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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宣贯教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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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宣贯资料“13”规范是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母规范,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与其配套使用的工程计价、计量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将为深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并对维护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该规范共包括1个计价规范和9个工程量计算规范。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定额计价方法是各投标单位造价人员的计算水平的竞争,未能真正体现施工企业综合实力的真正的价格竞争。相比与定额计价,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l)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发挥企业自主报价的能力,实现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的转变。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因素竞争价格,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适应了市场经济规律。(2)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可以促进建设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对招标人来说,由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必须编制出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可以促进招标人提高管理水平。同时由于工程量清单是公开的,将避免工程招标中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不规范行为。对投标人来说,要对单位工程成本、利润进行分析,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等。这样符合风险分担,责、权、利关系对等原则。 (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我国工程造价政府管理职能的转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将过去由政府控制的指令性定额计价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需要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由过去政府直接干预转变为对工程造价依法监督,有效地加强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宏观调控(4)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由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传统“事后算总帐”转入到现行的“事前细算账”的一个过程。对工程整个实施阶段建设双方投资控制、加强工程实施过程造价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5)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竞争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相比,工程量清单计价具有如下优势:(l)工程量清单计价真正体现了市场竞争的原则。定额计价方法是同一份图纸资料,由各家投标单位自行计算工程量进行投标报价,各投标单位竞争的是造价人员的计算水平,而不是真正的价格的竞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的工程量的基础上结合企业实力考虑风险竞争价格,有利于公平竞争。(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后,能够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因为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都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的风险由招标方承担,工程“价”的风险由投标人承担。(3)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便工程结算。中标以后,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就成了合同价的基础,业主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可以很容易地确定进度款的拨付;工程竣工以后,根据工程变更、工程量的增减乘以相应单价,很容易确定工程的结算价。(4)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避免了招标人、审核部门、投标人的重复预算,节省了大量人力、财力,同时缩短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5)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政府不再干预企业报价,业主选择施工单位的主要标准就是企业的报价,报价越低,中标的可能就越大,因此,有利于工程造价控制。同一个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与采用传统报价方式相比,可节约投资20%左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作为一种市场定价模式,其本质是“控制量、放开价”,使价格市场化。一个建设项目,同样的工程数量,各投标单位以各企业内部定额为基础所报的价格不同,反映了企业之间的不同水平和个别成本的差异,体现出了市场的竞争性。清单计价模式的科学性、先进性、严谨性己为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程实践所证明,现己成为市场经济较为发达国家和地区基建投资控制广为采用的国际惯例。  综上所述,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下,由招标人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自主填报单价和合价,有利于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并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采用工程量清单,有利于投标者集中力量评估、分析、测算自身各项费用单价高低的情况,合理选择具有竞争性的施工组织和措施方案,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竞争意识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改善经营管理。一、修编目的 1、为了更加广泛深入地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计量、计价行为制定好准则。并将计量规范和计价规范分开。1.1总结清单实行以来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计价正文,增大执行力度。1.2使传统计价定额与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更好衔接,便于方便计价和计量。2、为了与当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变化规定相适应,使其能够正确地贯彻执行。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实行工伤保险,鼓励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修订;2.2财政部开征地方教育附等规费方面的变化;2.3财政部取消定额测定费等;3、为了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日益发展的需要,促使规范的内容不断更新完善。增加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项目,取消技术规范已淘汰的项目。4、总结“03规范”、“08规范”实践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统一的建设工程计价、计量规范标准体系。二、修编原则㈠计价规范1、依法原则“13规范”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做技术保障。2、权责对等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不论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有权利必然要有责任。如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对投标报价承担一定范围和幅度内的责任等内容在计价规范中得到充分体现。3、公平交易的原则建设工程计价从本质上讲就是双方之间价格的交易。计价风险合理分担的条文规定中对于计价风险的分类和风险幅度的指导意见,得到了建设各方的认同,在本规范中将其正式条文化。4、可操作性原则“13规范”尽量避免条文点到为至,十分重视条文的可操作性。无论从双方交易的操作时效性、内容完整性、合理性、投诉问题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5、从约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从发承包到施工全过程各阶段是发承包双方在法律框架下签约、履约的活动。遵从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是双方的应尽责任。“13规范”在条文上坚持“按合同约定”的规定,但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不能协商一致,规范的规定就会在处理争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㈡计量规范按照计价规范要求,使工程量项目清单五大要素的内容,做到 项目编码唯一性原则、项目设置简明适用原则、项目特征满足组价原则、计量单位方便计量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统一原则。三、计价规范的特点“13规范”全面总结了“03规范”和“08规范”实施10年来的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修订,与“08规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确立了工程计价标准体系的形成。本次出台的规范包括1本计价规范和9本专业工程计量规范。2、扩大了计量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并规定,“***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3、深化了工程造价运行机制的改革本规范坚持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竞争形成价格、监管行之有效”的工程造价管理模式的改革方向。在条文设置上,使其工程计量规则标准化、工程计价行为规范化、工程造价形成市场化。