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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计价规范相关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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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清单规范相关条款解读之一】明确风险范围规避风险责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将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 在此我们需要讨论的是:条文4.1.9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这里所指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一个08新规范的重要原则就是:风险共担与合理分摊。一、风险的定义风险,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风险有两种定义:一种定义强调了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而另一种定义则强调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 若风险表现为不确定性,说明风险产生的结果可能带来损失、获利或是无损失也无获利,属于广义风险,金融风险属于此类。而风险表现为损失的不确定性,说明风险只能表现出损失,没有从风险中获利的可能性,属于狭义风险。“风险”一词的由来,最为普遍的一种说法是,在远古时期,以打鱼捕捞为生的渔民们,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祷,祈求神灵保佑自己能够平安归来,其中主要的祈祷内容就是让神灵保佑自己在出海时能够风平浪静、满载而归;他们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深深的体会到“风”给他们带来的无法预测无法确定的危险,他们认识到,在出海捕捞打鱼的生活中,“风”即意味着“险”,因此有了“风险”一词的由来。现代意义上的风险一词,已经大大超越了“遇到危险”的狭义含义,而是“遇到破坏或损失的机会或危险”,可以说,经过两百多年的演义,风险一词越来越被概念化,并随着人类活动的复杂性和深刻性而逐步深化,并被赋予了从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统计学甚至文化艺术领域的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含义,且与人类的决策和行为后果联系越来越紧密,风险一词也成为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无论如何定义风险一词的由来,但其基本的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也有人进一步定义为“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如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破坏或损失的概率不会出现,或者说智慧的认知,理性的判断,继而采取及时而有效的防范措施,那么风险可能带来机会,由此进一步延伸的意义,不仅仅是规避了风险,可能还会带来比例不等的收益,有时风险越大,回报越高、机会越大,就看风险对谁更有利。二、区分风险的关键通过以上的解释我们不难看出两个关健的地方:风险范围、风险幅度。风险的范围是指风险承担的区间,哪些风险是需要承担的?哪些风险是不完全承担?哪些风险是完全不承担的? 风险幅度是指所承担风险的尺度。完全承担的风险尺度为100%,不完全承担的风险为双方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尺度。比如某项材料涨幅±10%内的价格承包单位承担,涨幅±10%外的价格建设单位承担。三、风险的分摊原则根据规范的说明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的分摊原则:1、投标人分摊的部分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例如管理费和利润等。此处是指投标人的技术水平、管理和经营的状况等,这些是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综合情况以及市场的情况,合理的预计和测算。有限度的承担:市场的风险,例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用等。材料价格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用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例如人工费、税金、规费等,应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发布的政策性依据调整。并注意这些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调整时间和调整的幅度。2、招标人分摊的部分完全承担:投标人完全不承担的部分,这些的调整是需要招标人承担的。有限度的承担:市场风险,既材料价格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用超过投标人承担的部分。完全不承担:投标人完全承担的部分。四、风险运用的重点1、风险共担与合理分摊是08新规范区分03规范的一个方面,在08新规范说明之前,没有对此作明确的规定,要么发包人承担全部风险,要么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不适应市场定价的原则。新规范体现了市场定价的原则。2、建设市场应该体现的是公平、公正的交易,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实行风险共担与合理分摊是体现公平、公正的交易的方式,是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的交易秩序。所以在施工的过程中,不是所有的风险或者投标人无限度的承担所用的风险,新规范规定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或所用风险,否则按照规范的要求执行。3、风险的幅度与范围,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清楚,这是风险共担与合理分担的具体体现,条文说明中提出了一个参考:材料价格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用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的部分予以调整。具体的幅度可以承发包双方合同中具体约定并执行。 4、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必须在报价或者编制标底的时候加以考虑,综合单价是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组成,根据风险的分摊原则,所以必须包含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注意此处是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五、实际中的运用【例如】某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签定时间为07年10月,混凝土单价为245.00元/m3,最终实际批准的混凝土工作量为80000m3。双方没有争议,但是承包商坚持原合同工程量为60000m3,那么则工程量增加33.33%,共计20000m3,而发包人认为原来的合同工程量为66000m3,那么则工程量增加23.33%,共计14000m3。双方对合同工程量产生差异的原因在于:承包商报价的时候参考的不是施工图纸,而是参考初步的设计文件,尺寸不详尽。承包商匡算了一个大概的工程量,估计为60000m3。但是在07年11月图纸下来后,仔细核算工程量为66000m3。且混凝土单价为265.00元/m3,价格上涨8.13%。承包申请工程量增加20000m3,价格涨幅20.00元/m3的费用。最终根据相应的规范和法律:因为合同签定的为固定总价合同,作为漏算的(66000-60000)=6000m3应该承包单位承担。价格涨幅也是承包商承担。但是如果根据08年新规范的规定,如果工程量变化±10%以内的,施工单位承担,超过部分发包人承担。价格涨幅±5%以内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发包人承担。所以根据08新规范的条文,变化价格为:工程量变化的为:(23.33%-10%)*66000=8797.8m3(10%以内的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变化为:(8.13%-5%)*245.00=7.67元/m3(5%以内的承包人承担)工程量漏算部分承包人全部承担所以新增的价格为:合同价:60000*245=1470万工程量增加的为:8797.8*265=233.14万材料价格上涨费用:60000*7.67=46.02万合计价格为:1470+233.14+46.02=1749.16万跟据上面两种规范不同的计算说明:A、工程量的增减原来是建设单位承担,按照新规范,双方合理分摊。