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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1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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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XXXXXX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发包人):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承包人):签订日期:年月日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包人:(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点:资金来源: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含施工及保修期保修):主要施工内容:)房屋土建、安装(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如市政府对项目另有安排,发包人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承包范围与施工内容进行调整,并保留最终的确认权和解释权)。三、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1.因本工程工期紧,无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和该日期是否有矛盾,合同开工日期均为该日期。2.具体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如本项目是政府工程,最终以政府部门审批截止工期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日历天。四、质量等级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工程质量等级:合格五、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包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暂列金额¥:元,暂估价:中标下浮率为%。最终合同价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8)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工程结算的行政决定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合同订立地点:海南省海口市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以承包人交履约保证金到账之日起生效。发包人:海口市城市承包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代理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经办人:经办人: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18己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9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它场所。1.20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22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3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它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8)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以及市政府有关工程结算的行政决定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3.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3适用标准、规范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它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承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它义务。由于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项目经理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7.4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信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9)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9)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开工日期不予顺延。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12.暂停施工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工期延误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3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4.工程竣工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15.工程质量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等级,质量等级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6.检查和返工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它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18.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9.工程试车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内、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5双方责任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1.安全防护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2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2.事故处理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及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另行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它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7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4.工程预付款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协议书签订后15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预付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5.工程量的确认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包括准备工作)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或备料、机械设备进场情况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3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4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它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4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一览表,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有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它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30.其它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它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31.确定变更价款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3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3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3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即可使用,发包人自使用之日起承担管理责任。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3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己被认可。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3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4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2.6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32.7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它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3.竣工结算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33.2发包人在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3天内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3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33.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管理责任。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33.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4.质量保修34.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2)质量保修期;(3)质量保修责任;(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6.索赔36.1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它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它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3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3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3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7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37.争议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它38.工程分包38.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人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38.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它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39.不可抗力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9.3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40.保险40.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0.3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0.4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支付保险费用,施工机械设备险自负。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40.