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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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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9.6工程量偏差9.6.1  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