4、强化了工程计量计价的强制性规定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对规范发承包双方计价行为方面得到了加强。5、注重了与施工合同的衔接在名词、术语、条文设置上尽可能与施工合同相衔接,既重视规范的指引和指导作用,又充分尊重发承包双方所签合同条文意思自治。为造价管理与合同管理相统一搭建了平台。6、统一了合同价款调整的分类内容本规范按照形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因素,归纳为5类14个方面,每一方面均有条文规定,为规范合同价款调整提供了依据。 7、确定了施工全过程计价控制与工程结算的原则本规范从合同约定到竣工结算的全过程均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条文,体现了以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全过程中管理工程造价,明确规定了竣工结算应依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计量、计价资料办理的原则,为进一步规范竣工结算提供了依据。8、完善了招标控制价制度统一了招标控制价的称谓,最高投标限价得到了肯定。9、提供了合同争议解决方法,增加了工程造价鉴定的专门规定10、细化了措施项目计价的规定本规范根据措施项目内容及计价特点,按照单价项目、总价项目分类列项,明确了措施项目的计价方式。四、修编主要内容及变化㈠计价规范方面1、总则部分。规范的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2、术语部分。2.1完善工程量清单定义。新增“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2.2增加术语“工程量偏差、安全文明施工费、提前竣工(赶干)费、误工赔偿费、工程设备、工程成本、缺陷责任期、招标代理人、单价项目、总价项目”等29个术语。3、一般规定。 ㈡计量规范方面新编计量规范内容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共9个专业。1、项目设置项目设置坚持“简明适用、内容全面、划分合理、粗细适宜”的原则。2、项目特征项目特征是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是发包人针对某个项目向投标人发出的信息,也是投标人针对某个项目投标报价的重要依据。修编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是这次修编的重点。3、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坚持统一,方便计量,规定严密,尽可能唯一的原则。①各专业工程相同项目的计算规则必须统一。例如:土石方工程中地坑、沟槽、挖土方的概念界定。增加规定了“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按各省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如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计算,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可按计量规范中规定的计算”。②对规定不严密或界限不明确的做了重新规定。如:土方工程场地平整项目原为“首层面积”改为“首层建筑面积”。③桩基工程现浇混凝土桩,设计和规范对超灌高度有要求的,明确工程量应包括超灌部分高度。④现浇混凝土钢筋的搭接,此次修订明确为“ 除设计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由投标人在报价中综合考虑。”⑤斜井井筒掘进工程量明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包括墙基础掘进工程量。”并要将墙基础掘进工程量加以标注。4、工作内容将“工程内容”修改为“工作内容”。工作内容的修订,尽可能保持施工工序的完整。5、其他变动①关于措施项目。为了便于措施项目列项与计价,采用清单方式编制出项目和编码。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如井巷工程措施项目中临时支护项目、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项目是可以计算工程量的;安全文明施工、冬雨季施工等是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分别按相关规定列项。②关于土壤和岩石分类。按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重新定义。各专业工程均按此划分执行。③关于现浇混凝土构件模板。本次修订出现两种形式:一是与08规范保持不变,二是将模板与混凝土构件归并,模板工程不单列。“13规范”对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在‘工作内容’中增加模板及支架内容,并在正文中说明:“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在‘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 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清单项目,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④关于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混凝土、钢筋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⑤关于钢筋施工搭接。此次修订明确规定:“现浇混凝土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其他施工搭接损耗应包括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⑥关于门窗、金属构件。按成品编列,成品价计入综合单价中。⑦关于垂直运输机械。垂直运输机械采用以“天”和“m2”两个计量单位。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择计量单位。垂直运输机械项目清单项目特征不列“垂直运输机械的配置、种类和台数”。但应在清单计价定额中考虑,便于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使用。⑧关于注及说明。在新计量规范各章节中加“注及说明”,是对编制清单项目各项内容及组价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的重点说明。内容十分重要,编制清单和组价、投标报价在实际应用中应该引起注意。五、规范内容详解 I总则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间的关系事项。【条文】1.0.1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编制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适用范围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编制、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约定、工程施工过程中计量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合同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的办理和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以及工程造价的鉴定等活动。涵盖了工程建设发承包以及施工阶段的整个过程。【条文】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原建标【2003】20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建标【2013】44号文件规定: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2、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 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按造价形成划分)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①土石方工程②桩基工程……2.仿古建筑工程3.通用安装工程4.市政工程5.园林绿化工程6.矿山工程7.构筑物工程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9.爆破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1.人工费2.材料费3.施工机具使用费4.企业管理费5.利润 1.安全文明施工费2.夜间施工增加费3.二次搬运费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6.工程定位复测费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8.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9.脚手架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1.暂列金额2.计日工3.总承包服务费……其他项目费①养老保险费②失业保险费③医疗保险费④生育保险费⑤工伤保险费1.社会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规费税金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条文】1.0.4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条文】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的文件的质量负责。规定了工程造价文件成果的责任主体。【条文】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本条规定体现的是对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最基本要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工程建设双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计价活动。【条文】1.0.7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II术语本规范术语共计52条。【条文】2.0.1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条文】2.0.2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条文】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条文】2.0.4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项或项目的工程。【条文】2.0.5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条文】2.0.6项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为统一编码,其中一二位为相关工程国家计量规范代码,三四位为专业工程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条文】2.0.7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条文】2.0.8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和工程设备、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条文】2.0.9风险费用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条文】2.0.10工程成本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工程成本” 是新增名词。