增加工程量10%以内的承包人承担,超过10%的部分发包人承担; B、材料价格上涨原来是承包单位承担,按照新规范,双方合理分摊。涨幅5%以内的承包人承担,超过5%的部分发包人承担;C、因为承包单位漏算,是属于利润的范畴,属于承包单位承担;D、合同中没有明确风险的范围和幅度,按照新规范的说明,同样可以按照此规定执行,不在是某一方承担。E、本题如果增加一个人工费的调整,那么根据风险的分摊原则,人工费调整是政策变化的风险,属于承包人完全不承担的风险,属于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需要根据政策调整规定的时间调整。综上所述,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可以带来损失、不确定的状态,他具有客观性、损失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如何判断风险、选择风险、规避风险继而运用风险,在风险中寻求机会创造收益,意义更加深远而重大。【08清单规范相关条款解读之二】适用范围扩展规范语气加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条文内容:※※※※※※※※※※※※※※※※※※※※※※※※※※※※※※※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条文1.0.3全部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3.1.3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和进度款支付、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一、规范的适用范围建设指是设置、发展、设立、布置;工程是指将某原理具体应用到某领域后形成的总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类型繁多、性质各异,归纳起来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矿山工程。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二、国有资产项目必须使用本规范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这一概念的含义:(1)、资产是财产和财产权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就是说,资产不仅包括各种有形财产,还包括由各种财产权利形成的无形财产。(2)、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3)、国有资产是由以下渠道形成的:①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投入国有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公司制企业及其他企业用于经营的资本金及其权益和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②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包括公民赠与国家的资产和外国友人、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资产。③国家凭借权力取得或依法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依法没收官僚资本和敌伪财产;依法宣布国有的城镇土地、矿藏、海洋、水流以及大森林、大荒山等;依法赎买的资本主义工商业;依法征用、征收的土地;依法没收的其他财产;依法认定和接收的无主财产和无人继承的财产等。根据本规范内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3使用国有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2、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建设项目。三、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对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计价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业主使用单位的要求执行,不在明确要求是否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计价。四、施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必须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对于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计价的时候,就必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相关条款。五、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仍需要执行本规范的其余条文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计价的工程项目,除了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还必须执行规范的其他条款,如: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施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内容的要求。换句话说就是是否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不影响其执行上述条款的内容和要求。规范使用的范围延伸了,更广了。六、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基础性作用,所有的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必须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进行,工程量清单贯穿于施工的整个过程,是整个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各投标人共同的竞争平台,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权限。这对于03规范是进一步的确定了工程量清单的作用。七、表述严格,语气加强从2008版规范和2003版规范的比较来看,原来条款中的“大中型”的限制取消了,由“应”修改为“必须”,这符合本条款为强制性的要求,条款执行的范围更明确,不明确的限制没有了,对于是否执行在2008版规范中强制性要求为必须这样去执行。八、实际应用中的问题1、加强理解清单在实际中的运用。工程量清单的实际执行力度在不断的加强,对于清单实际运用中可能会出现不少的问题,作为造价人员要从不同的角度去研究,尤其需要从施工的过程运用角度去研究和考虑,根据清单的要求在实际中去理解,灵活运用。 对于2003版规范和2008版规范,部分用词和用语的力度是不一样的,需要理解后运用,不同的用语的要求是不同的,有的是强制性的必须这样做,有的是根据实际灵活运用的。2、清单的编制要考虑对后期的影响。清单编制的过程中,前期要考虑对后期的影响,也就是在清单编制的前期就要考虑后期可能会发生的变更、索赔等因素,力争在清单中尽量体现。招标文件不再单纯的要满足投标、评标的要求,更要满足后期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竣工结算、变更与索赔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这些是明确需要明示的条文,而这些也是2008版规范明确要求和规定的部分。3、加强规范与合同编制的结合。加强对2008版规范的交底,与合同编制思路相结合,合同的条款要满足规范的要求,以保证合同在后期的顺利执行。相关人员理解合同编制思路,掌握后期合同控制和运用的要点,保证合同的有效执行。4、规范执行的时间要分清。新规范要求从2008年12月1日以后开始执行,而对于此前的合同,仍然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执行,在2008年12月1日以后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必须执行2008版规范,对于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必须执行规范中的其他条款。合同条款要严格遵守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对于模糊的概念,一律按照规范的明示执行,这对于03规范是范围的延伸和使用的加强。【08清单规范相关条款解读之三】严格规范招标控制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条文内容:※※※※※※※※※※※※※※※※※※※※※※※※※※※※※※※※条文4.2.