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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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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采用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方式计算工程造价。包括标底及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竣工结-27- 算。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第六条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工程造价计价遵循的依据:(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额》);(四)工程造价计价的政策性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信息以及组价办法等;(五)发、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以及招、投标文件;(六)工程施工图及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以及经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工程竣工图;(七)发、承包人签字认可的现场签证、索赔;(八)发、承包人不能预见的其他事项或风险等。第八条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27- 第九条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专用术语,遵从《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第三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及其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标底(预算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合同、调整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索赔的依据。工程量清单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不负有核实的义务。第十一条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设计图纸、工程现场实际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税金清单。第十二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指完成拟建工程的实体工程项目数量的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发包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27- (二)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计价规范》没有的项目,发包人可作相应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每月将备案项目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四)工程数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第十三条措施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措施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发包人招标时未列的措施项目,实际施工发生时另行计算。第十四条其他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指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以外的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其他项目清单由发包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可作补充。第十五条规费清单:-27- 规费清单由发包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发包人应按照政府及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列。第四章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六条综合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规费、税金按规定另行计算。(一)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计价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组成。计算公式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二)定额项目综合单价的调整1、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人工费标准及材料价格信息调整;2、综合单价中的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机械费和综合费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根据全省实际进行统一调整。1、2条所列造价信息由《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及其网站发布。(三)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投标人投标时自主确定综合单价的报价,并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全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第十七条措施项目费用:-27-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按《计价定额》的标准计算措施项目费用。《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投标人投标时应根据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自主确定报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凡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措施项目另行计算。措施项目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应按《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参与投标竞争。第十八条其他项目费用:其他项目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一)预留金是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涨价而预留的金额,由发包人估列并掌握。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费估列预留金,其标准为:房屋建筑10%,市政工程15%。(二)材料购置费是指发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费用。发包人应详细列出自行采购材料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三)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管理及其服务和材料采购、保管内容及工程量同招标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的允许调整,其具体调整方法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四)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分包工程的内容、分包工程的估算造价及需投标人配合协调的内容和承担的责任以及自行采购材料在交接、保管过程中需投标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承担的责任。-27- 投标人投标时,预留金和材料购置费应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金额填写。第十九条招标人材料购置费(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招标人确定为自行采购的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承包人投标时不计入相应的综合单价中。不论招标人确定的甲供材料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数量多少,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应按工程施工要求供应甲供材料的全部数量。若发包人不按所需品种、规格和数量供应,影响施工的,视为违约。承包人与发包人对甲供材料的数量结算按《计价定额》同类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施工过程中,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二十条零星工作项目费: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投标人应填报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台班单价。第二十一条规费和税金:规费指政府和有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招标人编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计价定额》规费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投标人投标报价时,规费按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纳入投标竞争的范围。《计价定额》未规定标准或没有的规费项目,发生时其费用按政府和有权部门的规定计取和缴纳。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第二十二条材料价格风险:-27- 材料价格风险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界定风险范围大小,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并依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四川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价格信息的材料,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格,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招标人确定为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二十三条标底、预算控制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认为需设标底的应编制标底;招标人不设标底的应编制预算控制价。标底或预算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进行编制。预算控制价在招标文件中不得上调或下浮公布,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其标底或预算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第二十四条招标: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应按《计价规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不设标底编制预算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该工程的预算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预算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拒绝。第二十五条投标报价:-27-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以及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结合市场情况进行编制,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均需填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发包人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另外的结算和支付。第二十六条投标报价评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设有工程招标标底的,评审时应当参考标底。投标报价评审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工程担保: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发包人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应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及金额根据建设部、省建设厅关于工程担保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低价中标的承包人按《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的规定需另行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担保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对抵,并各自承担为提交担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履约担保采用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或履约保证金方式,发、承包人不得指定或拒绝其中任何一种合法的担保方式。第五章工程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第二十八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27-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招标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第二十九条合同价款: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中标通知书和中标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由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不得再行订立背离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它协议。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的承包人拒签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工程预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十条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合同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在180天以内(含180天)或工程合同总价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且合同签订时施工图纸齐备,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并需要约定工程范围和风险范围。-27-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第三十一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变更涉及概算调增的,应报原概算批复部门批准,其中涉及新增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明确新增投资的来源和金额。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并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施工。第三十二条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确定综合单价及变更合同价款。(二)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或参照类似价格调整综合单价及变更合同价款。(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受益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7-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第三十三条综合单价的调整:(一)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增加部分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二)工程量变化导致规费、措施费、税金等变化的应作相应调整。(三)工程量变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第三十四条材料价格调整: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施工期内,当材料价格发生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涨幅时,承包人采购材料前应报经发包人复核采购数量,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发包人应认价并签字同意,发包人在收到资料后3日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该种材料价格的依据。如果承包人未报经发包人审核即自行采购,再报发包人调整材料价格,如发包人不同意,不作调整。第三十五条措施费用调整: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措施费用应予调整:(一)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且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措施项目,其措施费用另行计算;-27- (二)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四)因发包人原因并经发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措施费用具体调整办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发、承包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组价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合同价款的调整:施工期间,下列因素发生,合同价款相应调整。(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工程税、费调整;(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通知。第六章索赔与现场签证第三十七条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经双方按约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的,作为办理价款支付和(或)工期顺延的依据。合同双方的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并应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第三十八条承包人索赔:-27- (一)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竣工时间的延长期和(或)追加付款,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或情况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二)承包人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三)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发包人指示提供复印件。