工程建设的目标是承包人按照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强制性标准,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成合同工程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实现这一目标,承包人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相应的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并为其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构成承包人施工完成合同工程的工程成本。【条文】2.0.11单价合同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价合同”是新增名词。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一般应采用单价合同方式,即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内固定不变,超过合同约定条件时,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及工程量依据承包人实际完成且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确定。【条文】2.0.12总价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价合同”是新增名词,是以施工图纸为基础,在工程任务内容简介明确,发包人的要求条件清楚,计价依据确定的条件下,发承包双方依据承包人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商谈确定合同价款。当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当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下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根据地变化的情况和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但对工程量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1、若合同价款是依据承包人根据施工图自行计算的工程量确定时,除工程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变化外,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完成的最终工程量,发承包双方不能以工程量变化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2、若合同价款是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确定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承包人最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包括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错、漏)调整确定合同价款。【条文】2.0.13成本加酬金合同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时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新增名词,是承包人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的合同,不利于发包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通常在下列情况下,方选择成本加酬金合同。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人。2、时间特别紧迫,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如抢险、救灾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条文】2.0.14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工程造价信息” 是新增名词。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通过搜集、整理、测算并发布工程建设的人工湖、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其目的是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公共关系服务,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计价提供造价信息的专业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工程造价中的价格信息是国有资金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是物价变化调整价格的基础,也是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的参考。【条文】2.0.15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的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湖、材料、机械价格指数等。“工程造价指数”是新增名词,是反映一定时期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影响程度的一种指标,是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依据之一。工程造价指数反映了一定时期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价格变动趋势,在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放要有单位或单项工程项目造价指数,人工、材料、机械要素价格指数的等。【条文】2.0.16工程变更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工程变更”是新增名词。建设工程合同是基于合同签订时静态的发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前提的,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各种变更所打破。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可分为设计图纸发生修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错、漏;对施工工艺、顺序和时间的改变;为完成合同工程所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等。 【条文】2.0.17工程量偏差承包人按照合同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工程量偏差”是新增名词,是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疏漏,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影响,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应予以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之间的差额。【条文】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确认的费用。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之内,但并不直接属于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①由发包人用于在施工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②用于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③其他用于该工程并由发包人认可的费用。【条文】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条文】2.0.20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条文】2.0.21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含义:1、该费用的性质: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由发包人支付给总承包人的一笔费用。但承包人进行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不在此列。2、用途:①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要求总承包人协调服务;②发包人自行采购供应的部分材料、工程设备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保管等相关服务;③总承包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条文】2.0.22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安全施工施工费是按原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将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统一在一起的命名。【条文】2.0.23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已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工程施工中的补偿要求包括经济补偿和工期补偿二个方面。【条文】2.0.24现场签证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字确认证明。【条文】2.0.25提前竣工(赶工)费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条文】2.0.26误期赔偿费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条文】2.0.27不可抗力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条文】2.0.28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条文】2.0.29缺陷责任期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国际上最长为十二个月,即一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条文】2.0.30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条文】2.0.31费用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条文】2.0.32利润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条文】2.0.33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条文】2.0.34规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条文】2.0.35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一般规定3.1计价方式【条文】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3.1.2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鼓励采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文】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条文】3.1.4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条文】3.1.5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将‘应’修改“必须。