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条文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条文4.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其它相关资料。条文4.2.8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同时将招标文件控制价的明细报表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条文4.2.9投标人应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一、招标控制价08新规范里的4.2.1提出了“招标控制价”这一说,但你要看他的前提是:国有资金投资应实行工程量清单,并采用“招标控制价”。在国有项目里它是随招标文件里的必须组成部分,通俗点说就是招标方在做招标文件时自己做了个预算给工程最高限额做了个限定,从而防止投标方哄抬标底,防治国有资产流失,因为国有投资都是采用投资概算控制制度。招标控制价就是招标过程中的最高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标底:通俗的讲就是发包方定的价格底线。和拍卖类似但又不同,拍卖品也有底价,当竞拍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师可以宣布流标(拍卖作废)而不承担责任。换到工程中,当所有的竞标价格过分低于标底价格或者过份高出标底价格时,发标方可以宣布流标,不承担责任,但过分低于标底价格的情况工程上几乎不会出现。是建筑产品价格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业主对招标工程所需费用的预测和控制,是招标工程的期望价格。它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代理机构编制,它是业主筹集建设资金的依据,也是业主及其商机主管部门核实建设规模的依据。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所以招标控制价不是标底,不能等同于标底。二、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最高限价根据本规范1.0.3条的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均需要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使用的原则。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这一条在相当的一段时间中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的造价,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行标底保密,反而逐步增加了投资。其原因为投标人集体哄抬了投标报价,甚至出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集体高于预设的标底,对于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之后,招标的方式是发生了变化,进行标底保密已经没有了实际的意义,相反还可能会为不利控制造价埋下伏笔,因此为了合理、客观的评审投标人的报价和控制项目资金,避免造成国有资金的流失,招标人应该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资金的使用单位,此价格应为招标人能接受的合理的最高的市场交易的价格。2、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原则就是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当其超过的批准的投资概算的时候,还应当将招标控制价报原投资概算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所以对于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编制要细致,合情合理,其价格尽量控制在投资概算范围以内。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二、四、三十六条的规定: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属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工程,其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政府采购中的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关于废标的规定,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该是属于废标的。所以是要被拒绝的。招标控制价要体现招标人的意愿,是招标人认可的最高控制价。三、招标控制价要能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招标控制价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性,防止招标人有意的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给招标人以错误信息,因此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并不得上调或者下浮。招标控制价已经确定,评标的信息也就公开了,招标控制价的公开给每一个投标人的机会是均等的四、实行招标控制价,要强化政府定额的重要性招标控制价编制要严格依据相关定额和规范,编制的依据是要统一,定额是在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合理地使用材料和机械的条件下,预先规定完成单位合格产品的消耗的资源数量之标准,它反映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高低。所以招标控制价依据相关定额,体现的也是先进的水平。 五、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要合理招标控制价编制要合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控制价的价格要合理。能体现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要能够体现工程造价的编制水平,要能够体现工程项目施工工艺的先进。2、招标控制价编制要合理。招标控制价应该由招标人编制,当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能力时,应该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接受招标人的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即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可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取得乙级(包含暂定)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人,则只能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3、工程造价咨询人不能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于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六、实行招标控制价,要加强社会的监督1、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要公布,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还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并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防止在发生错误的时候能够可查,防止招标人随意修改招标控制价。2、投标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有问题的时候可以进行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该担负并履行对没有按照规范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的责任。八、实际应用中的问题1、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的高低。合理的编制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高低,为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为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编制招标控制价,要能体现项目工程的实际价值取向。