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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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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文件陕建发[2004]45号关于发布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等计价文件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改革,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和与上述消耗量定额配套的参考价目表(电子表)以及间接费、部分措施项目的参考费率,现予发布,从2004年5月1日开始使用,2005年1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使用。上述计价文件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陕西省建筑经济定额办公室负责。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总则1.0.1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提高计价水平,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计价规则。1.0.2 本计价规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本计价规则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1.0.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4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循本计价规则个,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0.5 本计价规则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是编制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依据。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则“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所列内容编制。1.0.6 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由具有建设项目管理能力的业主、承包商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完成。 1.0.7 下列术语应符合本条所描述的定义和涵义:(1)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数量的明细清单。(2)工程量清单计价按本计价规则规定,依照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对建设工程进行计价的活动,按不同用途分为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以及工程结算。(3)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4)措施项目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不形成工程实体的项目。(5)预留金业主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6)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业主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7)总承包服务费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8)零星项目工作费完成业主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9)消耗量定额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正常施工条件下制定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10)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资料定制的,供本企业使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1.0.8本计价规则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工程造价及计价程序2.0.1工程造价是指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1)成本由直接费和间接费组成。直接费是施工过程中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实体形成所耗费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材料费,构成工程直接成本。间接费包括企业经营管理和组织生产的施工管理费用以及政府规定的必须交纳的有关统筹、保险等费用(简称规费),构成工程间接成本。(2)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承包工程所获得的建筑产品价格与成本间的差额。(3)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2.0.2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见下表:序号内容计算式工程造价5+61分部分项工程费∑(综合单价×工程量)2措施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或按“项”“次”计3其他项目费∑(综合单价×工程量)或按“项”“次”计4规费(1+2+3)×费率5工程不含税造价1+2+3+46税金5×税率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1.1工程量清单是工程计价的依据,工程招标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1.2工程量清单按本计价规则编制,并以统一格式表现,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部分项目组成,基本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3.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根据本计价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按下列规定编码:(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以全国统一的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本计价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设置。其中一、二位为工程分类码,即“建筑工程(01)”“装饰装修工程(02)”“安装工程(3)”“市政工程(04)”“园林绿化工程(05)”;三、四位为专业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由001起顺序编码。(2)编制人补充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应列在工程量清单相应分部分项项目之后,并在项目编码栏中以“补”字表示,从01起顺序编码。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按本计价规则“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中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项目特征指项目实体名称、型号、规格、材质、品种、质量、连接方式等。(2)本计价规则“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可做相应补充并报造价管理机构备案。补充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由其项目特征确定的项目名称应具有唯一性。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计价规则“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的统一和便于换算。3.2.6工程数量的计算规定。(1)工程数量应按本计价规则“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2)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以“t”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以“m3”、“m2”、“m”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个”、“项”、“次”等为单位,应取整数。(3)编制人补充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工程数量均应为实体数量,并具有可计量性。3.3措施项目清单3.3.1措施项目清单由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不构成工程实体的项目组成,分为通用项目与专业项目。3.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下表列项: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方法通用项目1环境保护项自主计算2安全及文明施工项必须列项且为不可竞争费用,按规定费率计入3检验试验、测量放线、定位复测、工程交点、场地清理项自主计算或参考相关费率4临时设施项自主计算或参考相关费率5冬雨季、夜间施工项自主计算或参考相关费率6二次搬运及不利施工环境项自主计算或参考相关费率7大型机械安拆及进出场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8脚手架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9砼模板及支撑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11施工排水、降水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12赶工措施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13其他项自主计算或参考相关费率建筑工程1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2深基坑防护及原建筑物保护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装饰装修工程1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安装工程1组装平台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2设备、管道施工安全、防冻及焊接保护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3压力容器和高压管道的检验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4焦炉施工大棚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5焦炉烘炉、热态工程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6管道安装后的充气保护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 7遂道内通风,供电、水、气及照明通讯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8现场围栏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9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10长输管道施工便道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11长输管道跨越,穿越施工措施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12长输管道地下穿越地上建筑物的保护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13长输管道施工队伍调遣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14格架式抱杆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市政工程1围堰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2筑岛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3现场施工围栏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4便道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5便桥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6洞内施工通风,供电、水、气及照明通讯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7驳岸块石清理项自主计算或参考子目3.3.3编制措施项目清单,出现3.3.2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工程招标投标时,投标人调整补充措施项目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明。