表述更为严格。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纳入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范围,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2012年2月14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条文】3.1.6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主要包括:1、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 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文】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规范附录1.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甲供材料的计价方式。,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条文】3.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条文】3.2.3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条文】3.2.4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甲供材料数量和工程结算材料数量应以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数量计算。。【条文】3.2.5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条文】3.3.1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条文】3.3.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条文】3.3.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3.4计价风险【条文】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风险是一种客观上存在的、可能会带来损失的、不确定的状态,具有客观性、损失性、不确定性特点。在工程建设施工发承包中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是建设市场公平交易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措施之一。其具体体现则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和无限度风险。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条文】3.4.2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如水、电、燃油等)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条文】3.4.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进行调整;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规范9.8物价变化一节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本规范要求发承包双方应合同中约定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条文】3.4.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条文】3.4.5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规范第9.10不可抗力一节规定执行。4、工程量清单编制4.1一般规定【条文】4.1.1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条文】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规定明确,应由招标人负责。其准确性---数量不算错,完整性---不缺项漏项。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平台,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自主报价,对工程量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修改和调整的权力。【条文】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和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条文】4.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单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条文】4.1.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3、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4、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6、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拟定的招标文件;8、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9、其他相关资料。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条文】4.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5个要件,缺一不可。【条文】4.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4.3措施工程项目【条文】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新的计量规范已将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采用单价项目的方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进行编制,并相应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如脚手架、模板、井巷工程中临时支护等;对不能计算出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则采用总价项目的方式,以“项”为计量单位进行编制,并列出了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如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条文】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4.4其他项目【条文】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工程设备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本条仅提供4项内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编制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条文】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规定计价。【条文】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条文】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条文】4.4.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内容等【条文】4.4.6出现本规范4.4.1条未列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条文】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作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本条仅提供4项内容作为列项参考,其不足部分,编制人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条文】4.5.2出现本规范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4.6税金【条文】4.6.1税金项目清单应按下列内容列: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条文】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控制价5.1一般规定【条文】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有利于客观、合理地评审投标报价和避免哄抬标价,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投标人的最高投标限价,也是招标人能够接受的最高交易价格。【条文】5.1.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授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条文】5.1.3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条文】5.1.4招标控制价应按5.2.1条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规定,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条文】5.1.5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我国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实行的是投资概算控制制度,项目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批准的投资概算。【条文】5.1.6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关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5.2编制与复核【条文】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1.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2.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3.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考市场价格;5.其他的相关资料。【条文】5.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条文】5.