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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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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为主的工程是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21 第五条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的方法。综合评估法评分分值构成: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24分,诚信标(包含业绩、税收、企业诚信、其他因素等)16分,商务标(投标报价)60分。(附件)诚信标作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海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施行之前的评标标准,《信用管理》发布施行后,诚信标的评分标准将按照《信用管理》的规定执行。投标企业投标时须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的《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施工企业),类似工程业绩须以《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登记的工程作为基准。投标时未取得《建筑业企业业绩管理手册(试行)》的新入琼备案的省外企业和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一年内未承揽到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的,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省外的类似工程业绩。如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构成分值,但商务标部分的分值权重应控制在60%~70%范围。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并且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建设项目21 (标准参考《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方法参照综合评估法中商务标的评标方法。招标人自行选定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定将评标办法及相关事项单列一章予以载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要求招标人纠正:(一)招标文件没有载明评标办法、废标条件或相关事项不明确的;(二)评标办法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内容的;(三)评标办法含有明显的定向指向性,导致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正常竞争的;(四)评标办法存在明显的矛盾和错误,将导致评标无法进行的。第七条招标工程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除深基坑建筑、超高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大型市政桥梁、大型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复杂工程可进行资格预审外,其他工程只进行资格后审。其他工程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须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第八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推进实施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方式。21 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使用本单位且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招投标文件编制软件和工程计价软件。第九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采用的建设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软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经过主管部门审查认证,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相关规定;(二)具备完整的身份识别认证和信息加密保护措施;(三)准确记录投标人的CPU号、硬盘号、计价软件加密锁号等信息。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项目。第十一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或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21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从事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如经发现并查实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回省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对入琼备案的省外企业做清退出海南,三年内不得进入海南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处理。第十二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海南省建设工程全过程监管信息平台发布,或在政府认可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应当符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的《海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项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有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否则无效。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据:(一)《计价规范》;21 (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五)招标文件;(六)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其他相关资料。工程量清单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达到规定标准后,作为招标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并于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公布,大于招标控制价的报价视为无效报价,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造价,各分部分项工程合价以及不可竞争费用。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应依据:(一)《计价规范》;(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21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省建设标准定额站、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合发布的《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八)其他资料。第十七条招标人可根据招标控制价的额度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集中规范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琼府〔2008〕85号)规定进行招投标交易活动。第十八条省外企业须根据《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琼建管[2010]208号)规定办理入琼备案后方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投标。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参加开标,法定代表人确因出国、住院等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必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对本项目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第十九条在本省境内超高层、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投标中,鼓励省外有业绩的企业与省内企业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省重点工程项目和省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标,必须有列入《海南省优选承包商名录》的省内优势骨干企业参加。21 《海南省优选承包商名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第二十条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为符合行政机关规定的独立法人,联合体各方的资质以及拟任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达到行政机关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并附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各方法人公章的联合体协议书。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现工程量清单项目计算存在明显误差或有遗漏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或修正要求。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对招标文件中各项内容和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报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工程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费的价格信息,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进行编制。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招标人可根据相关规定合理确定招标项目企业参考成本。投标人填报的可竞争费用投标报价出现任何一项报价低于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控制线标准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交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的视为低于成本报价竞标。21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将不可竞争费用足额列入投标报价,否则评标委员会应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不可竞争费用是指:(一)社会保障费;(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三)住房公积金;(四)工程排污费;(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费;(六)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优惠或百分比优惠的方式进行投标报价。第二十五条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委托合同,其投标报价文件应当注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并加盖各自法人公章,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否则其编制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第二十六条21 投标人采取下述方式取得了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应当视其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一)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二)所提供的许可证件、业绩、信用状况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对中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且对其有利的。第三章评标定标第二十七条工程量清单招标的评标活动,应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须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且至少有一名是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对每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按招标文件提供的评标方法独立完成评审。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二十九条评标程序一般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初步评审主要包括对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经过对投标人投标资格、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等内容的审查,逐项列出投标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确定合格的投标文件。