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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清单计价规范宣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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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清单计价规范宣贯材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讲(课件)  GB50500-2008工程造价的定义:  工程造价是指完成一项建设工程所需花费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总和,是工程项目按照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使用要求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也称为建安工程造价。  我国建设工程造价承发包计价的计价方式分如下几个阶段:  92年前-“量、价、费”固定为主导的定额计价;  92-03年-“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半动态计价;  04年以后-以工程量清单为主导的动态计价。简要的说:清单计价就是建设工程招投标(承发包)中,招标人编制反映工程实体和措施项目消耗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和施工现场情况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与成本控制有机结合。同时简化报价,避免重复算量。因此,清单计价主要适应于承发包领域、尤其是招投标工程。  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最根本的区别有两点:  第一、工程量计算的主体不同:清单计价是招标人提供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在招投标中不参与竞争;定额计价是投标人计算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工程量在招投标中参与竞争。  第二、投标价格的形成不同:清单计价实行投标人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反映企业个别成本,适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全面竞争; 定额计价实行投标人按定额计算造价,反映社会的平均成本,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全面竞争。清单计价的核心:是企业自主报价、招标人与投标人风险共担,量的风险有招标人承担,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一、08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过程  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一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在我国用规范来约束一种计价方法和模式在计价史上还是第一次。“03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为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的机制奠定了基础,对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发包、承包计价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03规范”实施以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一些项目的设置、计量单位不合理。同时,03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而对于工程合同的签订、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工程价款的调整、索赔和工程结算等方面缺乏可操作性的相应内容。  03规范使用不久,各地纷纷提出意见,05年底建设部纳入工作计划,2006年上半年开始修编,2006年8月完成初稿,06年9月至11月征求意见,06年底组织专家进行了讨论,完成了送审稿,07年上半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了审查,07年5月组织部分省、市专家在四川再次进行了论证,下半年向全国征求意见,07年12月在广州召开审查会,08年3月完成报批稿,08年7月9日批准要求全国范围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清单计价《规范》是对03规范的修订、补充和完善,是03规范的升级版。它主要解决03规范实施以来存在的问题:  支撑修改的基础:一、是2003年起全国范围内的清欠工程款,清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二、是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P231)其中关于工程价款的支付、调整、竣工结算、争议的处理等相关条款;三、是财政部、建设部2004年10月20日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P268)其中对规范工程价款的约定与变更的调整、工程价款的结算与管理、发生争议的处理作了规定;四、是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P274)其中对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组成作了规定;  五、是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发了第56号令《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六、是几年来工程量清单计价实践。二、08规范的架构03规范由正文(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五部分)和五个附录(附录A建筑、附录B装饰、附录C安装、附录D市政、附录E园林绿化、)、本规范用词说明11部分构成?08规范由正文(总则、术语、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五部分)和六个附录(附录A建筑、附录B装饰、附录C安装、附录D市政、附录E园林绿化、附录F矿山)、本规范用词说明、以及条文说明13部分构成“08规范”的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并且,增加了条文说明。  “08规范”内容全面反映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我省苏建价(2009)40号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宣贯意见)要求我省从2009年4月1日起执行,但相关的配套费用定额暂未下发。相关的费率暂时还不能确定,我们淮安市的执行办法也暂时不能确定,以防与省费用定额有冲突。      1总则  第一章-总则  【概述】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条文】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要点说明】本条阐述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03规范是“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是编制03规范的目的,而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与“03规范”相比,在第一段中删去了“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正如条文说明第1.0。4条定义的“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例如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其他条文仍应执行”。   也就是说:08规范规范的工程造价的计价行为。而不是象03规范仅仅规范03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活动的计价行为。  制定本规范的法律依据除“03规范”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为“08规范”新增的很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有关。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修订只保留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的规章,均不再引用,因此,虽然“08规范”的一些条文依据了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司法解释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在本条的编制依据中没有一一将其列出。  【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附录A、装饰装修工程B、安装工程C、市政工程D、园林绿化工程E和矿山工程F。