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产生的风险费用。【条文】5.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相关规定计价。【条文】5.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1、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2、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条文】5.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相关规定计算。5.3投诉与处理【条文】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条文】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上及有效联系方式;二、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三、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四、相关的请求及主张。【条文】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条文】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等的。 【条文】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条文】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条文】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行当延长,并做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条文】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时,应责成招标人改正。【条文】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5、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条文】6.1.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条文】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报价。投标报价编制和确定的最基本特征是投标人自主报价,它上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体现。但投标人自主决定投标报价必须执行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条文】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本条规定了投标报价的基本原则,属于强制性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此条将成本定义为工程成本,主要是考虑工程成本与企业成本的不同、相对于一个地区,一定时期范围内,同一结构、技术特征基本相似的工程成本如单方造价、延米造价等指标基本上会趋于一个较稳定的值,使得对同类型工程成本的判断有了可操作的比较标准。【条文】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注意:本规范已将“工程量清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两表合为“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为避免出现差错,投标人最好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直接填写价格。【条文】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以废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2编制与复核【条文】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8.其他的相关资料。【条文】6.2.2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条文】6.2.3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单价的材料,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当出现的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时,合同价款不作调整。【条文】6.2.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4.1.5条的规定执行。【条文】6.2.5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条文】6.2.6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相关规定计算。【条文】6.2.7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条文】6.2.8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5、合同价款约定7.1一般规定【条文】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条文】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条文】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是在约定条件内是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允许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方式、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总价合同是指总价包干或总价不变合同。适用于建设规模不大、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已审查批准的工程项目。按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7.2约定内容【条文】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主要内容按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七条规定内容。。1.工程合同价款:包括总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预付工程款的规定;3.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4.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工程计量与进度款支付;   5.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合同价款调整;   6.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索赔与现场签证;   7.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承担风险的约定;   8.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工程竣工结算;   9.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工程质量保证金;10.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争议的解决;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条文】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5、工程计量8.1一般规定【条文】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根本原则。正确的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的前提和依据。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采用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于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计量行为,有效减少计量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文】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合同中约定。【条文】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条文】8.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8.2单价合同的计量【条文】8.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Δ【条文】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为了体现合同的公平,工程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按实调整。Δ【条文】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条文】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纪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条文】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条文】8.2.6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毎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毎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8.3总价合同的计量【条文】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条文】8.3.2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施工图纸加预算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变更外,其他工程量不变。 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条文】8.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条文】8.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条文】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5、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条文】9.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Δ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工程特征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物价变化; 1.暂估价;2.不可抗力;3.提前竣工(赶工补偿);4.误期赔偿;5.索赔;6.现场签证;7.暂列金额;8.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调整。