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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建发[2004]76号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建设部[2003]119号、辽建发[2003]81号及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沈阳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建筑、装饰、安装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调整。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标准(一)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改变。(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1.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2.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3.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1)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吨/立方米。(2)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取。(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8%计取。(4)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本保险计取按两种方法计取:①砖混结构按1.50元/m2计取,框架结构按1.80元/m2计取。②按工程造价的4‰计取。4.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
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5.营业税计取标准企业注册所在地计取标准(%)市内3.445县、镇3.381乡3.252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反映到市造价管理部门。附件:1.辽建发[2003]81号文件2.辽建发[2004]26号文件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发展计划委员转发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沈城建发[2004]66号各市政、园林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将辽宁省建设厅《关于颁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3]81号)及《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4]26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根据建设部
[2003]119号、辽建发[2003]81号及辽建发[2004]26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地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4年7月1日起,凡在沈阳地区进行招投标的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工程,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均按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辽宁省实施细则》及附录执行,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不作调整。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执行标准㈠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反映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应统一按《计价规范》规定执行,不得因工程情况不同而改变。㈡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企业自主报价。1.直接费部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可按企业定额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2.综合费,即应计入综合单价内的临时设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可参照《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参考标准》执行。3.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⑴工程排污费:根据沈价发[2000]340号文件规定,每吨建筑垃圾及残土收取2.00元,根据垃圾不同,参考容重为1.2~1.8t/m3。
⑵工程定额测定费: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费[1997]2500号及辽政发[2001]15号文件规定,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取。⑶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2.29%计取。⑷住房公积金:按照税前工程造价的0.54%计取。⑸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8条规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试行)规定按工程造价的4‰计取。4.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根据沈国税一字[1998]127号文件精神,构件增值税计取标准调整如下:市内为7.14%,镇、县为7.00%,乡为6.72%。5.营业税计取标准企业注册所在地计取标准(%)市内3.445县、镇3.381乡3.252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反映到市造价管理部门。附件:1.辽建发[2003]81号文件(本处略,请在站内搜索)2.辽建发[2004]26号文件(本处略,请在站内搜索)关于公布2005年建筑工程单位平方米造价指标和各种规费计算基数标准的通知
营规建发[2006]17号各建设、房地产开发、施工及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项目服务工作,为各式各类承发包工程计价提供依据,统一各种规费计算基数标准,现将我市2005年建筑工程单位平方米造价指标予以公布,并对各种规费计算基数标准和缴纳的办法作出如下规定:一、关于2005年建筑工程单位平方米造价指标1.经测算,营口市2005年建筑工程单位平方米造价指标如下:详见营口市2005年建筑工程单位平方米造价指标一览表(以下简称附表),附表中所列各类工程平方米造价指标均为工程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标准的全部工程内容。2.各建设、开发单位可参照附表中的平方米造价指标进行投资估算,确定招标最高上限,工程承发包价款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3.附表中未含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携项目批准手续、施工图纸到营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研究确定。二、关于各种规费计算基数标准及缴纳办法1.计算总承包单位应缴的各种规费,暂按附表中单位平方米造价下浮15%栏内平方米造价作为计算基数执行,公开招标工程按中标价作为计算基数。2.对总承包工程中未含的各专项工程由承担专项工程的施工队伍按规定直接缴纳。3.凡由施工单位应缴纳的规费的计取办法仍按营规建发[2005]1号文件《关于调整营口地区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的各种规费计取办法的通知》执行。4.从2006年2月1日起,凡由施工单位缴纳的定额测定费、劳保统筹费、生育保险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金全部由施工单位直接缴纳和投保。
5.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时,施工单位所缴纳的规费为预缴、预收。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竣工结算价款调整,多退少补。三、各市(县)区可参照执行。本文从2006年2月1日起执行。营口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平方米造价一览表序号工程项目名称结构形式平方米造价(元)下浮15%后平方米造价(元)1一般住宅砖混(实心砖)5784902一般住宅(网点)一层框架(空心砖)7106003一般住宅(框架)框架(空心砖)8207004高层住宅(空心砖墙体)七层以上框架(不含桩)8857505高层住宅(空心砖墙体)七层以上框架(含桩)9638206高层住宅(多孔砖墙体)框剪(含桩)120010207高层住宅(多孔砖墙体)十二层以上框架(含桩)11309608保温墙体动迁户住宅砖混(多孔砖)6365409保温墙体商品房住宅砖混(多孔砖)59551010保温墙体一层网点住宅一层框架(多孔砖)76065011办公楼、院校砖混78867012办公楼、院校框架84071013多层厂房、锅炉房框架74063014单层厂房砼排架68358015宾馆框架94580016商场框架79568017库房框架68058018食堂框架87775019单层轻钢厂房(含土建)钢结构彩板维护墙高度6米以内46039020单层轻钢厂房(含土建)钢结构彩板维护墙高度9米以内55047021多层轻钢厂房(含土建)钢结构彩板维护墙高度9米以上600510关于核定“规费”的通知
葫建价发[2004]2号各级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外埠承包企业:根据辽宁省建设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建发[2004]21号文件要求,为了保证我市7月1日后正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从5月中旬开始,对全市各级总承包、专业承包、外埠承包企业进行规费核定。核定后三日内,颁发《规费计取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企业接到通知后,提出申请,报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同意后,由造价处根据申请企业要求,安排核定计划和具体时间,有序工作。二、核定企业凭《规费计取证》向发包(招标)单位计取规费和投标报价、工程结算。三、《规费计取证》各项系数计取前提必须是经招标程序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综合单价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四、根据《报价编制原则》,规费计取证中的各项规费和税金系数,不可进行调整。五、《规费计取证》中本企业造价师、一级造价员均登记在证内,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具有签字权。否则按《辽宁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监督管理办法》处理。外省、市造价师,辽宁省各市的一级造价员和造价师应提供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和本企业证明信及有关证件均可在葫芦岛市工程投标和结算具有签字权。六、没有办理《规费计取证》的建安企业,不得计取规费。七、《规费计取证》的核定,以各级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法人代表为单位核定,并提交一张“2寸”法人代表近期免冠照片。八、《规费计取证》的核定,需具备2003年度经年检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九、《规费计取证》的核定,需提供2003的年度下列证据的原始凭证。1.该企业2003年度会计报表;2.工程排污费凭证;3.养老保险费凭证;4.失业保险费凭证;5.医疗保险费凭证;6.生育保险费凭证;7.住房公积金凭证;8.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凭证;9.定额测定费。以上八至九项需上报复印件一份。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处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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