(比03规范增加了矿山工程)  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与“03规范”宣贯教材将其定义为“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相比,“08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要点说明】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本条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由于各专业、各行业、各地方对“大中型”划分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争议,故取消了“大中型”的规定。)将03规范“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条文】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主要适用于工程的招标、投标,其他工程提供工程量清单没有什么意义)  【要点说明】本条是新增条款,与条文说明一并理解,包括三层含义:  1.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  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则应执行本规范;  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非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这类条文仍应执行。(此条应写入正文,单列一条)  【条文】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主体。本条是新增条款,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作出了这一规定。  【条文】1.0.7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6附录F为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矿山工程。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本规范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附录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08规范总则部分与03规范总则部分的区别:  ?区别一:前面讲到,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强制性条文同03规范为1条。  ?区别二:08规范第1条制定规范的目的删去了“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正如条文说明第1.0.4条定义“对于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本规范的其他条文仍应执行”;其立法依据中加了“建筑法”和“合同法”,去掉了部门规章。  ?区别三:第3条强制性条文,取消了“大中型”限制词,并将“应执行本规范”改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措词要求更加严格。  ?区别四:新增第4条,对非国有项目的计价方式和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的主体作了规定。  ?区别五:第8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是对原第5条的修订。删去了“法律、法规及规范”字句,因为法律、法规本身就是必须遵守的,规范本身就是标准。  2术语【概述】术语是对本规范特有术语给予的定义,尽可能避免本规范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的争议。   本规范术语共计23条,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删去1条(消耗量定额)。    【条文】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要点说明】“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与“03规范”相比,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  【条文】2.0.2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要点说明】本条对“项目编码”重新进行了定义,即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而言,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进行的数字标识。与“03规范”相比,本条只讲了定义,原定义“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附录顺序码如01为建筑工程,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03为建筑工程中的砌筑工程,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分别放入本规范第3.2.3条及其条文说明。  【条文】2.0.3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要点说明】“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的描述。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的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的组建综合单价。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述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价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没有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清单项目名称,就无从区分。由于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理解不同,加之计价规范对有些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不明晰,往往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地评定中标价;结算时,甲乙双方引起争议,因为项目特征的内容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决定因素,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不全、势必会影响工程造价。如果图纸设计有误,则应在总说明中根据图纸实际问题详细说明处理意见。项目特征直接引用图集的,则应加上图集的项目名称,并核对图集与设计做法以及清单名称是否一致。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位置等,予以详细地表述和说明。可以说离开了清单项目特征的准确描述,清单项目就将没有生命力。按照计价规范的内容,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时,可掌握以下要点:  1)必须描述的内容:  ①涉及正确计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门窗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由于“03规范”将门窗以“樘”计量,1樘门或窗有多大,直接关系到门窗的价格,对门窗洞口或框外围尺寸进行描述就十分必要。“08规范”虽然增加了按“m2’计量,如采用“樘”计量,上述表述仍是必需的。  ②涉及结构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是使用c20还是C30或C40等,因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其价格也不同,必须描述。  ③涉及材质要求的内容必须描述:如油漆的品种:是调和漆、还是硝基清漆等;管材的材质:是碳钢管,还是塑料管、不锈钢管等;还需要对管材的规格、型号进行描述。  ④涉及安装方式的内容必须描述:如管道工程中的钢管的连接方式是螺纹连接还是焊接;塑料管是粘接连接还是热熔连接等就必须描述。  2)可不描述的内容:   ①对计量计价没有实质影响的内容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柱的高度、断面大小等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构件是按“m3’计量,对此的描述实质意义不大。  ②应由投标人根据施工方案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由清单编制人来描述是困难的,由投标人根据施工要求,在施工方案中确定,自主报价比较恰当。  ③应由投标人根据当地材料和施工要求确定的可以不描述:如对混凝土构件中的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的石子种类及粒径、砂的种类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混凝土拌合料使用砾石还是碎石,使用粗砂还是中砂、细砂或特细砂,除构件本身有特殊要求需要指定外,主要取决于工程所在地砂、石子材料的供应情况。至于石子的粒径大小主要取决于钢筋配筋的密度。  ④应由施工措施解决的可以不描述:如对现浇混凝土板、梁的标高的特征规定可以不描述。