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1.担保41.1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2.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它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44.合同解除44.1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30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4.5一方根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的约定处理。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撒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5.合同生效与终止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6.合同份数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47.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说明:合同通用条款如没有做出规定或与专用条款的规定有冲突,则以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1)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2)合同协议书;(3)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本合同《合同专用条款》;(8)本合同《合同通用条款》;(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图纸;(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的语言文字:不适用。3.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除了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适用海南省、海口市地方规章、规定。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本合同文件除了适用国家、海南省、海口市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和验收规范(如有)外,发包人还将在签订合同时及建设过程中陆续制订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作为合同附件,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做到规范化管理。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发包人不提供,承包人自行配备。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甲方主持相关单位研究确定。3.4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4.图纸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颁发中标通知书后由发包人陆续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四套)。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本期工程施工图发包人要求保密,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不得复制。不得向第三者提供,并应落实严密的保管措施,施工完毕后必须归还。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不适用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职务: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投资、信息及合同管理等实施控制和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2)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3)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4)发布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5)确定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6)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7)发布索赔、停、复工指令。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代表发包人对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工程量验收及相关投资、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监理工程师严格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协调解决由发包人处理的有关问题,并对工程量进行确认。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不适用。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7.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7.1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项目经理须按相关规定对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签名并加盖注册执业印章,其文件方可生效。7.3《合同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7.4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即使征得发包人同意更换,承包人仍应按第47.1条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前款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除按第47.1条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责任,还应参照第35.2.10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7.5施工总承包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并按照第35.2.10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否则,按第47.1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完成。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具备。(3)工程地质资料的提供时间:已提供。(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办理本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负责会同设计、监理人在施工现场将已施测的水准点高程与平面控制点坐标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做好交验记录。(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按监理单位安排时间执行。(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有,发包人负责协调;施工期间的保护由承包方全部负责,并承担其费用;竣工后的保护由发包人全部负责,并承担其费用。(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不适用。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承包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用水、电方案报发包人认可,并办理施工用水、电相关报装手续,费用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元包干。凡是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施工水电包干费用的项目,按招标文件约定办理。8.3根据招标文件及承包人的承诺,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8.3.1对本工程使用之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8.3.2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暂定材料设备价格的主要材料设备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如果有则另行协商。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承包人须于每月最后一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统计报表一式四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当月第1日至当月最后1日的前1日);B.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1日);C.下月施工拟投入设备、劳动力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下月1日至下月最后1日);D.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最后1日至当月最后1日的前1日);E.以上所述的计划、报表的具体格式,先由承包人提出格式建议,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调整后按统一格式执行。(3)承担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责任和要求:A.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必须达到海口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海口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B.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第35.2.7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C.承包人负责工程进行中迅速清理垃圾、废弃物等,垃圾的装车、遮盖、运输、倾倒、消纳和因此而发生的相关环保责任以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D.对于专业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分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分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分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支付给承包人。而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分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E.在承包人进场后,承包人应作为本项目施工场地总负责人,负责施工场地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承担一切安全保卫义务,必须符合海口市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4)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A.承包人免费向监理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房各间。B.承包人免费向发包人向提供办公和生活用房各1间(带空调及办公家具)。(5)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竣工交付前由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标价中,不再另行支付;竣工交付后由发包人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期间的保护由承包人全部负责,其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竣工后的保护由发包人全部负责,并承担其费用。(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A.履行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和配合服务。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B.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否则按规定承担违反投标承诺的违约责任。C.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D.