21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商务标进行初步评审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原则对各投标文件投标报价的算术值等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工程量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特征、工程数量、计量单位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为准;(三)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四)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五)当各单项合价相加与其合计金额或总价不一致时,以各单项合价为准,并修正合计金额或总价;(六)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人未填报单价或价格的,视为此项费用不计取或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清单的单价或价格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后,应提交相应的投标人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的投标报价确认后,该报价为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予确认的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有效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按下列程序对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21 (一)对技术标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等细微偏差,应书面要求投标人在初步评审结束前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的主动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认可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二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判定该投标文件初步评审不合格:(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提供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有关规定;(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造成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导致无法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同一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个有效;(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21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七)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八)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九)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重大偏差的认定必须由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评标专家共同认定并签字方为有效。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结束后,应形成书面的初步评审情况报告,并在全部评标工作结束后作为评标情况书面报告的一部分。初步评审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内容、规模、标准、特点等具体情况;(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工期及其他主要技术要求、技术标准;(三)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四)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五)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六)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21 (七)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况及其认定;(八)其他在初步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投标文件中的问题;(九)初步评审结果。第三十四条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可以进入详细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标和商务标作进一步评审比较。第三十五条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1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现场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保密。第三十八条评标活动及其参加人应当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四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海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暂行办法》(琼建管[2012]265号)同时废止。21 附件:综合评估法一、技术标(附件1)(24分),主要评审内容:(一)施工组织设计(14分),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分;2、确保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5分;3、确保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5分;4、确保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5分;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5分;6、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分;7、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1分;8、劳动力安排计划1分;9、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1分;10、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1分;11、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1分(二)项目管理机构及企业通过认证(附件2)(10分),主要审查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资格和等级以及企业通过认证情况。(三)技术标得分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按评价内容逐项进行打分,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得分相加进行算术平均后计算出投标人技术标总得分。二、诚信标(16分)(附件3)主要评审因素:21 (一)税收情况: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评审和评分。(二)类似工程业绩:主要评审投标企业在我省完成或在建的类似工程业绩以及类似工程获奖业绩。类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指建筑面积(含相连辅助建筑面积)或结构、建筑高度(不含屋顶金属构件高度)两项指标;构筑物指高度或容积、工程投资额;市政工程指用途或结构、工程投资总额;桥梁工程指结构类型、桥跨、工程投资总额等。三、商务标评审内容:(一)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记为A;(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记为B;(三)主要材料报价,得分记为C;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商务标总分值,建议商务标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60%。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所占分值为30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B为15分,主要材料报价得分C为15分。(一)商务标评审主要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总报价=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计算方法:1、计算工程量清单总报价评标基准价Pa(不得低于企业成本)。⑴计算平均值Pp。21 当n>7时,Pp=(∑Pi-Pmax-Pmin)/(n-2);当n≤7时,Pp=∑Pi/n。⑵计算评标基准价Pa。Pa=Pp×(1-Fa%)(1-Fa%)为投标竞争率。当不采用投标竞争率时,视为Fa=0;采用投标竞争率时,房屋建筑工程Fa建议取值为(2~4)的整数;市政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Fa建议取值为(3~6)的整数。该系数取值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在投标截止后开标前,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随机抽取确定。2、计算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的得分A以评标基准价Pa为满分,投标人总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Pa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1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5分。以满分30分为例,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得分A的计分公式为:当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时: A=30-[(Pi-Pa)/Pa]×100×1。当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时: A=30-[(Pa-Pi)/Pa]×100×0.5。3、当实际投标人大于20家时,将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和两个最低报价后计算出其余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再将算术平均值乘以一个固定的竞争率作为“最低成本价”,将高于“最低成本价”或招标人事先确定的“企业成本”的21 投标人的报价由低至高进行排序,抽取前10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如果出现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投标人时,则按顺序依次抽取其他投标人补足10家进行评审。评审方法如下:⑴计算评标基准价Pa:Pp=∑Pi/10⑵计算各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总报价的得分A:以评标基准价Pa为满分,投标人总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Pa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1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5分。注:n为投标企业数量;Pmax为最高投标报价;Pmin为最低投标报价;Pi为企业投标报价(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B)的计算方法(15分)以低于且最接近总报价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每个分部工程中按分项工程综合合价占该分部工程综合合价的比重,从高至低抽取清单项目报价共15项(同类项只取一项),以同一编号抽取其他投标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足15项时,按实际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列计。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按清单项目综合合价占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费比重由高到低原则明确15项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作为评审内容。21 抽取(或明确)综合单价报价后,将同一编号的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抽取(或明确)的清单项目每条1分(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每条清单所占的分值)。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投标报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05分)。以每条清单1分为例,计算每条清单项目的得分b的公式为:当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时:b=1-[(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1。当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时:b=1-[(评标基准价-报价)/评标基准价]×100×0.0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得分(B)的计算公式为B=∑b(三)主要材料(C)报价的计算方法(15分)以低于且最接近总报价评标基准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按材料费占全部材料费比重,从高至低抽取或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指定的15项不同类型的材料,同类型材料中只取比重最大的一项,以同一编号抽取其他投标人的主要材料报价进行评审。将抽取的15项材料单价同一编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材料单价每高于或低于该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一定幅度扣相应分数,直到扣完所占分值为止(投标人材料单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1%(含1%)扣0.1分,投标人材料单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1%21 (含1%)扣0.05分)。以每条材料1分为例,计算每条材料的得分c的公式为:当投标人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时:c=1-[(投标人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100×0.1。当投标人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时:b=1-[(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材料单价)/评标基准价]×100×0.05。主要材料报价得分(C)的计算公式为C=∑c(四)商务标总得分=A+B+C四、评审结果(一)计算投标人总得分=技术标得分+企业诚信标得分+商务标得分。(二)各项计算、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三)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如评委为5人则不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四)按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