【条文】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调增价款的时效性14天内。否则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或放弃其调增价款的权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Δ【条文】9.1.3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条文】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条文】9.1.5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条文】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时支付。Δ9.2法律法规变化Δ【条文】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此条规定了法律法规变化时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都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执行者。因此,在发承包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时,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工程造价调整文件,合同价款应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9.3工程变更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是在一定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条件下签定的,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如果这种静态条件被打破,则必须在新的承包范围、新的设计标准或新的施工条件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合理。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品种、工程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等的变动,此时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双方的公平。以上工程变更引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变化、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一、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工程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条文】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执行。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条文】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费用及利润补偿。9.4项目特征不符Δ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重要意义:① 项目特征是区分清单项目的依据。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用来表达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实质内容,用于区分计量规范中同一清单条目下各个具体的清单项目。②项目特征是确定综合单价的前提。由于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决定了工程实体的实质内容,必然直接决定工程实体的自身价值,因此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得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准确确定。③项目特征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不准确或漏项、错误,引起在施工过程中的更改,都会引起分歧,导致纠纷。【条文】9.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条文】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如招标时,某巷道支护项目特征中描述为锚杆+金属网+喷射混凝土C20,厚度150mm,但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为(施工图纸本就标注为)锚杆(带W型钢带)+金属网+喷射混凝土C20,厚度200mm,很明显,应该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为喷射混凝土C20厚度不一样及架设锚杆并附带W型钢带,其价值是不一样的。9.5工程量清单缺项Δ 工程量清单缺项的原因:一是设计变更,二是施工条件改变,三是工程量清单编制缺项。【条文】9.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第9.3.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6工程量偏差Δ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地质水文、工程变更等变化以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往往在合同履行期间,应予计算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出现偏差。【条文】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6.2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时,执行原有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时按此条规定执行。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条文】9.6.3 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9.7计日工【条文】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条文】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1.工作名称、内容、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及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条文】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条文】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人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条文】9.7.5 毎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9.8物价变化Δ【条文】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及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相关规定调整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条文】9.8.3发生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条文】9.8.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选用本规范第9.8.1条、9.8.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等价内。9.9暂估价【条文】9.9.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9.2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条文】9.9.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工程变更一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条文】9.9.4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3.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0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条文】9.10.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应由发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条文】9.10.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应由发包人承担。 【条文】9.10.3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应按本规范第12.0.2条的规定办理。9.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条文】9.11.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条文】9.11.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条文】9.11.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毎日历天数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9.12误期赔偿【条文】9.12.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期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条文】9.12.2发承包双方应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并应明确毎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并应在结算中扣除。【条文】9.12.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时,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9.13索赔【条文】9.13.1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本条规定了索赔的条件。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对于索赔的时效性主要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的权即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制度。索赔时效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促使索赔权利人行使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二是平衡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利益。