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承包人应对下发的图纸进行复查,由于以下情况承包人均应有责任报告工程师,盲目或有意按错误图纸施工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造成损失均应由承包人自负:●由于设计错误造成明显设计不合理;●图纸中坐标、尺寸、标高明显遗漏、错误;●由于地质条件等变化造成设计明显不合理。E.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承诺的以及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第35.2.10条和第47.1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可视具体情况由监理单位要求陆续进场,具体按监理单位批准的设备进场计划执行。F.民工工资的支付: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第35.2.11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G.遵守规范化管理要求:●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承包人应遵守执行项目管理单位制订的补充技术规范各章节中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在驻地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将提出较高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树立良好的施工管理形象。H.努力进行设计文件的研究和优化,将优化后的节约用于本工程。I.服从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设计变更要求,并调整合同价。J.办理该工程的相关报建手续,施工期间按发包人通知做好迎检和接待工作,费用自负。K.干扰与协调●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10.1.1进度节点要求序号支付节点工期(月)累计(月)1建筑主体施工至±0.002建筑主体工程封顶3完成外立面装修及水电安装4完成室内装修及水电安装5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完成红线范围内的小市政6竣工验收10.1.2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及全套完整的施工图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总体进度计划,并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及全套完整的施工图后,15天内提交各分部工程、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给发包人。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2)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3)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4)季节性施工措施;(5)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6)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8)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9)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10.1.3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9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监理单位在4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5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满足发包方项目的总体进度要求。10.3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批不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10.4计划的执行10.4.1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10.4.2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10.4.3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35.2.4款(3)项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1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11.1.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天(指日历天数)。其中:(1)开工时间定为年月日(无论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日期和该日期是否有矛盾,合同开工日期均为该日期);(2)竣工时间为年月日。11.1.2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30天以上。11.2延期开工11.2.1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承包人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次日进入施工场地,14天内完成必要的临时设施,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尽快开工。在工程已具备开工条件,但因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尚未到位)而无法实际开工的,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签发开工令,工期开始正式计算,但现场不允许开工;再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待承包人准备妥当后才批准复工。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第35.2.4款(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2.暂停施工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1)工程设计发生重大变更;(2)不可抗力;(3)质量事故;(4)安全生产事故;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参照第35.2.4款(1)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发生上述第(1)、(2)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第11.1.2款、第13.1款、第13.2款的约定,因发生上述第(3)、(4)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分别按第35.2.5款、第35.2.6款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第35.2.4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6)转包工程;(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12.3因不可抗力引起工程停工,工期按第11.1.2款(3)项执行,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1)工程本身的损害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2.4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的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工期延误13.1工期控制与调整13.1.1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分专业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总体及各单体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3.1.2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而且这些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已包括在投标总报价中,发包人不予补偿。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承包人必须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13.2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13.2.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1)不可抗力;(2)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3)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4)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5)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13.2.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4款(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3.2.3因承包人对现场组织管理不力或未能提供协调、配合服务,以致专业工程的进度影响工期,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13.3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工期可合理顺延。13.4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15.1(款末增加):因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而给予的处罚,发包人将按第32.2.5对承包人进行处罚。质量违约处罚并不免除承包人应尽的修复、返工、补救责任,且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因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按第35.2.4款(4)项承担违约责任。15.3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项目经理部、工区(段)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16.检查和返工16.5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16.5.1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16.5.2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收回,由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16.5.3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第35.2.5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16.5.4对项目所涉及的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费用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总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16.5.3款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16.6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第35.2.5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16.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16.8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6.9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采购或是由发包人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16.10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第35.2.10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第35.2.10款(2)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每一子分部工程完成都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现场代表以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监理单位书面指出验收的关键部位,关键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按如下方案之一处理:A.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B.不能判定是否合格,不予计量。19.工程试车19.5试车费用的承担:不适用。