2、熟悉相关文件,提高编制能力。要熟悉相关定额、技术、规范文件,熟悉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法和技术标准,提高编制的能力,合理的确定价格。3、采用合理的报价策略,提高报价竞争能力。根据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根据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技术标准,根据自身的能力和成本费用情况,确定合理的投标报价,为提高报价的竞争水平打下基础。4、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要:注意工程量计算的准确、图纸内容计算完整、主材价格计算适中、政策及文件应用合理、编制的说明完整。【相关案例】 某工业工程为财政拨款项目,批准的投资概算为8500万元,拟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合格的投标单位。招标人委托某咨询公司进行招投标和造价咨询,咨询公司招投标为甲级资质,造价咨询为乙级资质。咨询公司接受委托后即开始进行到相关媒体进行了招标信息公告,并同时编制招标文件、编织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经过资格预审后确定了4家合格的投标单位参与投标活动。并向合格的4家投标单位发售了招标文件,在发出招标文件的第3天,又以补充文件的方式向各家投标单位规定了招标控制价总价,价格为8650万。20天后招标活动截止,5家投标单位甲、乙、丙、丁的投标报价分别为8320万、8400万、8680万、8500万.经过对4家投标单位综合评审和分析,最后确定投标单位甲为第一投标候选单位。分析:本次的招标活动甲方和接受委托单位某造价咨询公司均存在过错行为。1、因为采用国有资产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关条款的规定的。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人必须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因为不具备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资质,而委托了某咨询公司进行了编制。但是咨询公司的的资质为乙级,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乙级造价咨询企业只能承担5000万元以下的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所以本次委托的造价咨询是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其作出的招标控制价也是无效的。3、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相关条款的规定,招标控制价是需要与招标文件一并发售的,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而本次招标活动招标控制价是在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才给投标人的。并只公布了招标控制价的总价,没有公布明细价格。4、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为8650万,而经过批准的投资概算为8500万,明显的高于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不能算合理的招标控制价,而招标人也没有进行干预和重新申报批准投资概算。5、4家投标单位中有一家投标单位的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价格是不合理的价格,是属于废标的价格,不能参与投标评审。经过以上分析: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范规定,对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一定要合乎工程的实际,符合规范的要求,要能够代表是公平、公正的价格,是招标人认可的最高控制价。 【08清单规范相关条款解读之四】合理确定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条文内容:※※※※※※※※※※※※※※※※※※※※※※※※※※※※※※※※条文4.4.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一、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是,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锁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供啊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汇总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则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量的确认。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是。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建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是,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订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是,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总价合同(LumpSum Contract),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业主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额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CurrentPrice)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二、单价或总价固定具有一定的前提所谓的单价固定或者总价固定是指在某种约定的条件下,不是无限制的,无边界的固定,比如经过双方认可的施工图纸的工作内容,在这样的前提下是可以固定的,否则超出的部分将作为调整的部分考虑的。所以此处所说的固定单价或者固定总价是基于一定条件,一定范围,某种情况下的约束的固定,超出此范围的部分就不属于固定的范畴了。固定价格合同是在一定条件下固定的,无条件的固定价格合同是不存在的。三、采用单价合同,并不排斥使用总价包干。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本条仅规定可以采用单价合同,不是所有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全部必须采用单价合同。具体的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类型和调整的方式. 反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用性不受合同形式的影响。实践中常见的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的合同形式,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量可调),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给予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调整,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彰显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优点。而对于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它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总结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的合同,适用于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的工程项目。按照财政部、建设和住房部引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暂行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四、工程量变化的约束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本条仅规定可以采用单价合同,不是所有的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全部必须采用单价合同。