现”而调整单价,吃亏的是谁?要求招标人提供尽可能准确的清单,不可以有招标人蒙受如此下场的规定!】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来自:小龙文档网:08清单计价规范综合单价的调整)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送审稿】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数量偏差和漏项,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应按本规范×、×条的规定计算。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需要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本条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XX]369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这一原则是以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依据的。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亦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2.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相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3.无法找到适用和类似的项目单价时,应采用招标投标时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  利润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在标准合同中有合同约定的。】  【按:“因分部分项工程漏项”这一条件,只适合重新计量合同。】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送审稿】由×条所述变化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确定措施项目金额。   经发包人批准的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影响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发生变更,造成措施费发生变化的调整原则。即:  1.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  2.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按:本人认为,该条处理办法的前提应当是“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结果不是看施工方案的变化,而是看措施项目的变化,同时还要排除投标人自己增报的措施项目。还有一个要仔细考虑的是:不论合同类型,只要承包范围未变,即使清单有漏项,是不是会却是引起施工方案变化?本条的规定大有可讨论之处!】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送审稿】发生本规范×条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0%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0%或合同约定的幅度以外,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其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  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条文说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可能有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是否调整综合单价以及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  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其他内容同条文说明。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过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送审稿】施工期内,由于价格波动影响,按合同约定需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将新的材料单价和采购数量报发包人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施工期内,当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发生变化,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和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变化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该调整。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工程价款。  2 材料价格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应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定调整工程价款的,如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宣贯教材】本条规定了市场价格发生超过一定幅度时,工程价款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如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对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规定了以下两种方式: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   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  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  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  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各可调因子、定值、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时,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条的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后语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格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本条的条文说明实质上与“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规定一致。即: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调整工程价款。  (2)材料价格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幅度时应当调整,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 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3个工作日不予答复的视为已经认可,作为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核对即自行采购材料,再报发包人确认工程价款的,如果发包人不同意,则不作调整。  (3)施工机械台班单格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篇二:08清单计价规范下合理确定综合单价  08清单计价规范下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的探讨  摘要: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XX》实施(以下简称:“08清单”),我们一直在探寻如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而综合单价的合理确定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同时近几年国家审计署连续披露中央、地方政府机关基本建设项目普遍存在综合单价确定不合理等情况,造成国有投资的损  失。本文旨在对08清单下如何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结合相关案例,作简单论述。  关键词:08清单规范综合单价项目特征风险  一、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的重要意义  1.