五、安全施工承包方须按照国家、海南省、海口市以及建办[2005]89号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关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或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争创安全文明工地。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1安全施工措施20.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0.1.2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20.1.3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加强对自身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检查、监督管理;若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35.2.6款(1)、(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安全防护21.1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通用条款》第21.1条、第21.2条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21.2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3)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海口市相关部门报告。22.事故处理22.3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按照第35.2.6款(3)项承担违约责任。22.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通过(■招标;□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并采用下列合同形式计价。合同总价=中标单价*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本合同项目的工程承包价是由承包人以招标文件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等为依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工程计价办法,按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所开列的工作内容和估计工程量填报相应的中标单价后,累计合价并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而计算的合同价。结算时发包人与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008)、工程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原设计没有发生变更时,中标单价则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不得调整)并加上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作为结算和支付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措施项目费可调整的按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经发包人审批确认后,按下列办法进行工程量及中标单价的计算: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原设计没有而实际发生变更的项目,其工程量以工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规定计量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其中标单价计算方法为:①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适用的中标单价,则沿用。②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中标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单价等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水平不变(若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列出多个同类项目,而中标的投标报价有不同的中标单价,则该类项目的单价换算取工料机消耗量最少的、管理费和利润取费最低的中标单价进行分析换算)。换算时出现类似项目中标单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按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凭工程师审核确认的有效发票的材料单价计算。③中标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则作为新增项目(是否为新增项目由发包人确定),采用定额计价办法进行计价并折算为中标单价,其中标单价依据海南省相关定额【定额使用的依次顺序为:①本合同项目主体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附属工程所属专业的定额;②第①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点所述定额中若个别分项项目没有定额可套用,则采用与该分项项目性质、功能、工艺相似或相近的其它定额换算;定额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最新定额,若项目实施期间定额更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新旧定额的使用办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不明确或不可操作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作出约定】及对应的工程计价办法计算确定(该中标单价不含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中标的投标报价相对于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未填中标单价项目,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施工期内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一)施工工期在1年(含1年)以内的,无论价格是否波动,均不予以调整。(二)施工工期超过1年(不含1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①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包括钢材、砂、水泥、商品混凝土、碎石、砖。②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其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价差中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③主要材料价差的计算:价差为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与合同签订时当期材料指导价的差额。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价格=∑(某种材料每月实际使用×当期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注:当期材料指导价应以工程所在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指导价格中未包括的材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④计取的材料价差只能作为计算有关规费和税金的基础,不得计取其他费用。⑤材料价格变动引起的价款调整在工程结算时一起调整。(2)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延期期间材料价格下降的,参考新的材料价格调整综合单价,若材料价格上涨,执行原来综合单价。且承包人按第35.2.4款(4)项承担违约责任。(3)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延期期间材料价格下降的,执行原来综合单价,若材料价格上涨,参考新的材料价格调整综合单价。材料价格参考同期《海南工程造价信息》。23.4设计图纸中需要二次设计的部分,由发包人及承包人根据二次设计图纸另行确定单价。23.5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报批和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新增或变更工程,否则,承包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24.工程预付款24.1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款总额扣除暂列金额后的%(所付预付款包含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措施费),分2期支付:(1)发包人于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14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总额扣除暂列金额后的%作为第一期工程预付款。(2)当承包人完善了驻地建设及相关临时设施、主要人员与机具设备抵达现场;建立了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相关上墙图表和文明施工要求满足合同要求,经发包人和监理检查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总额扣除暂列金额后的%作为第二期工程预付款。24.2若本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为保证工期和降低材料涨价风险,发包人给予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及扣回方式如下:(1)材料设备预付款仅用于形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和设备,主要材料设备的清单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和发包人审批。(2)经确认的主要材料、设备进场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其中标价格的60%,所有材料设备预付款支付后在下一期计量时一次扣回(扣回金额总数不超过本次计量金额)。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删除原条款,改为:按以下形象进度付款:工程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款项。具体实施办法如表: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序号支付节点支付比率累计1预付款一2预付款二3建筑主体施工至±0.004建筑主体工程完成总楼层数的完成总楼层数的封顶5完成外立面装修及水电安装6完成室内装修及水电安装7完成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8竣工验收80%9完成审计结算、财政决算15%95%10质保金5%100%说明:(1)若本项目为政府项目,完成结算是指在工程结算经政府审计部门审查完毕后;若本项目为非政府项目,完成结算是指在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完毕后,但若政府审计部门需对本项目进行审计,则是指在工程结算经政府审计部门审查完毕后。(2)发包人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后的80%(含预付款在内),则暂停支付工程款,在工程完成审计结算、财政决算后,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在项目资金从财政申拨到发包人账户后15日内支付。(3)按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必须有工程实际完成工程量及按合同规定计算完成的工程投资,如形象付款大于或少于实际计算完成的投资额,在下月形象进度支付款中增减。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6.2承包人应具有足够实力承包本项目,如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支付延迟,承包人应给予宽限期30天,不得因任何原因延缓施工。七、材料设备供应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27.1本工程所需的各种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27.2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序号材料设备品种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12327.2.1甲供材料设备中,由供货商直接按施工进度分批卸货到承包人指定的施工现场,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适的卸货地点。由承包人负责对供货商的材料设备质量进行验收保管。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等其他相关工作积极配合。27.2.2发包人直接给供货商支付甲供的材料设备款。承包人应负责缴纳甲供材料设备税金,结算时减除甲供的材料设备款。