【条文】9.13.2根据合同给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条文】9.13.3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行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条文】9.13.4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额外的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条文】9.13.5当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的批准,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决定。【条文】9.13.6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费用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应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条文】9.13.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宜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条文】9.13.8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下列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9.14现场签证【条文】9.14.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情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条文】9.14.2承包人应收到发包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地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条文】9.14.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数量及单价。⊿【条文】9.14.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条文】9.14.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15暂列金额【条文】9.15.1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条文】9.15.2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归发包人所有。5、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0.1预付款10.2安全文明施工费⊿【条文】10.2.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鉴于工程建设项目因专业的不同、施工阶段的不同,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也不一致。所以新的计量规范针对不同专业,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包含的范围,执行中应以此为依据。即不同专业工程,该费用包括的内容不同,相对应投资的费用也不同,计取的费率也不相同。【条文】10.2.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条文】10.2.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崔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1.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条文】10.2.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原则。依据:1.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2.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10.3进度款5、竣工结算与支付11.1一般规定11.2编制与复核11.3竣工结算11.4结算款支付11.5质量保证金11.6最终结清6、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5、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13.3协商和解13.4调解13.5仲裁、诉讼14、工程造价鉴定14.1一般规定14.2取证14.3鉴定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5.1计价资料15.2计价档案16、工程计价表格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内容宣惯一、概况《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内容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明三个部分。正文包括:总则、术语、工程计量、工程量清单编制;附录部分包括:附录A土石方工程,附录B地基与边坡支护工程,附录C桩基工程,附录D砌筑工程,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附录G木结构工程,附录H门窗工程,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附录N天棚工程,附录P油漆、涂料、裱糊工程,附录Q其他装饰工程,附录R拆除工程,附录S措施项目等17个附录。二、主要变化内容1、结构变化详见计量规范各章节内容。2、正文部分主要变化1总则[条文]1.0.1 为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统一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法,制定本规范。[条文]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发承包及其施工阶段计价活动中的工程计量和工程量清单编制。[条文]1.0.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明确了无论国有资金投资的和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条文]1.0.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量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条文]2.0.1工程量计算指建设工程项目以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为依据,按照相关工程国家标准的计算规则、计量单位等规定,进行工程数量的计算活动,在工程建设中简称工程计量。[条文]2.0.2房屋建筑在固定地点,为使用者或占用物提供庇护覆盖进行生活、生产或其他活动的实体,可分为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条文]2.03工业建筑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区建筑、动力站、与厂房相连的“生活间”、厂区内的“库房和运输设施”等。[条文]2.0.4民用建筑 非生产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如住宅、办公楼、幼儿园、学校、食堂、影剧院、商店、体育馆、旅馆、医院、展览馆等。3工程计量[条文]3.0.1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条文]3.0.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计量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500的相关规定执行。[条文]3.0.3本规范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一个为计量单位。同一工程项目的计量单位应一致。[条文]3.0.4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1.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2.以“m、m2、m3、kg”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3.以“个、件、根、组、系统”为单位,应取整数。[条文]3.0.5本规范各项目仅列出了主要工作内容,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所列或未列的全部工作内容。Δ[条文]3.0.6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涉及电气、给排水、消防等安装工程和其他工程的项目,按现行国家标准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4工程量清单编制4.1一般规定 [条文]4.1.1编制工程量清单依据;1.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条文]4.1.2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相关规定编制。[条文]4.1.3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1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1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作内容。不能计量的措施项目,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4.2分部分项工程[条文]4.2.1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条文]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前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条文]4.2.3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条文]4.2.4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条文]4.2.5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条文]4.2.6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条文]4.2.7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条文]4.2.8本规范对预制混凝土构件按现场制作编制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不再另列。若采用成品预制混凝土构件时,构件成品价(包括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所有费用)应计入综合单价。[条文]4.2.9金属结构构件按成品编制项目,构件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条文]4.2.10门窗(橱窗除外)按成品编制项目,门窗成品价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制作,包括制作的所有费用。4.3措施项目 [条文]4.3.1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条文]4.3.2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S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3、附录部分的主要变化⑴项目划分:根据清单执行过程的经验,结合现行工程设计施工情况,对现有项目进行增减,使项目清单简明适用、完整、满足编制项目内容需要。