3.4其他项目清单3.4.1其他项目清单应包括除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以外,为完成工程施工可能发生费用的项目。可按工程实际参照下列内容列项。其他项目一览表序号项目内容计算方法1预留金拟建工程具体计价说明2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拟建工程具体计价说明3总承包服务费拟建工程具体计价说明4零星工作项目费拟建工程具体计价说明 3.4.2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项目或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暂估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出。3.4.3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出现3.4.1条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可作补充。工程招标投标时,投标人调整补充其他项目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标明。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1.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计价活动应按本计价规则执行。4.1.2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依据。(1)确定社会平均价格:1)本计价规则;2)拟建工程设计文件;3)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4)招标文件中有关要求;5)合理的施工方法;6)“陕西省建设划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参考价目表”、“参考费率”;7)相关价格信息。(2)确定工程个别价格:1)本计价规则;2)拟建工程设计文件;3)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4)招标文件中有关要求;5)拟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企业定额或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参考价目表”、“参考费率”;7)市场价格或相关价格信息。4.2计价4.2.1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4.2.2工程量清单计价以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计价规定,以下列程序组价。投标报价时,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均为市场价格。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时,可采用“陕西省建设工程参考价目表”中的相应价格,差价部分列入风险内。以直接费为组价基础项目计算式合价其中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分项直接工程费A+b+cAabc分项管理费A×费率A1分项风险A×费率A2分项利润(A+A1)×费率A3分项综合单价A+A1+A2+A3以人工费为组价基础项目计算式合价其中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辅材主材分项直接工程费A+b+c+dAabcd分项管理费a×费率A1分项风险a×费率A2分项利润a×费率A3分项综合单价A+A1+A2+A3以人工费+机械费为组价基础项目计算式合价其中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辅材主材分项直接工程费A+b+c+dAabcd分项管理费(a+b)×费率A1 分项风险(a+b)×费率A2分项利润(a+b)×费率A3分项综合单价A+A1+A2+A34.2.3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费用。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应按本计价规则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内容和组价程序,按工程量清单所提供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中的“工程内容”组合确定。4.2.4措施项目费是完成措施项目清单所需的费用。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该措施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参照本计价规则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4.2.5其他项目费是完成其他项目所需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预留金、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等,属业主部分的金额,按拟建工程的具体要求或招标文件规定,以估算金额确定。估算金额亦包括本计价规则规定的综合单价的内容。(2)总承包服务费属工程承包人部分的金额,根据业主提出要求确定。业主无具体要求时,计价人可自主确定。(3)零星工作项目费可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别计算后参照本计价规则规定的综合单价计价。4.2.6规费和税金的计算。(1)规费:工程间接成本中的劳保统筹基金(包括基本养老统筹和劳保基金)、职工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定额测定费等不可竟争费用。按表2.0.2规定计算,并按规定上交有关管理机构。(2)税金按2.0.2规定及下列税率计算:纳税地点在市区:3.41%;纳税地点在县城、镇:3.35%;纳税地点不在市区、县城、镇:3.22%。4.2.7不同用途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遵循下列规定:(1)施工图预算和招标标底,应依据拟建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按照本计价规则、“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参考价目表”、“参考费率”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 (2)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照企业定额、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设工程参考价目表”、“参考费率”以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自主编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3)工程结算由工程发、承包人依据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4.2.8工程量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办法确定。(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关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2)因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执行原合同确定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同承发包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4.2.9由于工程量的变更,实际发生上条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予以补偿。4.2.10承发包双方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拨款付方式、建设工期和承包方式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标准格式5.1一般约定5.1.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采用统一格式。5.1.2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可直接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工程招标投标时的商务标标底、投标报价及工程结算,应同时使用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2工程量清单格式5.2.1工程量清单格式由下列内容组成:(1)封面。(2)填表须知。(3)总说明。(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5)措施项目清单。(6)其他项目清单。 (7)零星工作项目表。(8)主要材料、设备表。5.2.2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下列约定:(1)工程量清单编制者必须符合本计价规则规定的资格。(2)填表须知除已列内容外,编制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3)总说明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2)工程发包、分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要求。5)业主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6)预留金,自行采购材料的金额数量。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5.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5.3.1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由下列内容组成:(1)封面。(2)投标总价表。(3)工程项目总造价表。(4)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5)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12)主要材料价格表。 5.3.2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工程量清单计价人必须符合本计价规则规定的资格;(2)工程招标投标阶段的计价,5.3.1表格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至投标人。招标人要求填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时,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一般情况下应单独装订密封。(3)非工程招标阶段的计价可不填写“投标总价表”。(4)工程招标投标阶段,招标人对“其他项目”费用有专门规定时,应按招标人规定填写。(5)工程项目总价表。1)表中单项工程名称应按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2)表中造价应按单项工程造价汇总合计造价填写。(6)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1)表中单位工程名称应按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的工程名称填写。2)表中造价应按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合计造价填写。(7)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中的造价,应分别按照各单位工程(专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的合计造价和按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写。(8)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内容填写。(9)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必须与措施项目清单中相应内容一致。2)投标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采取的措施等增加的项目,应排在措施项目清单所列项目之后,并在序号栏以“补”字表示,从01起顺序编码。(10)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1)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必须与其他项目清单中相应内容一致。2)工程招标投标阶段,招标人对“其他项目”费用有专门规定时,应按招标人规定填写。(11)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表中的序号、分类、名称、计量单位和数量必须与零星工作项目表中相应内容一致。(12)主要材料价格表。表中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