27.2.3发包人与供货商的供销结算数量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验收数据和甲方的审定数据为准,当该数量小于定额含量时,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应对发包人做出合理的书面说明;当该数量超出定额含量时,由承包人承担超额的经济责任,超出部分按发包人的实际付款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27.2.4承包人须专门配备一个现场验收人员班子,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供货商出具书面函件指定现场验收人员班子名单。27.2.5承包人须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前15天向发包人提出甲供材料设备的用料计划。甲供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不承担保管费用。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工程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其品种、质量必须满足国家相应规范标准及招标文件的要求,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前必须经过发包人的确认或在发包人提供的短名单内采购。若设计图纸中注明的材料设备因市场等原因承包人无法采购需替换的,承包人应将替换材料材料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替换的材料设备单价不能超过投标时的材料设备单价。如承包人所报的替换材料设备不能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发包人有权收回该材料设备的采购权,由发包人采购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并供应给承包人,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组织(或委托)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包人共同对该生产厂家进行考察,考察通过后,承包人方可采购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考察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承担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的价格风险及采运、保管与保险,该部分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投标价中。●所有材料设备入库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代表审查认可,检查内容包括产品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材质化验单、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和实物检查,未经签字认可的材料严禁用于工程中,必须在24小时内运出现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公共部分的装修材料及设备由各标段施工单位分别提出报发包人同意协调后,在确定的清单内采购。八、工程变更29.工程设计变更29.4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9.5变更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变更指令,没有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上述变更。承包方应该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无故拒绝变更设计。确因设计变更造成已经建成分部分项工程返工的,可以提出合理的索赔要求。29.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单价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29.7所有涉及工期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正式批准才能生效。30.其他变更(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或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费用在5万以内的,不予调整。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费用超过5万的,原则上在结算后再一次性支付。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第31.8款执行。31.确定变更价款31.7在发生第30款所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0天内答复。31.8对于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包括通用条款第29条所定义的工程设计变更和第30条所定义其它变更,由于设计需要或项目建设实际需要,这些变更会引致工程量清单内数量发生变化、或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的局部内容发生变化、或新增了工程量清单内没有的项目。在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价款计算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1)当工程量清单内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按实计算工程量,并直接套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情况除外)。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综合单价确定方式:按本专用条款23.2款规定执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十天内提供发包人完整的竣工资料五套。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资料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汇总和管理。关于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文件档案整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分数为份,费用施工单位自理,并向甲方提供相应电子文件一份。竣工图应在竣工验收时提交。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33.竣工结算33.1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国家行业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之日起按国家行业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核对工作。按定额计价部分,按投标总报价下浮率给予下浮。结算总价=承包价±发包人认可的变更造成的费用增减(3)如政府主管部门须对本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发包人及承包人应以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结算日期应以政府审计结果出具的日期为准。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5.违约35.1若本工程属于政府项目,因政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承包人承诺不追究发包人违约责任。35.2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35.2.1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及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含主管人员)的指示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给发包人。(2)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限期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承包人有违约行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通知,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主动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1.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次。(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次。(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35.2.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35.2.3根据本条35.2款各项的规定,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当期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当期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可直接从施工措施保证履约保证金中扣除。35.2.4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1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后,对于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情况,每延误1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合同价款的1‰的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承包人应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3)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承包人必须按合同总价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6%),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4)《合同专用条款》第23款所述的合同价款为扣除分包工程价款后,承包人自行施工的价款。35.2.5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第16.5.3款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1次严重违约责任。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2)承包人按第16.6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款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3)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35.2.6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发包人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A.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B.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3万元;C.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万元;D.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万元;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承包人作出限期改正至严重违约的处罚,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第44条执行。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35.2.7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1第(3)款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2)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35.2.8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承包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还需支付合同总价款2%的违约金,承包人对此无异议。35.2.10人员和设备投入不到位的违约责任(1)承包人违反《合同通用条款》第7.4款、第9.1第(8)款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2)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工作,对发包人、监理单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发包人、监理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有权给予一般违约及以上的处罚,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35.2.11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35.2.12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36.