工程招投标时,因为工程量由招标人统一提供,投标人不可修改工程量,只需要填写综合单价,所以合理的综合单价可以体现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程度,施工技术和商务报价的水平。一份准确的投标报价,给项目的建设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2. 工程实施过程中,合理的综合单价可以减少不合理索赔的出现,增加合理索赔的计价依据,对工程风险的处理和新增单价的确定起到支撑性的作用,保证了项目顺利进行。  3.工程结算时,合理的综合单价可以使工程结算报价依据充分,事实清晰,计算合理,费用明确,有效的控制了项目造价。  二、确定综合单价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合同价的形式一般为固定综合单价,即通过招投标确定清单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在合同中约定一定范围  篇三:XX清单综合单价综合解释  XX清单综合单价综合解释  时间:XX-05-2102:13来源:unknown作者:34点击:297次  XX年04月16日  《XX清单综合单价综合解释》  B建筑工程、B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解释  一、引用有关规范和规定  XX年04月16日  《XX清单综合单价综合解释》  B建筑工程、B装饰装修工程综合解释  一、引用有关规范和定额的简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XX)为《计价规范》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XX)》为《08综合单价》  《河南省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XX)》为《02定额》  《河南省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XX)》为《08机械台班定额》  二、总说明  1.《08综合单价》各分部说明中涉及到相应定额或子目乘以系数时,综合工  答:依据豫建设标〔XX〕1号文,涉及到相应定额或子目乘以系数,即该子目的综合单价乘以系数,组成综合单价的定额工日(人工费)、各材料消耗量(材料费)、机械台班(机械费)、综合工日均随之变化,按综合工日计取的管理费、利润也随之变化。  2.《08综合单价》定额中所有材料是否均可按实调差价?定额材料消耗量也可以调整吗?  答:除了以金额"元"表示的其他材料外,所有以消耗量表示的材料,均可以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者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   依据《08综合单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材料和机械的定额消耗量不能调整(定额规定允许调整的除外)。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可以自主确定投标价格,在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和机械消耗量可参考定额执行,也可在定额消耗量的基础上适当浮动。  3.《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燃料动力费"是否允许调整?"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包括的养路费如何处理?  答:《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燃料动力费"允许按市场价格直接进入综合单价或者按市场价格调整与定额取定价的差异,该差异应进入取费程序中的机械费差价内。  《08机械台班定额》中的"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现更名为"其他费用",内容包括车船税、交强险等,该费用可随市场价格在合同中约定调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的通知》[国发(XX)37号],养路费已考虑在成品油价格内。  4.以"Y"为首编码的项目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清单项目用于发布工程量清单?  答:可以。招标人可直接依据《08综合单价》附录六的项目编码、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发布工程量清单。在发布清单时,应按其项目特征进行明确的描述。  5.同一项目编码,当定额变通内容的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不一致时,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以何为准?  答:二者均可。在编制同一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时,同一编码的工程量只能选用一种计量单位。   6.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清单计价的工程如何计入风险系数?  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和清单计价的工程,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总说明第二十四条要求,风险系数总体控制在造价3%~5%的前提下,明确人工、材料和其他因素的风险系数(也可直接明确某种材料的风险系数)及计算方法。该风险系数均应计入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内。  7.零星借工在合同中未作约定,如何定价?  答:零星借工价格一般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无约定者,可参考执行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当期人工费信息价格,并另计税金。  8.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经核实确实有误如何处理?  答:应按《计价规范》第和条执行。  9.《08综合单价》各专业的子目可以借用吗?  答:如果本专业定额缺项,可以借用其他专业子目。借用的子目应合并在主专业的造价内,统一按计价标准程序计价。  三、各分部工程  土石方工程  1.说明第七条第1款中增加少先吊费用应如何计算?   答:超过4m的挖土计价时,按相应定额子目乘以超深系数后再增加少先吊的费用。超过4m的湿土挖方,按该条的公式计算后再增加少先吊费用。增加的少先吊费用合并计入综合单价中的机械费内,其他不变。少先吊台班单价详见《08机械台班定额》。  2.说明第七条中第5款,回填土已经包括回运100m的费用。如回运运距不同,如何换算?若使用农用机动三轮车现场运土时,如何套定额?  答:运距不同时,可依据要求运距另行计算。不包括运土的回填土执行本分部的补充子目。  如使用农用机动三轮车现场运土时,可执行翻斗车运土相应子目  3.计算规则中"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面积计算。"这里的面积如何计算?  答:是指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计算的首层面积。其中,落地阳台计算全面积,悬挑阳台不计算面积。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采光井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的部位也应计入平整场地工程量。  4.计算规则中表3增加工作面如何理解?  答:砖、石、混凝土基础下的混凝土垫层需要支模板时,应按垫层外边线尺寸增加工作面300mm计算。基础垂直面做防水层时,应按该垂直面的结构外边线尺寸   5.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采用清单计价时,挖土方是否考虑工作面和放坡?如考虑,怎样计算?  答: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挖土方应依据设计要求和本分部规定,判断是否考虑工作面和放坡。  投标报价时,挖土方应依据设计、施工规范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判断是否考虑工作面和放坡。  无论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凡应考虑挖土工作面和放坡的,所增加土方工程量的费用可以另列措施清单项目计算,也可以计入在挖土方的综合单价内。计入何处,均应加以说明。  计入挖土方综合单价时,应按本分部规定的工作面和放坡系数计算出所增加的土方工程量,求出增加工程量占清单工程量的比例系数。组价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将组价子目综合单价增加比例系数,二是将增加工程量并入组价子目的工程量内。举例如下:  方法1  项目编码/定额编号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说明  01010100XX人工挖土方m31000一般土,深度。运输100m堆放。  1-4×人工挖土方100m310356(增加量)/1000(清单量)=   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