因为同样的板或梁,都可以将其归并在同一个清单项目中,但由于标高的不同,将会导致因楼层的变化对同一项目提出多个清单项目,可能有的会讲,不同的楼层工效不一样,但这样的差异可以由投标人在报价中考虑,或在施工措施中去解决。  3)可不详细描述的内容:  ①无法准确描述的可不详细描述:如土壤类别,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南北东西差异较大,特别是对于南方来说,在同一地点,由于表层土与表层土以下的土壤,其类别是不相同的,要求清单编制人准确判定某类土壤的所占比例是困难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考虑将土壤类别描述为综合,注明由投标人根据地勘资料自行确定土壤类别,决定报价。  ②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标注明确的,可不再详细描述:对这些项目可描述为见××图集××页号及节点大样等。由于施工图纸、标准图集是发、承包双方都应遵守的技术文件,这样描述,可以有效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对项目理解的不一致。同时,对不少工程项目,真要将项目特征一一描述清楚,也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如果能采用这一方法描述,就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建议这一方法在项目特征描述中能采用的尽可能采用。   ③还有一些项目可不详细描述,但清单编制人在项目特征描述中应注明由投标人自定,如土方工程中的“取土运距”、“弃土运距”等。首先要清单编制人决定在多远取土或取、弃土运往多远是困难的;其次,由投标人根据在建工程施工情况统筹安排,自主决定取、弃土方的运距可以充分体现竞争的要求。  4)计价规范规定多个计量单位的描述:  ①计价规范对“A.2.1混凝土桩”的“预制钢筋混凝土桩”计量单位有“m/根”两个计量单位,但是没有具体的选用规定,在编制该项目清单时,清单编制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m”、“根”其中之一作为计量单位。但在项目特征描述时,当以“根”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应描述为确定值,只描述单桩长度即可;当以“m”为计量单位,单桩长度可以按范围值描述,并注明根数。  ②计价规范对“A.3.2砖砌体”中的“零星砌砖”的计量单位为“m3、m2、m、个”四个计量单位,但是规定了“砖砌锅台与炉灶可按外形尺寸以‘个’计算,砖砌台阶可按水平投影面积以‘m2’计算,小便槽、地垄墙可按长度以‘m’计算,其他工程量按‘m3’计算”,所以在编制该项目的清单时,应将零星砌砖的项目具体化,并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选用计量单位,并按照选定的计量单位进行恰当的特征描述。  5)规范没有要求,但又必须描述的内容:  对规范中没有项目特征要求的个别项目,但又必须描述的应予描述:由于计价规范在我国初次实施,难免在个别地方存在考虑不周的地方,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来完善。例如A.5.1“厂库房大门、特种门”,计价规范以“樘”作为计量单位,但叉没有规定门大小的特征描述,那么,“框外围尺寸”就是影响报价的重要因素,因此,就必须描述,以便投标人准确报价。同理,B.4.l“木门”、B.5.1“门油漆”、B.5.2“窗油漆”也是如此,需要我们注意增加描述门窗的洞口尺寸或框外围尺寸。  计量单位应按附录规定填写,附录中该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最适宜计量的方式决定其中一个填写。工程量应按附录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填写。   6)注意计价规范附录中“项目特征”与“工程内容”的区别。计价规范中关于“工程内容”的规定,来源于原工程预算定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由于两种计价方式的差异,清单计价对项目特征的要求是必须的,因其说明的是工程实体的特征,直接决定工程的价值;而工程内容实质上是工作内容。由于在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项目与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当采用计价规范这一标准时,工程内容均有规定更无须描述。例如砖砌体的实心砖墙,按照计价规范“项目特征”栏的规定,就必须描述砖的品种是粘土多空砖还是煤灰砖;砖的规格是标砖还是非标砖,是非标砖就应注明规格尺寸;砖的强度等级是MU10、MU15,还是MU20,因为砖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直接关系到砖的价值。还必须描述墙体的厚度是1砖(240mm),还是1砖半(370mm)等;墙体类型是混水墙还是清水墙,清水是双面还是单面,或者是一斗一卧、围墙还是单顶全斗墙等,因为墙体的厚度、类型直接影响砌砖的工效以及砖、砂浆的消耗量。还必须描述是否勾缝,是原浆还是加浆勾缝,如是加浆勾缝,还须注明砂浆配合比。还必须描述砌筑砂浆的种类是混合砂浆,还是水泥砂浆:还应描述砂浆的强度等级是M5、M7还是M10等,因为不同种类、不同强度等级、不同配合比的砂浆,其价值是不同的。由此可见,这些描述均不可少,因为其中任何一项都影响了实心砖墙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而对于工程内容无须描述。因其主要说明的是操作程序,(就如教材上所讲的汽车制造过程,只需描述汽车的主要性能,品牌、型号、动力、配置等,而不需要去描述汽车是如何制造的)例如计价规范关于实心砖墙的“工程内容”:“砂浆制作、运输、砌砖、勾缝、砖压顶砌筑、材料运输”就不必描述,因为清单编制人没必要指出施工方要完成实心砖墙的砌筑所必须操作这些工序。计价规范在“实心砖墙”的“项目特征”及“工程内容”栏内均包含有勾缝,但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项目特征”栏的勾缝,体现的是实心砖墙的实体特征,体现的是工程量;而“工程内容”栏内的勾缝,表述的是操作工序或称操作行为,体现的是怎么做。因此,如果需要勾缝,就必须在项目特征中描述,而不能因工程内容中有而不描述,否则,将视为清单项目漏项,而可能在施工中引起索赔。     【条文】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要点说明】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体现风险公担的原则)  该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包括的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  【条文】2.0.5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要点说明】“措施项目”与“03规范”的定义是一致的,是相对于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而言,对实际施工中为完成实体工程项目所必须发生的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总称。  【条文】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要点说明】“暂列金额”是对“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   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  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0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同时,该定义也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是一致的。  【条文】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要点说明】“暂估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08规范主要解决实际执行中的可操作的问题)  【条文】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要点说明】“计日工”是对“03规范”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指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包括以下含义:  1.完成该项作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计日工的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它并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说的点工,点工只是人工、无材料、机械)。  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  【条文】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要点说明】“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材料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与“03规范”规定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相比,“08规范”的定义及其条文说明更加明确、具体,包含内容更加广泛。  【条文】2.0.10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要点说明】“索赔”为新增术语。