索赔发包人有权按政府安排调整工程规模和工程范围,且由于政府投资不到位、征地拆迁工作延期导致的工期延误或工程停工,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不得进行索赔,但工期予以顺延。若停工时间连续超过30天,且发包方不能明确告知具体何时才能开工时,可允许承包方暂时停工,停工期间,进场人员、设备承包方若需调动时,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人员和设备可撤离现场,待发包人通知具体开工(复工)时间时,再返回本项目上。37.争议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7.2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日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38.1本工程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对以下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园林绿化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消防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空调安装工程以及其他经发包方同意的分包。分包合同须报发包人备案,且工程款由承包人委托发包人直接支付。承包人在实行专业分包时,不得过分收取分包单位的管理费(含总包服务费、税金等),避免造成分包工程的工期延误、质量缺陷等问题。若承包人收取分包单位的管理费(含总包服务费、税金等)超过分包工程造价的15%时,发包人有权将该专业工程的承包权收回,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分包单位,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相关费用等由承包人负责。39.不可抗力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40.保险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建设工程一切险、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上述保险不包括承包人所拥有或负责的施工机械和设备的损失和破坏)。如果发生理赔事故,由承包人理赔,发包人进行必要的协助,因此,承包人不得就此向发包人进行索赔。(2)承包人投保内容:职工意外伤害险、施工场地自有人员生命财产险并支付保险费,施工机械设备险自负。41.担保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不适用。(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承包人将金额为中标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后的%作为履约保证金(须为现金或转账,不接受保函)交予发包人。(3)当工程全部完工,经竣工验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且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书经监理审核同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返还履约保证金的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28天内退还承包人履约保证金50%,待承包人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通过后28天内退还承包人剩余履约保证金。(4)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不适用。44.合同解除44.6.1部分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①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②承包人在接到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于7天内将机械、材料等无条件移交发包人使用。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③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④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⑤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⑥当部分解除合同后,已完成施工并检验合格的部分,发包人于解除合同后60日内予以结算。44.6.2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①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②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于7天内将机械、材料等无条件移交发包人使用。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③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后,发包人就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④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⑤发包人可根据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情况,不退还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44.6.3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44.7.1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46.合同份数46.146.1双方约定本合同正本贰份,副本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伍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主管部门备案贰份。47.其他47.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其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低于发包人要求的承诺。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以下项目,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若出现违约说明的情况,承包人将无条件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序号承诺项目违约说明投标人应支付违约金数额(人民币元)1施工总承包项目部更换项目经理合同总价款的5‰且不低于30万元更换安全员/造价人员100000更换技术负责人合同总价款的5‰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且不低于30万元2各阶段投入劳动力每少1人20003阶段投入设备主要设备每少1台5000047.2完工后承包人已按质量保修书规定完成其责任的,则按质量保修书约定返还其质量保证金。47.3每次付款之前,发包人通知承包人将付的款项金额,承包人必须按拟付款金额先提供税务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进度款。47.4在施工期间如遇政府决定中途停、缓建,双方对在建设工程商定施工到合理部位后,按现状结算移交,付清结算工程款,发包人返还履约保证金,造成的损失以签证为准。47.5如果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不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工作或不遵守有关法规的行为,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决定对承包人进行不良记录登记,并在媒体上发布,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同意不追究发包人的责任。47.6开标后,若政府项目实施计划改变,则发包人有权决定调整开工计划,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同意不追究发包人的责任。47.7如因征地拆迁等因素的影响,开工时间和施工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人员和设备闲置费互不索赔,具体以发包人和监理人现场代表签认的开工时间为准。47.8若政府决定取消本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量,则发包人具有修改工程规模的权利,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47.9本项目在信息价中没有的主材单价以发包人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审定单价为准。47.10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施工廉政合同为做好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二)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四)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六)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第三条乙方义务(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纪检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项目施工合同的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送交双方的监督单位各副本份。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或或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经办人:经办人:日期:年月日施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在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第一条甲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第二条乙方职责(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程》(JGJ80-9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2005)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职责。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方,或允许、容忍上述行为。(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九)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按“四个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第三条违约责任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第四条其他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或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经办人:经办人:日期:年月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建设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第80号令)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装修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卫生间厨房、阳台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5.其他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了园林绿化工程外原则上按海口市有关规定进行保修,园林绿化工程为半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三、质量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四、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五、其他1.本工程质保金分二次退还,第一次在竣工验收满2年退还质保金的85%,第二次在竣工验收满5年退还质保金剩余款项。2.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3.本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经办人:经办人:签订日期:年月日80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房建)80'