具体的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的类型和调整的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以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和合同协议书签订时合同价格唯一的载体,在合同协议书签订时,经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内容被赋予了合同约束力。工程量变化的调整需要在合同中加以说明和规定,如合同没有约定,就按照如下的原则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其综合单价不予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当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0%以外的,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五、实际应用中的问题1、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本条规定是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的方式,及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仲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2、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是调整的方式和方法必须在合同中约定。3、在实践运用中,要对如何界定需要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作出规定,比如规定工期,工期多长时间可以使用单价合同,工期多长时间可以使用总价合同;还比如可以规定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多少以内的可以采用总价合同。4、使用总价合同必须是在施工图纸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完备,且经过甲乙双方认可的情况下,如果施工图纸不能确定,总价合同也是不确定的。 5、无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主要的是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甲乙双方自己的约定,以有利于促进工程项目的开展,减少双方的合同争议为原则。6、无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均要在合同中约束价和量的范围和调整的方式,减少因此带来的争议。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的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7、要限制合同中保留条款的出现,对于保留条款要及时的进行澄清和说明是否接受此项保留条款,如果接受是全部接受还是部分接受。8、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建设单位承担了量的风险,施工单位承担了价的风险;而对于总价合同,建设单位将自身风险转化到了施工单位身上。【相关案例】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业主在招标文件要求中要求:(1)项目在21个月完成。(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3)无调价条款。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万元,工期24个月,再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价格。但业主在未同投标单位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1)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计多算出145万元.业主要求在合同总价中减去这个错误的多报价,将合同价款定为(3640-145)=3495万元.(2)同意24个月工期。(3)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承包商回复为:(1)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增加205万元。(2)既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那么总价就是最优先的,计算错误不能从总价款中扣减的。所以总的合同总价款为(3640+205)=3845万元。在工程的实施中,因为设计变化引发的工程变更,是得工程变更价款增加338万元,工程在24个月内完工。工程结算的时候,业主单位坚持3495万元加上因为变更引发的部分的结算,即3495+338=3833万元。承包商坚持投标价格加上工程量少算的部分和因变更引发的部分价款,即3640+205+338=4183万元。最后经过第三方咨询公司的仲裁和调解,业主单位同意接受承包商的调整要求。纵观整个事件的过程,可以得到如下的一些结论:(1)业主未与承包商进行谈判就发出中标通知书。对于指出的问题也没有进行澄清;(2)对于承包商在投标书中使用的保留条款没有限制和约束。没有在澄清文件中或者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保留条款,这样承包商保留条款属于无效的条款。反之如果接受保留条款,也应该就所说明的保留条款进行谈判,作明确的答复,以免引起相关的合同使用过程的争议。 (3)对于使用总价合同,总价优先,一般不能进行修正,所确认的是总价款。如果采用了单价合同那么对于工程价款中因为数字计算错误是可以进行修正和补充的,并且招标文件也应该规定业主单位的修正权利,修正后的价格承包商需要进行认可。(4)本例中的工程范围没有进行约束,这就存在对合同范围理解的偏差,对于这样的说明和澄清需要在发出中标函之前。(5)对于投标过程发现的因为数字偏差引起的误差,需要及时的进行澄清。也就是需要就合同的相关事宜与承包商进行谈判,对于合同条件进行澄清,对投标的失误在合同中进行修正。因为无澄清,可以认为业主单位认可了保留的条款的内容。对于业主单位因为疏忽谈判和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就损失了145万元。所以无论采用何种合同形式,无论工程项目多么紧张,而不能急于签订合同,而减少了相关的程序和环节,没有就疑问进行澄清。【08清单规范相关条款解读之五】合理进行造价优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是对2003规范的补充和完善,对清单计价的指导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深化,在“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路,强化了清单计价的执行力。为了更好的应用清单指导工作,在此将学习中的点滴记录与大家一起分享。条文内容:※※※※※※※※※※※※※※※※※※※※※※※※※※※※※※※※条文2.0.1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条文3.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等组成。条文4.3.8投标总价应当与工程量清单构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一、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法是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中的一种计价方法(与之对应的还有一种是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经综合计算后生成,其内容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风险因素(措施费也可按此方法生成全费用价格)。各分项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的合价汇总后,再加计规费和税金,便可生成建筑或安装工程造价。由于分部分项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的比例不同,各分项工程可根据其材料费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以字母"C"代表该项比值)在以下三种计算程序中选择一种,计算其综合单价。(1)C>C0(C0为本地区原费用定额测算所选典型工程材料占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的比例)时,可采用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合计为基数计算该分项的间接费和利润。此时应以以直接工程费为计算基础。(2)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