⑵项目特征:为了满足组价需要,对项目特征进行增减调整,对无实质影响的内容、由施工单位自行确定施工方案内容、由施工单位根据市场和自身情况决定的内容不作规定。对影响实质组价内容范围、深度,使其更加明晰、操作性更强。⑶计量单位方便计量。同一项目有的给了不同的计量单位,注意与现行工程定额的衔接,方便选择使用。⑷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统一规定。名称08规范和现行土建定额13规范内容附录A土石方工程土壤和岩石分类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按新的标准执行,分为土壤分类表和岩石分类表。沟槽、基坑、一般土地方的划分p7-3宽度≤3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基坑底面积≤2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为一般土方。宽度≤7m,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3倍且底面积≤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为一般土方。桩间土p7-5挖桩间土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占用体积)桩间土不扣除桩的体积。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08规范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或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是否并入各土方工程量中,应按各省规定实施。并入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可按附录中规定计算。平整场地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首层面积计算;定额规定是按建筑物外墙外边线毎边各边2米计算。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建筑物首层建筑面积计算附录B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B1地基处理增加换垫垫层、铺设土工合成材料、预压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深层搅拌桩、夯实水泥土桩、石灰桩、注浆地基、桩锤冲扩桩、褥垫层项目等B2基坑与边坡支护将原锚杆支护、土钉支护划分为锚杆(锚索)、土钉,喷射混凝土、水泥砂浆。增加咬合灌注桩、园木桩、预制钢筋混凝土板桩、型钢桩、钢板桩、钢筋混凝土支撑、钢支撑项目。地层情况的描述可采用“详勘察报告”描述空桩长度将空桩长度、桩长所占比例进行描述或将空桩单独列项附录C桩基工程 附录D砌筑工程垫层p28-4除混凝土垫层外,其他没有包括垫层要求的清单项目应执行本节垫层项目。如灰土垫层、楼地面非混凝土垫层。勾缝取消砌块墙体勾缝要求的描述,砖砌体勾缝另列项目。附录E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现浇混凝土墙p32-E4分为直形墙、弧形墙。分为直形墙、弧形墙、短肢剪力墙、挡土墙。其中短肢剪力墙是指截面厚度不大于300mm、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大于4但不大于8的剪力墙;各肢截面高度与厚度之比的最大值不大于4的剪力墙按柱项目列项。钢筋工程1.增加“支撑钢筋”、“声测管”项目。2.现浇构件中伸出构件的锚固钢筋应并入钢筋工程量内,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3.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实体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增加模板及支撑的内容,并在正文中说明: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模板及支撑工程不再单列,按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实体工程项目执行,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及支撑。否则模板及支撑另列项目执行。预制混凝土构件1.预制混凝土构件现场制作,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费用,不再单列,钢筋按预制构件钢筋项目另列。2.预制混凝土构件是成品构件,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混凝土、钢筋、模板全部费用。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章节中的项目特征1.项目特征中增补“螺栓种类和防火要求”,取消“油漆品种和刷漆遍数”。2.油漆单独执行油漆章节项目。是成品构件,工作内容中应含“补刷油漆”内容。钢护栏与装饰栏杆的区别,更名为钢护栏。工程量计算 金属结构制作工程量,按图示钢材尺寸以t计算,不扣除孔眼、切边、切角的重量,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再另行计算。在计算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重量时,均以其最大对角线乘以最大宽度的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以单位理论重量计算。1.金属构件的质量是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不扣除孔眼的质量,焊条、铆钉、螺栓等不另增加质量。但钢网架项目中质量的计算包括螺栓质量。(具体到毎一个项目按其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2.取消“不扣除切边、切肢”及“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金属构件切边、切肢及不规则和多边形钢板发生的损耗在综合单价中考虑。附录G木结构工程附录H门窗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对于不同的门窗、纱窗、橱窗、飘窗等其他零星构件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完全一样,计算工程量时要严格按规范执行。1.项目名称中的木质门、木质窗,金属门、金属窗等是综合归并一后统一的名称。在编制清单时,要按照工程设计不同类别情况编制不同编码的项目清单,并按其特征要求具体描述。2.本规范中的门窗工程均按成品编制的项目,不同时,在总说明或项目特征中具体描述。3.木门的门锁另列项目清单,但五金应该包括在木门安装综合单价中。金属门五金包括门锁等五金,价格应包括在综合单价中。编制项目清单时要按照规范结合工程实际进行项目特征描述。附录J屋面及防水工程找平层屋面、墙、楼(地)面防水项目中的找平层应另列项目计算。楼地面防水建筑物地面防水、防潮层,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的面积,不扣除柱、垛、间壁墙、附墙烟窗及0.3m2以内孔洞所占面积。与墙面连接处高度在500mm以内者按展开面积计算,并入平面工程量内,超过500mm时,按立面防水层计算。建筑物地面防水、防潮层,按主墙间净空面积计算,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的面积,不扣除柱、垛、间壁墙、附墙烟窗及0.3m2以内孔洞所占面积。楼(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算作地面防水,反边高度>300mm,按墙面防水计算。防水搭接及附加层用量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垫层、找平层、保温层屋面、墙、楼(地)面防水项目中不包括垫层、找平层、保温层,应另列项目计算。附录K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防腐工程防腐工程项目应区分不同防腐材料及厚度,按设计实铺面积以m2计算,应扣除突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所占的面积。砖垛等突出墙面部分按展开面积计算并入墙面防腐工程量之内。防腐工程项目应区分不同防腐材料及厚度,按设计实铺面积以m2计算,应扣除突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等以及面积>0.3m2孔洞、柱垛等所占的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璧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砖垛等突出墙面部分按展开面积计算并入墙面防腐工程量之内。附录L楼地面装饰工程整体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m2计算。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铁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及≤0.3m2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璧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块料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m2计算,应扣除突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内地沟、室内铁道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和0.3m2以内孔洞、所占的面积,门洞、空圈、暖气包槽、璧龛的开口部分不增加面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m2计算。门洞、空圈、暖气包槽、璧龛的开口部分并入相应的工程量内。楼地面工程整体面层、块料面层工作内容中包括抹找平层,但本附录又列有“平面砂浆找平层”项目,只适用于仅做找平层的平面抹灰项目。扶手、栏杆、样板执行附录Q.3扶手、栏杆、样板相应项目。注意与附录F金属结构工程中护栏的区别。附录M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墙面一般抺灰和装饰抺灰的区别一般抺灰指石灰砂浆、混全砂浆、水泥砂浆、聚合物砂浆、麻刀石灰浆、石膏灰浆等;装饰抺灰指:墙面水刷石、斩假石、假面砖等。立面砂浆找平层仅做找平层的立面抺灰。飘窗飘窗凸出外墙面增加的工程量并入外墙工程量,以外墙线作为分界线。墙面装饰项目内容不包括防腐、防水、保温及刷油漆项目内容,设计有时应另列项目。干挂石材骨架干挂石材墙面,骨架应另列项目,不应包括在墙面中。幕墙骨架也应另列项目,按干挂石材骨架项目列。附录N天棚工程采光天棚 采光天棚骨架应按金属结构工程中相应项目编码另列,不应包括在采光天棚项目中。附录N油漆、涂料、裱糊工程油漆和刷涂料工作内容中包括“刮腻子”。项目“满刮腻子”只适用于仅做“满刮腻子”的项目。附录N措施项目措施项目应按计量规范中的项目内容,根据工程实际进行编码列项。脚手架在编制项目清单时,当列出了综合脚手架项目时,不得再列出单项脚手架项目。 书是我们时代的生命——别林斯基    书籍是巨大的力量——列宁    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高尔基    书籍是人类知识的总统——莎士比亚    书籍是人类思想的宝库——乌申斯基    书籍——举世之宝——梭罗    好的书籍是最贵重的珍宝——别林斯基    书是唯一不死的东西——丘特    书籍使人们成为宇宙的主人——巴甫连柯    书中横卧着整个过去的灵魂——卡莱尔     人的影响短暂而微弱,书的影响则广泛而深远——普希金    人离开了书,如同离开空气一样不能生活——科洛廖夫    书不仅是生活,而且是现在、过去和未来文化生活的源泉——库法耶夫    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书籍便是这种改造灵魂的工具。人类所需要的,是富有启发性的养料。而阅读,则正是这种养料———雨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