本条的“索赔”是专指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在履行承发包合同时,对于非自己过错的责任事件并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1、经济补偿和(或)2、工期顺延要求的行为。  【条文】2.0.11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要点说明】“现场签证”为新增术语。是专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外的额外工作及其产生的费用(也可能没有费用仅仅是工期顺延)作出的书面签字确认凭证。  【条文】2.0.12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要点说明】企业定额是一个广义概念,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的施工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具有的管理水平、拥有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机械装备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与“03规范’’的定义相比,删去了“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制定的,并供本企业使用的”字句。企业定额由企业自行编制,当然只在本企业使用。  【条文】2.0.13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要点说明】“规费”为新增术语。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规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规费由施工企业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缴纳,但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的计取标准和办法由国家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  【条文】2.0.14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条文】2.0.15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发包人”为新增术语。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又称为“招标人”,有时又称“项目业主”。  【条文】2.0.16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要点说明】“承包人”为新增术语。是指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在工程施工招标发包中,投标时又被称为“投标人”,有时又称“施工企业”。  【条文】2.0.17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条文】2.0.18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要点说明】“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为新增术语。都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称造价人员。    【条文】2.0.19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要点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人”为新增术语。是指专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方能成为工程造价咨询人,并只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对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管理。  【条文】2.0.20)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招标控制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省、市又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  该术语是本次修订中新定义的一个术语,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在修订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就称标底,没必要重新命名。我国多个省、市相继出台了控制最高限价的规定。但在名称上有所不同,有命名为拦标价、最高报价值、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名称,并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将其公布,并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如超过公布的最高限价,其投标将作为废标处理,以解决这一新的问题。由此可见,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因此,在修订“03规范”时,为避免与招标投标法关于标底必须保密的规定相违背,经反复推敲,最后决定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这是规范的条文说明。   规范认为:招标控制价,“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  本人认为:控制价只是形式上同于标底,其实质上不同于标底!其理由如下:  1、标底价是招标方对该工程项目投资的予估造价,它是根据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定额,现行的规定与计价程序、正常的、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来的造价,反映的是社会的平均水平,没有考虑投标人的让利因素,其相当于政府招标的采购预算。  2、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期望与投标人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对该项目进行最低让利后的期望成交价格。是招标方能够接受的最高价格。  3、标底价没有考虑市场的供求关系,考虑的是社会的平均建造水平;招标控制价考虑市场的供求关系,考虑的是选择最优、最合理的报价。  一些工程项目在招标中也出现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高于招标人的标底,即使是最低的报价,招标人也不可能接受,设置招标控制价,也就是最高限价,可以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等不公的行为。   因此本人认为理解招标控制价就是标底是片面的。  【条文】2.0.21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投标报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原则上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  【条文】2.0.22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合同价”为新增术语。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完成后,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交易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合同价格为签约合同价:签约合同价指合同协议书中的写明的价格,是合同基准价格。是履约担保金额、预付款支付依据、保险标的额等合同约定的计算基础均涉及签约合同价。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_暂列金额、暂估价不一定支付  *1.1.5.2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发包人最终付给承包人的价格,是合同结算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条文】2.0.23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要点说明】“竣工结算价”为新增术语。是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确定条款,即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和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从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这4条新增术语。反映了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工程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构成工程造价的任何因素发生变化都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变动,不能一次确定可靠的价格,要到竣工结算后才能最终确定工程造价,因此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    08规范术语与03规范术语的区别:  ? 