(四)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追加付款金额,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总额。承包人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五)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资料,但仍应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第三十九条发包人索赔(一)发包人根据合同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认为应得到索赔,和(或)因质量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通知应在发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14天前发出。否则,承包人免除该索赔的全部责任。-27- (二)通知应说明提出索赔根据的条款或其他依据,还应包括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期的事实根据。(三)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应做出回应,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并附具体意见,如在收到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发包人做出答复,则该项索赔报告视为已经认可。第四十条停工索赔: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一次性停工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以及停工人数与工日数、机械停置台班等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5天内给予答复,发包人不答复时,自索赔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索赔报告已被确认。第四十一条现场签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非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项目、零星工程等,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第四十二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27- 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以及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顺延延误的工期。第四十三条发现文物和地下障碍物:(一)在施工中发现古文物、化石、古墓、古建筑、历史文化遗址或其他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抄报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二)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发包人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第四十四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事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包括授权的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第七章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第四十五条工程预付款: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施工过程中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7- (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第四十六条工程进度款: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和时间。(一)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1、按月结算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2、分段结算支付。即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中明确。(二)工程计量1、工程量-27-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它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2、工程量计量与核对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3、计量的结果(1)如承包人未按工程量核对的规定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的正确计量。(2)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3)如发包人未在工程量核对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作的或由其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5)如承包人对发包人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上述申辩后,应在2日内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在确定工程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27-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竣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签证、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制与核对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实行总承包的,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核对的基础上,发包人复核。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核对只能进行一次,并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办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投[2005]28号)规定执行。(三)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27-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或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核对时间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完成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内完成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内完成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核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四)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对,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书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7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五)总(承)包人应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提不出正当理由的,责任自负。总(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提供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核对,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应书面签收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书,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第四十八条-27-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书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既不核对竣工结算,又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核对期限到期的次日起,承包人送审的竣工结算书视同已认可,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按合同约定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催告竣工结算书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十九条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如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发、承包双方应以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工期。(一)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迟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结算价调增的应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不予调整。工期延迟属承包人责任的,结算价调增的不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应予调整。(二)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项目应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约定。第五十一条规费结算:工程竣工办理竣工结算时,《计价定额》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结算工程量和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规费费率计取,《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规费项目,承、发包双方应依据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及实际缴纳的金额结算。-27- 第八章工程计价争议与纠纷处理第五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制或核对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书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同意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竣工结算书有异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1、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有异议,但另一方已认可的,此竣工结算书视为生效。2、委托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书无异议,但另一方有异议的可向造价工程师协会申请竣工结算专家鉴定。造价工程师协会应组织有实践经验的权威专家独立、公正的鉴定,发、承包双方宜按鉴定结论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禁止发包人在已委托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竣工结算后,又委托另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竣工结算。第五十三条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拒绝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应当就有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暂缓办理,双方可就有争议的工程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其余部分的竣工结算依照合同约定办理。第五十四条-27- 发包人、承包人或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中发生争议事项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认定,认定结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当事人一方不服的,可在收到认定书5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复核,复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办理提请调解的工程造价问题;(三)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暂定资质除外)的单位进行。第九章工程计价管理第五十六条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一)承包人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生效条件1、承包人自行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单位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2、承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报送的竣工结算书由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二)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生效条件-27- 1、发包人自行核对竣工结算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2、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竣工结算书的,由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盖单位公章及其注册造价人员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竣工结算办理完毕,据此拨付工程结算价款。第五十七条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转入固定资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的文件中应包括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确认书”。确认内容为:结算双方(或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是否具有执业资格、资质证书,是否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等。第五十八条严禁以争议为由停办工程结算,对发、承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既不按规定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办理完毕竣工结算,又不按造价工程师协会专家鉴定结论办理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五十九条发包人与中标的承包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承包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发包人、中标的承包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私下协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处罚。第六十条-27-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对应按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而不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或工程量清单未按《计价规范》的规定编制的,在招标文件备案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责成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六十一条承包人违反《计价规范》和造价管理规定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以投标报价过低为由放弃中标或拒签合同的,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第六十二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计量、价款变更与调整、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确定与支付,竣工结算、施工签证,除发、承包人签字外,均应有发、承包人造价人员签字,方能生效。第六十三条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员,必须持有造价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的专业从事工作。无资格证者,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执业报告无效。造价人员在工程计价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第六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与委托单位签订咨询合同,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计价工作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提供虚假报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进行处罚。第六十五条-27- 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是否按《计价规范》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进行监督,对违反《计价规范》进行招标不予纠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第六十六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合同价款履约和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处分。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依照有关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及其结算支付办法。第六十八条发、承包双方订立书面合同7天内,承包人应将合同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法对施工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的,承包人应在补充合同订立7天内,将补充合同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在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订立7天内,将咨询服务合同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将不作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业绩的依据。第六十九条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预付、支付、调整、索赔以及工程结算的办理程序及时效等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第七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七十一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27-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