区别一:03规范术语9条,此次修编取消了“消耗量定额”条文,新增了“项目特征”、“暂估价”、“索赔”、“现场签证”、“规费”、“税金”、“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控制价”、“投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15条术语。共23条。  ?区别二:更名术语2条,“预留金”改为“暂列金额”;“零星工作项目费”改为“计日工”。  ?区别三: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综合单价”、“总承包服务费”、“企业定额”5条术语进行了重新定义。  ?区别四:引用或创造了3个新名词,如“暂估价”、“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控制价”3工程量清单编制  【概述】本章共6节21条,与“03规范”相比,增加2节,增加6条,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8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及其资格、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编制依据和各组成内容的编制要求。  3.1一般规定  【概述】本节共5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增加强制性条文1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编制主体的责任,工程量清单的作用、组成内容、编制依据。  【条文】3.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主体。  招标人是进行工程建设的主要责任主体,其责任包括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若招标人不具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的能力,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受委托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与“03规范”相比,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明确规定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避免了理解上的歧义。  苏建价(2009)40号文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资格等级范围内从事其招标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与审核(核对)工作。   【条文】3.1.2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  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发包,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连同招标文件的其他内容一并发(或发售)给投标人。招标人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与“03规范”仅规定“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相比,“08规范”的规定更为严格,采用了“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表述。同时,对编制质量的责任规定的更加明确和责任具体。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其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均应由招标人负责,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承担。至于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则应由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通过合同约定处理或协商解决。  【条文】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本条为新增条款。阐述了工程量清单在工程量清单计价中起到基础性作用,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重要依据之一,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中。  【条文】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组成内容。  本条规定的工程量清单组成内容与工程量清单术语定义一致,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规费和税金项目”。  【条文】3.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3.1“一般规定”:  由原来3条增加到5条。增加了3.1.3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3.1.5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将原规范3.1.2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并规定“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1条将“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明确规定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主体更明确。3.1.4增加了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概述】本节共8条,比“03规范”增加2条。强制性条文由5条增加为7条,是强制性条文最为集中的一节。规定了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即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五大要件的编制要求。(03规范为四统一)  【条文】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的五个要件。  本条升格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项目特征”,解决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于对项目特征欠缺规定带来的实践中的困惑。  【条文】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  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与“03规范”相比,增加了“项目特征”。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各构成要件应按附录的规定编制。该编制依据主要体现了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规范管理的要求。  【条文】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设置要求。  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各位数字的含义和其设置规定。  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  一是删去了“由其编制人”设置的规定,因“08规范”第3.1.1条已有明确规定:  二是增加了“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的规定;  三是删去了“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的规定。  其理由下列举例即可说明。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项或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对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例如一个标段(或合同段)的工程量清单中含有三个单位工程,每一单位工程中都有项目特征相同的实心砖墙砌体,在工程量清单中又需反映三个不同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砌体工程量时,此时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则第一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1,第二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2,第三个单位工程的实心砖墙的项目编码应为010302001003,并分别列出各单位工程实心砖墙的工程量。(只要不重码就行)   【条文】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条文】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的计算原则。  本条仍然保留“03规范”第3.2.6条第一款为强制性条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